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以及股票买卖,谁提出申请,要经过谁审批,金额超100万,又必须谁来审批?

原标题::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师工作报告

河南凯旺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致:河南凯旺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河南凯旺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或“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
核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审核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
“《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
”)、《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
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
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
12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及《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凯旺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法律

为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本所
(包括本所指派经办本次发行上市的经办律师)

一、本所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律师工作报告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本所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是基于发行人向本所保证:发行人已向本所
提供为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所必需的书面资料或口头陈述,一切足以影响本律师
工作报告的事实和资料均已向本所披露;发行人向本所提供的资料和陈述真实、

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有资料上的签字
和/或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资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相一致。

三、本所在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时,对于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了法
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对
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
信评级机构、保荐机构、公证机构
(以下统称“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本所
在履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注意义务后,将其作为
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的依据;对于不是从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本所经核查
和验证后,将其作为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的依据;对于从公共机构抄录、复制的
材料,本所在其经该公共机构确认后,将其作为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的依据;对
于本所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至关重要而又无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根据发行
人、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其他相关机构、组织或个人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审慎核查

四、在本律师工作报告中,本所仅就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中华人民共和
“中国”)境内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并不对中国境外的其他任何法律管
辖区域的法律事项发表意见,也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资信评级、投资决
策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律师工作报告中对有关验资报告、财务报表、
审计报告、审核或鉴证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资信评级报告、保荐意见书等专业
文件以及中国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某些数据和/或结论的引用,并不意
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所根据《创业板审核规则》或《编报规则第
12号》的要求对有关事项发表
结论性意见,仅根据本所具有的法律专业知识及其他方面的一般知识而作出判
断,因此,本所提请本律师工作报告的使用者结合本所的法律意见及其他专业知

五、本所同意发行人在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券监
”)审核要求引用本律师工作报告的部分或全
部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六、本所同意发行人将本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申

请本次发行上市的必备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

本律师工作报告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
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在本律师工作报告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下述特定含义:

发行人、公司、本公司、
河南凯旺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或根据文意指整体变更前
的周口市凯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股份公司指河南凯旺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凯旺有限指周口市凯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前身
深圳凯旺指深圳市凯旺电子有限公司,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凯旺精密指周口市凯旺精密工业有限公司,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港润精密指周口市港润精密工业有限公司,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凯旺研究院指河南凯旺新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重庆杭达指重庆杭达电子有限公司,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海鑫精密指周口市海鑫精密工业有限公司,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惠州分公司指深圳市凯旺电子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
桐庐分公司指周口市凯旺精密工业有限公司浙江桐庐分公司
杭州分公司指周口市凯旺精密工业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本所经办本次发行上市的签字律师为:陈孝辉律师、江忠皓律师。

1、陈孝辉律师,本所专职律师,陈孝辉律师主要从事公司境内外上市、上
市公司再融资、上市公司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等领域的法律事务。曾为
603989)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提供法律服务。

联系电话:(0731)

2、江忠皓律师,本所专职律师,主要从事公司境内外上市、上市公司再融
资、上市公司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等领域的法律事务。曾为
大资产重组、(002125)定向增发等提供了法律服务。

联系电话:(0731)

二、制作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的工作过程

根据本所与发行人签订的《聘请律师协议》以及《编报规则第

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的
有关规定,本所核查和验证了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的有关法律事项,并出具法
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本所的具体工作内容和过程如下:

(1)凯旺有限整体变更。本所作为法律顾问,全程参与了凯旺有限整体变

(2)本次发行及上市法律顾问。本所协助发行人依法制订公司章程、议事
规则等规章制度,促进发行人的规范运作;参加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协调会,对发
行人的关联交易、同业竞争、募集资金运用、本次发行及上市方案及其他有关重
要问题进行讨论、论证,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供法律意见或建议;为发行人起草
或修订与本次发行及上市有关的重要合同、协议或其他重要法律文件;对发行人
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有关法律知识的培训。

(3)法律尽职调查。针对发行人的具体情况,本所向发行人提出了详细的
法律尽职调查提纲,并后续多次向发行人提出补充法律尽职调查清单,本所向发
行人及其有关人员详细解释了法律尽职调查的目的、要求以及资料收集和提供的
方法,收集、整理、审阅了有关文件资料;本所根据法律尽职调查的进展及有关
问题的具体情况,进行了多次补充法律尽职调查。

