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个部门负责普通话钢琴考级哪个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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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普通话水平等级测试报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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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辅助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是通过计算机语音识别系统,部分代替人工评测,对普通话水平测试中应试人朗读的1~3题的语音标准程度进行辨识的评测工作。外文名National &Proficiency Test of &&&Chinese by Computer词条近义词&机测普通话词 条 用 法用作主语、并与、定语词 条 性 &质专有名词词组
【词条中文名称】计算机辅助普通话水平测试
【词条拼音名称】Jìsuànjī fǔzhù pǔtōnghuà shuǐpíng cèshì
【词条英译名称】National Proficiency Test of
Chinese by Computer
【词 条 释 义 】主谓词组
【词 条 性 质】专有名词词组
【词 条 用 法 】用作主语、并与、定语
【词 条 解 释 】利用计算机作为测试工具辅助开展国家普通话的测试和管理工作,通过信息技术手段来推进普通话测试和管理手段的科学化和现代化。
【 词条近义词 】机测普通话
【 词条反义词 】人工测试普通话[1]计算机辅助普通话水平测试(以下简称“机测”)是国家语言文字应用“十五”重点课题项目,2006年1月该项目通过了国家语委科研规划领导小组的鉴定,2006年国家语用司批准13各省市开展计算机辅助测试普通话试点工作,2009年国家语委开始在全国开展计算机辅助测试的全面铺开工作,2010年国家语言文字测试中心出台了《计算机辅助测试普通话评分试行办法》,对普通话水平测试试题中计算机无法进行比较辨识、需要通过人工进行评测的第四题出现的问题进行了规范。
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一直以来都是靠人工评测应试人的语音标准程度来完成测试任务的,一般一组测试都有2~3名普通话测试员同时评测一名应试人员。一天下来,这一组测试员的评测工作量约为30~40名应试人员。测试过程中要通过现场录音、现场打分、综合评测分值、计算平均分值、填写表格、登分,以及测试完成后的封存应试人试卷和录音磁带,报送上级测试中心组织抽查复审等程序,费时、费事、费力。测试员劳动强度高、神经高度紧张、一天8小时时刻保持注意力的高度紧张。如果应试人读得太快,稍不留神就会出现个别读音漏听、误判的现象。为了提高普通话测试的公平、公正、科学的评测,国家语言文字培训测试中心与安徽科大讯飞公司合作,授权安徽科大学讯飞公司开发了用于全国普通话测试的汉语通用语语音标准程度辨识软件。1. 应试人报名
2. 提供应试人信息
3. 现场应试人拍照
4. 核对应试人信息
5. 上传应试人信息
6. 设置报名与测试时间期限
7. 网络上传应试人信息
8. 打印准考证
9. 领取准考证1. 机测考场现场环境布置
2. 机测考场分区设置
3. 机测考区分布图公示
4. 机测分组人员公示
5. 机测相关考务工作
(1)考场记录单
(2)测试员监考分组
(3)应试人分组名单
6. 计算机测试系统分组试题任务分配1. 应试人进入待测室等候点名
2. 应试人抽机位号和备考样题
3. 应试人进入备考室准备应试内容
4. 应试人进入指定的测试考场
5. 应试人戴好耳机准备测试
6. 应试人上机准备测试1. 主考机现场分发测试试题
2. 应试人输入并核对考生信息
3. 计算机系统测试设备并调试音量
4. 应试人依照计算机给定的第1~3题所示文字,按要求读出测试内容
5. 应试人依照计算机给定的第4题两个题目,二选一,口头围绕题目表述相关内容
6. 应试人测试完毕摘下耳机离开测试现场
7. 机测系统自动对应试人第1~3题语料进行评测
8. 测试任务全部完成后上传考生已测语料包1. 设置第四题接收打分任务和参与打分的时限
2. 第四题打分任务分组分发
3. 普通话测试员接受打分任务
4. 普通话测试员开始对第四题进行背靠背打分,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任务
5. 对打分成绩差异超过设定值的成绩进行复审
6. 认定复审和打分成绩。
7. 汇总打分成绩1. 网上确认成绩并打印证书
2. 报省级语言文字培训测试中心,对测试成绩表的有效性盖章确认
3. 报省语委办,核对成绩并在证书证书上盖印确认
4. 对达到合格等级的应试人发证。[2]本系统为国家普通话水平智能测评系统,其考试流程如下:登录页面机测页面是由考试主机直接分发给应试考生的。考生只要戴好耳机,等待主机分发试题,即可出现考生的登录页面。智能测试软件启动之后,系统弹出佩戴耳机的提示,请点击“下一步”按钮继续。输入并核对信息 1. 进入用户登录页面:输入应试考生考号的后4位考号,并核对
考生姓名、身份证号是否为考生本人,即可确认,如因输入错误,导致页面出现错误信息,考生可以点击”返回“按钮,重新输入考生信息并再次确认。
2 信息确认:考生确认准考证号无误之后即可点击“进入”按钮,开始测试。系统试音 进入测试之前,系统会提示应试考生”听到“嘟”的一声后朗读界面上的提示文字,以便给系统提供用声音音量,以对用户电脑的声音设备进行检测,并对麦克风音量进行调节。第一题:读单音节字词(100音节)
第一题读单音节词,是在有文字凭借下对语音标准程度的测评,单音节词没有语境,因此要把声音发完整,读音要有动程,声调调至读音要
试音提示操作到位,阴平、阳平声调调值高度要升到位,上声声调要读出曲折度,去声声调要降到位。
第一题朗读完毕后,请按右下角“下一题”按钮,进入第二题测
第二题:读多音节词语(100个音节)
第二题读多音节词语,要把一个词连起来读,不要把词分开读或一顿一顿地读。由于一个词的朗读会有相应的语流音变,因此本题考查的是有一定语境下的普通话标准程度。其中包括上声与上声相连、上声与非上声与非上声相连,儿化韵、轻声第一题读单音节字词词,词的重音与次重音等。
