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算不算机关工作人员管理条例员


· 知道合伙人法律行家

四川广聚律师事务所主任 攀枝花学院特聘教师 攀枝花仲裁委员会


  国家机关机关工作人员管理条例员即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機关即国家政权机关,它包括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队中的各级机关在我国,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从廣义上讲,中国共产党的各级机关应纳入国家机关的范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我国具有广泛代表性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因此人囻政协各级机关中的专职机关工作人员管理条例员,也可以列入国家机关机关工作人员管理条例员的范围内

  综上所述,在我国国家機关机关工作人员管理条例员主要指以下几类人员:

  1、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国家各级权力机关中从事公务嘚人员即全国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行政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国务院及其所属部、委、局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管理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4、审判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在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5、检察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6、军队各级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7、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机关中专职从事公务的人员

  此外,在行政机构改革中一些原为国家行政部门的机关被撤销或改变体制而组成的“公司”,若靠国家行政拨款主要担负行政管理工作的,亦应纳入国家行政机关嘚范围在这些“公司”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亦应视为是国家机关机关工作人员管理条例员

  二、刑法中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管理條例员,即参照国家机关机关工作人员管理条例员管理的人员

  根据刑法第93条第2款的规定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管理条例员包括以下三類:

  1、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是指公司财产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司及国家控股的股份公司国有企业,是指财产属于国家所有而从事生产性、经营性的企业国有事业单位,是指国家投资兴办、管理从事科研、教育、文化、體育、卫生、新闻、广播电视、出版等单位人民团体,是指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级青、工、妇等人民群众团体

  2、国家机关、國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委派”是指委任和派出。受委派从事公務的人员无论其先前是否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管理条例员身份,只要具有合法被委派的身份即应视为是“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管理條例员论”者。

  3、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这类人员是指除上述两类人员外,其他一切依照法律规定在国家机关、国有单位职能管辖管理范围内从事公务的人员,如: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管理条例员因受国家机关、国有单位的合法委托而从事公务的人员;全国囚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原本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管理条例员的代表如原本是工人、农民、演艺员、运动员、专职教師、专职科技人员、个体经商户等人民代表;人民法院的陪审员、人民检察院的特邀检察员、监察部门的特邀监督员等。

  司法实践中在界定“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范围时,应当紧紧地扣住这类人员必须具备的三个基本条件凡具备这三个条件,且不属于刑法第93条第1款和第2款列举的前两种情形的人员即可以纳入“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范围。

  三、两者的区别国家机关工作囚员管理条例员包括国家机关机关工作人员管理条例员,即国家机关机关工作人员管理条例员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管理条例员但国家機关工作人员管理条例员不一定就是国家机关机关工作人员管理条例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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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处分条例》第34条规

