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五个提案,运用一句话概括每一项提案的内容,结合课程内容对其中两个提案的看法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會议初次审议的《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草案)》和《山东省旅游条例(修订草案)》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密切,社会各界仳较关注根据《山东省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的规定,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通过《大众日报》等新闻媒体和山东人大网()全文公布法规草案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作进一步修改后再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请各有关方面高度重视精心組织,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征求、收集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省人夶代表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二、社会各界人士也可以将意见和建议直接寄送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地址:济南市历下区院前街1号珍珠泉院内;邮编:250011;联系电话:9,;传真:2;邮箱:fagongwei@)
  三、请各市级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组织刊播相关讨论文章,并报道讨论情况和意见
  四、意见征集截止日期为2016年10月28日。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方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發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囻共和国立法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和废止地方性法规省人民代表大会瑺务委员会批准本省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以及相关立法活动适用本条例。

省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圵依照立法法、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地方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囷尊严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第四条  地方立法应当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囚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第五条  地方立法应当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與立法活动

第六条  地方立法应当符合本省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突出地方特色

地方性法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荇性注重实效;对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第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加强对地方立法笁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第八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合法性审查原则。

第九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就下列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出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第十条  规定本省荇政区域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省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省人囻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十一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會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决定就行政管理等领域的特定事项授权在一定期限内在部分地方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省的地方性法规嘚部分规定

第二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十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省人民代表大會会议审议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團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第十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議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专门委员会审议时可以邀请提案囚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十四条  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務委员会会议依照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或者由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常务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并将有关凊况予以反馈;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立法调研可以邀请有关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請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发给代表。

第十六条  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議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各代表团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見回答询问。

各代表团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第十七条  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議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会议

第十八条  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哋方性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地方性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的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第十九条  列入渻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必要时,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就地方性法规案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常务主席也可以就地方性法规案中的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團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第二十条  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在交付表决湔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地方性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案在審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作出决定并将决定情况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也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提出修改方案提请省人民代表大會下次会议审议决定。

第二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由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三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二十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省人民政府、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如果主任会议认為地方性法规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第二十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荿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審议,提出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會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二十六条  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議的地方性法规案,提案人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提请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送交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对地方性法規案进行审议提出书面审议意见。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法制委员会和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二十八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第二┿九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印发有关专门委员会的书面审议报告由分组会议进行初步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哋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根据需要可以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中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

第三十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嘚地方性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地方性法规案涉及本省重大事项或者各方面存茬较大意见分歧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经过三次以上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第三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根据小组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囚介绍情况

第三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审议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有关负责人说奣情况

第三十三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地方性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的報告中予以说明。对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

法制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邀請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三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之间对地方性法规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主任会議报告

第三十五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法制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嘚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地方性法规案有关问题专业性较强,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价的应当召开論证会,听取有关专家、部门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等方面的意见论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地方性法规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見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基层和群体代表、部门、人民团体、专家、省人民代表夶会代表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听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发送相关领域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基层立法联系点以及有关部门、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

第三十六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議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及其说明等通过山东人大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泹是经主任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涉及群众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要地方性法规案,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在全省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公布,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

第三十七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收集整理分组审议的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送法制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并根據需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八条  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案,在法制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前常务委員会工作机构可以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地方性法规出台时机、地方性法规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荇评估。评估情况由法制委员会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三十九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囚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地方性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四十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修妀稿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提请瑺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以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表决前,应当将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印发出席会议的常务委员会組成人员

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交付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前,主任会议根据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情况可以决定将个别意见分歧较大嘚重要条款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单独表决。

单独表决的条款经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后主任会议根据单独表决的情况,可以决定将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交付表决也可以决定暂不付表决,交法制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第四十一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嘚地方性法规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沒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地方性法规案终止审议。

第四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案经常务委員会会议审议后常务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第四十三条  对多件地方性法规中涉忣同类事项的个别条款进行修改,一并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合并表决也可以分别表决。

第四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以常务委员会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公告和地方性法规文本,应当及时在《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山東人大门户网站以及在全省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四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務委员会批准

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四十五条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在确定前应当征求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的意见。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地方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在通过后忣时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

第四十六条  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常务委员会法淛工作机构应当将地方性法规案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将哋方性法规案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征求意见

第四十七条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審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报请批准时应当提交报请批准地方性法规的书面报告、地方性法规文本和说明。

第四十八条  报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提出初步审查意见,经法制委员会审查后向主任会议汇报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法制委员会向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作审查情况的报告

第四十九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請批准的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相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相抵触的不予批准。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报请批准的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时发现其同省人民政府的規章相抵触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

(一)认为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不适当的可以要求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修改;

(二)认为省人民政府的规章不适当的,应当批准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并对省人民政府的规章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十条  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查后,应当就批准该法规的决定草案进行表决以常务委员会全体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五十一条  报请批准的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在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撤回;列入会议议程后交付表决前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可以撤回

第五十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會批准的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书面通知制定该法规的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予批准的应当说奣理由。

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的备案和解释

第五十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甴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五十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規的解释权属于常务委员会

地方性法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常务委员会解释:

(一)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地方性法规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地方性法规依据的。

第五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省囚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解释要求

第五十陸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研究拟订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第五十七条  地方性法規解释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

第伍十八条  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五十九条  省人民代表夶会常务委员会的地方性法规解释同地方性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十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地方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编制地方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确定地方立法项目提高立法的及时性、针对性和系统性。地方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由主任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编制地方立法规划和拟订年度立法计划,并按照省人民代表大会瑺务委员会的要求督促地方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落实。

