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控帐户汇进的借款打到第三人账户怎么起诉怎么提?

郑重声明:严禁抄袭、违者必究,未经授权,不得转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规定,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二)该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三)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如果该笔钱款的所有权属于案外人,则法院不得执行;反之,如果该笔钱款的所有权属于被执行人,则法院可以执行。《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误汇”能够被理解为“交付”,则应当认为被执行人享有该笔钱款的所有权;反之,如果“误汇”不能够被理解为“交付”,则依旧是案外人享有该笔款项的所有权。《物权法》第23条规定的“交付”应当包含转移所有权的意思,而案外人的“误汇”行为明显是没有转移该笔钱款所有权给被执行人的意思。因此,应当认为“误汇”的行为不能理解为“交付”的行为,该笔钱款的所有权依旧属于案外人,案外人对该笔钱款的所有权能够排除法院的执行。综上,案外人误汇钱款进入被执行人已被冻结的银行账户,法院不得执行该钱款。附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维明街支行与青岛金赛实业有限公司、青岛喜盈门双驼轮胎有限公司执行异议案案情简介:维明街支行与双驼公司、青岛喜盈门家纺有限公司、青岛市喜盈门集团有限公司、纪某某、崔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院作出的(2011)石民三初字第0014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双驼公司、青岛喜盈门家纺有限公司、青岛市喜盈门集团有限公司、纪某某、崔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维明街支行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该院作出(2012)石执(协)字第00076一1号执行裁定,于2012年12月19日冻结双驼公司在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阳东城支行银行账号9020×××98户内的存款2073.673287万元(该账号余额为0元)。2013年6月14日,该院对被执行人双驼公司上述银行账号存款进行续冻(该账户余额为948012.07元)。2013年5月22日金赛公司通过电子银行转入该院冻结被执行人双驼公司上述银行账户948000元。次日,金赛公司以不当得利为由将双驼公司诉至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并申请保全了上述款项。后经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调解作出(2013)城民初字第2603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协议由双驼公司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3日内返还金赛公司人民币948000元。维明街支行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双驼公司上述银行账户存款,金赛公司以案外人身份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3日作出(2013)石执审字第0011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该院冻结被执行人双驼公司在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阳东城支行银行账号9020×××98存款948000元的执行。维明街支行不服该裁定,以金赛公司、双驼公司为被告,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一)判令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阳东城支行银行账号为9020×××98户内的948000元存款归双驼公司所有;(二)判令对双驼公司在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阳东城支行银行账号为9020×××98户内的存款948000元许可执行;(三)本案诉讼费由金赛公司及双驼公司承担。其主张的事实和理由是:(一)金赛公司据以提出执行异议的事实不构成不当得利,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调解作出(2013)城民初字第2603号民事调解书存在恶意串通阻碍维明街支行借款纠纷案执行的可能;(二)货币属于种类物,占有即所有,案涉948000元所有权归属于双驼公司;(三)维明街支行查封账户在先,对该账户的执行权优先。金赛公司一审答辩称:(一)金赛公司因操作失误,误将应该汇给青岛前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948000元工程款汇入了双驼公司账户。金赛公司与双驼公司无业务往来及前期欠付款项,发现误汇后即与双驼公司协调取回该款,因该账户被冻结无法取回,故通过提出执行异议请求中止执行。(二)双驼公司的对外意思表示并不是控制和支配该款,不构成占有的事实。(三)维明街支行虽然已近冻结双驼公司账户,但由于双驼公司的经营实际,其已经不可能通过冻结账户执行到任何款项。如果许可维明街支行的申请,对双驼公司及维明街支行均构成不当得利。双驼公司一审答辩称:(一)该款不属于双驼公司所有。双驼公司与金赛公司无业务往来,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双方的经营范围无任何关联。(二)如其与金赛公司恶意串通,不可能允许金赛公司向已被冻结的该账户汇款。(三)因该账户已被冻结,双驼公司无法取出该款退回,金赛公司只有通过向法院起诉申请冻结该账户才能保证该款项不被侵害。