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人自危”现象形成的社会原因危的部首是什么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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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硕士学位论文
社会转型期的信用缺失现象的成因分析及对策研究
姓名:马爱净
申请学位级别:硕士
专业:科学技术哲学
指导教师:顾凡
座机电话号码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社会转型期的信用缺失现象的成因分析及对策研究
业:科学技术哲学
骡士生:马爱净
指导教师:顾凡
在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经济体制、社会制度、社会文化和心理都
遭受着巨大的冲击,―系列的社会问题都随之出现。传统的信用文化也在社会转型期出现了“断
层”、“缺失”现象,失信行为不仅成为经济交往中的一大弊病,扰乱经济秩序,危害市场经济
的健康发展,而且也深刻影响着社会生活的其他方面,社会稳定和发展受到严重影响和制约。
信用问题已成为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建立完善有效的社会信用体系势在必行。可以说,社会
转型时期的信用缺失现象的成因分析及对策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本文从信用的起源出发,探讨了信用的含义、分类、功能等一系列相关问题,揭示了信
用缺失的表现及对经济和社会等方面的负面影响。并从哲学、心理学、经济学和制度等多方面
对信用缺失产生的原因做了综合分析。最后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建立我国信用管理体系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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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言是怎么产生和传播的
  在人类社会的组成群体中,无组织群体是极少数,它们聚集在公共场合或社会下层,它们是负社会现象。在公共场合或社会运动中出现的集群现象和以大众传播受信者身份出现的大众现象,是无组织群体的主要成分,是社会生活中大量存在的集合现象。这后两种集合现象在大众传播十分发达和普及的现代生活条件下,常常是分不开的。比如,公共场合下的流言传闻谣言等集合现象,经常是对某种大众传播内的议论,判断,评价等,是大众心理的特殊表现形式。  本文将考察的流言集合现象,实际上是对大众心理的考察.这里所谓的大众是指接受大众传播为主要信息来源的无组织群体.而大众心理就是以大众身份出现的无组织群体的心理特点。在此,本文将从造就流言成长的社会现实土壤谈起,然后剖析流言产生和传播时的社会群体心理运作,最后对流言的生命周期做一个完整的描绘和勾勒。一造就流言成长的社会现实土壤  流言和人们的危机状态分不开,每一次大的社会动荡,都会引起广大社会成员的危机感,出现大量的谣言。二次大战期间,在各个有关国家都出现过谣言。美国的社会心理学家G.W.奥尔波特和波斯特曾于1947年发表《蛊惑心理学》一书,树种例举了二次大战期间发生在美国的大量谣言,其中敌对性的流言占66%,恐惧性的占25%。说明在战争这种社会动荡和社会危机状态下,流言大幅度增加,并且是与美国人有利害关系并又暧昧不清的事件上,流言越多。日本社会心理学家也曾对二战中日本军方所收集的流言作了分析比较,发现1945年日本遭到美国空袭时期的流言最多,同样说明了由重要事件引起的社会不安是流言产生的温床。  危机状态是社会的有机体遇到以外的社会干扰,既定的社会秩序和社会体制受到人为力量的破坏,所引起的社会不安定状态。危机状态给人们带来心理危机,心理危机是人们心理不安和心理紧张的心理状态,又是人们应付社会生活激变的一种应激状态.由于生活环境的急剧变化,人们对原有的生活方式失去了适应能力,个人和环境之间不再平衡,行为上无所措手足,心理上不安宁,有时在社会压力很大的情况下,出现人人自危现象,人们缺少安全感,缺少人际信任,于是,流言便成了人们表达意志的一种方式,成为一种心理投射.流言存在于流言群体中,通过小道而来,又通过小道不翼而飞,是匿名的,谁对谁都不负责的.因此,它既广泛地流动在社会下层,又难以捕捉,从而人们比较放心的利用流言表达愿望,把恐惧和不安投射给某个对象。二流言在产生和传播时的社会群体深层心理运作机制  传播是流言生命的实现方式。传谣反映了人们隐隐然的一种心理需要,在需要面前,分析的能力就会下降,热门对流言的需要,首先是关于求真的需要。大家对自己的生存环境都有或多多少的迷茫,因为不安全而产生探询的好奇,尤其是对于那些高于自己视线的物象,这种心情尤其的强烈。长久的样式总是从不平等不熟悉为前提的,这会产生一种潜在的恼怒,需要寻找另外的一种视角来透视,这种视角即使在一根不扎实的悬藤上,也愿意一哄而起爬上去看个究竟。  法国一个学者在剖析流言的时候说到这样一个观点,他说:这个信息必须是人们在等待之中的,它满足人或是盼望或是恐惧的心理,或符合人们多多少少他意识到的预感。  日常生活中的流言可分为造谣和传谣的的两段。无论是怒气冲冲的造谣者还是躲躲闪闪的造谣者,或是夸夸其谈和唯唯诺诺的造谣者,他们在实际的操作中常常的交叉重叠彼此融合,但是都是划拨在恶意不明显的造谣者一类。他们或多或少的相信自己的谣言,都有点自欺欺人的的成分,牵涉到心里暗示的作用,不管是处于什么原因,他们都在内心都希望事情是应该是这样,当这种希望的强度渐渐的家大,构成了心理暗示,那么就不仅可以随口吐出,而且连自己都相信自己的话语了。  哪一些流言能契合人们的等待,使他们趋之若骛呢?美国的一个社会学家总结出了一个关于谣传的公式:R=I*A R means rumour ,I is important,A stands for ambiguous。如果一个流言所针对的内容,完全不重要不含糊不暧昧,即任何一方是零的话,那么结果也是零,完全不会构成谣传了。  容易传播的流言,需要一个似假还真的品相。假的部分,为含糊和暧昧留出了余地,为情绪的投入让出了空间,真的部分,为求真的欲望找到了许诺,为进一步的传播提供了拐杖。就这样,流言可以在似隐似显,似爱似恨,似真似假中舞动去来,刹那间已经群鸦蔽天了。每一个的贡献,实地流言快速的变形,流言就像一个雪球,滚的时间越长就越大。这样的流言如果出现在报刊杂志上,当然更会飞驰九州气势非凡,一个简陋的流言变成了一个无懈可击的故事,起承转合都很有法度。这样的雪球滚动也是人类玩的一种乐此不比的游戏了。人性的弱点,历史的沉淀,社会的定势,功利的需求,常常使得流言和谎言虽然名声不佳但却有条条暗丝的庇护保佑。正是这种艰难才使得说真话的孩子优美里,才有鲁迅精神的永久的光辉。三流言的产生以及传播直至消亡所经历的生命周期  <FONT color=#.流言的产生  流言是一种自发的,扩张的社会现象,它经过一段过程后自行消失.流言从发源地开始,经过某些人之口,传给另外一些人,这另外一些人,为次级发源地;在传给其他人,如此传播,形成一种链锁式的信息传递途径.在这个链锁式的传递路径上,流言最初是以缓慢的速度增加接受者,到了一定程度,他的传播节奏加快,于是,流言传播达到鼎盛期,流言达到高峰点,接受流言的人数剧烈增长,而不接受流言的人数急剧减少,从而使流言传播达到或接近平衡状态.经过鼎盛期,流言的重要性开始减退,走向衰退阶段.这样,在流言传播的过程中接受流言和不接受流言的人口变化表现为此消彼长的断断续续的过程,接受流言的人数由少数到多数,没有接受流言的人数由多数变成少数,最后流言在多数人红消失.  2.流言的显在状态和潜在状态的相互交替  流言的此消彼长过程是指接受流言人数变化而言,当流言在人数达到均衡状态开始走向衰落.从流言的全过程看,流言不是一次性消失的,而是通过几次消失和几次再现后才最终消失.流言在被人们传播的时候,就像是浮在水面上的东西是显在的,它消失后,就如同沉下去的东西以潜在的状态留在人们的心理深层,到了一定的时候,它在人们中间再次出现.在流言的潜伏期间,看上去是没有了听不到了。但是在人们的心理世界,还是继续存在的.日本的池内一在研究舆论的传播过程的时候,曾经提出舆论传播的双重形式问题,认为舆论传播存在于两种过程中,一种是社会过程,另一种是心理过程.舆论在社会过程中,表现为活动期和沈静期,即显在状态和潜在状态.这两中状态一起一伏,是非连续的;舆论在心理过程中,则是连续的.流言存在于舆论的两中过程中,是舆论的一部分;当流言在人们中间传播开来之时,属于活动期,是显在状态;流言收敛或消失时,属于沈静期,是潜在状态.但是潜在状态的流言却在人们心理过程中存续着,因此流言有可能再次出现,就是说,潜在状态的流言是流言再次出现的内在根据。  3.流言内容在传播过程中不断变化直至最后消亡  流言的内容在流言传播过程也是有多次演变多种变化的.流言内容的变化,主要有两个原因。  第一,记忆本身有误差.流言的内部机制是记忆,传播流言的人,都是凭自己的记忆把听来的消息传给别人的,记忆中关于某种事件的印象并不是原型,印象是凭借记忆把模仿的复制品存放于大脑;印象与原型之间可以无限接近,却不可能等同.英国心理学家巴特利特在1932年在有关记忆的研究中曾经发现,记忆内容在经过几个人的再生在现之后,竟可以变的面目全非.他在实验研究中,以古代埃及一种模型为原型.要求被测试者观看后再生出原型,让第二个被试再生原型,依次类推,结果第10个人再生出来的是与原来的第一个真实的模型迥然不同的样子.这个实验和其他有关记忆的实验都证明了记忆痕迹的变化带来了流言谣言等等言语再现的不确切性,流言在传播过程中变型是不可避免的。  第二,流言传播者在传播过程中起到加重和评价的作用,使流言内容带有主体意志性和夸张性.流言传播者在传播过程中,经常根据流言内容和传播对象的关系,强调它某些方面的重要性,并给予一定的评价;把能够引起人们兴趣和注意的部分突出出来,又把不容易引人注目的部分简化掉,略而不传.这种现象,奥尔波特和波斯特曼叫做夸张和水准化.每个传播者都如此传播,流言内容也就越传越失去原有面貌.  任何事物都有一个产生变化发展直至消亡的历程,流言的宿命也如此.它最终也将在经历一段时间后失去了存在的根基而彻底的灭失.  恶者拨弄流言,愚者享受流言,勇者击退流言,智者阻止流言,仁者消解流言。从普通心理学的思考进路下,作为普通的个体社会成员面对流言有不同的个体选择。有社会责任感的个体所能做的,或许就是在流言雪球下滑的时候做一枚小石头,阻挡一下他的滚势,或者是在谣言的群鸦乱飞的时候骚扰一下他们的阵容,为的是一片不大的雪地和蓝天。&&感谢读者推荐!&&& 作者:??? 
