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对公账号委托支付给第三方的订单号查询咋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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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海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尔金融)与被告张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海尔金融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海尔金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张某某偿还借款本金14300元及借款利息、滞纳金、罚息(以未还本金143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2.诉讼费等由张某某承担。事实和理由:海尔金融与张某某签订电子《个人借款合同》,约定海尔金融向张某某提供借款,并约定了借款期限、借款利率、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送达地址等相关条款。借款合同签订后,海尔金融如约发放合计14300元,但张某某至今未还清全部借款本息。

 海尔金融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诚信信息识别服务协议》及《客户信息登记表》《关于延展合同有效期的续签协议》及《客户信息登记表》《关于变更服务项目价格的补充协议》《关于公司名称变更的告知函》《名称变更通知》《电子身份验证服务合作协议书》《身份验证业务合作协议书签约表》《个人借款合同》《数字签名验证意见书》《有关电子的有效性说明》、放款凭证、欠款明细表、张某某身份证照片及人脸识别照片等证据。张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质证的权利,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院依法推定海尔金融提交的上述证据是真实的,对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1月18日,张某某与海尔金融通过"海尔消费金融APP"平台以电子签名方式签订《个人借款合同》一份,约定:1.海尔金融向张某某提供借款14300元;借款期限自借款实际发放之日开始至最后一个还款日止;借款费率/利率按"等额本息"方式确定:借款人应于每个还款日以固定金额偿还借款本息,借款到期日归还剩余本金和利息,日利率为0.07%,月利率=日利率*30,借款利息自借款发放到借款人指定账户之日起计算,至借款人实际还款日止,借款期限为12期;还款日为自借款发放之日的次月起每月12日,借款人应于每个还款日偿还每期借款本息;借款人用于接收借款及还款的账户户名为张某某,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银行账号为62×××23。2.借款人未按期归还借款本息及其他费用的,应按逾期欠付款项的5%向贷款人支付滞纳金(最少30元人民币),按逾期次数加收;同时贷款人每天按欠款款项适用的合同利率上浮50%(百分之五十)计收罚息,直至借款人全部偿还借款本金、利息、滞纳金等全部应付贷款人款项。3.借款人指定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XXX作为发生争议时所涉诉讼文书的有效送达地址,上述送达地址适用于诉讼程序中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各个诉讼阶段;相关诉讼文书按上述地址进行送达,因无人签收、拒收等原因导致退回的,退回之日即为送达之日;上述送达地址如有变更,借款人必须在变更后三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否则按上述地址进行的送达仍然有效,未及时通知贷款人变更情况的,借款人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合同还约定了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2017年11月18日,海尔金融依约向张某某发放借款14300元,该笔借款,张某某未还款,尚欠本金14300元。2020年5月21日,北京天威诚信电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合同中张某某及海尔金融电子签名数字证书的有效性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海尔金融与张某某订立的《个人借款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约定。海尔金融依约履行了出借款项的义务,张某某应按约偿还借款本息,张某某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对本案纠纷的形成负全部责任。海尔金融要求张某某偿还欠付的借款本金,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合同约定,借款日利率为0.07%,月利率=日利率*30,张某某因逾期偿还借款应当负担的利息年利率应为0.07%*30*12=25.2%,海尔金融主张利息、滞纳金、罚息的总金额以未还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未超过合同约定,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海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300元及借款利息、滞纳金、罚息(利息、滞纳金及罚息的总金额,以借款本金143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8元,减半收取计79元,由张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给海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本期消费金融参考(7月1日-15日)聚焦消金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此外梳理分析了消金机构产品、渠道多样化态势,差异化竞争日益明显。

在保护消费者信息安全方面,个人数据保护成为全球共识,人民银行要求网络平台实现个人信息与金融机构的全面“断直连”;360借条因未及时整改违规收集个人信息现象,遭下架。在规范消金市场方面,苏宁消金股东苏宁易购、南京银行因违反《反垄断法》被罚50万; 兴业银行因不合规放贷、向房贷客户搭售意外险,遭监管通报;重庆银保监禁止银行合作机构向借款人收取息费;四川出台政策,向大学生发方互联网消费贷款须经批准。

1、因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整改方案未按时完成,360借条APP遭下架

7月8日,据市场消息,360数科旗下产品360借条APP已经下架。关于下架原因,360数科相关业务负责人回复,因为5月10日网信办通报的包括360借条在内的84款安全和网络借贷类APP违规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情况。360借条存在的主要问题为:违反必要原则和《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收集与其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未经用户同意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等。

解读:5月10日,国家网信办发布了《关于腾讯手机管家等84款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情况的通报》。通报显示,腾讯手机管家、猎豹清理大师、360手机卫士、百度手机卫士等36款安全管理类App,以及360借条、平安好贷、平安消费金融等48款网络借贷类App存在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情况。

2、助贷收费6%至7% 互联网流量“内卷”是主因?

