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怎样对总包服务费单位的安全管理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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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路面施工前安全监督管理
  针对复杂多变的路面施工安全管理形势,路政管理部门应顺势而为,多措并举,着重做好以下安全监管工作:一是强化安全生产意识,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安全教育。安全是一个永恒不变的话题,路政部门要督促、监管施工单位切实做好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工作,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生产意识。
  二是审查施工单位制定的施工组织方案、安全管理方案和应急预案。施工前,施工单位按照路政部门的引导进入施工现场,确定施工区域的范围,并对路面情况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分析, 包括路面的断面交通量、路面现状及条件、施工路段气候条件、地理位置等,必要时路政部门帮助提供、搜集相关信息和资料。施工单位制定详细的施工组织方案、施工安全管理方案和应急预案,及时报路政管理部门和交巡警部门审查,并组织好应急预案演练。
  三是强化路政、交巡警联动机制。路政管理部门和交巡警部门加强协作沟通,齐抓共管,对涉及现场安全管理的职责有明确规定的按照规定实施,对职责有部分重复的形成统一管理规定,防止出现“都管”或“都不管”现象。
  四是监督施工队伍强化自身建设。路政部门要求所有进场人员必须接受“三级”安全教育,对考试结果进行抽查,发现弄虚作假追究施工单位相关人员责任,情节特别严重的路政管理部门对其采取处罚甚至责令停工、退场等措施;同时,加强施工单位“三员”培训管理建设,确保持证上岗,从源头上减少施工安全的隐患;另外加强施工车辆和机械设备、人员安全以及过往车辆安全的监管,对进场的机械、车辆进行安全检查,严禁带病上路作业。
  五是路政管理部门监督施工单位按照相关要求将施工信息及时发布。施工单位应根据要求在开工前三至五日通过公众媒体和电子可变情报板,对即将施工道路的具体部位、时间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和通行车辆公布,警告过往车辆小心驾驶;同时制定分流车辆的方案,报路政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进行审查,保证路面施工按时完成,保证过往车辆的交通安全。( 来源: 中国公路网 作者:周陈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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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外包采掘施工单位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晋安监管一字〔2012〕17号)
中国 山西门户网站
&&&&&&&&发布日期:日
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外包采掘施工单位
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晋安监管一字〔2012〕17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太原钢铁(集团)公司、中条山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铝业山西分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对非煤矿山外包采掘施工单位的安全监管,提高矿山企业安全管理水平,防范采掘施工作业事故,依据《安全生产法》、《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20号令,以下简称20号令)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非煤矿山外包采掘施工单位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依法对非煤矿山采掘施工单位实行安全许可
  从事非煤矿山采掘施工的单位应按照国家安监总局20号令的规定,依法取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具备矿山工程施工资质。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非煤矿山采掘施工作业。
  山西省境内从事非煤矿山采掘施工的单位应按照省安监局《关于实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中有关事项的通知》(晋安监管一字〔号)等规定,在设区的市级安监部门申请办理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
&&&& 二、依法对非煤矿山外包采掘施工单位实行备案制度
  山西省境外已取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采掘施工单位在我省从事非煤矿山采掘施工作业和我省境内跨区(设区的市)从事采掘施工作业的单位,必须在项目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备案(见附表1),同时对其承包的采掘施工工程项目进行备案(见附表2),备案有效期为一年。
  外包采掘施工单位进行备案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三)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
  (四)矿山采掘施工相关技术人员职称、学历证书;
  (五)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
  (六)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七)安全生产责任书;
  (八)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九)采掘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十)施工设备清单;
  (十一)工伤保险单复印件;
  (十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十三)从事爆破作业的还应当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复印件。
  (十四)近年来从事矿山采掘施工业绩和安全情况证明材料;
  (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应提供的资料。
  三、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非煤矿山企业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对本企业包括外包采掘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并对协议施工的采掘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承担主体责任,对外包采掘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统一管理。
  外包采掘施工单位对承包工程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并对已承包的工程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项目负责人是承包工程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
