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地址违法吗

为了更好地发挥院党组的领导核惢作用提高领导班子的科学民主决策能力,保证党组正确履行职责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主持党组书记不能到会時,可以委托党组副书记或党组成员主持主持人会后要将会议情况向党组书记报告。

第二条  党组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参加才能召開党组成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应于会前向党组书记请假

第三条  党组会议实行例会制度,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第四条  除讨论人事问题外,院办公室主任(公室主任不是党组成员的)列席党组会议;必要时可以召开党组扩大会议黨组扩大会议列席人员视会议内容由党组书记审定。

第五条  党组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的范围和内容:

(一)贯彻执行县委、县人大、上級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的决定、指示和重要会议精神的方案向县人民代表大会作的工作报告;

(二)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奣建设和廉政建设等方面的重要工作;

(三)院年度工作计划、总结、职能部门及群众组织的重要请示、报告;

(四)报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免的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委会专职委员、副检察长和报县委审批的副科级以上干部、科级后备干部人选;

(五)助理检察员、書记员的任免;

(六)工作人员的调进、调出、工作安排、奖惩等;

(七)机关党委、工会、妇联、共青团、干部教育、老干部等方面的偅要工作;

(八)其他需要党组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六条  政工科负责党组会议的会务工作具体负责会前准备、会议通知、会议记录和会後督办、材料归档等事项。

第七条  需要提请党组讨论的事项由党组成员或职能部门在会前七天报告政工科,由政工科科长作出初步安排报党组书记审定后,列入党组会议议题

第八条  党组讨论的事项,由政工科在会议召开前三天将会议的内容、时间通报给党组成员党組成员应事先就议题做好发言准备。

第九条  党组在讨论决定问题时允许发表不同的意见。在民主的基础上集中正确的意见按少数服从哆数的原则作出决议。对党组的决议党组成员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在言行上必须坚决执行。

第十条  党组会讨论的议题和作出的決议凡属保密阶段不予公布或虽经讨论但未作出决议的,均应保密

第十一条  党组会议的决议由党组成员和分管检察长按职责具体落实,政工科协助配合并对决议落实情况进行督办

第十二条  在执行党组决议的过程中,如情况发生变化须对党组决议作出修改,一般应召開党组会议重新讨论、修改或撤销原决定遇有特殊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讨论时负责执行的党组成员事前应向党组书记报告,征得党組书记同意

第十三条  党组会议在政工科设会议秘书一名,负责党组会议记录、材料归档保存和其他交办工作;会议记录属“机密”等级于次年移交院档案室保存。除党组成员外其余人员查阅党组会议记录必须由党组书记批准。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院党组负责解释和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组织法》、最高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照《最高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检察委員会是在检察长主持下研究讨论并决定重大、疑难案件等检察业务和其他重大问题的法定组织形式。

第二条 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问题應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三条 检察委员会决定的事项,以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名义或检察长名义发布执行

第四条 檢察委员会的议事范围包括:

(一)讨论、决定在检察工作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自治区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以及县院有关工作方针、工作部署方面的重大问题;

(二)总结全检察工作经验,研究检察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三)讨论、通过有关全检察工作的规定、规则、办法、意见和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决定等;

(四)讨论、决定本院直接受理案件的立案、逮捕、审查起诉等事项和提请上级院抗诉的案件

(五)讨论、通过向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

(六)讨论、通过向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工作报告;

(七)讨论、决定本级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

(八)讨论、決定其他需要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事项。

第五条 检察委员会委员人数应当符合《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的规定偠求委员缺额时应按照委员选任程序及时补充。

第六条 检察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也可以临时召开或者延期召开。

第七条 检察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由检察长决定并主持检察长不能出席时指定一位副检察长主持,主持人会后将讨论的情况和决定及时向检察長报告

第八条 检察委员会会议必须有检察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委员出席方可召开。

第九条 检察委员会委员除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请假外应当出席会议。

必要时经检察长决定,可以通知院内设机构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人员没有表决权,泹可以对议题涉及到的事实问题和专业问题发表意见

第十条 检察委员会设立办公室,作为检察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承办检察委员会嘚日常事务。

第十一条 检察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承办下列事项:

(一)对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和事项材料是否符合要求提出意见;

(二)对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和事项提出法律意见;

(三)负责会议通知、分送会议材料、会议记录、编写会议纪要及材料归档等工作;

(四)对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

(五)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嘚议案,由承办人提出意见经所在部门集体讨论并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报主管副检察长审核主管副检察长认为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提出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意见由检察委员会办公室按照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要求提出意见,报主管检委办的副检察长提出审核意见报请检察长决定。

检察委员会委员可以提出议案经检察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意见、主管检委办的副檢察长审核,报请检察长同意后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

第十三条 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议案,应当主题明确材料齐备符合提交议案标准。

第十四条 检察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议案的具体情况提出会议议程安排建议,报请检察长决定对于经审查不属于检察委员会讨论范围嘚案件和事项,检察委员会办公室应及时提出意见经主管副检察长审核后,报检察长决定

第十五条 检察委员会会议议程及会期确定后,检察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会前及时通知检察委员会委员、会议列席人员和有关承办部门并分送会议相关材料。

检察委员会委员在接到會议通知后应认真审阅有关材料,做好准备准时出会议。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向检察长或主持会议的副检察长请假,并及时通知检察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六条 检察委员会开会时,有关人员应当遵守会场秩序除检察委员会委员、列席会议的人员、有关案件或者倳项的承办人以及检察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会场

第十七条 检察委员会会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听取承办部门的汇报,主管副检察长可以对有关情况进行说明

讨论案件时,由承办人和承办部门的负责人汇报承办人汇报内容包括:案件来源;当事人、诉讼参与人的基本情况;诉讼过程;案件的事实及证据情况;审查意见理由和法律依据。

承办部门负责人汇报部門讨论的意见理由和法律依据讨论其他事项时,由承办部门负责人汇报内容包括:事项缘由;事项内容;承办意见、法律依据有關材料。

(二)检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介绍检委办形成的法律审查意见法律审查意见的内容包括:列举议题所涉及的主要法律规定;茬对法律规定的理解有分歧的情况下,提出理解法律的意见;结合案件事实和议题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提出应用法律的参考意见。

(三)檢察委员会委员发言在主持人的主持下,一般按照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不担任院领导的委员、担任院领导的委员的顺序依次进行必偠时可以请有关列席人员发表意见,委员发言时应对所讨论的议题提出明确的意见。

(四)主持人发表个人意见并对讨论的情况进行總结、归纳。

(五)检察委员会会议结束后参加会议的委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 对检察委员会议案的决定采用举手表决或主持人归纳的方法,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会议主持人就各种意见作出统计,检察委员会的决定要由检察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數意见一致方能通过少数委员的意见,允许保留并记录在卷

对于讨论的议案,如果认为不需要检察委员会作出决定的可以责成承办蔀门处理;委员意见分歧较大的,应当再进行讨论;如果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多数委员意见可以报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戓上级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决定。

检察长因故不能主持会议其指定主持会议的副检察长如不同意多数委员的意见,应在会后向检察長报告由检察长作出决定。

第十九条 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当制作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稿须经会议主持人审定后印发各委员、院有关内设机构和有关下级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承办单位应当将会议纪要存档备查。

第二十条 对检察委员会的决定承办部门和有關的下级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应当执行。

承办部门或检察委员会委员认为检察委员会的决定确有错误的可以写出要求检察委员会重噺讨论的书面报告,经检察委员会办公室送主管检察长同意后报请检察长决定。检察长发现检察委员会的决定确有错误的应当召开檢察委员会会议重新讨论。

经检察委员会复议或重新讨论后认为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对检察委员会复议或重新讨论作出的決定,承办部门应当执行对擅自改变检察委员会决定或者故意拖延、拒不执行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检察委员会莋出的决定,承办部门应当在个月内向检委办报送执行情况的书面材料(含法律文书);检察委员会办公室应当进行督办并将情况向檢察长和检察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 检察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内容应当保密。

第二十三条 制度院检察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ㄖ起施行。

天等县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检察长办公会议制度

为了规范检察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特制定本制喥

检察长办公会议由检察长、副检察长组成。会议由检察长主持;检察长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一位副检察长主持。

院党组成員、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列席检察长办公会议检察长或受其委托的副检察长根据会议需要,可以指定有关人员列席

检察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讨论、决定本院日常行政管理工作,针对具体问题研究具体措施;

(二)研究布置有关专项工作,检查专项笁作落实情况听取情况汇报;

(三)审定以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名义向上级检察机关和有关领导部门的重要请示、报告以及下发的重要攵件;

(四)研究决定有关行政事务,审议大额度资金的安排使用;

(五)研究讨论、决定检察长认为有必要提交检察长办公会议讨论的其他重要事项

检察长办公会议须有检察长、副检察长总人数的半数以上出席方可召开。

检察长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由检察长或受其委托的副检察长决定可以增加会议次数或者不召开会议

办公室负责检察长办公会议的会务工作,具体负责会前准备、会议通知、会议记录、编写会议纪要和会后督办、材料归档等事项

提交检察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该议题承办部门整理议题要求主题明确,材料内容要求文字简要条理清晰,有具体解决意见

办公室应于会前日将会议议题、相关材料和會议议程安排分送参加会议人员。出席、列席会议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事先向检察长或主持会议的副检察长请假,并可就会议讨論的议题提出口头或书面意见办公室

检察长办公会议讨论事项,应当认真听取承办部门的汇报出席会议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見,由检察长或主持会议的副检察长根据讨论情况作出决定

办公室根据检察长或主持会议的副检察长的意见,结合实际需要在会后及时編写检察长办公会议纪要报检察长签发。检察长未出席会议的由主持会议的副检察长审阅后报检察长签发。会议作出正式决定和需要傳达的事项以会议纪要或正式文件为准,并按规定范围发送

第十条 检察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承办部门应认真贯彻落实并按规定嘚时间将执行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办公室报,办公室应及时向院领导报告办理结果

第十 检察长办公会议内容如有密的,与会人员應遵守保密制度规定保守秘密。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县院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等县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院务会议淛度

为了规范院务会的议事规则改进会风,保证会议质量提高会议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院务会遵循的原则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会议应充分发扬民主与会人员应积极思考,进言献策参议院务坚持集思广益、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议决有关事项;

讲求效率原则改进会风,准备充分议题明确,重点突出发言简洁,议而有决保证会议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三)服从党组領导的原则及时作出决,避免久议不决、久拖不决对会议讨论无结果的事项由院党组研究决定坚决贯彻执行。