近期,有监管人士称,大型互联网平台向金融机构收取导客引流费或者信息服务费,推高了融资成本,有平台收费标准高达6%-7%,而银行实际贷款利率只有4%-5%。在金融机构+互联网平台的助贷模式中,互联网平台的收费并不算低,但这一收费包含项目较多,不仅包括了获客、运营、前端风控、贷后服务等费用,还隐性地包括了部分坏账兜底。

解读:对互联网平台等市场主体的监管,可以行业治理为抓手抬高行业门槛,减少参与平台的数量,在较大程度上减少恶性竞争。金融业的牌照制就是最为典型的案例;另外,平台的行政监管要加强,包括平台在运营助贷业务时要符合相关政策、法规,如个人信息保护等,可以在保护消费者的同时,较大程度上改善行业面貌。

3、苏宁消金股东苏宁易购、南京银行因违反《反垄断法》被市场监管总局罚款50万

7月7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公告显示,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对互联网领域二十二起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件立案调查。苏宁消费金融主要发起股东苏宁易购、南京银行因上述原因均被罚50万元。对于市场监管总局的处罚,苏宁易购、南京银行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

“苏宁易购与南京银行设立合营企业并实施共同控制,属于《反垄断法》规定的经营者集中。2015年5月14日,合营企业注册成立,在此之前未向本机关申报,违反《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构成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市场监管总局认为。

解读:所谓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等情形。

4、不合规放贷、向房贷客户搭售意外险 兴业银行遭监管通报 公司紧急回应

7月7日,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发布通报显示,兴业银行存在默认勾选信用卡自动分期起始金额、适当性管理落实不到位、向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客户搭售人身意外险以及代销保险业务中欺骗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等6类违法违规问题,严重侵害了消费者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基本权利。

解读: 一直以来,央行和银保监会等监管部门都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作为重要议题,并于2020年10月出台《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定期集中通报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情况,不定期地对部分金融机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调查、通报。

据不完全统计,2020年以来,就有包括农业银行、邮储银行、人保寿险、浦发银行、中华财险、招联消费金融、新网银行、平安银行、马上消金、兴业银行在内的10家机构被银保监会消保局通报存在相关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5、消费贷硬蹭小微贷,湖北、海尔消费金融入局小微

目前,湖北消费金融旗下有循环贷产品,年化利率8%-20%;面向白领的菁英贷,年化利率14%-20%;房抵贷产品乐居贷,夫妻双方可贷40万元,年化利率16.8%-20%。湖北消费金融旗下还有一款面向自雇人士、农户的嗨享贷产品,该产品年化利率9%-18%,明显低于其他类型产品。从产品信息看,嗨享贷进件要求银行流水、营业执照等。

近期,海尔消费金融推出微店主贷,高薪招聘相关岗位人员。据消金界报道,海尔消费金融目前正在着微店主贷的风险量化分析经理,该职位要求负责小微商户相关三方数据的接入、测评等。

解读: 就是市场热度而言,小微信贷是当前市场的香饽饽。银行、小贷公司、互联网金融公司都在小微信贷上发力。小微普惠信贷,是监管倡导的方向,也成为当下相对宽松的业务风口。进军小微虽然能为业绩带来新的增长动力,但也暗藏风险。尤其对消费金融公司来讲,相比助贷平台,本身展业限制更多,经营贷更是禁区。

6、北银消金总经理胥京亮任职刚满一年又被替换 遭多次罚款共罚没超千万

7月6日晚,北京银保监局发布公告核准了李佳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下称“北银消金”)总经理的任职资格。北银消金此前的总经理为胥京亮,其于2020年6月24日被银保监核准北银消金总经理一职,任职距今刚满一年。此外,胥京亮于17年已被核准任职北银消金董事。启信宝显示,胥京亮目前仍任职北银消金董事一职,有北京银行背景。除胥京亮外,北银消金董事长、法人么毅、副董事长李立新及北银消金各高管几乎都有北京银行背景。

解读: 工商信息显示,包括时任董事长严晓燕、时任总经理宋文昌在内的大量董监高于2017年底退出北银消金高管名单,疑似进行管理层洗牌。值得一提的是,北银消金的大股东北京银行今年也收下多张罚单。

7、东北首家消金公司盛银消费金融再度“换帅” 新任总经理马驰来自盛京银行体系

近日,辽宁银保监局发布一则任职批复显示,监管核准了马驰担任盛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总经理的任职资格。据了解,新任总经理马驰来自盛京银行体系,拥有16年金融行业从业经验,历任盛京银行总行零售银行部副总经理兼零售信贷部总经理、盛京银行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副总经理。

盛银消金总资产40.63亿元,贷款余额37.09亿元,总体规模在行业排名比较靠后。虽然过去两年公司营业收入连续实现大幅增长,但业绩却陷入增收不增利的尴尬局面。数据显示,盛银消费金融2020年营业收入6.90亿元,同比增长104.14%,其2019年的营收相比2018年同比飙升1866%。对比之下,2020年盛银消费金融净利润0.45亿元,同比下降33.82%。

