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执业医师证医师考试什么时候候发?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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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和医师资格考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或者经多年传统医学临床实践医术确有专长、不具备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试,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考核是对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评价和认定,分为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考核(以下简称出师考核)和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考核(以下简称确有专长考核)。
  第四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传统医学师承人员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传统医学&是指中医学和少数民族医学。
第二章 出师考核
  第六条 出师考核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七条 师承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者具有同等学力,并连续跟师学习满3年。
  第八条 师承人员的指导老师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医类别中医或者民族医专业执业医师资格;
  (二)从事中医或者民族医临床工作15年以上,或者具有中医或者民族医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独特的技术专长;
  (四)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信誉良好;
  (五)在医疗机构中坚持临床实践,能够完成教学任务。
  第九条 师承人员应当与指导老师签订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师承关系合同。
  师承关系合同应当经县级以上公证机构公证,跟师学习时间自公证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 指导老师同时带教师承人员不得超过两名。
  第十一条 师承人员跟师学习的形式、内容,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出师考核内容应当包括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重点是传统医学专业基础知识与基本技能,学术经验、技术专长继承情况;方式包括综合笔试和临床实践技能考核。
  具体考核内容、标准及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
  第十三条 申请参加出师考核的师承人员,填写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考核申请表》,并经核准其指导老师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申请出师考核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考核申请表;
  (二)本人身份证明;
  (三)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
  (四)学历或学力证明;
  (五)指导老师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或者核准其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出具的从事中医、民族医临床工作15年以上证明;
  (六)经公证的师承关系合同;
  (七)省级以上中医药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十五条 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对申请出师考核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考核条件的,发放准考证;不符合考核条件的,在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出师考核者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出师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具体时间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确定,考核工作开始前3个月在辖区内进行公告。
  第十七条 出师考核合格者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颁发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
第三章 确有专长考核
  第十八条 确有专长考核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申请确有专长考核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从事传统医学临床实践5年以上;
  (二)掌握独具特色、安全有效的传统医学诊疗技术。
  第二十条 确有专长考核内容应当包括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重点是传统医学专业基础知识及掌握的独特诊疗技术和临床基本操作;方式包括综合笔试和临床实际本领考核。
  具体考核内容、标准及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
  第二十一条 申请确有专长考核的人员,填写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考核申请表》,并经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 申请确有专长考核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考核申请表;
  (二)本人身份证明;
  (三)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
  (四)申请人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其从事传统医学临床实践年限的材料;
  (五)两名以上执业医师出具的证明其掌握独具特色、安全有效的传统医学诊疗技术的材料;
  (六)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三条 确有专长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具体时间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确定,考核工作开始前3个月在辖区内进行公告。
  第二十四条 考核合格者由负责组织考核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发给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并报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 医师资格考试
  第二十五条 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医师资格者是否具备执业所需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的考试,是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六条 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试方式分为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实践技能考试合格的方可参加医学综合笔试。
  考试的具体内容和方案由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制定。
  第二十七条 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或《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后,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授予《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或《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医疗机构中试用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第二十八条 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在医疗机构中从事传统医学医疗工作满5年,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第二十九条 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应当到规定的考点办公室报名,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
  (二)本人身份证明;
  (三)《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或《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
  (四)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
  (五)执业助理医师申报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还需同时提交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六)报考所需的其它材料。
  其他报考程序按医师资格考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试的组织管理与实施,按照医师资格考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试合格线由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确定。
  考试成绩合格的,获得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资格证书》。
第五章 处  罚
  第三十二条 申请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人员在申请或者参加考核中,有下列情形的,取消当年参加考核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假报姓名、年龄、学历、工龄、民族、户籍、学籍和伪造证件、证明、档案以取得申请考核资格的;
  (二)在考核中扰乱考核秩序的;
  (三)向考核人员行贿的;
  (四)威胁或公然侮辱、诽谤考核人员的;