(4)核查和验证。在法律尽职调查过程中,本所按照《律师事务所证券法
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通过书面审查、实地调查、面谈、查询、查
证、函证、确认、计算、复核等方式,对本次发行及上市的有关法律事项进行了
必要而充分的核查,验证了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无论是否说明,本《律师工作报告》中所述的核查和验证结果均已经发行人
确认,并与本次发行及上市的保荐人及主承销商、申报会计师进行了充分沟通。

(5)撰写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在法律尽职调查的基础上,本所根
据相关事实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撰写并出
具本次发行及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与授权

本所律师查验了发行人提供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通知、表决票、议案、会议决议及会议
记录等正本复印件,并与发行人保存的相关文件原件进行比对。在此基础上,本
所律师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
业板注册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予以验证。

(一)发行人股东大会已依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

29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
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的议案》、《关于提
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处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有关事
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并决定于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议案。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
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的议案》、《关于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处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有关
事宜的议案》等议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关于本次发行上市议案的主要内容如

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
市方案的议案》等,本次发行的方案为:

①发行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②发行股票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简称“平台”),向平台会员提供债权在线记载、在线供应链信息
管理和在线融资等服务,甲方不可撤销地委托乙方将其持有的标的债权以本协议
约定的价格转让予资金方并授权乙方代为与资金方签订相关协议,在授权期限
内,除非乙方确定并明确表示标的债权不能成功转让,否则甲方对乙方的委托与
授权不可撤销,本协议项下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标的债权转让的授权有效期,该有
6日。标的债权信息如下:(1)债权编号(融信编号)
7,655,)及涉及的环保主
管部门网站公示信息,查询了百度等搜索引擎及
“河南凯旺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旺电子”“环境侵权”“污染事件”“环保事故”等关键词,核查了有关公司环保的媒体
报道情况,经上述核查,发行人已建项目和已经开工的在建项目均已履行环评手
续,报告期内,发行人生产经营各个环节均已采取合理措施降低了对环境的影响
程度。发行人污染物达标排放,环保部门现场检查未发现污染物超标排放的情况。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未收到当地环保部门对其排污达标以及检
测情况的任何书面异议。经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报告期
内不存在环保事故或重大群体性的环保事件,未发现有关发行人环保情况的重大

根据发行人确认、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宝安管理局、周口市生态环境局沈丘分
局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最近三年的生产经
营活动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不存在违反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而受到
行政处罚的情形。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所述,
发行人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并已取得有权政府主管部门出

综上所述,发行人生产经营总体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法规和要求。

(二)发行人的产品质量、技术监督标准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所核查,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最近三年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
的要求,不存在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批准程序、业务经营情况、募投项目的
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复文件、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资料。在此基
础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情况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予以验证。

(一)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A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方案>的议案》,发行人本次发行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为如下表:
项目名称使用募集资金金额(万元)实施主体
精密连接器及连接组件产能扩产项目

(2)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取得如下立项行

项目名称备案部门备案编号备案时间总投资额

据此,本所认为,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2、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涉及环境保护如下:

及连接组件产能扩产项目
周口市生态环境局周环审【2020】98号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周口市生态环境局周环审【

3、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用地情况

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涉及土地使用的项目已经取得豫(
2017)沈丘县不动产权第
证书》,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据此,本所认为,发行人募集资金的投资项目已获得发行人股东大会的批
准,并已根据有关规定取得了有权部门的备案,且已合法获得项目建设用地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合作与同业竞争

根据发行人书面说明并经核查,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涉及与他人进行
合作,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发行人主营业务一致,不会导致与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同业竞争的情形。

(三)发行人是否存在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原募集计划不一致的情形

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属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不存在前次募集资金的使
用与原募集计划不一致的情形。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的业务经营情况、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的《招
股说明书》(申报稿),查验了发行人出具的书面承诺、声明,并研究了国家相关
产业政策的规定。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情况是否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

(一)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与主营业务

1、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为:公司将抓住国家振兴电
子与信息工业化的历史机遇期,努力提升自身研发技术,制造出产品质量过硬,
信誉口碑良好的产品,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满足客户一站式采购需求,
将公司打造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专业电子精密线缆连接组件供应商。

2、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八、发行人的业务”所述,发行人的主营业
务为电子精密线缆连接组件的研发、生产及销售。