读完本题内容后,请按右下角“下一题”按钮,进入第三题的页面。
第三题:朗读短文
第三题朗读短文,要按短文后的提示音正确朗读。由于是短文,这道题是具有语境的朗读材料,因此不要一个字一个字地读,也不要一个词一个词地读,要一句话一句话地朗读,注意不要回读,同时注意标点符号的停顿。
朗读完材料后,请按右下角“下一题”按钮,进入第四题的页面。第二题读多音节词语
第四题:命题说话
第四题页面出现后,有2个题目供选择,考生不要点击题目,而是直接朗读出自己选中的题目,然后围绕
话题说话。本题是对没有文字凭借下的应试者语言能力的测评,因此考生不要写成书面作文,或使用网上出现的命题说话范文。这会被测试员认定为口语化差或雷同而扣除分数,导致考生成绩不理想。一定要围绕话题用自己的语言说话、聊天。第三题朗读短文
命题说话时间要说满三分钟,即考生要注意查看屏幕下方的时间进度条全部运行到结束,此事说话题目即为说满了三分钟。页面出现”祝你考试顺利“。
测试全部完成,考试结束。系统进入最后评测阶段。考生在测试过程中应注意如下事项:第四题命题说话
1. 每一题测试前系统都会有一段提示音,请在提示音结束并听到“嘟”的一声后,再开始朗读。
2. 考试过程中,请以适中的音量答题。
3. 前三题读完后,请立即点击右下角“下一题 &按钮,进入下一题测试;最后第四题要说完时间段。
4. 考生测试时,尤其是第四题说话工程中不要说与命题话题无关的内容,或者不说话,这些情况都会导致考生成绩不高,甚至0分的情况。测试结束一、根据《普通话水平测试大纲》(教语用[2003]2号),结合计算机辅助普通话水平测试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二、读单音节字词、读多音节词语、朗读短文三项,由国家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认定的计算机辅助普通话水平测试系统评定分数。
三、命题说话项由测试员评定分数。
(1)语音标准程度,共25分。分六档:
一档:语音标准,或极少有失误。扣0分、1分、2分。
二档:语音错误在10次以下,有方音但不明显。扣3分、4分。
三档:语音错误在10次以下,但方音比较明显;或语音错误在10次—15次之间,有方音但不明显。扣5分、6分。
四档:语音错误在10—15次之间,方音比较明显。扣7分、8分。
五档:语音错误超过15次,方音明显。扣9分、10分、11分。
六档:语音错误多,方音重。扣12分、13分、14分。
(2)词汇语法规范程度,共10分。分三档:
一档:词汇、语法规范。扣0分。
二档:词汇、语法偶有不规范的情况。扣1分、2分。
三档:词汇、语法屡有不规范的情况。扣3分、4分。
(3)自然流畅程度,共5分。分三档:
一档:语言自然流畅,扣0分。
二档:语言基本流畅,口语化较差,有背稿子的表现。扣0.5分、1分。
三档:语言不连贯,语调生硬。扣2分、3分。
(4)说话不足3分钟,酌情扣分:缺时1分钟以内(含1分钟),扣1分、2分、3分;缺时1分钟以上,扣4分、5分、6分;说话不满30秒(含30秒),本测试项成绩计为0分。
(5)离题、内容雷同,视程度扣4分、5分、6分。
(6)无效话语,累计占时酌情扣分:累计占时1分钟以内(含1分钟),扣1分、2分、3分;累计占时1分钟以上,扣4分、5分、6分;有效话语不满30秒(含30秒),本测试项成绩计为0分。
四、本试行办法由国家语委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负责解释。1.减轻了测试员的工作强度;
2.降低了应试考生的紧张心理;
3.保证了测试的公平与公正;
4.增强了考试的信度;
5.提高了考试的效度。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
关于印发《计算机辅助普通话水平测试试点业务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国语普测[201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话培训测试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
现将《计算机辅助普通话水平测试试点业务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中心。
附件:计算机辅助普通话水平测试试点业务指导意见(试行)
国家语委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
二〇一〇年九月三日
报送:卫红同志,教育部语用司、语信司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语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语委办
计算机辅助普通话水平测试试点业务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条 开展计算机辅助普通话水平测试(以下称“机辅测试”)试点,是积累机辅测试实践经验,进一步完善机辅测试系统,推进测试管理规范化、科学化的有效措施。为保证测试质量,确保试点规范、有序、健康发展并取得实效,特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各省(区、市)开展机辅测试试点应报经教育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批准,同时将其制订的试点和推广应用总体规划方案报送国家语委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备案。
第三条 经批准开展试点的省(区、市)应认真落实其试点和推广应用总体规划方案,按照方案确定的范围和时限开展试点。要坚持“科学、规范、积极、稳妥”的原则,在部分测试站(点)先行试点,认真总结和积累实践经验再行推广。
第四条 各试点省(区、市)应统一使用由国家语委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集中建设、由全国普通话培训测试信息资源中心统一管理和维护的普通话水平测试信息管理系统。
第五条 各试点省(区、市)确定的机辅测试试点考点,其考场设置和装备条件等,应符合《计算机辅助普通话水平测试操作规程(试行)》(教语用司函[2008]23号)的相关要求。
第六条 各试点省(区、市)应对相关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考务人员进行机辅测试的适应性培训,使其掌握机辅测试的相关知识,具备开展机辅测试所需的基本技能。