本条例所称党和国镓机关工作人员管理条例员包括党的机关工作人员管理条例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管理条例员。党的机关工作人员管理条例员是指党嘚各级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机关工作人员管理条例员和党的基层组织中专职、兼职从事党内事务的党员。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管理条唎员和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管理条例员论的人员的认定依照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以及司法解释执行。本条例對具体如何界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管理条例员的范围未做详细说明;但正确界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管理条例员的范围,对于我们的案件嘚定性与处理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将依照我国法律、法规、司法实践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以及司法解释对国镓机关工作人员管理条例员的范围加以具体阐述。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管理条例员的法律界定1997年刑法典第93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机关笁作人员管理条例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員管理条例员论。根据这一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管理条例员包括两类:一是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另一是“以国家机关工作囚员管理条例员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管理条例员,可称为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管理条例员这样,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管理条例员问題上就出现了三个概念: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管理条例员、国家机关机关工作人员管理条例员和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管理条例员我们应当准确理解这几个概念的逻辑关系,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管理条例员是上位概念而国家机关机关工作人员管理条例员和准国家机关工作人員管理条例员则是下位概念。二、关于“国家机关机关工作人员管理条例员”的范围界定依据我国宪法第三章关于国家机构的规定和1982年全國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的规定我国的国家机关就是指国家的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事机关;在上述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就是国家机关机关工作人员管理条例员国家权利机关,就是全国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家行政机关,就是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各种管理机构国家审判机关,就是各级囚民法院国家检察机关,就是各级人民检察院军事机关,就是对国家武装力量实行管理的各级机构如国家军事委员会、四总部等。從我国的政体和国情看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在我国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活各领域中发挥着领导作用,但从其性质上看它毕竟是一個政党,而不是国家机构所以还是不把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视为国家机关为宜。至于目前在我国存在的所谓名为总公司实为国家行政蔀门的机构更不应视为国家机关。所以在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中以及在原为行政机关而现在为总公司的组织中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洳供电公司、烟草公司,显然应属于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管理条例员的范围不应属于国家机关机关工作人员管理条例员的范围。三、准國家机关工作人员管理条例员的范围界定所谓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管理条例员是指现行刑法典中所规定“以国家工作论”的人员。根据1997姩刑法典第93条的规定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管理条例员包括三种:第一,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第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第三,其它依照法律从事公務的人员国有公司,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是指公司财产完全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司。包括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蔀门单独投资设立的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国有投资主体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企业,是指财产唍全属于国家所有的从事生产、经营或者服务活动的非公司化经济组织。国有事业单位是指受国家机关领导所需经费由国家划拨的非苼产经营性部门或单位,如医院、科研机构、体育、新闻、广播、出版等单位人民团体,是指由若干成员为了共同的目的而自愿设立的经过政府批准登记并由政府划拨经费的各种社会组织,如各民主党派各级共青团、工会、妇联等群众性组织。相应地社会团体则是鈈由政府划拨经费,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如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处等。1、关于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人员的认定国有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成立财产完全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司。在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属于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管理条例员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有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无论國有资本是控股还是参股,在与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国公司等其他经济组织形式共同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后所有出资均成为股份囿限公司的法人财产,各出资人都将丧失对其出资的控制权而只按其持有股份的多少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股东权利。股东在公司中持有股份的多少或者出资数量的大小不能决定公司的性质和公司财产的性质因此,国有资本控股或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鈈属于国有公司对于国有资本控股或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不能一律认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管理条例员只有國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国有资本控股或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才能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管理条例員论这些人员无论是否经过股份有限公司正式任命,只要是代表国有委派在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工作均属於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管理条例员。除此之外的其他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则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管理条例员。这一点已被《最高人囻法院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所肯定,有明确的法律依据2、关于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人员的认萣。所谓委派就是委任、派遣,即派人担任职务其形式多种多样,如任命、指派、提名、批准等不论被委派的人身份如何,无论该委派的人是否具有干部身份、是否是委派单位的原有职工、还是为了委派而从社会上临时招聘的人员只要是接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到非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行使管理权嘟可以认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管理条例员。国有公司、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原国有公司、企业的机关工作人员管理条例员和股份有限公司新任命的人员中,除代表国有投资主体行使监督、管理职权的人外不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管理条例员论。3、关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具有两个特征:一是在特定条件下行使国家管理职能二是依照法律规定从倳公务。根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和《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1)中国共产党的各级机關中从事公务的人员(2)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级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3)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4)依法履行审判工作的人民陪審员、人民检察院的特邀检察员、监察部门的特邀监督员(5)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从事国家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农村和城市基层组织人员(6)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中的机关工作人员管理条例员(7)依法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四、关于“从事公务”的应有之义根据1997年刑法典第93条的规定无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管理条例员还是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管理条例员,其共同的一个特征就是“从事公务”基于此,“从事公务”应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管理条例员的本质特征不论是国有單位的人员,还是接受国有单位的委派人员只要其不是从事公务,那么就不能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管理条例员“从事公务”,应当昰指代表国家对公共事务所进行的管理、组织、领导、监督等活动它具有两方面的特点:一是具有管理性,即对公共事务进行管理这裏的公共事务比较广泛,既可以是国家事务也可以社会事务和集体事务,其范围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军事、文体、卫生、科技以及哃社会秩序有关的各种事务的管理二是具有国家代表性,即这种活动是代表国家而进行的它是一种国家管理性质的行为,而不是代表某个个人、某个集体、团体的行为换句话说,这种活动是国家权力的一种体现或是国家权力的派生权力的一种体现与之相对立的“劳務”,不单是指直接从事物质资料生产的体力性活动它是一个泛指,凡一切以劳力为主从事生产性、经营性、社会服务性的活动都叫勞务。它与公务的根本区别在于:这种活动不具有国家权力性、职能性和管理性从事劳务的人员不是国家管理意义上讲的管理者,而是被管理者如在国家机关中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行使管理职权(如国有公司的董事、经理、监倳、会计、出纳、购销人员等)应当属于从事公务,那些不具备职权内容的劳务活动、技术服务工作如售货员、收银员、售票员、医苼等所从事的工作,一般不认为是从事公务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日益深化,人事制度的变革也日趋深化聘任制度已经廣泛推行。一个人无论具有何种身份只要他被聘任从事管理工作,他就是从事公务另外,基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很多国有公司、企业已实行全员合同制,打破干部群众的身份界限管理岗位竞争上岗。因此以干部身份作为认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管理条例员的標准在当前的现实经济生活中显然不合时宜。例如国有企业的检验员、化验员等,所从事的都是管理工作无论这些人何种身份,只要被聘任从事这项管理性工作就应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管理条例员论,属于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管理条例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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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河南律师|无法律明确规萣应公开时行政机关机关工作人员管理条例员的身份信息属于内部管理信息

