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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网--22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有关财政工作的通知和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综发〔2014〕9号)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有关财政工作的通知和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综发〔201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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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房管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有关财政工作的通知》(财综[2014]11号)和《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14号)转发给你们。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贯彻落实意见,一并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中央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政策的完善  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清理、整合、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财政部会同有关部委,将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和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归并为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整合专项、统一分配、盘活存量、打通使用,有利于盘活存量资金、用好专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设。各地要组织学习文件,领会精神实质,抓住机遇实施,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在政府统一组织领导下,相关部门按现有职责分工,积极配合,确保完成建设任务。  二、统筹使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  (一)清理规范。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房管部门对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存量资金,包括财政国库资金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专户”资金,进行全面清理、分类结算、抓紧支出。对于因资金拨付不及时形成的存量资金,要根据工程进度及时拨付资金;对于因工程进度缓慢而形成的存量资金,要采取措施,加快工程进度,及时拨付资金;对于应发未发租赁补贴形成的存量资金,要按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对全省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检查中发现问题进行整改的通知》(鄂财监发[2014]5号)要求,针对存在的问题,认真整改、及时纠正,特别是挪用、违规使用的资金,必须迅速追回、整改到位,并于日前向省财政厅上报整改结果。整改不到位的,不得使用“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专户”资金。  (二)统筹使用。对2013年存量资金,以及2014年补助资金,全部由市县政府使用,地区间不做调剂,并赋予市县政府统筹使用中央、省级及本级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的权力。  资金来源方面,由市县政府统筹安排各级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包括中央、省补助财政国库存量资金、“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专户”存量资金、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土地出让收入及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等。  支出用途方面,由市县政府统筹安排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包括:  1.作为项目资本金注入到市县政府融资平台,统筹用于政府组织实施的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的续建、改造、收购、租赁、新建。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城市棚户区、工矿棚户区、垦区棚户区、林区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渔民上岸工程等。无政府融资平台的,由市县政府统筹用于上述保障性安居工程实物建设。  2.用于政府组织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征收(收购)、安置房建设和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3.向城市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发放租赁补贴。  4.对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贷款贴息。  市县政府制定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统筹使用管理办法,按照先用存量、再用增量,打通使用、提高效益的原则,规范使用程序,严格审批手续,抓紧组织实施。市县政府统筹使用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计划(方案),于日前报省财政厅、省住建厅备案。  三、切实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监督管理  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必须按规定使用,严禁用于新城区的基础设施建设;严禁用于旧城区的大拆大建;严禁用于辖区内形象工程建设;严禁用于各类楼堂馆所建设,包括已批在建工程;严禁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购置设备和交通工具、对外投资等与保障性安居工程无关的支出。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不得用于对商业平台公司的补助;不得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回迁安置之外的住房开发、配套建设的商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性建设支出;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的监督管理,包括注入融资平台公司的资金开户、资金使用、项目资本金财务的监督管理。省财政厅、省住建厅将对各地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未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的,或在资金使用方面有问题的,将暂停下达补助资金;对整改不到位的,将相应扣减补助资金。  四、建立统筹使用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激励机制  省级预算安排的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根据各地统筹使用资金的情况,通过以奖代补方式,分配给市县统筹使用。省级已预拨比照西部政策县市的新建廉租住房补助资金,不再办理结算,由市县统筹使用;市县已申报2013年度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贴息的经审核认定后据实贴补。  五、规范“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专户”管理  (一)专户资金“只出不进”。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中央提前下达、本级按规定渠道筹集、财政国库结存的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还未拨入专户的,不再拨入专户。  (二)做好专户撤销工作。各地“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专户”的存量资金,须于日之前清理完毕。