目前尚未有任何评论!!对不敢扶老救危之社会道德滑坡的原因剖析
对不敢扶老救危之社会道德滑坡的原因剖析
(用许霆,彭宇,非法集资案中的法律真谛来解举国疑案,辩旷世奇冤)
一:一切社会乱象产生的根源在于执法乱象在方方面面“事实合法”的存在与横行!道德滑坡是受此法律环境潜移墨化影响的结果
1:什么是法律?
什么是法律?“法律”,乃是规范每个社会自然人“行为”的方“法”和具体的条“律”!乃是约束每一个为自已利益而行为的“行为人”在方方面面的一举一止的行为中,不得“过分”“过度”“不当”地侵犯他人和社会利益的“行为准则”!法律是为了保护“社会大众的适应态”向着更“大众化”和“更适应化”的方向去发展。乃是不同时期,不同情况下的,不同的社会群体内部统一制定的,包括规章制度,行为准则,交易规则,组织纪律,民俗常情,道德常规,村规民约及县,区,市,省,国等不同级别的群体统一制定的,一切约束其受众行为的“方法”和具体的“条律”。乃是“当时段”“大众最适应的“人之常情”的条款化!
法律,对违反此准则后必须制裁的,“过度”“超本份”等“不相当相应相惠”的,侵犯他方利益的行为,列出必须“依据己制定出来的”,该制裁的品种和事实,然后,依靠“执法机构”去制裁的行为,称之为“违法”必究的执法行为。当然,法律中未列出的,就不能“依法”追究了!既“法无明令不违法”原则!当然,法官未“依已有的法律”去追究了的,”也是“违”了“法”了!
2:法律落实难
但是,法律从制定到实施是两个层面!应知:世间一切“事和物”,都是其“当时段”天时,地利,“人和”等无数因素“利与害克与生平衡后”“合力”的结“果”!所以,不可能有“绝对”一模一样的事和物!其事和物“前因与后果循环无数回合”
后,形成的“现时态”的成因,说出多少条也“说不完善”!在其无数分秒与举止累积的,任意“利与害克与生交易回合”的“情节”中,都可找出当事双方“你利我害,你害我利”交往的缺点和优点。对任意时段任何人任意行为,只找优点是英雄,单挑缺点是坏蛋!并且,缺点与优点总在“物极必反”的铁律中转换,相生相克!其优缺点的定性,是因“有利与害关系的当事双方”各自的“立场利益”的“评价”而不同!并且,一切行为由一秒一秒,一思一想的一举一止累积而成,“举”为优点时,则“止”则为缺点!““止”为优点时,则“举”为缺点,其“举与止”何时“该与不该”的“定性”标准,又因当事双方“各自立场利益得与失”的程度而截然相反!故:万事一分为二讲,讲出一“讲”缺一“讲”!表面争的“是”与“非”,却是利益相互“追”!所以,一个事件,一个人一个“看法”!
&但法律追究的是:人一生中无数行为中“一念之差差千里,一着不慎输满盘”的,某时刻一个行为“后果”的法律责任,其“行为”的前因追溯不清,其行为中一秒一秒,一举一止,一思一想的“主观故意性”,其天时地利人和随时“左右形势性”等无尽的因素,使原“法意”能“绝对”“对意”地执行,成为不“现实”的难题!
因法律总意中对任意事件中的当事双方都有其权利和义务两方面条款的规定,故任意一方都可从中找出对自己有利的条款!加上中国文字的多意性,及各自法律水平与分析,辩解能力,话语权力度,社会关系和背景,身份的尊卑,等多方面不同的因素的干扰,更使法律“原意”难于真正地落到“实处”!并且有无数种“依法违法”的方法,如:断章取意地用一个条款来违背整个法律宗旨法,用“子法”来违背“母法”法,用不适合当时段的法规法,用似是而非的判例法,或用搜捡地方性文件的章节来违反具体案件应适用法规的“总法意”法,等无数种适用法律不当法来违法地办案,再加上鱼目混珠法,颠倒执法主体身份法,用各种不正当的理由拼凑法,颠倒是非与黑白法,乱扣罪名法,主观臆断法,等等,等等,并各种方法混杂使用,达到其:以“合法的”形式掩盖着“违法目的”的“变相依法办案法”,都能使“好法律”被执法成“坏结果”!一切小说,电影,电视中所展示的“故事”的“看点”,都在于其中“被危害者”冤情被揭穿时,危险,繁杂而诙谐的故事情节上。但未被展示的“冤情故事”人人都有!
3:营造和谐社会的唯一利器是法律制度
什么是“和谐”社会?乃是:在人人自觉遵守的“互尊互信互助互惠”的制度风气的“谐调”下,达到的“共生共安共富无争乱的”“和平共处态”社会!
因为,每个社会自然人生存期间无尽的多种消费需求和意识诉求必须来自于不同行业的“产物”和不同“服务项目”,不同“职能部门”从业人员的辛勤“劳作”来满足!既:每个人必须用自己有限的“劳作”的成果,“产物,服务,知识等”,去“互换”各自随时变换需求的,社会上无数人无限品种的“劳作成果”!但假如整个世界被一个人独霸时,也就没有那么多人创造的那么多物品供其消费了,也不会有物丰易得的现代化生活质量了!只能去过“猿人”一样的“原始生活”了!一个“意外”因素的降临,他将“灭种”了!所以,人类社会必须是一个“互尊互信互助”才能“互惠”地满足各自需求后才能“共生共安共富无争乱的”“和平共处”才能人人幸福生存的社会!
但是,在此“市场经济”各自“劳动成果互换”的“交易”过程中,注定了每个人的每个行为都肯定地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的“行为本性”!此“唯利是国的本性”如过度地不相当时,会严重地危害社会“和谐”的局面!但是,各自“唯利是图的本性”,又是各自“工作积极性”和社会发展的“激发剂”和“促进剂”!否则,什么也不图时,则什么事业也没有人“干”了!则什么需求消费的“产品”也没有了!因为,“干”,则消耗能量,没有“干後回报能量大于消耗能量的补充,则能量自耗尽是“死亡”。
所以,每个人的一生都是在“为争取各自利益的“工作行为”中度过!各自“唯利是图”的能力和机遇,造成了各自贫富悬殊的背景!对此“行为本性”的约束,只能靠本群体依照“有付出”才有“回报”,“相应相当互惠”双赢的“交易”法则,来统一制定法律和制度,并落到实处来实现!并依靠其“受众”
按“法律意识”日久成习地“依法办事”养成的
,“道德风气中的人之常情”,来各自“不自觉”地,把法律制度当作行为准则来办事!就抵制了每个人行为时“唯利是图”的“过度性”,和“不相当相应互惠”地侵犯他方利益性”的可能性!才能营造出“共生共安共富无争乱的”“和平共处态”社会!才能酿成人人“下意识”地按照“互尊互信互助互惠”的原则去行为的风气!