  非煤矿山企业不得将采掘施工工程发包给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照的采掘施工单位。外包采掘施工单位不得将承包的工程再次转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四、强化对非煤矿山采掘施工单位的安全监管
  各级安监部门要加大对辖区内非煤矿山以及外包采掘施工单位的安全监管力度,严禁矿山企业以包代管,放松对本企业和外包采掘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对矿山企业违法将采掘施工工程发包给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照的采掘施工单位或采掘施工单位将承包的工程项目再次转包或转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要坚决依法从严查处;对非煤矿山企业发包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或采掘施工单位在采掘施工作业过程中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建议原发证部门暂扣或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加大对采掘施工作业事故查处力度
  对发生采掘施工作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同时建议发证机关暂扣或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表:1.山西省非煤矿山外包采掘施工单位基本情况备案表(略)
&&&&&&&& 2.山西省非煤矿山外包采掘施工工程备案表(略)
&&&&&&&&&&&&&&&&&&&&&&&&&&&&&&&&&&&&&&&&&&&&&&&&&&&&&&&&&& 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日
主办单位:山西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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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工程建设监理的安全责任
&&&&来源:毕业论文网
  【摘 要】本文针对工程建设监理法定的安全责任进行分析,认为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承担有限的安全责任,并就如何履行好监理的安全责任提出了工作建议。
  【关键词】工程建设 监理 安全责任
  工程建设监理从1988年正式推行至今。为我国各项工程建设的控制、管理和协调等发挥了重要作用。2004年,国务院颁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明确了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在近几年来,随着工程建设中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一些监理工程师被依法追究了行政、民事责任.有的甚至被追究了刑事责任。&监理是个筐,什么都能装&.&安全把监理队伍压扁了,人心压散了&等等这些抱怨也不是没有道理的。从过去没有安全监理责任。到承担安全监理责任,配套的政策没出台。取费标准难落实,工资待遇上不去.而安全责任却有新增加,甚至个别的事故处理对监理人员的安全责任有扩大化现象等等。面对新形势、新情况。如何调动监理单位工作积极性,尽职尽责按规定按程序进行监理,做好政府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助手、耳目,其意义重大。值此《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实施之际,笔者对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进行分析,以求形成共识、认真履责、共担责任、搞好安全生产工作。
  1、正确认识监理的安全责任和工作环境
  建设工程具有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生产环节多、参与主体多等特点.由于露天作业、高处作业、交叉作业等,施工中具有危险性、复杂性。改革开放以来,建筑市场大门大开,建筑行业改革步伐较大,原来的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发生了变化,尤其近十多年,建设规模越来越大,高大险难工程越来越多,新的施工技术材料工艺广泛使用,这些都给安全生产管理带来较大的挑战;同时从业人员的责任意识、风险意识、操作技能却没能同步跟上需求。
  安全生产的复杂性、艰巨性日益突出,重特大建筑安全生产事故时有发生。面对行业的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2o04年国务院颁布实施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了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主体的安全责任。其中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6条,勘察单位1条,设计单位1条,监理单位1条,其他提供出租机械设备、检测单位5条,施工单位19条,体现了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精神,也突出了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是否承担安全生产监理责任。无须争论。所谓的依据不足论、国际惯例论、业主委托论都站不住脚,都有悖于中国国情,都不符合&以人为本&的要求,应予以摒弃。我国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建立仅2O年时间,与建筑施工行业相比,监理行业还处于发育阶段,有一个成长发展进步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需要自身强壮,需要与社会磨合,需要社会认可,需要担当责任,同时担当责任中也蕴育着机会,谋求发展的权利和空间;在担当责任中呼吁社会界定划分监理责任.维护合法的权益。
  目前,我国社会经济正处于大转型时期,工程建设正处于大发展时期,建筑市场竞争十分激烈。各种利益矛盾突显,虚假招标、肢解发包、阴阳合同,违法转包、分包、挂靠等破坏建筑市场秩序的行为时有发生。国家已在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但有个过程,需要时间。因此。监理从业人员要正确认识到我国的国情、当前的社会环境和工作环境。认真履职尽责,有理有利有节工作,合理合情合法处事。
  2、监理承担有限安全责任