  (五)有其它严重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出具假证明,提供假档案,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在医师资格考试过程中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根据医师资格考试违规处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指传统医学临床实践是指取得有效行医资格人员从事的传统医学医疗活动,或者未取得有效行医资格人员但在中医、民族医执业医师指导下从事的传统医学医疗实习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日发布的《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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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医疗机构管理
(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发[1998]99号文件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保障公民健康,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辽宁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疾病诊断、治疗及相关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保健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急救站,以及临床检验中心、专科疾病防治院、护理院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含驻军、武警部队对社会开放的医疗机构),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及县(市)、区卫生局是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筹建审批  第四条 市及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依据卫生部《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经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单位或个人筹建医疗机构,应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后,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第六条 申请筹建医疗机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建申请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选址报告;  (三)资信证明。  个人(含坐堂医)申请筹建医疗机构,还应提交医师执业资格证书、从事专业临床工作5年以上证明及本市常住户籍证明。  两个以上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共同申请筹建医疗机构的,还应提交由各方签署的协议书。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筹建医疗机构:  (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二)在职、停薪留职、因病退职退休人员,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5年的直接责任者以及被吊销执业证书、被开除公职或除名的医务人员;  (三)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四)患传染病未愈或因其他健康原因不宜从事医疗执业活动的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筹建医疗机构,按下列规定申请和审批:  (一)300张床位以上的综合医院、专科(康复)医院、疗养院,200张床位以上的中医院和三级妇幼保健院,向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经市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合格后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二)在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金港新区筹建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各类医疗机构,或在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筹建100张以上不满300张床位的综合医院、专科(康复)医院、疗养院,以及100张以上床位不满200张床位的中医院、二级妇幼保健院,向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三)在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筹建100张以下床位的各类医疗机构,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经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 经审查批准筹建医疗机构的,由批准机关颁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第三章&执业登记与校验  第十条 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单位和个人,应持《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和下列材料,按筹建申请批准程序到卫生行政部门填报《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申请办理执业登记手续:  (一)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使用权证明;  (二)建筑设计及供电、上下水等公共设施平面图;  (三)验资证明;  (四)资产评估报告;  (五)内部管理制度;  (六)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单、有关资格证书或执业证书复印件;  (七)卫生技术人员名单及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以及健康证明。  门诊部、诊所、卫生所(站、室)、医务室和保健所申办执业登记手续时,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申请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及数量清单。  第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进行审查和实地考察、核实,并对有关执业人员进行消毒、隔离、无菌操作和业务技术等基本知识、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符合执业条件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由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卖、出借、转让。如有遗失,应及时申明和公告,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注册资金(资本)、诊疗科目、床位(牙椅)数量的,应填写《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个体医疗机构不允许变更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因故停业7日以上的,应经原登记机关批准。其中,停业30日以上1年以内的,应交回《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停业超过1年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实行校验制度。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每3年校验一次;其他医疗机构每年校验一次。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3个月,持校验申请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评审合格证书、校验期内年度工作报告等文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  登记机关应自受理校验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校验。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根据情况,给予1至6个月的延缓校验期:  (一)评审不合格或未参加评审的;  (二)在限期改正或停业整顿期间内的;  (三)使用未经认可或不宜继续使用的诊疗技术与方法的;  (四)违反毒药、麻药药品管理规定或购置、使用假、劣、过期药品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命名、刻制牌匾印章的;  (六)发生二级及二级以上医疗责任事故或其他重大责任事故尚未妥善处理的;  (七)发生严重的院内感染事故的;  (八)医德医风恶劣,社会反应强烈的;  (九)其他违反国家、省、市医疗机构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经教育不改正的。  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在延缓校验期内不得执业。  医疗机构延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开业、迁移、更名、改变诊疗科目、停业、歇业和校验结果由登记机关予以公告,公告费由医疗机构承担。第四章&执业管理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执业,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医疗技术规范,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等紧急情况时,应在当地政府或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安排下,组织救护、医疗工作。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并按要求参加医疗机构等级评审。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或外单位在职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活动;  (二)推销药品、保健品或医疗、保健器械;  (三)将医疗场所对外出租或承包经营;  (四)利用不正当手段招徕患者就医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收治患者;  (五)使用未经批准、假冒伪劣、过期、失效的诊疗试剂和药品;  (六)未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社会性体检、传染病诊治、中止妊娠、节育、助产手术等专项技术服务;  (七)不具备抢救条件从事静脉输液和青霉素类药物注射;  (八)针灸、推拿、医疗咨询等单项服务的机构销售药品;  (九)不按本单位处方笺提供药品;  (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无批准文号的医疗设备与器械;  (十一)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分支机构;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的牌匾、印章、银行帐户、票据、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以及各种医疗文件中使用的名称应与核准登记的名称相同;核准登记的名称有两个以上的,应使用第一名称。  