什么是“行为”?乃是有“言行”必有其
“言行所为”的利益标的!但是,法律所能约束的“行为”,却是在各个自然人的“道德思想”的支配下才能产生,既思想支配行动!虽然法律不能约束思想,但法律执行的大环境又会“感化”其“道德品质与思想观念”的成形!所以,社会公众良好的道德品质的形成,才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首要前提!所有不良的社会行为或违法行为,也只有靠良好的法律制度来改观!别无良策!
4:中国,不缺法律,缺的是“有法难依”
现今,中国各方面的法律都很健全,但社会上的一切不良乱象却在逼使社会“道德滑坡”案件的频出,也只能去考虑执法层面的问题了!
可以发现,中国方方面面的法律都制定的头头是道,并且,紧跟万变的形势,加以补充和修正,国人满意才成文,那么,就排除了是法律的错误!
但是,“文字”的法律必须靠执法的“行为”来落实!所以,就只能“依法”追究各种案件执法的“行为和结果”是否“合乎法律”了!显然,“合乎国人都满意的法律”乃大快人心,决不会产生负面因素!那么,就只能是“有法不依”或“执法者违法”造成的,负面效应的责任了!
既:当“正义”被“执法者”用“邪意”“违反原法律精神”从而“践踏了正义”成为“气侯”时,则“不管官方如何宣传,反正百姓们信现实”地,迫使自己的“法律观念”必须地滑坡了!当法律对不良行为不灭反助时,则“互尊互信互助互惠”的道德滑坡也就不足为竒了!甚至,对媒体报道出来的少数“用法律维权”的案件,也认为是“个别”“偶见青天”的“运气”“蒙上了”!应知,道德的滑坡,乃是“道德思想”支配下的“不良”或“违法”行为猖獗的开端,故快速地普及法律知识的真谛,才能全民抵制此不合谐的“法律气侯”的漫延,乃当务之急!中国,不缺法律,缺的是有法难依!对于难于执行和落实的法律,再全,再多,再好,能有意义吗?!
5:逼低了国民道德水准的“根本性问题”难以面世
一切事件上升至案件的“定性”,关键在于当事双方加上社会议论和法律三方对同一事件不同的,各执一词的“定性”。结论性的“定性”,在于某一时段由某一种“权威性的定性”形成的主导“大势”上,随着时间的推移,历史自有评说。
所以,维持一个道德良知“有良心”的,和谐社会的唯一利器,仅是符合“民之常情”的法律的实施!官员腐败,社会道德与良知的下滑,唯利是图的医药暴利等等社会乱象,都因执法不严,执法犯法,冤假错案频发的“执法大势”所逼!符合民意的法律被执行成违背民意既违法的结果,逼着国民只能贪图自利,含泪咽下扶危救难的“良心”!只因,“善心”行为会成为被救者“诳诈”自己理由,进而被法官“问不清”青红皂白地“依法惩处”!感同身受的国人们个个都有危难时,木头人也会去扶危救困,只因,明天被施救者可能会是自已!救别人等于救自己!
所以,现在单方面地强调宣传公民必须临危施救,甚至制定“见义勇为”褒奖制度等各种措施都于事无补!经不住一个糊涂法官把真正的“见义勇为者”定性为“肇事者”,判决其赔偿味了良心想诳诈恩人无数万钱财的案例的“秒杀”!
&敢说:所谓的国民“道德滑坡”等一切论调都是不着边际,避重就轻的障眼法,谁都不敢说出社会乱象的“主根源”在于“执法犯法”的执法乱象成灾的现实,恰恰是整个社会的悲哀!只因:执法者可以随意地用欲加之罪把“为党分忧的建言者”当作“对政府不满的反动言论危害了安定局面者”来“法办”!但任其发展,将恶性循环地祸国秧民!
6:符合民意的法律,不应被执行成不符合民意的结果!原因是法律不应被“法律界专家”“玄奥”化
法律的受众乃是每一个公民“自然人”!故法律必须让每一个“受众”透明地理解并“不自觉”地执行,以利于发生“纠纷”知道自己错在哪儿,对在哪儿,以利于公民“依法办事”!法律,乃是最简单的大多数公民“处身置地”成长环境下常规“风俗道德中的人之常情”的强制化!超越同时代同民情同民意的“法律”则肯定是是违背法律原则的!同样,不被民意认可的法律判决也是违背民意的!符合民意的法律,不应被执行成不符合民意的结果!现今社会乱象的产生的原因在于:现今“法律”的实施,成了法律界人士的专利!
凭最简单易懂的“民之常情”制定出来的法律很符合民意,却被业界人士吹嘘到“平民不可知”的“玄奥”境地,云里雾里,神乎其神!至使法律受众的“老百姓”,自已都不知道自已生活中一分一秒,一举一动中的哪一种行为是否合法,违了法也必须花钱雇人来左右自己的命运,并且使当事人在“司法”实践中对案情知情的权利,还不如其“代理人”的律师的权利多!并明文规定:律师有权查阅的案情,当事人却不许知情!而律师只管挣“代理费”,而不负责“官司”的输或赢!最后肯定是同一案件,一个“代理人”,一个法官形成一个不同的判决!刑期从无期至几年不等!致使人人都能看懂的法律,却被法官和专家们用节外生枝的执行成大众都看不懂的“判决结果,”!其判决依据驴唇不对马嘴,像是理直气壮的“世外高论”!才达到了违反具体案件所涉及到的“法律总精神”的目的!
岂不知,民众心中自有一把秤,其“山里呼哨”的判决结果不被公众认可时,民众会“反正我信”地认为是法院在违法判案!一个人这样固执,但大众都如此认为时,难道就法官你一个人“懂法”吗?反之,一个法官“最高水平”的“依法意识”,能符合几亿人的“法律意识”吗?不知合法的“执法行为”必须符合“大众意识”才“合法”吗!如此,个别法官独一无二的“法律意识”,恰恰是“触犯众怒”的“不合常情常理常法的行为”了!!
法律,永远滞后地产生于日新月异快速发展变化后的社会实情之后,故社会大众议论的“定性”,总会与同时段
“司法系统”出具的白纸黑字的“判决书”不同,但却是在促进“法律和司法判决”向“民情民意”方向改进的关键步骤,既促使了纠正“执法乱象”的具体法规政策的出台!
7:残酷的现实
一个不合民意的判决不足为奇,可能是“临时工”法官乱判的!(不是法院判的?)
但是,无数不同类型的,违背“民情民意民法”总原则,断章取意地从多少个“政府文件”或法律章节中拼凑“条款”而“依法”判决的“凡案奇判”充斥,迷漫了整个法律环境时,能是国民道德滑坡的责任吗?老人跌倒“等死”时无人敢扶,2,3岁女孩被2车2次碾压十几人都不敢管的现实还不够惨烈吗?逼着人人自危到“难死”,也无人敢救的执法乱象不该改观吗?不是“违法必究”吗?敢说:只有把各种类型的,争议未清的,不合民意而引起“热议”的案件有错必纠地重新审判出符合“实情”,符合民情民意,没有“民愤”与“争议”的判决,才是拨乱反正的,拯救“社会民众道德滑坡”
的 唯一途径!
8:举例说明
现仅举例1:乱扣罪名的许霆案,2:事实不清的彭宇案,3:断章取义用一条法律条款违反法律总原则的,所有“取缔非法集资案”这三种案例的执法现实和结果加以剖析
1:乱扣罪名的许霆“物主自付不为盗”类案:
现阶段许霆案判决被社会“热嘲”的焦点,不在于刑期和罚款的多少,仅在于其按“刑事”时,违背了“法无明令不违法”的执法原则!因为,原《刑法》中还没有“自然人与机器人”自主行为时产生利益纠纷的“法律规定”!仅在于法官区分不清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民事处罚的法律界限!不知非法不是违法!不知非法行为是合法行为的极限,违法行为开端时,该制定法律去制裁了,而具体的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时,法无明令不能“按违法”去判的行为的统称!仅在于其“无期”和“五年”刑期的“法律儿戏”性,及“定性”为“盗窃金融机构罪”的“滥用名词词意”性!滥用到把“你给我要”行为等同于
“盗窍”行为!错判的焦点在于“盗窍金融机构”的罪名不能成立上!
让国民畏惧的是法官定罪时的“乱扣帽子性”,和对糊涂法官
“独断独行的不理会争议”地乱判后的“合法存在性”,及最高,最权威的法律机构—--最高人民法院也如此法律水平的“无可奈何性”!使人们对整个执法系统的“法律水平”和“理智”不敢“恭维”了!此乃“社会道德”领域的一颗“惊雷”!“信不信由你”地让国人怀疑此类“糊涂法官”有没有能扶正抑邪主持正义地去执法的水平和能力!