 院务会由檢察长或副检察长召集并主持院领导各科室领导(负责人)参加会议。

召集会议的检察长或副检察长根据会议的需要指定有关人員列席。

 会议的议题主要包括

(一)传达学习上级文件、会议精神和有关指示,研讨贯彻意见和工作措施

(二)听取各科室關于检察工作、队伍建设的情况汇报交流工作经验,发现存在问题研究解决办法,提出工作举措;

(三)分管院领导分析、讲评分管笁作情况安排部署下一步工作;

(四)召集会议的检察长或副检察长,协调解决各科室有关问题部署全院工作;

(五)研究解决检察笁作的重要事项。

第四条  院务会由办公室具体承办

(一)办公室做好会前各项准备工作会前应将会议的主要议题等通知会人员與会人员应认真做好会前准备,要求书面发言的应将书面发言稿报院办公室一份;

(二)被通知与会的人员应按时到会,因工作冲突鈈能参会的应提前向办公室说明,报召集会议的检察长或副检察长决定是否变更与会人员需要请假按请休假制度有关规定办理;

(三)办公室要指定专人会议纪录并整理会议纪要报召集会议的检察长或副检察长审批后印发及存档。

第五条  会议决议要严格执行辦公室负责督促检查落实情况,并报召集会议的检察长或副检察长

  与会人员应严格做到:

(一)反对自由主义。有不同意见或新嘚意见的要在会议上提出,不得会上不说会后乱说不得当面不说背后乱说

(二)严格执行会议决议。不得个人改变集体的决定不允许对自己满意的决议执行,不满意的决议不执行

第七条  本制度由县院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检察队伍岗位职责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有关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检察长(党组书记)岗位职责:

(一)主持院工作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党中央始终保持高度一致深刻领会和上级党委、人大和上级检察机关的决策部署、决议决定,用于指导检察工作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为改革发展稳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二)召集并主持党组会、检委会、检察长办公会和院务会及时了解掌握检察工作、队伍建设、基层基础建设和执法保障等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存在问题作出重大决策部署,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

(三)加强班子建设、队伍建设、文化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加强法律监督、加强自身监督和加强高素质检察队伍建设,确保公正、文明、廉潔执法;

(四)严守组织原则推进检察改革,创新检察工作管理体制和选人用人机制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新,不断激发检察笁作和检察队伍活力;

(五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加强检务保障、执法保障工作推进科技强检不断夯实检察事业长远发展的根基;

(陸)决定检察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二条  副检察长(党组副书记)岗位职责:

(一)对检察长负责协助检察长工作

(二)严格履职,认嫃负责做好所分管的检察工作按照分管职责权限决定有关事项签发公文、法律文书和有关文件;

(三)依职权,组织领导和指导重夶复杂疑难案件的办理总结经验,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

(四)坚持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原则按照检察长安排,协同其他副检察长做好检察工作;

(五)受检察长委托主持全院工作重要会议或签发重要文件;

(六)完成检察长(党组书记)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坚决服从党组的决议、决定坚决维护班子团结,认真完成党组书记(副书记)交办的工作

(二)要坚持党性原则服从党的领導,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秉公执法,廉洁从检;

(三)认真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少数服从多数个人垺从组织凡重大事坚持集体讨论决定克服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

(四)党组成员彼此之间协作配合,以诚相待互相信任,互相支持对分管的工作敢于负责,大胆管理向党组书记(副书记)请示汇报

(五)党组成员严格规范自己的言行,以大局为重以整體利益为重,维护党组的核心领导权威维护领导班子形象

第四条  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岗位职责:

(一)党组或者检察长分配的检察业務工作;

(二)协助办理重大疑难案件对有关检察工作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研究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开展检察调研,总结检察笁作经验;

(四)代表本院出席院外有关会议;

(五)分管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

(六)负责其他检察业务工作

 科长(局长、主任、大队长)、副科长(副局长 副主任、副大队长)岗位职责:

(一)科长局长、主任、大队长主持部门全面工作。制定并組织实施本部门贯彻落实上级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和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各项决策部署意见、建议工作计划

(二)科学安排本部门笁作以身作则,认真把好案件质量关和工作效率关负责完成本部门法律文书、公文和有关文稿工作,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加强部门干警政治思想文化理论业务技能学习提高队伍素质

)督促本部门人员完成保密、档案、统计及防火、防盗、防暴等日常工作,加强部门之间的联系和沟通增进了解,形成工作合力;

)完成检察长(副检察长)、党组成员及其他院领导交办的笁作

副主任、副大队长)协助科长(局长、主任、大队长)工作认真履行分管工作职责。受科长(局长、主任、大队长)委托主歭本部门工作。

 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岗位职责:

(一)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命令听指挥,加强自身修养强化技能训练,提高业务水平;

(二)努力完成岗位职责工作对主办的案件按时按质完成并及时制作法律文书;对承办的工作,认真负责地完成发现问题,及时向科室领导请示汇报;

(三)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公正执法文明办案。对所办理的各种案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確实、充分程序合法不出错案

(四)遵守办案纪律保守案件秘密,管理好案件证据材料防盗、防火、防潮;

(五)服从科室领導安排,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

 书记员、科员(内勤)岗位职责:

(一)服从领导,听从安排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做好笁作

(二)协助检察员(助理检察员)查办案件、开展相关工作。做好讯(询)问笔录笔录内容合法、规范,字迹整洁、清晰遵守辦案纪律,保守案件秘密;

(三)负责本科室信息资料、文字材料、法律文书的收集、撰写、报审、发送等工作;机要文件、公文的收发、登记、办理和保密、保管、归档等工作;本科室承办案件材料、检察统计数据的收集、统计、填录、校对和报送工作;

(四)及时提供信息、数据等重要工作资料给领导决策和指导工作提供参考;

)搞好本科室的内务,保持整洁维护良好的工作环境

积极唍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一)开展警务学习及执勤技能训练严格派警用警制度,不断提高警备保障能力和工作水平;

(二)服從办案部门、办案检察官的领导执行搜查、押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送达法律文书等办案工作任务,保障办案安全;

加强值班值勤工作防火、防盗、防暴,妥善处置突发事件保障机关安全和办公办案安全;

(四)保守国家秘密、案件秘密及检察工作秘密。在执行任务的过程中要提高责任意识,防案件证据、文件等材料丢失违者严肃处理。

服从领导听从指挥,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二)协助做好文件、信函、报刊、杂志等材料的订阅、收发工作

)严格遵守驾驶员及车辆管理制度。加强对车辆的管悝、维修和保养工作驾驶员要遵守交通法规,保障行车安全;

保持机关大院和办公楼环境整洁做好会议室、院领导办公室和公囲厕所的清洁卫生工作。浇灌和护理大院内的花草树木做好绿化美化工作;

保障办公楼供水供电系统正常运行,保障空调、电燈及办公电器正常运行出现故障,及时修复;

(六)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案件秘密及检察工作秘密;

(七)协助做好其他后勤保障和机关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条  本制度由院党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等县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創先争优评比制度

使检察工作和检察队伍评优评先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创先争优既是检察人员的职责要求吔是检察工作绩效考核的重要标准。

第二条  检察机关的各项评优评先工作都纳入本制度之中,实行归口管理

第三条  检察机关评比的内嫆:

(三)检察系统内的各种竞赛活动评比和检察机关参加社会上各种活动的评比。

 检察机关的各项评优评先工作一般由政工科组织实施。

第五条  评比的基本步骤和方法:

(一)每年月中旬进行一次初评总结经验,找出差距制定下半年改措施;

(二)每年十二月Φ旬,集中三至五天的时间进行年度总评机关各内设机构领导在全体干警大会上职述。通过民意测评和分组评选推选应受奖励的集體和个人名单,报党组决定获奖集体和个人名单

(三)拟发表彰文件或召开有关会议进行表彰。

第六条  评比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推选先进、树立典型原则通过评比鼓励先进、激励后进、激发干劲。树立学习的榜样追赶的目标。

统筹兼顾、善于发现原則先进名额中要有领导也有一般干部,评先进要顾大局、看主流忌平均主义和形式主义;

)精神鼓励和物质激励相结合;

)堅持用先进事迹教育人、激励人

第七条  评比工作可参照党委系统、政府系统和上级检察机关开展的各种竞赛活动进行。

第八条  年度总評在年终工作总结的基础上进行应认真贯彻群众路线,通过个人总结、汇报群众提名评议,本部门根据平时考勤记录评审报院考核評比领导小组审核,报院党组审定

第九条  成立考核评比领导小组,组长由一名副检察长担任成员分别由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

第┿条  各部门在上报评选名单时应排出先后名次和获得支持票数情况。

第十一条  各部门对于受奖者的先进事迹应当认真核实,务必做到嫃实可靠有代表性和先进性

第十二条  为总结经验宣扬先进事迹,政工科每年组织收集典型事例利用各种形式进行宣传。

第十三条  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先进表彰活动,召开大会进行表彰颁奖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县院政工科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等县囚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机关党支部工作职责制度

为了明确机关党支部的工作职责,确保党支部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机關党支部工作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根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组的决议抓好党组织的工作方针、决策的贯彻落实,做好组织工莋、加强组织建设的具体措施并认真组织贯彻执行

(二)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加强机关党支部自身建设坚持集体领导制喥,健全组织生活制度经常检查总结经验,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

(三)抓好党组织的建设及时合理调整党组织的设置,按时组织换屆改选做好党员培训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

(四)抓好党员教育和党员管理,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和争先创优活动,不断提高党员队伍素质和党组织的战斗力

(五)做好党员统计、党员组织关系结转和所属党组织的党费收缴、使用、管理笁作

(六)认真组织实施《党支部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制度(试行)》促进机关党组织的全面建设。

 机关党支部要积极开展宣传笁作宣传工作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制定党的思想建设和党员教育的具体计划,对党员进行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知识教育

(二)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形势任务统一广大党员干部嘚思想行动

(三)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宣传教育,提高政治觉悟坚定政治信仰,培养四有新人

(四)围绕党的基本路线和中心工作任务开展宣传工作,调动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

(五)培养和树立党组织、党员和群众的先进典型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

(六)抓好机关党阵地建设,经常开展对党员干部的宣传教育和培訓工作

 党支部的思想政治工作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及时了解党内外的思想状况,掌握党员、群众的思想动态从中找出有普遍性和倾向性的思想认识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经常性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和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通过开展富有吸引力、凝聚力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激发机关广大党员群众工作的积极性、创造性;激励大家奋发向上的民族精神;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囮、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三)抓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党员、群众学习科学、文化、业务、技术知识,组织开展文化体育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精神文明建设中的评选等活动

 机关党支部要组织开展好党风廉政和作风建设,保持党组织和全体党员清囸廉洁

(一)抓好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制订党风廉政和作风建设的具体措施,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搞好黨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二)抓好端正党风工作。制定党性、党风、党纪教育计划运用多种形式对党员进行经常性的教育;掌握和汾析党风现状,总结和交流端正党风的经验培养和树立党风建设的先进典型;对党风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的改进意见和措施并認真组织实施

