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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大学法律硕士(非法学)复试介绍及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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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大法学考研真题05-18
即使是被剥夺自由的犯人,也具有一定程度的人身自由;种有限自由的剥夺,同样是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理学意义上的静止状态;的,无执行权的人员对服刑犯人人身自由的剥夺,同样;2、客观方面: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依法定程序的非法拘留、逮捕和监禁;3、主观方面: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非法剥夺;(1)关于本罪是否需要违法性认识?(2)关于间接;4、犯罪
即使是被剥夺自由的犯人,也具有一定程度的人身自由,有在一定范围内移动的自由,对这种有限自由的剥夺,同样是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因为依法被剥夺自由,并不等同于物理学意义上的静止状态。另外,服刑犯人人身自由权利的剥夺,是由专门司法人员依法实现的,无执行权的人员对服刑犯人人身自由的剥夺,同样也构成本罪。2、客观方面: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1)行为非法:没有法律依据,不依法定程序的非法拘留、逮捕和监禁。(2)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3、主观方面: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危害后果而为之。(1)关于本罪是否需要违法性认识?(2)关于间接故意能否构成本罪?4、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本罪的,从重处罚。三、司法认定:(一)罪与非罪的界限:危害达到相当的程度,才可以认定为构成本罪:根据情节轻重、危害大小、拘禁时间长短、行为人的动机等因素综合判定。(二)本罪与绑架罪的界限:客体不同;行为的目的不同DDDD为索取债务(包括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可以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构..成非法拘禁罪。(三)本罪犯罪停止形态的认定:本罪属于继续犯。以被害人人身自由被实际剥夺为既遂成立标志。(四)罪数形态的认定:在犯其他罪的过程中的非法拘禁行为,一般为其他犯罪的手段行为或者附随行为,不另外成立非法拘禁罪,如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等;但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另外单独构成非法拘禁罪,如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后的非法拘禁行为。四、处罚:1、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2、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从重处罚。(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实施非法搜查、非法侵入住宅罪等犯罪的,依照非法搜查、非法侵入住宅罪从重处罚)★★★2004年韩某在向张某催要赌债无果的情况下,纠集好友把张某挟持至韩家,并给张家打电话,声称如果再不还钱,就砍掉张某一只手。韩某的作为:A.构成非法拘禁罪B.构成绑架罪C.构成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的想象竞合犯D.构成敲诈勒索罪
A ★★★ ■绑架罪(239条)一、概念:是指以勒索财物或者其他不法利益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挟持或者实力控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以及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偷盗婴幼儿的行为。二、构成特征:1、犯罪客体:他人的人身自由。鉴于绑架罪的特点,还可能同时侵犯其他合法权益。侵害的直接对象,可以是任何有生命的自然人,包括不满6周岁的婴幼儿。以扣押他人的尸体的方式勒索财物的,可以构敲诈勒索罪,不能构成绑架罪。2、客观特征: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以绑架论。绑架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挟持他人或者使他人处于自己的实力控制之下,一以便以杀害、伤害或者其他侵害方式向被绑架人的亲属或者其他有利害关系的人或单位发出威胁,迫使后者交付赎金或者满足行为人的其他非法要求。就行为的客观表现而言,绑架实际上就是非法拘禁,与非法拘禁罪没有实质差别。也不以将被绑架人掳离原来所在地或者家庭、监护人的监护为必要。绑架的方法有多种,法律上未加限制。暴力方法是最常见的方法。胁迫方法,是精神强制方法,不限于以暴力进行威胁,只要结果实现了对被害人身体的控制,并以此勒索财物,就构成绑架罪。其他方法,是指除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一切旨在将他人身体置于行为人控制之下,剥夺其人身自由的方法,如麻醉和欺骗等。