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谁有2011年司法考试三大本txt教材电...

2011年司法考试教材是啥啊?啥叫三大本啊?_百度知道
2011年司法考试教材是啥啊?啥叫三大本啊?
提问者采纳
准备司考的朋友一般会考虑如下书籍:(1)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三大本);(2)司法考试真题;(3)名师讲义。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三大本)(出版时间是每年5月初),这是司法部为参加司法考试的考生出的3本指导用书,从理论上讲这3本书其实很重要,但是由于很厚加上每年新书出的较晚,所以很多人并不看好这套书。新手备考司考指南:分析的很好,一定对你有帮助。
其他类似问题
三大本是司法考试的法律汇编:第一卷 法理学.法制史.宪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经济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第二卷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三卷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
为您推荐:
司法考试教材的相关知识
其他1条回答
呵呵,最基本的,百度一下三大本你就知道了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热门搜索:
&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系列(一套三本) 司法考试教材三大本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系列(一套三本) 司法考试教材三大本
货号:bk009907
出版日期:
定价:¥300.00
本店价:¥280.00元 & &节省 ¥20 元
购买此商品可使用:200 积分
◎现在有货
? 正品保障,可开发票,质量问题退换货服务。
所属分类: &
图 书 介 绍……
为了适应国家司法考试的需要,根据广大应试人员的要求,我们编辑出版了这套《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2010年版)。
这套用书在撰写时力求反映和体现国家司法考试的特点,在注意学科科学性、系统性的同时,注重法学基本理论和法律实务的结合,对应试人员应当掌握的各学科基 本理论结合实际进行了系统阐释,有较强的指导性和适用性。在体例编排和内容安排上,为方便应试人员复习考试,本套用书根据司法考试的试卷内容范围分卷成 册,共分3册。即:第一卷包括法理学、法制史、宪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和法律职业道德;第二卷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 讼法;第三卷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另外,还编辑了一本《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法规汇编》。
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命题将以本套辅导用书和现行法律法规汇编为依据,应试人员在使用本套用书时应当注意掌握了解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本套用书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中心组织编辑,约请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武汉大学、西北政法学院、外交学院、北京汉华律师事务 所等院校和单位的知名学者和对司法考试有一定研究的专家担纲撰写。全书初稿完成后由法学界资深学者进行了审定。这些专家、学者都担负着繁重的教学、科研任 务,他们对本套用书的出版付出了自己的智慧和辛勤的劳动,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
本套用书在编写过程中,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及前述有关单位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在此一并致以深切的谢意。本书疏漏或不当之处,敬请广大应试人员和读者批评指正。
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第一卷
第一章 法的本体
第一节 法的概念
第二节 法的价值
第三节 法的要素
第四节 法的渊源
第五节 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第六节 法的效力
第七节 法律关系
第八节 法律责任
第二章 法的运行
第一节 立法
第二节 法的实施
第三节 法适用的一般原理
第四节 法律推理
第五节 法律解释
第三章 法的演进
第一节 法的起源
第二节 法的发展
第三节 法的传统
第四节 法的现代化
第五节 法治理论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第四章 法与社会
第一节 法与社会的一般理论
第二节 法与经济
第三节 法与政治
第四节 法与道德
第五节 法与宗教
第六节 法与人权
第一章 中国法制史
第一节 西周至秦汉、魏晋时期的法制
第二节 唐宋至明清时期的法制
第三节 清末、民国时期的法制
第二章 外国法制史
第一节 罗马法
第二节 英美法系
第三节 大陆法系
第一章 宪法基本理论
第一节 宪法的概念
第二节 宪法的历史发展
第三节 宪法的基本原则
第四节 宪法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作用
第五节 宪法的渊源与宪法典的结构
第六节 宪法规范
第七节 宪法效力
第二章 国家的基本制度(上)
第一节 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第二节 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
第三节 国家的基本文化制度
第三章 国家的基本制度(下)
第一节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第二节 选举制度
第三节 国家结构形式
第四节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第五节 特别行政区制度
第四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第一节 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概述
第二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第三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第五章 国家机构
第一节 国家机构概述
第二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第四节 国务院
第五节 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六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七节 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