本所认为,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与主营业务一致。

(二)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的法律风险

发行人的上述业务发展目标在发行人现有的经营范围内,与其主营业务一
致,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八、发行人的业务”所述,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之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发行人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出具的书面承诺、声明、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等资料,登陆全国法院被
执行人信息查询网进行了查询。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诉讼、仲裁或行
政处罚的情况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以及其他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予以验证。

本所理解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是指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或本次
发行上市具有重大影响且情节严重的案件。

(一)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主管工商、质量监督、
税务、环境保护、劳动与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及本所核查,发行
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有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

5%以上的主要股东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适当核
查,该等股东不存在有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三)根据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陈海刚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适当核
查,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有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

二十一、发行人相关责任主体所作出的承诺及相关约束措施

本所律师审阅了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股东、发行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承诺及其相关措施。

经核查,上述主体已按照《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和《新股发行意见》的要
求出具承诺及其相关约束措施,相关承诺及相关约束措施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规章的禁止性规定,均系相关责任主体自愿依法作出,合法有效。

二十二、发行人私募投资基金股东的核查情况

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非自然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其出具
的说明文件,并经查询中国基金业协会信息公示系统。经核查,发行人现有股东
7名,包括凯鑫投资、周口定邦、周口聚邦、农民工返创、
周口产投、返乡创投、华淩投资。

本所对发行人非自然人股东凯鑫投资、周口产投、周口定邦、周口聚邦、农
民工返创、返乡创投、华淩投资是否涉及私募基金备案及
记问题进行了专项核查,结论如下: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中国证券投
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
定,私募基金系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凯鑫投资为主要从事对所属控股企业投资及管理,其股东为陈海刚和韩留
才,为两名自然人股东,以自有资金对外投资,其资产也未委托基金管理人进行

管理,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不需要履行相关备案或登记

2、周口定邦、周口聚邦

周口定邦、周口聚邦是的核心员工为持有股份而设立的特
定目的持股平台,以自有资金对外投资,除持有股份外,未向外募集资
金从事其他投资业务。因此,周口定邦、周口聚邦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投
资基金管理人,不需要履行相关备案或登记手续。

根据周口产投出具的说明,其入股发行人时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
集资金的情形,亦不存在聘请管理人管理公司日常经营及对外投资等经营性事宜
的情形,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不需要履行相关备案或登

农民工返创的登记备案情况:

(1)农民工返创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情况
农民工返创的管理人为河南鸿博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
1日核发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编号:
P1069170),河南鸿博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

农民工返创的基金信息备案情况具体如下:
基金名称河南省农民工返乡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管理人名称河南鸿博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返乡创投的登记备案情况:

(1)返乡创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登记情况
返乡创投的管理人为河南鸿博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
1日核发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编号:
P1069170),河南鸿博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

返乡创投的基金信息备案情况具体如下:
基金名称河南省返乡创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管理人名称河南鸿博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名称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华淩投资出具的说明,华淩投资系以自有资金向发行人投资,不存在以
公开或非公开的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情形,不存在委托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
资产的情形,也未担任任何私募投资基金的管理人,公司并非私募投资基金,也
不是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无需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
办理相关登记和备案手续。

1、凯鑫投资、周口定邦、周口聚邦、周口产投、华淩投资不属于私募投资
基金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不需要履行相关备案或登记手续。

2、农民工返创、返乡创投已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
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管理办法
(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了登记

二十三、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参与讨论并审阅了《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特别对发行人引用本所出
具的法律意见书及本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审阅,但未参与《招股说明

本所认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其摘要中引用的
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相关内容真实、准确,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不会因此引致法律风险。

二十四、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包括其境内控股子公司)
实行劳动合同制,发行人与员工均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员工
根据劳动合同承担义务和享受权利。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存
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的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
规定,用工单位应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对临时性、辅助性、季节性的工作,
以及技术含量较低、流动性较强的岗位采用劳务派遣用工,该等人员系用于相关
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岗位,不涉及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营业务的核心岗位。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符合《劳动合同法》及《劳务派遣暂行规

(二)员工社会保障情况

1、报告期内,公司及子公司员工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缴纳人数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按照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的相关规定,逐步完善员工社会保
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缴纳。由于公司员工中农村户籍人员较多,大部分已经缴纳了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不愿意重复缴纳城镇职工社
保。公司根据当地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为在职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对缴纳城乡居
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员工提供补贴,报销其所缴纳的社保
费用,并在厂区内为员工提供免费宿舍,以方便员工住宿,保障员工各项权益。