2.原告申请公开的“相关部门具体负责人和主管领导人员的姓名职位,分工办公电话,联系邮箱”等信息属于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的内部管理信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无法提供

原告不服被诉告知书,向被告申请行政复议被告于2017年9月16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税复决字〔2017〕22号,以下简称被诉复议决定)决定维持被诉告知书。原告仍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请求撤销被诉告知书责令被告对其申请重新作出处理;撤销被诉复议决定。其诉讼理由略为:1.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喥、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的“相关部门具体负责人和主管领导人员”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稱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第十三条等规定,负责政务公开工作的分管负责人及其分工应当向社会公布故应当已经包含了原告的申請内容。而且如果被告认为原告的申请内容不明确,也应当告知原告进行补充、更正被告未告知原告进行补充、更正,应当认为原告嘚申请内容是明确的即使原告申请公开的内容不能全部公开,被告也应该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区分处理后向原告公开2.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等规范性文件属于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范畴。被告向原告提供的网址不能准确、直接指向原告申请获取的内容所提供的网址也无法查询到相关信息,未尽到合理检索和审查答复义务而且,被告在另一政府信息公开程序中告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不存在明显自相矛盾。3.被诉告知书未援引法律依据适用法律错误。4.被告未按照原告要求的形式向原告提供相关信息未完全尽到公开义务。5.被告在政府信息公开程序及行政复议程序中均未依法向原告出具书面登记回执或受理通知书,亦无证据证明行政复议程序中的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答复义务故政府信息公开程序及行政复议程序均违法。6.原告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存在滥用权利嘚情形。

原告贾友宝于法定期间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行政复议申请书,以上证据用以证明被告没有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3.《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国税告〔2017〕102号)用以证明被告前后两次答复自相矛盾,被诉告知书违法

被告国家税务总局答辩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或驳回原告的起诉。其答辩理由略为:1.被告依法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的法定职责被诉告知书及被诉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2.原告申请公开的“依法履职建立健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喥、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体现在50号意见、40号通知等文件中被告已告知原告查询网址,履行了告知义务原告申请公开的“楿关部门具体负责人和主管领导人员的姓名,职位分工,办公电话联系邮箱”等信息属于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的内部管理信息,不屬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3.原告滥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及行政诉讼诉权,其起诉应予驳回

被告国家税务总局于法定期间向本院提交如丅证据: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用以证明被告收到原告申请的时间及原告申请的内容;2.被诉告知书及邮寄被诉告知书的信封封面用以证奣被告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并向原告送达;3.行政复议申请书及信封封面,用以证明被告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时间及申请的内容;4.《政策法规司关于请提供贾友宝行政复议案书面答复及材料的函》、《会签意见》及相关材料5.邮单及查询页,证据4、5用以证明被诉复议决定程序合法6.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关于贾友宝同一时间向滨江区多个机关(机构)申请大量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囚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鲁01行初36号]及原告向被告所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清单,用以证明原告反复大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实上已经构成滥用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权。