第六章 宪法的实施及其保障
第一节 宪法实施概述
第二节 宪法的修改
第三节 宪法的解释
第四节 宪法实施的保障
第一章 竞争法
第一节 反垄断法
第二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章 消费者法
第一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节 产品质量法
第三章 银行业法
第一节 商业银行法
第二节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第四章 证券法
第一节 证券法概述
第二节 证券发行
第三节 证券交易
第四节 证券上市
第五节 上市公司收购制度
第六节 证券机构
第七节 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
第八节 违反证券法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财税法
第一节 税法
第二节 审计法
第六章 劳动法
第一节 劳动法概述
第二节 劳动合同法
第三节 劳动基准法
第四节 劳动争议
第七章 土地法和房地产法
第一节 土地管理法
第二节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八章 环境保护法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
第三节 环境责任和环境纠纷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国际法的渊源
第二节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第二章 国际法律责任
第一节 国际法主体
第二节 国际法律责任的构成和形式
第三节 国际责任制度的新发展
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
第一节 领土
第二节 海洋法
第三节 国际航空法与外层空间法
第四节 国际环境保护法
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个人
第一节 国籍
第二节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第三节 引渡和庇护
第四节 国际人权法
第五章 外交关系法与领事关系法,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外交关系法
第三节 领事关系法
第六章 条约法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
第三节 条约的效力
第四节 条约的解释和修订
第七章 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
第一节 国际争端与解决方法
第二节 国际争端的法律解决方法
第八章 战争与武装冲突法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对作战手段的限制和对战时平民及战争受难者的保护
第三节 战争犯罪
第一章 国际私法概述
第一节 国际私法的概念
第二节 国际私法的范围
第三节 国际私法的渊源
第二章 国际私法的主体
第一节 自然人
第二节 法人
第三节 国家和国际组织
第四节 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
第三章 法律冲突、冲突规范和准据法
第一节 法律冲突
第二节 冲突规范
第三节 准据法
第四章 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
第一节 识别
第二节 反致
第三节 外国法的查明和解释
第四节 公共秩序保留
第五节 法律规避
第五章 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第二节 物权
第三节 债权
第四节 商事关系
第五节 婚姻与家庭
第六节 继承
第六章 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
第一节 国际民商事争议概述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
第三节 国际民事诉讼
第七章 区际法律问题
第一节 区际法律冲突与区际冲突法
第二节 区际司法协助
国际经济法
第一章 导论
第二章 国际货物买卖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第三节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第三章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
第一节 国际货物运输
第二节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第四章 国际贸易支付
第一节 汇付与托收
第二节 信用证
第五章 对外贸易管理制度
第一节 我国的对外贸易法
第二节 贸易救济措施
第六章 世界贸易组织
第一节 世界贸易组织概述
第二节 世界贸易组织的主要法律制度
第七章 国际经济法领域的其他法律制度
第一节 国际技术转让与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第二节 国际投资法
第三节 国际融资法
第四节 国际税法
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第一章 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概述
第一节 司法和司法制度的概念
第二节 法律职业道德的概念和特征
第三节 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审判制度
第一节 审判制度概述
第二节 审判机关
第三节 法官
第四节 审判制度的基本原则
第五节 审判工作的主要制度
第三章 检察制度
第一节 检察制度概述
第二节 检察机关
第三节 检察官
第四节 检察制度的基本原则
第五节 检察工作的主要制度
第四章 律师制度
第一节 律师制度概述
第二节 律师执业
第三节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
第四节 法律援助制度
第五章 公证制度
第一节 公证制度概述
第二节 公证机构和公证员
第三节 公证程序
第四节 公证效力
第六章 法官职业道德和职业责任
第一节 法官职业道德的概念和主要内容
第二节 法官职业责任
第七章 检察官职业道德和职业责任
第一节 检察官职业道德的概念和主要内容
第二节 检察官职业责任
第八章 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责任
第一节 律师职业道德的概念和主要内容
第二节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第三节 律师职业责任
第九章 公证员职业道德和职业责任
第一节 公证员职业道德的概念和主要内容
第二节 公证职业责任
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第二卷
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第三卷
更多相关图书推荐……
该出版社的其他图书
[] ¥88.00¥75.00
[] ¥260.00¥234.00
书己收到,发货快包装也不错
书收到了,正版,包装好,客服态度也很好
找您买的书已经收到了,太感谢了!已经作了五分评价——非常满意!