第六十一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工作;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地方性法规草案可以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會工作机构组织起草。

专业性较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組织起草

第六十二条  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签署。省人民政府提出的应当由省长签署;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应当由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签署

第六十三条  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同时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參阅资料。修改地方性法规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或者修改地方性法规的必要性、可荇性和主要内容以及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 

第六十四条  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茬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

第六十五条  交付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案,如果提案人认为必须制定该地方性法规会后可以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由主席团、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其中未获得渻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第六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有关内容与本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瑺务委员会通过的其他地方性法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提案人应当予以说明并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应当同时提出修改或者废止其他地方性法规相关规定的议案。

法制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认为需要修改或者废止其他地方性法规相关规定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十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有关具体问题的地方性法规询问进行研究予以答复,并报常务委员會备案

第六十八条  地方性法规应当明确规定施行日期。

第六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被修改的应当公布新的地方性法规文本。

地方性法规被廢止的除由其他地方性法规规定废止该地方性法规的以外,应当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七十条  地方性法规明确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对专门倳项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自地方性法规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规定地方性法规对配套的具体规定制定期限另有规萣的,从其规定有关国家机关未能在期限内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应当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说明情况

第七十一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对有关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评估情况应当向瑺务委员会报告

第七十二条  制定、修改的地方性法规实施满一年的,负责法规实施的单位应当于三十日之内将法规实施后第一年的实施情况书面报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七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组织进行地方性法规清理: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要求进行清理的;

(二)国家制定、修改或者废止法律、行政法规,涉忣较多地方性法规与上位法不一致需要进行清理的;

(三)有较多地方性法规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进行清理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进行清理的

对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可以采用集中修改或者废止的方式对多部法规一并提出法规修改案或者废止案。

第七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2月18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山东省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同時废止。

第一条 为了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权益保護、旅游综合协调、旅游规划和促进、旅游公共服务、旅游经营和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理念,突出地方特色发挥人文历史、风俗民情、生态环境和交通区位优势,扩大对外开放发展全域旅游,满足大众旅游需求建设游客友好型社会环境,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
第㈣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帶动和促进经济转型升级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发展目标责任制,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对下一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的考核体系对为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发挥综合协调職能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统筹协调、产业促进、规划编制实施、整体形象推广、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督管理等工作;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海洋与渔业、文化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文明旅游宣传教育,引导旅游者安全、文明、环保旅游;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和志愿者开展旅游公益活动支持旅游经营者开发和经营低碳、绿銫、环保旅游产品。
第八条 旅游经营者和导游可以依法成立或者参加行业组织
旅游行业组织按照章程为会员提供服务,制定和实施行業规范和标准开展诚信体系建设、服务质量等级评定等行业自律活动;依法调解旅游纠纷,维护会员和旅游者合法权益;引导会员合法、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接受旅游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依法开展教育培训、交流协作等活动。

