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四川造价员报名同时在省站和市站上报...

黑龙江2011考试继续教育通知 内容来自
各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场建设科、有关社会中介机构、施工企业及总局直属单位:
  依据黑建人[2011]29号和黑建造价函[2011]34号文件,经研究决定,开展垦区建设工程造价从业人员岗位证书换证、继续教育及2011年度施工企业规费核定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造价员换证、继续教育
  1、换证范围:在垦区注册的造价员
  2、换证条件:(1)已取得我省造价员资格证书;(2)历年网络继续教育考试成绩合格;(3)换证人员年龄在70周岁以下。
  3、换证申报材料:换证人员需提供以下材料:
  (1)换证登记表(一份,要求贴照片,见附件1);
  (2)原岗位证书复印件;
  (3)身份证复印件;
  (4)近期1寸蓝底免冠彩照1张(办理新造价员证书用);
  (5)历年网络继续教育考试合格证书(证号05、08的交2009年和2010年的继续教育考试合格证书,证号06、09的交2010年的继续教育考试合格证书,证号07、10、11的不用交继续教育考试合格证书)。
  4、换证申报时间从日起至日截止。换证申请、审核采取网上申报与书面申报的方式同时进行(黑龙江建设教育信息网http://edu./)。 内容来自
  原造价员管理规费申报锁的造价员管理功能作废,造价员管理需使用黑龙江建设教育信息网的企业锁。有黑龙江建设教育信息网企业锁的单位可使用该锁申报,无黑龙江建设教育信息网企业锁的单位需到农垦总局工程造价管理站免费捆新锁,捆锁时需提交企业人员管理认证锁申领表(见附件2,加盖本单位公章)。
  有黑龙江建设教育信息网企业锁的单位指:施工企业、企业、招标代理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拆迁企业、估价机构、园林绿化企业、勘察设计单位等,以上这些单位在申报资质时,都应有加密锁,这些单位不在本次发放锁的范围内。如果这些单位没有加密锁,自行与省住建厅信息中心联系,电话:8,,咨询的时候一定要说明是要办理造价员换证事宜。
  本次加密锁发放范围为有黑龙江建设教育信息网企业锁的单位以外的企业(主要是各管局造价站、各农场及建设单位)。
  5、换证人员材料由工作单位报送农垦总局工程造价管理站,到日截止,过期不予办理。农垦总局工程造价管理站将换证人员材料统一上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第一考试网:
  6、资格审核。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对上报的换证人员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准予换发新的岗位证书。
  7、上网公布。对准予换证人员的基本情况、证书编号等在&黑龙江省建设教育信息网&公布,证书有效期为一个月。未经网上公布,证书无效。
  8、继续教育。网络继续教育时间从日起至日截止。造价员学满35学时后须参加网上考试,考试合格后,打印继续教育考试合格证书。
  准予换证人员应在网上公布后的一个月内完成网络继续教育。完成继续教育的人员,证书有效期自动延续为三年;未完成继续教育的人员,证书失效。
  换证结束的造价员,第一次上网学习需要使用学习卡的卡号、密码和新的造价员证号登录网络学习系统。第一次使用学习卡登录后,学习卡就和造价证书号产生了对应关系(7月20日之后省站将提供垦区造价员、造价师网络学习卡。网络学习卡只能在省、市两级审核全部完成,生成新的造价员证书号码之后使用)。
  9、验印、发证。造价员岗位证书由省住建厅人事教育处审核验印,证书制作、编号、验印程序完成后,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统一制作新造价员执业印章,返回农垦总局工程造价管理站,各管局及总局直属企业到农垦总局工程造价管理站用旧证书和印章换取新的证书和印章。 第一考试网:
  新换发的岗位证书继续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管理。日起,原岗位证书全部作废。
  10、本次造价员换证,造价员注册单位可以和原注册单位不相符,即造价员的变更可以同步进行。
  11、原黑龙江工程造价信息网造价员管理系统网址为:/hljcost/。各管局造价站及总局局直企业可登录原造价员管理系统核实造价员历年继续教育学习情况。
  二、造价师继续教育
  1、网络继续教育时间从日起至日截止。造价师须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填写2011年黑龙江省注册造价师登记表(见附表3)
  2、造价师继续教育有效期为二年。
  3、造价师发放的网络学习卡,使用方式和造价员一样。
  4、注册造价师学满60学时后须参加网上考试,考试合格后,打印继续教育考试合格证书。
  三、施工企业规费核定
  1、各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前述要求,先办理本企业造价员换证申报手续,再申请规费核定。
  2、未取得企业管理锁的施工企业,到总局工程造价管理站申领。
  3、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应填写单位缴纳金额,不包括个人缴纳部分;工程排污费包括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噪声超标排污,工程实体污水排污另行计算。 copyright
  4、各施工企业今年不用填报各类典型工程调查表。
  5、施工企业规费申请材料一式二份,装订成册。2010年度《黑龙江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证书》同时交回。
  6、2011年取得资质的施工企业,今年不核定规费。
  7、无造价员企业不予核定规费
  8、各管局施工企业在7月20日至8月19日之间,到所在管局工程造价管理站申请规费的初步核定,要求各管局工程造价管理站复核票据原件,并在施工企业上报的票据复印件上加盖各管局工程造价管理站公章。各管局施工企业的申报材料要在8月21日之前报总局工程造价管理站审核。总局局直施工企业在7月20日至8月31日之间,到总局工程造价管理站申请规费核定。逾期不予办理。
  四、具体要求