第七条 各试点的省(区、市)可根据《计算机辅助普通话水平测试评分试行办法》(教语用司函[2009]5号)制订评分实施细则,并对参与机辅测试评分的测试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八条 各试点省(区、市)应在部分测试站(点)先行试点过程中,现场采集适当数量、等级分布比较合理的测试有效语音样本,并利用上述样本进行人工测试和机辅测试的对比实验。实验报告应报送国家语委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备案,同时抄送机辅测试系统研制单位用于进一步完善该系统。
第九条 各试点省(区、市)的省级测试机构应加强对所属试点测试站(点)的监督和管理,明确各级测试机构的职责、权力和义务,认真探索、总结加强机辅测试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和实践经验,促进机辅测试的规范管理和科学发展。
第十条 各试点省(区、市)的省级测试机构应加强对机辅测试试点的跟踪研究和质量监控,以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机辅测试系统,保证测试质量,维护考生权益和测试信誉。
第十一条 各试点省(区、市)的省级测试机构对下列情况应组织进行人工复审,并以复审成绩作为颁发证书的依据:
1.一级复审:考生的机辅测试成绩达到普通话水平一级标准的,应组织进行人工复审;复审成绩达到一级甲等的,应报送国家语委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复审确认。
2.异常复审:考生的语音数据或评测数据明显异常的,应组织进行人工复审,必要时可重新进行测试。
3.抽查复审:原则上每批次测试都应抽查复审,且人工复审的数量不低于本批次测试总数的1%,重点对机辅测试成绩与等级标准分值临界(正负1分)的情况进行人工复审。
各试点省(区、市)的省级测试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和本地实际,适当扩大复审的范围和比例。
第十二条 各试点省(区、市)的省级测试机构应针对试点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及时组织专家和测试员进行研讨,并将具体情况报告国家语委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同时向机辅测试系统研制单位通报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各试点省(区、市)应对每年度开展试点情况、执行试点和推广应用总体规划方案情况进行总结,并书面报告教育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和国家语委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
第十四条 国家语委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负责协调和督促机辅测试系统研制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和各地的需求,及时为各试点省(区、市)开展试点提供保障服务。
第十五条 国家语委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应针对试点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和不足,及时组织研究和制定应对措施;针对试点中发现的主要技术问题,联合各方力量进行攻关。
第十六条 国家语委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应进一步加强对各试点省(区、市)的业务指导、质量监督和检查评估,总结、宣传和推广好的经验,组织研究解决突出问题。
第十七条 各试点省(区、市)可参照本意见,结合本省(区、市)的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意见由国家语委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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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西省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下一篇:&&
&稿源: 省语委办
文章作者:
更新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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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教育局,高等院校:
&&&&& 为加强全省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管理,根据教育部、国家语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省制定了《江西省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各地(校)在执行过程中如有其他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至省语委办(省教育厅语工处),联系人:杨溢;联系电话0791——8629811。
&&&&&&&&&&&&&&&&&&&&&&&&&&&&&&&&&&&&&&&&&&&&&&&&&&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四日