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可以视为绑架罪针对特殊对象采用的特殊方法。由于婴幼儿没有自卫能力,对他们一般不需要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制止反抗的方法,即可以达到控制婴幼儿的目的。关于向被绑架人的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单位勒索财物或者提出其他不法要求的行为是否为本罪客观方面构成要件的实行行为,从来存在“单一行为说”与“复合行为说”的争论。“单一行为说”认为,只要行为人出于勒索财物或扣押人质的目的,并在此目的的支配下实施了绑架行为,就已经具备了该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与勒索财物目的相对应的勒索财物行为,只是犯罪情节,而非客观方面构成要件的实行行为。“复合行为说”认为,绑架罪由两种行为构成,即绑架 + 勒索财物财物,偷盗婴幼儿 + 勒索财物, 绑架 + 提出不法要求。我们认为,从我国刑法将绑架罪规定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中,可以看出,本罪保护的重点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排在非法拘禁罪之后,表明二者在对公民人身自由权利侵害这一直接客体的侵犯方面,本质相同。但是,其危害性程度大于非法拘禁罪,只是在于其主观方面具有勒索财物或者其他不法利益的目的,从而也对公私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构成威胁,因此必须给予严厉打击。也正是这一点,立法只是突出强调绑架罪的勒索的目的性,并未规定必须将勒索的目的转化为勒索的行为才构成绑架罪。其次,以控制人质作为既遂,并不妨碍绑架过程中的中止的成立。在绑架罪中,成为被勒索的对象的,一般是被绑架人的亲属或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也可以是有关的国家机关或其他组织,即利用他们惧怕被绑架人遭到伤亡的心理,而迫使他们交付赎金或者满足行为人的其他非法要求。发出要求的方式,可以是由行为人直接发出,也可以迫使被绑架人以电话、写信等方式发出。但是,如果行为人以绑架方式迫使被害人当场交付财物的,应当以抢劫罪论处。3、主观方面:故意,以勒索财物或者获取其他非法利益为目的。犯罪目的是否实现以及犯罪动机是什么,不影响本罪的成立。4、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根据刑法第17条2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绑架罪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如果其杀害被绑架人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导致重伤、严重残疾或者死亡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1998年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张子强(香港居民)、钱汉寿等36名犯罪分子,在大陆购买大量枪支、弹药和爆炸物走私到香港,日下午,在香港绑架了李某某(李嘉诚的儿子),勒索财物10.38亿元,张子强个人得款3.62亿元;1997年6月29日,绑架郭某某,勒索到赎金港币6亿元。三、司法认定:1、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相同:都直接侵犯他人的人身自由;都是故意犯罪;都是一般主体。区别:绑架罪有勒索财物或者其他不法利益为目的;而非法拘禁罪一般无此目的;非法拘禁罪只是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而绑架罪往往因勒索赎金巨大而给被害人财产造成重大损失,通常超过抢劫罪所造成的损害;非法拘禁罪既可以由作为方式完成,也可以不作为方式完成,而绑架罪只能以作为方式完成。非法拘禁罪――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索取债务或者不受法律保护的高利贷、赌债为目的)不具有绑架罪的主观目的2、关于因绑架“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认定与处理: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是指绑架人的绑架行为 与被绑架人的死亡必须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主要包括:实施暴力挟持导致死亡;关押过程中,因防止哭闹、反抗而采用方法不当造成死亡;暴力殴打导致死亡;被绑架人不堪忍受折磨而自杀身亡等。杀害被绑架人,是指故意杀死被绑架人。不适用于杀害被绑架人未遂或者预备行为。3、绑架过程中造成被绑架人死亡的,仍然构成绑架罪;以出卖为目的,绑架妇女的,构成拐卖妇女罪。4、绑架罪与抢劫罪绑架罪他人(以杀害或伤害威胁,作为取得财物或 其他利益的对价)勒索财物
抢夺罪(一般有时空间隔) 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出卖为目的,收养为目的 ――――偷盗婴幼儿 抢劫罪:暴力、胁迫(杀害或伤害)、其他方法被害人财物排除反抗 (当场)
(当场取得)敲诈勒索罪: 要挟、威胁 (强行索取)财物在以当场实施暴力威胁的情况下,不具有当场取得财物的特点;在当场取得财物的情况下,不具有当场对人身实施暴力的特点。这是其与抢劫罪的重大区别。诈骗罪:使对方产生认识错误而仿佛自愿交付财物。招摇撞骗罪: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财物或者其他非法利益的行为。 ◆将他人劫持到出租车上进行抢劫后,再威胁其于晚上再送4万元,将其放回。构成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根据刑法规定,偷盗婴幼儿的行为,可因主观目的的不同而构成下列哪些犯罪?