由于公司员工流动性较大、公司为员工报销社保费用存在一定的滞后性,截
至报告期各期末,公司为员工报销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用的人数占当期员工缴纳
54.80%、0%、79.76%,报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人
数占当期员工缴纳人数的比例分别为

2、尚未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人员情况及原因

除了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及城乡居民医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之外,尚未
缴纳社会保险的原因情况如下:

3、社会保障及住房公积金部门的证明

3月,沈丘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证明,河南凯旺电子科技
1日至今未受到我局的行政处罚;周口市凯旺精密
1日至今未受到我局的行政处罚。

3月,周口港润物流产业集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证明,
周口市港润精密工业有限公司依法为在册员工办理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
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五个险种,并及时缴纳,不存在欠缴情形,我局未
对其进行过任何劳动行政处罚。

3月,西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证明,周口市海鑫精密工
1日至今未受到我局的行政处罚。

3月,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证明,深圳市凯旺有限公
31日期间,无因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而被行

3月,周口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证明,河南凯旺电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不存在因住房公积金问题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周口市凯旺精密工业有
限公司不存在因住房公积金问题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周口市港润精密工业有
限公司不存在违反国家及地方住房公积金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和记录,亦不存在
因住房公积金缴存事宜而被追缴或被政府有关部门处罚的情形。

6日,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证明,深圳市凯旺电子
有限公司没有因违法违规而被我中心处罚的情况。

7日,洛阳市洛龙社会保险中心出具证明,凯旺研究院依法为
在册员工办理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五个险
种,并及时缴纳,未发现欠缴情形,我局未对其进行过任何劳动行政处罚。

8日,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大渡口区税务局出具的查询结果告知
书,证实重庆杭达不存在社保欠费情形,自成立以来未查询到违法违章记录。

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对报告期内曾存在部分员工未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情形,发行人控
股股东凯鑫投资及实际控制人陈海刚、韩留才出具承诺
将来被任何有权机构要求补缴全部或部分社会保险费用及住房公积金,或因此受
到任何处罚或损失,本公司/本人将代其承担全部费用,或在其必须先行支付该
等费用的情况下,及时给予全额补偿,以确保不会给及其子公司造成额
外支出及遭受任何损失,不会对其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
影响,本公司/本人就上述承诺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本所认为,发行人未为全部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事项不
属于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的员工社会保障事宜,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与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及《公

本《律师工作报告》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之目的使用,任何人不得将

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本叁份,贰份交发行人报深交所等相关部门和机构,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字页)

附件:发行人拥有的专利权

序号专利号专利类型专利名称专利权人申请日权利限制
4 ZL.0实用新型拨码开关
实用新型一种简易制成的
6 ZL.6实用新型一种拨码开关
7 ZL.9外观设计拨码开关
实用新型一种带信号灯的
实用新型一种具有信号灯
实用新型一种阻断防水芯
实用新型一种采用阻断防
实用新型一种用于摄像头
实用新型一种适合墙壁安
实用新型一种电连接器结
17 ZL.4外观设计摄像头连接器
18 ZL.4外观设计充电枪(一)
实用新型一种排线分线治
21 ZL.7外观设计排线分线治具
实用新型一种圆形航插插

序号专利号专利类型专利名称专利权人申请日权利限制
24 ZL.3外观设计圆形航插连接器
31 ZL.9外观设计防水插座
39 ZL.7外观设计同轴连接器模组
外观设计外模治具(RJ45

序号专利号专利类型专利名称专利权人申请日权利限制
实用新型一种充电连接座
实用新型一种充电连接座
实用新型一种简化结构的
实用新型一种带锁定结构
实用新型一种带美学灯光
实用新型一种智能充电桩
实用新型一种适用于户外
实用新型一种用于电动汽
实用新型一种用于防水连
实用新型一种密封型连接
实用新型一种用于室内雷
57 ZL.X外观设计落地式充电桩
外观设计公母防水连接器
外观设计公母防水连接器
外观设计公母防水连接器

序号专利号专利类型专利名称专利权人申请日权利限制
外观设计公母防水连接器
实用新型一种圆形防水连
实用新型一种防水型的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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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法律咨询手册》是1999 年中国社会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作者是检察日报法律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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