江西省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省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的规范管理,做好全省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的打印和发放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以下简称等级证书)是持证人测试成绩的凭证,由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监制,全国通用,由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统一打印核发。
第三条& 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语委办)负责全省等级证书的管理工作。对非法印制、伪造和倒卖等级证书的单位和个人,省语委办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从日起,全省统一核发新版等级证书。
第五条& 等级证书编号由“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系统”自动生成,具体解释为:
(一)江西省编码:36;
(二)测试站编码:由省语委办统一为各测试机构编制排序编码;
(三)流水号:为对应测试站当年度应试人领取证书的流水号;
(四)举例:编号为0的证书解释为江西省2010年江西师范大学普通话培训测试站第100号证书。
第六条& 等级证书所包含的内容主要有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测试时间、成绩、等级、测试机构、证书编号等。
第七条& 等级证书一律使用计算机打印填写,手工填写无效。填写的文字必须使用规范汉字,不得使用繁体字(姓名如有异体字,需与身份证一致);等级分别用一级、二级、三级表示,其他数字均使用阿拉伯数字。
第八条& 等级证书统一打印考生照片。各测试机构在组织测试前必须完成应试人数码照片的采集和上报工作,照片比例规定为390×567,照片要求清晰,以保证良好的打印效果。对未上传照片的考生,该考生普通话测试所属任务批次全部不予打印,待相关测试机构补齐照片后再统一打印。
第九条& 各测试机构应认真做好考生信息的核对工作,保证考生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正确无误,对其中错误的考生信息,应在确定打印等级证书之前进行修改,以避免重复打印等级证书。
第十条& 各测试机构在完成测试全部操作流程后,将测试的任务批次号报至省语委办,省语委办在40个工作日内,为测试成绩达到三级及以上等级者打印并核发等级证书,测试机构如有其他要求,可作另外说明。
第十一条& 省语委办在完成等级证书打印工作后,将在7个工作日内通知各测试机构领取。各测试机构工作人员应带好相关转帐缴款凭据的原件或复印件到省语委办领取,并在照片下角加盖测试机构钢印,尽快核发至考生。如超过半年仍未领取,省语委办将不负责代管工作。
第十二条& 测试机构上缴至省财政厅国库处的普通话测试费,经核查确定已经转入省财政厅国库处后,由省语委办工作人员在15个工作日之内统一开出行政事业收款收据,各测试机构直接到省语委办领取。任何测试机构不得到省教育厅财务部门自行开取普通话测试费行政事业收款收据。
第十三条& 考生测试成绩如达到一级甲等,测试机构应组织不少于两名国家级测试员进行复听,在征求考生本人意见后,将考生测试录音和基本信息报省语委办,由省语委办统一报国家语委测试中心进行复审并核发等级证书。
第十四条& 考生测试成绩如达到一级乙等,由测试机构将考生基本信息报省语委办,省语委办将结合测试工作实际,分别采取网络在线复审或下载考生录音复审的方式,在收到送审信息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一级乙等复审工作,并统一打印核发等级证书。
第十五条& 考生如因遗失等原因需补办等级证书,由测试机构统一到省语委办进行补办;如考生确有特殊原因,可由考生直接向省语委办提出申请补办。对查询不到考生成绩等信息的等级证书,一律不予补办。等级证书一律不得出借、涂改、转让,如经发现,省语委办有权收回其证书并予以注销。
【】【】【】陕西省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细则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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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对我省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管理,提高推广普通话工作、、科学化水平,完善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体系,根据国家语委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近年来的工作实践,省教育厅修订了《陕西省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印发《陕西省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 陕语办〔2008〕2号
各市教育局、杨凌示范区科教发展局,各市语委办公室(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各有关高校,各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站:
陕西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九月八日
陕西省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细则(修订稿)