A:许霆案的“盗窃”之词不能“立意”
中国的“语法”,对不同的“词,语”之意,有其不同的“语法”“定意”!敢说,判决书“用词”之意如违反了“语法”规定的“定意”时,乃是最明显的违法!“打”人如判成“杀”人时,一字之差,其“冤错”大亦!,
中国语法中,对“偷,盗,窃”行为 “定意”的
关键为:必须在“物主”不知情,未得到通知或不愿意“支付”时的“拿取”才成立!违反其一才能“立意”。故此,按照ATM机规定的程序操作,应视为“物主”知情,允许,自愿“支付”,是支取者“支取”的程序合法,则属于典型的,民事交易行为中的“你给我收”的行为!属于“物主自付”的“错误”,不是“支取者”的错误和责任!与“真正违法的”,盗走ATM机或砸机盗钱,或利用“黑客”手段取钱沾不上边!仅相当于“市场交易”行为中,一方“不理智”或“一时糊涂”的“多给,傻给”行为。其“罪责”在于“付出方”的“多给或傻给”的“出错”!是机器“出现错误”的责任!怎么会有让对方承担机器“出错”的“法律罪责”的判决呢?“支取方”顶多是“明知对方傻给而故取”,是味了良心地贪图不当得利而己!
都知:ATM机是替代了银行的一个职员在工作,等于是一个银行工作人员凭“储户的存单”付钱时“一时糊涂”,“你要我就乱给”地“多付了钱”!许霆仅是“明知故犯”地“你给我就收了”
不当得利,此贪图不当得利行为数额巨大时肯定也触犯了刑律,但罪名不能为盗窃罪,判其趁危贪取不当巨利之类名词的罪名最合适,再依据所得数额判其“刑事责任”,保证没有异议!有异议之处仅在于给犯罪嫌疑人“乱扣”帽子上!
B:个别出故障的ATM机不能代表整个中国的金融机构。
因原先制定,现今实行的法律仅是针对每一个公民“自然人”的“法律责任”而制定的,故面对如今“电子商务”中的,“机器代替人”独立“自主”地与“以人为本”的“自然人”“交易”的现实,现今的“法律”忽略了“机器人”的“独立行为性”,进而“抽象”地把“机器人”与操控其“机器人”的“操控者”等同为同一个“自然人”的法律行为而加以论处!并且,其“操控人”的不当得利被追究时,责任仅是“机器故障”,不被追究时则自肥!反之,其“机器人”出故障而“操控人”利益受损时,则成了“盗窃”其“操控人整个机构”钱财的大罪!加于重办,杀鸡给猴看,看哪个公民个体“自然人”敢味我“使用的设备出故障时”“乱扔”的钱财!其实,“金融机构”这个“机器人操控者”的“法人”与普通公民“自然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不应有此左右逢源的特权,不应有此“身兼二职”的特殊身份!
你指使的“机器人”多收了储户的钱时没有了你的“法律责任”,“机器人”出乱子多付了储户钱就是被“盗”,其罪名合适吗!请问:中国卫星所放出的“机器人”在月球上因“发生故障”而把“自身”的许多“价值无限”的“东西”“误扔”在月球上,是“月球的”“盗窃”行为的吗?
现今,个别的,代替其主人,(自然人)谋取自己利益的“机器人”出了故障,对其“独立自主”地与每个公民,自然人产生经济纠纷的“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但其却以超越公民自然人的身份,在为其“操控人”谋取利益的“动机”下,“独立自主”地与每个公民自然人争夺地球上的社会财富了!其“出错”的损失是每个公民的“盗窃罪行”吗?其“出错”的“机器人”能代替“整个中国的金融机构”吗?就是把它设想为一个普通的银行工作人员,他或她犯迷糊出错时,给其“操控人”的银行造成损失了,就代表整个“金融机构”“被盗”了吗?反之,如坑了储户时,则代表她或他是“临时工”,马上辞退,与银行无关了,便不是“金融机构”人员的行为了吗?此类行为也经常发生在储户存钱时多付给了银行钱,多付了几千万,也不能判决其“银行职员”“盗窍中国罪”吧!!
C:许霆“你给我要”地贪图巨额不当得利的“非法行为不是违法行为”
“法无明令不违法”乃执行法律的根本原则!人类的行为分为3种:
1:合法行为:民之常情认为面对“当时”实情,应采取的最合“时宜”的,法律难于细化地规定完的,一切未被法律“界定”为“违法行为”的,一切“不是法律界定”的,“法不明令都不违法的”,一切“非法行为”!。
2:非法行为(不是法律“界定”的行为,既“法无明令不违法”行为,既正常的一切民事行为中,未被法律条款界定为是否合法或违法的行为。非法行为乃是合法行为极限,违法行为的开端,将被划为违法行为,但具体的法律条款还没有制定出来时的,不合法但还不能依照法律条款惩处的行为,还不能“依法判决”为违法行为!
3:违法行为:既正常的一切民事行为中由法律界定出多种应“依据此法律条款追究”的行为,既“法律条律”中没有列出的行为不算是“违法行为”,故才有“法不明令不违法”的法律原则!既民众们“法无禁令”不违法,法官“无法律依据”不能判的执法原则!
现今法律界把“非法行为”误解,按“违法行为”
执法,恰是全社会法律观念淡薄,混乱的体现!无怪乎,把“物主自付”的傻给判成“盗窃”也就证明了执法者的法律水平了!法官如此,公众呢?
故此:在现今高科技产物“机器人”作为“民事行为主体人”,与“自然人”各自独主“自主”地“发展市场经济”的“法律”还没有“细化制定”出台以前,那么,典型的“自然人许霆与ATM机”的“你给我要”行为,原先的“刑法”预订了“还没有出台的,约束自然人与机器人纠纷”的法律条款吗?不是没有法律依据地判案吗?不是违反了“法无明令不违法”的原则吗?
当然,贪图巨额不当得利者该惩办,但《刑事》上还未规定,可行政处罚,或追究民事赔偿责任。或新立一个符合事实的
“罪名”来定性。万不可乱定罪名啊!所以,对许霆案的深刻剖析无疑于会有助于全社会法律意识的普及与提高。
D: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的区别
因为:一切社会制度和法律都有利与弊两方面的因素平衡地存在,所以其制度中对每个人的自身利益有利的因素被每个人“充分挖掘”地去谋取各自的利益,并遵循“优胜劣汰”铁律,使“胜出者”把制度和法律修订的更进一步地,有利于谋取自己更大的利益!但各自利益的“取得”,来自于:与其“共事”“当事”的“受众”中的“个体或群体”!
既:社会财富有“总数”,多数穷了少数富!强势阶层越繁华,弱势群体越贫乏!如此,时间的延伸,等于其制度和法律的“弊端”越积越多!遵循“物极必返”的铁律,“民愤”极大时,将引起其“体制”“破旧立新”的“变革”,其周而复始的循环,才造就了社会“长江后浪踏前浪式”的发展!
故此,就造就了不同时段,不同地域,不同群体,根据当时不同的“民意”实情,而制定出的法律制度的不同!其合法与违法的标准也不同,甚至截然相反!既:同样的行为,所施时段,场合,对象等主因的不同,加上执法者的“主观意识”的不同,则合法与违法的定性也不同甚至截然相反!
所以:真正意义上的“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并不存在!每个人的一生,都是在与“当事的对方”“共处”时,无数的“多得利”或“受损”的“回合”积累中,成为“多得利”积累成富,“受损受害”积累成穷的“现状”“实情”!其“受损受害”“回合”时他是“合法”良民!但其“多得利”“回合”时过度过份地侵犯他人和社会利益的“当时”,则成了“罪犯”!
请问:他的一生是“违法的罪犯”呢,还是“合法的公民”!人无完人,伟大的“邓小平同志”在某一时段被冤判的“罪行”和“罪名”说明了什么!为富不仁,富,则意昧着“富主”利用制度法律对自己有利的因素,从社会上和与人“处事”的各各“回合”时取得的利益“不当”“过度”“过份”地大于他付出的代价,其“差价”“积累”的多!反之:穷者,则是对富主“所得”的贡献多,屡屡利益受损,“受害额”积弱成贫!但穷则思变,奋斗“动力”强而争富可能大!反之,不用“去挣”就可享用的富足,其“再动力”会因寿命而终止,并往往“富难过三代”地“变穷”,如此富穷循环!
所以:不同时段“当时态”的一切人类行为,实际上都是法律制度随时变换形势下的“非法行为”态!
E: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的执行落实更难
法律“界定”的一切“违法行为”,都在于对“合法行为”过度地实施的不合场合,不合时段,不合对象,不合结果的不合“时宜”的“判别”上!时宜,乃特定的“当时”最“适宜”的行为!
其“行为”本身并不违法!只是其“行为”所施的“对象”,时段,场合,结局的“不合时宜性”而违法!同样是杀了人,会有3种定性。1:在战场上,杀敌人越多越英雄。2:正当防卫时,无罪。3:和平时期杀人就得偿命。故此:1:战场上。2:正当防卫。3:杀害无辜这三种“时宜”的“定性”才是判别其违法与合法的关键!其1,2,3种“名词”中的“时间,地点,人物,情节”等要素的“定性”稍一改变,就会错判!既杀人行为不可能因“违法”而被取缔!是“非法”界定的状态!“不合时宜”时才违法
切记:一切违法行为都是“合法行为”的“非法存在态”,因其“不合时宜性”而违法!
