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或河北省的河北省妇幼保健站机构等级评审标...

三级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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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卫生计生委 行政权责清单
三级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
&& 1.《医疗机构评审办法》日卫生部发布,第十一条 三级医院、二、三级妇幼保健院、疗养院、省级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市(地级)临床检验中心的评审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与领导,同级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负责具体实施。 二级医院和康复医院评审的组织、领导与实施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 & & & & &&
& & 2.《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实施规范》(卫妇社发【1996】第五号)第十条 三级甲等妇幼保健院的评审由省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初审后,报全国妇幼保健院(所)评审委员会评审。
& & 3.《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实施规范》第十一条 三级乙、丙等妇幼保健院和二级妇幼保健院的评审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与领导,同级妇幼保健院(所)评审委员会负责具体实施。&
&& 1.准备阶段责任:
& & 制定并公开三级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标准,申请人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和不予评审的具体情形、办理程序以及责任部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组织申报责任:
& & 下发通知组织盟市申报,确定申报起止时间,申请材料形式审查,当场更正申请材料;告知补正申请材料,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告知补正内容、期限;出具等级评审受理通知书或者告知不予受理及其理由。
& & 3.评审责任:
& & 核查申请资料和现场核对资料是否完整;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委托技术部门审核检查申请单位是否符合三级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标准;审核技术审查报告。
& & 4.决定责任:
& & 作出三级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决定,下达等级评审决定书或下达整改意见书,说明理由,告知相应权利。
& & 5.送达责任:
& & ①发放并送达;三级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证书和牌匾
& & ②公开评审决定,同时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门户网向社会公布三级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信息和有关投诉、举报电话。
& & 6.事后监管责任:
& & 制定内蒙古自治区三级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标准;自治区卫计委对三级妇幼保健机构要定期监督检查,对三级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为周期性评审,5年为一个评审周期,对在周期内不参加评审或评审达不到三级妇幼保健机构标准的,责令整改,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调整或撤销。
& & 7.支持指导责任:
& & 对三级妇幼保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
& &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1.《医院评审暂行办法》(卫医管发【2011】75号)第四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干预正常评审工作的,应当及时纠正;后果严重的,应当给予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2.《医院评审暂行办法》第四十六条 评审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评审专家违反规定,干预正常评审工作的,卫生行政部门、评审组织应当及时纠正;后果严重的,应当取消其参与评审工作资格;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八届人大常委会第52号) 第三十六条 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在母婴保健及相关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省卫生厅关于确认南京市妇幼保健院等38家妇幼保健机构等级的通知
省卫生厅关于确认南京市妇幼保健院等38家妇幼保健机构等级的通知
省卫生厅关于确认南京市妇幼保健院等38家妇幼保健机构等级的通知 苏卫社妇〔2012〕26号   各市卫生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卫生局:   为依法加强对妇幼保健机构的监督管理,推动妇幼保健机构改革与发展,规范机构执业行为,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根据各市卫生局的申请,我厅组织专家依据卫生部《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和省卫生厅《江苏省妇幼保健机构评价标准与细则》,分别对南京市妇幼保健院等28家单位进行了评审与复核评审,同时委托有关市卫生局对13家甲等妇幼保健所进行了复核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经研究,确认南京市妇幼保健院等4家单位为三级甲等妇幼保健院;宝应县妇幼保健院为二级甲等妇幼保健院;洪泽县妇幼保健院为二级乙等妇幼保健院;南京市下关区妇幼保健所等32家单位为甲等妇幼保健所(见附件)。   希望上述妇幼保健机构认真总结经验,巩固和发展创建成果,进一步提高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更好地为广大妇女儿童的健康服务。      附件:1、   &&&&& 2、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 日 抄送:有关妇幼保健机构。  