发货太快了。收货也太快了。产品是正品,很满意。沟通中态度也好。
书收到了,发货非常快,包装也挺好的
便宜 而且快
新手上路如何付款配送说明服务说明会员中心192011年司法考试三大本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上亿文档资料,等你来发现
192011年司法考试三大本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第一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理论;基本要求:;了解:法治,法治理念,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的;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概念、基本特征、本质;第一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特征和本质属性;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概念;法治通常的理解就是法律之治,即通过法律治理国家;;法治理念是对法治的性质、功能、目标方向、价值取向;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
第一章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理论基本要求:了解:法治,法治理念,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的四次重大创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提出。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概念、基本特征、本质属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和实践基础,“三者统一”与“三个至上”的重大意义。
熟悉并能够运用:“三个至上”的精神实质及其内在关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分析和评价有关案例、实例。第一节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特征和本质属性一、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概念法治通常的理解就是法律之治,即通过法律治理国家;同时,法治又是指通过法律使权力和权利得到合理配Z的社会状态。法治理念是对法治的性质、功能、目标方向、价值取向和实现途径等重大问题的系统化认识和反映,它根植于一国法治实践之中,反映法治现实,对法治实践起着指导和推动作用。在法治国家建设过程中,法治理念是法治发展的内在动力。法治理念的正确与否,直接影响着一国法治事业的兴衰成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理念,它反映和指引着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功能、目标方向、价值取向和实现途径,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精髓和灵魂,也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指导思想。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包含着“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的基本内涵。这五个方面,是一个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构成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完整理论体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一种科学先进的理念,充分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要求;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先进生产力、先进文化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反映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法治建设的内在本质与规律;充分体现了人民民主,维护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充分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确保法治建设的正确方向。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特征(一)鲜明的政治性法治的实现需要相应的政策、组织和权力基础,其实现程度受制于政治文明的发展程度;法治为政治建设提供了权力运行的规则与依据。社会主义法治建立在社会主义民主基础上,并确认和保障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将服务大局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将党的领导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要求全面服务社会主义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及生态文明建设,不断增强党的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与依法执政的能力,实现了讲法治与讲政治的统一。(二)彻底的人民性社会主义法治反映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是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法律,有效治理社会的方式、过程和状态。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根本目的,就是要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利益。社会主义法治与全体公民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人民是法治的主体,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参与者和推动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将执法为民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属性,体现了人民民主专政国体的性质和人民主权的原则,确认了人民的主体地位,规定了法治建设的根本目的,内在地要求全体公民自觉树立和实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承载者,自觉受其引导,遵守法律,维护法治的基本原则和精神。(三)系统的科学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吸收借鉴国内外法治的思想精髓和人类法治文明的优秀成果,总结我国法治建设经验教训,从现阶段基本国情出发,科学回答了“什么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怎样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体现了民族性与时代性的现实结合,是科学、先进的理念。在内容构成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一个科学的有机统一体。“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和党的领导”这五大内容,从不同方面反映和规定了社会主义法治,明确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本质要求、价值追求、重要使命和根本保证,每个方面环环相扣,相辅相成,构成一个科学有机的整体。(四)充分的开放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是一个孤立的存在,也不是一个封闭、静止的思想体系,它的形成、发展与实践都具有充分的开放性。在中国这个有着两千年封建社会历史的古老国家,人治传统源远流长,人治意识根深蒂固,制度和心理的巨大惯性,决定了中国的法治化进程只能是一个不断排除错误的、落后的、模糊的法治思想影响的艰难长期的过程。这也就决定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可能静止不变,必须渐进发展。随着社会主义法治的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也将更有时代性,更具规律性,更富创造性,不断借鉴与吸收人类法治文明的优秀成果。可以说,正是这种广泛吸收,兼容并蓄,与时俱进的特性,才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能够始终指导中国的法治实践,始终保持旺盛的生命力。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一)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原则,是贯穿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主线和灵魂,也是区别于西方资本主义法治理念的根本和关键。“三者统一”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既是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经验教训的总结,也是历史和现实的必然要求。坚持“三者统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五个方面的基本内容才能浑然一体,从而具有生命力和强大活力。(二)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统一”的必然要求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统一”,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内在地要求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主要内容来看,坚持党的领导,意味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各项实践工作必须Z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自觉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纲领、基本经验,自觉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这本身就包含了坚持党的事业至上的基本要求。坚持执法为民、公平正义与服务大局,要求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把人民群众的需要作为加强与改进工作的重点,把人民群众的满意视为加强与改进工作的标准,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这正是人民利益至上的必然要求。