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2011年清华法学院刑法总论课件程的上...

刑法学博士课详细笔记-专题研究(陆续更新)_灰暗、压抑、诙谐《政法往事》_天涯博客
放马、割草、喂猪、任教、编书、校稿,死一次,彷徨两年。码字、读书、品事、阅人、考试、骂娘,狂几次,得罪多人。奋斗三部曲之《北京:政法往事》酝酿七年推倒再来,现“舞文弄墨”版连载,请不吝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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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声明:本课程主要由人大刑事法律研究中心的教授们主讲,基本上是汇聚或者说浓缩了这十几位教授们研究领域的精华。因此有需要引用或者转载的同仁,请先在博客上给我打个招呼,说明一下正当用途。更重要的是,一定要注定主讲是哪位老师。这是对老师们的尊重和基本的道德要求。    另外,该课程由我随堂作了笔记后整理的,因此在整理过程中难免有偏差、遗漏或者统计错误。请各位谅解。    第三,既然是需要该笔记的朋友,肯定也是法律中人,希望在转载时在博客上给我说一声,并保证只作学习和研究用,不做其他非法用途。    第四,希望大家能成为学途、仕途、以及其他道路上的朋友。        本讲教授为德高望重的高铭暄高老。            2008年秋季博士生课程——刑法学专题研究        第一讲:9月5日 高铭暄 《我国刑法立法发展研究》        有国必有法。我国建国始就有包括刑事法在内的、不甚完善的法律体系。经过多年发展,我国刑法体系逐步完善。总体来说,刑事法发展与国家发展基本保持同步。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自建国到旧刑法典颁布施行(年)。特点有三:    一、这一阶段没有刑法典,只有单行刑法。当时没有刑法典,仅有几部屈指可数的单行刑法(单行刑法指条文不是太多,主要集中规定某一或者某几个事项、本身独立成法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法革命条例》、《妨害国家货币治罪单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等。这些都是配合建国初社会主义改革运动而制定的。在镇压反革命中为了处置“反革命”,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法革命条例》,此条例是79年刑法分则第一章的前身,当时的“反革命罪”已改为现在的“危害国家安全罪”。“反革命罪”在建国初期大家习惯了,现在再称“反革命”既不好理解又容易误解成为政治犯;再者现在各国法律都称危害国家安全,单行条例是不一定永久存在的,可以变更、废除、重新立法的一个法律法规,所以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是合适的。《妨害国家货币治罪单行条例》主要是配合当时国民经济的恢复。金融是经济的心脏、动脉,建国初期为稳定物价、稳定经济,中央发行了人民币,人民币的保护就很重要, 颁行该条例。1952年的三反五反运动,最重要的是反贪污,《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为了配合三反五反运动而制定的。到目前为止,单行刑法只剩下三个,而带有刑法规范的法律(如证券法、公司法附属部分都有“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类似规定)则有一大批。    二、刑事审判主要依靠政策。实践中,有法律就依照法律,没有法律则靠政策。毛选《论政策》(日)中提出过“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方针政策(以下简称方针政策)。建国以后镇压反革命使用的就是这个政策作依据。56年八大修改为“惩办与宽大相结合”,主要考虑到“镇压”两个字容易让人误解。其实当时所谓的“镇压”体现的是“杀、关、管(制)、放”四字方针。毛将其表述为三句话“首恶者必办、胁从者不问,立功者受奖”,日,中共中央委员、公安部长罗瑞卿在中共八大第一次会议上作了《我国肃反斗争的主要情况和若干经验》的报告,指出,党在肃反斗争中的严肃与谨慎相结合的方针,体现在对待反革命分子的政策上,就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它的具体内容就是“首恶必办,胁从不问,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立功折罪,立大功受奖”,这是比较经典的说法。当然对于毛的提法也有不同的表述,具体到“三反”、“五反”中,“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依然保留,但是有不少新提法——“过去从宽,今后从严”,“工业从宽,商业从严”(前者创造价值,后者反之),“一般商业从宽,投机商业从严”(如囤积居奇、惜买惜卖等)。60年代以后对“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方针又有新发展,具体表现为“区别对待,宽严相济,打击(或惩罚、惩办)少数,教育改造多数”。刑事政策一般表述为一种精神、基本的标准尺度,法律是政策的具体化、条文化。上述方针政策一直延用到79年刑法。该刑法典第一条即明确该法典的理论根据是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尚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八荣八耻等),法律根据是《宪法》,政策根据就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旧法典是该方针政策的具体化、条文化,表明该政策作为刑法的根据之一载入了刑法典。79年刑法典颁布后该方针政策的发展就停滞下来。因为80年代开始施行“严打”政策——经济犯罪和社会治安犯罪。从此,“严打”发展成为了政府解决经济犯罪和社会治安违法犯罪问题的长期性的政治性运动。“严打”体现“严”字当头,但是“严”并不一定就只表示“重”,可以是“严格、严肃、可以是严重,也可以是严密”,如此理解,这也就体现了“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方针。从这个角度看,严肃和严格相结合是对“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的发展。但是,实践中的“严打”却体现从重从快,突出了这个主线,很少有时间去认真执行“惩办与宽大结合”的方针政策,只体现了惩办却忽视或者遗忘(淡化)了宽大这一方面。“严打”几波下来没有立刻见成效,于是就成了长期的刑事政策。    05年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中提出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该政策与以前政策的关系如何,学界有争论。06年他又说“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是基本政策,“宽严相济”是刑事政策中的基本政策。“严打”政策执行20余年后提出这个政策,说明政策精神有所转变,而且将“宽”字放在最前头,其实是对以前政策的理性恢复,只不过以前没有单独提出理论体系来,当前提出来说明以前的政策必然有其科学的一面。“宽”指情节比较轻、过失犯罪或者人民内部矛盾。另外有人理解“宽严相济”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的继续和发展,而不是并存的关系,因此认为现行的“宽严相济”政策才是基本的刑事政策。