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 什么时候义务教育什么时候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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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医药学校位于古城开封!河南省医药学校,学校副校长罗昭先以权谋私,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滥用职权事实真相!!1 一个正规的学校,正式老师上百人,由国家发着工资,是不是应该为国家效力,是不是应该为学校工作,是不是应该出于为学校的利益考虑,减少学校的额外开支,其实很多老师都是这样的想法,可是现在,就算大家有心,却无能为力了,因为罗昭先校长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把自己的妻子王素琴安排进了图书馆工作,并担任班主任,众所周知,像这样的临时工,是由学校自己出钱来付给工资的,可是学校那么多的正式员工,却为了要给王素琴让位子,而被迫无法工作,而学校也要额外承担这位临时工的工资,一切都是因为这位临时工的老公是罗昭先!!而这位王素琴同志连初中文凭都没有,试问这样的老师怎样去教导学生!!如果这位王素琴同志有能力教导学生也行,在他管理期间,曾发生过学生丢失事件,事后,是被罗校长强行压制,以开除学生而告终,试问,难道学生就该为这样的校长和其夫人的行为来买单吗?家长一年交那么多钱来学校,是上学的,是学习的,请问这位王素琴同志,连基本的中学学历都没有,他怎么来教导学生?是不是误人子弟!!! 2 收受学生家长贿赂,在07年某学生因违反校纪,因其家长给罗昭先校长送礼,而被免于处理,而在学校入党问题上,曾经有一个学生根本不在提名之列,事后在班主任,班级同学都不知道的情况下,这名同学就轻易的成为了培养对象,且培养这位同学的培养人就是这位罗校长!!! 3 行贿受贿,挪用公款,学校曾发生一场来历不明,最后不了了之的大火,导致至今这栋宿舍楼都无法使用,当时火势严重,出动了两辆消防车,可就是这么大的动静,在罗昭先私自挪用公款下,硬是做到了,不见报,不宣传!而在学生的赔偿问题上,罗昭先校长采取挪用中医学院奖学金的办法来解决! 4 滥用职权 :几乎每一年都有我们罗昭先的亲戚,朋友的孩子,在不附合条件的情况下拿到高额的奖学金,哪怕你是违反校纪的,背着处分的,考试不及格的,只要罗昭先给你来个暗箱操作,什么问题都能解决,而他自己的外甥女就是采取了,偷梁换柱,不公开的方法领取的! 4 恐吓威胁学生,在失火赔偿的问题上,有学生不同意,于是罗昭先就采取单独谈话,个个击破的方法!!到最后一直有一人不同意罗昭长校长的挪用奖学金来赔偿的办法,于是这位罗校长就威胁学生,你要是不同意,就让你父亲的主管领导来找你父亲谈话,让你父亲来做你的工作!!就是这样,这位同学不得不同意,不得不在那些根本就不合理的文件上签了字!! 5 诽谤罪,在罗昭先校长看到网上有揭发他行为的文章时,不是说反思自己的行为,公然在学校的贴吧上用带有污辱性的词汇以及赤裸裸的性描写场面来漫骂这位揭发者,事发后,可能意识到自己已经触犯了法律,就删掉了那些污蔑性的贴子,但至今还有一篇带有污辱性的贴子公然发布在河南省医药学校的贴吧上!而作者就是这位罗昭先校长!以上内容均为事实,如有虚构,我愿承担法律责任!!
