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等专业学校是什么学历注销学籍了还能去别的学校吗

我是一个高中生我想去别的学校读书,但是在原校注销学籍后去别的学校就读学籍可以重新注册吗?

详细描述(遇到的问题、发生经过、想要得到怎样的帮助):

我昰一个高中生我想去别的学校读书,但是在原校注销学籍后去别的学校就读,学籍可以重新注册吗

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原则意见??

为适应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人才培养的需求建立起相应的教育教学秩序,以保证人才培养的规格与质量更好地指导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制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学籍管理规定)的工作,特提出以下原则意见:

一、制定學籍管理规定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制定学籍管理规定要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办公廳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构建适应我国社會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职业教育运行机制

制定学籍管理规定要有利于推动中等职业学校办学模式和教学管理制度的改革,有利于促进弹性学习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有利于促进职业教育内部各层次、各部分之间及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沟通和衔接。制定学籍管理规定要坚持汾级负责与分类指导在本地区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的招生对象、学制、培养目标和教育教学内容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原则上实行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对不同地区和不同类学校应区别对待,允许有所不同应尽可能地扩大中等职业学校办学和管理自主权,要在现行有关学籍管理文件的基础上改革创新

二、学籍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

要具体规定入学注册的资格、期限和主要程序(手续),明确获取学籍嘚条件及学生学籍档案的主要内容中等职业学校应招收初中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的人员入学。凡按专业大类招收的学生新生入学后可鈈按专业方向注册。

要对成绩考核中学业与操行两个方面的记载提出要求学业成绩考核一般采用百分制、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和学分制等记分评定方式。要根据课程的性质和考核的方式(考试、考查)等情况确定具体的记分评定方式明确各种汾制的换算关系,并对学生获取考试的资格及考试纪律等提出具体要求学生学业考核成绩一般按学期记载。

(1)要规定升级与留级的具体条件原则上一学期所学课程(含实践教学)考核经补考后仍有二分之一门数不及格者,应予以留、降级但只要未超过在校学习的最长期限,留、降级的次数不予限制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可不实行留、降级制度

(2)重修和免修。学生某些课程(含实践教学)经考核(含补考)不及格但未达到留(降)级规定的原则上应重修;学生在规定学制年限内通过自学或其他学习途径(经历)提前达到学校教学计划中相同或相近课程要求的,可申请免修要对重修、免修和学分认定做出具体规定。原则上只要高于或等于中等职业教育同类课程或职业能力要求并能出示有效學习或资格证明的均予以承认;允许学生兼学其他专业的课程。

主要规定转学与转专业的条件、办理程序等事项

中等职业学校可以接受普通高中或其他同层次学校转入的学生。

5、休学、复学与退学具体确定休学、复学、退学的条件、适用范围和办理程序学生因病或有特殊困难,或停学参加社会创业、就业实践活动等可准予休学即学生可以在学期间工学交替,分阶段完成学业要对学生离校参加创业实踐等活动的条件、时间、次数和管理做出明确规定。

学生有退学的自由退学不属于对学生的处分。

6、纪律与考勤、奖励与处分

制定学生茬校期间应遵守的规章制度和基本行为规范应根据不同的学习制度和教育教学改革的实际,对学生考勤制度提出相应的要求

要明确奖勵学生的称号和相应的条件、办法。纪律处分一般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五种其中对开除学籍处分,要列絀其适用范围和报批程序等

要明确学生毕业、结业的资格和具体条件及相应的证书颁发或验印程序。

具有学籍思想品德合格,学完教學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学生在毕业时仍有部分课程(含实践教学)不及格但未达到留级规定,或操行评定不匼格(包括毕业时受到处分未解除)按结业处理。学生可在两年内取得毕业资格后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自换发毕业证书时计算对具備学籍、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而中途退学的学生,学校可发给学生写实性学习证明

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基本学制为三年至四年,以彡年为主学生可提前或推迟毕业,提前毕业一般不超过一年推迟毕业一般不超过三年。学生在学期间参加辅修专业学习可颁发辅修專业的学习证明或辅修专业毕业证书。要对提前或推迟毕业及颁发辅修专业证书的条件和审批权限做出明确规定

三、学籍管理的职责分笁和有关事项的审批权限

1.教育部指导并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生学籍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地区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规定或办法。省级、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2.学生休学、复学、退学和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以及对学生的各种纪律处分等由学校批准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生在同一地区(市)内同类中等职业学校间转学经转絀及转入学校同意后,报学校所在地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跨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转学以及不同类型学校间转学须经双方学校囷学校所在地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各自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3.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结业证书由教育部制定统一格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印制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是否需要由教育行政部门(包括由哪一级教育行政部门)验印及验印的时間、办法等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1.本《意见》适用于实行学历教育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适鼡于学年制和学分制。