但是从当前官方文件中解读的则是两个政策处于并存关系,周永康也认为“宽严相济”是基本的刑事政策。那刑事立法该不该遵循该刑事司法原则?刑事司法政策是执行中的政策,管不了上游的立法部门。现在提出来供大家参考研究,主要就是这个刑事政策的定位问题。刑法《修正案(七)》也提出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但并未明确是否为基本形式政策。    为便于政策的执行,最高院56年2月作了一个罪名方面的总结,开始就审判实践当中的罪名、刑种、量刑幅度作了总结,目的是想总结出经验、带有规律性的东西以供各级法院作为参考。在1962年这个关于罪名、刑种、量刑幅度的总结就出来了,对以后的立法有重大作用。当时总结了我国刑事犯罪的有代表性的92个罪名,及刑种和量刑幅度,使刑事政策在实践当中更好掌握。这过程中,刑法典尚在起草过程中,特别是22稿、33稿,都是中央主要领导看过。    三、开始刑法典的起草孕育。49年后还重视刑法典的孕育工作,建国初就有《刑法大纲》(50年)和《指导草案》(54年),由法制委员会住持,李厚培等人主笔,但是写出来后基本未拿出来征求意见,仅作内部讨论,因此我(高教授)认为还不是立法材料,因为未进行立法讨论,仅可作参考资料。对刑法典的起草正式应该从1954年10开始。1954年9月份我国第一部宪法诞生,同时出台的还有五个组织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法律室制定。制定了宪法意味着我国开始走上宪政的道路,而且各种法律应该开始正规化,所以刑法的起草工作就提上了日程——刑法应该系统化,即应该有刑法典,这是狭义的刑法。刑法从1954年开始起草到1979年7月出台,前后经历将近25年时间,一共拟了38个稿子。57年7月28日刑法典22稿出台,该稿比较有名是因为发给全国人大代表征求意见,同时上报党中央,毛当时看过以后也认为比较权威,虽然还不是正式法律但司法实践中确常用,到日共拟了33 稿,这也比较有名,这6年间发生很多事情,57年反右倾、58年大跃进、59年起三年自然灾害(低标准、瓜菜代),60、61年苏联撤走专家也是主要原因之一,62年7000人大会上总结了过去几年的经验,认为应当建立规章制度,毛认为“刑法民法海狮药搞……”。于是从62年2月开始从22稿开始搞,一直搞到33稿,内容比57年的22稿丰富很多。但是工作短暂启动后又随即停止,一切以阶级为纲,搞了两个运动:一是“四清运动”〈清政治、清经济、清组织、清思想〉,64年达到了高潮;二是文革。63年的33稿也就昙花一现,76年到78年期间还执行了一些偏右路线。到了粉粹“四人帮”之后1978年的宪法出来后,刑法起草工作才开始组织班子重新搞了5稿。叶剑英出山后主抓刑法,78年10月搭班子,以33稿为基础进行修订,进展速度较快,共搞了2稿。79年3月彭真(时任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出山后继续抓刑法,还是以33稿为基础又搞了3稿(叶版2稿仅作参考),一共有5稿,在38稿的基础上,79年7月1号在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最后一稿,通过的刑法。刑法这口“宝剑”磨了近25年。    总体来说,79刑法条文比较粗,共则89条分则103条一共192条,129个罪名,死刑20多个,多数是反革命罪,总体还算平和,处罚不是很重,也有缺陷,最大的问题是条文较粗,立法技巧不完善,问题不细致,进而不得不适用“类推制度”。其实类推并非79刑法所创,苏区《惩治反革命条例》就有规定,51年的一个文件中也有规定,该制度是从22年、26年的《苏俄刑法典》学来的。实际上类推制度程序比较严格,必须层层上报最高法院批准,实践中用得不是很多,79年到97年间共适用93起,与每年的刑事案件高达几十万起相比,类推案例每年才5、6起,而且都是轻罪,为此设立一个制度实在不值。类推主要涉及到第三者(一般说比照79刑法暴力干涉婚姻罪)、卖死猪肉(当时无卫生检疫规定,比照妨碍国境卫生检疫犯罪论处)、侵占行为(比照盗窃罪),实践中看,该制度存在必要性不大,即使放纵也无所谓,国外批评国内人权之类的主要集中在类推制度上。当时立法部门、学界均称“罪刑法定之上的类推”,其实是很违心的,与罪刑法定明显有冲突和矛盾。97年新刑法典制定中,除个别学者反对外,基本上一致同意取消该制度。    看看当时学者们对类推制度的描述:类推制度——指司法机关处理某一案件,如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可按最相类似该项行为的规定进行比较,推定对该案件的处理。依我国刑法规定,在刑法分则中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可以比照刑法分则最相类似的条文定罪判刑,但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适用刑事类推必须注意:(一)必须是对某行为已达到犯罪的程度,并应受到刑罚处罚的人适用。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照刑法第10条规定不认为是犯罪的,不应适用类推对行为人定罪判刑,更不能利用类推任意迫害无罪的人;(二)必须是刑法分则中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适用。如果某种行为在刑法分则中已有明文规定,就应当依照该条款的规定,直接定罪判刑,而不应当认为该条款法定刑太轻或太重,擅自类推适用其他条款任意处罚,滥用类推。这样做是违法行为。有些行为虽然在刑法分则里没有明文规定,但这种行为已包括在某一犯罪当中了,也不应适用类推;(三)被类推的犯罪,必须在性质和刑罚的轻重上与刑法分则的有关条文最相类似。即依照类推定罪的行为,基础上具备了刑法分则中这一条款所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的诸要件,只是有个别要件不大吻合,才通过类推来补充;(四)类推必须逐级报请至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才能发生法律效力。我国刑法规定类推制度,是因为中国是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的多民族国家,各地和各民族的情况千差万别,各种犯罪现象又不断变化;加之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历史时期,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也在不断地发展变化。尤其是开放、搞活的政策,政治体制、经济体制、科技体制、教育体制的改革,给社会主义社会增强了活力,使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而作为我国的第一部刑法,不可能十分完备,也不可能把一切犯罪都规定出来。为了切实保障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使司法机关及时有效地同刑法分则虽无明文规定,但又确实是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作斗争,在坚持罪刑法定原则的基础上,有控制地采用类推制度,作为补充是完全必要的。这样做,既可以使那些刑法分则无明文规定的犯罪不致漏网,又不致发生因任意类推而侵犯公民权利的违法行为。同时,也可为立法机关修改补充新的刑法条文积累实践资料。        第二个阶段,1979年7月到1997年3月。特点有三:         一、1979的刑法典7月1在九届人大二次会议上通过,7月6号公布,80年1月1号施行。条文不是很多有192条,总则89条、分则103条。这个刑法典简明扼要,比较而言,也可以说是粗放。