  1、加强领导,切实做好以上三项工作。此三项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管局住建局和总局局直企业要高度重视,纳入工作日程,组织好这三项工作。
  2、加强宣传,保证工作无遗漏。各管局住建局要密切配合,深入企业,做好宣传,确保工作无死角、无遗漏。
  五、联系人
  卢新军3卢佳4
  附件:1、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员岗位证书换证登记表 copyright
  2、企业人员管理认证锁申领表
  3、2011年黑龙江省注册造价师登记表 内容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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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人事考试网:2014年造价员证书验证和修改专用章式样
江苏人事考试网:2014年造价员证书验证和修改专用章式样
来源:环球网校(edu24oL)
&&&&文章摘要:江苏人事考试网2014年造价员证书验证和修改专用章式样
  关于开展2014年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验证工作和修改专用章式样的通知
  苏建价站(2014)1号
  各省辖市及昆山、泰兴、沭阳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根据《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第66号令)、中价协《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中价协&号)和《江苏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决定从日起组织全省造价员资格证书验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证范围
  根据有关规定,造价员资格证书有效期为四年,期满需进行验证。凡持有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颁发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且证书编号前三位是苏06、苏07、苏08、苏09、苏10者,均需参加2014年度造价员资格证书验证。
  二、验证受理
  验证受理时间从日起至8月31日止,具体受理时间和受理部门由各省辖市(含省管县,以下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另行通知。
  三、验证程序
  1、造价员登录江苏工程造价信息网(w .cn)造价员管理系统,在“资格验证”栏填报验证信息和造价工作业绩信息,打印验证申请表,网上提交验证申请;
  2、持造价员资格证、验证申请表(表中已含工程造价业绩证明)、继续教育证书或相关文件到省辖市造价管理机构办理验证;
  3、验证合格者由省辖市造价管理机构在管理系统中审核,并在造价员资格证书验证记录栏加盖“2014年验证合格,有效期至日”印章,印模如下:
  印章长60mm,高15mm,12号加粗宋体字。
  4、造价员专用章由各省辖市造价管理机构统一委托有资格的专业厂商刻制,成本费由造价员本人承担。在发放新印章的同时收回旧印章,旧印章由造价管理机构集中销毁。
  四、造价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验证不合格,应限期整改:
  1、日以来无工程造价工作业绩且不能说明理由的;
  2、日以来参加继续教育学时不满40学时的;
  3、日以来在工程造价从业中有不良行为记录的;
  4、到期未参加资格证书验证的。
  各造价管理机构应在相关媒体发布公告,公布限期整改的造价员名单,整改期限为60天。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验证并注销造价员资格:
  1、验证不合格且未达到限期整改要求的;
  2、已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
  3、有严重不良行为记录或者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的;
  4、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年龄超过70周岁原则上不予验证。
  六、证号前三位为“苏06”、“苏07”的造价员,没有参加2010年验证的处理方式
  1、证号前三位为“苏06”、“苏07”的造价员,若没有参加2010年验证的,必须提供2006年—2014年期间70个学时(30学时+40学时)的继续教育证书或相关文件,则准予参加2014年验证;
  2、不能提供70学时继续教育证书或未申请2014年验证的,各造价管理机构应在相关媒体发布公告,限期整改,逾期仍不整改的,统一上报省造价管理总站注销其造价员资格。
  七、造价员继续教育的规定
  根据中价协的规定,造价员每两年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20个学时,即每四年验证周期内要完成40个学时的继续教育。省造价管理总站已委托各省辖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组织实施造价员继续教育工作。继续教育可以采用面授或网络教育的形式。省造价协会正在开发造价员网络教育系统,预计今年上半年可以上线。各地如不组织面授教育,可以组织造价员通过省协会的网络教育系统接受继续教育。
  同时具有造价师资格的造价员,在规定的年度内完成的造价师继续教育学时予以认可。
  八、造价员专用章式样修改和有效期的规定
  1、专用章由一个专业一枚改为每人一枚,将多专业集中在一枚印章内,式样如下:
  印章长约55mm,高约27mm,9号宋体,姓名为14号加粗隶书,原子印章,蓝色印油。
  2、造价员资格证书有效期和专用章有效期应一致,周期为四年。本次验证印章制作按以下三种情况处理:
  (1)2013年首次取得造价员资格人员,证章有效期至日。今后在有效期内取得新的专业或提高了等级,须重新制作印章,但有效期不变。
  (2)已有造价员资格证且不属于2014年验证范围的:
  例如:造价员证号苏110A23232,证章有效期应该至日。本人于2013年参加考试增加了专业或提高了等级,重新制作印章的有效期仍为日。