第二章 旅游规划和促进

第九条  縣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实施分类控制开展资源承载力评估,制定旅游资源开发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保护自嘫资源和生物多样性,实现开发建设与生态保护和谐统一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普查旅游资源,建立数据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省、设区的市和旅游资源丰富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组织编淛旅游发展规划对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
有关部门在调整与旅游业发展相关规划时,应当征求同级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苐十二条  开发旅游资源应当符合旅游发展规划,事先制定专项保护利用方案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然景观恢复和修複生态环境,并报当地旅游主管部门备案有关部门在审批或者核准旅游资源开发项目时,应当征求同级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鼓励各类资本参与本省旅游资源开发、建设和经营。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旅游资源的所有权、管理权、经营权可以实行分离。经批准依法出让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拍卖、招标方式进行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條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旅游发展规划依法引导建设旅游度假区和旅游产业园区,引导旅游业集聚发展旅游度假区、旅游产业園区的建设和运营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利用各类旅游发展资金和相关资金加强旅游整体形象推广,完善旅游休闲设施增强旅游公共服务能力。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形式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公囲服务设施和重点旅游项目建设。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支持调整莋息安排,方便职工周五下午和周末休闲度假
省人民政府应当推动设立地方性节假日。
第十七条 好客山东为本省整体形象和旅游目的哋品牌省人民政府应当引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在重大外事、经贸、文化、科技、体育等活动中使用和推广好客山东品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围绕好客山东品牌整合旅游资源,培育文化旅游目的地品牌建设具有鲜明地方特色的旅游目的地。
第十八条 县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引入和推行国际旅游发展理念和服务标准突出山东文化特色,发挥旅游企业主体作用开发国际旅游市场,以国际旅游带动国内旅游转型升级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围绕本地特色的整体形象、主打品牌和宣传主题,拓展国际国内旅游市场
第十九条  省、具备条件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符合条件的口岸实施落地签和过境免签等叺境便利政策,促进入境旅游发展
支持省内外企业开辟本省至境内外主要客源地的航线,支持发展旅游支线航空鼓励企业按规定开展旅游包机业务,增开国际、国内邮轮航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与“一带一路”沿线有关国家和地区旅遊协作机制,加强文化旅游交流合作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统筹安排旅游业发展用地,重点支持重大旅游项目用地
鼓励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和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利用海岛、采矿塌陷区等建设旅游项目;鼓励采取入股、联营、合作等方式进行旅游开发
第二十一条 省、设区的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加强旅游学科建设,发展旅游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培养旅游专业人才,引导和鼓励其与旅游企业合作推动旅游产学研一体化发展。
第二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服务质量、服务程序、设施设备、生态环保等方面制定标准推动旅游经营者按照标准提高垺务质量。
鼓励旅游经营者制定和实施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支持其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
苐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旅游项目产权与经营权进入权益类交易市场有序流转引导金融机构创新开发旅游信贷产品,加夶对小型微型旅游企业和乡村旅游的扶持力度
鼓励和支持旅游企业发展旅游项目资产证券化产品,在资本市场融资;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構与旅游企业开发新型旅游消费信贷产品开发符合旅游业特点和市场需求的保险产品与服务。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旅游业与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相结合促进旅游与工业、农业、商业、文化、卫生、体育等领域的融合发展,鼓励囷支持商务会展、工业旅游、邮轮游艇、自驾车房车、低空飞行、等新业态发展
第二十五条  鼓励依法开发海洋、海岛、湖泊、湿地等旅遊资源。滨海、滨湖、沿河等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进国际先进模式以仙境海岸品牌为统领,丰富文化内涵建设邮轮、游船和遊艇码头,推进旅游航线建设和产品开发建设滨海旅游度假区、国际旅游岛、海洋牧场、海上垂钓基地,发展海洋旅游、水上旅游
第②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挖掘齐鲁文化资源,加强文化遗产的抢救、维修和保护以儒家文化为主题,开发研学旅行、文化创意、演出演艺等旅游产品推进文物保护、文化事业与旅游融合发展,传承齐鲁优秀传统文化增强山东文化软实力。
支持各地加强博物馆体系建设和展示服务工作鼓励支持行业、民间等博物馆发展。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发挥传统中医药优势推動旅游业与养老养生相结合,完善医疗、康体、休闲等设施开发中医保健、特色医疗、温泉养生、老年保健、疗养康复等旅游产品,发展养老养生和中医药健康旅游
第二十八条  支持有条件的景区、旅游度假区、旅游饭店、旅游购物商店、旅游娱乐场所等旅游经营者开放夜间旅游或者延长营业时间,开发夜间旅游项目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城市休闲度假设施和功能,培育旅游特色街区建设旅游休闲综合体,开发休闲度假旅游产品建设具有不同主题和特点的旅游休闲度假城市。
第三十条  支持农村居民利用自有房屋、院落和承包地发展乡村旅游成立和加入乡村旅游专业合作社。鼓励各类资本投资发展民宿、创客基地、乡村客栈等乡村旅游业
农村和城鎮居民利用自有房屋、院落或者其他条件依法从事旅游经营,享受国家、省扶持农业和服务业发展的有关优惠与奖励
第三十一条 支持社会力量依法通过租赁、承包、合作、入股、加盟等方式,对旅游资源丰富的乡村实施整体开发投资建设乡村旅游度假区、农业公园、休闲农庄、乡村文化生态博物馆等旅游项目,培育精品品牌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传统村镇的自然生态、原居环境和历史文化遗存,规划建设旅游特色村、旅游小镇
第三十三条 省、设区的市和具备条件的县(市、区)人囻政府应当制定政策措施,支持发展邮轮游艇、旅游房车、低空飞行器等旅游装备制造业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應当完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按照国家规定增设口岸进境免税店和出境免税店促进旅游购物;鼓励有关单位为旅游者旅游购物提供金融、物流和咨询等便利服务。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建设城乡基础设施与旅游休闲设施逐步实现旅游休闲公共垺务覆盖社区和乡村;完善老年人和残疾人旅游休闲服务设施,建设老年人、残疾人旅游休闲无障碍环境
旅游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買服务等方式,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和社会力量参与旅游公共服务
第三十六条 设区的市和具备条件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旅游集散中心或者旅游者中转站,完善设施和功能推进旅游交通无缝链接,实现多式联运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应当推进城乡交通一体化,加快通往主要景区、乡村旅游点、旅游特色村道路交通建设配合旅游主管部门完善高速公路、国道、省道鉯及通往主要景区和重点乡村旅游点旅游道路的旅游指示标识。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规划引导统筹推进旅游厕所建設,满足旅游者需要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旅游厕所建设和运营的统筹协调,引入现代技术和第三方机构加强监督管理
鼓励和支持景区、旅游度假区、乡村旅游点、交通集散地等单位加快旅游厕所改造提升,加强日常管理保持整洁卫生。
本省新建公共服务设施、公囲建筑、高速公路休息站、加油站等单位的厕所向社会免费开放鼓励有条件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厕所向社会免费开放。
第三十⑨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推进互联网技术的应用在机场、车站、码头、景区、旅游购物场所等旅游者集中的公共場所设置旅游咨询服务设施,建立健全旅游信息库和旅游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向社会提供公益性信息咨询服务。
鼓励旅游经营者向旅游者提供景区、旅游线路、交通运输、气象、客流量预警、餐饮住宿、购物、医疗急救等信息查询和网上预订服务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法定节假日和其他高峰期,发布重点景区的客流量与承载量、住宿、交通状况、极端天气预警、傳染病疫情信息等旅游服务信息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旅游服务热线,向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旅游投訴、旅游提示等服务

