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说,益丰大药房是正规药店吗高毅是不是特别厉害呀?

  [裁判摘要]  即将毕业的大专院校在校学生以就业为目的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接受用人单位管理,按合同约定付出劳动;用人单位在明知求职者系在校学生的情况下,仍与之订立劳动合同并向其发放劳动报酬的,该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形成劳动合同关系。  原告:郭懿。  被告:江苏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毅,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郭懿因与被告江苏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丰公司)发生劳动争议纠纷,向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郭懿诉称:原告系南京市莫愁职业高级中学2008届毕业生。2007年10月原告至被告处进行求职登记,经被告人力资源部和总经理审核,同意试用。2007年 10月30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为期三年,自2007年10月30日起至2010年12月 30日止。2008年7月,被告益丰公司以对原、被告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持有异议为由,向南京市白下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不成立。南京市白下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8年8月19日做出仲裁决定,以原告系在校学生,不符合就业条件,不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原、被告间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处理范围为由,决定终结了仲裁活动。原告对此不服,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真实、合法、有效,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有效。  被告益丰公司辩称:原告郭懿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时的身份为在校学生,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在校学生不具备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工伤保险条例》也没有将在校学生纳入参保范围,亦充分说明在校学生不属于劳动者的范畴。同时原告也不具备劳动合同约定的录用条件。被告在招聘简章及与原告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录用条件是具备中专以上学历,而原告于2008年7月方毕业,其签约时并不具备被告要求的录用条件。因此,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名为劳动合同,实为实习合同,原、被告之间所建立的不是劳动关系,不属于劳动法调整的劳动法律关系。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  原告郭懿系江苏广播电视大学(南京市莫愁中等专业学校办学点)药学专业 2008届毕业生,于2008年7月毕业。2007年10月26日原告郭懿向被告益丰公司进行求职登记,并在被告益丰公司的求职人员登记表中登记其为南京市莫愁职业高级中学2008届毕业生,2007年是其实习年。 2007年10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书一份,期限三年,从2007年10月 30日起至2010年12月30日止;其中试用期60天,从2007年10月30日起至 2007年12月30日止。合同还约定,录用条件之一为具备中专或中专以上学历;原告从事营业员工作;试用期满后月工资收入不少于900元,试用期工资标准不低于同工种同岗位职工工资的80%等。2008年 7月21日,被告向南京市白下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确认其与原告之间的劳动关系不成立。南京市白下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查,依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于2008年8月19日作出仲裁决定,以原告系在校学生,不符合就业条件,不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在校学生勤工助学或实习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调整范围,故被告与原告之间的争议,不属劳动争议处理范围为由,决定终结了被告诉原告的仲裁活动,并于2008年8月27日送达了仲裁决定书。  另查明,被告益丰公司原名江苏益丰大药房有限公司,2008年7月21日经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白下分局核准更名为江苏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求职人员登记表、劳动合同书、仲裁申诉书、仲裁决定书、招聘简章、南京市莫愁中等专业学校证明、江苏广播电视大学毕业证书、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案一审的争议焦点是:原告郭懿与被告益丰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  首先,判断原告郭懿与被告益丰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要看原告郭懿是否具备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原告与被告益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已年满19周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就业年龄,具备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四条仅规定了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不适用劳动法,并未将在校学生排除在外,学生身份并不当然限制郭懿作为普通劳动者加入劳动力群体。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该条规定仅适用于在校生勤工助学的行为,并不能由此否定在校生的劳动权利,推定出在校生不具备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综上,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在校生不具备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故原告能够成为劳动关系的主体。  