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剂师考试科目要一次性通过吗?制药工程专业...

辽人考[2013]27号
关于做好2013年度全省卫生系列(非医院)
医药专业和医药行业工程系列中、初级
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考试部门、绥中县人事局,中、省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2013年全省卫生系列医药专业和医药行业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考试工作的通知》(辽人社职[2013]20号)精神,为做好我省2013年度卫生系列(非医院)医药专业和医药行业工程系列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专业科目及时间
(一)考试时间:
(二)专业及科目
二、报考条件
凡在我省从事卫生技术(非医院)和医药工程专业技术人员,不受户籍、所有制、身份、档案的限制,均可报名参加考试。离退休后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也可以报名参加考试,通过人员只获得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不作为享受工资及其它待遇的依据。公务员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没有政策规定的情况下,一律不得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2、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达到称职以上。
(二)凡符合基本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主管药师(主管中药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1、取得药学或中药学及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2、取得药学或中药学及相关专业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3、取得药学或中药学及相关专业本科学历,从事药师(中药师)工作满4年。
4、取得药学或中药学及相关专业专科学历,从事药师(中药师)工作满6年。
5、取得药学或中药学及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师(中药师)工作满7年。
(三)凡符合基本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药师(中药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1、取得药学或中药学及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本&&& 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2、取得药学或中药学及相关专业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 技术工作满3 年。
3、取得药学或中药学及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本专业 技术工作满5 年。
&4、取得非药学或中药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获得药士(中药士)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 年。
(四)凡符合基本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药士(中药士)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1、取得药学或中药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2、取得非药学或中药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五)凡符合基本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1、取得药学或中药学及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2、取得药学或中药学及相关专业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3、取得药学或中药学及相关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满4年。
4、取得药学或中药学及相关专业专科学历,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满6年。
5、取得药学或中药学及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满7年。
(六)凡符合基本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1、取得药学或中药学及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2、取得药学或中药学及相关专业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3、取得药学或中药学及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4、取得非药学或中药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获得技术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七)凡符合基本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技术员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1、取得药学或中药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 年。
&2、取得非药学或中药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 年。
&(八)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报考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为报名的必备条件。在岗位聘任之日前,必须取得相应级别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否则不予聘任。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参加考试:
1、任期内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2、受行政处分期未满的;
3、省人社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规定其它情形的。
(十)报考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的学历,含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五大”毕业生学历和2003 年(含2003 年)前入学的专业证书班学历。
(十一)报考条件中有关资历的要求,是指取得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今年计算时间截止为 2013年12 月31日。
(十二)报考条件中的相关专业见附件4。
三、考场设置
本次考试在省直考区(沈阳)和各市考区均设考场。报名时选择省直和绥中县考区的报考人员,由省人事考试局在省直考区(沈阳)组织考试;报名时选择其他各市考区的报考人员,由各市人事考试部门在当地组织考试。
四、报名时间、办法
参加我省2013年度卫生系列(非医院)医药专业和医药行业工程系列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报考人员须通过《辽宁人事考试网》(网址:,下同)进行网上报名和网上缴费。
(一)报名时间
网上报名时间为:2013年7月1日-7月30日,逾期不予补报。
(二)报名办法
1、个人信息填报及照片上传
(1)报考人员应在报名规定时间内,登录《辽宁人事考试网》,点击“网上报名”快捷按钮进入报名系统报名。报考人员应认真阅读报名有关文件和提示,按规定的流程和要求提交个人真实、准确的报名信息,并上传本人照片。照片要求为单色背景,正面、免冠二寸近期证件照,照片存储为JPG格式,大小在20KB以下(与报名系统上提供的照片样例大小相近)。
(2)上传的照片将在发放“成绩通知书”时作参照,报考人员须按规定上传照片。
(3)报名时,报考人员应正确选择考区。驻沈的中、省直单位报考人员应选择省直考区,其他报考人员均按属地化管理原则,选择负责本人资格审查的考试机构所在市或绥中县为报考考区。
2、资格审查
(1)报考人员在填报个人信息及上传照片后,应及时下载打印带有本人照片的《2013年度辽宁省部分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表》。
(2)资格审查工作按属地化原则进行。考生于7 月4 日 -8月2日携带有关材料到所在市、绥中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现场资格审查,省直驻沈单位的考生到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现场资格审查,逾期不再受理。考生在现场资格审查时所需提交的材料:
①《2013年度辽宁省部分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表》一式两份;