(四)根据(2013)城民初字第2603号民事调解书查明的事实,案涉款项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裁判原文节选一审【案号: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石民二初字第000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城民初字第2603号民事调解书对双驼公司构成不当得利的事实予以确认,维明街支行虽主张金赛公司、双驼公司存在恶意串通阻碍其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的可能性,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故对2013年5月22日金赛公司汇入双驼公司银行账户948000元、双驼公司为不当得利的事实,该院予以确认。不当得利作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在受益人与受损人之间发生不当得利返还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据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3)城民初字第2603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双驼公司负有向金赛公司返还948000元的义务。金赛公司辩称双驼公司对涉案款项既不构成占有的事实,也谈不上拥有所有权的事实,其行使的是物权请求权。但依据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所作出的民事调解书,金赛公司享有的是不当得利之债权请求权,且其也未能举证证明涉案款项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而成为特定之债,故对金赛公司的该项主张,该院不予采信。双驼公司认可其不当得利的事实,并愿意将涉案款项返还给金赛公司,只能证明其作为不当得利受益人主观上无恶意。维明街支行作为双驼公司的合法债权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冻结了双驼公司账户,现维明街支行请求对双驼公司该账户内的存款许可执行,与法不悖,应予支持。故该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阳东城支行银行账号9020×××98存款948000元属于双驼公司所有;二、许可维明街支行执行双驼公司在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阳东城支行银行账号9020×××98的存款948000元。案件受理费80元,由金赛公司、双驼公司各负担40元。二审【案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冀民一终字第204号】本案为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维明街支行作为申请执行人是否对被执行人双驼公司已被法院查封的账户内948000元享有执行权,应以该笔款项的所有权是否属于双驼公司为前提。关于金赛公司的付款行为是否发生货币所有权的转移问题。金赛公司主张,其因工作人员失误,错将争议款项打入双驼公司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账户,因其与双驼公司并无任何合同关系,故其将该款项打至双驼公司,是履行根本不存在的债务,故不发生不当得利之债权请求权,而发生的是原物返还请求权。但货币作为民法上一种典型的、具有高度替代性的种类物和消费物,其典型特性为占有即所有,货币基于此种法律特性以及作为价值媒介的流通功能,不发生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与占有回复之诉,否则货币的流通功能势必丧失殆尽,危及社会经济的正常交往。本案中,金赛公司通过网银的打款行为即体现了货币的价值媒介和流通性,金赛公司将该笔款项打入双驼公司账户后,双驼公司基于占有而获得该笔款项的所有权。如果双驼公司认可金赛公司所汇款项系误汇,则双驼公司与金赛公司之间发生返还同等价值、金额之货币的债权请求权,而不发生原物返还的物权请求权。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确认的亦是双驼公司返还金赛公司948000元,而并非指特定账户和特定款项。虽然该笔款项打入双驼公司账户时因该账户内没有其他款项与之混同,从而具有一定可识别性,但该笔款项并没有采取封金、保证金、专用账户等特殊加注,其依然具有货币的流通和使用功能之一般特性。故金赛公司主张涉案款项的权属并未发生转移,其基于物权请求权主张原物返还的请求,理据不足,该院不予支持。关于维明街支行是否对争议款项享有执行权的问题。维明街支行基于生效的民事判决,作为原审被告双驼公司合法债权人,于2012年12月19日冻结双驼公司在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阳东城支行银行9020×××98户内的存款20736732.87元(余额为0),并于2013年6月14日进行续冻。对于法院冻结的账户,其功能不仅是对账户内现有存款具有执行权,其在账户内存款为零的情况下依然续封的效果,是对该账户内未来财产价值的保全。金赛公司于2013年5月22日汇入双驼公司银行账户的948000元,双驼公司基于对该款项的占有而享有所有权,故维明街支行主张对该账户内款项的执行,于法有据,该院予以支持。综上,该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并无不当,金赛公司上诉理据不足,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金赛公司负担。再审【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提字第189号】本案争议焦点为:(一)金赛公司汇入双驼公司账户的948000元是否为双驼公司所有;(二)金赛公司的执行异议是否成立。(一)关于金赛公司汇入双驼公司账户的948000元是否为双驼公司所有的问题。金赛公司于2013年5月22日向双驼公司在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阳东城支行银行开立的账号为9020×××98的账户汇款948000元,该款进入该账户后,金赛公司即已失去了对该款的占有。维明街支行主张金赛公司与双驼公司系以恶意串通的方式阻碍维明街支行对双驼公司借款纠纷债务的执行,而非误汇,但其无证据证明金赛公司与双驼公司之间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关系,而金赛公司在本案一审期间提供了汇款过程、误汇原因的相应证据,故据已有证据可以认定金赛公司系在其与双驼公司无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形下,因错误操作而导致的汇款行为。