2004年,省上制定了《陕西省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细则(试行)》,对推进我省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语言文字工作社会地位的不断提升,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和服务的任务越来越重,对测试手段现代化的要求不断提高。为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依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和教育部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等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省近年来的工作实践,修订本细则。第一条 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全省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工作的总体规划,协调有关部门和行业开展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工作,对全省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和监督。
第二条 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简称省语委办)负责全省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工作的行政管理。制定全省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章制度;对全省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工作进行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和检查评估;认定省级测试员、测试视导员资格;选送测试员接受国家级培训;组织编写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用书。
第三条 省语言文字水平培训测试中心(简称省测试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指导全省的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工作。管理测试用试题;审核基层测试站的测试结果;审验和管理《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简称《等级证书》);管理全省的测试工作档案;从事普通话水平测试的科研工作;开展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工作。
第四条 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工作站(简称测试站),负责本辖区(校)的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工作。制定测试工作计划;组织辖区内测试员参与测试工作、开展业务学习;管理应试人员的档案。第五条 测试站的设立须经省语委办同意。各大中专院校测试站的测试对象为本校师生;各市(区)测试站的测试对象为本辖区内的应测人员。
测试站的设置应具备下列条件:
1.语言文字工作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健全;
2.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正常开展语言文字工作,每年测试对象超过3000人;
3.有专(兼)职工作人员;
4.有8名以上国家级或省级测试员;
5.有符合规定的测试条件和设施。
第六条 省语委办定期对测试站组织检查评估,对不能履行职责,不按国家测试规程操作的,将限期改正,整改不力的撤消其设站资格。
第七条 为正常开展工作,各测试站应配备必要的专用办公设备,如录音笔、计算机(连接互联网)、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等。第八条 普通话水平测试员分国家级测试员和省级测试员。
申请省级测试员资格者,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3年以上工龄,熟悉国家关于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普通语言学理论,熟悉方言与普通话的一般对应规律,熟练掌握《汉语拼音方案》和常用国际音标,有较强的听辨音能力,普通话水平达到一级。由所在单位推荐,经省语委办培训考核合格后,予以认定。
申请国家级测试员资格者,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两年以上省级测试员资历,有一定的测试科研能力和较强的普通话教学能力,经省语委办审核推荐,由国家语委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考核认定。
第九条 测试员实行聘任制,由省、市(校)两级管理。各市、各大中专院校的测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聘任测试员,聘期一般为3年。
第十条 建立测试员考核奖惩制度。各级测试机构在同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的指导下,定期对测试员的业务能力、工作表现进行考核。原则上每三年考核一次。考核分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级。考核不称职的不予以聘任。对考核特别优秀的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测试员应当做到:在测试机构的组织下进行工作,不得自行组织测试;严格遵守测试工作的各项规定和纪律,坚持标准,保证质量,维护测试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定期接受国家和省语委办组织的再培训。
第十二条 省语委办根据工作需要聘任测试视导员。测试视导员应具有语言学或相关专业的高级技术职称,熟悉普通语言学理论,有相关学术研究成果,有较丰富的普通话教学经验和测试经验。
测试视导员在省语委办组织下,检查、监督测试质量,参与和指导测试管理和测试业务工作。第十三条 各测试机构应当依据教育部、国家语委《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普通话水平测试规程》和《普通话水平测试大纲》等规章,对应试人进行测试。
