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职称改革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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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黑龙江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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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4年度河南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安排的通知
豫职改办〔2014〕44号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 为了做好2014年度全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根据我省职称工作整体安排,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 一、规范申报推荐工作
&&& 申报推荐是职称评审工作的重要环节,是提升职称评审工作质量的基础,各地、各单位要切实做好职称申报推荐工作。
&&& 1.申报推荐工作中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 (1)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
&&& (2)师德为先的原则;
&&& (3)注重实际教育教学效果的原则;
&&& (4)人岗匹配的原则;
&&& (5)严格把关,分级负责的原则。
&&& 2.规范申报推荐程序。各单位要认真落实&公开、展示、考核、评议、监督&的申报推荐制度。一要实行职称政策、申报数额、推荐办法、申报人业绩条件、推荐结果&五公开&;二要对所有申报人提供的参评材料、证件等统一在单位公开展示,公开展示时间不少于3天,未经展示的材料、证件等一律不得上报;三要对申报人任现职以来的表现进行综合考核,对其思想、学习、道德、业务工作等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四要组织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对申报人进行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也可采取量化赋分的办法,综合各方面的情况,经集体研究后择优提出推荐人员并予以公示;五要在公开、展示、考核、评议等推荐程序中采取具体措施,自觉接受专业技术人员、纪检监督部门以及社会各届的监督。
&&& 申报推荐工作中要加大对违纪行为的惩处力度,对违反职称工作规定的人员要按照《河南省职称评聘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豫人社职称〔2013〕18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分期及禁止申报期限内不得申报。同时,在申报推荐工作中要保证教师的平等参与权,对于在往年评审中因业绩条件不足而评审未通过的人员不得限制申报。
&&& 3.科学制定推荐办法。科学、合理的推荐办法是保证推荐工作公平、公正的基础,是提高职称评审工作质量的重要前提。自2014年起,各地要对中小学教师职称推荐办法进行完善,要以县(市、区)为单位制定统一的推荐办法,有条件的市可以制定全市统一的推荐办法。推荐办法应以《河南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水平评价标准》为基本依据,在广泛征求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当地教育教学实际制定。
&&& 二、完善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业绩库
&&& 建立完善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业绩库是促进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规范化,提高评审工作质量的重要手段。各地在建立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业绩库时应按照《河南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有关要求,并以组织单位所下发的规范文件为依据,凡没有文件依据的不得入库。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业绩库应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
&&& 三、认真落实工作责任制
&&& 在职称申报推荐、材料接收审核、专家评审等各个环节实行管理责任制,对于出现的问题严格按照《河南省职称评聘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豫人社职称〔2013〕18号)等有关规定逐级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的责任。
&&& 1.推荐环节实行逐级负责制。申报人应对个人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申报单位须对申报人的工作经历、工作业绩、有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推荐程序负责;业务主管部门、职称主管部门应对所属单位或当地职称工作负责。
&&& 2.材料接收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签名,谁负责&的责任制。单位人事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有关职称管理部门、评委会办事机构要对申报人的申报评审材料逐级进行审核并在《河南省中小学教师任职资格评审材料审核登记表》中签署审核人姓名。
&&& 3.评委会评审实行署名制。讲课答辩中评委打分表应签署评委姓名,评分汇总表应签署计分人员、监督人员和主考官姓名;专家审阅材料实行主辅审制,一人主审二人辅审,主辅审人应在《河南省中小学教师任职资格评审学科组评议登记表》中签署姓名;小组评议中凡是小组未通过人员应实事求是签署小组不予推荐的原因,除签署主辅人姓名外,学科组组长应签署意见;大评会投票汇总表应经计票人员、监督人员和主任评委签署姓名。评审过程中有关材料应妥善保管备查,对于公示过程中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并严肃处理。
&&& 四、有关人员申报问题
&&& 为了做好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顺利衔接,2014年,中小学教师职称申报人员直接按照新的职称体系、评价办法和评价标准申报评审,原取得小学教师职称的人员,不需转评可以直接按照新的职称体系进行申报,在不同学段教学岗位的任职年限、工作业绩合并计算,但优质课、示范课、观摩课证书须与现岗位一致。
&&& 由于综合实践活动具有跨学科领域的特殊性,专职从事综合实践活动教学的教师可以选择与自己工作相近的学科进行申报,《评审表》、《评审简表》中&现从事专业&一项填写为&综合实践活动&,其所取得的&综合实践活动&优质课予以认可,但&综合实践活动&优质课的内容必须与所申报学科相关。
&&& 由于小学教师工作的特殊性,除英语、体育、音乐、美术、信息技术、心理健康教育等特殊专业外,取得其他专业中小学教师任职资格的小学教师可以不再转评直接申报高一级任职资格,但优质课、示范课、观摩课证书须与申报专业一致。
&&& 五、讲课答辩工作
&&& 按照国家和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我省申报中小学教师高、中级职称人员应进行讲课答辩。为保证新老政策的顺利衔接,2014年高级全面开展讲课答辩,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中级也应进行讲课答辩,高级讲课答辩工作按照《河南省中小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评审讲课答辩工作规则(试行)》进行。