罪名总共才有129个(有的统计为130个,因为其把强奸罪和奸淫幼女罪分开为两罪,但后来“两高”的司法解释认为这两个罪为一罪,即强奸罪)。     二、对刑法典不断进行补充修改。刑法典出来不久后就感觉它特别是分则管不住了。当时的条文有限而社会生活形形色色、各式各样,于是就有很多单行刑法对刑法典进行补充,甚至还通过一些非刑事法里面设置一些罪名对刑法进行补充。这些补充总共有24条,比如说“关于走私罪的补充规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关于处置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补充规定”还有处置一些卖淫嫖娼的决定、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有些是补充规定、有些是决定、还有些是条例。军人违法职责暂行条例是81年6月10号颁行的,这个条例对刑法的补充是刑法在制定时就预料到了,本来刑法典中包括就军人违法职责罪,但是79年的刑法里面没有,是因为这个放面的起草工作是交给中央军委,起步比较晚,它起草的时间和整个刑法典起草的时间差得比较远。但是为了尽快颁行,刑法典先通过。对刑法修改的地方很多,总则分则方面都有,但是最重要的是对罪名的补充,从中还可以看出修改补充的幅度。79年刑法本身是129个罪,通过24个单行刑法和107个非刑事法中设置的法律规范(也叫刑事责任条款,或附属刑法),其中有些重要的罪就是在非刑事法律中设置的,比如最出名的“假冒专利罪”首先在专利法里规定;还有文物保护法规定了走私文物、破坏文物等罪名,禁止携带管制刀具也是铁路法里面规定。最大的补充是补充了133个罪名,说明了修改补充程度大,超过刑法的原罪。    这期间的单行刑法共补充了24个,97新刑法附则425条对此进行了清理,其中15全部废除,8个由刑法替代而行政处罚还在,还有1个决定是97年6月23日人大常委会所做的关于国际犯罪普遍管辖权原则的决定,这也是首次通过单行刑法的方式来规定管辖权,以前的刑法典中前三个管辖权都已经规定,关于这一个决定,97新刑法第9条加以吸收利用,因此425条并没有对此列明并进行说明,由此有人说只有23个,是没有考虑到这个被吸收利用的决定。也有人认为有25个单行刑法,是因为81年6月10日颁布了一个死刑复核下放的决定,其实这个单行刑法才管81-83年共三年时效就已经消失,因此最确切是应该就是24个。对于死刑复核下放既然只管到83年,那84年以后怎么办?法律层面就没有规定,因83年9月2日通过修改《法院组织法》第13条,将下放的权利一直继续下来,这一通过组织法下放的死刑复核权就延续了24年(知道07年1月1日才收归最高法院,依然是通过修改《法院组织法》第13条来恢复原状)。有一个问题:现在《律师法》赋予律师会嫌疑人的权利,但很多地方司法机关根据《刑诉》来抵制律师权利,认为前者效力低于后者。而实际上在中国的法律史上,死刑的复核就未经法律授权而直接由法院组织法来规定,不也一直沿用了24年么?     三、对全面修订刑法作了准备。由于数量巨大的单行条例,使刑法典显得零乱。立法者认为,与其对刑法典零散补充,不如做全面修订。这个观点1982年提出,日七届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把刑法典的全面修订工作正式列入立法规划,之后开始调查研究、开座谈会、拟条文、征求意见,甚至后来还是草拟修订草案,这些工作一直做到1996年。1996年12月立法机关法治工作委员会把修订草案提交给八届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在96年12月26号的23次会议和97年的2月19号的24次会议审议过两次后,提交给97年3月召开的八届人大5次会议审议通过。79刑法典那是搞了33稿,新刑法典才审议两次就通过,是否有些轻率?这其中是有插曲的,因为5次会议是人大最后一次会议,这会议完了以后要换届,当时主抓的负责人王汉兵同志要退下去,因此争取赶在98年换届之前的任内通过。汉兵同志是彭真的第一大秘书,这是有一定渊源的。         第三个阶段1997年3月至今。特点有三:         一、1997年的刑法典也新刑法典公布施行。该刑法典在日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通过,10月1日开始施行。是新中国历史上最完备、最系统、最具有时代气息和里程碑意义的法典。该刑法典比79年的详细,共452条,其中总则101条、分则350条、附则1条,比79刑法增加了260条。新刑法典分则包含的罪名为412个(有的统计为413个,因为其把强奸罪和奸淫幼女罪分开为两罪,但后来“两高”的司法解释认为这两个罪为一罪,即强奸罪)。该412个罪名分别来自于79年刑法116个(流氓罪、投机倒把罪或分解或废除13个)、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132个(减少1个,即将绑架妇女、儿童罪并入)拐卖妇女、儿童罪中、修订中新增设164个。加上后面修正案新增23个最,目前刑法罪名达435个。     二、对修订的刑法典进一步修改、补充。通过了一个单行刑法(唯一一个单行刑法),即号《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的决定》,修订扩大法条190条偷汇罪的犯罪主体范围(删除“国有”限制),同时增加一个罪名骗购外汇罪(后来又对该单行刑法进行修改,对主体范围进行扩大,同逃汇罪),因为该决议并未明确增设的罪名放置于何处,因此一般将其置于刑法第190条逃汇罪之后。同时还通过6个刑法修正,分别在99年12月25号、01年8月31 号、01年12月29号、02年12月28号和05年2月28号以及06年6月19日通过。这些文件对79年刑法典的修改主要是分则,补充的内容主要是新增加罪名和对对某些罪名的修订。第一、增设新罪名(最主要方面)。共增设25个,删除2个(徇私舞弊造成破产罪一分为二,徇私舞弊仅作为情节;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删除,仅作为加重情节),净增罪名23个。增设的这25个罪包括资助恐怖活动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盗取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资料罪,骗购外汇罪,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备、军事通信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第二、修订罪名(主要是主体扩大、对象扩大等)。供修订19个罪名。投毒罪该为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投毒罪修订为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修订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修订为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罪,走私固体废物罪修订为走私废物罪,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修订为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修订为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期货虚假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修订为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操纵证券价格罪修订为操纵证券、期货价格罪,非法占用耕地罪修订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修订为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林木罪。    