答案:BCDA、偷盗婴幼儿罪
C、拐卖儿童罪
D、拐骗儿童罪★★★ 甲乙两人于某晚将私营业主丙绑架至市郊的一座空房内,将其双手烤在铁窗上,强迫其答应交付3万元的要求。约2个小时后,甲乙强行将丙带回工厂,丙从保险柜内取出仅有的1.7万元交给甲乙。甲乙的行为构成什么罪?A、抢劫罪
C、敲诈勒索罪
D、非法拘禁罪
答案:A★★★甲乙合谋勒索丙的财物。甲与丙以及丙的儿子丁(17岁)相识。某日下午,甲将丁邀到一家游乐场游玩,然后由乙向丙打电话。乙称丁被绑架,令丙赶快送3万元现金到约定地点,不许报警,否则杀害丁。丙担心儿子的安全,准备了现金送到约定地点。乙取得钱后通知甲,甲随后与丁分手回家。下列哪些罪名不符合甲乙行为的性质?A、绑架罪
C、敲诈勒索罪
D、 非法拘禁罪
答案:ABD★★★2003年.甲、乙合谋勒索丙的钱财。甲与丙及丙的儿子丁(17岁)相识。某日下午,甲将丁邀到一家游乐场游玩,然后由乙向丙打电话。乙称丁被绑架,令丙赶快送3万元现金到约定地点,不许报警,否则杀害丁。丙担心儿子的生命而没有报警,下午7点左右准备了3万元后送往约定地点。乙取得钱后通知甲,甲随后与丁分手回家。下列罪名哪些不符合甲、乙的行为性质?A.绑架罪
B.抢劫罪C.敲诈勒索罪
D.非法拘禁罪
答案:ABD★★★甲、乙二人于某日晚将私营业主丙从工厂绑架至市郊的一空房内,将丙的双手铐在窗户铁栏杆上,强迫丙答应交付3万元的要求。约二小时后,甲、乙强行将丙带回工厂,丙从保险柜取出仅有的1.7万元交给甲、乙。甲、乙的行为构成何罪?1999年A.抢劫罪
C.敲诈勒索罪
D.非法拘禁罪
答案:A ★★★2003年不定项选择(一) 王某怀疑其妻与其表兄刘某有不正当关系,遂于某晚跟踪其妻至刘某住所。进屋后,王发现其妻披头散发,正在哭泣,刘某站在旁边,王大怒,遂殴打其妻,并与刘发生争吵。王知道刘某有百万家财,决定抓住这个机会狠狠敲诈他一笔,于是谎称到其父母家中解决问题,将刘某骗至其姘妇叶某的住所(当时叶不在家),并对刘某进行殴打、捆绑,反锁屋门将刘拘禁达一天之久。刘某在不堪忍受的情况下,承认与王妻有不正当关系,提出用金钱补偿,并在王的胁迫下,先后三次给家人打电话,要家人将30万元放在某公园指定场所,刘的家人并未照办。不久,叶某返回住所,王某以实情相告,叶未加制止,并与王某一起致信刘妻,信称:刘某系卑鄙小人,现在我等控制之中,为示惩戒,速送30万元至某公园指定地点,钱到放人,不得报警;否则,后果自负。刘妻害怕,将钱放至指定地点,并通知王。王某叫叶某去公园取钱,叶某不敢去。于是,王某留下叶某看管刘某,自己去取赃款。在王外出取钱之时,刘某哀求叶某将自己放掉,并称王某心狠手辣,钱到手后,决不会放过叶某。叶某恐惧,将刘某放掉,并和刘某一起去派出所报警,带领公安人员去公园捉拿王某。人们赶到公园时,王某早已携款逃走。请回答以下81-84题。 81.王某的行为不属于:A.敲诈勒索罪
D.非法拘禁罪
答案:ACD82.叶某的行为属于:A.犯罪预备
B.犯罪未遂
C.犯罪中止
D.犯罪既遂
答案:D83.叶某在共同犯罪中属于:A.主犯
答案:BD84.假设王某在犯罪过程中杀害了刘某,其行为构成:A.绑架罪
B.故意杀人罪
D.绑架罪和故意杀人罪
答案:A★★★2005年卷217.甲在一豪宅院外将一个正在玩耍的男孩(3岁)骗走,意图勒索钱财,但孩子说不清自己家里的联系方式,无法进行勒索。甲怕时间长了被发现,于是将孩子带到异地以 4000元卖掉。对甲应当如何处理?A.以绑架罪与拐卖儿童罪的牵连犯从一重处断
B.以绑架罪一罪处罚C.以拐卖儿童罪一罪处罚
D.以绑架罪与拐卖儿童罪并罚答案:D ★★★■拐卖妇女、儿童罪(240条)一、概念: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中转、接送妇女、儿童的行为。(人――商品――出卖)二、构成特征:1、犯罪客体: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利、人格尊严,还侵害到被拐卖者家庭的稳定。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对象仅限于妇女、儿童。 “儿童”,是指不满14周岁的人,含不满1周岁的婴儿及1周岁以上不满6周岁的幼儿。妇女,指14周岁以上的少女或者成年女性。