&&& 六、省直管县(市)中小学教师职称管理
&&&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管试点县(市)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豫发〔2011〕7号)精神,结合省直管县(市)工作实际,自2014年起,设有中小学教师中评会的省直管县(市)中小学一级教师职称评审、考核认定、初聘及其资格审查、资格认定、证书发放工作由省直管县(市)负责,没有成立中小学教师中评会的仍委托原所在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 七、2014年度结构比例审核备案工作
&&& 2014年度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和职数审核工作,按照《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豫人社〔号)、《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管理办法》(豫人社职称〔2011〕20号)、《关于省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函〔2013〕2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 各单位现聘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未达到控制标准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分别按每年2%、3%左右的增幅逐年逐步到位;超过控制标准10个百分点以内的,按照&退二进一&的原则进行审核;超过控制标准10个百分点以上、15个百分点以内的,按照&退三进一&的原则进行审核;超过控制标准15个百分点以上的,原则上当年不再审核申报职数。为了做好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顺利衔接,2014年,小学(幼儿园)高级比例暂按每年1%左右审核。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中小学高级结构比例和职数报省职改办备案后方可组织申报推荐工作。
&&& 八、报送材料要求
&&& (一)报送省职改办进行资格审查的材料
&&& 1.资格审查工作以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或省直厅(局)为单位集中进行。资格审查时应提交使用&河南省职称工作信息系统&分系列、级别、专业和评审类型规范打印的《河南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查表》一式3份,资格审查后1份省职改办留存,1份报相应高评会承办部门,1份留呈报单位。资格审查的同时接收申报人《评审简表》的电子文本。
&&& 2.申报人员任职资格证书、聘任证书、学历证书(后学历人员须提供学历认证报告或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教师资格证书等原件。
&&& 3.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有关证明材料。
&&& 4.以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或省直厅(局)为单位报送申报人经所在单位开展&公开、展示、考核、评议、监督&工作情况报告1份。
&&& 5.《河南省中小学教师任职资格评审材料审核登记表》一式2份,基本证件部分资格审查部门应按要求逐级审核并签字,1份留评会会承办机构,1份留呈报单位。
&&& (二)报送高评会承办部门的材料
&&& 1.经省职改办资格审查合格的《河南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查表》,未经省职改办资格审查合格人员的材料各高评会承办部门不予接收。
&&& 2.使用&河南省职称工作信息系统&规范录入、打印并经单位核实盖章的《河南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简表》一式35份以及同内容的电子文本。
&&& 3.《河南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3份。《评审表》中各项内容应规范填写并经有关部门审核盖章,第1页&相片&栏内粘贴本人近期免冠1寸照片,&单位人事部门电话&栏内详细填写单位及个人联系电话。
&&& 4.《河南省中小学教师任职资格评审材料审核登记表》一式2份,按要求逐级审核并签字,1份留评委会承办机构,1份留呈报单位。
&&& 5.学历证书。第一学历证书及符合申报要求的最高学历证书原件、有关学历认证报告原件或在有效期内的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1份。属于补发、换发的毕业证须同时提交学籍档案;毕业证丢失的,应由单位出具查档证明并提交人事档案。
&&& 6.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聘任证书原件。
&&& 7.教师资格证书原件。
&&& 8.继续教育证书或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有关证明材料。
&&& 9.《年度考核表》。提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登记表原件(任职年限超过6年的为近6年)。公办学校由单位出具的年度考核结果证明不作为年度考核材料对待。
&&& 10.能力和经历材料。能力和经历材料按《河南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有关要求提供。
&&& 11.业绩成果。业绩材料应一人一袋,袋子外面注明申报人单位、姓名、专业、评审类型。
任现职以来正式发表、出版的代表性论文、著作原件和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的检索页。论文须附经万方数据资源系统、重庆维普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清华同方中国知网等国内主流文献数据库网站检索的检索页,或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的期刊出版单位的网站上进行检索并打印的检索页。著作、教材须附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站&CIP数据核字号验证&的检索页。未按要求检索、验证的论文和著作只作为业绩参考条件。
&&& 12.单位开展&公开、展示、考核、评议、监督&工作情况报告1份。
&&& 13.《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一式2份,由申报人本人签名、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1份报评委会承办机构,1份留呈报单位。
&&& (三)有关要求
&&& 1.申报人所有业绩材料在单位公开展示后须加盖单位公章(证书、证件等在复印件上加章)。参评业绩材料(包括论文、著作、成果、奖励等)的计算截止时间为评委会截止接收材料时间。
&&& 2.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其任职年限的计算截止到当年9月底。比如,2014年申报中小学高级教师职务、任职年限要求6年以上的,应在日前取得一级教师任职资格,并于日前聘任。任职年限要求不同的依此类推。
&&& 3.加强材料审核把关。评委会工作人员在接收评审材料时应认真进行审核,并在《河南省中小学教师任职资格评审材料审核登记表》中签名。对申报人所提交的业绩材料应与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业绩库进行认真核对,凡不符合要求或检索不到的不予接收,并从《评审表》和《评审简表》中划去,切实做到《评审表》、《评审简表》及其电子版与业绩材料相一致。
