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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Z,日本方面从10年12月开始不给题了.只能找以前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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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感谢了,真心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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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0年7月-12月和2011年1月-6月工资表求每个员工的月平均工资表,如何设置公式
请问:员工于2008年6月进某公司,工作至2010年7月辞职,期间未订立劳动合同,但单位一直正常交保险和发工资.员_百度知道
请问:员工于2008年6月进某公司,工作至2010年7月辞职,期间未订立劳动合同,但单位一直正常交保险和发工资.员
请问:员工于2008年6月进某公司,工作至2010年7月辞职,期间未订立劳动合同,但单位一直正常交保险和发工资.员工于2010年11月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监察部门要求公司支付2008年7月至2009年5月的11个月工资,这样做完全合法吗,谢谢
问题是双倍工资没有时效的规定吗?谢谢
你的问题和补充问题是两个法律关系,1、劳动监察的裁决是对的,你没有签合同不等于事实不成立。有工资单、保险,佐证个人和公司已经形成了事实的劳动关系。2、员工在外注册公司不违法。但是他利用公司资源成交的业务的收入是不和法的应该予以追缴,但公司必须由证据才行。如果证据确凿可以到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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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这是你公司的最大失误,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你们需要支付这段时间的双倍工资的。2、关于员工自己注册公司,利用你公司的资源成交业务的问题,你有确凿的证据吗?建议你赶快找个相关的律师进行处理吧,这个不是小事情的,不要心疼钞票,律师处理这类的问题很利索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所以劳动监察部门的做法是正确的,因为你们超过了两年还没有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另外,他私自注册公司要看公司是什么性质,是否和你们公司属于同一行业,如果是则违反了竞业限制,但前提是你们事先有约定保密条款或者竞业性限制并且支付了相应的补偿,否则只能按不正当竞争或者侵犯商业秘密来起诉他。
根据新劳动法,录用但不签合同需要支付二倍的工资,所以劳动监察部门的要求是合法的.员工利用了公司资源为自己牟利,如果对公司造成了损失可以要求赔偿,但必须有充足的证刷.
多行不义必自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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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若员工工作不满一年,如何计算社保平均工资?_百度知道
若员工工作不满一年,如何计算社保平均工资?
若员工工作不满一年,如何计算社保平均工资?求详解!谢谢。
我认为是这样的申报社保缴费工资是应发工资(不扣税 不扣公积金 社保自己应缴的部分)楼主的问题:若员工工作不满一年,如何计算社保平均工资?1. 新入职人员社保转入的需要申报工资 以到公司试用期第一个月的工资为缴费工资申报2. 要是每年4月份核定基数的时候 例:2011年4月份核定员工基数 一员工2010年6月入职 那么他的缴费工资就是2010年6月应发工资+7月应发工资+...2010年12月应发工资/7=A 这个A就是这个员工2011年4月份申报的缴费工资.当年试用期和转正后工资不一样的事情 我觉得都是明年的事情明年就看员工在哪个单位了 今年的缴费工资以上年的平均工资算(在一个单位的 ) 而今年的工资将为明年的缴费基数做伏笔 不对的地方望指点!!! 共同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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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应发工资了。如果公司3月正好转入一新员工,已做了申报工资一栏,增员成功,但当月在核定员工社保缴费基数时,还是需要再对他进行申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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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发工资的分录调整,急,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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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老师:
2011年7月一个离职员工多算工资1000,当时人事要求离职收回,但这么多年都没有收回来,现在要作为损失处理,想问一下以下第4步的账务处理正确吗?
