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新车出故障找哪个单位维权

导读:遇到车辆质量纠纷怎么办?相信很多消费者的第一反应就是:谁卖的找谁!这就是消费维权过程中普遍运用的“谁销售谁负责”原则。但是由于汽车销售行业所具有的特殊性与相应消费保护法规的不健全,使得“谁销售谁负责”这一常规维权做法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难以把握,为此引

  遇到车辆质量纠纷怎么办?相信很多的第一反应就是:谁卖的找谁!这就是过程中普遍运用的“谁销售谁负责”原则。但是由于汽车销售行业所具有的特殊性与相应消费保护法规的不健全,使得“谁销售谁负责”这一常规维权做法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难以把握,为此引发的纠纷更不在少数。本报罗列几大常见典型案例,希望对您在遇到此类纠纷时,能够提供些许帮助。

  典型1:此家买车彼家修

  2007年,家住浦东的李先生因为价格优惠,在嘉定的某4S店购买了一辆合资品牌汽车。由于该4S店离家实在太远,李先生购车后就一直在该品牌的浦东某4S店进行常规维修保养。

  新车买回家使用不到一个月,李先生就发现车辆在发动机低转速时,抖动严重甚至熄火。而对于汽车维修保养知之甚少的李先生,就将车辆开到浦东4S店进行维修。这一修不要紧,此后的两年间,因为这一问题,该4S店进行了数十次维修,先后更换水温传感器、怠速马达、节气门等多处零件,但故障依然无法排除,且出现发动机漏油等更为严重的问题。

  看着修得满目疮痍的爱车,愤怒的消费者要求该4S店“给说法”。而此时该4S店却称,车子不是在本店购买,要找说法就去找当时卖车的那家4S店,因为“谁销售谁负责”!

  在汽车消费过程中的确是遵循“谁销售谁负责”的原则。但是在李先生的这个汽车消费纠纷中,虽然车辆是在嘉定的4S店购买,但此后两年多的维修保养一直在浦东4S店进行。消费者已经与维修4S店就维修保养问题产生了合同关系,现在是因维修故障产生了纠纷,必须由维修4S店负责,而不能将责任推脱给当初卖车的4S店。

  如果维修4S店认为李先生买车的时候车辆就存在问题,也应该是由维修4S店来找卖车的4S店追偿,而不是让车主去大费干戈。这也直接体现了“谁销售谁负责”的原则精神。

  典型2:修不好那就换一家

  赵小姐在某品牌4S店购买了一辆轿车。在此后的一年多的时间里,赵小姐一直是在该4S店进行维修保养。但在一次行驶过程中,车辆空气悬挂故障灯突然亮起。4S店维修人员检测后认为是空气悬挂气泵与气管之间的密封件出现故障导致,为车主免费更换了密封件,随后报警灯果然不亮。

  之后的两个月内,警报灯多次亮起,维修站均通过更换密封件解决故障。考虑到该4S店对这一故障的多次维修未果,使赵小姐对该店维修技术产生怀疑,就换了一家4S店进行维修,这家4S店检修之后认为是减震出现故障,就调试了一下,但是问题仍没有解决。在维修的过程中,赵小姐认为这家4S店的维修技术甚至不如此前一家。于是又找到第一家4S店进行维修。而此时原卖车4S店却称“车主在别的4S店修过,能不能最终修好,自己不负责任。”

  在我国《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中明确指出,在车辆质保期内,同一故障两次维修不能解决问题的,经销商应该为消费者找其他4S店进行维修,同样,消费者也有权要求经销商将久修不好的车辆转到其他的4S店进行检测、维修。

  因此,消费者更换4S店维修并不能成为经销商推脱责任的依据。根据“谁销售谁负责”的原则,必须是由卖车4S店来承担维修责任以及此后的损失赔偿。如果该4S店认为车辆故障与另一4S店维修不当有关,可直接向检测机构申请鉴定,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典型3:商家关门找谁赔

