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人培(85)23号文件为什么在浙江得不到贯彻和全面落实
劳人培(85)23号《关于解决原下乡知青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首先是对解决知青的就业问题的认定。《通知》表明:“中央对知青上山下乡政策做了重大调整,各及党委和政府通过多种渠道和办法,使绝大多数原下乡插队知青得到了较为妥善的安排。”足见知青的“妥善的安排”都是经过“各级党委和政府通过多种汇道和办法,”是政府的行政行为,知青个人没有选择工作的权利,所以不论“妥善的安排”到乡镇企业,还是流落街头,个体经营,都是政府行政行为的“妥善安排”。为此,政府的行政行为对知青的安置,必须承担一切责任。没有任何理由和籍口不予认定这一历史事实。
《通知》接下来解决的是知青工龄计算问题,《通知》表明:“原插队知青工龄计算问题,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遗留下来的,需要从实际出发,给予妥善解决。经请示国务院原则同意。”足见国务院,劳动部早在1985年已下定决心,要解决特定历史条件下遗留下来的“原插队知青工龄计算问题”。并作了细则如下:
(一)凡在“文革”期间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知识青年,在他们到城镇参加工作以后,其在农村参加劳动的时间,可以与参加工作后的时间合并度算为连续工龄,他们参加工作的时间,从下乡插队之日算起。
(二)已安排工作的原下乡插队知识青年,按此通知精神计算工龄之后(下略)与同工龄的职工一视同仁。
(三)在一九六二年至“文革”开始前,由国家统一安排组织,下乡插队的知识青年,他们到城镇参加工作以后,在工龄计算上可以信照上述办法处理。
《通知》自始至终,没有出现已婚、农婚字样,也没有出现个体户、乡、镇企业职工不能计算工龄的规定。《通知》明明白白写着,凡符合《通知》(一)、(二)、(三)条的其中一条均可计算工龄。至于已婚、农婚、个体户、乡镇企业职工不能计算工龄,全都是地方政府捏造出来的无稽之谈。给农婚知青戴上农婚帽子,剥夺其知青权益,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是新中国成立后,以婚姻为由,却与婚姻法背道而驰,严重伤害公民合法权益,绝无仅有的冤案。这是某些官员不受法制规范,撒野犯浑,草菅民生,全凭个人的权力制造出来的。尤其是
在政治清明,社会和谐、国家繁荣、大喊民生的时候,仍旧得不到纠错,如些冷漠。如此不仁,令人匪夷所思。难道还要让一百年后历史学家来考证。来纠错,来摘错,来追认农婚知青的工龄。滑天下之大稽。
《通知》第(四)条:“解决原下乡知青插队期间的工龄计算问题是一项比较复杂细致的工作。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根据上述原则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后组织实施。要从维护安定团结的大局出发,把各有关方面的工作做好。切勿草率从事。要按原则办事,反对不正之风”。
什么叫:“要按照原则办事,反对不正之风”?劳人培(85)23号文件就是原则,是解决每一个知青工龄计算的“历史”遗留问题的,当时最有效的“历史”政策。凡是阉割劳人培(85)23号文件精神的地方政策,都是不“按原则办事”,任意解释劳人培(85)23号文件精神的“不正之风”。不正之风盛行之时,是民生受难之日。“要从维护安定团结的大局出发”,也就成了一句“纸上谈兵”的空话。地方政府是制造之起不稳定因素的始作俑者。
2000年5月15日,劳动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主持人,回复浙江知青李雪飞、陈莲莲同志的信中写道:“劳人培(1985)23号通知,是处理过去此类问题的有效政策,你在下乡期间,应该按这个通知计算工龄,也就是说你在工龄上的“历史”问题已由当时有效的历史政策认定了,谁又能改变历史。”
2000年8月10日,主持人在加复信中写道:“工龄是每位职工工作时的轨迹,是历史,历史不能重写,演义不是历史。工龄如何计算,从来帽中央主管部门(主要劳动部门)制定政策和解释”。
2001年7月1日,在回复中写道:“因为该执行的政策,我已经向你们介绍了,可是那位实在尊敬不起来的周行说了那么不该说的话,有损我的声誉,可以一笑了之,但对你们要解决的问题,于事无补”。
根据以上三封回复,可以证实劳人培(85)23号文件是我国最高层劳动部门制定的政策,是“经请示国务院原则同意”的,是任何地方政府(尤其是劳动部门)都必须不折不扣无条件执行的,地方政府是没有权力擅自更动和作出解释的。否则,地方政府不是在写历史而是在写“演义”。主持人可以“一笑了之”,是嗤之以鼻,讥笑地方官员的无知。而知青却不能一笑了之。因为工龄事关每个知青的工作轨迹,是鉴定知青对社会贡献的与否,是决定知青晚年民生安危的头等大事。
公务员工资如同胶缰野马一路飚升,快活得淋漓尽致,而“共和国的脊梁”为分担国家困难奉献青春的知青,却在维权路上磨牙,为计算工龄,为晚年温饱,不惜用自已头颅去撞政府官员铁石一般坚硬、冷酷、麻木的心。这种不文明的现象实在令人心酸。除此之外,知青还能怎么样。知青能做的,无非是象“祥林嫂”一样向政府部门诉苦,以博得上帝的怜悯,让他们省下一口饭来,让知青分享一下三十年改革开放成果的残渣余核。
省人社函(2010)228号文件,至今还戴着花岗岩脑代与知表“捣浆糊”,一面表彰浙政发(2009)62号文件“在全国率先把包括下乡知青在内未享受任何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纳入了参保范围”。为自已评功罢好——臭美。一面装疯卖傻蒙蔽过关声称:“下一步我们将加强调研,并积极向国家人社部反映,争取国家层面解决问题,同时我们也将在政策权限内,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完善现行的一些做法,”企业把自已酿成的过失,栽赃在国家头上。
劳人培(85)23号文件下达至今已有25年了,你们只要认真学习,彻底执行就可以了,还用什么“下一步我们将加强调研”、“争取国家层面解决问题”。知青都已经是六、七十岁的人了,没有时间跟你们“论待久战”,已到了“天地转,光阴追……只争夕朝”的穷途未路。请政府官员端正态度,面对现实,不要以为“喊冤”的都是“刁民”。知青不是任意摆部的“贱民”,他们也是人民,是以劳动群众为主体的社会基本成员。他们也有争取改善生活的权利。请善待知青。
让浙江“农婚”扎帽得解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