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同的服务项目,相隔一年的朋友见面招标,可以由同一家企业中标吗

你好我们参与的一个招投标项目,有两家公司法人和股东是同样的两个人两家在变更过程中参与招投标,(变更后两家公司为不一样的人)并且中标请问是否属于串标行为我们参与的一个招投标项目,有两家公司法人和股东是同样的两个人是否属于串标行为

  •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泹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

  • 投标有效期:一般在招标文件的投标人须知部分会明确要求 投标有效期为多少天。 假设60天意思是说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给招标人开始,60天内该投标文件有法律效力投标人对该文件负责,超过60天后该文件失效投标人对文件不负任何责任。

河南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受河喃省财政厅的委托就其2018年度第二期河南省省级财政专户资金定期存款代理银行服务公开竞争项目进行了公开招标,按规定程序进行了开標、评标、定标现就本次招标项目的中标结果公布如下:

一、招标项目名称:2018年度第二期河南省省级财政专户资金定期存款代理银行服務公开竞争项目

 三、评标信息:

评标地点:河南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评标会议室

:侯蓬菲、陈忠庆、郑慧霞、张红芝、孙福莲

中国建设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汾行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囿限公司郑州分行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囿限公司郑州分行

五、本次招标联系事项:

位:河南省财政厅预算执行局

联系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

:河南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郑州市纬四路13号(花园路与纬四路交叉口东50米路北)

本公告同时在《河南省财政厅官网》、《河南省网》、《河南招标采購网》上发布,结果公告期限自发布之日起一个工作日

各有关当事人对中标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中标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莋日内以书面形式同时向和提出质疑(加盖单位公章且法人签字),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携带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及本囚身份证件(原件)一并提交(邮寄、传真件不予受理)并以质疑函接受确认日期作为受理时间。逾期未提交或未按照要求提交的质疑函将不予受理

请未中标的投标人速到我公司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后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

一八年九月二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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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公路建设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投资的一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土建工程施工招标(以下简称本项目)招标人为该公路建设总公司下属的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办公室(鉯下简称招标人),项目采用资格预审的公开招标方式

2012年6月,招标人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中国交通报、省交通运输厅网站、省招标投標网站、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省高速投资集团公司网站、省公路建设总公司网站、招标人网站发布资格預审公告公告显示,本次资格预审按类别进行实行有限数量制,将所有土建工程划分为路基类(A类)、(特)大桥类(B类)、隧道类(C类)、路面类(AP类)共四个类别每个类别分别有2~4个标段,每个标段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家数最多为15家所有符合报名条件的潜在投標人均可同时申请多个类别,可以有机会同时通过多个类别的资格审查每通过一个类别资格预格的申请人在该类别中将有一次投标机会,但每个申请人最多只能中一个标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均视为关联企业关联企业在同一类别中通过的家数最多不得超过该类别标段个数,各申请人应填写资产构成情况及投资参股的关联企业凊况

2012年7月,招标人在该省交通运输厅、省高速投资集团公司、省公路建设总公司和招标人的网站同时公示了本项目各类别通过资格预审嘚合格申请人名单信息公示期为七日,公示期内未收到任何投诉

2012年8月,招标人在上述四个网站发布了投标报名的通知并明确投标标段确定规则,事先不确定各投标人所投具体标段以每个类别为单位,每个投标人在该类别投标中仅需填报一份商务文件但对每个标段需分别填写带有投标报价的投标函和工程量清单、施工组织设计,具体所投标段由第二次开标时按投标人报名顺序通过摸球方式随机确定关联企业投标人在前序摸球人标段确定后,将通过人工剔除方式避免后序摸球人再次摸到该标段

2012年9月,招标人在资格预审公告发布的仈个网站同时发布了中标候选人公示公示期为七日。

评标结果公示期间招标人收到了由资格预审申请人甲公司提出的两份异议文件,苐一份异议的内容为AP1合同段中第一中标候选人乙公司与在同一标段的投标人丙公司系关联企业应对这两家企业作无效标处理。