  小王准备出手买车,由于看中的车型刚上市不久,各4S店均没有任何价格优惠。但却发现有一家二级经销商可以让利6000元,于是小王在这家二级经销商买了车,并就近选择一家4S店进行常规保养。

  一年半后,小王在驾车过程中发动机突然熄火,并伴随有方向失控、刹车失灵。所幸当时小王车速较低,没有发生。后经4S店维修人员检修后认定是汽油泵工作不良造成,就免费更换了燃油泵总成。但是没过几天,车辆再次出现同样的故障。这次4S店找来了厂方的技术人员对该车共同维修,但仍没有找到车辆故障病因。

  小王向该4S店提出一次性5000元,并延长整车质保。但是4S店却称,“我们可以继续给你修,赔偿则请去找卖车的。”而此时,小王才发现当初卖车的二级经销商已经关门了。

  在这起维修纠纷中,同样可以遵循“谁销售谁负责”的原则。因为二级经销商是不能直接从整车生产厂家中提车的,只能从相关品牌的4S店批量进车,再出售。可以说,该二级经销商并非最终销售者。也因此,消费者在无法找到当初卖车的二级经销商的情况下,可以根据买车时对方提供的购车统一发票,找到提供车辆的4S店,由这家4S店来承担赔偿责任。

  就这起案件来说,从4S店和厂方的几次维修过程不难看出,车辆故障明显是由生产环节造成,最终赔偿应由车辆生产厂家来负责。


在实际法律问题情景中,个案情况都有所差异,为了高效解决您的问题,保障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向专业律师说明情况,解决您的实际问题。

  • 商品房质量出现问题如何解决如果购买的商品房因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法院应支持买房户解除房屋买...

  • 商品房质量出现问题如何解决如果购买的商品房因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法院应支持买房户解除房屋买...

  • 专家答疑:要是新房出现质量问题该怎么办?李先生看过新房后,发现墙体开裂,于是拒绝收房,与开发商产生争...

  • 您好,可以申请解除强制措施!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号:1107197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号:

    昨日,市消保委发布2016年消费领域十大典型案例,其中涉及汽车、房屋、快递、保健品、电器、家装等消费领域。案例除有案情简介和处理结果外,还附有使用法规,提醒消费者依法维护自己权益。

    2016年3月,消费者董女士购买某实业公司商品房一套,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4969元,并于3月20日支付了总房价30%的首付款53万元。购房过程中,买卖双方就网签、停盘销售、退款等事项发生争议,消费者要求实业公司退款。

    市消保委调查发现,该实业公司将已售房屋同其他未销售的房屋一并向银行抵押,同时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停盘,用银行网络故障等理由拖延网签时间,导致该房屋无法按约定网签。最终,被投诉方同意退款。

    此案中,被投诉方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子向银行进行抵押,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消费者吴女士于2015年10月通过某快递公司邮寄价值人民币4.5万元的欧米茄手表发往成都,之后,快递公司告知消费者快递已经丢失,因没有保价,只能赔付邮费的3倍共计60元。

    快递公司对消费者反映的问题基本认可,但认为未保价或未支付保价费快件丢失、毁损、短少的,赔偿限额为所付资费的3倍。经协调,快递公司一次性补偿吴女士4万元。

    《邮政法》四十五条明确:“对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对于未购买保价的快件,按照《邮政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 ”本案中,快递公司应该按照遗失手表的实际价值给予赔偿。

    2016年11月,城阳区某洗浴会所通过朋友圈开展集赞送门票活动。个别消费者凭集赞领卡时得知 “需要38元工本费,并且目前无卡可领”。

    经核实,洗浴会所在朋友圈发布消息时,未标明“需要38元工本费”,且因准备不足导致无卡可领。经调解,洗浴会向消费者公告了活动时间并换卡,并保证今后开展活动时会明确标示。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洗浴会所应依承诺履行义务,否则构成违约。