②本人身份证(军官证)及复印件(原件当场验证后退还,复印件须有审核人签字,下同);
③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④初级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⑤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年限证明;
⑥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称职证明。
3、现场报名确认
(1)各市、绥中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8 月15日前,将本辖区内符合报考条件考生的 《考试报名表》(一份)和身份证(军官证)、毕业证、工作年限证明、年度考核称职证明的复印件及考生汇总表报当地市、绥中县人事部门进行复审后,再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时到市、绥中县人事考试部门进行报名确认。省或市、绥中县人事考试部门通过网上报名系统办理确认后,报考人员方可进行网上缴费。
(2)各考区人事考试部门在进行报名确认时,应对报名表中的照片进行审核,若照片审核未通过,报考人员须重新上传照片。
4、网上缴费
(1)报考人员须通过登录《辽宁人事考试网》缴纳考试费用。网上支付银行为中国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和农业银行。请报考人员按网上规定步骤操作进行缴费,网上缴费的时间为2013年8月19日-8月23日。
(2)报考人员在网上缴费后,须及早登录报名系统查看本人的交费状态是否为“已交费”,如果显示其它状态,请及时与省人事考试局联系。
(3)报考人员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网上缴费,视为自动放弃报考。
5、打印准考证
已缴费的报考人员,请于2013年10月21日-11月2日登录《辽宁人事考试网》,用A4纸自行打印准考证(黑白、彩色均可)。报考人员须凭准考证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军人可持军官证)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三)报名咨询
报考人员可向当地考区人事考试部门咨询报名有关事宜。各考区人事考试部门的具体办公地址及考务咨询电话见附件1。
(一)全省卫生系列(非医院)医药专业和医药行业工程系列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费为100元/科。
(二)需要收据报销的考生于考试结束后一个月内到所报考考区的人事考试部门领取。
(三)省人事考试局将在考试报名结束后,向各考区人事考试部门拨付相应的考试费用。
六、答题要求
(一)考生应考时,应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和橡皮。
(二)各科目试题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试卷题本可作草稿纸使用,考后收回,不再另发草稿纸。
七、成绩管理
2014年1月以后,在收到上级有关部门下发的合格标准文件后,《辽宁人事考试网》将发布查询考试成绩的时间及办法,请考生届时关注《辽宁人事考试网》发布的成绩查询通知。
八、信息管理
(一)考试信息统一使用部人事考试中心的《人事考试管理信息系统(PTMIS)》进行管理。
(二)各市于2013年9月1日利用VPN加密通道接收本考区的报名数据,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考场编排。
(三)各市务必于2013年9月10日前将考场数据利用VPN加密通道上报省人事考试局。上报的考场数据中应包含考点名称、地址、咨询电话,其内容与考点确定单(用于考场信息发布,见附件2)一致。
九、试卷预订及取送
(一)在本地设置考场的各市人事考试部门务必于2013年9月10日前完成试卷预订,将考点确定单(附件2)和试卷预订单(附件3)填写盖章,通过协同平台上报省人事考试局考务部。
各市请务必严格按试卷预订单的格式填报数字,不要随意改动或自行设计试卷预订单格式,以免发生错误。考点确定单中考点的各项信息须与考场数据中的考点信息一致。
(二)各市应于11月31日派专人(2人以上)、专车到省人事考试局领取试卷,11月4日前派专人(2人以上)、专车将试卷、答题卡(纸)送回。
(一)我省2013年度卫生系列(非医院)医药专业和医药行业工程系列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由省人事考试局考务部负责。
项目负责人电话:024-
考务咨询电话:& 024-
考试成绩查询咨询电话:024-
附件:1、全省人事考试部门办公地址和考务咨询电话
2、辽宁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点确定单
3、2013年度辽宁省卫生系列(非医院)医药专业和医药行业工程系列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试卷预订单
4、2013年度辽宁省卫生系列(非医院)医药专业和医药行业工程系列中初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专业指导目录
二O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卫生& 医药专业& 医药行业 专业技术资格 考试考务& 通知
抄& 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称处、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处,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绥中县人事局
辽宁省人事考试局&&&&&&&&&&&&&&&&& <st1:chsdate w:st="on" IsROCDate="False" IsLunarDate="False" Day="29" Month="5" Year="年5月29日印发
全省人事考试部门办公地址和考务咨询电话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事考试局
版权所有:辽宁省人事考试局 & 2009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二号综合楼B座 &邮编:11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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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支持:执业药师就业前景:人才紧缺、缺口巨大
来源:  10:52:07 【】 
医药体制改革加剧人才紧缺,执业药师缺口巨大,人才紧缺导致薪资上涨。
  执业药师的就业前景现在又是怎样的呢?今天就来和大家一起关注一下执业药师就业前景。
  医药体制改革加剧人才紧缺
  对于医药行业国家是有着极其严格的管理规定的,“凡从事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的单位必须配备执业药师;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具有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资格的零售药店必须配备执业药师;跨地域连锁经营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必须是执业药师;通过GSP认证的大中型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备执业药师;通过GSP认证的药品批发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必须是执业药师;通过GMP认证的药品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必须是执业药师;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药房和制剂室必须配备执业药师。”
  以北京为例,截至2012年12月北京注册执业药师只有2968人,而和数目众多的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相比,这些人数就略显不足了,而随着医药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药监部门对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的进一步规范,不管是药品推销员,还是药店营业员,都得持证上岗。一个药店至少有一名执业药师,药店的售货员也应具备从业药师资格,可见执业药师的缺口还是很大的。
  人才紧缺导致薪资上涨
  目前,执业药师奇缺,分布不合理,整体执业能力有待提高的现状,已经成为药品经营进一步发展的瓶颈,而伴随着国家对医药行业规定的进一步规范,执业药师的薪资也将会一路飙升。在医药类专业招聘网站上,对执业药师的招聘量也一直位居前列。
  虽然说目前执业药师人数紧缺,就业前景一片光明,但是也不是那么简单就能通过的。执业药师资格考试难度比较大,通过率较低。根据国家人事部考试中心数据统计,考试合格率在20%左右。考试难度大也使得执业药师人数远远不能达到国家所需要的数量。
  同时因为关系到百姓的生命健康,执业药师的报考条件也是有着严格规定的: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籍的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1.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七年。