  施工单位对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对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负监管责任。国家和地方政府对此都有明文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作为参与工程建设的多方主体之一.应依法承担以下安全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履行下列职责:(1)制定质量、安全监理规划和质量、安全监理实施细则。(2)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及预防控制体系。(3)审查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工程质量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合格证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4)审查施工单位的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情况。(5)督促施工单位对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整改;情况严重的,责令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通报建设单位:对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6)对建筑工程拟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验收认可,对建设单位拨付工程款审核签字。(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和工程阶段性验收。(8)监督审查施工档案管理情况。并将监理档案移交建设单位。(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是行政法规,《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是地方性法规.有关条款都是监理单位应履行、承担的安全责任。归纳一下,监理的安全责任是有限的,主要有:一是制定规划;二是审查施工方案、人员证件、安全保证体系等;三是发现隐患督促整改;四是及时报告。事实上监理工作的最大风险就是工作内容的不确定性。确定了的责任,履行到位就是尽职尽责。国务院和山西省的条例明确了监理的安全责任,都是确定性工作,是便于实施的,也是能够实施的。作为监理工程师若能认真履责,该审查的,认真审查;该检查的,认真检查,该发现的隐患及时发现,督促整改;该报告的,及时报告。我想就会很少出事故,即使施工现场出了事故,监理做到位了,也会免责的。反观近年来的一些事故案例,我们一些监理工程师是没认真履责的.一些人甚至连有关建筑施工安全的强制性条文都不知道,对施工现场明显的违反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安全隐患视而不见,出了事故怨天尤人、推卸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纵观近年来一些典型建筑生产安全事故案例,刑事处罚往往套这一条&重大责任事故罪&,一个条件是&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另一个条件是&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这里的重大伤亡事故就是指发生了人员死亡的事故,而不是事故等级划分中的重大事故。工程建设中&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政府监督等主体都适用这一条.因为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主体法律法规上都有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此各方主体只有认真履责,工作到位,安全生产,和谐发展。
  3、如何履行好监理的安全责任
  (1)认识要到位。认识决定态度,态度支配着行为。因此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要提高对安全工作认识,要把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保护建筑施工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工作的基本出发点,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标志性工作来做,而且要做好,做到位。不要在该不该承担安全责任上做无谓的议论,一个不承担责任的行业是没有地位和生命力的。不要心存侥幸。要认清责任,勇敢面对,用责任心和智慧去搞好建筑安全的监理工作。
  (2)本领要到位。掌握、应用好建筑安全知识这种本领是履行好安全责任的前提。国务院和山西省条例都有一个共同的规定&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因此,作为一名从业人员,就要学习掌握有关建筑安全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规定。尤其是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中有关建筑施工安全的条文,必须掌握。不然的话,你怎么去&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其实,有关建筑施工安全的强制性条文也不多,监理是能掌握的,也是好操作的。监理单位要有计划、有目的地加强内部培训.提高每个监理工程师的安全知识水平,使其掌握本领,认真履责。
  (3)工作要到位。工作做到位是履行好安全责任的关键。如果你该做的工作做到位了,即使发生了事故也不会受到处罚。但如何才能做到工作到位呢?笔者认为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要做到心中有数医疗负压在口腔医学上的应用。要制定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要弄清楚施工中哪些是要审查的,哪些是要重点审查的:哪些施工部位和环节是危险性较大的,要重点巡查的。二是要认真审查。要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预防控制体系是否建立。比如国家规定的建筑面积1~5万mz的工程要至少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且要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如果监理没按规定去审查,或者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不够,或者证书过期等没审出来,都属没认真审查.出了事故,总监和监理人员要负责任的.等等。三是要发现隐患,督促整改。这一点要求的是监理工程师要能发现隐患,尤其是一些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隐患,你应当发现,你没有发现,是失职、不履责的行为,由此隐患而发生的事故,监理要承担安全责任的。比如危险性较大的模板工程。施工单位没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就去做了,你说我监理不知道,这个是你应当主动去发现的重大隐患。另外要做到位的事不同浓度地塞米松对腭胚突间充质细胞作用规律的研究情就是发现隐患怎么办?要立即发隐患整改通知单,目的是督促施工单位整改。一定要发书面的通知,现在许多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发现了隐患,有的甚至是重大隐患,喜欢发联系单。这个联系单和隐患整改通知单有本质区别,通知单必须回复的,是要落实的。现在许多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在这方面做的不好,不到位,主要原因一是不懂有关的安全标准规范,发现不了隐患。二是工作不主动不积极。以一个管理者自居。不巡视,不旁站。三是抹不开面子,下不了手。
  心存侥幸,但一旦出了事故是要承担责任的。所以监理从自我保护的角度来讲,一定要用好这个手段。再一个做到位的事就是要求暂停施工。发现重大隐患监理有权要求施工单位局部或者全面停工整改。这个暂停施工也应当有书面意见,这个暂停施工不需要建设单位同意,给他报告就可以的。若施工单位对监理发出的隐患整改通知书或暂停施工令拒不执行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主管部门。否则不停1二、不汇报、不报告都是不履责,工作不到位的表现。因此监理要制定计划、认真审查、主动发现隐患、及时采取通知、停工、报告等措施,这些都做了,做到位,那么就是工作到位,监理的安全责任也就履行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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