标有医疗机构标识的票据、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以及病历本(册)、处方笺、各种检查申请单、报告单、证明文书等不得买卖、出借、转让或冒用。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应对患者实行保护性医疗措施,尊重患者及其家属对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按规定出具诊疗记录;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家属。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传染病报告、消毒和隔离制度,污水和废弃物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预防和控制医源性感染。  第二十四条 未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非医疗机构不得组织医务人员开展诊疗活动。医疗机构在本机构以外的场地组织义诊活动,应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刊登、播发、张贴医疗广告,应持有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医疗广告证明》。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与外地进行医疗技术合作,应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外地卫生技术人员来本市医疗机构从事技术合作,应经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收取医疗费用,应当执行省、市物价、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为社会服务的医疗机构收取医疗费用,应出具大连市医疗机构统一医疗费收据。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及放射线装置从事诊疗活动,应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其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应经过培训、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九条 发生医疗事故或者重大医疗纠纷时,医疗机构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及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对有关病历和资料应妥善保存,不得涂改、伪造、隐藏和销毁;因注射、服药、输液、输血以及使用器械引起不良后果的,应暂时封存有关实物,以备查验。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八条和第二十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以及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和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之一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罚款。  第三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执行;实施罚款处罚,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票据,罚款全部上交财政。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按照国家有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法律、法规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您现在的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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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大连2016年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毕业证书领取通知
来源:环球网校
  辽宁大连2016年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毕业证书领取通知:2016年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及现场审核工作现已结束,现将缴费及领取毕业证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环球医学网提醒相关考生及时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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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缴纳2016年医师资格考试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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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执业医师考试培训 ―>大连市人才服务中心:2015年内科主治医师考试合格证发放通知-中大网校内科主治医师考试网
大连市人才服务中心:2015年内科主治医师考试合格证发放通知
发表时间: 14:39:38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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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放2015年度合格证的通知参加2015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考生,请于日(上午8:30—11:00,下午1:00—4:30,周六、周日及节假日除外)开始,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如委托他人代领,需代领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考生身份证原件)、2张2寸近期彩色免冠证件照片到考试报名点(即:考生报名时自己选择的资格审核确认地点)办理合格证书领取事宜。编辑推荐:
(责任编辑:hbz)
共2页,当前第1页&&&&&&2015年大连执业医师现场审核时间地址/现场审核需提交材料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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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度大连执业医师现场审核需提交的材料列表
&2015年大连市中医和中西医结合类别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现场审核工作具体安排&&&
根据国家和省卫计委的有关通知精神,现将2015年大连市中医和中西医结合类别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现场审核工作具体安排如下:一、时间地点:为方便考生现场审核,采取多点审核和大连市卫生计生委审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普兰店市、庄河市、瓦房店市、长海县、长兴岛地区和花园口地区的考生由当地卫生局负责现场审核,省直和市直医院由各自单位负责现场审核,其余考生由大连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现场审核。具体的时间和地点详见附件1。二、审核标准: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4版)(已在站公布)三、现场审核时提交的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2、毕业证原件、复印件及学信网打印出来的学历电子注册备案书(必须有验证码,验证期至日以后,详见后附示例),确有专长人员需提交《确有专长证书》代替毕业证。(外省中专学历的考生需提供学历档案原件); 3、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师资格考试试用期考核证明》(附件2)或《执业助理医师报考执业期考核证明》(附件3)填写要求:直接报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的考生填写附件2,试用期需满1年,如中间变换试用医疗机构的,则每个机构都需出具一份相应时间的证明,2014年毕业的考生同时还需填写附件5;由助理执业医师升级报考执业医师的考生填写附件医学全在线网站3,中专学历和确有专长人员执业期需满5年,大专学历执业期需满2年,如中间变更执业地点的,则每个执业医疗机构都需出具一份相应时间的证明;上述表格缺项、涂改无效。盖医疗机构单位公章,科室章均无效,试用期限截止8月31日;4、考生身份学历保证书(附件4),需考生单位盖章和法人代表亲笔签字,缺项、涂改无效; 5、考生网上报名并按照规定上传后自行打印的《医师资格考试网上报名成功通知单》;如考生上传照片不清楚,考点有权要求考生现场重新采集。 6、执业助理医师申请执业医师考试的,还应当提交《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以注册证书时间为准;7、《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一张(加盖单位公章);8、照片2张,要求:上传照片和现场所交照片均为近6个月内的小2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白底照片(照片背面用圆珠笔写明姓名、工作单位及联系电话);9、考生自备档案袋一个。上述复印材料一律用A4纸复印,将所有复印件装订一起;& 10、研究生在读考生需要提交的材料:专业学位在读研究生,以本科毕业证报名的,需提供临床实践满1年的证明;长学制在读研究生,以本科毕业证报名的,需提供1年临床毕业实习和1年以上临床实践的证明;2015年毕业的专业学位研究生,以研究生学历报名的,需提供临床实践满1年的证明,还须在今年8月31日前提交研究生毕业证书,并提供学位证书等材料,证明是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历,方可参加医学综合笔试;2015年毕业的学术学位(原“科学学位”)研究生,以研究生学历报名的,需提供1年临床毕业实习和1年以上临床实践的证明,还须在今年8月31日前提交研究生毕业证书,方可参加医学综合笔试;四、收费标准:报名费、实践技能考务费和综合笔试费现场报名时统一收取,标准为:执业医师300元;助理执业医师280元;确有专长人员350元,报名不通过或技能考试不合格者再退还相关费用。五、其它:关于其它和考试相关的内容,请定期登陆大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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