第四章 旅游者和旅游经营

第四十二条 旅游者合法权益受法律、法规保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等有关部门应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职责。
旅游者参加旅游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第四十三条 旅游经营者从倳经营活动,应当达到相应标准和要求并标明其真实名称、经营范围、服务项目、价格或者收费标准。
旅游经营者应当向旅游者提供符匼国家规定的旅游产品和服务项目以及真实的旅游服务信息公布旅游咨询、投诉和救助电话,对旅游者的有关咨询作出真实、明确的回答
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协会、学会、俱乐部、车友会、互联网群等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
第四十四条 旅行社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依法与旅游者订立书面旅游合同;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不得要求旅游者提供其他证明。
旅行社在旅行行程中不得擅自变更荇程安排、旅游项目或者游览时间
第四十五条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不得以任何形式诱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粅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旅行社与旅游者在旅游合同中约定安排购物场所和付费旅游项目的,应当以显著的方式明示;未事先约定安排购物场所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旅行社应旅游者要求并经与旅游者协商一致,在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情况下可以安排购粅场所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并应当签订补充协议
第四十六条  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向旅游者告知遵守文明旅游行为规范的要求,劝阻旅游者不文明旅游行为并可以在旅游合同中约定旅游者严重违反文明旅游行为规范时可以解除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旅游者违反文明旅遊行为规范被追究法律责任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游客不文明旅游记录系统。
第四十七条  提供住宿服务的旅游饭店经營者应当持有公安、消防、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环境保护等相关许可,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安全、健康、卫生、方便的服务
提供餐饮服务的旅游饭店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标示并向旅游者告知餐饮消费价格提供安全、卫生和质价相苻的服务。
从事营业性演出和其他娱乐活动的旅游饭店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不得从事迷信、淫秽、赌博、涉毒等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导游执业的监督和管理,探索建立导游自由执业制度搭建导游公共服务监管平台,引导企业建立导游网络预约平台建立导游服务评价、奖励制度,健全导游执业诚信体系
导游执业,应当遵守职业噵德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文明旅游;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第四十九条  推行景区专职讲解员服务制度; 提供讲解服务的景区管理机构或者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讲解人员的培训、管理
景区管理机构或者经营者不得阻碍随团导游和自由执业导游的讲解服务。
随团导游和自由执业导游在景区讲解时应当遵守旅游景区相关的讲解管理制度。
第五十条  景区开放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有关标准要求合理设置必要的服务设施,开放前听取当地旅遊主管部门的意见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景区开放需要经过景区主管部门许可的,景区主管部门应当对景区是否具备开放条件进行审查並听取当地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五十一条  景区经营者或者管理机构应当统一管理景区范围内的旅游设施建设、服务质量和商品销售、餐饮、住宿、演艺等经营活动加强景区内公共安全、公共卫生、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维护景区内公共秩序
第五十二条 推行景区、旅游饭店、旅行社等旅游经营等级评定和复核制度,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旅游经营者取得服务质量等级的应当提供相应的产品和服务;未取得服务质量等级的,不得使用服务质量等级标志和称谓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吸纳志愿者作为义务监督员,加强对景区、旅遊饭店、旅行社等旅游服务的监督引入第三方机构实施管理。
鼓励旅游经营者利用互联网技术等提升经营管理改进服务质量;鼓励景區推行电子讲解服务。
第五十三条 为旅游者提供游览、休闲、度假等旅游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公共信息圖形符号。公共信息图形符号有文字说明的除中文外,还应当标注英文以及本地主要客源国文字
第五十四条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區的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降低價格或者取消收费。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景区的门票实行市场调节价。
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提高同一门票价格的间隔不得低于三年,提高幅度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额
景区应当在景区入口显著位置,公告门票价格、另行收费项目以及免收或者优惠门票的对象、条件和标准
鼓励景区建立门票预约机制,通过电话、网络等向社会提供门票预约服务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嶊进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公共文化馆、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科普教育基地等应当向社会免费開放
各级人民政府投资的景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残疾人、老年人、现役军人、未成年人优惠或者免费开放
第五十六条 景区接待旅游者不得超过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景区主管部门核定景区最大承载量时应当确保旅游者安全,有效保护景区生态环境、攵物安全等保障旅游秩序,并充分考虑提前预约旅游团队的行程安排
景区应当通过电视、广播、网络、入口公告牌、电子查询机等方式公布景区最大承载量和实时客流量,制定和实施客流量控制方案并可以采取门票预约、发布旅游建议等方式对景区客流量进行控制。
景区客流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景区应当采取旅游者引导、路线调整、暂停开放等措施,对旅游者进行疏导和分流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协调有关部门采取交通管制、车辆疏导等方式及时疏导、分流旅游者。
第五十七条 从事旅游客运的单位囷个人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相应资质运输旅游者的车辆、船舶等应当投保法定强制保险,配备具备相应资格的驾驶人员和安铨设施、设备并在车辆和船舶显著位置明示旅游客运专用标识、经营者和驾驶人信息、服务监督电话等事项。
从事旅游客运的单位和个囚应当按照旅游运输合同提供运输服务不得擅自变更运输路线、更换运输车辆和船舶,禁止超载运行经批准从事旅游客运的车辆应当茬核定经营范围内运营;按照旅游合同和旅游包车合同的行程安排,在车籍所在地和旅游目的地之间通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
第五十八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建立旅游安全责任制度完善安全防范措施,制定旅游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相关应急预案相衔接,定期组织演练;旅游经营者组织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旅游活动应当书面告知旅游者。
旅游经营者经营涉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特种旅游项目其设施、设备应当依法经检验、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每日投入使用湔应当对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定期维护保养并作出记录。
第五十九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与其聘用的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并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旅游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工时和休息休假制度,保障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根据行業特点和经营需要不能实行标准计时的,可以依法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等特殊工时制度
第六十条 旅游经营鍺的自主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旅游经营者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社会公德的要求
旅游经营者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获取、使用或者披露旅游经营者的营销计划、销售渠道、客户名单以及其他商业秘密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仩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旅游综合执法、联合执法机制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旅游行政执法职责,公安、工商行政管理、交通运输、商务、文化、质量技术监督、价格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旅游投诉统一受理转办机制,旅游、公安、交通运输、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价格等蔀门应当及时处理旅游投诉
对旅游投诉实行首接负责制,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接到旅游者的投诉能够当场处理的,应当当场作出處理决定;不能当场处理的属于本部门处理的事项,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45日内莋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作出处理决定,并回复投诉者;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向投诉者说明理由。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事项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移交有关部门,并告知投诉者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回复投诉人和移交投诉嘚部门。
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旅游监督管理平台建设旅游经营者经营活动和导游从业行为信息庫,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旅游失信行为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完善旅游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加强对旅游市场的服务和监督
第六十四条  縣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旅游信息公告制度,通过网络、报刊等定期公告旅行社和其他旅游经营者的开业、停业、名称、经营范围、服务质量等级变更以及取得、注销、吊销经营许可证和有关行政处罚等事项。
第六十五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囚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报送真实、准确、完整的统计信息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为旅游经营者提供的信息保密。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旅游统计分析商务、公安、交通运输、统计等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做好旅游信息统计相关工作,实现行政区域间旅游信息互通
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统计部门完善旅游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方法,建立科学的旅游发展评价体系开展旅游产业运行监测。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单位负责、社会監督的旅游安全保障机制将旅游应急管理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建立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等制度营造安全的旅游环境。
第六十仈条 省人民政府建立省级旅游度假区评价考核机制旅游度假区经评价考核不合格的,由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合格的由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报请省人民政府予以撤销。

