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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国务院医改办召开2011年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会议
  为贯彻落实全国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2011年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安排》(国办发〔2011〕10号)(以下简称《工作安排》),加快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卫生部和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于3月19日在北京召开2011年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会议。卫生部部长陈竺,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国务院医改办公室主任孙志刚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卫生部党组书记张茅作总结讲话,卫生部副部长王国强、邵明立、刘谦、尹力,中央纪委驻卫生部纪检组组长李熙以及北京市副市长丁向阳、上海市副市长沈晓明出席会议,会议由卫生部副部长马晓伟主持。
  孙志刚在讲话中强调,医改具有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公立医院改革事关医改全局,事关百姓福祉。要充分肯定公立医院及医务人员为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对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所作的突出贡献,客观看待公立医院存在的突出问题,充分认识公立医院改革的有利条件,进一步增强推进改革的责任感和紧迫感,集聚力量,集聚智慧,攻坚克难,力求今年在公立医院改革试点上有重大进展,形成公立医院改革的基本路子。
  孙志刚提出,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要加强顶层设计。顶层设计只能从实践中来,再到实践中去,经过几个反复,完成认识的全过程。地方要结合实际把2011年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安排的要求转化为具体的制度框架和实施方案,国家层面今年将切实加强对试点市县改革的指导,集中力量着手进行面上的公立医院改革的制度设计。要推动综合改革,各试点市今年都要在综合改革上下更大气力,大胆进行探索。要分层次推进,在继续推进试点城市改革的同时,把县级医院改革摆到突出位置。要做好统筹兼顾,把创新体制机制与推进管理创新、服务创新和加快形成多元办医格局等措施结合起来。
  孙志刚指出,当前医改进入深水区,公立医院改革是医改的重点和难点,必须真抓实干,通力协作,迎难而上,合力攻坚。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协调配合、加强财力保障,加强宣传引导。
  陈竺在讲话中指出,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启动近一年来,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扎实推进试点工作,在积极探索重大体制机制改革、大力推进调整重组医疗服务体系、全面推广实施惠民便民措施、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和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等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试点地区医疗资源配置开始向好的方向调整,公立医院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需求、城镇化发展的一致性、协调性在增强;公立医院在服务、安全、质量、成本、效率等方面开始改进,人民群众开始享受到公立医院改革带来的好处。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形成了一些经验,就是必须坚持公益性的改革方向;必须坚持政府领导、部门配合;必须坚持创新体制机制和实施便民惠民措施“两条腿”走路的策略;必须坚持中央确定方向原则,鼓励地方大胆探索创新;必须坚持分类指导、分步实施。
  陈竺强调,今年是医改攻坚之年,党中央、国务院更加重视公立医院改革工作,要求加快推进和重点抓好公立医院改革工作。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工作安排》,对今年公立医院改革工作作出全面周密部署。全国卫生系统、各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必须把全面贯彻落实《工作安排》作为今年医改的中心工作,在全面部署落实的基础上,重点抓好三方面工作。一是在试点城市推进“四个分开”、分工协作机制、医院内部人事和收入分配机制等重大体制机制改革综合试点,力争有所突破,形成经验。二是以提高能力、加强协作、转变机制为重点,优先发展县级医院,推进县级医院综合改革试点。三是在改进群众就医服务、控制医药费用、加强医疗质量安全三个方面推行一系列惠民便民措施,让群众尽快得实惠。
  陈竺指出,加快推进并突出抓好公立医院改革工作,必须统一思想,加深认识。要把能否维护公益性,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作为医改成功与否的标准;要坚持推进重大体制机制改革和推行便民惠民措施“两条腿走路”的工作思路;要正确认识公立医院改革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
  陈竺希望,各试点城市人民政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担负起自己的历史使命,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任务责任,全力以赴、攻坚克难,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工作。要充分发挥医务人员在公立医院改革中的主力军作用,通过完善各项政策措施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让优秀人才向往从医,让医务人员安心从医,以更加饱满的热情、奋发昂扬的精神、积极主动的态度,投身卫生事业改革发展。
  张茅书记在总结讲话中指出,这次会议传达了中央精神,部署了改革工作,交流了做法经验,达到了统一思想、明确任务、振奋精神、鼓足干劲的预期目的。在交流讨论中,大家达成了很多共识。大家认识到,党委政府高度重视、部门密切配合是公立医院改革的重要保障;统筹规划资源、实行全行业属地化管理是公立医院改革的重要内容;增加政府投入、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实行支付方式改革是维护公益性的重要机制;分步实施、加强监测评估、试点探索是公立医院改革的重要策略;让群众得实惠、医务人员受鼓舞是改革的根本原则。
  张茅同志强调,今年公立医院改革要以县医院改革为突破口。县医院覆盖70%的人口,是我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薄弱环节,在统筹城乡发展中处于枢纽地位,是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同时,县医院与城市三级医院相比矛盾相对简单;县党委政府具有很强的执行力,优先推进县级医院综合改革具有有利条件。在“管办分开、政事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分开”等重大体制机制改革中,“医药分开”为人民群众所密切关注,应当率先予以突破。要通过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完善县级医院补偿机制;改革支付方式,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改革医疗机构内部运行机制,真正实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最终实现“医药分开”,解决以药补医问题。
  张茅指出,要加强领导,形成合力,统筹协调各项改革工作。要统筹抓好开展便民惠民服务和推进体制机制改革两方面任务,明确试点城市体制机制改革综合推进和突出重点两方面的要求,坚持中央顶层设计、地方大胆探索的推进策略,走外延发展和内涵建设相结合的道路,同时统筹协调好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和医改各项重点任务之间的关系。要完善政策措施,提高待遇水平,改善执业环境,创造职业发展机会,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使医务人员在改革中受鼓舞。