既:一切行为都合法,违法在“不合时宜”上!违法在“过度”地“沾了别人便宜”上!违法在其行为没有达到当事双方“相当相应互惠双赢”的行为“结果”上!违法在“合法行为”的过份过度过量上!但唯独上述“违法标准”最难判断!最容易混淆,并最容易黑白颠倒!
只因一切案件当事双方的“危害方”与“被危害方”对同一行为的说法和定性截然相反!使到底是“去扶老人”或“去撞老人”的“谜底”永难猜透!再如:郑州一个大商场自费买运来多少万代价的白菜免费发放给民众,因排队买菜的人太多,无数人半天才领到,被质疑为用“天寒地冻”来冻“老人”,和“耽误大众时间”的“侵权行为”,不能说没有理由吧!法律追究时也活该!
故:现今人类的一切行为都是未被法律“界定”的“非法行为”!也都是“非法行为”的“合法存在态”!原先己被“法官”追究的,对判决还有争议未辬明的,历史自有评说,有可能不是罪犯!
故:现今所谓的“违法”“行为”一词的真意,应定性为“违反时宜罪”!既:违反了面对“当时”的“时间,地点,人物,情节”等主因
“适宜”的行为准则,既:“违时违地违人违情违果违份违度违量违法违宪”罪!只有这样的统称,才能使执法者在判案时,充分地考虑案件细节的“时间,地点,人物,实情,后果,本份,适度,适量,适法,适宪”地定性罪名并适度地“量罚”!
&应知:人类的一切“行为”都有利与害两方面的因素存在!其利与害的关系,永在相生并相克的“物极必返”的,自然法则下互相转换。雨涝为害,但“涝时”蓄水,则抗“旱灾!其利与害只是不同“视角”相对“立场”的,截然相反的各自“说法”而己!
所以,一切行为不可能取缔!关键在于如何想法让其化害为利,避害就利,扬利抑害!只是如何想办法能控制危害的度与量适可不同人的,不同的需求而已!
故现今取缔某种“行为”的说法太荒谬!因为,同样的行为,在各种不同的特定“时宜”和不同人不同的“目的”下,还大肆鼓励呢!
&总结:世上任何人办任何事是否得当的道理,都万事万物皆一理地,如“吃饭行为”的道理一样!不吃饿死,吃多撑死!关键在于满足不同个体,不同时段,不同地点,不同环境,不同年龄,不同需求的“适人适物适时适地适情适度适量”的,众“时宜”控制能力的把握上!
所以,有把控时宜量度能力的人能轻松地把“坏事”办成“好事”,无此能力者则费尽九牛二虎之力,把“好事”办成“”坏事”!有此能力的乞丐,能干成富翁,无此能力的富翁,能折腾成穷光蛋!
所以,人们办的任何事都对,关键是什么事干到什么程度的,最“适当”的“把握”不对头时才“不对”!各自办事最“适当的程度”,又因时因地因人因情因果的“制宜”能力而各自不同!
所以,小学生的语法水平也难于理解,心目中神圣的法官,凭什么“能力”,把“你给我要”“称为拿”而“不是盗”的行为判成是
“盗窍”行为呢?!所以,对执法者失望了!大众“道德”才滑坡了!
都知,对任意一个案件,一个人,一个时段,一个场合,一个年龄,一个说法!世间的一切“理论”,报道,文章,言论,音像,电视报纸内容等,都有其“作者”!都是“个人观点”在体现!同样,世间的一切事件,都是一个为谋取他人利益的“主谋”人“谋事在人”的结果!他的一切言行都肯定是有利于自己利或益的目的!
一个“个人观奌”的成势,不证明更无数的世人一人一个观点的“没有”!众民的“热议”,证明一个法官的判决难于“服众”!恰恰证明其“个人观点”不该“成势”!否则,有违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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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事实搞不清就乱判的彭宇扶人被诳类案件
彭宇案引起负面效应的关键是:国民从媒体中闻知的事实真相与判案法官认定的判决依据相左,并且其依据的臆想“常情”无“法”可依,也无证据!属于典型的“事实不清就乱判”!
扶起跌倒的老人或救助一切危难者的“社会风气”,乃是人人都有危难时被“施救”的“自救”!乃是人类动物行为的本能!
此类常见小事本不值得一提,但提起来就肯定是“事实真相”与“法官认定”有诡异!既真正的“事实真相”至今谁也不说不清当事双方是谁在扯谎!因当事双方都拿不出证明自己说法的有力的证据,但“事实真相”被媒体披露的好像彭宇的说法更可信些,而法院判决却依据法官“想当然”的“难定常情”来乱判!等于“事实搞不清”就判了,就必须执行了!等于法官不用审理清事实真相,就可以颠倒黑白,混淆是非地判案了!
此类判决的危害更甚于许霆类案件的危害!因许霆类案是有“事实”,罪名是“乱扣帽子”;而彭宇案则是有可能把“英雄行为”判决为“肇事罪犯”而严加惩处!冤上加冤!故此,救人反被诳诈的判例是人们再也不敢去救危扶困之道德滑坡的罪魁祸首!
对于此类“撞人罪犯”和“救人英雄”身份与事实容易混淆的案件,在双方各自说法都无有力证据可证明时,应定为“事实不清不能判”的案件,法官方“想当然”的“无据常情”在没有有利的“证据”时,应杜绝乱判!应継续去做查明真相的工作,真相不清,不得草草结案!否则,比无辜的人被冤判成杀人犯去惩办的性质还恶劣!还摧残正义!还祸国殃民!
请问:在最高贵的救危扶困的道德品质行为都被执法者如此镇压时,谁还敢讲良心,谁还敢相信法律武器会保护自己的一切合法权益呢?在没有法律来主持正义时,社会道德敢不滑坡吗?
3:断章取义地用一条法律条款违反法律总原则案
A:法院执法“民间借贷”案的现实
现举国法院对“市场经济”交易行为中必有的3个人以上的“民间借贷”的债务案,都可被随意地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经营,非法集资案”,来只判个别债务人“以刑抵债”的刑事责任,而不管广大债权人“民事债款”的清退,变相地保全了罪犯的“藏财”所得,使其刑满后用“藏财”异地发财,赖光债务。致使万众债权人血本无归,上告无门,并被当作“危害社会安定的非法分子”加以监控,法办!&&&&&&&&
法院执法此类案件时仅以“以刑抵债”
的手段来判个别“债务人”几年刑,并且,不得“刑事附带民事债务赔偿”地,把能还的债务也折腾成不能还为目的!1989年执法的“石家庄八小时之外读书基金会”案件,剩余资产公安2008年通报拍卖后还余将近二干万,但因原办案人员调动了工作,而使十几年至今无人负责清退!并且,法院,检察院,信访,“各级涉案涉法接待中心”等也都不管了!4700多户,几万名家庭成员的广大“债权人”1.2亿元血本无归,上告无门了!而“债务人10年刑期”早己“刑满释放”后,异地用藏财去大展鸿图了!逃脱债权人的衴野了!其实是用“以刑抵债”的“合法的法律程序”来”达到了“不合法”的“万债难还”的结果,并把能还的债务也折腾成不能还的,变相地保全了个别债务人侵吞了的万民血汗的现实,更助长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泛滥成灾!
至今,社会上此类法院法办“非法集资案”后已披露出来的帐面所余资产,法院都不管清退了,其它没有办案的及办案部门人事变动的,都上告无门了,没人受理了!涉及全国多少万亿“债权人”啊!!
如果,“债务款”被“债权人”“自行承担损失”后……“合法”了!那么,千百万亿“债权人”投资买下的“实物”,林,地,楼,股权等该不该返还呢?中国的《物权法》没有制定吗?“债权人”投资买的“实物”花了“高价”,上当了!但其买的“东西”哪怕一分也不值,也不能归了“别人”呀!法律惩办了“原物主”用“暴利”坑了大众的“罪行”,但“物”已“易主”,不是“罪犯”的了,为什么没有“依法”返还呢?不是“违法必究”吗?
请看:已法办的亿霖公司,万里大造林,沈阳大坤等公司已卖出的,涉及全国各地无数万亿债权投资人所买的林地,敢说:迟早是个容易爆发的隐患!故泣请跪请中央领导予以关注,敦促有关部门尽早给国民一个“合情合理合法”的“说法”!
上述现实,促成了现今无数项 “民间借贷”的“债务人”有钱也不还的“积极性”,
助长了利用不同花样的“民间借贷”行为来混水逮鱼,赖帐不还的“故意性”,加重了骗钱后去“以刑抵债”的“主动性”,才助长了如今全国泛滥成灾的“民间借贷潮”!现今,任凭“债务人”“赖帐不还”千万年,“债权人”都不敢去“告状”!一告,就血本无归,还不如让其“欠着”还有“债”!反正,人不死,债未烂!总比“以刑抵完债”强万倍!