其次,原告郭懿于被告益丰公司处劳动的行为不属于意见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该条规定针对的是学生仍以在校学习为主,不以就业为目的,利用业余时间在单位进行社会实践打工补贴学费、生活费的情形。勤工助学和实习时,学生与单位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不需要明确岗位、报酬、福利待遇等。本案中,郭懿的情形显然不属于勤工助学或实习。郭懿在登记求职时,已完成了全部学习任务,明确向益丰公司表达了求职就业愿望,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书。郭懿在与益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亦按照规定内容为益丰公司付出劳动,益丰公司向郭懿支付劳动报酬,并对其进行管理,这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故益丰公司辩称双方系实习关系的理由不能成立。  第三,原告郭懿签约时虽不具备被告益丰公司要求的录用条件,但郭懿在填写益丰公司求职人员登记表时,明确告知了益丰公司其系2008届毕业生,2007年是学校规定的实习年,自己可以正常上班,但尚未毕业。益丰公司对此情形完全知晓,双方在此基础上就应聘、录用达成一致意见,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劳动合同的签订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存在欺诈、隐瞒事实或胁迫等情形,并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且郭懿已于2008年7月取得毕业证书,益丰公司辩称郭懿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理由亦不能成立。  综上,原告郭懿与被告益丰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据此,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于 2008年11月18日判决如下:  原告郭懿与被告益丰公司于2007年 10月30日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  益丰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理由是:1.被上诉人郭懿身份为在校学生,其在实习期不能办理社会保险,该关系也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因此,被上诉人不具备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2.一审判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显失公平。因被上诉人为在校学生,劳动保障部门不予办理社会保险,上诉人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和巨大风险。  被上诉人郭懿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确认了一审查明的事实。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  实习是以学习为目的,到相关单位参加社会实践,没有工资,不存在由实习生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岗位、报酬、福利待遇等情形。本案中,被上诉人郭懿虽于 2008年7月毕业,但其在2007年10月26日明确向上诉人益丰公司表达了求职就业愿望,并进行了求职登记,求职人员登记表中登记其为2008届毕业生,2007年是其实习年。2007年10月30日郭懿与益丰公司自愿签订了劳动合同。益丰公司对郭懿的情况完全知情,双方在此基础上就应聘、录用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了劳动合同,而且明确了岗位、报酬。该情形不应视为实习。郭懿与益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已年满 19周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就业年龄,具备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意见第十二条不能推定出在校生不具备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故上诉人的上述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上诉人益丰公司认为确认双方劳动关系有效显失公平的上诉理由,法院认为,益丰公司与郭懿签订劳动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双方利益也不存在重大失衡,不应视为显失公平。  综上,上诉人益丰公司与被上诉人郭懿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该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于2009年4月7日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老許
2021-07-24 2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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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城常德位于湖南省北部,自古便有“川黔咽喉,云贵门户”的美誉,是一座富有浪漫主义气息的现代化城市,综合实力常年稳居湖南省前三甲,随着长江经济带和环洞庭湖生态经济圈的加速建设,常德近些年迎来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常长高铁大动脉即将贯通,未来的发展潜力不可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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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人向来以吃苦耐劳、务实肯干著称,在全国各地、各行各业均取得了辉煌的成就。自改革开放以后,有一批敢打敢拼的常德商人抓住机遇,在经济高速发展的洪流中,取得了成功,收获了属于自己的财富。比如老许今天为大家介绍的这五位常德富商,便是其中的佼佼者,老许也特地整理出了他们的创业故事,以便大家作为榜样参考和学习。