&&& 4.评委会承办机构要完善有关手续,如实、准确记录评审各环节情况,在评审结束后及时向职称管理部门上报讲课答辩情况、评审表决票、评审会议纪要,评审会议纪要内容应包括开会时间、评委会组成情况、会议议程、表决结果统计、评审未通过原因、评审中发现的弄虚作假情况等。
&&& 5.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做好服务工作。各级职称管理部门、各有关评委会承办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健全职称工作制度,严格职称工作程序,严肃职称工作纪律,精心组织推荐和评审工作。要加强政务公开,广泛宣传职称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认真受理、答复专业技术人员的咨询,对能够直接答复的要及时答复,不得借故推诿搪塞;对没有政策规定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汇总,报省职改办研究后答复。
&&& 6.用人单位和申报人可登录&河南职称网&(www?、www?hnzc?gov?cn),从&软件下载&栏中免费下载&河南省职称工作信息系统&个人版软件进行录入、打印《评审简表》、《资格审查表》,其他表格可从&资料下载&栏目中下载。
&&& 工作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与省职改办联系。
&&& 附件:
&&&&&&&&&&&&&&&&&&&&&&&&&&&&&&&&河南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日&&&&&&&&&
(此件主动公开)
河南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印发
关于调整河南省中小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职改〔2014〕92号
有关省辖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省直管县(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省直各单位:
&&& 为了进一步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做好我省中小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促进我省教师队伍建设,经研究决定,在平顶山等14个省辖市设立中小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在河南省教育厅设立河南省中小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省直评审委员会,原河南省中学教师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不再保留,新设立的中小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名单附后。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一、有关省辖市中小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设在省辖市职改办,负责本区域内中小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具体评审工作由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省辖市教育局共同组织实施;河南省中小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省直评审委员会负责省直中小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省直管县(市)中小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暂委托原所在省辖市高评会评审。
&&& 二、河南省中小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采取讲课答辩与专家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评委会专家实行异地交流。评审工作按照《河南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规则》和《河南省中小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评审讲课答辩工作规则(试行)》等规定执行。
&&& 三、河南省中小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评审在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各地、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落实国家和我省各项职称政策,健全规章制度,规范工作程序,严格评价标准,严把评审质量,切实保证评审工作的科学、客观、公平、公正。
&&& 附件:新设立中小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名单
&&&&&&&&&&&&&&&&&&&&&&&&&&&&&&&&&&&&&&&&&&&&&&&&&&&&&&&&&&&& 日&&&&
(此件主动公开)
新设立中小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名单
&&&&河南省中小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平顶山评审委员会
&&&&河南省中小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安阳评审委员会
&&&&河南省中小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鹤壁评审委员会
&&&&河南省中小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新乡评审委员会
&&&&河南省中小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焦作评审委员会
&&&&河南省中小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濮阳评审委员会
&&&&河南省中小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漯河评审委员会
&&&&河南省中小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三门峡评审委员会
&&&&河南省中小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南阳评审委员会
&&&&河南省中小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商丘评审委员会
&&&&河南省中小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周口评审委员会
&&&&河南省中小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驻马店评审委员会
&&&&河南省中小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信阳评审委员会
&&&&河南省中小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济源评审委员会
&&&&河南省中小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省直评审委员会
河南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印发