  2.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五年。
  3.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三年。
  4.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一年。
  5.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由此可见如果有人抱着侥幸的心理想混一个执业药师资格还是很难的,所以计划考取执业药师资格的朋友们一定要认真的复习,同时在日常的工作中不断地巩固相应的知识,通过自己的努力去考取执业药师资格。大家还可以关注我们的执业药师资格频道,帮助大家进行有效合理的备考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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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教授,在著名高校任教10余年,已收入中国医师协会名录。现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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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硕士,北京某三甲医院主治医师。他讲课风格鲜明,内容上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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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中医科学院医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主要研究方向卫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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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导师,中国医药科学技术出版社编委,从事"中药学专业"研究和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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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可以考执业药师吗
09-09-25 &匿名提问 发布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籍的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1、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七年。 2、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五年。 3、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三年。 4、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一年。 5、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二、免试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1、中药学徒、药学或中药学专业中专毕业,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20年。 2、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5年。 三、成绩管理考试以两年为一个滚动周期。报考全部科目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年度内通过考试;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一个年度内通过考试。 四、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报名考试人员请持毕业证、职称证、身份证(原件)、从事专业工作年限证明、近期一寸彩色照片二张。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由人事考试部门负责审核并存档备查。免试人员的资格条件,由各市人事局职称部门负责审查。 执业药师报考条件 按照《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3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籍的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1、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生物类、化学类和临床医学、护理学专业,下同)中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七年。 2、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五年。 3、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三年。 4、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一年。 5、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二)已取得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并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药学技术岗位工作满一年的人员可报考执业药师 取得中专学历,担任护士职务满5年;取得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取得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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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停止征收22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辽政发〔2008〕44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内需方针促进全省经济持续较快发展的意见》(辽委发〔2008〕18号)和《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工业经济运行工作的意见》(辽委发〔2008〕20号),按照国家有关转变政府职能和公共财政,进一步促进依法行政,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的要求,省政府决定取消和停止征收22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现通知如下:  一、自日起,在全省统一取消和停止征收22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和停止征收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所需要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安排。  1、对于行政机关、行政机关依法委托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全额补助和差额补助事业单位,所需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通过部门预算予以核定安排;属于履行政府职能所发放的表、证、单、书等证照,均由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发放,其所需要的印制费用,全部纳入同级财政部门表、证、单、书等证照经费预算,并统一由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招标印制。  2、对于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凡属于受行政机关依法委托行使行政职能的,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安排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支出预算予以拨付;对未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由各级人事及机构编制部门结合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研究处置,在处置期间财政部门可暂时给予适当经费补助。  3、对于国家开征燃油消费税取消养路费等六费涉及到的交通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应按照中央燃油税费改革方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今后凡有关企业或不履行政府职能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按市场规则实行收费的,不再纳入政府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范围,政府相关部门不再实行立项审批。  