  会议期间,北京、上海、宝鸡、芜湖、镇江、鞍山介绍了当地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做法和经验。
  国办秘书三局、国务院医改办成员单位、卫生部相关司局负责同志,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厅(局)长、医改办主任,除上海市外的公立医院改革国家联系试点城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卫生局局长、医改办主任,北京市人民政府有关负责同志以及编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社局负责同志,北京市三级公立医院院长和医务人员代表,专家代表共计300余人参加了会议。
  会议视频连接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16个公立医院改革国家联系试点城市,37个省级试点地区分会场。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厅(局)、医改办、编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负责同志,省会城市卫生局负责人及三级公立医院代表;试点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负责同志,医改办、卫生、编办、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负责同志,试点公立医院代表参加会议。(卫生部新闻办公室日发布)用户,早上好!
当前位置:首页&&&&江西省基本药物文件
2011年江西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增补目录管理办法(暂行)
  江西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增补目录
  管理办法(暂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文件精神,建立我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增补目录遴选调整管理机制,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减轻医药费用负担,根据九部委《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暂行)》和《江西省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暂行)》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江西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增补目录(以下简称"增补目录")是指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09年版基层部分)外,为适应我省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增补目录。在建立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初期,增补目录由省基本药物工作小组组织专家论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备案。
  第二条江西省基本药物工作小组负责协调解决制定及实施增补目录过程中各个环节的相关政策问题,确定我省基本药物增补政策框架,确定目录遴选和调整的原则、范围、程序、工作方案、审核增补目录。各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条增补目录的药品参照《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09年版基层部分)药品分类和命名原则进行分类命名。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主要依据临床药理学分类,中成药主要依据功能分类。
  第四条增补目录遴选应当按照防治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药并重、基本保障、临床首选和基层能够配备的原则,结合我省财政承受能力和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疾病谱变化、基本医疗卫生需求等情况,借鉴外省经验,合理确定品种(剂型)和数量。
  第五条增补目录原则上从《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甲类)》中选择,确因疾病治疗必需的,也可从《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和《江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中选择。遴选的增补药品原则上为非独家生产的药品,除急救、抢救用药外,独家生产品种纳入增补目录应当经过单独论证。
  第六条增补目录中的药品,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收载的,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药品标准的品种。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名称采用中文通用名称和英文国际非专利药名中表达的化学成分的部分,剂型单列;中成药采用药品通用名称。
  第七条下列药品不纳入增补目录遴选范围:
  (一)含有国家濒危野生动植物药材的;
  (二)主要用于滋补保健作用,易滥用的;
  (三)非临床治疗首选的;
  (四)因严重不良反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明确规定暂停生产、销售或使用的;
  (五)违背国家法律、法规,或不符合伦理要求的;
  (六)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或省基本药物工作小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省基本药物工作小组办公室按照规定的原则,组建省基本药物专家库。专家库主要由医学、药学、药物经济学、医疗保险管理、卫生管理和价格管理等方面专家组成,负责我省基本药物增补目录药品的咨询和评审工作。
  第九条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起草增补目录遴选工作方案和具体的遴选原则,经省基本药物工作小组审核后组织实施。制定增补目录的程序:
  (一)从江西省基本药物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成立目录咨询专家组和目录评审专家组,咨询专家不参加目录评审工作,评审专家不参加目录制订的咨询工作;
  (二)咨询专家组根据循证医学、药物经济学对纳入遴选范围的药品进行技术评价,提出遴选意见,形成备选目录;
  (三)评审专家组对备选目录进行审核投票,形成增补目录初稿;
  (四)将增补目录初稿征求有关部门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送审稿;
  (五)送审稿经省基本药物工作小组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授权省卫生厅发布,并报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增补目录在保持数量相对稳定的基础上,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3年调整一次。必要时,经江西省基本药物工作小组审核同意,可适时组织调整。调整的品种和数量应当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我省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和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变化;
  (二)我省疾病谱变化;
  (三)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评价;
  (四)增补目录药品应用监测评估;
  (五)已上市药品循证医学、药物经济学评价;
  (六)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或省基本药物工作小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品种,应当从增补目录中调出:
  (一)药品标准被取消的;