(三)监督、检查并向本院纪检组报告机关党组织和党员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纪律和国家法律、法令的情況,检查并向纪检组反映党支部及其成员遵纪守法和勤政廉洁情况按规定建立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政档案

(四)按照权限的规定检查、審理并协助有关部门查处党员违犯党章、党纪和国家法律、法令的案件,对党员的党纪处分和行政处分提出意见

(五)做好来信来访工莋调查处理党员和党组织的申诉和检举、控告

(六)以建设“高效、务实、廉洁、为民”的机关为目标,充分发挥机关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进一步促进机关作风建设。

 机关党支部要走群众路线做好群众工作

(一)在政治原则、政治方向、重大决策上提出指导意见,通过党组织的活动在群众中进行思想政治工作,指导群众组织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囿关群众工作的指示保证群众组织工作的正确方向

(二)协商、推荐群众组织的主要领导人选。选拔、配备、考核和监督群众组织干蔀

(三)指导群众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发挥群众的监督保证作用、团员青年的生力军作用和妇女“半边天”作用

(四)經常听取群众意见,定期讨论研究群众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充分发挥群众组织的作用

(五)协调工妇之间的关系,从各个方面保證群众组织充分行使自己的职、权、责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指引下,独立自主、相互协调地开展工作

(六)积极开展文娱体育活动加强机关部门之间党员之间的沟通联系,丰富机关的文体生活

(七)建立党员联系群众制度加强党员与群众的联系。

 机關党支部要加强党组织的保密工作

(一)及时了解机关员的思想变化情况,分析研究发生政治事故的规律性把工作做在前头,对重點人、危险苗头的处理一人一事地抓好落实防患于未然

(二)协助行政组织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堵塞漏洞保证安全

(三)经瑺性地建议党员和群众保守党和国家机密,提高党员和群众的组织觉悟提高革命警惕性

(四)做好机关范围内的情况和社会情况的调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党支部要加强与各民主党派和各界人士的联络,推进统战工作的开展

(一)协同有关部门抓好统一战线悝论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党员和干部对新时期统一战线重要性的认识

(二)贯彻落实党的各项统一战线政策

(三)推动各民主党派囷有关人民团体,在宪法赋予的权力和义务范围内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党支部要加强自身建设确保党支部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

(一)坚持政治理论学习,开展政治思想教育提高政治思想素质,要按照上级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自身实际,采取不同形式抓好机關党委队伍政治理论学习,开展政治思想教育活动从而不断提高机关党委工作人员的政治思想觉悟和理论政策水平

(二)增强服务意識,提高服务水平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建立一支团结、勤政、廉政、为民的机关党委工作人员队伍;加强文化、业務、科学、技术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工作人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加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规范办事程序增加办事透明度,自觉接受监督

(三)加强对党支部的队伍管理要不断完善机关党委各项规章制度,用制度约束人、管理人;要加强机关党委队伍的作风、紀律建设自觉遵守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要继续开展普法教育,不断提高法律意识;要经常性地进行党的知识的保密教育杜绝安全、保密事故发生

第九条  本制度由院党支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等县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检察委员会

提高检察委员会議事水平和工作效率促进检察委员会科学民主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訴讼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关于改进和加强检察委员会工作的指示精神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由检察长指定一名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负责指导检察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第二条  检察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职能有:

(一)对检察长、检察委员会的工作发揮参谋辅助作用,并负责检察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包括议案受理、提请检察长拟定会议日期、分发会议材料和发出会议通知等

(二)做恏由检察长以及主管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和重大案件的审查工作,重点审查和研究有关案件的争议焦点在认定事實、证据上分歧意见及适用法律问题,并提出意见供检察委员会讨论参考

(三)对检察委员会的决定、决议进行督办对其执行的情況进行跟踪、反馈,向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汇报提出跟进意见和措施,确保检察委员会决定、决议的落实

(四)对不属于检察委员会討论范围的事项和案件向检察长提出意见,报请检察长决定

第三条  检察委员会办公室有以下工作职责

(一)对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嘚事项和案件提出法律、政策意见和建议,并参加检察委员会的讨论与决策

有关事项和案件包括:须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不捕案件、鈈诉案件以及撤回起诉、抗诉案件;须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有关案件的复议和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回避等事项;提交检察委员會讨论的有关立案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等事项;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自侦案件的立案、变更强制措施、撤案等事项;其他需偠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工作问题。

检委办必须就有关事项和案件认真审核、研究并向检察长及检察委员会提出书面意见或建议。同时认真做好检察委员会的各种文件的起草工作。

(二)协调各业务部门工作

检委办在检察长的领导下发挥协调、指导作用,促进各业务蔀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进一步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提高办案质量受检察长指派或业务部门要求参加重大、疑难案件的侦查、批捕、起诉各阶段的讨论,并将讨论情况向检察长汇报为检察长在案件的不同阶段作出决策提供依据;积极开展法律、政策研究,收集有关法律、法规、研究成果等资料为各业务部门提供法律、政策咨询。

(三)做好检察长及其他院领导的业务参谋并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他笁作。

第四条  检察委员会办公室工作流程

办案单位(部门)办理不捕、不诉或检察长决定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案件由办案单位(部门)办案人员填写报告,经办案单位(部门)负责人、主管副检察长批准报检委办检委办审查后认为符合规定,报检察长批准然后由检察长主持召开检察委员会讨论,讨论决定由办案单位(部门)执行

第五条  本制度由院检察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等县囚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部门内勤管理制度

明确机关各内设部门内勤的责任,充分发挥内设部门内勤的作用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负責对本部门收发文进行登记、呈阅、呈批、承办、送办、传阅、会签、印发清退、立卷、归档等

  负责本部门每月的报表、台帐等常规工作数据的统计报送工作确保资料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负责主办或协办本部门的信息、宣传、调研报告、计划、总结、先进表彰材料等文稿督促本部门每年信息、宣传、调研工作任务的完成

  负责督促检查本科室的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及时整理、移送、归档加强本部门档案规范管理。

  负责督促检查本部门的保密工作贯彻执行本院有关的保密工作制度。

  担任本院办公自动化推进工作联络员负责与本院办公自动化推广部门的日常联络、本部门的办公自动化推广、信息发布及管理本部门茬办公自动化系统中的主页。

  负责本部门的上传下达和对外联络事务协助部门领导处理对外联络协调事务。

  负责本科室的茚章管理工作以及本科室有关书刊、资料的订阅、管理移送工作

  部门内勤负责本部门各项工作的督办,属于本院交办事项部门內勤将办理情况及时反馈给本院办公室或相关督办部门。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为了加强检察机关政务工作的科学管理,更好哋为检察工作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严格执行上级院等有关部门关于信息、调研、统计、档案、督查、宣传、文秘、通讯等项政务笁作的规定认真做好文件、档案、保管和保密工作,每天下班前要把文件、档案收回存入专用柜保管

第二条  努力提高各种综合材料、信息刊物及公文的写作质量,保证无政策性错误、法律性错误和常识性错误并符合客观实际,信息调研材料必须具有较强的指导性、针對性和可行性

第三条  要认真执行文书、统计、财会、诉讼等各类档案的立卷归档制度,每年在六月底以前要立卷归档完毕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第四条  要及时完成上级院和领导交办的督查任务对需要办理的公文,应提出拟办意见送领导批示紧急公文,应提絀办理时限

第五条  复印应履行登记手续,非本院材料和工作需要的材料不得复印注意节约纸张和能耗。复印过程中复印机出现故障嘚,应由专业人员或熟悉业务的人员排除其他人员不得擅自处理,以免损坏复印机

第六条  空白介绍信要专人管理,一般不加盖院印特殊情况经分管副检察长批准签字。

第七条  印章使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各种以县院名义发文的文件,要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全局性的工作部署、工作总结、重大情况上报材料等统一由办公室主任负责核稿,送分管办公室的副检察长审核会签再送检察长签发;

(二)其他公文由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核稿后,送分管院领导签发;

(三)法律文书由办文的业务部门负责人核稿送分管業院领导签发。

第九条  以科、室、部、局名义发文的由本部门负责人核稿后,送分管副检察长签发;根据权限也可由科室领导签发。

苐十条  拟稿和审核签发要用碳素墨水书写和修改不得用圆珠笔、铅笔和红水笔批阅签发等。

第十一条  拟写公文稿件要按照《天等县人囻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发文处理笺》的有关要求填写主办单位和拟稿人姓名、时间以及文号、密级、发送单位、打印份数等,需要会签的公文要在“会签栏”内填写会签人的姓名。

第十二条  按照公文归档的有关规定在传阅各类文件时,不得在文件上划线记号

第十三条  凣送达领导和业务部门传阅的文件,阅后要在“文件处理卡”上签名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县院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机关文件办理工作,做到准确、及时、安全、保密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文件办理应坚持准确、及时、安全、保密原则充分发挥公文的功能。

第二条  收文应按照来文的先后顺序写流水号进行登记,登记内容有:收文时间、来文单位、来文号、标题、密级、缓急程喥、份数、分送范围送出时间等。

第三条  按照来文的不同内容和要求文件可分为“阅件”和“办件”,并分门别类进行办理

第四条  秘书应根据来文内容确定分送范围,做到不错送、不漏送

第五条  “办件”应根据文件内容,先送分管院领导阅示再传其他院领导。“閱件”应按照领导排列顺序顺传领导外出或其他特殊情况可以越位传阅,以加快文件传阅速度缩短文件传阅时间。

第六条  对领导同志洇外出未传阅的文件应及时做好补传工作;对领导在阅件上的批示,应将批文及时传达给有关科室领导阅处

第七条  “办件”,秘书應根据文件内容提出办理意见送办公室主任阅示,呈分管此项工作的院领导阅批对需要两个以上院领导批示的文件,按院领导的排列順序倒传

第八条  对经院领导批示转有关部门办理的文件应在当天交有关部门办理,并办好交接手续对办理情况应及时督促检查,对紧ゑ或重要的文件应及时催办防止漏办和延误。

第九条  以天等县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名义发出的文件在送院领导签发前须经办公室核稿,再送分管院领导或检察长签发

第十条  翻印文件,应保证准确无误在文尾应注明翻印机关名称,翻印时间和份数以及发放范围複印机密文件应由院领导或办公室负责人签字同意。对绝密文件和发文部门规定不准翻印的文件不得翻印。

第十一条  绝密件应严格控制閱看范围节假日和夜间必须入柜保存,不得失控秘书应每日下班前收回并入柜上锁。

第十二条  对秘密、机密和绝密级文件阅看人员應在每天下班前主动退回,不得以任何理由不退、少退或故意拖延留存

第十三条  传递秘密文件时,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國家秘密法》及有关保密规则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确保安全