货币系种类物,通常情形下,占有即所有,应当以占有状态确定货币的权利人。但在本案中,由于2012年12月19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该账户时,该账户余额为0;到期续冻及2013年5月22日金赛公司汇入948000元后,该账户除了此948000元及由此而产生的存款利息外,并无其他资金进入该账户,故该款并未因为进入双驼公司的该账户而与其他货币混同,已特定化。金赛公司虽实施了将该款误汇到双驼公司账户的行为,但金赛公司并无将该948000元支付给双驼公司的主观意思,双驼公司亦无接受此948000元的意思表示,故金赛公司将案涉款项汇入双驼公司在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阳东城支行银行开立的账户,仅系事实行为,而非金赛公司向双驼公司交付948000元。因该账户业已于2012年12月19日即因维明街支行的申请而被人民法院冻结,且冻结状态持续至今,双驼公司依常理亦不可能要求金赛公司将案涉款项汇入此账户。该款项虽然存储于双驼公司在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阳东城支行银行开立的账号为9020×××98的账户内,但该账户在2012年12月19日起即被人民法院冻结,金赛公司亦于误汇次日即申请对案涉款项进行保全,双驼公司既未以权利人的主观意思实际占有该款,亦无法使用、处分该款,故不应是该款的实际权利人。(二)关于金赛公司的执行异议是否成立的问题金赛公司于汇款次日以诉讼方式向双驼公司主张返还该款,双驼公司亦经调解同意返还该款,故应当认定双驼公司同意将在其被冻结的账户上的此款返还给金赛公司,金赛公司对该款享有实体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13号)第十五条的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故金赛公司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石执审字第0011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该院冻结被执行人双驼公司在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阳东城支行银行账号9020×××98存款948000元的执行,并无不当。综上,本案一审、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一、撤销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冀民一终字第204号民事判决及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石民二初字第00014号民事判决。二、驳回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维明街支行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8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均由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维明街支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提交成功是否继续回答问题?
手机回答更方便,互动更有趣,下载APP
展开全部公司都会开一个对公账户,也就是这个账户是企业的对公业务账户,这个账户记录着企业的业务款项的情况。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法取出:1、通过转账到法人私人账户取出。先去银行开立一个法人私人账户,去银行的对公账户以备用金、公司福利、劳务派遣费或者向新入职员工借款的名义,转账至法人私人账户。此方法只能得到转出总金额的80%,其余的20%会交税给税务部门。2、以报销的方式取出。购买一个对公账户的现金支票簿用于报销公司的活动经费或员工的公务支出。填写取现金额、出票日期、现金用途等支票信息,在支票上加盖公司法人印章和财务印章,带支票去银行即可取出钱款。取出金额若大于5万元要携带身份证件以及相关证明。拓展资料:公司账户的类型公司账户一般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1、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一个企业事业单位只能在一家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的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只能通过基本账户办理。2、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允许支取现金的专用存款账户,须经批准同意。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粮、棉、油收购资金、单位银行卡备用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及其他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3、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该账户可以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4、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范围:设立临时机构、异地临时经营活动、注册验资。已赞过已踩过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评论
收起推荐律师服务:
若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您详细描述您的问题,通过百度律临进行免费专业咨询
下载百度知道APP,抢鲜体验使用百度知道APP,立即抢鲜体验。你的手机镜头里或许有别人想知道的答案。扫描二维码下载
×个人、企业类侵权投诉
违法有害信息,请在下方选择后提交
类别色情低俗
涉嫌违法犯罪
时政信息不实
垃圾广告
低质灌水
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说明
做任务开宝箱累计完成0
个任务
10任务
50任务
100任务
200任务
任务列表加载中...