当时对于是使用决定还是修正案还有过一些争论,从99年12月25日的修正案没有标明序号来看就可以知道当时是一种常识的态度,但现在来看确实用修正案比较科学。     三、开始做刑法立法解释,从2000年4 月到现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到现在为止出台了9个,分别在号、号、 号(两个)、号、号、号、日(两个)通过。解释的内容涉及到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是否属于国家公务成员,非法土地管理法规定是否限于土地法,非法批准占用农田土地,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等。    注意立法解释与修正案的关系——第一、定义不同;第二、修正案从公布之日起生效(从旧兼从轻原则),立法解释则与刑法同步,无溯及既往的问题(一般是实践中堆积了很多案子后一次性明确)。    本课程结论:1、刑法立法随经济发展而发展,自78年三中全会后,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和法制建设推进,先是79刑法然后97法典,之后不断进行修订完善,现在基本趋于完善;2、说基本完备是就现状而言,随着政治、经济快速发展,刑事立法还将继续发展,修正案已经有6个,作用是进一步维护社会秩序、强化公民权利保护、加大惩治预防犯罪力度、加强跨国犯罪的斗争;3、97法典施行以来,对其补充主要是通过修正案方式,确立了修正案作为刑法修改补充的地位,有点是不打乱法典的体系和法条秩序,利于保持统一和完整,利于司法操作和运作,便于公民学习和遵守,同业也解决了法典稳定性和适应关系,标志法典的修订技巧越来越成熟;4、以往的修订内容主要针对分则具体罪名,今后也可能涉及一些总则,如单位犯罪、刑法种类及幅度等;5、立法过程是不断认识、总结、探索的过程,对事物的具体认识过程往往经过多次反复认识过程,我国的立法也不例外。我国刑法的内容就是中国自己的特点来确定的。比如说共犯的分类,几经反复争议很大,焦点就是以何种标准来划分。综合来说就有作用标准(主犯、从犯和修从犯)和分工标准(实行犯、帮助犯何教唆犯)两种。争论中逐渐认识到两种标准均有其优缺点。作用标准利于处罚(量刑),但不利于定罪;而分工标准则是利于定罪但不利于量刑。综合考虑后刑法63年第33稿最终确定基本按作用分类,也适当照顾分工分类标准。97刑法沿袭该划分,但在主犯、从犯、胁从犯的处罚原则上有所改变,比如79年刑法主犯从重处罚,从犯比照主犯、胁从犯比照从犯,这个产生的问题比较多,重新很难找准,因此97年做出非常大的修改,将主犯作为一个平稳的判断点和重心点。  分类: |考 研网络课堂
考研直通车【2015清华大学法硕(非法学)专业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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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直通车【2015清华大学法硕(非法学)专业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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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法硕(非法学)考情及复习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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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考研名校计划专属课程
清华大学法硕(非法学)考情分析
清华大学法硕(非法学)复习规划
法硕(非法学)基础阶段精讲课程
课时: 130
刑法学考点精讲课程
讲师:张晶
刑法学备考指导
刑法学备考指导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刑法概述
第二节 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刑法的效力范围
第一节 犯罪定义
第二节 犯罪的基本特征
第一节 犯罪构成概述
第二节 犯罪客体
第三节 犯罪客观方面(一)
第三节 犯罪客观方面(二)
第四节 犯罪主体(一)
第四节 犯罪主体(二)
第五节 犯罪主观方面(一)
第五节 犯罪主观方面(二)
第五节 犯罪主观方面(三)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第一节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概述
第二节 犯罪既遂
第三节 犯罪预备
第四节 犯罪未遂
第五节 犯罪中止
第一节 共同犯罪的概念及其构成
第二节 共同犯罪的形式
第三节 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一)
第三节 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二)
第三节 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三)
一罪与数罪
第一节 一罪与数罪的概述
第二节 实质的一罪
第三节 法定的一罪
第四节 处断的一罪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第二节 紧急避险
刑罚的概念和种类
第一节 刑罚的概念和目的
第二节 我国刑罚的种类和体系(一)
第二节 我国刑罚的种类和体系(二)
第二节 我国刑罚的种类和体系(三)
第一节 量刑的概念和原则 第二节 量刑情节
第三节 量刑制度(一)
第三节 量刑制度(二)
第三节 量刑制度(三)
刑罚执行制度
第一节 减刑
第二节 假释
刑罚消灭制度
第一节 刑罚消灭概述 第二节 时效
第二节 时效
第三节 赦免
刑法各论概述
第一节 刑法各论的研究对象和体系
第二节 罪状、罪名、法定刑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一节 危害国家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具体罪名(一)
第二节 具体罪名(二)
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第二节 走私犯罪
第三节 洗钱罪
第四节 金融诈骗罪
第五节 其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一节 故意杀人罪
第二节 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三节 故意伤害罪
第四节 强奸罪
第五节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和非法拘禁罪
第六节 绑架罪
第七节 拐卖妇女儿童罪
第八节 其他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其他犯罪
侵犯财产罪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抢劫罪
第三节 盗窃罪
第四节 诈骗罪
第五节 抢夺罪
第六节 侵占罪
第七节 敲诈勒索罪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妨害公务罪