  (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其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
  (三)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
  (四)根据药物经济学评价,可被风险效益比或成本效益比更优
  的品种所替代的;
  (五)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或省基本药物工作小组认为应当调出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增补目录遴选调整应当坚持科学、公正、公开、透明。建立健全循证医学、药物经济学评价标准和工作机制,科学合理地制定增补目录。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鼓励科研机构、医药企业、社会团体等开展增补目录循证医学、药物经济学评价工作。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江西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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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2011年拟录用人员名单公示公告
http://www.chinagwy.org &&&&&& 15:07&&&&&&来源:国家公务员网
  根据《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11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经过笔试、面试、体检、考察等程序,经研究,拟录用刘锐等21名同志,现予公示(名单附后)。
  公示时间:6月2日至6月8日
  监督电话:010-
  附件:卫生部2011年拟录用人员名单
卫生部人事司
二〇一一年六月一日
卫生部2011年拟录用人员名单
所在工作单位或毕业院校
山西财经大学
黑龙江省储备物资管理局
上海市闸北区卫生科技与信息中心
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流芳乡人民政府
山东省千佛山医院
山东省聊城市水利局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计划生育服务站
山东省烟台蓬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山东中医药大学
山东省东明县委组织部
湖南省人民医院
深圳长城国盛投资担保控股有限公司
中国健康教育中心(卫生部新闻宣传中心)
中国医学科学院医学信息研究所
北京市朝阳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河北省遵化市委宣传部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
北京健康在线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北京大学医学部
注:按准考证号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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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名: 公务员考试报考提示
微信号: gwy999999
功能介绍: 公务员考试,报名,考试指导,相关提示信息关于做好我省2011年全国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申报评估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卫生局、有关省直医院:
为进一步推动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总后勤部卫生部医疗管理局《关于做好2011年全国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申报评估工作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1〕2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2011年候选示范单位为我厅《关于命名全省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的通知》(赣卫中字〔2009〕34号)中公布的单位(已获得全国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的除外)。景德镇市、萍乡市、新余市可另行推荐1个候选示范单位。
二、各设区市要按照《全国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评估方案》和《全国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评估细则》(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0〕29号)对辖区内候选示范单位进行评估,每个设区市推荐1个,并将评估报告、评分表、《全国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申请表》和2010年中医药工作总结材料于7月30日前报我厅中医处。省直候选示范单位将自评报告、评分表、《全国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申请表》和2010年中医药工作总结材料于7月30日前直接报我厅中医处。逾期不再受理,视为自动放弃申报。
三、我厅将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由外省专家担任组长的评估专家组对推荐单位进行实地评估,择优评选出4个2011年全国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候选示范单位上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四、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创建评估工作,要将创建评估作为推进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的重要抓手,切实抓紧抓好。在工作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厅中医处联系。
联系人:郑林华&刘希伟
联系电话:
附件:关于做好2011年全国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申报评估工作的通知&
二0一一年七月十四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卫 生 部 办 公 厅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文件
总后勤部卫生部医疗管理局
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1〕27号
关于做好2011年全国综合医院中医药
工作示范单位申报评估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军队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关于开展全国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总体部署,现将2011年申报评估工作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积极组织创建单位做好申报工作,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申报的候选示范单位不超过4个,军队各大单位可分别申报1个候选示范单位。
二、对申报的创建单位,各地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和军队各大单位卫生部门要及时开展评估工作,并严格按照《关于开展全国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9〕26号)、《全国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评估方案》(见附件)和《全国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评估细则》(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0〕29号)的有关要求执行。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会同卫生部、总后卫生部将不定期赴部分地区抽查评估工作。若发现评估人员或评估工作出现问题,将责成及时纠正,并对违纪人员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省级、军队各大单位评估工作请在2011年8月中旬前完成,具体评估时间自行确定。评估工作结束后请于2011年8月30日前将评估报告等有关材料报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军队系统报送总后卫生部医疗管理局,逾期不予受理。