B:法官们搞不清合法的“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社会不特定对象”的“非法集资罪”的概念!
至今,“市场股份制经济”己步入正轨,“计划经济”时期的法规己经不适应今天的形势!故法律已强调规定,“民间借贷”利率在法定贷款利率4倍以下都合法!
但至今执法的法官们谁也搞不清现今合法的“民间借贷”与过去违法的“非法集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区别,”随意的一个“非法吸收不特定社会公众存款”的罪名就可以把一切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一网打尽!许多入股资金,代销产品返还利润,打了借条的欠债,你出资我种植返收益的行为,虽然利息都在法律保护的法定利率4倍以下,也都被打成“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从而坑光了万众债权人的血汗!找不到“变相吸资”的理由时,轻描淡写的的一个“非法经营罪”又可以包罗万象地随意坑光任意群体的任意债权,养命钱!敢说:全国被此类执法行为所坑的民众至少几亿人,款额更无限,只不过都是年老和退休的老人一辈子几代人血汗积攒的“养命钱”,出事后又被大军压境地“维护社会稳定”地监控,不许上告,不许上诉!不许要债!截访,拘留,坐牢,随时“伺侯”!加之,老了,折腾完
“动”的能力了,或默默地死去了,才不露“声色”了!才貌似“风平浪静”了!
C:如此办案的依据合法吗?
法官们所依据的:仅是计划经济刚准备向市场经济转型时期的,国务院朱熔基总理签发的,至今己20多年前的,日国务院朱熔基总理签发的,而不是“法定”必须经全国人大审议后制定出台的,单部委针对特定时段的特殊情况而特定的,不见得符合今后“改制”为“市场经济制度”实情的《247号令》--《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触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中第18条规定:“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的一条法律条款!切记:现今法律强调保护的“法定贷款利率4倍以下合法的“民间借贷潮”根本与“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触业务活动”靠不上边,风马牛不相及!根本不能按计划经济时期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触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再来取缔!应知:金融机构和金触业务指的是必须有国家和政府“支”与“持”的背景,其“非法”之处在于其“未被国家金融进入资格”所“依法界定”!既是打着假“金融机构”的“牌号”做着“伪金融业务”!但是:非法不是违法!乃是合法行为的极限,违法行为的开端,既法无明令不违法的“拐点”!是应制定法律来约束,但其法律还未制定出来时对“其类行为”的统称!
&民间一对一的“债务”为“借资”,借3人以上多人的“资金”为“集资”,群体内部人员多人凑钱并涉及其亲朋好友和关系户凑钱发展某一项目的“债务”为“吸收不特定社会公众存款”!其特点是:在公民们“法无禁令”皆可行,执法者“无法可依时”不可办的法律原则下,一切民间借贷不用经政府设立和批准!并且,至今中国也没有一部“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的法规出台!
故此,把“民间借贷”按《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触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来“法办”,明显地是张冠李戴地冤枉人!
何况,《247号令》的全意也强调,一切执法措施应以“清退完”债务为唯一执法“目的”!决不是个别“债务人”“以刑抵完债”坑当万民血汗的“目的”!其
“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中的“参与人”绝对不会是被坑光一生血汗的广大债权人!
只因其“用词”一语多关!因为,任何案件都是有利与害关系的当事双方组成!一方的得利来自于对方的被害!法律是为了保护广大的“受害方”才去惩办“危害方”。没有“被杀者”的“参与”,构不成“杀人案”,法律惩办的是“杀人犯”,而决不是“被害者”!同样,非法集资案也必须有“集资者”和“被集资的投资者”的共同“参与”才组成!投资者不但没有去“集合”资金,反倒是把自己口袋里的钱“掏出来”“投出去了”!
“投出资金的大众”与“聚集资金的个别人”如此黑白分明的身份,为什么被执法界颠倒了执法主体呢?
且看,现今整个中国社会,不都达成了投资万众为“非法集资者”的“共识”吗?在此“共识”下,全国共讨之,致使最高人民法院至今多次行文,强调“参与者自行承担损失”为执法“债务案”的唯一法则!才酿成全国范围的旷世难觅的千古竒冤!如此低法律水平的最高执法界,让千古奇冤万载难复吗?敢说:《247号令》没错!亲娘一样保护万众子民的党和政府的良苦用心使百姓们感激涕泣!同样一条法律,有“法律是保护大众利益”不受侵犯,这个法律意识的人都清醒地知道,《247号令》中“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的“参与者”是“触汇了资金”的“参与人”,是针对法律该惩办的,“拿了众人钱财”的“债务人”,是为了保护“被拿了钱的人的利益不受侵犯”!只因“用词”不当,容易理解成“歪意”!就被个别“法律精英”钻了“空子”,一个法律中一个条款的一个“歪解”,坑了多少万亿人啊!残酷而悲惨的教训啊!!敬请执法者慎重吧!一念之差差万里啊!
但是,让人百思不解的是:制定法律者们是按母法《宪法》本意制定出来的子法《247号令》,按照“子法”不得与“母法”相抵触的法律原则,其承担责任的“参与者”肯定是“危害方”的“参与者”,而不是“被杀被害方”的参与大众!那为什么用如此“隐晦”的双关多意的“用语”呢?为什么“任由”不懂法律真谛的执法者们用“歪意”“颠倒执法主体”后而“集体失语”地任其乱执法呢?事不关己吗?应知,党和政府的领导为保护子民的利益,日理万机地抓全面的“民生”问题,方方面面的“细节”问题用国民纳税款雇请你们独挡一面,此法律层面小错酿大祸的责任是谁的呢?依法能究吗?切记:物极必反的因果报应铁律!如此巨大的隐患,才使笔者冒死建言,为党分忧!
泣告国民万众,亲娘一样的党和政府为保护子民的利益不受侵犯,才呕心沥血地想出,制定出保护“被害者万众”,惩办“个别危害者”的政策法律,却被下层“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地“变相”后,颠倒法律惩办与保护的主体地去“法办”,才祸国殃民了!应更加体谅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难处了!治国真不易呀!所以,百姓们应更加万分地感恩党和政府了!个别人“瞒天过海”地“欺骗”了党和政府去违法坑民,党和政府察觉了必会纠正,他们的逆行不会长久,靠的是国民想办法下情上达的努力!靠的是全民法律意识的觉醒!
很简单,只要明白地读懂了“母法”《宪法》的本意,对其它一切方面“子法”执法的结果是否违法,就一目了然了!标准是:是否符合并助长了大众适应的“民之常情风气”向更健康更和谐的方向去发展!现今执法者的办案,只是死记“子法”中对某种“主观意图”有利的,断章取意的法律条款来办案!他们所记的“子法”法律条文多,以满足为某种“判意”捡索的需要,而不是满足“母法《宪法》宗旨目的”的需要!他们所记牢的都是“子法”中己“定性”好的案件中对“各方责任”比例不同的,“适当”的,“依法制裁”的条款!却不知,各种“子法”中最关键的:1:案件的如何“定性”。2:惩办与保护对象如何区别。3:如何让制裁措施使保护对象的利益得以保全的“系统思路”,只能依据“母法《宪法》”的精神去“发挥”“创造性”地应用无数法律条款汇总的“总法意”!!因为法律全意,个别法律条款无法全概括,也无法“法定”执法者的“不解全意,主观条文意识”!何况,真正符合“母法”“法意”的“执法思路系统”各环节运作的过程中,也是一步错,全局输!一念之差,全局泡汤地不容易!所以,培养这种“记完”全部“子法”条款,而不能汇总成“母法”真意的,知“枝叶”,不知“根本”的“高才们”的结果,肯定是用“枝叶”去“埋没根本”地执法了!所以,如今流行的“依据某法律某几个条款的规定,判决如下:……”的执法结果,因违背了“整个法律”的“总真意”而挫伤了民心!此乃对现今法律教育和普及方面需改进处的忠告!
因为,稍微考虑一下“母法”《宪法》保护大众财产不受侵犯,法办“侵犯者”的总精神,也不会有颠倒惩办与保护对象,并让“被害的参与者”去承担“危害方参与者”损失的,“以刑抵债法”执法泛滥的现实!
这种典型的,大规模的断章取意地用一条法律条款来违背其法律总精神的,“依法办案”的现实,却是的真正的用“依法”来“违法”,来“知法犯法”的现实!因为,判断其执法行为是否违法,不用看其执法过程中所依据的法律条款是否冠冕堂皇,言之确凿,只看其执法结果到底是法办坑光了谁,就一目了然!因为:法律惩办的是“个别”有“主观故意”意向侵吞他人利益和财产的罪犯!目的是保护“广大”“无意侵吞他人丁点儿不当得利”的,上当受骗的“不特定债权人公众”的血汗不被侵犯!法律惩办个别“非法吸收不特定社会公众存款人”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被集资公众”的血汗不被侵犯,才是执法的唯一目的!