江苏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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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卫生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妇幼卫生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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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本网站 
冀卫妇字[2007]22号各市、扩权县卫生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医疗卫生处,省直医疗卫生单位:  为加强妇幼卫生工作,发展妇幼卫生事业,保障全省妇女儿童健康,省卫生厅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妇幼卫生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妇幼卫生工作的指导意见  妇女儿童占全省总人口的三分之二。妇女儿童健康是民族兴盛的基础,妇幼卫生水平的提高是社会文明进步和卫生事业发展的重要标志,发展妇幼卫生事业是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重要保障。加强妇幼卫生工作,对于提高全省妇女儿童健康水平,促进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沿海经济社会发展强省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妇幼卫生工作,促进妇幼卫生事业更好更快发展,根据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妇幼卫生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妇幼卫生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方针和工作目标  1、妇幼卫生工作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立足科学发展,着力自主创新,完善体制机制,促进社会和谐&作为战略任务,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河北省母婴保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2、妇幼卫生工作方针。坚持&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实行保健与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妇幼卫生工作方针。切实把妇幼卫生工作的重点放到农村和城市社区,积极推动城乡、区域妇幼卫生工作协调发展;完善服务体系,健全保障制度,为妇女儿童提供安全、有效、优质的卫生服务。  3、妇幼卫生工作目标。党的第十七大明确提出&发展妇幼卫生事业&。加强妇幼卫生工作,实现《河北省妇女发展规划(年)》、《河北省儿童发展规划(年)》、《河北省卫生事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的妇幼卫生工作目标,降低孕产妇、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保障妇女儿童健康。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生殖健康需求。   二、 加强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4、坚持妇幼保健机构公益性质。卫生部《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是由政府举办、不以营利为目的、具有公共卫生性质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是为妇女儿童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的专业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由政府设置,分为省、市、县三级,每个行政区域设立一个妇幼保健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原则上不得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坚持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的公益性质,不得以租赁、承包、合并、买卖等形式随意改变妇幼保健机构所有权性质,保持妇幼保健机构的稳定。设区的市级和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的变动须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5、明确妇幼卫生服务体系的功能定位。要健全以乡卫生院、村卫生室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基础,妇幼保健专业机构为核心,大中型综合医疗机构和相关科研教学机构为技术补充的妇幼卫生服务体系。  妇幼保健机构依法为妇女儿童提供妇女保健、儿童保健、婚前及孕前保健、生殖健康、妇女儿童常见病筛查与防治、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妇幼卫生信息管理等公共卫生服务,开展与妇女儿童健康密切相关的基本医疗服务。在执业范围、内部科室设置、人员安排、规章制度建设等方面必须符合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的职责要求,突出母婴保健服务功能,避免向综合医院模式发展。上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对下级机构进行业务培训、技术指导、服务管理等。同时,充分利用综合医疗机构妇产科、儿科和其他相关科室的技术力量为辖区妇女儿童健康服务。  