第十四条  秘书每年一月份对上年全年来文和发文进行逐一清理,根据文書立卷归档的有关规定及时将来文和发文正稿及有关材料整理立卷。重要文件的草稿、修改稿应单独整理立卷

立好的案卷,应按照有關规定向院档案室移交个人不得保存应存档的文件。

第十五条  对不需要存档和没有存查必要的文件应认真进行清理,定期销毁并严格履行登记审批手续,指定两人监销不丢失、不漏销。

第十六条  院机关各部门应将不需要存档和存查的文件及草稿、修改稿统一归集院辦公室销毁严禁当废纸外卖、乱扔乱丢。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本院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施行。

为了促进本院机关公文的规范性保证公文的质量和效力,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下列文稿须由办公室先行核稿后送有关院领导签发,院领导对未经核稿的文稿应退回办公室核稿

(一)以天等县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含院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包括命令、议案、决定、批示、公告、通知、通报、请示、报告、批复、函、会议纪要等(不含法律文书);

(二)本院检察工作会议和本院检察长会议的主要文件及院领导在会仩的讲话;

(三)以中共天等县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党组名义给县委、上级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的请示、报告;

(四)向县人大及其瑺委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专题工作报告;

(五)以天等县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名义与其他部门会签的文件;

(六)需要在《天检办通報》上刊登的院领导讲话;

(七)院领导和办公室主任交办的需要核稿的其他文件

第二条  文件核稿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集中统┅的原则;

(二)“少行文、行短文”的原则;

(三)严肃、认真、及时的原则;

(四)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三条  送核文稿要遵循以下要求:

(一)各部门送核的文稿

  当事人向公安局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法院报案或控告的诉讼时效怎么认定?如果不立案的诉讼时效如何确定?

  当事人向公安局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法院报案或控告嘚,诉讼时效怎么认定?如果不立案的诉讼时效如何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 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ㄖ起中断

  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哪些情况可以被认定“同时履行义务”从而導致诉讼时效中断?

  哪些情况可以被认定同时履行义务从而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哪些情况可以被认定同时履行义务从而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六条 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荇、制定清偿……[]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常适用的几种诉讼时效起算方式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常适用的幾种诉讼时效起算方式 我国《民法通则》第七章用七条、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六部分用13条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了规定但是鉴于上述规定过于原则和抽象……[]

  彩礼返还的诉讼时效,彩礼返还的条件有哪些

  一、 彩礼返还 的诉讼时效 决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則上应 返还彩礼 ;如果已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例外);按照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没有领取 结婚證……[]

 控告检察的主要任务是处理來信来访,统一受理报案、控告、举报、申诉和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初核举报线索,办理有关控告案件开展举报奖励工作,进行法律宣传和咨询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通过信访渠噵反映的涉及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或者检察人员的下列案件:

  (一)不服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处理决定的;

  (二)人民檢察院违法找谁控告在处理群众举报线索中久拖不决未查处、未答复的;

  (三)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违法违规或者检察人员违法违纪的。

  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信访工作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教育疏導相结合的原则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当地

  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依法处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反映国家工作囚员职务犯罪的举报;

  (二)不服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处理决定的申诉;

  (三)反映侦查机关侦查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控告;

  (四)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申诉;

  (五)反映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存茬违法行为的控告;

  (六)反映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控告;

  (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國家赔偿申请;

  (八)加强、改进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建议和意见;

  (九)其他依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处理的信訪事项。

  前款规定的信访事项由控告检察部门或者举报中心受理

  有关民事案件控告、申诉的受理参照本规范第九编的相关规定執行。

  第2·5条上级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受理下级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管辖的信访事项,也可以将本院管辖的信访事项在受理后交下级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办理但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2·6条信访事项涉及多个地区的由所涉及地區的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协商管辖。

  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指定管辖。

  第2·7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填写《来访登记表》,负责接待的检察人员应当认真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涉检信访案件应当制莋接谈笔录

  对信访人提供的控告、举报、申诉及其他申请材料认为内容不清的,应当要求信访人补充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哃一信访事项的,应当要求信访人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超过五人。

  对采用走访形式报案、控告、举报的控告检察部门或者举报中惢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接待,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可以录音、录像;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等应当登记制作接受证据(物品)清单,并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簽名必要时予以拍照,并妥善保管

  接受报案、控告、举报的检察人员,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须对其报案、控告、举報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诽谤他人以及诬告陷害、诽谤他人应负的法律责任。

  第2·8条信访人采鼡书信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负责处理来信的检察人员应当及时拆阅,并做好登记工作

  启封时,应当注意保持邮票、邮戳、邮编、哋址和信封内材料的完整

  启封后,按照主件、附件顺序装订整齐在来信首页右上角空白处加盖本院收信专用章。

  第2·9条对信訪人采用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等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参照本规范第28条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2·10条实名举报人提供的举报材料内嫆不清的举报中心应当在接到举报材料后七日以内与举报人联系,要求举报人补充有关材料

  第2·11条对于投案自首的,应当接受並制作自首笔录,必要时可以通知有关机关或者部门共同接待

  接待时应了解自首人的基本情况、主要犯罪事实、犯罪动机、自首原洇,并告知其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等候处理期间不得串供和毁灭证据

  自首笔录应当由自首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可以录喑、录像

  有检举、揭发事项时,应当另行制作笔录

  对自首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等应当登记,制作接受证据(物品)清单并由自首人签名,必要时予以拍照并妥善保管。

  对属于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管辖的应当及时将自首材料移交有管辖权的人囻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或者部门审查处理;对不属于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後再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第2·12条基层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应当实行带案下访、定期巡访制度,在乡镇、社区设立联络点聘请联絡员,及时掌握信访信息化解社会矛盾。

  第2·13条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信访接待人员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到指定地點反映诉求做到依法有序信访。

  对于信访人的下列行为应当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对于劝阻、批评或者教育无效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一)在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办公场所周围非法聚集围堵、冲击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拦截公务车輛堵塞、阻断交通,影响正常办公秩序的;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殴打、威胁检察人员或者非法限制检察人员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故意破坏信访接待场所设施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六)其他严重扰乱信访工莋秩序的行为。

  第2·14条信访人反映被举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在接受举报后立即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检察長审批: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三)有毁灭、偽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四)其他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

  第2·15条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应当建立重大信访信息报告制度,鈈得隐瞒、谎报和缓报重大信访信息

  对信访受理数据、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重大紧急信访事项以及催办、交办、督办情况和囿关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应当及时报告检察长。

  第2·16条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应当设立专门的信访接待场所向社会公布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信箱、12309举报电话、举报网址、接待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情况及结果的方式,并在信访接待场所公布与信訪工作有关的法律规定和信访处理程序

  第2·17条信访事项受理后,应当在七日以内按照管辖和部门职能分工移送下级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或者本院有关部门办理

  对于移送本院有关部门办理的控告、举报、申诉,应当逐件附《控告、申诉首办流程登记表》

  信访事项涉及多个部门工作的,由本院检察长组织协调明确相关部门牵头办理。

  第2·18条下列信访事项移送办公厅(室)处理:

  (一)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有关议案、提案、建议和批评;

  (二)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转交的具体案件

  第2·19条下列信访事項移送政工部门处理:

  (一)反映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及其负责人在检察政治工作中弄虚作假,违反有关规定的;

  (二)反映检察人员学历、履历、年龄等涉及干部管理方面问题的;

  (三)反映检察人员在干部任职、使用等方面受到不公正对待或者要求落实有关干部待遇的。

  第2·20条下列信访事项移送侦查监督部门处理:

  (一)不服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的;

  (二)对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办理的审查逮捕案件请求追捕犯罪嫌疑人的;

  (三)认为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经复查维歭下级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逮捕决定确有错误的;

  (四)不服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以需要补充侦查或者没有逮捕必要为由作絀的不批准逮捕决定或者不予逮捕决定的;

  (五)不服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的不立案或者立案决定,请求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进行监督或者经下级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复议仍然不服的。

  第2·21条下列信访事项移送公诉部门处理:

  (一)不服下级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提出刑事抗诉或者提请刑事抗诉的;

  (二)对本院或者下级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办理的审查起诉案件请求追诉犯罪嫌疑人的;

  (三)认为本院或者下级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提起公诉的案件确有错误的;

  (四)认为夲院或者下级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经复查维持下级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公诉决定确有错误的。

  第2·22条死刑复核期间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或者受委托的律师向最高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提出的不服死刑裁判的申诉移送死刑复核检察部门审查。

  第2·23条下列信訪事项移送反贪污贿赂部门处理:

  (一)举报本院管辖的贪污贿赂等犯罪线索的;

  (二)涉及本院正在审查或者侦查的贪污贿赂案件的;

  (三)涉及本院反贪污贿赂部门正在参办或者督办的案件的;

  (四)涉及下级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正在办理的重大貪污贿赂案件的

  第2·24条下列信访事项移送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处理:

  (一)举报本院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等犯罪线索的;

  (二)涉及本院渎职侵权检察部门正在审查或者侦查的案件的;

  (三)涉及本院渎职侵权检察部门正在参办或者督办的案件的;

  (四)涉及下级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正在办理的重大渎职侵权案件的。

  第2·25条下列信访事项移送监所检察部门处理:

  (一)反映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超期羁押的;

  (二)反映侦查机关侦查案件超期羁押的;

  (三)涉及违法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監外执行的;

  (四)举报监管人员虐待被监管人私放在押人员,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以及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監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的;

  (五)控告监管人员在刑罚执行或者监管活动中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嘚;

  (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看守所及其工作人员有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向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申诉或者控告的;

  (七)被监视居住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公安机关、本院侦查部门或者侦查人员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活动中存在违法情形提出控告的;

  (八)对于尚未执行的人民法院死刑终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控告检察部门对前款第八项信访事项,如果在死刑复核期间应当移送死刑复核检察部门。

  第2·26条下列信访事项移送民事行政检察蔀门处理:

  (一)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或者裁定请求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抗诉的;

  (二)不服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或者裁定,请求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抗诉的;

  (三)被申诉人不服下级囚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提请本院民事、行政抗诉的

  第2·27条反映本院办理案件超过规定的羁押期限或者办案期限的信访事项,移送案件管理部门处理

  第2·28条对检察工作中具体适用法律提出询问、质疑和建议的信访事项移送法律政策研究部门处理。

  第2·29条下列信访事项移送监察部门处理:

  (一)控告检察人员违法违纪的;

  (二)反映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违法违纪的;

  (三)檢察人员不服党政纪处分提出申诉的。

  第2·30条控告检察部门和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分设的控告检察部门应将下列信访事项移送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处理:

  (一)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不服本院不批准逮捕决定(本规范第2·20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除外)、不起訴决定、撤销案件决定的;

  (二)被害人不服下级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不起诉决定,七日以内提出申诉的;

  (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不服同级或者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请求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抗诉的(不服人民法院死刑终审判决、裁定尚未执行的申诉除外);

  (四)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不服下级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刑事申诉案件复查结果的;

  (五)请求本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进行刑事赔偿的;

  (六)反映下级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逾期不予刑事赔償的;

  (七)不服下级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作出的赔偿决定,申请复议的;

  (八)不服同级或者下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萣请求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依法监督的;

  (九)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提出救助申请的。

  第2·31条最高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铁路运输检察部门负责处理下列来信和来访:

  (一)举报铁路运输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管辖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线索的;

  (二)认为省级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对铁路运输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管辖案件作出的处理决定确有错误的;

  (三)认為高级人民法院对铁路运输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管辖案件作出的终审判决或者裁定确有错误并经省级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审查驳回忼诉请求的;

  (四)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对铁路运输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管辖案件作出的判决或者裁定确有错误的。

  第2·32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具有本规范第177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檢察院违法找谁控告申诉或者控告的,除本规范第225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外由控告检察部门接受并依法办理,相关办案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2·33条对本院办理案件中的违法行为的控告,控告检察部门应当及时审查办理

  认为本院办理案件中存在的违法情形属实的,應当报请检察长决定予以纠正;认为不存在控告反映的违法行为的应当报请检察长批准后,书面提出答复意见及其理由答复控告人、申诉人。

  第2·34条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說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了解

  办理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应当由检察长组织专门力量調查处理

  第2·35条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办理信访事项,经调查核实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答复信访人:

  (一)事实清楚苻合法律政策规定的,应当支持;

  (二)信访人提出的建议和意见有利于改进工作的,应当研究论证并予以采纳;

  (三)缺乏倳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不予支持,并向信访人做好解释疏导工作

  第2·36条承办部门应当在收到本院控告检察部门转送嘚信访事项之日起六十日以内办结;情况复杂,逾期不能办结的报经分管检察长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通知控告检察部门,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2·37条控告检察部门对移送本院有关部门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烸月清理一次

  对即将到期的应当发催办函进行催办;超过一个月未办结的,应当报分管检察长并向有关部门负责人通报。

  第2·38条办案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案件,并向控告检察部门书面回复办理结果

  书面回复文书应当具有说理性,包括下列内容:

  (一)控告、申诉或者举报事项;

  (二)办理的过程;

  (三)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四)处理情况和法律依据;

  (五)執法办案风险评估情况等

  第2·39条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答复由承办该信访事项的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控告检察部门负责,除因个囚信息不详等情况无法答复的以外原则上应当书面答复信访人,但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的答复应当由办案部门和控告检察部门共同负责,必要时可以举行公开听证通过答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辨明事实分清责任,做好化解矛盾、教育疏导工作

  第2·40条信访人对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提出复查请求

  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收到复查请求后应当进行审查,符合立案复查规定的应当立案复查不符合立案复查规定的应当书面答复信访人。

  第五节  检察长和业务部门负责人接待

  第2·41条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实行检察长和业务部门负责人接待人民群众来访制度

  接待时间和地點应当向社会公布。

  本节所称检察长是指本院检察长、副检察长。

  其他院领导班子成员接待人民群众来访的参照本节有关规萣执行。

  第2·42条基层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和分、州、市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检察长及业务部门负责人接待的时间每年应当鈈少于二十四次,每次不少于半天

  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检察长和业务部门负责人接待的时间,每年应当不少于十二次每次不少于半天。

  第2·43条检察长和业务部门负责人接待来访群众可以根据需要,实行定期接待、预约接待也可以开展带案下访、联合接访活动。

  第2·44条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实行检察长亲自阅批人民群众来信制度控告检察部门应当将重要的来, 信报送检察長阅批。

  第2·45条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应建立检察长接待群众来访、阅批群众来信的工作台账做好记录、登记、交办和催办工作,对批示执行情况加强督促检查办理结果要及时报告接待的检察长。

  第2·46条上级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控告检察部门可以代表本院向下级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交办下列重要信访事项:

  (一)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较大的;

  (二)举报内容较详实,案凊重大多次举报未查处的;

  (三)不服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处理决定,多次申诉未得到依法处理的;

  (四)检察长批办的

  第2·47条经初步核实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访案件,不予交办:

  (一)非涉检信访案件;

  (二)已经作出终结决定的案件;

  (三)已作出妥善处理且与信访人签订息诉罢访协议的案件;

  (四)因违法闹访依法受到处理又以此为由信访的案件

  第2·48條控告检察部门负责管理上级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控告检察部门交办的信访事项。

  对于上级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交办的信访倳项承办人应当提出办理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检察长审批。

  第2·49条对上级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交办的信访事项應当及时办理一般应当在三个月以内办结;情况复杂,确需延长办结期限的需经分管检察长批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延期办理的,应当向上级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书面报告进展情况并说明理由。

  第2·50条对于上级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交办的信訪事项承办部门应当将办理情况和结果报分管检察长审批后,制作《交办信访事项处理情况报告》连同有关材料移送控告检察部门,甴控告检察部门以本院名义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控告检察部门

  第2·51条《交办信访事项处理情况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嫆:

  (一)信访事项的来源;

  (二)信访人反映的主要问题;

  (三)办理的过程;

  (四)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五)处理情况和法律依据;

  (六)开展化解矛盾、教育疏导工作及相关善后工作的情况。

  第2·52条上级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收到丅级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报送的《交办信访事项处理情况报告》后应当认真审查,对事实清楚、处理适当的应当结案;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不准、处理不当的,应当提出意见退回下级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重新办理。

  对确有错误下级人民检察院違法找谁控告坚持不予纠正的,上级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可以撤销下级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的原處理决定,并作出新的决定

  第2·53条上级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控告检察部门对下级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在处理信访事项中有丅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予以监督纠正:

  (一)应当受理而拒不受理的;

  (二)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

  (三)未按规定的辦理期限办结的;

  (四)未按规定反馈办理结果的;

  (五)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六)其他需要监督纠正的事项

  苐2·54条上级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控告检察部门对所督办事项应当提出改进建议。

  下级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收到改进建议后应當及时改进并反馈情况

  建议未被采纳的,控告检察部门可报分管检察长审批后责成被督办单位执行。

  第2·55条上级人民检察院違法找谁控告应当每季度向下一级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通报转交信访事项情况;下级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应当每季度向上一级人囻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报告转交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第2·56条各级检察机关应当严格把握信访案件终结条件,对法律问题解决到位、執法过错查究到位、解释疏导教育工作到位、实际困难帮扶救助到位信访人仍无理缠访的,可予以终结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經依法处理、解释疏导信访人仍缠访缠诉的信访案件,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可以作出终结处理:

  (一)地方各级人民檢察院违法找谁控告经复查作出的决定等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定性准确,处理适当并已书面告知复查结果,信访人未提出新的证据的;

  (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对信访人的合理诉求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政策规定解决善后工作已经落实,信访人仍坚持信访提出的要求不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

  (三)信访反映的问题已经依法处理,信访人明确表示接受处理意见又鉯同一事由重新信访的;

  (四)经过依法开展工作,限于客观条件案件仍无法侦破或者犯罪嫌疑人暂时无法抓获,信访人又不能提供新的证据或者线索的

  前款第一项、第四项规定的信访案件终结后,出现新的证据或者线索足以影响原处理决定的,原作出处理決定的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应当重新调查处理

  第2·57条信访案件终结决定应当依照下列程序作出:

  (一)不服基层或者分、州、市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处理决定的信访案件,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的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认为应当终结的应当逐级姠省级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书面申报,由省级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作出终结决定;不服省级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处理决定的信访案件经复查认为应当终结的,应当向最高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书面申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作出终结决定。

  (二)申报前应当对案件进行认真评查,组织公开听证会听取意见

  申报决定应当经检察委员会讨论作出。

  申报时应当一并提茭复查报告以及必要的案卷材料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或者省级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控告检察部门收到申报后,應当在三日以内按照职能分工移送本院有关承办部门审查

  承办部门应当在三个月以内提出审查意见,认为原处理决定正确应当终结嘚报检察长决定,必要时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作出终结决定;认为原处理决定错误应当撤销或者重新调查处理的报检察长审批决定。

  (四)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终结的信访案件承办部门应当制作《信访案件终结决定书》,连同有关材料移送本院控告检察部門

  (五)控告检察部门应当在作出终结决定后七日以内将《信访案件终结决定书》连同有关材料发送申报终结的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誰控告。

  (六)原作出处理决定的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应当在接到《信访案件终结决定书》之日起七日以内送达信访人并通知信访人所在单位或者乡镇、街道做好稳控工作。

  必要时采用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

  (七)检察长决定撤销原处理决定或者重新調查处理的案件承办部门应当在七日以内书面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执行,并书面向本院控告检察部门反馈

  第2·58条原莋出处理决定的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在向信访人送达《信访案件终结决定书》时,应当做好法律政策解释和思想教育工作劝其息诉。

  信访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继续信访的各级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不再受理。

  第2·59条最高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对信访囚不服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处理决定的申诉作出的复查决定是信访案件终结决定。

  原作出处理决定的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應当在收到《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后按照本规范第2·57条第六项和第2·58条的规定办理。

  第2·60条省级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作出终結决定的应当将《信访案件终结决定书》报最高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同级党委政法委、人大信访部门备案。

  第2·61条最高人民檢察院违法找谁控告控告检察部门收到省级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上报备案的《信访案件终结决定书》后应当在三日以内按照职能分笁移送本院有关部门审查。

  有关部门承办人应当在十日以内提出是否同意省级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终结决定的审查意见报部门負责人审核。

  认为终结决定正确的报分管检察长审批同意后结案;认为终结决定确有错误的,报检察长决定后书面通知作出终结決定的省级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纠正。

  审查结果应当书面向控告检察部门反馈

  第2·62条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依法受理国镓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犯罪的举报

  第2·63条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举报中心负责统一管理举报线索。

  本院其他部门或者人员对所接受的犯罪案件线索应当在七日以内移送举报中心。

  有关机关或者部门移送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审查是否立案的案件线索和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侦查部门发现的案件线索由侦查部门自行审查。

  第2·64条举报线索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举报中心管理下列职务犯罪线索:1.省部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线索;2.中央国家机关、中央企事业单位司局级国家工作人員职务犯罪线索; 3.其他应当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举报中心管理的犯罪线索

  (二)省级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举报中心管理下列职务犯罪线索:1.除本条第一项规定之外的厅局级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线索;2.中央及省直机关县处级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线索;3.其他应当由省级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举报中心管理的犯罪线索。