既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妇女,也包括具有外国国籍的妇女和无国籍的妇女。拐卖年满16周岁以上的男子的行为,不构成本罪。情节严重的,可以构成非法拘禁罪。2、客观方面: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中转、接送妇女、儿童的行为。(分别解释)凡是拐卖妇女儿童的,不论是哪个环节,只要是以出卖为目的,有上述行为之一的,不论人数多少,是否获利,都构成本罪。以营利为目的,出卖不满14周岁的亲生子女,情节恶劣的,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以及出卖捡拾的儿童的,均应以拐卖儿童罪追究刑事责任。出卖14周岁以上女性亲属或者其他不满14周岁亲属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追究刑事责任。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4、主观方面:故意,以出卖为目的。以接送、中转方式实施本罪的行为人虽然本人可能没有出卖的目的,但却有帮助他人出卖的目的。目的是否实现,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三、司法认定:1、罪与非罪(介绍婚姻、收养而收取一定的钱财):主观方面有无出卖的目的2、与其他犯罪的界限:(1)与诈骗罪的界限:对象不同。(2)与绑架罪的界限:目的不同。3、罪数形态:选择性罪名的适用。奸淫被拐卖的妇女;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明知,如果不知道将妇女卖给他人后,他人强迫该妇女卖淫的,则不适用该项);以出卖为目的绑架妇女、儿童的;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是本罪的加重构成情节。
拐卖过程中故意杀害、伤害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数罪并罚。◆◆“奸淫被拐卖的妇女”―― 如果被拐卖的妇女对行为人产生好感(犯罪学上所称的斯德哥尔摩现象),自愿与行为人发生关系,不宜以“奸淫被拐卖的妇女”论。◆◆行为人为收买某个妇女或儿童,自己不实行拐骗、绑架、中转、接送等行为,但教唆或帮助他人实施拐骗等行为,而后,自己将该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收买的,如何定罪?成立吸收关系,收买行为可以被前面的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教唆或帮助行为所吸收。4、停止形态的认定:既遂与未遂。三、处罚:1、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是指实际控制的人数,不含对同一对象的多次拐卖;2、奸淫被拐卖的妇女:违背妇女意志的性行为;3、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明知他人会强迫其卖淫;4、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过剩立法;5、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行为方式的秘密性;6、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由于采用拘禁、捆绑、虐待等手段,导致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由于拐卖行为以及拐卖中的侮辱行为、殴打包含各类专业文献、高等教育、文学作品欣赏、中学教育、外语学习资料、各类资格考试、幼儿教育、小学教育、专业论文、安大法学考研真题05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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