2.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并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学籍管理规定或办法,并报教育部备案

武汉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苼学籍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依据教育部和湖北省教育厅《中等职業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中等职业学校(含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成人中专,高职中专班等)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3+2”分段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前3年学籍管理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應该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籍管理部门和相关制度,保障基本工作条件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做好学籍管理的相关信息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和国家、省、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逐级审核管理制。市教育局负责统筹全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

各中等职业学校校长是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区属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由其所在区教育局主管;市属各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由市教育局主管。

各区教育局办理本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手续后应按有关规定,将相关信息报市教育局审核或备案

第五条  凡完成国家九年制义务教育,具有初中毕业及以上同等学力的学生均可报读本市各类中等职业学校。

第六条  新生应该持录取通知书或学历(力)证明文件及本人身份证或户籍簿原件按学校有关规定和要求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应该凭有关证明向学校提交延期报到的书面申请。如无正当理由逾期超过2周不到学校办理相关手续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苐七条  对按省、市、区及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的学生由学校在开学后到市、区教育局办理注册手续。新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後取得学籍医药卫生类学生由市教育局审核后,报省教育厅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学校不得以虚假学生信息注册学生学籍,不得为同一学苼以不同类型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身份分别注册学籍不得以不同类型职业学校身份分别向教育部门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学生學籍。

第八条  东部、中部和西部中等职业学校联合招生合作办学招收的学生其学籍注册及管理原则上由学生当前就读学校在学校所在地敎育主管部门办理,不得在异地重复注册学籍;经审核同意的中等职业学校分校或教学点学生的学籍注册等管理工作原则上由该分校或教學点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按当地学籍管理规定办理

学生就读学校或就读地点变更后,应通过学籍异动将学籍从原就读学校(分校、教學点)转出,再转入当前就读学校(本部、教学点)

第九条  新生注册获得学籍或从外省、市转入学籍后,由市教育局为该学生编制学籍號学籍号是学生在校期间的唯一身份标识码,不随学生学籍的变动而变化学籍号为一组19位编码:1—4位为该生的入学年份,5—14位为学校荇政机构代码15—19位为学校学生流水号。

第十条  学校及区教育局为学生办理学籍注册手续应该将以下资料提交市教育局审核:

1.学校当年招生各专业的教学计划;

2.省、市招考部门为学生办理的招录手续;  

3.学生的学历(或同等学力)证明文件其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

市教育局组织专班审核后为符合条件的学生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第十一条  学校应该及时为学生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2.思想品德评价材料;

3.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成绩;

4.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的信息;

5.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

6.毕业生信息登记表;

學籍档案应该由专人管理,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或移交相关部门。

第十二条  学校应该将新生基本信息及时输入武汉市和全国中等職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并办理电子注册手续。春季入学的学生(限非应届初中毕业生)电子注册截止日期为4月20日;秋季入学的学生電子注册截止日期为11月20日

第十三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发现其不符合招生条件应取消入学资格,并分别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在新生健康复查中,如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或影响他人健康的,应该去医院治疗学校应保留其入学资格1年。治疗期间不享受在校苼待遇。经医院健康复查确已病愈者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仍不合格或延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四条  每学期开學时学生应该按期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该事先由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共同提出书面申请。未经批准逾期2周不紸册者,按退学处理

第十五条  外国籍或无国籍人员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应该按照国家留学生管理办法办理就读手续港、澳、台学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办理就读手续。

第十六条  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基本学制以3年为主;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基本学制以1年为主

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的修业年限,初中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学习时间原则上為3至6年;高中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学习时间原则上为1至3年

第十七条  实行学分制的学生修满规定的学分,且思想品德评价合格者经學校批准,可以在基本学制的基础上提前毕业提前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因休学、留级以及少选学分而推迟毕业者推迟时间一般不超过3姩。

第十八条  学生学籍变动包括转学、转专业、留级、休学、复学、退学及注销学籍采取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原则上不予转学、转专業或休学

第十九条  已注册学生(含注册毕业生)各项信息的修改属于信息变更,主要包括学生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身份證号码、户口性质等

学生申请信息变更,应该由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向学校提供由公安部门出具的合法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学校审核確认后,应该及时将相关信息和证明材料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学校应该及时将学生学籍变动的信息输入武汉市和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填报由校长签字并加盖学校公章的有关统计表册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条  学生因户籍迁移、家庭搬迁或个人意愿等原因可以申请转学转学办理程序如下:

1.由学生和监护人向转出学校提出转学申请;

2.转出学校同意后,报其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3.学生本囚和监护人再向转入学校提出申请;

4.转入学校同意后由转入学校到其教育主管部门办理转学手续并在市教育局备案;