8、持牌消金机构高管变动频繁 年内21位董监高走马上任

今年以来,持牌消费金融机构董监高人员变动消息不断。截至6月30日,年内至少有12家持牌消金机构的21名董监高任职资格批复公告发布,在目前已开业的29家持牌消金机构中,董监高已“换人”的机构已超四成。

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数字经济研究中心主任陈文表示,“目前消金行业洗牌力度加大,董监高频繁变动是持牌消金机构应对挑战、调整战略布局、更好把握发展机遇的一种体现。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持牌消金机构首席风控官频繁变动,主要是受今年1月份银保监会发布《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办法》的影响。《办法》强调,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要素包括五方面内容,在权重分配方面有所不同。其中,公司治理与内控权重占比最高,达到28%;此外,资本管理占比12%,风险管理占比35%,专业服务质量占比15%,信息科技管理占比10%。在五大评级指标中,是否拥有较强的自主风控能力是机构之间拉开评分差距的关键。

9、沪农商行A股上市发行约9.6亿股 将积极争取理财子公司、消金牌照

7月5日晚间,沪农商行(601825.SH)在上交所发布首次公开股票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安排显示此次发行初步询价的报价时间为7月8日,网下发行申购日与网上申购日同为7月14日。截至2020年末,沪农商行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为8.8953元。

解读:完成上市后,沪农商行将成为A股第41家上市银行,也是今年第4家上市的银行。

10、持牌消费金融ABS融资“减速”,今年上半年发行规模同比降超2成

作为持牌消费金融公司重要的融资手段之一,消费贷资产证券化(以下简称“ABS”)发行今年出现了降温迹象。7月5日,记者统计发现,今年上半年共有捷信、兴业、湖北消费金融等三家消费金融公司通过发行ABS融资共61.08亿元。相比之下,2020年上半年,发行ABS的消金公司数量同是3家,额度达79.47亿元。即今年的发行规模较去年同期减少了23.14%。

解读: 从原因来看,在资金来源更趋多元化之外,这主要和消费金融公司客群受疫情负面影响相对更大,资产质量有恶化趋势,以及各家机构发展策略、风控标准调整等因素有关。多家研究机构预计,随着资产质量好转、市场信心恢复,消金ABS发行规模“回暖”有望。

11、广东地方银行消费贷利率现回调迹象 消费金融产品同质化显著

7月份以来,广东地区银行消费贷产品利率回调,审批额度也悄然收紧。5月份以来,各银行纷纷加码消费贷产品上线速度和营销力度,各种优惠政策迭出,使得消费贷呈现短期“放水”趋势,但从7月份开始,随着政策回撤,消费贷产品利率也有回调迹象。

今年以来,中小银行在消费贷领域的产品创新不断。如车位贷、二胎带、新婚贷、春耕贷等定制化产品迭出,有些银行甚至推出彩礼贷、墓地贷、三胎贷等“特色”信贷产品,引发市场及社会的广泛关注。

解读:各类产品频出的背后,是商业银行对深耕客群、差异化竞争的迫切需求。近消费金融是典型的场景化金融,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加强多元化服务,以满足消费者差异化的消费需求;其次是降息,这不是一味追求低利率,而是不给市场留下“高息”印象。

1、解读:个人信息"断直连"对引流助贷业务影响巨大 个人征信牌照会越来越香

7月7日,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给网络平台机构下发通知,要求网络平台实现个人信息与金融机构的全面“断直连”。上述通知下发对象主要是此前央行约谈的13家网络平台。

2021年4月29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金融管理部门联合对腾讯、京东金融、字节跳动等13家网络平台企业实际控制人或代表参加了约谈。这次约谈提到:网络平台要坚持金融活动全部纳入金融监管,金融业务必须持牌经营;打破信息垄断,严格通过持牌征信机构依法合规开展个人征信业务;强化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规范个人信息采集使用、营销宣传行为和格式文本合同,加强监督并规范与第三方机构的金融业务合作等。

解读:这意味着,引流、助贷、联合贷等业务均受到影响。7月8日,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局长郭武平点名指出,大型互联网平台导流收费6%-7%,推高了借贷成本。个人数据的应用,特别是在金融领域的应用需要严监管,这是趋势,也是全球行业共识。业内普遍认为,这对于个人征信机构是极大的利好,未来个人征信机构强大之后,可以推出自己的信用评分和模型。对于蚂蚁、腾讯、京东此类互联网巨头来讲,他们有更多的话语权。

2、重庆出台新政进一步规范互联网贷款业务 禁止银行合作机构向借款人收取息费

近日,重庆银保监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下称《通知》),从合作机构管理、合作业务管理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三方面对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明确要求。其中强调,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合作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借款人收取息费。

3、四川规范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监管 给大学生贷款须经批准

为加强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监管,四川银保监局、省委网信办、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六部门7月12日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即日起,除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外,省内其他各类金融机构均不得再向大学生群体发放互联网消费贷款。未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不得为大学生提供信贷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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