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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监护权、监护人与被监护人
监护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有关组织指定,由特定人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其他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和监督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履行监督和保护职责的人,称为监护人;被监督、保护的人,称为被监护人。监护的法律特征:(1)设立监护制度有明确的目的性,即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2)监护关系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即作为监护人的特定公民或社会组织与作为被监护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之间具有特定性;(3)监护关系的内容具有法定性,即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进行监督、保护的权利与义务来自法律的直接规定。监护人有哪些职责?《》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一款及其《》的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1)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2)担任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3)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4)引导和约束被监护人的行为。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案情介绍】现年16岁的小刚(化名)接受不了父亲的粗暴管教方式,竟一纸诉状将父亲告上法庭,申请撤销父亲施某的监护人资格,5月9日,市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依照《》的有关规定,判决驳回申请人小刚要求撤销被申请人施某监护人资格的申请。1994年1月,小刚的父亲施某与母亲因感情破裂而登记,双方协议约定由母亲抚养小刚。同年6月,小刚的父亲施某与母亲经当地法律服务所调解,达成由父亲抚养小刚的协议。之后,小刚随父亲施某共同生活,由施某抚育至今。小刚的父母离婚后均已再婚,也均又生育了子女。2005年7月,小刚初中毕业后,应父亲要求到其在上海经营的商店里生活。在此期间,父亲施某以小刚经常看电视动画片、不听话、为了儿子好、气不过等为由,多次打骂小刚,曾有用皮带打、持木棍追打等粗暴教育行为,但从未造成小刚身体受伤和食宿困难等方面的严重不良后果。当地村委会、镇司法科等部门曾调处该纠纷,但效果不佳。日,小刚起诉法院申请撤销其父亲施某的监护人资格。在法庭审理中,申请人小刚认为,其父亲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自己的人身权、人格权,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监护义务,不适合继续担任其监护人,故请求撤销其父亲的监护资格,要求变更由其祖父担任监护人。被申请人施某则不同意儿子小刚的申请,要求继续担任其监护人。【审判结果】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刚自1994年6月迄今一直随父亲共同生活,由父亲抚养长大,父亲履行了抚养义务、行使了监护职责。初中毕业之前,小刚与父亲之间的关系尚属融洽,双方并无根本的矛盾冲突和重大利益之争,纠纷的时间也较短,现有的矛盾主要是施某对小刚教育管理方法层面上的问题。由于施某打骂小刚等行为的情节尚属一般,也未造成严重后果,故尚不符合可以撤销其监护人资格的法定条件,而且,施某在法庭上也已承认错误,并保证不再打骂儿子,其态度是可取的。因此,法庭依法不撤销施某的监护人资格。【案件评析】本案中,当事人教育儿子的行为是有不妥,但尚不符合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法定条件,所以,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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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权和抚养权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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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一般随母方生活、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外祖父母。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  (一)祖父母。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没有第一款、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对子女成长有利,有抚养的义务,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双方协议2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外孙子女、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1监护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3)无其他子女.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2周岁以下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5、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哺乳期内的子女、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一)配偶,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村民委员会同意的,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哺乳期后的子女,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法院根据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判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3)因其他原因,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  4,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对2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  2,可予优先考虑,由未成年人的父,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第二十八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经未成年人的父,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有赡养的义务;  (4)子女随其生活;  (二)父母、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由人民法院裁决,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由未成年人的父: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离婚后,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姐,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  (二)兄、外祖父母,由人民法院裁决,可予准许;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  3、外祖父母。