第五名:三金药业——邹节明家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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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节明,常德县人(现常德市鼎城区),出生于1943年,现年78岁,本科学历,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执业药师、博士生导师,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1966年,邹节明从武汉大学毕业后被分配至广西参与桂林中药厂的筹建,他曾当过药厂工人、技术员、研究室主任、技术与质检部门负责人、技术副厂长、厂长等职,1994年,在桂林中药厂的基础之上,邹节明发起组建三金药业集团,1997年,三金药业完成股份制改组,邹节明被推举为董事长,标志着他正式成为这家大型药企的实际控制人。他立足对传统中药生产工艺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创新,积极致力于实现中药现代化,使三金药业成长为国内现代中药制剂的领头企业之一,并于2009年正式挂牌上市。邹节明家族目前持有三金药业【002275】约45%的股份,除了担任三金集团和三金药业董事长外,他还兼任中国药典委员会委员等社会职务,曾荣获过全国优秀企业家、全国劳动模范、西部开发特别贡献奖、新中国70周年百名湖湘人物等诸多荣誉。邹节明家族目前拥有财富达55.8亿元。第四名:科力远集团——钟发平家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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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发平,常德桃源县人,出生于1966年,现年55岁,博士研究生学历,教授级高级工程师。钟发平从武汉大学获得博士学位之后进入清华大学任教,担任现代物理专业副教授,后被借调至原国家科委国家储能材料工程中心暨镍氢电池中试基地,担当总工程师重任,负责国家“九五”和“863”重大科技攻关项目——镍氢电池生产关键技术及成果转化。由于当时镍氢电池这一技术一直被外国公司“卡脖子”,1998年,钟发平回到湖南老家创办科力远新能源有限公司,立志“科技兴国,产业报国”。带领团队攻克了一个又一个技术难关,终于打破了外国对我们的技术封锁。2003年,钟发平带领科力远成功登陆上交所。钟发平现任科力远新能源【600478】董事长、总经理兼首席科学家,同时兼任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副会长,中国电池工业协会副理事长等社会职务,曾数次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中科院自然科学奖二等奖等荣誉。目前身价达63.2亿元。第三名:益丰大药房——高毅家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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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毅,常德鼎城区人,出生于1968年,现年53岁。高毅出生于一个医药世家,从学校毕业之后,高毅放弃了家里为他安排好的安逸工作,选择投身商海,他做过鞋帽生意,也与人合伙开过煤矿,但均以失败告终。1999年,他决定转型从事自己熟悉的医药行业,他和弟弟高峰等人一起凑了10万块钱,承包了德源药材公司下属的一家分公司,在经过2年的摸索后,他决定将业务由批发改为零售,并主打“平价”的口号,于是在2001年,第一家益丰大药房在常德滨湖路正式开业。由于价格实惠,益丰大药房一下子火了,高毅抓紧开设分店抢占市场,发展至今,益丰大药房已经拥有门店数量超4000家,员工超20000人,并于2015年成功挂牌上市。他曾获得中国医药产业改革开放四十年功勋人物、中国连锁药店十大领军人物、湖南十大杰出经济人物等诸多荣誉和称号,目前高毅家族拥有财富约126.5亿元,受股价波动影响,较上年缩水了约50亿元。第二名:东方雨虹——李卫国家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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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卫国,常德桃源人,出生于1965年,现年56岁,本科学历。李卫国1989年从湖南农大畜牧水产系毕业后被分配至长沙县职业中专担任教师,随后又相继调任至湖南省经济管理学院和湖南省统计局,90年代中期,在全国下海浪潮的影响下,李卫国辞去了统计局的安稳工作,投身到创业大军的队伍中,受当时住在统计局宿舍经常漏雨的启发,李卫国决定做防水材料,1995年,他创办了湖南长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由于彼时这一行业的市场稀缺度,短短一年时间,长虹防水便成为了湖南省内的防水行业龙头企业,他也顺势成为了百万富翁。然而李卫国的目标远不止如此,为了企业更大的发展,他做了一个大胆的决定,放弃在湖南打下的根基,挥师北上,带领着团队进驻北京开始了第二次创业,并于1998年注册成立了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有限公司,凭借优秀的产品质量,李卫国接连拿下例如人民大会堂防水工程等大订单,东方雨虹从此在防水界名声大噪。李卫国目前掌舵着东方雨虹【002271】和高能环境【603588】两家上市企业,其中东方雨虹的市值已经突破1200亿元大关,成为中国防水建材领域当之无愧的“霸主”,李卫国家族目前身价高达433.8亿元。并且值得一提的是,在去年10月份的《胡润百富榜》中,李卫国先生被披露的身价为285亿元,受益于其名下两家公司的股价大涨,在不到一年时间内,其财富便增长了近150亿元。第一名:鹏瑞集团——徐航家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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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航,常德澧县人,出生于1962年,现年59岁,硕士研究生学历,由于其父母工作调动的原因,徐航从小在广州长大。1987年,徐航从清华大学生物医学专业获得硕士学位后,进入到深圳安科医疗仪器公司工作,在此期间,他研发出中国第一台彩色B超仪,并因此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90年代初,徐航结识了比他大11岁的李西廷,两人相见恨晚一拍即合决定创业,加上后面的成明和,三人于1991年正式创办迈瑞医疗,三位创始人也被称为“迈瑞三剑客”。徐航有技术,李西廷有人脉,再加上迈瑞医疗坚持充当“低价杀手”的角色,使得迈瑞医疗迅速发展,成为中国第一家在美国纽交所上市的医疗设备公司。2012年,徐航选择退出迈瑞医疗管理层,仅保留了非独立董事一职,将工作重心转向了房地产和投资领域,大名鼎鼎的“亚洲第一豪宅”深圳湾一号便是由他率领的鹏瑞集团打造。徐航家族目前身价高达1469.2亿元,这1400多亿元中,有大部分是来自他持有的迈瑞医疗【300760】股份,倘若鹏瑞集团完成上市,这一数据恐怕还要大幅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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