阅读提示:“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若仅为挂靠关系好进公司股东、股权不发生变化,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生产经营、安全事故、财产损失等均由分公司自行负责,挂靠分公司不具备一般分公司的法律特征总公司不需承担分公司务。
借款合同中名义借款人与实際借款人不一致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名义借款人没有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仍需承担还款义务。
2012年10月12日盘县见合款有限责任公司为甲方,何金平为乙方签订了《个人借款/抵押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发放贷款700万元,为资金周转贷款期限为3个月,从2012年12月11日至2013年1朤10日实际日期以借据日前为准,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偿还本金。并约定贷款人不能按约定期限偿还贷款罚息按合同约定利率加收50%确定;此外《个人借款合同》第13条约定贷款人实现债权的律师费等由借款人负担;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约定。合同签订后何金平提供其位于盘县红果开发区盘州路北侧,房屋所有权证号建筑面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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