四、评估专家组由各地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和军队各大单位卫生部门负责组织,专家组成员不少于5人。
五、各地对每个创建单位的评估时间为1天,不得擅自缩短评估时间。
六、在评估工作中要切实做到客观公正,廉洁高效,实事求是,注重实效,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
七、军队系统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的评估工作,由总后勤部卫生部医疗管理局负责组织。
八、各地要高度重视评估工作,要将评估作为推动和改进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的重要抓手,切实抓紧抓好。在评估工作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卫生部医政司、总后卫生部医疗管理局联系。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联系人:何&坚
联系电话:010―
卫生部医政司联系人:张文宝
联系电话:010―
总后卫生部医疗管理局联系人:周登峰
联系电话:010―
附件:全国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评估方案&
卫生部办公厅      &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总后勤部卫生部医疗管理局
二0一一年六月九日&
全国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评估方案&
为指导各地进一步做好全国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的评估工作,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关于开展全国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9〕26号)的要求,制定本评估方案。
一、评估目的和原则
(一)评估目的
1.对本省(区、市)或军队各大单位申请全国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的创建工作情况进行评估。
2.促进综合医院创建活动深入、有序开展,推动综合医院相关职能部门和科室加强协调,建立有效合作机制,引导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健康持续发展。
(二)评估原则
1.遵循客观、公正、透明、科学、严谨、有效、适度的原则。
2.检查评估与改进工作相结合,促进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可持续发展。
3.组建评估专家组,明确工作职责和要求,确保评估工作的有效性。
二、评估对象
本省(区、市)或军队各大单位申请全国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的创建单位。具体评估对象为:
1.现场考查中医临床科室、中药房、中药煎药室。
2.随机抽查4个西医临床科室(现场查看申请中医会诊的住院病历共20份、西医人员中医药知识现场问卷调查共10人)。
3.访谈中医药科室的中医药人员与护士长。
4.现场考核1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人、2名护士中医护理操作、1名煎药人员。
5.调查30名患者对中医药服务的满意度(随机调查门诊20人,病房10人,其中1个中医、4个西医临床科室住院患者各2人)。
6.访谈医院院领导。
三、评估标准和方法
(一)评估标准:依据《全国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创建标准》和《全国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评估细则》。
(二)评估方法:主要包括查询医院文件、工作记录、统计报表、病历记录、人事档案、财务档案、现场观察、人员考核、访谈、问卷调查、专家讨论等。
四、评估程序
(一)创建单位按照《全国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创建标准》和《全国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评估细则》等文件的要求进行自评,在自评合格的基础上,将《全国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申请表》、自评报告和评分表等相关材料报上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向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提出评估申请。省级综合医院直接向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提出评估申请,军队医院直接向所隶大单位卫生部门提出评估申请。
(二)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会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军队各大单位卫生部门,根据有关文件的要求,对创建单位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决定是否开展实地评估。
(三)开展实地评估必须成立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专家组组成原则上包括中医药行政管理、中医、中药业务管理人员,其中必须有2名外省(区、市)专家,组长由经过培训的外省(区、市)专家担任,军队各大单位卫生部门可视情组织军地专家成立专家组。
(四)评估专家组到创建单位进行现场评估,工作时间1天。评估结束后,评估专家组向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或军队大单位卫生部门提交评估报告等相关材料。
(五)评估主要日程:
第一天(报到当天):专家组培训、预备会;
第二天上午:召开评估汇报会、医院院领导访谈、实地评估;
第二天下午:实地评估、召开评估专家组会议、撰写评估报告、反馈评估意见。
(六)对评估合格的,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军队系统向总后卫生部医疗管理局)报送评估报告和评分表以及创建单位的申请表、自评报告等相关材料,提出审查申请。
(七)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会同卫生部、总后勤部卫生部组织专家对各省(区、市)上报的候选示范单位评估报告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网站、卫生部网站和中国中医药报、健康报对评估合格的候选示范单位进行公示,候选示范单位所在地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在政府网站和省级报刊进行公示,为期一周。
(八)对公示无异议的单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总后勤部卫生部授予“全国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荣誉称号,并在国家相关报刊上予以公布。
五、评估结论
评估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实得分(不含附加分)分别不低于75分,两部分总得分不低于150分,为合格。
六、评估工作监督管理
  & 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会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军队大单位卫生部门对评估工作进行监督,听取被评估单位的意见。若发现被评估单位和专家组在评估过程中出现违法违纪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终止评估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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