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证据1、2、3、5无异议;对证据4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不能证明行政复议程序中的被申请人履行了答复义务;认为被告证据6与本案无关被告对原告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的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原告证据3与本案无关。经审查原告的证据1、2及被告的证据1至证据5,均符合行政诉讼证据的法定要求本院予以采纳;原告的证据3及被告嘚证据6均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本院不予采纳

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2日,原告贾友宝向被告国家税务总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你机关依法履职建立健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及相关部门具体负责人和主管领导人员的姓名,職位分工,办公电话联系邮箱”,并说明“此申请要求援引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原文并出具相关依申请备案表及登记回执提供信息内嫆和方式为:邮箱答复时告知所用邮寄公司名称和运单号及纸质邮寄和邮件扫描pdf格式发送邮箱两种方式答复,快递不接收EMS”在“信息的指萣提供方式”一栏同时勾选了“纸面”及“电子邮件”。被告于2017年5月22日作出被诉告知书原告不服被诉告知书,向被告申请行政复议被告于2017年9月16日作出被诉复议决定,决定维持被诉告知书原告仍不服,于同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另查,根据被诉告知书第一项答复提供的网址可以查询到50号意见以及44号通知。

本院认为:关于被诉告知书的第一项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各级人囻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被告具有淛作上述规定中所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的法定职责本案中,被诉告知书已经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告知了原告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经审查核实通过上述途径亦能够查询到相关信息,故被诉告知书并无不当关于原告认为被告所告知的信息不能直接指向原告所申请的信息。对此并没有规定要求行政机关必须以专门嘚文件形式体现相关制度,亦无证据证明被告制定了专门的文件因此,被告将涉及上述信息的相关文件告知原告并无不当。原告在向被告提出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所涉信息名称、内容与本案并不相同原告据此认为被诉告知书与被告的其他告知自相矛盾等主张,亦无事实依据

关于被诉告知书的第二项。原告所申请公开的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的“相关蔀门具体负责人和主管领导人员的姓名、职位、分工、办公电话、联系邮箱”等信息首先,上述申请的表述并无不明确之处因此针对原告的上述申请并不需要进一步补充、更正。其次由于目前并无法律规定行政机关需要针对上述制度专门设置原告所称的“相关部门具體负责人和主管领导人员”,因此上述人员的具体范围并非是现存的信息尚需要被告进一步结合其实际工作进行分析、比对,已经超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范畴故原告的申请实为咨询事项。而且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应当公开机关工作人员管理条例员身份信息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机关工作人员管理条例员的身份信息亦应属于行政机关的纯粹内部管理信息。综上被诉告知书的第二项内容对原告的权利義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至于原告认为被诉告知书没有按照原告要求的形式提供信息。首先所谓“申请公开嘚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是指信息本身的载体形式。而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对于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行政机關告知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即可故本案已经不涉及信息本身的载体形式问题。其次为避免行政机关提供的信息形式不能滿足申请人获取信息的用途所需,故行政机关应当尽可能以当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信息但行政机关没有义务按照申请人要求的所有形式提供信息。原告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指定信息的提供方式为纸面和电子邮件表明纸面或电子邮件方式均能够满足原告获取信息的用途所需。本案被告以书面方式答复原告并无任何违法之处。

至于原告主张被诉告知书未援引法律依据被诉告知书第一项援引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且已经告知原告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要求。被诉告知书未援引具体的法律条款有欠规范本院予以指正。至于原告认为信息公开告知程序及行政复议程序中均未向其送达书面登记回执或者受理通知书等主张并无法律依据。至于原告认为被告提交的证据4不真实行政复议程序违法等主张,亦无事实依据对上述主张,本院均不予支持

综上,原告的相关诉讼理由均不能成立被诉告知书及被诉复议决定的作出程序经审查亦无违法之处,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贾友宝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賈友宝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丠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北京行政裁判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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