切实加强县、乡、村三级农村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农村妇幼卫生工作要按照《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和《河北省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的要求,将妇幼保健机构建设和妇幼卫生的主要指标纳入各地新农村建设规划、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和卫生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是农村妇幼卫生工作的业务指导中心,承担辖区内妇女保健、儿童保健、计划生育技术等母婴保健和生殖健康相关服务以及技术指导、培训和妇幼卫生信息管理等职责;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是农村妇幼卫生工作的基础和主要力量,承担妇女保健、儿童保健、计划生育技术等生殖健康相关服务以及妇幼卫生基础信息收集等职责。村卫生室要有乡村医生负责妇幼卫生工作。  城市妇幼卫生工作要依托社区,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开展基本妇幼卫生服务。把适宜社区开展的妇女保健、儿童保健、健康教育及妇幼卫生信息收集等工作交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妇幼保健机构要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为社区居民以及流动人口提供安全、有效、方便、经济的妇幼卫生服务。要逐步建立适合流动人口的妇幼保健服务模式,逐步缩小城乡、区域等妇幼卫生指标差距。  6、加强妇幼卫生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要按照卫生部《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配备具有临床和保健知识、经验丰富、爱岗敬业的卫生技术人员,充实群体保健队伍,为孕产妇和儿童提供系统保健服务。每个乡(镇)卫生院配备专职妇幼保健医师。每个村卫生室配有负责妇幼保健工作的乡村医生。加强妇幼卫生人才培养,要定期对妇幼保健人员进行适宜技术的培训,尤其要在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卫生人才培养中,加强妇幼卫生知识与技能培训,提高管理水平和业务水平。要充分发挥我省高等医学院校及省、市级医院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方面的优势,加强妇幼卫生师资队伍建设和学科建设。鼓励妇幼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学术活动和继续教育,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岗位培训,不断更新知识技能。要加强妇幼保健管理人员的培养,鼓励管理人员参加在职学历教育,通过管理人员培训班等形式提高管理者素质,不断提高妇幼卫生管理水平。  7、落实妇幼卫生事业发展的财政补助政策。各级政府要依法为发展母婴保健事业提供必要的经济、技术和物质条件支持,并对贫困地区给予重点支持。要按照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省卫生厅《河北省农村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若干意见》(冀财社[2003]58号)和《卫生部关于加强妇幼卫生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对妇幼保健机构向社会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和单位上缴的预算外资金统筹安排。妇幼保健机构的人员、公务和业务经费补助,按标准定额和公共卫生事业机构承担工作任务情况核定。标准定额采用符合区域卫生规划要求的编制内人员补助定额和按服务人口、服务面积、疾病流行状况及机构职责等确定的综合补助定额。设备购置、修缮等必要的发展建设支出根据需要合理安排。要根据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具体任务落实补助经费,保证各项妇幼卫生工作开展。  8、加强妇幼卫生执法监督与管理。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河北省母婴保健条例》,完善母婴保健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将母婴保健工作纳入卫生执法监督,提高行政管理和技术服务人员依法行政、依法服务的能力,加大监督执法力度。要严格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准入,加强监督管理,坚决查处非法接生、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手术等违法行为。要加强母婴保健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为妇幼卫生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三、依法加强妇幼卫生内涵建设,不断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  9、积极推进孕产妇住院分娩和贫困救助,降低孕产妇、婴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要建立促进孕产妇住院分娩的长效机制,争取三到五年基本解决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问题。实施项目带动战略,做好&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灭新生儿破伤风项目&,推广项目经验,建立县级孕产妇抢救中心和危重症转诊绿色通道,健全高危孕产妇筛查、转诊、救治与随访网络。要按照《河北省母婴保健条例》和《河北省母子保健系统管理规范》要求,积极推行母婴保健保偿责任制,提高保健系统管理率及管理质量。要逐步健全妇幼卫生专项救助制度,加大对贫困孕产妇和儿童的医疗救助力度,实现孕产妇住院分娩与医疗保险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衔接。  10、提高出生人口素质,预防和控制出生缺陷。贯彻实施《中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减少出生缺陷和残疾行动计划(年)》。重点加强一级预防措施,加大婚前医学检查的宣传教育力度,创新婚检服务新模式,做好以人为本的婚前保健和孕前保健服务,强化健康教育和咨询指导。积极推动二、三级预防措施,努力扩大产前筛查和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的覆盖面。要按照《河北省产前筛查技术管理办法(试行)》、《河北省〈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及《河北省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和相应技术规范,建立完善筛查网络,规范技术服务,提高诊治水平,使出生缺陷的预防、诊断、治疗及康复得到系统全面发展,切实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11、针对妇女不同时期生理特点,开展系统卫生保健服务。要在现有妇女保健服务的基础上,开展女童保健、青春期保健、更年期保健、老年妇女保健等工作。