坚持依法治国,要求全社会对宪法法律的一体遵循,党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执法、司法要严格实施宪法和法律,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这正是坚持宪法法律至上的内在要求。可以说,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统一”的内在需要,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实践要求。(三)切实把“三个至上”的要求落实到社会主义法治的各个方面必须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提供坚强领导和根本保证;必须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必须坚持宪法法律至上,树立和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总之,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是高度统一、不可分割的整体。党的事业是关键,人民利益是根本,宪法法律是保障。党的事业归根到底,也是为了维护好、发展好、实现好人民利益,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是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的法治保障。因此,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实质上是一致的。作为有机统一体的“三个至上”紧密相连,相辅相成,共同构成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鲜明标志,共同反映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第二节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和实践基础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有着丰富深厚的理论渊源,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是其重要理论基础,中国传统法律思想是其重要文化资源,西方资本主义法治思想为其提供了有益的借鉴。(一)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基础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主要包括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毛泽东的法治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的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国家与法的理论的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基础。1、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法治思想。马克思主义法学以唯物史观为理论基础,科学地揭示法的本质,系统地论证了法的起源、功能和作用,精辟地回答了法律实践中提出的有关问题,从而实现了世界法学史上的伟大革命。尽管在马克思、恩格斯的著作中很少使用“法治”这一用语,但马克思主义法学本体论、价值论和方法论,尤其是他们关于法与经济的关系、关于法的本质、关于人权、关于人民主权、关于人的自由和解放、关于法律权威和关于法的职能的经典论述,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极为宝贵的理论渊源。2、列宁的法治思想。列宁在领导俄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过程中,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法治思想,解决了社会主义法治中的一系列重大理论问题。探讨了无产阶级专政与社会主义法治,党的领导方式与法律权威,党的领导和公平正义,法律的普遍约束力与制度构建等若干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理论问题。列宁主义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的探索和论述是初步的,也是重要的。这些理论和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法治实践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形成奠定了重要基础,开启了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道路。3、毛泽东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的法治思想。毛泽东的法治思想是毛泽东思想中关于政权建设理论的重要内容。毛泽东法治思想主要总结了中国近代以来宪政运动的历史,指明了新民主主义宪政的实质及其向社会主义发展的历史必然性,特别强调民主对于国家建立的重要意义。特别是毛泽东、董必武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的宪政理论、人民民主专政理论、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健全法制和依法办事等思想,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理论渊源。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包括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中的法治思想,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应用于治国理政的实践,并在实践中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结晶,是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的重要成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既包含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容,又构成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基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蕴含丰富,概括起来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构成:一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原则;二是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和宪法法律至上,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三是强调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人为本、执法为民、严格公正执法、维护公平正义、紧紧围绕中心、保障服务大局,坚持并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重要内容;四是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政治基础;五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保障。(二)中国传统法律思想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文化资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内涵十分丰富,既存在着历史的局限性,也蕴含着值得借鉴和继承的合理成分。具体包括:民为邦本的思想;公正执法的思想;以法治国的思想;礼法并用的思想。中国传统法律思想既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文化背景和历史土壤,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文化资源。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不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直接延续,而是在批判地吸收、扬弃的基础上的借鉴其有益的成分。(三)西方资本主义法治思想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供了有益的借鉴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资本主义法治思想有本质的区别,又有一定的历史联系。资本主义法治思想在反对封建专制、巩固和发展资本主义制度中起到重要作用,曾对法治文明做出过一定贡献。其中某些观点甚至个别理论也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供了有益的借鉴。这些理论与观点有:人民主权论、基本人权论、权力制约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论、法律至上论,等等。总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形成,既是当代中国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的现实要求,也是人类文明发展的历史必然;既是对历史的扬弃和传承,更是对现实国情和实践需要的反映与体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根本立足点是社会主义阶段的基本国情,创新和发展必须立足基本国情,借鉴和吸收必须坚持为我所用。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实践基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是在总结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基础上,借鉴其他国家法治实践经验教训,经过几代中国共产党领导人的不断凝练,逐步形成的指导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理论成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虽然经历了曲折,但在法治理论和法治实践方面都取得了巨大成就。