第十四条 报名。申请普通话水平测试的人员,持有效身份证件在指定测试机构报名,或由所在单位集体报名。
各大中专院校测试站测试对象为本校师生。未设立测试站院校的师生可到所在市(区)测试机构或省测试中心申请测试。
各测试机构应根据报名情况向省测试中心提交测试计划,并按照批复,安排测试的时间和地点。
第十五条 培训。各测试站根据需要对应试人进行测前培训。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应试培训的主讲教师,须由普通话水平测试员承担。
第十六条 教材。普通话水平测试培训使用教材应依据《普通话水平测试大纲》编写。省语委办和省测试中心负责编写全省统一的培训教材。各测试站不再编写和翻印普通话水平测试用材料。
第十七条 测试。普通话水平测试,要在省测试中心或各测试站的组织下进行,测试的每项内容要严格遵守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大纲》的要求。
测试机构应当对测试进行全程录音(磁带录音或电子录音)和存档,并报省测试中心复审备案,保留期两年。
测试员应认真填写评分记录表,要求使用钢笔或签字笔,符号清晰、明了,应试人员成绩及等级填写应准确(测试成绩均保留一位小数)。同组测试员对同一应试人评定的成绩出现等差时,由该测试组复议,出现级差时由考场负责人主持再议。
对一级甲等的测试成绩,必须由三名国家级测试员进行复测,并单独保留复测录音,向国家测试中心报审。
测试人员和辅测人员从事测试工作的劳动报酬,在测试收费中支出。
第十八条 考场。测试机构负责安排考场。每个考场应有专人负责。考场应具备测试室、备测室、候测室以及必要的工作条件,整洁肃静,标志明显,在醒目处应张贴应试须知事项。
每间测试室只能安排一个测试组进行测试;每组日测试量以35人左右为宜。应试人员提前10分钟抽取考题备测;执行测试时,测试室内只允许一名应试人在场。
第十九条 试卷。由省测试中心提供国家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指定的测试题库,试题内容不超出教育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发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大纲》的范围,各测试站可根据需要无偿领取使用。
各测试站必须做好测试试卷的保管、保密工作,不得将测试试卷以任何形式事先提供给应试人。第二十条 证书。《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简称《等级证书》),由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统一印制,省测试中心统一填写、盖章并颁发,全国通用。
第二十一条 照片。每位应试人员需交近期、正身、免冠、同底、一寸(小二寸)照片两张,一张用于报名登记表,建档保存,一张用于《等级证书》,加盖钢印。
第二十二条 编号。全省的等级证书统一实行13位数编码。
范例:0,0001
前4位代表测试年度;第5-6位代表陕西;第7-9位代表各市(区)、各大中专院校测试站;第10-13位为应试人员个人代码,各测试单位分别排序,从0001连续排到9999。
第二十三条 档案。全省普通话水平测试实行三级档案管理制度。应试人登记表、评分记录表由测试站保存;成绩汇总表一式三份,由省语委办、省测试中心、各测试站分别存档。
第二十四条 收费。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我省普通话水平测试收费标准的复函》(陕价行函〔号)文件精神,全省实行统一的收费标准。各测试站向自愿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的人员按40元/次收取测试费(在校学生减半)。各测试站向测试合格人员颁发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统一印制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时,按5元/本收取证书工本费。
各测试站须在当地物价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省测试中心和各测试站均应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认真遵守财经纪律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审计。
第二十五条
验印。《等级证书》贴照片处加盖“陕西省语言文字水平测试专用章”(钢印),发证单位处加盖“陕西省语言文字水平培训测试中心”公章(红印)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 全省测试工作原则上每年安排两个时段集中进行,上半年为3月至5月,下半年为9月至11月。
各测试站每年3月和9月将测试计划报省测试中心。测试工作完成后按要求将成绩汇总表、录音等资料报省测试中心复审,省测试中心审核合格后,统一制证并通知各测试站领取证书。
审核实行复听监测制度,省测试中心按5%的比例随机抽取应试人录音进行复听监测,如果60%以上存在“等差”错误,则同批测试成绩不予承认,由各测试站重新评定测试成绩。
第二十七条 应试人员对测试程序和测试结果有异议,可向执行测试机构的上级测试机构提出申诉。
未通过测试的应试人员再次申请测试,同前一次测试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3个月。
应试人员违反测试纪律要求的,取消其测试成绩,情节严重的建议其所在单位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 《等级证书》遗失,持证人向原测试单位提出申请,持原测试单位出据的核实证明,到省测试中心办理补证手续。第二十九条 测试的收费标准,应按照教育部门和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所收费用,应基本用于测试人员的劳务补贴,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条 各个测试机构须严格遵守国家财务制度,并接受当地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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