要把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纳入妇幼卫生的常规工作,提高防治水平。要积极开展生殖道感染、性传播疾病、宫颈癌、乳腺病等常见妇科病的普查普治工作。  12、根据儿童保健技术的发展,不断提高儿童保健服务质量。要在现有儿童保健服务的基础上,开展儿童早期发展、心理卫生、五官保健等工作。加强集体儿童卫生保健管理,积极开展创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达标园&、&示范园&活动。要积极开展儿童&四病&和传染性疾病的防治工作,促进儿童身心健康。  13、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推广适宜技术。要根据《河北省卫生科技发展&十一五&规划》,结合本地妇幼卫生工作的特点,对影响妇女儿童健康的主要因素、引起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的重大疾病、出生缺陷等开展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培养重点学科和学科带头人。鼓励开展跨部门、跨区域的科研协作与攻关,尤其是参与国家、京、津等跨区域的科研与协作,提高科研水平,逐步建立起一支学风优良、富有创新精神、献身妇幼保健事业的科技人才队伍。要注重推广科研成果和适宜技术,促进科研成果转化,为保障妇女儿童健康服务。  14、加强妇幼卫生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健全妇幼卫生信息网络。要积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创新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充分发挥信息资源的作用,为科学评价妇幼卫生事业、制定妇幼卫生政策提供依据。要加强妇幼卫生信息监测和妇幼保健机构运营监测,建立妇女、儿童健康信息库,并进行动态跟踪管理,评估健康状况,制定干预措施。  四、加强对妇幼卫生工作的领导  15、加强组织领导,保障妇幼卫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妇幼卫生关系千家万户,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要切实加强对妇幼卫生工作的领导,高度重视妇幼卫生事业发展,制定妇幼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策略措施。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指导督促所辖市、县(区)落实妇幼卫生的财政补助政策,加强妇幼卫生体系建设,完善县、乡、村三级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强化公共卫生职能,全力落实河北省妇女、儿童发展规划任务目标。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独立的、职责明确的妇幼卫生管理处(科)室,明确分管人员和负责人。  16、加强组织协调,建立高效的部门合作机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强化组织协调职能,积极争取当地财政、发改委、妇儿工委、妇联、计生、残联、新闻媒体等相关部门支持与配合,充分发挥部门优势,为开展妇女儿童保健服务,发展妇幼卫生事业创造宽松环境。  17、建立督导评估制度, 落实各项任务目标。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注重加强妇幼保健机构规范化建设,建立完善督导评估制度,定期对各项妇幼卫生工作进行科学评估,将妇幼卫生工作纳入年度卫生工作目标考核,实行奖惩制度,加强督导检查,推动全省妇幼卫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登录名:密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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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卫生部关于省级妇幼保健院办院方向的若干意见
【颁布单位】卫生部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
【失效时间】
卫生部关于省级妇幼保健院办院方向的若干意见 卫生部关于省级妇幼保健院办院方向的若干意见
妇幼卫生工作是我国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现“2000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战略目标、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开展优生优育工作中担负着日益繁重的任务。省级妇幼保健机构作为全省妇幼卫生工作的业务指导中心,在推动我国妇幼卫生事业的发展中至关重要。针对当
前省级妇幼保健机构尚不健全、办院方向不够明确,保健力量薄弱、隶属关系不一等问题,为加强治理整顿、把握办院方向、强化保健职能、明确工作范围、理顺隶属关系,现对省级妇幼保健院的办院方向提出以下几点意见,请各地认真遵照执行。
省级妇幼保健机构,一律称为“××省(市、自治区)妇幼保健院”。
二、级别与管理
省级妇幼保健院的级别与同级医疗、防疫机构相同(即省人民医院、省防疫站为正处级的,省妇幼保健院也为正处级;省人民医院、省防疫站为副厅级的,省妇幼保健院也为副厅级)。省级妇幼保健院为事业单位,直属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领导,由妇幼处管理。
三、办院方针
以《妇幼卫生工作条例》(卫生部〔86〕卫妇字5号)文件为办院依据,坚持以保健为中心,指导基层为重点,保健与临床相结合的办院方针。
四、主要职能与工作范围
(一)保健工作
1.掌握本省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等变化情况,针对主要死因提出干预策略,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干预规划并参与实施;
2.掌握本省影响儿童生长发育、影响儿童与妇女身体与心理健康的主要生物、社会、环境与心理因素,针对这些主要因素提出预防措施;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规划并参与实施;
3.为地(市)级妇幼保健机构提供技术指导与技术支持;
4.负责全省妇幼卫生业务工作的质量监测和质量审评,并定期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报告;
5.协助卫生行政部门管理妇产医院、儿童医院和综合医院中的妇幼保健业务;
6.开展妇女保健、儿童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优生保健和妇女、儿童常见病防治工作。
(二)临床工作
1.接受下级妇幼保健机构的转诊;
2.处理妇女、儿童高危病例;
3.开展与妇女、儿童保健目标一致的其它临床服务;