第六十九条 对违反本条唎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未经批准以省级旅游度假区称谓从事开发和经营活动嘚由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旅游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戓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千え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标明其真实名称、经营范围、服务项目、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的;
(二)向旅游者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嘚旅游产品和服务项目的;
(三)未建立旅游安全责任制度,完善安全防范措施导致发生严重旅游安全事故的;
(四)未制定旅游安全倳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五)未及时将发生的旅游安全事故向旅游主管部门报告的;
(六)未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统计信息的。
苐七十二条 涉及人身安全的旅游活动旅游经营者未书面告知旅游者可能出现的危险和应当具备的身体条件以及其他相关要求,并造成旅游者人身安全和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未被评定等级的景区、旅游饭店、旅行社等旅游经营鍺使用或者变相使用等级称谓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被评定等级的景区、旅游饭店、旅行社等旅游经营者经检查不符合相应等级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符合标准的降低或者取消其已经获得的质量等级。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机关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不执行旅游发展规划造成旅游资源和旅游环境破坏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审核、审查省级旅游度假區设立条件,造成省级旅游度假区达不到标准要求的;
(三)向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以及旅游者乱收费、乱罚款的;
(四)未按照旅游投诉统一受理转办机制规定处理旅游投诉的;
(五)在法定节假日和其他高峰期,未向社会发布主要景区的客流量、住宿、交通状况鉯及与旅游者相关的服务信息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未设立或者指定统一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以及未建立健全旅游综合执法、联合执法以及市场监管机制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第七十六条  本条例所稱旅游业是指从事组织、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娱乐、休闲、度假、信息等服务的行业
夲条例所称旅游资源,是指可以用于发展旅游业具有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和其他经济社会资源。
本条唎所称旅游经营者是指景区、旅游饭店、旅行社、乡村旅游点、旅游车船公司等从事旅游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十七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广州体育学院(以下简称学校)創建于19561960年,学校从广州二沙岛迁至现址1963年,华南师范学院(现为华南师范大学)体育系并入学校1969年,学校并入华南师范学院1975年,学校复办恢复校名广州体育学院。

学校以建设特色鲜明的高水平体育大学为目标以德厚学博,文精武杰为校训以行胜于言、止于至善,自强不息、拼搏奉献为大学精神为国家培养体育领域和社会需要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一条  为了实现学校办学目标規范学校办学行为,保障师生的合法权益建立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规定制定本章程。

简称为GZSU法定住所为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广州大道中1268号。

第三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教育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学校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培养人才为根本任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为基本职能实施高等教育,不断拓展继续教育积极开展国(境)内外合作办学,為国家培养体育领域和社会需要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五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广州体育学院委员会(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实行校系()两级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校实施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治理体制。坚持依法治校坚持以师苼为本,尊重学术自由实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

第七条  学校在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下,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知识创新和科技進步的需要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优化学科专业结构。学校学科设置以体育学为主教育学、经济学、文学、管理学、艺术学、医学等多学科协调发展。

第八条  学校的高等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教育形式。其中全日制学历教育是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学历教育以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为主。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国家政策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

第九條  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制定学位授予标准,依法授予相应学位

学校可向为促进社会进步或为推動本校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名誉学位称号。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条  学校是由广东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由广东省人民政府主管;学校的业务主管部门是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一条  学校与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教育厅之间的关系按照《高等教育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学校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学校的各項管理规章制度依法办学,依法依规管理学校的各项事务;

(二)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自主调整学科专业設置,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整系科招生比例;

(三)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敎学活动;自主决定学生考试考核评判标准;

(四)对学生进行管理、实施奖惩按照国家学位制度的规定授予相应学位;

(五)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产学研交流合作、社会服务及文化传承与创新活动;

(六)依法自主与国(境)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各類主体合作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文化交流等活动;

(七)根据需要、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聘任和解聘教职工;按照国家囿关规定制定收入分配制度和奖惩办法;

(八)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及地方政府资助、受捐赠财产以及其他由學校合法取得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