四、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审批管理。今后凡新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除外),须经省财政、物价部门审核,并通过论证会、听证会后,报省政府审批。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和停止征收后,有关执收部门、单位应按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日前有关收费资金余额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原规定渠道全部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六、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各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和停止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予以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七、各市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要全面清理本地区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对不合法、不合理收费项目要立即予以公布取消或停止征收,并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备案。  附件:全省取消和停止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二○○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附件:全省取消和停止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141项)  1.省委机要局  (1)普通传真电报收费  2.政府办公厅(室)  (2)招标采购代理服务费  3.公安部门  (3)暂住证(卡)工本费  (4)计算机信息系统人员安全培训费  (5)公安院校招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试费  (6)公安刑事技术检验鉴定费  (7)印章防伪网络登记费  (8)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体能测评和面试费  (9)旅客乘机临时身份证明工本费  4.消防部门  (10)建设工程自动消防系统质量检验费  (11)消防安全培训费  5.司法部门  (12)司法机关人民警察体能测评和面试费  6.民委  (13)清真食品认证标识费  (14)生产经营清真食品从业人员培训费  7.财政部门  (15)珠算证书工本费  (16)注册会计师全科合格证工本费  (17)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18)珠算等级鉴定费  8.人事部门  (19)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工本费  (20)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工本费  (21)录聘用手续费  (22)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  (23)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培训费  (24)国家公务员证工本费  (25)聘用合同鉴证费和人事争议仲裁费  (26)劳动能力鉴定费  (27)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办理就业手续服务费  (28)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公需科目培训费和考试费  (29)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和百千万人才工程百千层次人选评审费  (30)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和技术侦察职位考试报名费  9.编办  (31)事业单位登记费  10.统计部门  (32)高级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  11.工商部门  (33)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  (34)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12.人防部门  (35)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费  13.物价部门  (36)收费许可证工本费  14.教育部门  (37)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费  (38)高等学历文凭工本费  (39)外语、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工本费  (40)义务教育杂费(已于日起停止征收)  (41)义务教育借读费  (42)学位证书工本费  (43)考试报名摄像费  (4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转移费  (45)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准考证费  (46)高校毕业生就业手续服务费  (47)普通高校专业设置评议费  (48)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考试费  (49)教育系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  15.科技部门  (50)大型精密仪器协作共用费  16.文化部门  (51)文化系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  (52)静电复印费  17.人口计生部门  (53)病残儿鉴定费  (54)节育手术并发症鉴定费  18.广电部门  (55)电视剧制作审查费  (56)有线电视工程设计审核费  (57)有线电视工程质量检验费  (58)接受外国卫星传送节目审验费  (59)广电系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  (60)有线电视迁移费  19.新闻出版部门  (61)印刷产品质量委托检验费  (62)新闻出版岗位培训费  (63)新闻出版业务培训费  20.体育部门  (64)体育培训费  21.档案部门  (65)查卷保护费  (66)档案系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  22.文联  (67)音乐演奏考级收费  23.交通部门  (68)海员证工本费(含加急)  (69)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考试发证费  (70)海员单项专业训练考试发证费  (71)船员服务簿申请及证书费  (72)航海专业培养费  (73)仓储管理费  (74)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费  (75)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资格鉴定费  (76)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77)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培训费  (78)公路工程试验检测员(试验检测工程师)培训费  (79)高速公路清障服务费  24.国土资源部门  (80)出具房地产证明费  25.建设部门  (81)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  (82)工程定额编制测定费  (83)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  (84)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  (85)房屋执照工本费  (86)超定额用煤气加价  (87)房屋纠纷仲裁费  (88)建设系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  (89)建设工程安全管理人员和监理人员安全技术知识培训费  (90)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等继续教育培训费  (91)建设施工企业施工员培训费  (92)建设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培训费  26.环保部门  (93)《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测合格证》工本费  27.测绘部门  (94)测绘系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  28.劳动保障部门  (95)《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96)外国人就业证工本费  (97)台港澳人员就业证费  (98)劳动争议仲裁费  (99)劳动合同鉴证费  (100)劳动能力鉴定费  (101)技工学校招生录取费  (102)技工学校毕业证工本费  (103)出国技工验证费  (104)职业安全卫生检验费之起重机械安全检验费  (105)劳动系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  29.