离婚后,可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禁止溺婴、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  (三)成年子女,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  离婚后、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外孙子女。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2 抚养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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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中青在线北京6月28日电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王亦君)正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进行首次审议的《(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将老年人纳入“监护”范围,我国现行《民法通则》只规定了对和精神病人的监护。草案扩大了被的范围,将智力障碍者以及因疾病等原因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辨识认知能力的成年人,也纳入到被监护人的范围。????草案明确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就相当于扩大了被监护人的范围,除了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智力障碍者以及因疾病等原因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辨识认知能力的成年人,都在“被监护”范围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在做草案说明时表示,这一调整有利于保护智力障碍者等人群的人身财产权益,也有利于应对问题,更好地维护老年人权益。????草案同时对监护制度做出调整,增加规定“子女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父母负有赡养、照顾和保护的义务”。李适时解释说:增加这一规定以强调家庭责任,弘扬中华传统美德。????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将“单位”纳入监护人的范畴,例如未成年人监护,如果其父母、亲属都无法担任监护人,那么其父母所在单位可担任监护人。草案删除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相关规定,只提出“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可以担任监护人”。????对此,李适时表示,条件下,单位与职工之间主要是劳动合同关系,而且就业人员流动越来越频繁,单位缺乏履行监护职责的意愿和能力。与此同时,随着我国公益事业的发展,有监护意愿和能力的社会组织增多,由这些组织担任监护人可以作为家庭监护的有益补充,也可以缓解国家监护的压力。????草案规定,“其他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或者有关组织,经住所地的、或民政部门同意的”,可以担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在今天下午的分组审议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罗亮权提出,现在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职能弱化,可能没有这个能力,承担不了这个职责。????“有的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只有两三人,哪有精力来管?建议由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同意、民政部门证明认可才行,建议这一条款要慎重研究,否则难以落实。”罗亮权说。????委员建议,对监护权的确定要考虑当前我国国情,目前我国监护权和监护人的确定,基本上是以血缘关系或亲属关系为主,从我国目前的家庭情况看,独生子女占有相当比例,很多人没有兄弟姐妹。所以,对于亲属之外的监护人怎么确定格外重要。????草案规定了其他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或者有关组织,由居住地的、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或指定。“我认为居委会和村委会条件有限,目前各地情况差异较大,很难承担起这项工作。建议取消由村委会、居委会指定的规定,明确由民政部门或人民法院承担这项工作。”说。将为您减少类似内容我要收藏256个赞不感兴趣分享到分享到:还可以输入140字9.6万人订阅119.9万人订阅38.4万人订阅30.6万人订阅23.1万人订阅你还可用第三方账号来登录请输入你注册的电子邮件地址绑定密保手机*您可用使用此密保手机找回密码及登录*请勿随意泄露手机号,以防被不法分子利用,骗取帐号信息手机号码发送验证码确定电子邮件请输入您的意见和建议请您输入正确的邮箱地址,以便我们和您联系,帮您解决问题。扫描下载手机客户端热门搜词抚养权和监护权有什么区别?_百度知道
抚养权和监护权有什么区别?
1、监护权从法理上区分,属于亲属法中的身份权, 但是,监护制度更强调的是国家对个人的强制性和个人对家庭和社会利益的服从性。从这个意义来讲,监护具有公法上的义务属性似乎更为妥当。 2、抚养权问题,一般多作为义务对待,但是它也是一种权利,而且是和人身密切相关的权利,它基于血亲(包括拟制血亲)而产生。 民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一般都是对等的,但抚养权是例外之一,生父母不对子女尽抚养义务,其亲生子女不能以此为理由不承担赡养义务,抚养权的权利和义务是基于血亲而产生的。 3、我国立法上关于抚养权的缺憾 对抚养权没有明确的定义,至于哪些主体有资格抚养,抚养权人之间的优先顺序,抚养权人的范围,抚养条件等我国的法律都没有明确规定,只有《婚姻法》规定了“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这样一个总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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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你的问题是这样子的:
1.有遗嘱就按照遗嘱继承,没有遗嘱的话,就按照法定继承。
2.法定继承第一顺位是配偶、子女、父母。
3.如有需要,可以直接来电或来所...
其实没什么的啊~~~但是确实不可以让他现在太累喔~~~祝福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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