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长春市民政局发重要公告!这44项证明取消!
长春市民政局关于公布取消与长春市乡镇(街道)、村(社区)职能无关的民政类证明事项清单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省委、市委关于深化乡镇街道机构改革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工作部署要求,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减轻基层负担,经与市司法局研究确定取消与乡镇(街道)、村(社区)职能无关的民政类证明事项,现将清单予以公布请相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
长春市取消与乡镇(街道)、村(社区)职能无关的证明事项清单
改变索取方式变为实地踏查; 或者不再要求乡镇(街道)、村(社区)出具,直接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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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育证明(用于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领取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领取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父母扶助费、领取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父母奖励费等) |
不再要求乡镇(街道)、村(社区)出具直接取消 |
不再要求乡镇(街道)、村(社区)出具,直接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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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要求乡镇(街道)、村(社区)出具直接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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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要求乡镇(街道)、村(社区)出具,直接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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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要求乡镇(街道)、村(社区)出具直接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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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状况(未婚、初婚、再婚、离婚、丧偶)证明 |
改变索取方式,由当事人承诺具结保证 |
改变索取方式,通过查看社保个人缴费凭证获得;或者不再要求乡镇(街道)、村(社区)出具直接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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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索取方式,由当事人承诺; 或者不再要求乡镇(街道)、村(社区)出具直接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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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注销、死亡证明(家中死亡证明、自然死亡证明、去世多年证明、去世时间) |
改变索取方式,甴当事人承诺;或者不再要求乡镇(街道)、村(社区)出具直接取消 |
不再要求乡镇(街道)、村(社区)出具,直接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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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要求乡鎮(街道)、村(社区)出具直接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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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要求乡镇(街道)、村(社区)出具,直接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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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要求乡镇(街道)、村(社区)出具矗接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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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要求乡镇(街道)、村(社区)出具,直接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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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困难证明(包括年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
不再要求乡镇(街道)、村(社区)出具直接取消 |
不再要求乡镇(街道)、村(社区)出具,直接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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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入院治疗资料证明 |
不再要求乡镇(街道)、村(社区)出具直接取消 |
不再要求乡镇(街道)、村(社区)出具,直接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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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家庭经济困难子女上大学费用补助 |
不再要求乡镇(街道)、村(社区)出具直接取消 |
户籍困难家庭申请临时生活补助 |
不再要求乡镇(街道)、村(社区)出具,直接取消 |
不再要求乡镇(街道)、村(社区)出具直接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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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补助证明 |
不再要求乡镇(街道)、村(社区)出具,直接取消 |
不再要求乡镇(街道)、村(社区)出具直接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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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要求乡镇(街道)、村(社区)出具,直接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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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满释放人员临时救助证明 |
不再要求乡镇(街道)、村(社区)出具直接取消 |
不再要求乡镇(街道)、村(社区)出具,直接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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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要求乡镇(街道)、村(社区)出具直接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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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本、身份证等证件丢失证明 |
不再要求乡镇(街道)、村(社区)出具,直接取消 |
“农户”国家各项补贴收入证明 |
不再要求乡镇(街道)、村(社区)出具直接取消 |
不再要求乡镇(街道)、村(社区)出具,直接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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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要求乡镇(街道)、村(社区)出具直接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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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要求乡镇(街道)、村(社区)出具,直接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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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要求乡镇(街道)、村(社区)出具直接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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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要求乡镇(街道)、村(社区)出具,直接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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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低保、殡仪馆) |
不再要求乡镇(街道)、村(社区)出具直接取消 |
不再要求乡镇(街道)、村(社区)出具,直接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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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要求乡镇(街道)、村(社区)出具直接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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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要求乡镇(街道)、村(社区)出具,直接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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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偶后的未再婚未生育证奣 |
不再要求乡镇(街道)、村(社区)出具直接取消 |
不再要求乡镇(街道)、村(社区)出具,直接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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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正式工作证明、失业证明、無固定生活来源证明 |
不再要求乡镇(街道)、村(社区)出具直接取消 |
不再要求乡镇(街道)、村(社区)出具,直接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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