具体表现在八个方面:确立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现了领导干部职务和政治生活的法治化转变;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能力显著增强;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有法可依;人权得到可靠法律保障;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的法治环境不断改善;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水平不断提高;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得到加强。总之,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的重大进步,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形成,提供了坚实的实践基础。同时,苏联及东欧社会主义国家民主法治建设发生的历史性悲剧,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从反面提供了有益的借鉴。通过总结经验和教训,在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史进程中,我们必须做到以下几个方面:必须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坚持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正确方向;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必须坚持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必须坚持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第三节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地位和作用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地位(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正如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是一个不断推进的历史进程一样,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也经历了一系列发展阶段。它的每个发展阶段,都是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同中国国情和现代化建设实际逐渐结合的产物。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进程就已经开始,为新中国的司法实践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新中国成立后,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的进程可以划分为四个阶段:第一,以毛泽东同志为主要代表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将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基本原理与新中国的政权和法制建设相结合,提出并实施“民主建国”, 1954年9月制定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实现了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的第一次重大创新。第二,以邓小平同志为主要代表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创造性地阐释了一系列具体而明确的法治思想,提出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针”,实现了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的第二次重大创新。第三,以江泽民同志为主要代表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正式确定“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实现了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的第三次重大创新。第四,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中央领导集体,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全局的高度,不断加深对“什么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怎样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的认识,提出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一崭新命题,解决了建设什么样的法治国家、如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问题,实现了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的第四次重大创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是对前三次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成果的继承、发展和升华,它标志着我们党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律、中国共产党执政规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把握。(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包括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等一系列重大战略思想在内的科学理论体系,是我们党最宝贵的政治和精神财富,是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其中,关于法治建设的战略思想是这个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20世纪70年代末至90年代初,邓小平同志逐步创造性地、系统地阐述了一系列具体而明确的法治思想,可以总结概括为九个方面:法制建设要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出发;“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十六字方针”;用法律措施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坚决打击经济犯罪活动;“死刑不能废除”;“一手抓建设和改革,一手抓法制”;把“一国两制”的构想法律化;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这些思想构成了邓小平理论的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江泽民同志特别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把社会主义与法治国家结合起来,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的又一创举。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新世纪新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局出发,提出了科学发展观的重大战略思想,并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在认真总结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经验教训,借鉴人类法治文明优秀成果的基础上,提出和阐明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一重大理论命题。可以说,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既蕴含于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之中,又在科学发展观中被进一步阐释,是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发展史上的重大理论创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胡锦涛同志指出:“我国的法治是社会主义的法治,社会主义法治必须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精髓和灵魂,它全面系统、深刻科学地反映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规定性,反映和规定着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功能、宗旨使命、目标方向、价值取向和实现途径、根本保证等重大问题,是社会主义法治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主、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有着更为直接的指导意义。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是坚持马克思主义对社会主义法治的指导地位。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才能有正确的思想理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才能确保社会主义法治的正确方向,切实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地统一起来,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才能坚定不移地推进依法治国,始终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执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始终坚持并不断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确保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健康发展。因此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指导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保障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思想和理论武器。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作用第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我国一切立法活动的思想先导;第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我国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实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思想基础;第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确保我国司法机关坚持正确方向、实现司法公正的思想保障;第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法律意识的价值指引;第五,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发展法学教育、繁荣法学研究的重要保障。 第二章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基本要求:了解: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执法为民的基本内涵,公平正义的基本内涵,服务大局的基本内涵,党的领导的基本内涵。理解: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熟悉并能够运用:“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内在一致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分析和评价有关案例、实例。第一节