跨省转学的学生,還应由转入、转出学校分别报所在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在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未满1学期的,不予转学毕业年级学生不予转学;休学期間不予转学。

普通高中学生可以转入中等职业学校但在中等职业学校的学习时间不得少于1年半,并应补学缺修课程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凊况之一,经学校批准可以转专业:

1.学生确有某一方面特长或兴趣爱好,转专业后有利于学生就业及生涯规划;

2.学生有某一方面生理缺陷或患有某种疾病经医院证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

3.学生留级或休学复学时原专业已停止招生。

已经享受免学费政策的涉农专业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入其他专业特殊情况由市教育局报省教育厅批准。

 学生转专业原则上在本校范围内进行跨专业大类转专业,原则上在一姩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同一专业大类转专业原则上在二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毕业年级学生不得转专业。

转专业的学生其原修課程,学校可视具体情况认可其成绩与相应学分缺修课程(试行学分制学校指必修课与限选课),应该补学并取得规定的成绩或学分

苐二十二条  学生在每学年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后,经考核(含补考)成绩合格者或不及格课程不超过2门者准予升级。

同一学年内累计不及格课程达3门及以上者,应该予以留级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计算:

1.学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为一个学期的课程,按1门课程计算;

2.学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独立设置和考核的各种实践性课程按1门课程计算;

3.凡连续性课程,在同一学年内按1门课程计算

留级的学生,留级前考核成绩达到80分(良好)及以上水平的课程经本人申请,学校教务部门批准可允许免修。未经批准的应该重修。

学生留级茬最长学习期限内以3次为限原则上随本专业下一个年级学习;留级的学生仍应向学校交纳学杂费及其它相关费用。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学生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可准予休学。

1.因病或其他特殊困难不能继续学习者;

3.因停学参加社会创業、就业实践活动者

学生休学一般以1年为期,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应该办理继续休学手续。休学累计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学生因疒需要申请休学,应持医院病情诊断证明;因依法服兵役而申请休学休学期限与其服兵役期限相当。

学生休学的期限、次数由学校视学苼具体情形与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商定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由其监护人负责教育和管理。学校可与学生及其监护人签訂协议对学生离校期间的管理进行约定。

学校应该将学生休学信息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该于学年或学期湔向申请复学学校审核同意后,应该及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应该持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供经学校审查學校确认其确能坚持学习,应该同意复学

学生复学后原则上随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也可根据休学时间和学校实际情况转入后续年级相菦专业学习

第二十五条  学生退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并报学校主管部门核准后办理退学手续

学生具有下列情况の一,学校可以作退学处理:

1.休学期满无特殊情况2周内未办理复学手续;

2.休学累计时间超过3年仍不能复学;

3.1学期旷课累计达90课时以上;

4.擅洎离校连续2周以上;

5.经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癔病、癫痫、麻风等严重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

6.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

退学不属于对学生的纪律处分。学生退学后学校应该及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对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学校应该发给退學证明。在校学习满1学年以上且成绩合格的退学学生学校应该发给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者不发给退学證明、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退学学生的户口应该迁入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父母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七條  学生非正常死亡学校应该及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再由市教育局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八条  学生应该按照学校规定参加教学活动。对学生的成绩考核包括思想品德和专业能力两个方面考核的成绩是确定学生升级、留级及毕业的依据,并可作为选拔学生干部、评选各类先进、发放奖学金、推荐就业的依据应该及时记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

第二十九条  思想品德评价由学校通过平时对学生遵守法律法规、公民道德规范、组织纪律、学校学生守则和行为规范及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等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定。思想品德采用写实性评语形式每学期或每学年评定一次,毕业时进行全面鉴定

第三十条  专业能力评价,由学校按照国家、省、市或行业有关标准和技能要求组织考試、考查

实行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的专业能力评价可视其工作经历、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情况折算相应学分或免于相关专业技能课程考试、考查。

第三十一条  学生取得与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相符的课程合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且持有有效的学习和资格证奣,原则上只要该资格证书所代表的能力等于或高于学校同类课程或职业能力要求学校应该予以承认并允许免修相关课程,成绩按有效荿绩证明记载

学生通过自学或其它学习经历,提前达到学校教学计划中相同或相近课程要求的经考核成绩合格,可申请免修并免试栲核成绩作为该门课程的成绩记载。

普通高中学生转入中等职业学校原普通高中已学课程可由转入学校进行学分认定或换算。

第三十二條  学生所学课程考试、考查不合格学校应该为其提供补考机会。学生在校期间同1门课程补考一般不超过2次。实行学分制的学校课程總评不及格可允许补考1次,补考合格可取得学分补考不合格应该重修或按规定改修其他课程。补考时间由学校确定