卫生部门  (106)消毒药械审批费  (107)化妆品审批费  (108)新资源食品申请审评费  (109)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110)护士注册费  (111)出生医学证明工本费  (11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及考核合格证书费  (113)医师资格证书工本费  (114)执业医师注册费(含执业医师证书费)  (115)护士执业报名考试费  (116)中西医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  (117)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评审费  (118)临床检验室间质量评价收费  30.民政部门  (119)社团登记费  (120)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和变更登记费(含证书费)  31.食品药品监督部门  (121)医疗器械生产准许证审查费  (122)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  (123)药监系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  (124)执业药师注册费  (125)执(从)业药师继续教育培训费  32.煤炭管理部门  (126)煤炭生产许可证工本费  33.安全生产监督部门  (127)职业、矿山安全卫生检验费  34.农业部门  (128)农机服务费  (129)农作物种子委托检验费  (130)农业承包合同鉴证费  (131)农业承包合同仲裁费  (132)农业系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  35.水利部门  (133)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  (134)小水电站管理费  36.林业部门  (135)林木种子质量检验费  (136)美国白蛾哨卡药物消毒处理收费  37.海洋渔业部门  (137)渔监系统船员培训费  (138)水产苗种检疫费  38.动物卫生监督部门  (139)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费(不含检疫费)  (140)兽药经营许可证费  (141)种畜种禽鉴定费停止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79项)  1.公安部门  (1)户口迁移证件工本费  (2)机动车抵押登记费  (3)养犬管理费  (4)非机动车牌证工本费(包括号牌工本费和登记证工本费)  2.统计部门  (5)统计人员岗位培训费  3.外办  (6)认证费  (7)签注费  4.物价部门  (8)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收费  5.旅游部门  (9)中级、高级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费  6.教育部门  (10)普通话水平测试费  (11)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住宿费(自2009年春季学期开学起取消)  7.新闻出版部门  (12)出版物发行人员职业技能鉴定费  8.体育部门  (13)段位考评认定费  (14)比赛报名费  9.档案部门  (15)档案收费  (16)科学技术档案信息资源收费  10.交通部门  (17)公路养路费  (18)公路运输管理费  (19)水路运输管理费  (20)内河航道养护费  (21)船舶登记费  (22)船舶证明签证费  (23)船舶申请安全检查复查费  (24)油污水化验费  (25)海事调解费  (26)浮油回收费  (27)海岸电台无线电电报电话费  (28)特种船舶和水上水下工程护航费  (29)船舶及船用产品设施检验费  11.国土资源部门  (30)采矿登记费  (31)矿产资源勘察登记费  (32)地质成果资料费  (33)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费  12.建设部门  (34)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  (35)白蚁防治费  13.环保部门  (36)城市放射性废物库送贮费  14.测绘部门  (37)测绘成果成图资料收费  (38)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  (39)测绘仪器检测收费  15.劳动保障部门  (40)职业危害程度分级检测收费  16.卫生部门  (41)疫情处理费  17.民政部门  (42)收养登记费  (43)婚姻登记费  18.食品药品监督部门  (44)新药审批费  (45)生产药典、标准收载品种审批费  (46)中药品种保护费  (47)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费  (48)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费  (49)制剂许可证工本费  (50)已生产药品注册登记费  19.信息产业部门  (51)无线电设备检测费  (52)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和水平考试费  (53)电子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费  20.质量监督部门  (54)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含审查费,不包括国家发证收费部分)  21.贸促会  (55)证明书费  (56)认证费  (57)外国领事认证代办费   22.农业部门  (58)国内植物检疫费  (59)国内农药检验费  (60)种子生产许可证费  (61)种子经营许可证费  (62)农作物委托检验费  (63)化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  (64)农机产品测试检验费  (65)农药登记费  23.水利部门  (66)取水许可证费  (67)定额编制管理费  24.林业部门  (68)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费  (69)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费  (70)林权证工本费  (71)林权勘测费  25.海洋渔业部门  (72)海事调解费  (73)海洋渔业船舶船员考试费  (74)渔业无线电设备检测费  (75)渔业船舶航行登记簿审核费  26.动物卫生监督部门  (76)新兽药质量复核检验费  (77)已生产兽药品种注册登记费  (78)《兽药典》、《兽药规范》和兽药专业标准收载品种生产审批费  (79)出口兽药检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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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备注:药学相关专业是指医学、护理学、化学、生物、制药工程等专业执业药师报考条件&按照《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3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籍的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1、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七年。&2、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五年。&3、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三年。&4、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一年。&5、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二)已取得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并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药学技术岗位工作满一年的人员可报考执业药师&取得中专学历,担任护士职务满5年;取得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取得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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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由国家人事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拟订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编写培训教材,建立试题库及考试命题工作。具体资料可参考环球网校执业药师频道:/leraning/class_zyy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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