第二节 寻性滋事罪
第三节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第四节 其他犯罪
第五节 毒品犯罪
第六节 关于妇女和幼女的犯罪
贪污贿赂罪
第一节 贪污罪
第二节 挪用公款罪
第三节 受贿罪
第四节 其他犯罪
渎职罪各罪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刑法概述
第二节 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刑法的效力范围
第一节 犯罪构成概述
第二节 犯罪客体
第三节 犯罪客观方面
第四节 犯罪主体
第五节 犯罪主观方面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第一节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概述
第二节 犯罪既遂、预备、未遂、中止
第一节 共同犯罪的概念及其构成
第二节 共同犯罪的形式
第三节 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一罪与数罪
第一节 一罪与数罪的概述
第二节 实质的、法定的、处断的一罪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第一节 正当防卫
第二节 紧急避险
刑罚的概念和种类
刑罚的概念和种类
第一节 量刑的概念和原则 第二节 量刑情节
第三节 量刑制度
刑罚执行制度
刑罚执行制度
刑罚消灭制度
刑罚消灭制度
刑法各论概述
刑法各论概述
危害国家安全罪
危害国家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
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
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侵犯财产罪
侵犯财产罪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贪污贿赂罪
贪污贿赂罪
赠送:2013考研李芳晓老师精品课程
第一章 导 论
第二章 犯罪概念
犯罪的定义和特征
第三章 犯罪构成
第一节 犯罪构成概述
第二节 犯罪客体
第三节 犯罪客观方面-概述
第三节 犯罪客观方面-危害行为 (1)
第三节 犯罪客观方面-危害行为 (2)
第三节 犯罪客观方面-危害结果
第三节 犯罪客观方面-刑法因果关系
第四节 犯罪主体概述及刑事责任年龄
第四节 犯罪主体-刑事责任能力
第四节 犯罪主体-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
第四节 犯罪主体-单位犯罪主体
犯罪主观方面-概述
犯罪主观方面-犯罪故意
犯罪主观方面-犯罪过失
犯罪主观方面-犯罪目的和动机
犯罪主观方面-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第四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概述、犯罪既遂和犯罪预备
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
第五章 共同犯罪
第一节 共同犯罪的概念及其构成
第二节 共同犯罪的形式
第三节 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1)
第三节 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2)
第六章 一罪与数罪
一罪与数罪概述和实质的一罪
一罪与数罪概述和实质的一罪
处断的一罪
第七章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正当防卫(1)
正当防卫(2)
第八章 刑罚的概念和种类
刑罚的概念和种类(1)
刑罚的概念和种类(2)
第九章 量 刑
量刑的概念和原则、量刑情节
量刑制度(1)
量刑制度(2)
量刑制度(3)
量刑制度(4)
第十章 刑罚执行制度
刑罚执行制度
第十一章 刑罚消灭制度
刑罚消灭制度
第十二章 刑法各论概述
刑法各论概述
第十三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十四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1
危害公共安全罪2
危害公共安全罪3
危害公共安全罪4
危害公共安全罪5
第十五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2)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3)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4)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5)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6)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7)
第十六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2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3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4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5
第十七章 侵犯财产罪
侵犯财产罪1
侵犯财产罪2
侵犯财产罪3
第十八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1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2
第十九章 贪污贿赂罪
贪污贿赂罪
第二十章 渎职罪
民法学考点精讲课程
讲师:杨长庚
民法学考点精讲(2015新课)
民法在法硕考试中的地位和题型
民法试题的特点
面向考试的民法学习
民法与民法学
第一章 民法绪论
民法基本原则
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主体制度
第三章 自然人
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第四章 法人与非法人组织
法人的成立、变更、终止
非法人组织
第五章 民事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的分类
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
法律行为的效力状态、无效法律行为
无效的原因
无效法律行为题目讲解
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可撤销的原因
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
附条件、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第六章 代理
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代理的适用范围、分类
第七章 诉讼时效与期间
诉讼时效的概念与意义、范围、效力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
第八章 物权的一般原理