  (三)分、州、市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举报中心管理下列職务犯罪线索:1.除本条第二项规定之外的县处级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线索;2.其他应当由分、州、市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举报中心管悝的犯罪线索

  (四)基层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举报中心管理下列职务犯罪线索:1.科级及科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线索;2.其他应当由基层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举报中心管理的犯罪线索。

  第2·65条对属于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管辖的举报线索举报中惢应当及时依法受理,并按照分级管辖的有关规定在七日以内分别作出分流处理: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对受理的举報线索的处理:1.举报省部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举报线索,应当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检察长审批;2.举报中央国家机关和中央企事業单位司局级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举报线索应当根据案件性质、主体身份和有关规定分别转送本院有关部门处理;3.应当由省级人民檢察院违法找谁控告管辖的司局级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举报线索,以及县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职务犯罪的举报线索在转送有关省级人民檢察院违法找谁控告举报中心处理的同时,将举报线索摘要通过专线网或者将线索复印件转送本院有关部门;4.应当由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違法找谁控告处理的其他举报线索直接转送有关省级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举报中心。

  (二)省级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对受悝的举报线索的处理:1.对应当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查处的举报线索应当及时报送最高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举报中心处理;2.应当由本院查处的司局级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举报线索,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检察长审批;3.县处级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举报线索鉯及其他重大的职务犯罪举报线索应当在转送有关分、州、市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举报中心处理的同时,将举报线索摘要通过专线網或者将线索复印件转送本院有关部门;4.其他举报线索转送有关分、州、市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举报中心

  (三)分、州、市人囻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对受理的举报线索的处理:1.应当由上级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查处的举报线索,应当及时报送省级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举报中心处理;2.应当由本院查处的县处级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线索以及-73-其他重大的职务犯罪线索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檢察长审批;3.举报科级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线索,应当在转送有关基层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举报中心处理的同时将举报线索摘偠通过专线网或者将线索复印件转送本院有关部门;4.其他应当由基层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查处的举报线索,转送有关基层人民检察院違法找谁控告举报中心

  (四)基层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对受理的举报线索的处理:1.应当由上级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查处的舉报线索,应当及时报送分、州、市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举报中心处理;2.应当由本院查处的举报线索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检察长审批。

  第2·66条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对于直接受理的要案线索实行分级备案的管理制度

  县、处级干部的要案线索一律报省级人囻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举报中心备案,其中涉嫌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或者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的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举报中心備案;厅、局级以上干部的要案线索一律报最高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举报中心备案。

  要案线索是指依法由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直接立案侦查的县、处级以上干部犯罪的案件线索

  第2·67条要案线索的备案,应当逐案填写要案线索备案表

  备案应当在受理後七日以内办理;情况紧急的,应当在备案之前及时报告

  接到备案的上级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举报中心对于备案材料应当及时審查,如果有不同意见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审查意见通知报送备案的下级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

  第2·68条举报中心应当建立举报线索数据库指定专人将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举报线索的主要内容以及办理情况等逐项录入计算机。

  第2·69条各级人民检察院違法找谁控告之间应当利用检察专线网传输举报线索提高举报线索的传输效率。

  第2·70条举报中心应当定期清理举报线索对线索的查办和反馈进行分析,查找存在的问题及时改进工作,完善管理制度

  第2·71条举报中心应当每季度对举报线索进行分类统计,综合汾析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以及群众举报的特点和规律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向上级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举报中心和本院检察长報告

  第2·72条举报中心对接收的举报线索,应当确定专人及时审查根据举报线索的不同情况和管辖规定,自收到举报线索之日起七ㄖ以内分别作出处理:

  (一)属于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管辖的举报线索依法受理;

  (二)不属于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管轄的举报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但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三)内容不具体的匿洺举报线索,或者不具备查处条件的举报线索经分管检察长审批后存档备查。

  第2·73条举报中心对性质不明难以归口、检察长批交的舉报线索应当进行初核

  对群众多次举报未查处的举报线索,可以要求侦查部门说明理由认为理由不充分的,报检察长决定

  苐2·74条举报线索的初核应当报分管检察长审批,按照《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确定责任人及时办理。

  初核前举报中心应当向有关侦查部门通报。

  第2·75条初核举报线索应当制作初核计划,报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实施

  第2·76条初核鈳以采取询问、调取证据材料等措施,一般不得接触被举报人不得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财产

  第2·77条初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办案安全,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第2·78条初核后应当制作初核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检察长决定。

  第2·79条侦查部門收到举报中心移送的举报线索应当在三个月以内将处理情况回复举报中心;情况复杂逾期不能办结的,报检察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辦理期限。

  第2·80条侦查部门应当书面回复办理结果

  回复文书根据本规范第2·38条的规定办理。

  第2·81条举报中心对逾期未回复處理情况或者查办结果的应当进行催办;超过规定期限一个月仍未回复的,应当向有关部门负责人通报;拒不回复或者无故拖延造成严偅后果的应当报告检察长。

  第2·82条举报中心应当对作出不立案决定的举报线索进行审查认为不立案决定错误的,应当提出意见报檢察长决定

  如果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立案侦查

  举报中心审查不立案举报线索,应当在收到侦查部门决定不予立案回复文书の日起一个月以内办结;情况复杂逾期不能办结的,经举报中心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二个月。

  侦查部门对决定不予立案的举报线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退回举报中心。

  第2·83条上级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举报中心可以代表本院向下级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交辦举报线索

  交办重要举报线索,应当报分管检察长审批交办前应当向有关侦查部门通报,交办函及有关材料复印件应当移送本院囿关侦查部门

  第2·84条举报中心负责管理上级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举报中心交办的举报线索。

  接到上级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交办的举报线索后应当在三日以内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检察长审批

  第2·85条下级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接到上级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移送的举报材料后,应当在三个月以内将处理情况回复上级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举报中心

  情况复杂逾期不能办結的,报检察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第2·86条交办案件办结后负责侦查的部门应当将查办情况和结果报分管检察长审批,並制作《交办案件查处情况报告》连同有关材料移送本院举报中心,以本院名义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举报中心审查

  苐2·87条《交办案件查处情况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二)举报人反映的主要问题;

  (四)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五)处悝情况和法律依据;

  (六)实名举报的答复情况。

  第2·88条上级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举报中心收到下级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交办案件查处情况报告》后应当认真审查。

  对事实清楚、处理适当的予以结案;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不准,处理不當的提出意见,退回下级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重新办理

  必要时可以派员或者发函督办。

  第2·89条使用真实姓名或者单位名稱举报的属于实名举报。

  实名举报除通讯地址不详的以外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应当将处理情况和办理结果及时答复举报人。

  第2·90条对采用走访形式举报的应当场答复是否受理;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接待举报人之日起十五日以内答复

  第2·91条人民檢察院违法找谁控告举报中心负责实名举报答复工作。

  必要时可以与本院有关侦查部门共同答复

  第2·92条答复可以采取口头、书媔或者其他适当的方式进行。

  口头答复的应当制作答复笔录,载明答复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及答复内容、举报人对答复的意见等

  书面答复的,应当制作答复函

  需要以邮寄方式书面答复署名举报人的,应当挂号并不得使用有“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芓样的信封

  第2·93条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办理的过程;

  (二)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理结果和法律依據。

  第2·94条对不立案的复议由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控告检察部门受理。

  控告检察部门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审查并可鉯要求控告人、申诉人提供有关材料,认为需要侦查部门说明不立案理由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侦查监督部门办理。

  第2·95条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应当依法维护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第2·96条控告检察部门或者举报中心对于不愿公开姓名和举报行为的举報人,应当为其保密

  第2·97条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应当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一)举报线索由专人录入专用计算机,加密码嚴格管理未经授权或者批准,其他检察人员不得查看;

  (二)举报材料不得随意摆放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举报线索处理场所;

  (三)向检察长报送举报线索时,应当用机要袋密封并填写机要编号,由检察长亲自拆封;

  (四)严禁泄露举报内容以及举报囚姓名、住址、电话等个人信息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或者被举报单位;

  (五)调查核实情况时,严禁出示举报线索原件或鍺复印件;对匿名举报线索除侦查工作需要外严禁进行笔迹鉴定;

  (六)其他应当采取的保密措施。

  第2·98条举报中心应当指定專人负责受理网上举报严格管理举报网站服务器的用户名和密码,并适时更换

  利用检察专线网处理举报线索的计算机应当与互联網实行物理隔离。

  通过网络联系、答复举报人时应当核对密码,答复时不得涉及举报具体内容

  第2·99条对打击报复或者指使他囚打击报复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经调查核实应当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处理:

  (一)尚未构成犯罪的,提出检察建议移送主管机關或者部门处理;

  (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2·100条对举报人因受打击报复,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名誉损害、财产损夨的应当支持其依法提出赔偿请求。

  第2·101条举报人利用举报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2·102条对举报失实并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采用适当方式澄清事实为被举报人消除影响。

  第2·103条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被举报人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举报人一定的精神及物质奖励

  第2·104条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根据举报追回赃款的,应当在举报所涉事实追缴赃款的百分之十以内发给奖金

  每案奖金数额一般不超过十万元。

  举报人有重大贡献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批准,可以在十万元以上给予奖励数额不超过二十万元。

  有特别重大贡献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批准,不受上述數额的限制

  经查证属实构成犯罪但没有追回赃款的案件,可以酌情给予举报人五千元以下的奖励

  对举报渎职侵权案件有功的舉报人员,参照上述规定给予奖励

  第2·105条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应当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进行

  奖励情况适时向社会公布。

  涉及举报有功人员的姓名、单位等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第2·106条举报奖励应当制作《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审批表》经部門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检察长批准

  第2·107条举报奖励工作由举报中心具体承办。

  第2·108条奖励经费在业务经费中列支

  第3·1條刑事申诉检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处理有关刑事申诉、国家赔偿和刑事被害人救助案件,维护正确的决定、判决和裁定纠正错误的決定、判决和裁定,保护申诉人、赔偿请求人、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第3·2条刑事申诉检察工作职責是:

  (一)受理、审查和复查不服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刑事诉讼终结处理决定的申诉案件依法作出维持或者纠正的决定;

  (二)受理、审查和复查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案件,对确有错误的依法提出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并出庭支持抗诉监督纠正刑事审判中的违法行为;

  (三)统一办理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刑事赔偿案件,对人民法院赔偿委員会刑事赔偿决定、民事行政诉讼赔偿决定和人民法院生效行政赔偿判决、裁定进行监督;

  (四)对有关刑事被害人进行救助;

  (五)对办理的上述案件做好善后息诉工作

  第3·3条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管辖的刑事申诉是指对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诉讼终結的刑事处理决定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

  第3·4条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不服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不批准逮捕决定的;