但现实却“偏激注重”地执行成了“以刑抵债”地变相地保全了“个别”真正“违法者”的一切“藏财”所得,用“几年牢”的“工作岗位”来“挣完万众所欠的债务”!从而使万众血本无归!并成了有可能危害社会安宁局面的“非法集资者”,而被监控,丧失人权!等于法律惩办了大众债权人,变相地保护了个别真正的罪犯!如此一执法就“依法”坑光了万众的债权,变相地“保全”了个别“债务人”的“执法行为”,不是最违法地违反了《宪法》保护广大公民财产不被违法者侵犯的根本宗旨吗?如此的执法,还不如让债务自生自灭,也比用“法律行为”随时烂光债务的好!
D:中国百姓现今的“理财窘境”呼唤出了合法的民间借贷狂潮
作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不应照搬资本主义国家“资本经济”的一切“资本”工具!应把有限的国民之财都用在能生产物质的“产业经济”上时,绝对没有“资本金融泡沫暴裂”的危机!因为,有“物”时就不怕金融危机!国民消费的是“物”,“钱币”不能直接下肚入住!
且看,与国际接轨的诸多“资本市场”,如股市,期市,汇市等“赌场”,拿着“养命钱”去赌输赢,创造了一丁点儿人类生存所需的物品吗?至少80%的参与者都亏损“蒸发”了80%的“资本”,
“万民炒股”所亏损的钱和精力及时间如果都用在“创业造物”而不是去“以钱赌钱”的企图上,敢说:此亏损的,巨额的“民财”会使“国富”更上几层台阶!
且看,“好人举手”就可“合法”成立的
无数基金公司的“巨额投资基金”,“圈了广大基民的钱”来“帮民理财”,从一元跌至几毛,使“基民”多少年“套”至今天啊!他们坑了“基民”多少万亿都是“好人”吗?都“合法”吗?民间借贷不用“法定”由政府批准就“法无明令既可为地合法”,与他们的区别不就是“承诺收益”让债权人比他们多得点儿实惠就“非法”吗?
至今,“国家发政委”还在多次“行文”强调:一切“合法的理财投资品种不得承诺预期收益”,说白了,就是所圈“基民”和“股民”和“广大投资人”的“养命钱”亏损多少,被“套”多少年,如何恶劣地违反“募款”时的“帮民投资挣钱”的承诺,都是“合法”的!唯独“承诺保本或微利”就“违法”“违规”了!所以,现在“法定”“合法”的一切“投资渠道”,如承诺“民间借贷”最低额的“高息”,就该马上“整顿”了!
竞不知:一切钱物没有价值,只有需求的“缓急”,是需求的“缓急度”在左右着“价格”!物以稀为贵的铁律!敢说:是处于垄断地位的,有限的,“合法”的“投资渠道”的微利和亏损和数不尽的“霸王条款”的“收费”,和“收费额”大于“微利息额”的越存越少”等因素逼高了“民间借贷”的“高息”!但大多数“民间借贷”的“高息”都在国家规定的4倍以内而合法!并且,4倍于银行利率的“民间借贷企业”都有利可图时,才致发生全国如今难于控制的“民间借贷潮”,那么,4倍于“法定利率”都盈利可观时,不证明其“法定利率”太低了吗?并且,还在挖空心机地想出无数收费项目,不是太残忍了吗?
钱是什么?钱是每一个公民用血肉之躯的“命”挣来的!钱是“人命”存在“能量”的积攒!“命”靠“钱”“养命”!所以,谋财等于害命!“人力”能挣钱,欠薪违法!但“人力”挣出的“财力”让别人白用还得掏各种“手续费”,并且,白用的“财力钱”时间越长,损失越大,合理吗?不违反了“人不死债不烂”这个千古最基本的法律原则吗?
请问:让国民有数的钱财用“民间借贷”去“合法”地发展民族的“产业经济”,增强“物质经济”好呢,还是让金融机构和一切“帮民现财”的机构“用钱去挣钱”,并且,违约,亏损,其收费大于微利好呢??傻子也清楚的现实,为什么制定上述法规时不以是否“与民与国有利”为依据,而只以“不许承诺收益率”的“亏损”“合”法而“高收益”“高息”则为“不合法”的标准呢?并且,仅是“高于银行利率”谓之“高息”的“罪名”!
并且把“低于银行利息的4倍以下合法”判为“高息违法”而法办的罪行!现今,“法定”投资或储蓄或理财渠道都“事实成立”地让国民亏损或手续费大于“微息”就“合法”,并用“法规”约束“不得承诺保本或微利”!使国民稍受一丁点儿“优惠”就违了“法”了!真不知是让国民受益合法还是让国民受损哪个“合法”了!真不知个别执法者的真意是什么!如此执法大环境,社会道德不滑坡才是奇迹呢!
E:让国民无所事从的“投资理财”窘况
至今,都知民间借贷一直合法,但什么“品种”或项目的民间借贷合法至今没有“法定”,并且,所有的“民间借贷”“品种”都随时可以被一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集资罪”或“非法经营罪”以法惩办,货真价实的民间借贷行为也会被加上“变相非法”的罪名!少数“法定”合法的金融机构和投资理财品种又如此地霸道坑民,请问:该让国民们如何抉择?那么,只有让“黑户口”的,随时可能被法办的“民间借贷”的各种项目鱼龙混杂地成为“全民潮”后,才可能鱼也有龙的“合法身份”吗?切记:法律是为了保护“全民”的“大众适应态”向着更“大众化”,更“适应化”而制定的!反之,逆“全民潮”而定,则该提起“违宪审查”程序了!“钱”的黑白定不清楚,一切《物权法》《民法》《宪法》原则都会丧失效力!“养命钱”因“黑”而被“自行承担损失”地在“债务案”中被坑光,还有“命”吗?没了命,其一切物权,民权,法权还有用吗?有用,也不会被坑光吧!并且,20多年前的《247号令》的法规已经不适合现今的形势了!所以,制定新的《民间借贷规范条例》乃当务之急!
F:规范民间借贷的紧迫性
面对现今温州或内蒙或全国各地都暗潮汹涌的“民间借贷潮”,
面对举国涉及人数,款额,每个公民切身利益及涉及方面,最广,最严重,最事关国家强弱的案件!万万不能再用上述“风行”的“以刑抵完债”法“秒杀”!国际间最怕欠债难还的金融海啸,但各国都有多印发钞票还债的权利,印钱还债,顶多是通货膨胀而己,所以,欧美债务危机的结局肯定是债务不会烂!但国内的民间借贷,债务双方没有“印钱还债”的资格,万万不能用“法律形式”坑光万众债权!坑光烂完就没了!民愤就大了!“镇压住”的民情乃是和谐大局最大的隐患!敢说:取缔“市场经济”钱与物交易行为中的“欠债”等于取缔了“市场经济制度的国体”!取缔了“民间借贷”这个“资金链”,一切“产物”的“产生”和“流通”及“繁荣”都是无稽之谈!
G:本人认为:法院执法此类案件的原则应是:
1:人不死,债不能烂原则
债务双方人不死完债不烂!今天本人还不了其享用过债款的继承人明天挣钱也得还!万万不能用法律手段来人为地“截止,烂光”债务!不能让债务人去钻可以“藏好债款”后主动要求去“以刑抵完债”的空子!