物权的概念、特征、分类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的变动1
物权的变动2
第九章 所有权
所有权概述
原始取得-善意取得
原始取得-先占
发现埋藏、隐藏物、拾得遗失物
第十章 共有
第十一章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述与内容
第十二章 相邻关系
第十三章 用益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第十四章 担保物权
抵押权的效力
抵押权的实现、最高抵押额
第十五章 占有
第十六章 债法总论
债的发生、变更
第十七章 合同
合同概述、种 类
合同的订立-概述、要约
合同的订立-承诺
合同的订立-格式合同
合同的订立-缔约过失
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履行-原则、内容确定
合同的履行-涉他履行、履行抗辩权
合同的保全
合同的担保
保证合同(一)
保证合同(二)
合同的解除(一)
合同的解除(二)
违约责任、违约类型
买卖合同(一)
买卖合同(二)
赠予合同、借款合同
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
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
运输合同、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
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
第十八章 人身权
民法的体系、人身权
人格权(一)
人格权(二)
人格权(三)
身份权、知识产权
第十九章 知识产权
著作权(一)
著作权(二)
商标权、知识产权的保护
第二十章 婚姻家庭法
概念与调整对象、基本原则
其他家庭关系
继承法-概念、特征、分类
继承法-继承权
继承法-基本原则
继承法-法定继承
继承法-遗嘱继承1
继承权-遗嘱继承2
继承法-继承程序
第二十一章 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概述
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方式1
侵权责任方式2
多数人侵权
各类侵权责任(一)
各类侵权责任(二)
各类侵权责任(三)
民事法律关系
动产所有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相邻关系与地役权
占有与物权请求权
赠送2014考研课程
第一章导论
民法基本原则
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权利;民事法律事实
第三章 自然人
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
监护;住所
宣告失踪、死亡;个人合伙
第四章 法人与其他组织
法人分类;法人权利能力;行为能力;责任能力
法人的成立、变更与终止;法人机关;非法人组织
第五章 民事法律行为
分类;法律行为的成立
法律行为的生效;无效法律行为
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第五章民事法律行为;
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附条件、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第六章 代理
代理的种类
代理权及其行使、无权代理、代理关系的终止
诉讼时效与期间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
物权的一般原理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的变动(1)
物权的变动(2)
物权的保护
所有权概述
先占;发现埋藏物、隐藏物;拾得遗失物;添附;孳息归属
第十章 共有
第十一章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相邻关系;
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
抵押权(一)
抵押权(二)
质权;留置权
第十五章 占
物的竟存;占有
债的概念、特征;债的发生;
合同概念、分类
合同的订立(一)
合同的订立(二)
合同的履行
合同的保全
债的担保(1)
债的担保(2)
债的担保(3)
债的担保(4)
合同的解除
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
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
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技术合同
婚姻家庭与继承
夫妻财产、其他家庭成员关系
第二十一章
侵权责任概述(1)
侵权责任概述(2)
多数人侵权
具体侵权责任(1)
具体侵权责任(2)
综合深入讲解
民法的调整对象、基本原则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事实
权利能力与主体资格-自然人
权利能力与主体资格-法人与非法人组织
法律行为的基本理论
法律行为的效力
期间与诉讼时效
民法上的时间
物权法一般原理
物权法基本原则
物权的保护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用益物权-概述
债与债权、债的种类
债的发生、变更
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合同的保全和担保
几类主要的合同
婚姻家庭法
继承概述、法定继承
法理学考点精讲课程
讲师:陈璐琼
第一章 绪论
马克思主义法学
法理学的概念、研究对象、地位、研究方法及学习法理学的意义
第二章 法的本质与特征
第一节 法、法律的含义
第二节 法的本质
第三节 法的基本特征
第三章 法的起源与发展
第一节 法的起源
第二节 法的演进
第三节 法系
法律继承与法律移植
第四章 法的作用
第一节 法的作用的含义
第二节 法的规范作用
第三节 法的社会作用
第四节 当代中国法律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
第五节 法的作用与局限性
法的价值的内容
第五章 法律制定
第一节 法律制定的概念
第二节 法律制定的原则
第三节 法律制定的程序
第四节 法律效力
第一节 法律体系与法律部门
第二节 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
第一节 法律规则
第二节 法律原则
第三节 法律概念
法律渊源与法律分类
第一节 法律渊源
第二节 法律分类
第一节 法律实施与实现
第二节 执法
第三节 司法
第四节 守法
第五节 法律监督
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
第一节 法律解释
第二节 法律推理
第一节 法律关系的含义与分类
第二节 法律关系的过程要素-主体、内容、客体
第三节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
第一节 法律责任
第二节 法律制裁
第一节 法治的含义
第二节 法治与民主
第三节 法治国家
第四节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第一节 法与经济
第二节 法与政治
第三节 法与文化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法学
第二节 马克思主义法学
第三节 法理学
第二章 法的本质与特征
第一节 法、法律的含义
第二节 法的本质