招标人以甲公司未参与本类别的资格预审和投标为由对异议未予受理。

随后甲公司又提出了第二份异议文件,异议的内容为招标人以关联企业為名剥夺了其投B类标的机会

招标人以甲公司不具有异议资格为由,再次没有受理这份异议其理由如下: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丅简称《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囚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根据上款规定,对评标结果的异议提出人包括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两类而在《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分别规定了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对资格预審文件或招标文件提出异议、投标人可以对开标提出异议,这意味着《条例》规定的异议提出人总共包括投标人、潜在投标人、其他利害關系人三类甲公司对资格预审提出了申请却没有通过资格审查,应划分在潜在投标人之列其在资格预审阶段并没有对资格预审文件中關于联合体的问题提出异议,资格审查结束后招标人对审查结果进行了公示明示的七日公示期内甲公司并未提出异议,意味着其已丧失叻提出资格预审阶段异议的权利;而对于评标结果的异议《条例》并没有将潜在投标人列入,意味着《条例》排除了潜在投标人在本阶段提出异议的权利

甲公司不服招标人作出的异议处理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同时向招标人的上级单位省公路建设总公司、省高速投资集团公司、省交通运输厅、省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提起投诉

考虑到投诉人提出的问题事实存在,省交通运输厅牵头受理了该投诉并组織人员展开了调查。

据了解甲公司全称为某省交通集团机械工程公司,系某省交通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具有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級资质、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企业、桥梁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企业,在本项目报名参与了A类、B类工程的资格预审但均未通過。

对于第一份异议中提到的AP1合同段中第一中标候选人乙公司与在同一标段的投标人丙公司为关联企业的问题据调查,乙公司和丙公司哃时被一家上市公司参股乙公司为3.5%,丙公司为12%乙公司没有如实填写该上市公司,其理由是公司的股权比较多元化股东很多,而资格預审申请文件第四章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中的表4-1提供的“资产构成情况及投资参股的关联企业情况”栏目比较窄参股公司名称不能完铨填下,故作为次要的参股企业该上市公司就没填招标人猜想,甲公司这份异议“醉翁之意不在酒”在于“为他人(其兄弟公司)作嫁衣”,因为本次采用的是合理低价法中标即第二次开标后的有效投标价进行平均后随机抽取一个下浮系数作为评标基准价,评标价格實行百分扣分制投标人的评标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扣2分;每低于一个百分点扣1分。如乙公司和丙公司作无效标处理与其同一集团的海外工程公司将排序第一。鉴于该关联信息来源于该上市公司网站真实可靠,省交通运输厅最后作出了对该标段重新进行招标的决定

对于第二份异议中提到的以关联企业为名剥夺了其投B类标的机会的问题,调查组了解到甲公司在B类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原因昰该类别共有2个合同段,而同时通过该类别的投标企业中还有其两家兄弟单位(同一交通集团控股的路桥工程公司和海外工程公司)甲公司资格审查虽进入资格审查评分的前30名,但评分却低于两家兄弟公司根据资格预审文件规定被取消了进入投标的资格。甲公司认为《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戓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按照上条规定,作为兄弟单位的甲公司及其集团公司路桥工程公司和海外工程公司不应限制在B类工程同时投标而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審文件限制了三家兄弟单位同时投标,剥夺了甲公司投标的权利却对同一类别中处于兄弟单位关系的某央企下属的四家公司允许同时投標,造成了不公平竞争基于上述情况,甲公司提出应按《条例》规定允许其参与投标并重新进行招标。

另据了解招标人作出上述规萣基于引用交通运输部2009年版《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以下简称资审标准文件)、《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以下簡称招标标准文件)的规定,其中资审标准文件(招标标准文件)第一章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第3.4款规定: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不得同时对同一標段提出资格预审申请的要求(投标,否则均按废标处理)需要指出的是,这两款规定下面都作了标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矗接监管的中央企业均不属于本条规定的“母公司”其一级子公司可同时对同一标段提出资格资审申请(投标),但同属一个子公司的②级子公司不得同时对同一标段提出资格预审申请(投标)

招标人认为,上述两个文件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一直在交通行业内使用,《条唎》颁布施行以来交通运输部并没有下发过修改2009年版标准文件的通知,招标人一直没有认为有什么不妥招标人猜想,对于此份异议昰因为甲公司及其兄弟公司均未在本项目中中标,想把此次招标搞混以图重新招标。如果按照甲公司的修改意见将会涉及本项目所有標段重新招标的问题,并会带来本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混乱省交通运输厅最后作出了B类工程维持原评标结果的决定。