  “一切贷款需求都可以满足,都是银行正规产品”。9月中旬的一个下午,在昆明的一家贷款公司大厅里,挤满了因资金周转困难而来咨询办理贷款的人,晓鑫(化名)也是其中一员。在表达了想要借款的需求后,晓鑫被前来接待的人员单独拉去了一间小屋子。  “当时人很杂乱,总共接待我的中介人员加起来有4个人,我没有怀疑就签署了一份居间服务协议。”但在三天后,中介人员以“银行账户被封控”为由让晓鑫寻找担保人、提供代收账户再次进行借款操作时,半信半疑的晓鑫选择直接去银行咨询贷款业务,却顺利获批。这时她才惊觉,自己险些落入“黑中介”的AB贷套路。  “黑中介”捏造征信诱导借款人办理AB贷  “仅凭身份证,当天可放款”“无视黑白户,无条款贷款”“特殊渠道快速、低息贷款”……近年来,金融贷款乱象一直屡禁不止,贷款“黑中介”打着幌子诱骗借款人,稍不注意辨别就很容易上当受骗。  “如果资质好一定要去银行贷款,如果资质不好也要找正规的贷款公司,不能轻信‘黑中介’说的担保人模式,这不仅坑了自己更是坑了你的亲朋好友。”回忆起前述借款经历,晓鑫仍心有余悸。  在昆明打拼多年的她置办了房产,因为对银行借款流程了解不多,晓鑫以为办理房贷之后便无法从银行渠道再办理其他贷款,所以她将目光转向了市场上存在的各类贷款公司。  在多方了解后,晓鑫来到了一家贷款公司咨询,于是就出现了文章开头的一幕。  中介以“银行账户被封控,贷不到钱”为由让晓鑫提供另一个代收账户,该账户的归属人为晓鑫的担保人,担保人的身份可以是亲人也可以是朋友,需要提供身份证、银行卡账号、房产证明、缴纳公积金等材料。  同时,中介要向晓鑫收取12%的服务费。而据了解,当前贷款公司中介费普遍为3%-5%左右。考虑再三,她决定再去银行尝试申请贷款,经过审批,晓鑫从银行获得了一笔8万元的信用贷款,年利率4.18%。这时她才知道,贷款中介口中所谓的“银行账户被封控”只是诱导她办理AB贷的托词。  零壹研究院院长于百程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便是典型的AB贷,此类方式是一种不良中介的套路贷,表现方式为A申请贷款资质不够,无法通过银行贷款审批,由A寻找资质好的朋友亲人B为其担保,但实际上不良中介用了B的信息申请贷款,资金由A使用。AB贷其中有一个关键点,即B从担保人变为了贷款申请人,并且B往往并不知情也不自愿。AB贷极易引发矛盾纠纷,特别是对担保人B,被申请了贷款却不知情,如果A无法偿还,B不仅需要偿还,还会影响个人征信,同时此行为也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  担保人变身“借款人”背巨额负债  “关系特别好的朋友某天突然让你帮忙签字”“只要和朋友去贷款机构合个影就能帮他拿到贷款”……这样的忙你会帮吗?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在社交平台,也有不少借款人发布帖子分享曾经遭遇AB贷被骗的经历。  其中,有一类客户群体是像晓鑫这样资质并未出现问题的借款人,这时“黑中介”便会以“银行账户被封控”等托词诱导借款人办理AB贷,从而收取高额手续费;另一类则为征信“黑户”,不符合银行贷款资质又急需贷款的客户,遇到此类借款人,“黑中介”则会想方设法伪造银行贷款审批流程的截图,告知客户A因其风险系数高,需增加担保人,极力说服客户A寻找资质较好的客户B为其担保。  