对截至日止专户的存量资金,一次性全额转入融资平台,尚未结算支付的列明清单一并转入,并衔接继续做好结算支付工作;将专户利息收入划缴同级财政国库;日撤销“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专户”。待转入融资平台的存量资金使用后,财政国库存量资金、增量资金亦可转入平台统筹使用。  (三)上报专户清理撤销情况。县(市、区)财政部门、房管部门应于日之前将“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专户”清理撤销情况表(附件1)、银行撤户资料复印件报市、州财政部门、房管部门,市、州财政部门、房管部门于5月25日前审核汇总报省财政厅、省住建厅备案。  六、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信息报送制度  各级财政部门、房管部门要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有关情况信息的报送工作,力求数据准确、客观真实,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并按时报送。  (一)资金收支使用情况月报(附件2)。自2014年6月起,县(市、区)财政部门应于每月5日前按新的报表格式将上月的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收支情况表报送市、州财政部门,市、州财政局审核汇总后,于每月10日前报省财政厅。  (二)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分配计划表(附件3)。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房管部门在收到2014年及以后年度下达的中央、省级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30日内,将资金分解或明确到具体项目,并将分配结果报送市、州财政部门、房管部门,市、州财政部门、房管部门审核汇总后及时上报省财政厅、省住建厅备案。  (三)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年度报表(附件4)。县(市、区)财政部门、房管部门从2015年起,于每年1月15日之前向市、州财政部门、房管部门报送下列资料,市、州财政部门、房管部门审核汇总后,于1月25日之前报送省财政厅、省住建厅。逾期不报的,视同不申报中央补助资金。  1.本地区城镇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规划及年度保障计划,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及年度计划,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及年度改造计划。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计划以及列入规划、计划的项目发生变更的要附相关文件。  2.县(市、区)财政部门、房管部门加盖部门印章的《城镇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计划和实施情况表》(附件4表1)、《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计划和完成情况表》(附件4表2)、《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划和完成情况表》(附件4表3)、《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收支情况表》(附件4表4)。  3.县(市、区)财政部门、房管部门上年度实际发放城镇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名单复印件;上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开工建设证明以及签订收购、租赁合同或协议的复印件;上年度县(市、区)的城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收购)方案,以及签订的征收补偿(收购)协议和补偿决定复印件。  4.与审核有关的其他材料。  附件1: & &市、州、县(市、区)“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专户”清理撤销情况表  附件2: & &市、州、县(市、区)xx年xx月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收支情况表  附件3: & & 市、州、县(市、区)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分配计划表  附件4表1: & & 市、州、县(市、区)城镇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计划和实施情况表  表2: & & &市、州、县(市、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计划和完成情况表  表3: & & 市、州、县(市、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划和完成情况表  表4: & & &市、州、县(市、区)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收支情况表  附件5:《财政部关于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有关财政工作的通知》(财综[2014]11号)  附件6:《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4]14号)  湖 北 省 财政 厅 & & & &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日1月13日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关安全监控改造工程 竞争性谈判 采购失败公告[湖北省]
绿色建材招标网整理&&&&发布者:中国国际招标网&
时间: 15:45 &&【】
内容提示:绿色建材招标网核心提示 根据湖北省宜昌市财政局下达的宜财采计[号计划函要求,宜昌市政府采购中心受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委托,就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关安全监控改造工程项目采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进行了采购,现将本次采购结果公 ... 更多内容请查阅绿色建材招标网中标公告内容页面.
绿色建材招标网中标公告信息:
中标公告信息编号:6086488
来源:中国国际招标网
中标公告信息阅读方式:免费
中标公告信息说明
以下中标公告信息由中国国际招标网机构发布,从中标公告正文以下信息本站不做任何修改.
中标公告正文(原文):根据湖北省宜昌市财政局下达的宜财采计[号计划函要求,宜昌市政府采购中心受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委托,就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关安全监控改造工程项目采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进行了采购,现将本次采购结果公告如下:项目名称: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关安全监控改造工程项目编号:YCZC-H评标时间:日09:30:00评标地点:宜昌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9楼901室失败原因:对谈判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宜昌市政府采购中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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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楚网消息&(三峡晚报)&&(记者王军&通讯员郑之道)记者昨从宜昌市房管局获悉,从明年1月起,宜昌市将对住房货币化分配按月补贴进行调整,届时,城区224个行政事业单位的1.7万余人将享受1200万元的按月住房补贴。&&&&此次住房补贴调整的对象为:到明年1月享受住房货币化分配补贴未超过32年,仍可享受按月住房补贴的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所需资金按各单位财政供养关系负担:市直行政机关、金额预算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局承担,纳入各单位2008年度部门预算;市直差额、自收自支单位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由各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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