2:还完债”为唯一执法目的,清退不完债务,不能结案原则。
执法此类案件,应以“还完债”为唯一目的!枪毙了他也更是愚蠢的“秒杀”快速烂债法!用“刑期”逃避追债,“刑满”后异地享用“藏财”,让广大债权人找不到地赖完债的“执法”法也必须改变!因债务案有还完债就无罪的特性,建议:惩办暂时无力还债人的“刑期”应“监外”执行,让其在严密的监管下合法地“运营挣钱业务”,并随时向广大债权人公布实情,在满足其最低生活消费和能継续运营的前提下,不定期地返还多余利润。其债务人或継承人或代理人无力或无人经营时,其一切“债务方”人员的一切资产的处理必须与广大债权人推举的“债权人理事会”自主地处理,涉及到的公检法等政府职能部门特事特办地加以协助而己!必须再专门出台一些对此类案件的优惠的政策去扶持!用特殊政策和法规,使债务延续期间无论多长,也必须保证清退完债务为唯一的执法目的!反正,债权人没有绝种,债务不能烂!一分希望,万倍努力!当然,原先双方“既定”的超过法定利率4倍的利率可以砍去!最码按“当时”法定的贷款利息还债!说下大天,也不能让本金被执法行为折腾光!真正不能还的债务,法院也不能用“坐几天牢”的“工作岗位”使其“刑满”后逃避“债权人”的追债!所有“非法集资的债务案”审判时必须允许“刑事附带民事债权赔偿责任”,对无力挣钱还债的债务人必须“服刑”时,“服刑时”和“刑满后的动向和动态”,法院应定期向广大债权人发布通告,反正,不还完债,不能结案。既:法院受理此案后,则成为法院方面可利用的,国家新制定出来的特殊优惠扶持的政策去帮助,监管债务人还完债务的第一责任人,并负责到底!所以所有“非法集资的债务案”审判时必须允许“刑事附带民事债权赔偿责任”,并由“债权人理事会”的代表全程参与其“法定清债”的一切程序!一切“执法决策”也必须与“债权人理事会”的代表协商后同意后执行!对实在无力或无法扶持去挣钱还债的债务人也把其
“服刑时”和“刑满后的动向和动态”,定期地向广大债权人发布通告,反正,不还完债,不能结案。
3:引导,堵隐患,严管!让“民间借贷潮”形成气侯乃大势所趋
世间一切事物,都有针对双方立场的利与害两方面因素组成,单方的得利来自于相对方受害!因此,最好的发展民族“产业经济”的“民间借贷”也会被“主观故意地骗钱赖者”所利用,在制度法规上多想措施堵塞漏洞既可!为根治“民间借贷潮”的隐患,其原则是:引导,堵隐患,严管!因为,民间借贷是发展民族经济,创造财富,富国强民首迭“钱途”!能满足金融机构苛刻的贷款条件的实体毕竞是极少数!能贷出此款者则生长发展,不能贷到其款的大众则坐以待毙也形不成人人能为国创造财的“命题”,难于构建真正意义上的,高幸福指数的和谐社会!并且,不允许民间借贷时,会加强全国仅有的几家金融机构的垄断暴利和霸王条款收费对国民的盘剥!并且,他们暴利后自肥高工资高待遇,亏损,坏帐后还得让政府为了稳定社会去注资,白花全国纳税人的钱去肥业界只挣不赔的“腰包”,更加剧了社会贫富不均的悬差!
据此:引导不用政府财政为其坏帐买单的,只需在新制定的法规上规范的,“民间借贷”行为向良性和可控性方向发展的各方各面的“配套”措施的制定,就成了当务之急!在上述法律层面使“赖债者”付出的代价大大地大于“赖债”成本并且还不完债就永远无法有“好生活”并连累其“政治生命”及子孙后代,堵塞了任何人能“逃债”的一切“法律”漏洞的前提下,订立鼓励广大债权人依法行使自主的“人权”,不受监控,截访,法办的“特权”的法规,当然,涉及到对各级相关执法,信访部门的决策者对违反此原则指使的,其违法行为能追究的法规的制定,既上告有门并能依法制裁!无理乱访者该制裁,但执法不依法的执法者更更该制裁!只有对执法者执法犯法的制裁,才能杜绝无理乱访者!否则,执法违法将使万冤难伸者去用“生命”抗法!在法律层面有保障的前提下,一切“制乱”法规才能行使!否则,一切措施都是空谈!下一步:把债务案涉及到的方方面面再细化地解析,涉及到哪个方面就按其职能部门的“职责”程序设计出上述“行职原则”的,具体的法规!如:设立单项的“民间借贷”法规并设定其“民间借贷行为能成立”的各个环节的“监管部门”,建立“民间借贷”的申报,备案,存档制度,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纳入上述原则的“法律程序”,截止其发展,转入上述“监督还债”程序。使民间借贷成为无赖债风险的,透明于社会公众的,发展“产业经济”的最有力的工具。利用现今的互联网,都满可以把一切债务动态及相关执法部门的决策公诸于世!
4:让所有“促成债务损失者”都“以人为本”地为自己的行为承担不同比例的“法律”责任,才是杜绝“非法集资”行为的首要良策!
不能让涉及债务的每个人都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颠倒法律保护和惩办的对象乃是最严重的执法犯法!也是法院用一个“替罪羊”来“以刑抵债”,来保全不当得利,来“合法”地坑光万众债权的“依法犯法”的手段!也是上述“以刑抵债”阴谋得逞的关键手段!所以,让所有“促成债务损失者”都“以人为本”地为自己的行为承担不同比例的“法律”责任,才是杜绝“非法集资”行为的首要良策!具体的让每一个“涉债帮凶”如何按比例地去承担法律赔偿责任,让每一个吃“回扣”“忽悠大众”,发展帮凶,接收贿赂“促成债务”的腐败官员及其“动用债款”的“亲,信”人员如何批比例或“象征性”地赔偿的具体条律,则只能举国一统地制定了!必须营造成每个公民“下意识”地为自己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大法律环境!无数人和因素帮一个人促成的“债务大业”并从中受益,还不了时只让一个“替罪羊”去“以刑抵债”,“刑满”后分肥的执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法,明显地是促进此类案件泛滥成灾的元凶,是最明显的“执法犯法”法!
5:执法结果是否合法,关键在于执法者起始的是否有利于大众的取与舍的“意向”上
制止一切社会乱象的法律和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最关键地在于起始创意的原则是否“对题”的思路上!原先,简单粗鲁地想把“非法集资”案件发现一个,就让“债务双方都自行承担损失”地,用“法规”去烂完此债的意向本身就己经决定了万众血汗被坑的结局,故使其一切执法程序的各个环节都是为了达到此目的而设定的!岂不知,其本身就违反了《宪法》精神,逼使债务人产生了多骗万众钱财后主动地去“以刑抵债”的冲动,致使此类民间借贷现今已漫延到汹涌澎湃,越用“此法”越辉煌的地步!故按照上述“债务不能烂”的思路去订立具体的“法律条款”和“执法原则”就简单了!根据繁杂的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产生程序中的
“共性实情”,
在其各个环节想出如何“各自承担其行为的法律责任”的具体制裁措施而已!现今“以刑抵债执法”法错在了让一个债务人成为其一切“债务形成关系人”的“替罪羊”,把帮其策化,帮其办事,帮其造势,帮其办“通行证”的一切从中谋过利和动用,花费过“债款”的一切“涉债”人员的法律责任都不予“依法”追究了!更助长了官员从此类案件中渔利,腐败的兴趣!更助长了为其“办事,骗众人钱”之人从中“挣回扣”和发展“帮凶”的积极性!更更促使了债务人产生“藏财”于家人,亲戚,“外人”名下,“刑满”后再用的“阴谋”的得呈!既使因此阴谋的实现而累死,他也已成为让其家族几代富贵的烈士,何乐而不为呢?………。
6:民间借贷气侯的前景美满
试想:广大债权人投资前可查询其项目的“合法程度”,投资后按协议运行,既使“出事”后“法律层面”保护“债权”不能烂,既使债务人真的暂时违约了还不起,人人宁可再借给他“起动资金”挟持其运营新的挣钱项目去还清债务的!什么土壤长什么苗,什么气候下什么雨!上述执法现实造就了合法的民间借贷“巨藏”了“非法集资”坑光万民血汗,并汹涌发展的现实,改弦易辙以新的法律制度来营造新的“欠债必还”的法律环境乃当务之急!法律制度这个“根本”不改,改枝,改叶,清灰尘只是在延长国民受其危害的时间!
7:下情上达难
相对于此类涉及全国每一个公民一生几代人血汗积攒的“养命钱”的,坑了钱等于害了命的,民间借贷“大潮执法前景的危局,敢说,一切其它案件的危害都是“小事”。但越是这种事关“法律根本”的原则问题,越难上传给亲爱的党中央领导和决策层!执法界有能力堵塞一切提建议,上告上访上网等渠道!仅以“可能危害社会稳定”为由去截告截访截网。岂不知,给和谐社会治病,挖出满灶,献出良方,不是给和谐社会的大厦增砖献瓦吗!他们连“危害社会”与“施惠社会”的是与非都搞不清了!不信,且去看看中央,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等各级信访部门门前各基层权势派出的“截访”队伍的作为!致使,越下情难上,则下情越乱,越违法!敢说:堵绝下情上达的“截访”渠道的行为,乃最大的限制公民民权的违法行为!乃是上述一切使公民被法律环境所逼至有冤难伸,不得不社会道德滑坡的首要元凶!为何此违法不究并习以为常呢?十万火急,火烧眉毛的现实,为何“法律精英”们“集体失语”了呢?还得由一介半身残废的“老草农”如此写出呢?千钧悬一发啊!
因用《247号》一个条款断章取意地违反此整个法律精神的错误执法需“依法剖析”之处还甚多,故请阅者必须参照本人:“万民对国务院《247号令》第18条款提起违宪审查建议书,(共31条)”,
“请求制定新的《市场经济交易债务规范条例》的建议书”, “为许霆案申诉式司法建议书”,
《动能与物量在时空中三位一体层次克生组合体,形成世间万物定理》《举一返三认知事物法》等系列文章的后,才能清晰地理解本文的“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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