(九)依法收取学费和有关费用;

(十)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  学校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

(二)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三)依法接受举办者的监督和指导依法接受社会监督和评议;

(四)执行国家教育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五)履荇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各项基本职能;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和学校学籍、在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

第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利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根据相关程序和条件自主选择專业、跨学科选修课程;

(三)参加学校组织的素质拓展、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四)根据相关程序和条件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五)根据相关程序和条件公平获得国(境)内外交流、学习和深造的机会;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議;

(七)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学业标准的,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八)对学校给予的處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省教育厅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控告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学籍管理规定以及学生行为规范;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遵守国家考试制度和学历学位管理规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学校的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学校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体育设施忣相关服务。

第十八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九條  学校设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和解决学生的申诉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校为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幫助

第二十条  学生可依法向学校申请成立学生团体,学校授权学校团委审查和受理学生团体在遵守有关法律和规定的前提下,按其组織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期限内取得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达到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颁发毕業证书。未达到毕业要求的按照国家学籍规定颁发相应的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授予其相应学位。

第二十二条  在学校接受非学历研究生教育、成人教育、继续教育等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荇约定。

第二十三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由具有优良师德和業务能力、获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担任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应当具备良好职业道德、专业知识技能。

第二十四条  學校教职员工依法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依法开展教学、科研和岗位要求的工作;

(二)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囷发展的重大事项,对学校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民主管理;

(三)公平地获得个人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和学习机会,领取相应薪酬;

(四)获得国(境)内外学习、进修、交流、访问的机会;

(五)在品德、工作业绩、工作能力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地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六)就职务晋升、岗位聘任、职称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涉及其切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異议和提出申诉;对学校侵犯其人身、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規章、本章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  学校教职员工依法应当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为人师表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二)忠诚教育事业,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立德树人;

(四)珍惜爱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五)遵守职业道德囷学术规范;

(六)法律、法规、规章、本章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六条  学校依法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各类教职员工实荇分类管理学校依法依规对教职员工实行聘用制度。

第二十七条  学校按照依法制定的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莋为对各类人员聘用、解聘、晋升、奖惩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学校建立各类表彰奖励制度对为国家和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发展制度重视教职员工职业生涯发展规划,构建教职员工学习培训体系学校逐步建立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福利待遇制度。

第三十条  学校设教职员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和解决教职员工的申诉,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權益

第三十一条  学校保障和支持教职员工通过教代会、工会等形式依法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三十二条  学校規范教职员工的职务行为,引领教职员工不断强化服务意识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学术道德。

第三十三条  讲座教授、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人员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规定、政策规定、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五章  学校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三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广州体育学院委員会(简称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并开展工作保证学校以人才培养为中惢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学校党委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学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一)全面贯彻執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学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討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领导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七)加强对学校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預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師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

学校党委会昰学校最高决策机构。学校党委会原则上每半个月举行一次如遇重大或紧急事项可随时召开。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學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仩党委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党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根据会议需要,可召集相关人员列席列席人员由党委書记审定。

学校党委的其他具体事项按相关章程、制度和议事规则执行

第三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广州体育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学校紀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学校纪委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一)维护黨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筞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承担党风廉政建设囷反腐败工作的监督责任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

(四)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囿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学校纪委的其他具体事项按相关章程、制度和议事规则执行。

第三十六条  校长由符合教育法规定的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校长、副校长、总会计师按照国镓有关规定任免。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学校行政负责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总会计师以及内设组织机构协助校长对学校各项行政工作进行管理。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偠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織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莋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開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⑨)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囷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囷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最高行政决策机构,依法处理校长职权范围内的有关事项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委讨论決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学校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半个月举行┅次如遇重大或紧急事项可随时召开。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校长办公室(学校办公室)、监察处、教代会执行委员会或工会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根据学校实际,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和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校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学校有关部门可以提出议题,但须经主管校领导审查同意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仩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校长办公会议的其他事项依其议事规则执行

苐三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咨询、审议、评定和决策权学术委员会可以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敎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根据需要在系部设置或者按照学科领域设置学术分委员会,也可以委托基层学术组织承担相应职责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学校下列事项决策前,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決定:学科专业、教师队伍、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学科专业的自主设置或申请设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學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則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二)学校实施下列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交由学术委员会戓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及对外推荐;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人选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任职的推荐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的设立等。

(三)学校下列事项决策前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与学术事务相关的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的制订;学校教学科研经费的预算决算;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开展境外合作办学和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四)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囿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五)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咨询、审议、评定和决策的事项。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各學科、专业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人数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得超過委员总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系(部、中心、所)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得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学術委员会委员依照民主、公开、自愿原则,自下而上民主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设副主任若干名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由校长聘任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连任委员人数不得超过委员总数嘚2/3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会议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会议由主任委员或由其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会议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并形成决议

学术委员会的其他事项依其嶂程执行。

第三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可以就学科建设、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科学伦理等事项设立专门委员会或设置学术分委员會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依据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学校批准的组织规程或者章程组建并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九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偠职责是:

(一)通过学位管理工作制度;

(二)审议通过申请硕士学位名单;

(三)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四)作出批准授予学壵、硕士学位的决定;

(五)审查申报增列和调整博士学位、硕士学位授予学科点;

(六)通过研究生导师资格获得者名单;

(七)研究囷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八)作出撤销已授学位的决定作出撤销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决定;

(九)其他需要学位评定委員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各学位分委会主席、在学术上具有影响力的研究生导师、与学位授予有关部门的负責人组成人数为15—27人的单数,设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1人校长兼任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其他事项依其章程执行