在“黑中介”的忽悠下,A和B都会单纯地认为B仅仅是为A提供一个简单的增信担保和收款账户而已,但事实却是A从始至终都没有参与贷款申请和审批流程,A能贷款成功完全是因为担保人B的良好资质。那么,如果A后期出现违约,所有的还款责任都将由B承担。  北京寻真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德悦指出,在AB贷这一套路中,所谓担保、增信等其实只是迷惑B的障眼法而已,往往在B以为这笔贷款对自己没有影响,对贷款风险不知情的情况下,由B提供担保或者直接以B的名义申请贷款,一旦该笔贷款出现问题,B是直接受害方。银行贷款业务中确实存在担保人的形式,但存在的前提是向担保人说清缘由,在担保人自愿承担风险的前提下提供的担保。而在AB贷中的担保则属于恶意骗贷,两者性质不同。  王德悦进一步表示,《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故AB贷中,若B作为担保人,当A无法履行还款义务时,将由B承担担保责任。  此类AB贷套路也引起了地方监管机构的重视,近日,福建银保监局发布的《关于防范不良贷款中介新型套路的风险提示》其中就提到了不良中介移花接木,采取“AB贷”,为缺乏资质客户套取信贷资金的情形。福建银保监局表示,在实际贷款办理中,不良中介并未为客户A申请贷款,而是使用客户B的身份信息申请贷款,借款人实质为B,但贷款资金却由客户A使用,客户B直至被银行催收才知本人是借款人而非担保人,中介公司会将矛头直指银行端的审批问题,并煽动客户与银行对质,极易引发矛盾纠纷。  应通过正规渠道办理贷款  当前,贷款中介市场鱼龙混杂,一些“黑中介”将目标锁定在收入不稳定人群,以“1分钟办理、无需审批”“仅凭身份证,当天可放款”“征信不好也能办”为噱头招揽客户。而被这些虚假信息迷惑双眼的借款人,一旦相信了“黑中介”的话术便踏入了他们编织的陷阱。  “从金融机构维度,应加强合作机构和贷款流程的规范审核,对于借款人的审核流程要规范,要对借款人本人和意愿进行核验确认。”在于百程看来,“从借款人和担保人维度,要多了解信贷知识,选择正规贷款渠道,有疑问多向官方渠道核实,在办理业务过程中慎重对待合同条款和签字授权,杜绝外部人员代客操作。”  而套路贷只有在形成既定事实之后才可以立案侦查。某地公安局经济犯罪案件受理接待中心人员向北京商报记者介绍称,“借款人从网上或小广告看到的贷款公司有部分不是很正规,套路贷只有发生既定事实才能深入调查,建议借款人还是通过正规金融机构贷款,不要通过此类渠道贷款”。  博通分析金融行业资深分析师王蓬博表示,此类贷款“黑中介”是监管禁止的,借款人应增强自身金融知识普及的覆盖面,一旦碰到类似套路贷的说法,一定要先去仔细询问银行,咨询正规的贷款机构,通过正规方式查看自己的账户是否存在冻结的情况。除此之外,一定要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个人信息,尽量通过正规的渠道去办理贷款,而不是通过“黑中介”去办理。  王德悦提醒借款人,不要随意提供担保,一旦成为担保人,债务人不履行还款责任时,担保人就会变成还款责任人。保护好个人信息,切不可随意授权个人信息。可以定期查询个人信用报告,了解自己的征信情况。  北京商报金融调查小组(责任编辑:王晓雨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网贷被骗贷款没到账要还款吗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