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单位:办税服务厅、管理科 責 任 人:承办人、科室长、主管局长、局长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办理扣缴税款登记义务人应当自辦理扣缴税款登记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款登记,领取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款登记证件;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办理扣缴税款登记义务人可以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款事项,不再发給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款登记证件” 2、《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款义務的办理扣缴税款登记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款登記”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款义務的办理扣缴税款登记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 1、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囻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齐全且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予以受理。 1.受理审核、录入资料 (1)查验纳税人出示证件是否有效 (2)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办理扣缴税款登记义务登记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確印章是否齐全; (3)审核办理扣缴税款登记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登记义务登记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一致,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办理扣缴税款登记义务人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4)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有誤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5)依据纳税人提供的协议合同等审核是否属逾期办理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登记,如逾期登记则进行违法违章处理后再办理登记事项 符合条件的,核准纳税人的办理扣缴税款登记义务登记信息如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办理扣缴稅款登记义务人,只在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办理扣缴税款登记义务事项经系统核定其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种;对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办理扣缴税款登记义务人,经系统录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登记信息 收取工本费并开具行政性收费票据交付纳税人,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3、不予受理时限:当日 本制度原文、相关表格及示范文本等材料在大庆政务公开网(http://)地税局网站上长期公布。 执行《大庆市地方税务局关於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执行《大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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