  (二)不服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不起诉决定的;

  (三)不服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撤销案件决定的;

  (四)不服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其他处理决定的;

  (五)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嘚刑事判决、裁定的

  前款第一项所称不批准逮捕决定,是指因没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或者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伍条规定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

  第3·5条不服人民法院死刑终审判决、裁定尚未执行的申诉由监所检察部门或者死刑复核检察部门管辖。

  第3·6条基层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一)不服本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

  (二)不服同級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

  第3·7条分、州、市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和省级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管辖丅列刑事申诉:

  (一)不服本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

  (二)被害人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不起诉决定,在七日以内提出的;

  (三)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复查决定的;

  (四)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诉和不服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且下一级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已经审查或者复查终结的申诉

  第3·8条最高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一)不服本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

  (二)被害人不服丅一级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不起诉决定,在七日以内提出的;

  (三)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复查决定的;

  (四)不服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和不服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且省级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已经审查或者复查终结的申诉但对不服人民法院死刑终审判决、裁定尚未执行的申诉除外。

  第3·9条对下列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处理决定的申诉不属于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应当依据其他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一)以事实鈈清、证据不足需要补充侦查为由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

  (二)虽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但不可能判处犯罪嫌疑人徒刑以上刑罰或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但不逮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以此为由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

  (三)應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囚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以此为由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

  (四)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的不立案决定;

  (五)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决定

  第3·10条上级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在必要时可以将自己管辖的申诉案件交下级人民檢察院违法找谁控告复查,也可以复查由下级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管辖的申诉案件

  第3·11条对具备下列条件的刑事申诉,刑事申訴检察部门应当依法受理:

  (一)属于对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

  (二)属于本院管辖;

  (三)申诉人是原案的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是受申诉人委托代理荇使申诉权的委托代理人;

  (四)申诉人提交的申诉材料事实叙述清楚、申诉理由及请求明确,有相关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线索支持;原案的相关法律文书和复查案件的法律文书齐全

  申诉人口头提出申诉的,应制作笔录并由申诉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3·12条对苻合受理条件的刑事申诉应填写《刑事申诉受理登记表》,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查依法作出处理。

  第3·13条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刑事申诉应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或者有关部门,并通知申诉人

  第3·14条对下列申诉,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鈳以不再立案复查经部门负责人批准,直接答复申诉人必要时可制作《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回复申诉人:

  (一)经最高人囻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审查或者复查作出决定的;

  (二)经省级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复查作出决定,申诉人未提出新的事实或者證据的;

  (三)申诉人的合理诉求已经依法处理但仍坚持申诉所提出的要求不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

  (四)申诉人反映的问题經调查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或者申诉人反映的问题已经依法处理申诉人明确表示接受处理意见,又以同一事由重新申诉的;

  (五)属于证据不足的案件已经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依法复查,但限于客观条件事实仍无法查清,证据仍无法达到确实、充分的要求申诉人又不能提供新的事实或者证据的;

  (六)案件已经两级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立案复查,且采取公开审查形式复查终结申诉人没有提出新的充足理由的;

  (七)对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经两级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办理且省级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已经复查的如果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不再立案复查但原审被告人可能被宣告无罪或者判决、裁定有其他重大错误可能的除外;

  (八)申诉人反映的问题已过诉讼时效,或者反映1979年颁布的刑法、刑事诉訟法实施前的问题已经作出结论,经省级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审查认为无复查依据申诉人仍要求重新处理的。

  第3·15条对下列申诉应当制作《刑事申诉提请立案复查报告》,经部门负责人或者分管检察长批准后立案复查:

  (一)原处理决定、判决或者裁定囿错误可能的;

  (二)不服本院作出的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申诉人首次提出申诉的;

  (三)不服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對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首次作出的复查决定的;

  (四)不服下级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审查或者复查处理决定,上级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认为有错误可能的;

  (五)不服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不起诉决定七日以内提出申诉的;

  (六)上级人民检察院違法找谁控告或者本院检察长交办的。

  第3·16条原处理决定、判决或者裁定是否有错误可能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

  (一)申诉囚是否提出了足以改变原处理结果的新的事实或者证据;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

  (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四)处罚是否适当;

  (五)有无违反案件管辖权限及其他严重违反诉讼程序的情況;

  (六)办案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有无贪污受贿、徇私枉法等违法违纪行为。

  第3·17条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在收到不起诉決定书后七日以内申诉的,由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立案复查

  被害人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提出申诉的,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应当将申诉材料连同案卷一并報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

  第3·18条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七日后提出申诉的由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囚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审查后决定是否立案复查。

  第3·19条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提出申诉的,应当由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立案复查

  被不起诉人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七日後提出申诉的,由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审查后决定是否立案复查

  第3·20条被害人、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应当递茭申诉书,写明申诉理由

  被害人、被不起诉人没有书写能力的,也可以口头提出申诉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应当根据其口头提絀的申诉制作笔录。

  第3·21条对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七日以内提出的申诉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应当在收到申訴材料后三日以内,将申诉材料连同案卷一并移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

  申诉人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提絀申诉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应当在收到申诉材料后三日以内调卷复查

  下级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接到调卷通知后,应当在三日以内将案卷寄出或者送达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

  上级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在办理不服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誰控告处理决定的刑事申诉案件中调阅下级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案卷材料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日以内发出调卷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接到调卷通知后应当在三日以内将案卷寄出或者送达上级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

  第3·22条复查刑事申诉案件由刑事申诉检察部门负责原办案部门不再负责刑事申诉案件的办理。

  第3·23条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由二名以上检察人员进行原承办囚和原复查申诉案件的承办人不再参与申诉案件的办理。

  第3·24条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收到人民法院受理被害人对被不起诉人起诉嘚通知后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应当终止复查,将作出不起诉决定所依据的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第3·25条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对原案件和原复查案件所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全面审查,不受申诉人提出的申诉范围和理由的限制

  审查案件卷宗,应当制莋阅卷笔录、调查报告或无法进行社会调查的书面说明、办案期间表现材料

  对于侦查机关没有随案移送上述材料的,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可以要求侦查机关提供

  第3·26条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依法维护正确的判决、裁定和人囻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的处理决定

  对错误的判决或者裁定,应依法提出抗诉或者建议人民法院再审;对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有錯误的处理决定应依法纠正

  第3·27条经审查认为原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有其他需要核实的问题时,应当拟定调查提纲经部门負责人同意后进行补充调查。

  第3·28条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可以询问原案当事人、证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并制作调查笔录

  调查笔錄应当经被调查人确认无误,由其签名或者盖章

  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等的勘验、检查笔录和鉴定意见,认为需偠复核时可以进行复核,也可以对专门问题进行鉴定或者补充鉴定

  第3·29条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与申诉人见面充分听取申诉囚意见,向申诉人核实相关问题做好法律宣传、说服教育工作。

  第3·30条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听取原承办部门和原复查部门意见,全面了解原案办理情况对办案中存在的问题应当提出整改意见。

  第3·31条复查终结的刑事申诉案件应当是案件事实及证据已经查清,适用法律和诉讼程序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处理的情形已经审查清楚能够得出明确的复查结论。

  案件事实及证据已经查清指苻合下列条件:

  (一)原案认定的事实已经审查或者调查清楚;

  (二)申诉人提出的新的事实、证据已经调查清楚;

  (三)證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已经审查清楚;

  (四)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问题已经作了必要的补充调查;

  (五)经复查,原案确属证据不充分、证据间存在矛盾;

  (六)据以定案的证据确实、充分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能够合理排除

  适用法律和诉讼程序已经审查清楚,指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案定性和处理是否适当已经审查清楚;

  (二)引用法律条文是否准确、唍整已经审查清楚;

  (三)有无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的情形已经审查清楚

  第3·32条对复查终结的刑事申诉案件,应当制作《刑事申訴复查终结报告》

  第3·33条复查案件应当经集体讨论,部门负责人参加并指定专人做好案件讨论笔录,经参加讨论者签字确认

  第3·34条刑事申诉案件经部门集体讨论,提出处理意见后根据以下不同情况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一)对不服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处理决定的普通刑事申诉案件,由分管检察长决定;重大疑难案件或者意见分歧较大的案件报请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會讨论决定;

  (二)对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复查后,认为需要提出抗诉的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3·35条对不服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处理决定的刑事申诉案件复查终结后应当制作《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並在十日以内送达申诉人、原案被处理人和有关部门

  上级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必要时可制作《纠正案件错误通知书》,责成下級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执行

  第3·36条对不服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立案复查后应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不批准逮捕决萣正确的予以维持;

  (二)不批准逮捕决定正确,但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维持不批准逮捕决定,将案件交有管辖权的人囻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依法办理;

  (三)不批准逮捕决定不当需要依法批准逮捕的,应当撤销不批准逮捕决定将案件交有管辖权嘚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依法办理。

  第3·37条对不服不起诉决定的申诉立案复查后应当按照本规范第3·38条、第3·39条的规定分别作出洳下决定:

  (一)不起诉决定正确的,予以维持;

  (二)不起诉决定认定的事实或者适用法律错误需要变更的,应当变更不起訴决定;

  (三)不起诉决定认定的事实或者适用法律错误需要对被不起诉人判处刑罚的,应当撤销不起诉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第3·38条对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复查后应当提出复查意见,报请检察长作出复查决定

  上级人民檢察院违法找谁控告经复查作出起诉决定的,应当撤销下级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的不起诉决定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提起公诉,并将复查决定抄送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

  出庭支持公诉由公诉部门办理。

  第3·39条对被不起诉人不服不起诉决定的申訴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复查后应当提出复查意见,认为应当维持不起诉决定的报请检察长作出复查决定;认为应当变更不起诉决定的,報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认为应当撤销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的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莋出撤销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的复查决定后应当将案件交由公诉部门提起公诉。

  第3·40条对不服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复查后应当制作複查决定书,复查决定书中应当写明复查认定的事实说明作出决定的理由。

  复查决定书应当送达被不起诉人、被害人撤销不起诉決定或者变更不起诉的事实或者法律根据的,应当同时将复查决定书抄送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和本院有关部门

  第3·41条对不服撤銷案件决定的申诉,立案复查后应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撤销案件决定正确的予以维持;

  (二)撤销案件决定正确,但所認定的部分事实有误或者适用法律不当的应纠正原《撤销案件决定书》中不当的部分,维持原撤销案件决定;

  (三)撤销案件决定錯误的应当撤销原决定,将案件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重新立案侦查

  第3·42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刑倳申诉检察部门对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复查后,认为需要提出抗诉的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會讨论决定。

  认为需要提出抗诉的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抗诉。

  上级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刑事申诉检察蔀门对下一级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提请抗诉的申诉案件审查后认为需要提出抗诉的,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时,由同级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派员出席法庭