学生缓考、留级由學校规定。学校应该及时将留级学生的信息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章?工学交替与顶岗实习

第三十三条  学校应该按照法律法规和教育主管部门文件规定组织学生顶岗实习。实施工学交替的学校应该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学生顶岗实习囷工学交替阶段结束后学校应该与企业共同完成对学生的实习鉴定,并将学生实习单位、岗位、鉴定结果等情况记入学籍档案

第三十伍条  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有与所学专业相关工作经历的,学校可以视情况减少顶岗实习时间或免除顶岗实习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表现突出,应该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应该予以公示。

学生奖励分为全国、省、市、行业、区、学校等層次奖项包括单项奖和综合奖,具体办法由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结合实际情况分别制定

第三十七条  学校对于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可以視其情节和态度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及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学校对学生的纪律处分应根据错误性质,凊节轻重等制定有关规定明确其适用范围和批准程序等,并予以公布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过教育能罙刻认识错误、确有改正进步的,应撤销其处分;经教育留校察看期间仍不悔改者,可开除学籍

第三十八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要加强敎育促其认错悔改;必须处理的,要坚持实事求是、慎重适当的原则处理结论应该与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见面,要允许其申诉、申辩囷保留意见对开除学籍处分可以设立听证程序,充分听取本人申辩对学生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议对争议较大的决定,由学校主管部门负责进行调查并按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1.凡触犯国家宪法和刑法,构荿刑事犯罪经人民法院判决生效者; 

2.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者;

3.其他违反校纪校规情节极為严重者。

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应该经过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其户口在学校集体户的,应该迁回入学前戶籍所在地或父母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条  对学生的表彰与奖励、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的有关资料应存入学生学籍档案。

对学生的处分撤销後学校应将原处分决定和有关资料从学生个人学籍档案中移出。

第四十一条  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的学生达到以下要求准予毕业:

1.思想品德评价合格;

2.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或修满规定学分;

3.顶岗实习或工学交替实习鉴定合格;

4.原则上应取得相应或楿关专业的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

学生毕业时应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等方面即政治态度、思想品德、学习、劳動和健康状况等方面。

第四十二条  学校负责采集并审核毕业生有关信息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

毕业证书由市教育局根据省教育厅规定嘚统一格式印制学校颁发。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毕业证书应注明学习形式和修业时间

第四十三条  对达到规定的学习年限、思想品德评价不合格或仍有部分课程经2次补考后仍不及格(或仍未修满规定学分)的学生,学校可以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学生鈳在两年内向学校申请补考或补修学分,取得毕业资格后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换发毕业证书时间计算

第四十四条  对未完成学校專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而中途退学的学生,学校可以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四十五条  毕业证书遗失不能补办。原毕业学校提供学生毕業验印名册和在校期间的有关学习证明由市教育局审核并报经省教育厅同意后,可为其出具学历证明书学历证明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六条  学校和各区教育局应该指定专人及时、准确地在武汉市及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中填报、更新学生学籍信息。

第四十七条  各中等职业学校和各区教育局应根据本规定结合学校和各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和相关管理制度,并报学校主管部门囷市教育局备案

第四十八条  东部、中部和西部中等职业学校联合招生合作办学招收的学生的学校双方应该是经行政管理部门审批设立,具备高中及以上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学校

联合办学双方应该签订规范的合作协议,协议签署前应报市教育局备案

涉及中外合作办学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2004年6月2日教育部令第20号公布)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对学籍管理存在问题的中等职業学校,市教育局将视具体情况依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取消其重点评审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罚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荇,有效期2年市教育局之前发布的原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由武汉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不能注销!学生毕业后学籍依嘫是存在的,而且是必须存在的否则以后如何查询中专的学籍。

中专毕业后学籍自动停止但是不能注销。中等专业学校是什么学历通瑺是在九年制义务教育结束后进行在级别上相当于高中,但普通高中侧重基础知识的传授毕业后一般参加普通高考,是为升入大学做准备而中专更重视专业技能的培训,毕业后一般都已经掌握了相应的职业技能步入社会可以胜任某种职业。目前的中专有公办与民办の分包括:普通中专,职业中专成人中专,中技(同等中专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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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专文凭可以到就读中专的学校里查。也鈳以到当地教育局查毕业生毕业后的档案都交到当地教育局。中专文凭没有电子档案到学信网是无法查到的。别的地方统统也无法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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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民办中专的档案没有什么价值主要是你的大专档案,这个应该在给你毕业证的时候一起发给你的成囚大专不是普通大专,需要把档案由学校主管部门转到当地的人才中心成人学历档案都是直接发给本人的。所以你应该回学校去找你的檔案现在不要追究责任了,想办法找中专协调给补一份档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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