关于印发《河南省中小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评审讲课答辩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豫人社职称〔2014〕13号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 现将《河南省中小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评审讲课答辩工作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日&&
&&&&&&&&&&&
(此件主动公开)
河南省中小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评审讲课答辩工作规则(试行)
&&&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中小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评审讲课答辩工作,根据国家和我省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 第二条& 讲课答辩工作的原则。中小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评审讲课答辩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和科学人才观为指导,立足中小学教师的职业和岗位特点,坚持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通过讲课答辩更加科学、客观、公平、公正地评价中小学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和水平。
&&& 第三条& 讲课答辩工作管理。省职改部门负责全省中小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评审讲课答辩工作规则的制定和实施情况的监督,具体讲课答辩工作由评委会承办机构组织实施。
第四条& 讲课答辩办法。讲课答辩采取讲课加答辩的方式进行,每人讲课答辩时间为15分钟左右,其中讲课时间10分钟左右、答辩时间5分钟左右。
&&& 讲课答辩分学科、城市学校、农村学校进行。
&&& 第五条& 讲课答辩内容。讲课答辩人员按照工作岗位分为高中、初中、小学、幼儿教育四个学段,讲课的内容根据所教学段、课程版本和学科随机抽取。答辩内容为中小学教师所应具备的教育教学基本理论和学科专业及相关知识。
&&& 第六条& 讲课答辩按下列程序进行:
&&& (一)抽签:应试人员集中后分学科、城市学校、农村学校随机抽签确定讲课答辩顺序,并由本人签字确认。
&&& (二)备课:应试人员在所教学段和学科课程内随机抽取确定讲课题目进行备课,备课时间不超过15分钟。
&&& (三)讲课答辩:应试人员按抽签确定的顺序和内容进行讲课答辩。
&&& (四)公布成绩:讲课答辩结束并进行成绩汇总后,承办机构应及时公布讲课答辩成绩。
&&& 第七条& 考场设置。根据讲课答辩工作需要设置候考室、备课室、讲课答辩室、服务室等专用场所,候考室、备课室、讲课答辩室应相互隔离,避免相互影响。
&&& 第八条& 评委。讲课答辩评委由省职改部门从河南省中小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中抽取。评委实行异地交流,每考场评委不少于3人,其中设主考评委1人。
&&& 第九条& 工作人员。讲课答辩组织单位应为讲课答辩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并明确相应的岗位职责。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岗位职责开展工作,未经允许不得擅自脱离工作岗位。候考室、备课室、讲课答辩室工作人员工作期间不得串岗,未经允许不得相互接触。
&&& 第十条& 评分及成绩应用。每个应试人员讲课答辩结束后评委当场进行评分。讲课答辩总分100分(其中讲课70分,答辩30分)。所在考场各评委平均分为应试人员原始成绩。
如同类应试人员只设置一个考场的,原始成绩即为最终成绩;如同类应试人员设置多个考场的,可采用&二次平均法&对有关应试人员的原始成绩进行平衡,平衡后的成绩为最终成绩。&二次平均法&公式如下:
&&& (一)根据在不同考场参加讲课答辩人员的原始成绩,计算出该考场的平均成绩(A1、A2、A3&&An)。
&&& (二)将各考场的平均成绩进行二次平均,计算出所有考场的总平均成绩(R)。公式:(A1+A2+A3&&+An)&N=R
&&& (三)用总平均成绩(R)除以相关考场的平均成绩(An),得出该考场的加权系数(X)。即:R&An=Xn
&&& (四)应试人员原始成绩乘以本考场的加权系数得出最终成绩,即:最终成绩=原始成绩&Xn。
每考场讲课答辩结束后,《讲课答辩评分表》和《讲课答辩评分汇总表》应由主考评委和监督人员签名后密封保存。
&&& 讲课答辩最终成绩90分及以上者为优秀等次。
&&& 讲课答辩最终成绩按学科分城市学校、农村学校分别排序,根据最终成绩暂按同类人员总人数的10%左右进行末位淘汰,淘汰人数实行四舍五入。
&&& 如参加讲课答辩的同类人员较少,淘汰人数不足1人的,要根据各学科淘汰线进行综合平衡,最终成绩低于各学科平均淘汰线的人员予以淘汰。
&&& 讲课答辩最终成绩60分以下人员直接淘汰。
&&& 第十一条& 回避。参与讲课答辩工作的人员凡与应试者有法律规定的直系亲属关系的要实行回避。
&&& 第十二条& 监督。讲课答辩工作应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候考室、备课室、讲课答辩室应设置监督员。监督人员应严格遵守讲课答辩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不得与应试者单独接触,不得以任何方式违规向评委和工作人员施加影响。
&&& 考场实行全程录音录像,讲课答辩结束后有关音频、视频资料应封存备查。
&&& 第十三条& 违纪处理。应试者违反讲课答辩工作纪律的取消讲课答辩资格,有严重违纪行为者按照省纪委、省监察厅、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严肃职称工作纪律的通知》(豫人〔2002〕30号)和《河南省职称评聘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豫人社职称〔2013〕18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讲课答辩评委及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第十四条& 本规则由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讲课答辩工作组织单位可依据本规则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
&&&&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日印发
&关于河南省中小学教师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更名的通知
&豫人社职称〔2014〕14号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 根据国家关于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各省辖市、省直有关单位原设立的中学教师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和小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统一更名为中小学一级教师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请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做好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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