依法治国 一、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依法治国的理念包含着人民民主、法制完备、树立宪法法律权威、权力制约等内容。(一)依法治国是我们党治国理政观念的重大转变法治是迄今为止人类社会探索出来的治理国家的最理想模式。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把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确立为治国基本方略。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了宪法修正案。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战略高度,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标志着我们党最终战胜和彻底抛弃了封建“人治”思想的羁绊,坚定不移地选择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治国道路,从而完成了我们党执政治国理念的一次深刻而重大的转变。(二)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国家长治久安,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前提和基础,也是13亿中国人民最大利益之所在。搞建设、谋发展,必须始终保持稳定的政治环境和社会秩序。依法治国方略实施以来的实践证明,实行依法治国,才能确保国家长治久安、实现国泰民安。(三)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实行依法治国,就是把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紧密结合起来,实现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从而保证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真正当家作主。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必将有力推动社会主义民主的不断发展。二、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一)人民民主是依法治国的政治基础人民民主的本质就是人民当家作主。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广大人民充分享有民主权利,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党的十七大把“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作为坚定不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首要任务。人民民主是依法治国的政治基础和政治前提。依法治国的前提是要有法可依,依法治国的“法”应当是体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的“法”,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的“法”,而不是当权者的个人意志和工具。人民民主与社会主义法治是唇齿相依、相辅相成的。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主要组织形式,也是依法治国的主要组织保障。(二)法制完备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法治完备是指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健全、完善、规范、系统、协调和统一。法律制度是法治的基础,完备的法律制度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先决条件。法制完备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也是法治建设的首要目标。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和前提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法制完备首先是指形式意义上的完备,即法律制度的类别齐全、规范系统、内在统一。实质意义上的完备则指法律制度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满足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同时符合公平正义的价值要求。(三)树立宪法法律权威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树立宪法法律权威,是指宪法和法律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享有崇高的威望,得到广泛的认同和普遍的遵守;宪法和法律在调控社会生活方面发挥基础和主导的作用,一切国家权力和其他社会规范只能在宪法和法律的支配下发挥作用。主要内容有:(1)宪法法律是人民利益的集中表达和体现,是党巩固执政地位的法制保障。(2)树立宪法法律权威,对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根本的意义和作用。(3)树立宪法法律权威,必须切实维护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统一和尊严。(4)树立宪法法律权威,必须树立和维护执法部门的权威和公信力。(四)权力制约是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依法治国关键在于依法制治权规范约束公权力,防止其滥用和扩张,保障人民权益。没有权力制约,依法治国也就无从谈起。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和特征。权力制约,要求职权由法定、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第二节
执法为民一、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这里的“执法”,是在广泛的内涵和外延意义上讲的,是指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全部活动,不仅仅局限于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的执法司法行为。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体系中,执法为民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宗旨和目的的体现,不仅对执法活动有着明确的指向作用,而且对立法、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等整个法治建设都有着规定意义。执法为民理念不仅鲜明地反映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而且科学明确地界定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本质和目的,因此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理念之一。(一)执法为民是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宗旨的必然要求执法为民,是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执政理念在法治工作领域的直接体现和最终落实,是执法机关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二)执法为民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的具体体现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努力为人民服务”。人民主权是执法为民的前提条件。执法机关本身并不具备权力所有者的身份,它仅仅是权力的行使者。这从根本上决定了执法机关存在的目的就是合法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用人民的权力为人民服务,而不能损害人民利益。(三)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始终保持正确政治方向的根本保证执法为民理念的提出,直接而响亮地回答了执法工作“相信谁、依靠谁、为了谁”,以及“为谁执法、靠谁执法、怎样执法”的根本问题,鲜明地指出了我国法治建设的社会主义性质,其生命力就在于人民性。二、执法为民的基本内涵(一)以人为本是执法为民的根本出发点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也是执法为民的根本出发点。坚持以人为本,就是在执法目的上要以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本,在执法标准上以人民满意为本,在执法方式上充分依靠人民群众,实行专门机关和群众路线相结合。(二)保障人权是执法为民的基本要求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执法为民最基本的要求就是尊重和保障人权,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其具体内容包括: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保障人民群众的公民和政治权利;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保障特定群体的权利。(三)文明执法是执法为民的客观需要文明执法是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对执法机关的基本要求,是落实执法为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法治进步的表现。具体体现为执法理念文明、执法制度文明、执法行为文明和执法形象文明。第三节