    2015年12月,市南区某酒店及所属的自助餐厅同时公告停业,通知会员客户及老客户去协议酒店就餐。消费者要求退卡还钱,协商无果。

    经调查、协商,该酒店对客户储值卡进行酒店外卖产品等价兑换;持卡会员可以在国内有连锁酒店的地区就餐或购买产品;会员可以持卡到协议酒店消费,三项任选。期间共为261名消费者进行了产品兑换,总计42万余元。

    近年来,一些发卡商家因为深陷财务危机倒闭的现象时有发生,而且多集中在便民服务领域,易形成群体投诉。本案中,主管部门依法依理协调总部,最终化解了一起群体纠纷。

    2016年10月,消费者葛先生购买的玉米收割机出现发动机无法启动、变速箱损坏、玉米扒皮机运行不畅等问题,导致田间收割时间缩短、作业质量降低,影响了经济收益。经营者承诺可以退机,但一直不兑现。 处理结果

    消保委工作人员告知经营者,按照三包规定,消费者所购农机不符合退货条件,但其所售农机故障频出,对消费者的经济收益影响很大,同时,其做过的退货承诺应言而有信。最终,经销商同意履行承诺,为消费者办理全额退机手续。

    此案中,农机存在的质量问题已严重影响了正常使用,并且经销商做的退机承诺应该履行,否则会丧失消费者的信任。

    2015年10月,卢女士购买了某品牌冰箱,2016年7月冰箱在使用中自燃,造成近2万元经济损失。事故发生后,厂家送来备用冰箱,但备用冰箱使用不久再次出现故障,造成冰箱内食物变质损坏,卢女士遂要求厂家赔偿各类经济损失1.6万元。厂家迟迟没有答复和解决。

    消保委工作人员调查认为,该冰箱的安全隐患严重侵犯了消费者“安全保障权”,经调解,厂家同意赔偿各类损失共计1.6万元。

    本案中,消费者因使用存在技术缺陷的冰箱引发自燃,造成的经济损失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2016年2月,消费者高女士在黄岛某大型家居商场定购的地板一直未送货,而地板商店已关门,老板不知去向,所交18万多元的地板款面临着打水漂的风险。消费者到家居商场请求帮助,商场以货款不是他们收的为由推脱。

    消保委工作人员经反复调解,家居商场同意在春节前先行退还消费者部分货款,3月15日前退还全部货款,并给消费者相应的补偿。

    《消法》第四十三条:“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

    2016年11月,消费者姜先生在4S店购买一辆11.3万元的汽车。当月,该车变速箱出现故障,姜先生到4S店维修,之后该车变速箱出现漏油,姜先生到4S店要求换车,遭到拒绝。

    消保委工作人员向车行负责人讲解《消法》等法律法规,告知其应当履行法定义务。经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和解,4S店同意为姜先生更换一辆同型号的新车。

    《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条:“汽车售出后主要部件出现安全性能故障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免费进行修理、更换或者退货。 ”该案例中,姜先生购车15日内变速箱连续两次出现故障,车行应予以换货。

    2016年,消费者王女士在某电器商场购买了热水器一台,由于售后安装出现问题,导致厨房严重漏水,家中家具等均被浸泡,受损金额共计3万元,与商家协商赔偿无果。

    消保委工作人员经反复沟通,安装单位同意赔偿2万元,电器商场同意赔偿1万元。

    本案中,安装单位对工作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不到位,应承担主要责任;电器商场作为销售商家,应承担次要责任。

    2016年11月,4名70多岁老年消费者参加某保健品经营部举办的健康知识讲座,在讲师的诱导下购买了价值不菲的保健品,使用中发现保健品并没有商家宣传的功效,与商家协商退货不成。

    消保委调查发现,某保健品经营部的行为构成了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调解,经营者同意为4位老人退货,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2万余元。消保委责令保健品经营部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1万元。

    《消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本案中,根据以上法律法规,商家给予退货、行政执法部门对其处罚是完全应当的,老年消费者也要警惕这类宣传陷阱,不要被忽悠。(记者 赵健鹏 通讯员 门刚)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新车出问题去哪家4s店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