第三节 法的基本特征
第三章 法的起源与演进
第一节 法的起源
第二节 法的演进
第三节 法系
第四章 法的作用
第一节 法的作用的含义
第二节 法的规范作用和第三节 法的社会作用
第四节 当代中国法律在建构和谐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
第五节 法的作用的局限性
法律制定的概念
法律制定的原则
法律制定的程序
第八章 法律渊源与法律分类
第九章 法律实施
法律实施与法律实现
第十章 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
第一节 法律解释
第十一章 法律关系
第一节 法律关系的含义与分类
第二节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主体、内容、客体
第三节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
第一节 法律责任
第二节 法律制裁
第十三章 法治
第十四章 法与社会
法与经济、政治、文化
法理学(2015讲练结合新模式)
第一章 绪论
第二章 法的本质与特征
第三章 法的起源与发展
第四章 法的作用
第五章 法律制定
法律渊源与法律分类
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
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
法制史考点精讲课程
讲师:陈璐琼
基础部分讲解
第一章 夏商西周春秋法律制度
西周法律制度(1)
西周法律制度(2)
春秋法律制度
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战国法律制度
秦朝法律制度
汉朝法律制度
第四节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隋唐宋法律制度
隋朝法律制度
唐朝法律制度(1)
唐朝法律制度(2)
第二节 唐朝法律制度--民事立法
第二节 唐朝法律制度--行政立法
宋朝法律制度
元明清法律制度
元朝法律制度
明朝法律制度
清朝法律制度
第五章清末、民国
第一节 清末法律制度
第二节 南京临时政府法律制度
第三节 北洋政府法律制度
第四节 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
第六章 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
第一节 工农民主政权法律制度
第二节 抗日民主政权法律制度
第三节 解放区人民民主政权法律制度
深入综合讲解
具体内容讲解
一、古代法制思想与立法概况
二、古代刑事制度和司法原则
三、古代民商事法律制度
四、古代行政与司法制度
五、清末、中华民国法律制度(一)
五、清末、中华民国法律制度(二)
六、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
第一章 夏商西周春秋法律制度
夏商法律制度
西周法律制度
春秋法律制度
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战国法律制度
秦朝法律制度
汉朝法律制度
第四节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隋唐宋法律制度
隋朝法律制度
唐朝法律制度
宋朝法律制度
元明清法律制度
元朝法律制度
明朝法律制度
清朝法律制度
第五章清末、民国
第一节 清末法律制度
第二节 南京临时政府法律制度
第三节 北洋政府法律制度
第四节 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
第六章 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
第一节 工农民主政权法律制度
第二节 抗日民主政权法律制度
第三节 解放区人民民主政权法律制度
法制史(2015讲练结合新模式)
第一章 夏商西周春秋法律制度
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隋唐宋法律制度
元明清法律制度
第五章清末、民国
第六章 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
深入综合讲解
宪法学考点精讲课程
讲师:安丽娜
第一章 宪法的基本理论
第一节 宪法概述
第二节 宪法的产生和历史发展-近代宪法的产生
第二节 宪法的产生和历史发展-新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第三节 宪法原则
第四节 宪法规范与宪法作用
第二章 宪法的制定、实施和保障
第一节 宪法的制定
第二节 宪法的实施
第三节 宪法实施的保障
第三章 国家基本制度
第二节 政权组织形式
第三节 选举制度-概述
第三节 选举制度-中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选举制度-中国选举的民主程序
第四节 政党制度
第五节 国家结构形式-概述
第五节 国家结构形式-中国是单一制国家
第五节 国家结构形式-民族区域制度
第五节 国家结构形式-特别行政区制度
第五节 国家结构形式-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第四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一节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概述
第二节 公民的基本权利
第二节 公民的基本权利-社会经济文化权利
第二节 公民的基本权利-监督权
第三节 公民的基本义务
第五章 国家机构
第一节 国家机构概述
第二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第四节 国务院
第五节 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六节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七章 地方国家机关
核心考点提示
第一章 宪法的基本理论
第一节 宪法概述
第二节 宪法的产生和历史发展
第三节 宪法原则
第四节 宪法规范与宪法作用
第二章 宪法的制定、实施和保障
第一节 宪法的制定
第二节 宪法的实施
第三节 宪法实施的保障
第三章 国家基本制度
第一节 国家性质
第二节 政权组织形式
第三节 选举制度
第四节 政党制度
第五节 国家结构形式
第四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一节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概述
第二节 公民的基本权利
第三节 公民的基本义务
第五章 国家机构
第一节 国家机构概述
第二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第四节 国务院
第五节 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六节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七章 地方国家机关
法硕(非法学)强化阶段精讲课程
2015考研法律硕士(非法学)真题精讲课程
宪法学真题精讲
简答、分析题
简答、分析题
多选题、主观题
2013年真题讲解
2014年真题讲解
刑法学真题精讲
2014年真题精讲
单选题(一)
单选题(二)
简答、辨析题
2013年真题精讲
单选题(一)
单选题(二)
2012年真题精讲
单选题(一)
单选题(二)
2011年真题精讲
单选题(一)
单选题(二)
2010年真题精讲
单选题(一)
单选题(二)
法理学真题精讲