1、2011年计提时:
借:经营费用-工资5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5000
2、2011年发放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5000
贷:银行存款
其他应收款-社保、公积金
应交税费-个税
3、2011年12月我调整了多付的1000,因为当时已按5000计提,为不影响所得税。调减了经营费用-工资:
借:应付职工薪酬1000
贷:经营费用-工资1000
借:其他应收款-工资1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1000(将2011年7月多发放的工资转入其他应收款)
4、那现在公司同意做损益,做以下分录是否正确:
借:营业外支出
贷:其他应收款-工资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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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我们回复如下&如果信息不完整,请与我们再次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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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职工平均工资调整带来八大变化——2013年上海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036元
核心提示: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最新公布的消息,2013年上海职工平均工资为60435元,比上年增长7.3%。按此计算,2013年上海职工月平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最新公布的消息,2013年上海职工平均工资为60435元,比上年增长7.3%。按此计算,
2013年上海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036元。
也许在一些人看来,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反映的是全市职工工资收入的总体增长水平,似乎与职工本人的工资收入关系不大。其实,全市职平工资关乎你我一生,涉及&生老病死&等各项待遇。因为凡按2013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事项,均按以上通知执行,这意味着,职工的相关待遇将随之上调。
社保缴费额的上下限
自2013年10月起,职工缴纳城保的比例为10.5%,其中养老保险费为8%、医疗保险费为2%、失业保险费为0.5%、工伤和生育保险费个人不缴纳。本市社会保险费征缴与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挂钩,即当年个人缴费基数按职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性收入确定。单位缴费基数按单位内个人月缴费基数之和确定。个人社保缴费基数的上限和下限,根据本市公布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和60%相应确定,其数值根据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按四舍五入原则先进到角再进到元。上海市2014年度社保的缴费基数下限为:22元;上限为108元。
【举例说明】本市职工张三本人2013年月平均工资性收入工资为20000元,高于2013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日至日,每月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为:15108元(缴费基数上限),每月社会保险个人缴费金额为1586.5元。
本市职工李四2013年月平均工资性收入工资为1620元,低于2013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日至日,每月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为:2815元(缴费基数下限),每月社会保险个人缴费金额为317.5元。需注意,日起上海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820元,而个人缴交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公积金缴存额的上限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2014年度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各7%。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上限为本市公布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而下限为本市公布的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自日至日,上海市2014年度公积金的缴费基数上限为:108,下限为:1620元(2013年度最低工资标准)。2014年度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存缴额下限为:上限为=2116元,下限为=226元。
城镇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养老金计发数额
目前,本市城镇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与其在职时收入水平、缴费水平、缴费年限(工作年限)有关。1992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虚账实记&记账年限)累计满15年,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三部分组成。日起参加工作,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不满1年的,每个剩余月相应增加0.083%。
2013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比上年增长7.3%,这也意味着为退休职工&加工资&了。
计算病假工资的上限
根据本市有关政策规定,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1、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2、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3、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4、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5、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但是根据原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沪劳保发[1995]83号)》第五条之规定,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待遇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
【举例说明】陈女士在1996年进入本市一家国有企业工作。2014年6月,陈女士住院治疗。当月发工资时,她发现单位她的应发工资只有5036元,而不是她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8000元,难道自己在单位做了十几年,病假工资还要打折扣?其实陈女士6月份应发工资5036元,就是单位按照2013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进行支付的。
经济补偿金的上限
《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举例说明】2011年7月,张先生进入某公司,2014年5月,单位依法裁员与他解除劳动合同。他在被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20000元。张先生的经济补偿金为:24元。
生育生活津贴上限及其单位补差的数额
根据本市有关政策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应享受的产假天数计发,所需资金由本市城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发;低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发;但低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
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高出部分由用人单位补差。另外,按照本市政策,日以后生育或者流产的女职工,已计发的生育生活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前工资标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由其生育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予以补差。
总而言之,按照就高的原则,已计发的生育生活津贴低于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补足到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如果个人的产假前工资标准高于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再补足到个人的产假前工资标准。
【举例说明】王某系某外资企业的职工,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为20000元,2014年6月王某休产假,她产假前工资标准是18000元,高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即15108元),她所在企业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9000元,社保支付王某生育生活津贴为15108元,用人单位补差为19000元-15108元=3892元。
与王某同时休产假的李某亦系该企业职工,李某产假前工资标准是21000元,高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即15108元),并高于所在企业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9000元,社保支付李某生育生活津贴为15108元,用人单位补差为21000元-15108元=5892元。
丧葬补助金标准
本市企业离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后,按规定办理手续后可以享受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下列待遇:1、丧葬补助金:为2个月的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按本人死亡前的月基本养老金确定,其中:供养1人者,为6个月;供养2人者,为9个月;供养3人及以上者,为12个月;3、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从2013年4月起,继续按每人每月570元执行;孤身一人的,增加30%。4、日起,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在执行原政策规定的基础上,增发一次性救济费6000元。
被认定为工伤的因工死亡职工,丧葬补助金标准为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时6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其丧葬补助金按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两倍一次性发给。
居住证积分中关于社保缴费的加分指标
居住证积分办法中,基础指标和加分指标均涉及社保缴费。在基础指标里,办法规定,持证人在本市工作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按月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每满1年积3分。而在加分指标中,办法明确规定,持证人在本市工作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指标最高分值10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80%低于1倍的,积25分。
2.持证人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1倍低于2倍的,积50分。
3.持证人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积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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