公平正义一、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公平,是指处理事情合情合理,不偏袒哪一方面;正义是指公正,公平正直,没有偏私。公平正义朴素的含义包括惩恶扬善、是非分明、办事公道、态度公允、利益均衡、多寡相匀等内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的公平正义,是指社会全体成员能够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方式公平地实现权利和义务,并受到法律的保护。(一)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根本目标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就是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衡量法治实现程度的重要标尺。只有把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的最高价值准则,让公平正义成为人们看得见、感受得到并能够分享的结果,社会主义法治才能真正成为吸引、凝聚并惠及广大人民群众的伟大实践,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才能顺利推进。(二)公平正义是新时期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社会物质财富总量有了巨大的增长,为实现社会主义公平正义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与此同时,随着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法治意识逐渐增强,对社会公平正义的现实要求也迅速增长。对平等享有、平等保护、平等参与、平等选择、平等竞争、平等发展的关注期待越来越强烈。因此,只有在法律制度上充分体现公平正义,从分配、教育、就业、社会保障、政府施政、执法司法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致力于消除各种导致社会不公的矛盾和问题,才能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要求。(三)公平正义是立法、行政和执法司法工作的生命线立法是公平正义的起点,司法是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立法、行政和执法司法机关肩负着制定国家法律、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利的重任,是法律的制定者、执行者、适用者,也是公平正义的维护者。立法、行政和执法司法机关必须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首要价值追求,真正做到科学立法、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切实担当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神圣责任。二、公平正义的基本内涵(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公平正义的首要内涵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是公平正义的首要内涵,也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前提和基础。具体内容为:(1)平等对待,就是指法律对所有社会成员一视同仁,以同样的标准对待。(2)反对特权,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必然要求。(3)禁止歧视,不允许任何在社会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公民受到歧视待遇。(二)合法合理是公平正义的内在品质合法就是合乎宪法和法律规定,合理就是合乎理性,符合事物的内在规律。一切组织或个人追求的公平正义和实现公平正义的实现方式,只有既合法又合理,反映社会整体价值观和公众利益,才能为社会公众所认可和接受。要求做到合乎法律、利益均衡和理性兼顾。(三)程序正当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方式与载体正义不仅应当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程序是运送正义的方式。程序正当,是指立法、行政和执法司法机关的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的规定,保障法律制定的科学性,保证案件及时正确处理,确保公正、民主、效率、人权保障、权力制约与监督等价值目标得以实现。确保充分参与、裁判中立、程序公开和程序约束。(四)及时高效是衡量公平正义的重要标尺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这一法律谚语表明了执法效率对于实现公平正义的重要性。一场旷日持久的官司,可以把一个家庭、一个企业拖垮,虽然最终可能赢得官司,但公平正义就已经大打折扣。及时高效,要求在最短的时间内,以最小的成本投入、最低的资源消耗实现最大程度的公平正义。要求做到完善体制、节约成本和提高效力。第四节
服务大局一、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是服务党和国家大局,这是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和法治工作的性质所决定的,是社会主义国家建设和法治实践的经验总结。(一)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必然要求社会主义法律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全体人民普遍意志和根本利益的体现,即社会主义国家意志的体现。作为上层建筑,法律必须反映和服务于经济基础,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为各种市场主体创造自由公平、规范有序、安全稳定的环境,保障服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作为人民意志和国家意志的集中体现,社会主义法治必须按照人民的意志,服务党和国家大局,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和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要求和功能体现。(二)服务大局是法治工作的性质和地位所决定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内容,社会主义法治必然在这一整体和全局的统率与主导下展开。以法律制定、实施、遵守等为主要内容的法治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然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大局,保障国家长治久安,切实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国家治理方式,法治必然服务于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利益。现阶段,党和国家大局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社会主义法治必须致力于实现党和国家这一根本任务,维护党和国家这一根本利益。(三)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经验总结1949年,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政权建立后,针对当时的斗争和维护稳定需要,及时废除“六法全书”,并制定了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同纲领》,1951年制定了《惩治反革命条例》,1954年制定了第一部宪法,有力巩固了新生政权,保障了当时党的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大局。相反,文化大革命使我国的法制建设遭受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一度停滞不前甚至发生倒退。苏联解体和东欧剧变,固然有着非常复杂的原因,但放弃法治的道路是最为重要的原因之一。二、服务大局的基本内涵(一)把握大局是服务大局的前提条件正确认识大局,牢牢把握大局,是服务大局的首要前提。大局具有根本性、统领性、历史性和层次性,深刻认识大局的特征,才能正确认识和把握大局。大局集中代表和体现整体与全局,是整体的核心和关键所在,其地位具有根本性,代表着整个国家和全体人民的共同愿望和根本利益,决定和主导着国家、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体现社会的发展方向和根本要求。(二)围绕大局是服务大局的根本保证围绕大局,就是要坚持决策部署以服务大局为目标方向,具体工作以服务大局为基本准则,工作成效以服务大局为检验标准,全面保障服务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三)立足本职是服务大局的基本要求服务大局不是一个空洞抽象的概念,而应是具体行为的表现。社会主义法治服务大局的要求,落实到部门、单位和个人,就是要立足本职,切实履行好岗位职责,发挥好职能作用。主要内容包括打牢思想基础、全面充分履职和依法正确履职。要正确处理好法律效果和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之间的关系。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的有机统一,坚持法律效果和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内在一致性。在具体执法活动中,法律效果是首要的基本标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是最终的根本标准。第五节