  (3)已有造价员资格证且属于2014年验证范围的:
  证章有效期过期的,暂时都不做新印章,原有效期统一顺延至日,过期作废。待2014年验证合格后重新制作印章,有效期定为日。
  如果本人于2013年参加考试增加了专业或提高了等级,原则上暂时不制作印章,待验证合格后统一制作。若本人坚持要在验证前制作印章,可以按本通知规定的格式制作新印章,有效期暂定为日,待2014年验证合格后重新制作印章,有效期改为日。
  九、造价员证章的管理
  根据中价协《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管理办法》和我省的实施细则,要求造价员的证章由本人管理和按规定使用。实行用人单位集中管理的,本人可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证章管理的权利和义务,避免由此而产生劳动争议。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约或双方中途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及时将造价员证章归还本人。
  造价员验证工作是各地造价管理机构的正常工作。今后,各市应在每年的上半年集中一段时间进行造价员验证。如果验证条件、验证程序等没有较大的调整,省站以后不再另行发布通知开展验证工作,由各地造价管理机构每年自行组织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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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工程信息网:辽宁省2011年朝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文件_朝建价发[20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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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文件
朝建价发[2011]1号
关于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局,建工科(招标办),市直各施工企业:
根据《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 》(辽建发[2006]30号 )及《 关于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建价发[2009]5号)的规定,现就我市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核定对象
1、凡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担房屋建筑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及附属设施施工的施工企业(包括外埠入朝的施工企业),均要按规定以独立法人资格核定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
二、核定申报
施工企业初始申报或续期申报核定规费计取标准时,应填写《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申报表》(登录辽宁工程造价信息网()申报系统下载打印 )1式2份(不装订),并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
2、企业名称、法人等有关变更事项的企业,应提交相关变更手续;
3、企业2010年度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包括年终资产负债表、利润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4、企业2010年度上报统计部门的统计报表;
5、企业2010年度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缴费凭证(上述“五险一金”缴费数据应扣除个人所缴纳部分);
6、外埠来我市的施工企业除应提交以上材料外,还应提交如下材料:
(1)拟建工程的工程投资额;
(2)拟建工程的工期;
(3)拟建工程人工工资总额。
以上文件资料的复印件一式一份按顺序装订成册,并与原件一并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各县(市)区的施工企业统一报到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分管工程造价的股室)。
三、规费计取办法
1、根据《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已取得规费计取标准的施工企业,费率按《 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中核定的系数计取;未取得规费计取标准的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统一调整为:取费基数按人工费加机械费之和,费率按综合系数1.80%计取。
2、《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第六条二款,“在工程招投标中编制标底或拦标价时,规费应按规费标准的上限计取。”做了调整,在编制标底或拦标价时,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见表)
四、申报时间
施工企业申报时间为日~日,逾期不申报的单位不予办理,核定完新的规费标准以后的施工企业按新的规费标准执行。
五、网上申报
凡申报的施工企业必须在网上进行数据申报,各施工企业请登录,点击规费计取申报系统(2010年度已取得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的施工企业点击续期申报,2010年度未取得的施工企业点击初始申报)。
联系人:班新辉
联系电话: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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