2014年真题
一、2014年(非法学)联考真题单选(一)
一、2014年(非法学)联考真题单选(二)
二、2014年(非法学)联考真题多选
三、2014年(非法学)联考真题简答论述
2013年真题
一、2013年(非法学)联考真题单选
二、2013年(非法学)联考真题多选
三、2013年(非法学)联考真题解答分析论述
2012年真题
一、2012年(非法学)联考真题单选(一)
二、2012年(非法学)联考真题单选(二)
三、2012年(非法学)联考真题多选
四、2012年(非法学)联考真题简答分析论述
2011年真题
一、2011年(非法学)联考真题单选
二、2011年(非法学)联考真题多选
三、2011年(非法学)联考真题解答分析论述
2010年真题
一、2010年(非法学)联考真题单选
二、2010年(非法学)联考真题多选
三、2010年(非法学)联考真题解答分析论述
法制史真题精讲
2014年真题
2014年(非法学)联考真题
2013年真题
2013年(非法学)联考真题
2012年真题
2012年(非法学)联考真题
2011年真题
2011年(非法学)联考真题
2010年真题
2010年(非法学)联考真题
民法学真题精讲
2010年真题
2010年真题-单选题(一)
2010年真题-单选题(二)
2010年真题-多选题
2010年真题-简答、辨析题
2010年真题-分析题
2011年真题
2011年真题-单选题(一)
2011年真题-单选题(二)
2011年真题-多选题
2011年真题-简答、辨析题
2011年真题-分析题
2011年-法条分析、案例分析
2012年真题
2012年-单选题
2012年-多选题
2012年-简答、辨析
2012年-法条分析、案例分析
2013年真题
2013年-单选题
2013年-多选题
2013年-简答、辨析
2013年-法条分析、案例分析
2014年真题
2014年-单选题
2014年-多选题
2014年-简答、辨析
2014年-法条分析、案例分析
2015考研法律硕士(非法学)大纲解析增补课程
2015考研法律硕士新大纲解析
2015考研法律硕士新大纲解析
法硕(非法学)冲刺阶段串讲课程
2015考研法律硕士(非法学)冲刺串讲课程
主观题解析
总结性分析
简答题-概念特征型
简答题-比较区分型
简答题-具体制度型
辨析题-日常说法型
辨析题-日常做法型、民法理论型
法条分析题
案例分析题
第一章、第二章
第十章、第十一章、第十二章、第十三章
第十五章、第十六章
第二十一章
题型解析及答题技巧(以真题为例)
真题结构及分值分布分析
法条分析题
案例分析题
刑法总论-第一章
刑法总论-第二章 第三章
刑法总论-第四章
刑法总论-第五章
刑法总论-第六章 第七章
刑法总论-第八章
刑法总论-第九章
刑法总论-第十章
刑法总论-第十一章
刑法分则-第十二、十三章
刑法分则-第十四章
刑法分则-第十五章
刑法分则-第十六章
刑法分则-第十七章
刑法分则-第十八章
刑法分则-第十九章
刑法分则-第二十章
第一节 宪法概述
第二节 宪法的产生与发展
第三节 宪法原则
第四节 宪法规范
宪法制定、实施、保障
第一节 国家性质
第二节 政权组织形式
第三节 选举制度
第四节 政党制度
第五节 国家结构形式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核心考点提示
实战真题演练
命题趋势前瞻
一、古代立法成果与法制思想
二、特有刑事制度和刑罚原则
三、民商事法律制度
四、古代司法与行政制度
五、清末民国与革命根据地法制
一、法的本体宏观视角
二、法的本体微观视角
三、法律关系
四、法的运行宏观视角
五、法的运行微观视角
六、法的演进
七、法治国家
八、法与社会
2015考研法律硕士(非法学)考前模考课程
2015新东方在线法律硕士(非法学)考研模拟考试
2015考研法律硕士(非法学)全真模拟一【基础课】
2015考研法律硕士(非法学)全真模拟一【综合课】
2015考研法律硕士(非法学)全真模拟二【基础课】
2015考研法律硕士(非法学)全真模拟二【综合课】
2015考研法律硕士(非法学)全真模拟三【基础课】
2015考研法律硕士(非法学)全真模拟三【综合课】
法制史模考解析(注:各科模拟3解析采用直播课堂形式,直播时间为12月7日全天,详见手机短信)
A卷—选择题
A卷—主观题
B卷—选择题
B卷—主观题
法理学模考解析
模考试卷一单选(一)
模考试卷一单选(二)
模考试卷一多选题
模考试卷一主观题
模考试卷二单选题
模考试卷二多选题
模考试卷二主观题
民法模考解析
单选题(一)
单选题(二)
单选题(三)
单选题(四)
辨析题、法条分析题
案例分析题
单选题(一)
单选题(二)
刑法学讲解(模拟2、3将进行直播解析)
试题一(视频中显示“模拟三”应为模拟测评中的“模拟一”)
清华大学法硕(非法学)测评及专项精讲课程
清华大学法硕(非法学)测评及专项精讲课程
该课程已上线,祝您学习愉快。
清华大学法硕(非法学)复试调剂指导
清华大学法硕(非法学)复试调剂指导课程
该课程已上线,祝您学习愉快。
直播课堂名称:2015北京名校计划-清华大学法硕(非法学)直播
主讲教师:
课程安排:
课时:15课时
温馨提示:欢迎参加直播课程,提前30分钟可以进入直播课堂
2015北京名校计划-清华大学法硕(非法学)直播
【名校】武盼见
已直播(可观看回放)
北京名校计划-2015清华法硕(非法学)(二)
【名校】武盼见
已直播(可观看回放)
陈璐琼老师:新东方在线优秀名师,北京大学法学博士,陈老师有多年的考研法硕辅导、司法考试辅导经验,尤其...
安丽娜,中国政法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博士、新东方在线法律硕士宪法学教师、中国政法大学成人自考教师...
张晶,新东方在线考研法律硕士刑法学主讲老师,武汉大学刑法学博士,刑法理论功底深厚,教学经验丰富,现任...
新东方在线名师,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博士。自2008年始讲授全国法硕联考民法专业课程,涵盖基础班、强化班、...
此课程暂无课程咨询。
后才可发表课程咨询
(一)关于购买课程
1Q: 如何购买网络课程?
A: 首先需要注册一个用户名,选择相应的课程点击“购买”按钮,核对好购买课程无误后点击“去结算”,选择您方便的支付方式后提交订单并支付,支付成功后即可开通课程。(备注:第一次购买在结算时需填写相关个人信息,其它操作按照页面的提示进行即可。)
2Q: 如何进行大额支付?
A: 有的信用卡或银行卡可能有金额限制,这个时侯可以先进行充值操作,把钱充进账户然后用账户余额进行支付。
第一步:点击“马上充值”
第二步:输入金额选择支付方式,点击“立即充值”按钮。
第三步:可重复操作,直到充完购买课程所需金额。
第四步:在结算页重新选择用账户余额支付即可。
3Q: 关于支付方式
(二) 关于听课
1Q:课程能否加载完了断网听课?
A: 我们的网络课堂必须在线听课,电脑必须可以上网才可以学习。
2Q:你们的课程能反复学习吗?
A: 课程在有效期内可以反复听课,任何时间学习都可以。
3Q:电子版讲义如何下载?
A: 进入到听课的页面,点击右侧的“资源下载”,如果有可以下载的电子版讲义,可以看到学习资源的列表,点击“查看”,进行下载即可。
4Q:学习中如果遇到问题,该怎样联系老师咨询?
A: 如果您在学习中遇到知识性问题,请到我们的知识堂进行提问,会有专门的老师在24小时内(节假日顺延)为您解答。
5Q:购买课程后听课很卡怎么办?
A: 如果您购买的课程,听课时听课卡,请按照我们的帮助中心提供的方式进行处理:。
操作完成后还是不能听课,请致电400-676-2300转2咨询。
6Q:课程是否可以在手机听课?
A: 目前部分课程是支持手机端听课,但是有小部分课程还没有实现手机端听课。如果您想使用手机端听课,建议您先在手机端进行试听该课程,如果可以听课再进行购买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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