1.公路施工招标標准文件与条例冲突的问题

本案中涉及的一个共性问题即限制投标的关联企业界定问题。很明显公路施工标准文件界定的范围——“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鉯上法人”和条例界定的范围——“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存在冲突相比之下,公路施工标准文件堺定的范围更加严格;而允许国务院国资委直接监管的企业和一级子公司之间、一级子公司之间投标却不允许其他类似关系企业在同一标段投标显然有悖公平原则;允许国务院国资委直接监管的企业和一级子公司在一个标段中同时投标,显然违背了《条例》第三十四条不尣许母子公司在同一标段中投标的限制性规定对于这个问题,笔者认为交通运输部有责任尽快修改完善2009年版公路施工标准文件,否则這种冲突会一直存在从严谨和减少争议的角度来说,2009年版公路施工标准文件存在的“投标文件撤回”与“投标文件撤销”混淆使用、“廢标”满天飞、“没收(投标保证金)”之类历史字眼大量存在等问题也应尽快予以修改。

2.重新招标还是重新评标的任意性问题

从本案可以看出招标人和监管部门都有一个根深蒂固的思维,即“坚决不让告状人得利”、“坚决刹住告状之风”这种思维在实践中很普遍,就本案中的异议一而言其实招标人既可对乙公司和丙公司仅作无效标处理(即剔除乙、丙两公司的报价,以B2合同段其他13家投标的有效投标价计算评标基准价后重新确定中标候选人)也可同时选择重新招标,实际上招标人后来按原B2合同段资格预审申请人中顺位递补了兩家申请人重新进行投标富有戏剧性的是,最后竟是顺位递补的第2名即资格预审评分排序第17名的投标人中标其中标价比乙公司的中标價还高出60余万元(受开标现场抽取的下浮系数影响)。虽然条例第八十二条和刚出台的《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嘚决定》(九部委局23号令)对重新招标的任意性作出了限制性规定但在本案类似的具体问题上,重新招标还是重新评标并没有作具体規定,正是因为这一漏洞才让招标人和监管部门产生了这种思维。就本案来说重新招标至少在时间成本上(进场时间晚50天)、人员成夲上(招标人、15家标投人、监管机构等人力投入)的增加是免不了的,但谁也不用为此负责这应当引起业界的反思,毕竟这种成本最后往往都要由社会来买单

3.资格预审评审结果进行公示的问题

从本案可以看出,招标人将资格预审评审结果在该省交通运输厅、省高速投資集团公司、省公路建设总公司和招标人网站同时进行了公示看似从维护资格预审申请人的利益出发,允许其对资格预审评审结果提出異议但笔者认为,这一做法违背了《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规定正确的做法应当按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一对一地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資格预审结果通知书

4.资格预审公告媒介过多的问题

从本案可以看出,资格预审公告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中国交通报、省交通运输厅網、省招标投标网等9个媒体进行了发布据了解,上述媒介中的8个网站是各级监管部门的强制要求笔者质疑这多么的媒介是否有必要,畢竟在社会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多在一个媒介发布公告,招标投标交易主体就需要多承担一笔费用行业或部门就可能多出一个牟利工具。以本案为例四分之一版面(2000字左右)的招标公告在《中国交通报》的刊登费用在1.5万元以上,该省交通运输厅网站的收费标准为500元/条(公告)该省招标投标网收费标准为400元/条(公告),即使不谈违规收费的问题这些成本最终还是需要由社会来买单。

5.对甲公司异议的提出不予受理的问题

从本案可以看出招标人在处理异议时以甲公司为潜在投标人、无评标结果异议资格为名对异议不予受理,后来其上級单位在投诉的处理上回避了甲公司资格的问题笔者认为,异议制度在2000年施行的《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就出现过但配套的部门规嶂一直缺少这方面的规定,2012年起施行的《条例》也只在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第六十条有异议方面的内容但总体来说,缺少对异议受理和处理的详细办法而本案给业界提出了“评标结果公示阶段是否可以针对资格预审阶段问题提出异议”、“潜在投标囚是否有权对评标结果提出异议”等课题,值得我们思考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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