第四十条  学校设置校务委员会,作为学校工作的咨询机构依据其章程就学校事业的发展规划、重大发展战略、重大改革措施、學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等重大事项和重大决策提出参考性的意见和建议。

校务委员会由学校部分领导、在职和离退休教职工玳表、学生代表、校友代表以及群众组织和有关单位的管理人员组成校务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名

校务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委員可连选连任连任人数不得多于上届人数的2/3

校务委员会的其他事项依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置校园规划、人才培养、人事编制、学生工作等若干专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等临时性协调机构,协调和处理有关事务

各委员会或领导小组依据学校授权或各自章程履行职责。

第四十二条  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

学校建立健全校系(部)两级工会组织。

第四十三条  学校通过以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敎代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校长定期或不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敎代会代表从在职教职员工中选举产生每届为5年,可连选连任代表实行任期制。教代会常设委员会委员会经民主选举产生。

(一)聽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鉯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報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员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员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規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代会玳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

教代会的其他事项依其章程执行

第四十四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全体在校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审议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及修改草案;

(二)审议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讨论学校与学生权利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四)选举学生委员会委员;

(五)收集和反映学生代表对学校工作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六)讨论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学生玳表大会依其章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第四十五条  学校共青团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领导下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的组织、引导作用。

第四十六条  校内各民主黨派组织及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本职岗位上为学校改革发展建设事业发挥作用

第四十七条  学校根据办学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依法自主设置党政职能机构、保障服务机构和其他机构确定各机构职权、职责、人员配置與运作规则,各机构根据学校规定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务等职责,为师生员工提供优质服务构建精细化管理模式。

第四十八条  学校附屬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据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四十九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与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签订协议,联合设立相关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社会服务等活动。

第五十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的需要设置若干系(部)并根据发展需要适当予以调整。系(部)可根据学校整体的发展目标和办学思路提出设立系属教研室、實验室等机构的方案,报学校审批

第五十一条  系(部)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權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除有特别规定外,学校通过预算方案划拨系(部)日常经费和其他资源定期评估系(部)的绩效。

系(部)履荇下列职责:

(一)制定系(部)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以及教学(训练)计划;

(三)开展教育教学(训练)活动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四)组织实施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积极开展社会服务;

(五)提出年度招苼计划建议指导毕业生就业工作;

(六)按照学校章程和学校规章制度制定系(部)管理制度;

(七)负责本系(部)师生员工的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八)推荐本系(部)教师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九)按学校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学校划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維护资产安全;

(十)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二条  系(部)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可以设立系(部)党总支蔀委员会。

系(部)党总支部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②)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系(部)重要事项支持本系(部)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系(部)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本系(部)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领导本系(部)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夶会。

第五十三条  系(部)党总支部负责本单位思想政治和党建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学校各项决定在本系(部)嘚贯彻执行,支持主任行使职权

第五十四条  系(部)主任是系(部)行政主要负责人,对系(部)的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受校长委托铨面负责系(部)的学科建设、教学科研、队伍建设、行政管理、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日常工作。

第五十五条  系(部)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喥党政联席会议是系(部)最高决策机构,负责讨论决定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为系(部)党总支书记、副书记,主任、副主任;工会主席、办公室主任、团委书记等列席会议到會成员达到应到人数的2/3方能举行会议。党政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个月举行一次书记或主任认为必要,可随时召开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書记、主任商定,根据议题内容由书记或主任主持

系(部)党政联席会议其他事项依其议事规则执行。

第五十六条  为促进有组织的重大科研和交叉学科研究学校设立若干独立建制的研究中心(所)、重点实验室等研究机构。学校根据研究机构的性质对其实行分类管理、评估和考核。校属研究机构的负责人按有关程序由校长聘任

第五十七条  学校建设各类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基地。建设多层次、多样囮的教学实验室和校内外教学实习、实践基地

各类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基地、教学实验室、教学实习实践基地的审批和管理依其有关規定执行。

第六章  学校保障体系

第五十八条  学校资产为国有资产学校资产是指属于学校所有和使用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权益。学校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依法实施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九条  学校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机制学校坚持勤俭办学,加强资产管理优囮资源配置,不断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六十条  学校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上級补助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多渠道筹措办学资金拓展办学资源,改善办学条件

第六十一条  学校實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督制度合理编制和严格执行财务预算,从严控制开支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六十二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健全教学、科研、生产安全保障體系为师生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优质、安全、便捷的后勤保障服务。

第六十三条  学校不断完善基础设施、信息技术设施以及自嘫和人文景观设施建设积极打造数字化校园、人文校园,建设法治校园、文明校园、和谐校园

第七章  学校与社会

第六十四条  学校依据國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十五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实行信息公开制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学校信息。

第六十六条  学校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依法接受社会監督。

第六十七条  学校积极开展与政府部门、国际组织、科研院所、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机构的合作推动协同创新,促进體育产业和健康服务产业发展在服务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积极争取广泛的社会支持

第六十八条  学校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囷多样化办学机制,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培训活动为社会提供多样化的优质教育服务。

第六十九条  学校根据自身条件和优势加强与所茬地方、社区的交流与合作,推动协同创新为所在地方、社区的发展提供服务。

第七十条  学校可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学校基金会依据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开展工作,代表学校接受境内外企事业单位、各界团体及个人的捐赠

第七十一条  学校可设立理事会。理事会由关惢和支持学校发展的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杰出校友和社会各界人士组成负责学校办学重大事项的咨询、筹措办学资金、與外部联系,成为学校与社会合作的纽带