党的领导一、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党的领导,主要是思想领导、政治领导和组织领导。(一)坚持党的领导是党的先进性决定的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也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中国共产党的先进性,根本的体现在于能够遵循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始终走在时代潮流的前列,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正是由于党的先进性,使中国共产党具有作为中国革命和建设事业领导核心的资格和能力,从而领导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二)坚持党的领导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是在长期革命斗争中逐步形成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一直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并推动的,并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果。法治建设实践充分证明,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切实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才能将法律所确定的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管理国家事务、社会事务、经济和文化事务的根本利益落到实处。(三)坚持党的领导是法治建设的艰巨性决定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项伟大的系统工程,需要有组织、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历史证明,在中国这样一个深受封建主义传统影响、有着13亿人口的多民族大国,离开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就会使国家陷人内斗不断、四分五裂的状态,既谈不上实现民主,也谈不上依法治国。二、党的领导的基本内涵(一)坚持党对社会主义法治的思想领导坚持党对社会主义法治的思想领导,就是要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法治领域的指导地位。马克思主义是我们立党立国的根本指导思想。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须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绝不能搞指导思想多元化。要求做到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二)坚持党对社会主义法治的政治领导党对社会主义法治的政治领导,主要是政治原则、政治方向、重大决策的领导,核心是路线、方针和政策的领导。1、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道路。我国的国情和社会主义制度决定了我们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道路,而不是其他发展道路。首先,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国家制度。党领导人民设计的国家制度是法治建设的基本框架,讲法治不应当也不可能离开国家制度这个政治的核心问题。以人民民主专政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主要内容的我国国家制度,是党的政治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的具体体现,也是推进法治建设必须遵循的基本制度。只有把国家建设的政治方向作为法治建设的正确方向,把国家制度优势转化为法治建设的优势,才能始终保证法治建设的正确道路,加快推进法治国家建设进程。其次,必须立足我国的经济制度、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我国的基本国情,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是社会主要矛盾。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要以党对中国国情的科学判断为依据,立足现实基本国情推进立法、执法、守法等环节的法治建设,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循序渐进发展,不能超越历史阶段提不切实际的要求。第三,必须积极借鉴和吸收古今中外各种优秀法律文化成果,尤其不可忽视本国法律文化传统。2、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以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为指导,在充分考虑中国国情,总结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实践的成功经验,积极吸收人类法治文明优秀成果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是人类法治发展史上的伟大创造,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在司法制度的本质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在司法权的来源上,司法权来自人民,属于人民;在司法权的配Z上,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配合;在司法权的行使上,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又自觉接受党的监督、人大监督、政协监督、群众监督;在司法权的运行方式上,坚持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等等。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实践证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符合中国国情,顺应了人类社会发展规律和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保障促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进步。3、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是两种最重要的社会调整机制,本质上高度一致。用政策指引立法方向,实现政策的法律化,是实现党的政治领导的根本途径。必须正确把握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的关系,克服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国家法律割裂开来、对立起来或完全等同等错误观念,不断增强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不断增强严格执行国家法律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三)坚持党对社会主义法治的组织领导党对社会主义法治的组织领导,主要就是通过推荐重要干部,加强立法、执法、司法机关党的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作用,推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法治领域得到贯彻落实。 第三章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包含各类专业文献、中学教育、生活休闲娱乐、外语学习资料、文学作品欣赏、行业资料、专业论文、192011年司法考试三大本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等内容。 
 它反映和指引着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功能、目标方向、价值取向和实现途径,是社会主义法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治的精髓和灵魂,也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指导...  第一章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理论 第一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概念和本质属性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概念 法治通常的理解就是法律之治,即通过法律治理国家;...  2012 年国家司法考试三大本教材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第一章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理论 第一节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概念和本质属性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概念 ...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三大本)_司法考试_资格考试/认证_教育专区。2011 年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全三卷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第一章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理论 ?基本要求 了解...  2013三大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笔记_司法考试_资格考试/认证_教育专区。精华第一章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理论 第一节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概念和本质属性 一、社会主义...  2013年司法考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背诵版(邹建章)_政史地_初中教育_教育专区。2013...为了方便大家学习,我根据官方的三大本整理压缩了这个材料,供大家复习参考。 考前...  三大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部分WORD版_司法考试_资格考试/认证_教育专区。《 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新增考点与法条专项突破》 一书将于 6 月 10 日由中国政法...  13页 免费 2011年司法考试三大本之社... 9页 免费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三大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第一章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理论 第一节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  2012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三大本内容表格式整理_司法考试_资格考试/认证_教育专区。完全忠实于最新三大本内容,超详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目第一章 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司法考试三大本txt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