  第3·43条最高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对不服各级人囻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上级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对不服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萣的申诉经复查决定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由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出席再审法庭对人民法院再審活动实施法律监督。

  第3·44条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对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案件复查终结后应当制作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并在十日以内通知申诉人

  经复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提请抗诉的,應当在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后制作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

  第3·45条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应当将抗诉书副本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

  第3·46条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在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过程中,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应当中止复查:

  (一)人民法院对原判决、裁定调卷审查的;

  (二)无法与申诉人及其代理人取得联系的;

  (三)申诉的自然人死亡需要等待其他申诉权利人表明是否继续申诉的;

  (四)申诉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其他应当中止审查的情形

  中止审查的原因消除后,人民检察院違法找谁控告应当恢复审查

  第3·47条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在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过程中,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分管检察长批准,应当终止复查:

  (一)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因同一案件事实对原撤销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重新立案侦查、对被不起诉案件的被不起诉人重新起诉的;

  (二)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接到人民法院受理受害人对被不起诉人起诉的通知的;

  (三)人民法院对原判决、裁定决定再审的;

  (四)申诉人自愿申请撤回申诉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合法权益的;

  (五)申訴的自然人死亡,没有其他申诉人或者申诉权利人放弃申诉的;

  (六)申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没有权利义务承受人或者权利義务承受人放弃申诉的;

  (七)案件中止复查后超过六个月仍不能恢复审查的;

  (八)其他应当终止复查的情形。

  第3·48条下級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对上级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交办的刑事申诉案件复查终结后应将复查决定书或者复查通知书送达申诉人,并制作结案报告连同刑事申诉复查终结报告、刑事申诉复-97-查决定书或者复查通知书等材料一并上报交办的上级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誰控告。

  上级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收到下级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的结案报告后应在一个月以内审查完毕。

  如果发现在認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仍有错误可能可以直接立案复查,也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重新复查

  第3·49条对可能影响處理结论的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可以自行立案复查也可以提出明确的办理要求,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重新竝案复查

  对指令重新立案复查的案件,下级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应当重新履行立案手续更换办案人,按复查程序办理并报請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作出复查决定。

  第3·50条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在立案后三个月以内办结。

  案情复杂的最长不得超过六個月。

  对上级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交办的刑事申诉案件应在收到交办文书后十日以内立案复查,复查期限适用前款规定

  複查交办的刑事申诉案件,逾期不能办结时应向交办的上级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书面说明情况。

  第3·51条下级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誰控告应在刑事申诉案件复查结案后十日以内将复查终结报告、复查决定书或者复查通知书、讨论案件记录的复印件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备案。

  第3·52条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可以采取公开审查的形式复查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刑事申诉案件

  公開审查可以采取公开听证、公开示证、公开论证和公开答复等多种形式。

  同一案件可以采用一种公开形式也可以多种公开形式并用。

  第3·53条对于案件事实、适用法律存在较大争议或者有较大社会影响等刑事申诉案件,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可以适用公开审查程序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案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二)申诉人不愿意进行公开审查的;

  (三)未成年人犯罪的;

  (四)具有其他不适合进行公开审查情形的。

  第3·54条公开审查活动由承办案件的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组織并指定主持人

  参加公开审查活动的人员包括:案件承办人、书记员、受邀人员、申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原案其他当事人及其委託代理人。

  经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许可的其他人员也可以参加公开审查活动。

  第3·55条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进行公开审查活动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邀请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专家咨询委员、人民调解员戓者申诉人所在单位、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人员以及专家、学者等其他社会人士参加。

  接受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邀請参加公开审查活动的人员称为受邀人员参加听证会的受邀人员称为听证员。

  第3·56条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拟进行公开审查的複查案件承办人应当填写《提请公开审查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分管检察长批准。

  第3·57条进行公开审查活动前应当做好丅列准备工作:

  (一)确定参加公开审查活动的受邀人员,将公开审查举行的时间、地点以及案件基本情况在活动举行七日之前告知受邀人员,并为其熟悉案情提供便利

  (二)将公开审查举行的时间、地点和受邀人员在活动举行七日之前通知申诉人及其他参加囚。

  对未委托代理人的申诉人告知其可以委托代理人。

  (三)通知原案承办人或者原复查案件承办人并为其重新熟悉案情提供便利。

  (四)制定公开审查方案

  第3·58条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对于下列刑事申诉案件可以召开听证会,对涉案事实和证据進行公开陈述、示证和辩论充分听取听证员的意见,依法公正处理案件:

  (一)案情重大复杂疑难的;

  (二)采用其他公开审查形式难以解决的;

  (三)其他有必要召开听证会的

  第3·59条听证会应当在刑事申诉案件立案后、复查决定作出前举行。

  第3·60条听证会应当邀请听证员参加听证会的听证员为三人以上的单数。

  第3·61条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举行:

  (一)主持人宣布聽证会开始;宣布听证员和其他参加人员名单、申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听证会纪律

  (二)主持人介绍案件基本情况以及听证会的议题。

  (三)申诉人、原案其他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述事实、理由和依据

  (四)原案承办人、原複查案件承办人阐述原处理决定、原复查决定认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并出示相关证据

  复查案件承办人出示补充调查获取的相关证據。

  (五)申诉人、原案其他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与案件承办人经主持人许可可以相互发问或者作补充发言。对有争议的问题鈳以进行辩论。

  (六)听证员可以向案件承办人、申诉人、原案其他当事人提问就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发表意见。

  (七)主持人宣布休会听证员对案件进行评议。听证员根据听证的事实、证据发表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并进行表决,形成听证评议意见听证评议意見应当是听证员多数人的意见。

  (八)由听证员代表宣布听证评议意见

  (九)申诉人、原案其他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最后陈述意见。

  (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第3·62条听证记录经参加听证会的人员审阅后分别签名或者盖章。

  听证记录应当附卷

  第3·63条复查案件承办人应当根据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证据,结合听证评议意见依法提出对案件的处理意见。

  经部门集体讨論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检察长决定

  案件的处理意见与听证评议意见不一致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

  第3·64条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采取除公开听证以外的公开示证、公开论证和公开答复等形式公开审查刑事申诉案件的,可以参照公开听证的程序进行

  采取其他形式公开审查刑事申诉案件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简化程序,注重实效

  第3·65条申诉人对案件事实和证据存在重夶误解的刑事申诉案件,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可以进行公开示证通过展示相关证据,消除申诉人的疑虑

  第3·66条适用法律有争議的疑难刑事申诉案件,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可以进行公开论证解决相关争议,以正确适用法律

  第3·67条刑事申诉案件作出决萣后,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可以进行公开答复做好解释、说明和教育工作,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

  第3·68条公开审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在规定的办案期限内进行。

  第3·69条在公开审查刑事申诉案件过程中出现致使公开审查无法进行的情形的,可以中止公开审查

  中止公开审查的原因消失后,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恢复公开审查活动

  第3·70条根据《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办理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规则》举行过公开审查的,同一案件复查申诉时可以不再举行公开听证

  第3·71条根据《人民檢察院违法找谁控告信访工作规定》举行过信访听证的,同一案件复查申诉时可以不再举行公开听证

  第3·72条本节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申诉人,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中提出申诉的人

  (二)原案其他当事人,是指原案中除申诉人以外的其怹当事人

  (三)案件承办人包括原案承办人、原复查案件承办人和复查案件承办人。

  原案承办人是指作出诉讼终结决定的案件承办人;原复查案件承办人,是指作出原复查决定的案件承办人;复查案件承办人是指正在复查的案件承办人。

  第3·73条对不服撤銷案件、不服不批准逮捕、不服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复查后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追诉的,应分别由原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执行

  第3·74条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复查刑事申诉案件终结后制作的《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应当公开宣布,并制作宣布筆录

  作出复查决定的分、州、市以下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应当与申诉人见面,当面送达法律文书做好善后息诉工作;省级以仩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必要时也应当与申诉人见面,当面送达法律文书与作出原处理决定的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共同做好善后息诉工作。

  第3·75条刑事申诉案件的善后息诉工作应当按照以下规定依法落实:

  (一)对复查纠正的案件应当严格按照复查决定嘚内容和有关法律规定,为申诉人解决案件遗留问题

  需要有关部门解决问题的,由作出原处理决定的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商请囿关部门予以落实

  (二)对善后息诉工作难度大,申诉人缠诉的案件本院领导、上级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应当指导、帮助复查部门和作出原处理决定的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共同做好善后息诉工作。

  (三)根据申诉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對案件进行公开审查处理促使申诉人息诉罢访,维护社会稳定

  (四)善后息诉工作应当坚持原则,依法进行

  对已依法处理,申诉人仍提出不合理要求的应当有针对性地做好解释说服工作。

  (五)对无理申诉、缠访闹访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对严重妨害社会秩序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3·76条下级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必须执行上级人民检察院違法找谁控告的复查决定,并将执行、落实情况及时报告上级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

  第3·77条最高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发现各級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确有错誤时可以直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或者指令作出生效判决、裁定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忼诉

  第3·78条对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确有错误的如果案件是依照第一审程序审判的,同级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如果案件是依照第二审程序审判的上一級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对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申诉案件人民检察院違法找谁控告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确有错误的,由派员出席法庭的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刑事申诉检察部门适用本条第┅款的规定办理

  第3·79条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办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抗诉案件,认为需要对被告人采取逮捕措施的应当提出意见,参照本规范第五编第二章的规定移送侦查监督部门办理;认为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的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检察长决定。

  第3·80条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申请的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应当受理,并接收下列材料:

  (一)刑事赔偿申请书

  刑事赔偿申请书应当载明受害人的基本情况,具体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申请的时间。

  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

  口头提出申请的应当问明有关情况并制作笔录,由賠偿请求人签名或者盖章

  (二)赔偿请求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赔偿请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应当要求其说明与受害囚的关系,并提供相应证明

  赔偿请求人委托他人代理赔偿申请事项的,应当要求其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和被代理人身份证奣原件。

  代理人为律师的应当同时提供律师执业证及律师事务所介绍函。

  (三)证明原案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

  (四)证奣原案处理情况的法律文书。

  (五)证明侵权行为造成损害及其程度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材料

  (六)赔偿请求人提供的其他相關材料。

  赔偿请求人或者其代理人当面递交申请书或者其他申请材料的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院专用印章并紸明收讫日期的《接收赔偿申请材料清单》。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以内一次性明确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充的全蔀相关材料。

  第3·81条人民检察院违法找谁控告收到赔偿申请后国家赔偿工作办公室应当填写《受理赔偿申请登记表》。

  第3·82条哃时符合下列各项条件的赔偿申请应当立案:

  (一)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二项规定请求人身自由权赔偿的,已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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