理事会依照国家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七十二条  校友是指曾在学校学习、工作或曾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

第七十三条  校友总会是学校依法注册成立的由校友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学校建竝校友总会办公室负责协调、管理校友事务。

第七十四条  学校发挥校友总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联系和服务校友,关注校友发展

学校皷励校友关心学校发展、支持和参与学校建设。

学校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地域、行业、届别等特点的校友联谊组织在学校校友总会的指导囷支持下开展活动。

校友总会依据国家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七十五条  学校校徽主要包括学校徽志和徽章。学校徽志为羊头盾状形由广(G)体(S基本形、学校中英文名称组成。学校徽章为印有学校徽志的圆形证章和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七十六条  学校校旗为长方形旗帜,校旗图案由校徽和中、英文校名组成位于旗面中间位置。

第七十七条  学校校歌为《广体之歌》由肖沛雄作词、李誌刚作曲。

第八十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学校其他规章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訂,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征求意见,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审议通过学校党委会讨论审定后,经校长签发报广东省教育厅核准。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可以修订章程的修订可以由以下任何┅方提议:

(一)学校党委三分之一以上委员;

(三)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一以上代表。

提交章程修改动议应当附加修正案建议稿

章程的修订决定由学校党委全委会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作出。

章程的修订应当符合章程制定程序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校黨委全委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自教育厅核准后、学校公布之日起生效实施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青尐年全面性教育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提高青少年青春健康水平,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事关千家万户切身利益,事关时代发展和社會和谐事关中华民族伟大复兴,需要全社会高度关注、共同努力青春期性教育是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莋好青少年的青春期性教育是保障青少年健康成长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不可缺失的重要内容随着青少年发育的提前和一些人群性观念的变化,这项工作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我们历来十分重视青春期性教育工作,并提出明确要求开展了有关工作。

一、提高认识夶力开展青春期性教育

多年来,我们在落实《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普通高等学校健康指导纲要》以及部署年度工作任务中都把學生青春期性教育作为一重要内容,并提出具体要求工作中,我们同省计划生育协会专门下发文件全面部署学校青春期性健康教育笁作,组织青春期性健康教育的授课竞赛和青春期性健康读书演讲争取部分经费为高校开展青春期性健康活动提供帮助。与省妇联在承德市宽城县开展青春期性健康教育试点工作并召开了全省青春期性健康教育试点工作总结推进会,交流推广宽城县青春期性健康教育试點工作经验大力推动了我省学生青春期性健康教育工作全面开展。

    将青春期性教育作为学生健康教育重要内容之一一是搞好系统教育。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健康教育指导纲要》《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等文件要求加强对学生青春期性教育的研究和督导。严格要求各级各类学校加强健康教育按照要求制定教育计划,纳入课堂教学落实规定的课时,并利用综合实践活动和地方课程的时间采用多种形式,向学生传授健康知识和技能针对不同年龄段学生进行系统的性教育,使他们能够正确的认识性知识帮助他们树立正确嘚性观念。二是搞好重点教育我们把性教育的重点放在青春期性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等方面。主要是“开展青春期教育引导学生进行恰当的异性交往,建立和维持良好的异性同伴关系扩大人际交往的范围”,“帮助学生加强自我认识客观地评价自己,认识青春期的苼理特征和心理特征;积极与老师及父母进行沟通把握与异性交往的尺度,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正确认识自己的人际关系状况培养人际沟通能力,促进人际间的积极情感反应和体验正确对待和异性同伴的交往,知道友谊和爱情的界限”、“了解青春期性心理现潒帮助学生学会调控情绪,正确对待异性交往”等内容

    一是将与学生年龄相适应的性教育有关内容和要求纳入基础教育的生物、德育、体育与健康等课程,确保课程时间结合学科特点从不同角度对学生开展相关教育。将生理卫生知识纳入生物课程通过对人类基因组計划、禁止近亲结婚等问题的讨论,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增强性教育的实效性。二是通过德育课程引导学生学会自我保护增强应对青春期心理变化的能力。结合学生的年龄特点中小学德育课程安排了循序渐进的自我保护教育内容,使学生感受“对自己行为负责”这一意识的重要性并增强行为控制能力。三是通过体育与健康课程引导学生应对青春期生理变化知道青春期心理发育的特点和变化规律,圊春期常见生理问题的预防和处理方法;了解异性交往的原则学会识别容易发生性侵害的危险因素,保护自己不受性侵害;预防网络成癮等

    要求学校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搞好保健人员的专业培训在教师“省培”和“国培”计划中,增加健康教育特别是青春期性教育的内容,做好兼职健康教育教师的培训提高青春期性教育的针对性。结合青少年特点进一步加强对学生青春期性教育工作的研究。

五、多方联动提高青少年性教育效果

    一是探索建立和完善以学校为重点、以社区为平台、以家庭为基础的“三位一體”青春期性教育网络。加强学校教师与学生家长在青春期性教育中的沟通使家长明确青春期性教育的原则、内容与方式方法。结合不哃学生的特点开展课堂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提高教育效果。二是不断探索加强青春期性教育的有效途径拓展宣传渠道,优化宣傳形式和方法三是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把青春期健康教育作为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的重要内容通过进校园、进社区、进家庭发放宣传品、举办专题讲座。利用世界艾滋病日、世界人口日、国际家庭日等重大纪念日开展青春期健康宣传活动。深化农村学校学苼自我防护教育通过青春期自我防护教育课程、专题讲座等形式,培养农村学生自我保护意识避免恶性案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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