4.提供与妇女、儿童保健密切有关的检测技术。
(三)培训工作
1.根据本省妇幼保健专业技术人员配置情况,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人力发展规划与在职培训计划;
2.接受县和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专业技术人员进修、培训和妇幼卫生专业学生实习;
3.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妇幼保健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业务考核。
(四)健康教育
1.根据妇女、儿童保健目标,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健康教育计划,指导下级妇幼保健机构的健康教育活动;
2.提供健康教育材料;
3.开展群众性的健康教育。
(五)妇幼卫生信息工作
1.根据卫生部提出的信息指标,收集、整理、分析、储存全省妇幼保健信息资料;
2.将经过整理分析的信息资料,按规定时间上报省和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同时反馈给地(市)级妇幼保健机构;
3.指导下级妇幼保健机构的信息工作,抽查、核实信息资料。
(六)科研工作
1.针对影响妇女、儿童身体和心理健康的主要问题,开展应用性科研活动;
2.推广妇女保健、儿童保健、计划生育服务和优生优育适宜技术;
3.承担国家或省下达的科研任务;
4.指导地、市、县级妇幼保健机构的科研活动并提供技术支持。
五、内设机构
省级妇幼保健院实行院、部(副处级)两级行政管理体制。院内设保健部和临床部。各部依据所担负的职能与工作范围,设置相应的业务科(室)。科(室)设置应体现保健为主,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精简高效的原则,由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审查批准,并报卫生部妇幼卫生
六、编制标准
(一)按照卫生部、劳动人事部(86)卫妇字第2号文件颁发的《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编制标准(试行)》执行。
(二)“八?五”期间按照二类编制标准,省级妇幼保健院保健部应为80―120人,最低不得少于80人,其中卫生技术人员应占75―80%;临床部人员按设立的床位数,依1∶1.7增加编制,增加的编制中卫生技术人员亦应占75―80%。
(三)临床部设置床位数,应根据实际需要和地方政府“区域卫生规划”的原则确定。一般应设50―200张病床。
七 、专业人员轮换制度
省级妇幼保健院中的住院医师在保健部和临床部之间定期轮换,一般每年轮换一次,特殊情况下在同一部门不得超过两年。临床部主治医师在晋升副主任医师之前,必须在保健部工作一年;保健部主治医师在晋升副主任医师之前,必须在临床部工作一年。
八、装备标准
省级妇幼保健院装备标准,根据卫生部(88)卫妇字第3号颁发的《妇幼保健机构各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职责》等3个文件的通知精神,按《妇幼保健机构仪器设备标准》中“省、市级妇幼保健单位仪器设备标准”执行。
九、预算管理形式
省级妇幼保健院实行全额预算管理形式。
十、考核指标
卫生部妇幼司将依据省级妇幼保健院的职能要求和工作范围、本文所列各项要求及国务院与有关部委的文件精神,另行制定省级妇幼保健院的分类考核指标。关于妇幼保健机构的分级管理标准由卫生部另行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在现有基础上,对省级妇幼保健机构进行治理整顿,逐步充实完善,提出经过论证的调整计划,并将任务具体落实为年度计划,以保证在“八?五”期末完成调整任务,建设成与其基本职能、当地妇女、儿童保健需求以及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
应的省级妇幼保健院。
尚未建立省级妇幼保健院的省(市),可按(86)卫妇字第2号《关于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编制标准(试行)的通知》、(86)卫妇字第5号《妇幼卫生工作条例的通知》及本《意见》精神,力争“八?五”期间纳入地方发展规划,完成组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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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妇幼保健机构分级管理与等级评审工作的通知
(鲁卫妇社发〔2010〕6号)
各市卫生局,省妇幼保健所:
  为贯彻落实《》(卫妇社发〔号)和《》(卫妇社发〔号)精神,加快发展妇幼卫生事业,提高妇女儿童健康保障水平,结合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公共卫生妇幼项目的实施,我厅确定对全省妇幼保健机构实施分级管理,并下发《山东省妇幼保健机构分级管理评审办法》、《山东省妇幼保健机构分级管理评审标准》及其实施细则等文件,拟于上半年启动开展我省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工作(以下简称“等级评审工作”)。为确保评审工作顺利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㈠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为动力,突出妇幼保健机构的公共卫生属性和公益性质,坚持“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保健与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妇幼卫生工作方针,加强对妇幼保健机构的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建设,进一步优化妇幼卫生资源配置,创新体制机制,健全和完善全省妇幼保健服务体系和网络,不断提高妇幼卫生工作质量和服务能力,逐步提高全民健康水平。
  ㈡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规划、分级管理、职责清晰、分工协作的原则;坚持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以评促建、以建迎评、评建结合、规范发展的原则;坚持“六重三不”DD即重基础、重管理、重服务、重质量、重安全、重保障,不搞运动、不搞形式、不弄虚作假的原则;坚持动态管理,周期有效,定期复审的原则。
  ㈢总体目标
  通过对全省妇幼保健机构实行分级管理和等级评审,逐步建立妇幼卫生资源配置合理、管理科学、运行高效、公共卫生与群体保健职能完善、妇幼保健与疾病防治便捷、覆盖全省的妇幼卫生服务体系。
组织领导,技术保障,评审程序与实施规划
  ㈠组织领导与技术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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