《中国青年报》消息,是否有必要将现行的九年制义务教育延长至12年义务教育?这一关系老百姓切身利益的话题,19日再次引发参加“全国人大《义务教育法》修订座谈会”的全国人大代表们的热议。 “目前九年制义务教育的问题还没有解决好,就要推行12年义务教育?”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柳斌质疑说。柳斌到全国人大任职前,曾经担任教育部副部长。   ■今年两会期间曾有代表呼吁将“12年义务教育”作为新目标 在今年3月的全国“两会”上,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呼吁国家将“12年义务教育”作为义务教育的新目标。中国工商银行安徽分行行长刘卫星等代表,在对安徽、河南等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进行调研后正式提出议案,建议国家实行12年义务教育。 刘卫星代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他提出的“实施12年义务教育”只是一个教育目标,并非一个强制性的教育达标,各地可以根据自身条件,逐步分片实施。 ■委员们表示经济发达地区可做尝试 国务院法制办形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未提及改变学制,仍然表示“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 柳斌委员表示,北京、上海这些大城市有可能具备了实施12年义务教育的条件,但其他绝大多数地方尚不具备推行的基本条件。他认为,一些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搞12年制普及教育,但最好不要在《义务教育法》中写入普及12年制义务教育。来自浙江的范宜代表和来自重庆的欧可平代表都赞同柳斌委员的观点。 据媒体报道,北京市已宣布将逐步实施“12年义务教育”,上海甚至说早已实现“12年义务教育”,正在朝“14年义务教育”的目标迈进。但一些教育专家指出,北京和上海实行的实际上并非义务教育,最多只能称之为一种普及教育。义务教育与普及教育的最大区别在于,法定的义务教育具有强制性,政府必须承担实现义务教育的投入责任。而普及教育则不具备法定的强制性,政府亦不承担法定责任。 ■多数代表强调巩固九年制义务教育成果仍是繁重任务 接受采访的多数代表强调,即便对北京、上海这样的经济发达地区来说,如何巩固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成果以及如何进一步提高九年制义务教育的质量,仍然是一个相当繁重的任务。一些中西部地区甚至远未达到九年制义务教育规定的最低水平。在这种情况下,根本谈不上超前地实施12年义务教育。 “如果政府有足够的经费投入,实行12年制义务教育当然好。”来自湖北的赵咏秋代表说。但她表示,国家目前对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投入总量仍然明显不足,缺口巨大。她认为,立法首先要解决的应该是九年制义务教育下的投入问题,而不是超前地对12年义务教育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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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兴趣而生,贴吧更懂你。或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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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2013)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时效性】 【效力级别】
【法规类别】
【全文】【】 &&&&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 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公布 自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公民素质,根据《》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借读费,免费提供教科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和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的实施。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义务教育实行省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做好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义务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配置教育资源,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学校之间办学条件和办学水平的差距,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和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中的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实施义务教育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实施义务教育工作的领导,实行目标责任制,把实施义务教育的情况作为年度和任期考核的重要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学校应当加强义务教育信息化建设,促进信息化教学和优质教育资源共享,提高教育服务水平。
第二章 学生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入学年龄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申请延缓入学、休学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期限届满后仍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学校不得采取考试、测试或者委托校外培训机构采取考试、测试等形式选拔学生,不得将各种竞赛成绩、证书作为入学的条件和依据。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卢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适龄儿童、少年数量和分布状况合理确定公办学校接收学生的区域范围和人数,并向社会公布。
  公办学校应当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接收学生,并公布接收学生情况;不得跨学区、区域组织招生。
 随同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由居住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规定安排就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学籍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及时掌握学生就学与流动情况,防止学生辍学。
  学校应当执行学籍管理制度,不得拒绝本学区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不得责令学生留级、停学、转学、退学,不得开除学生。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对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教育和管理,不得使其监护的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辍学。
  学校、村(居)民委员会发现适龄儿童、少年未入学或者辍学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与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采取措施,共同做好适龄儿童、少年的入学和辍学学生的复学工作。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按照规定将招生情况、办学条件、师资配备、经费保障、课程设置和教学计划等,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司法行政、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实施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未成年犯管教机构和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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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义务教育实施办法
(日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日公布 )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学 校第三章 管 理第四章 教 师第五章 经 费第六章 奖 惩第七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发展我省的基础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关联:&&&&&&&&第二条&&& 全省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包括初级中等职业技术教育)两个阶段。在普及初等教育的基础上普及初级中等教育。初等教育的学制为六年或五年,初级中等教育的学制为三年或四年。&&&&第三条&&& 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步骤是:  全省在1990年以前普及初等教育;  城市(含有条件的郊区)和少数、文化较发达的县、乡(镇),990年以前普及初级中等教育;  、文化中等发展程度的县、乡(镇),1990年以前普及初等教育,同时积极创造条件,在1995年以前普及初级中等教育;  、文化不发达的县、乡(镇),2000年以前普及初级中等教育;  少数特别困难的地方,可以适当推迟普及初级中等教育的年限。&&&&第四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和民族,都必须在新学年开始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方,入学年龄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因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延缓入学或不能就学的儿童、少年,须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申请,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批准,可以延缓入学或免于就学。&&&&第五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必须保障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使其抚养的适龄儿童、少年受完义务教育。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城市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保证儿童、少年按时入学,并受完义务教育。  未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招收尚未受完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就业。&&&&关联:&&&&&&&&第六条&&& 普及义务教育要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使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第七条&&& 实施义务教育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是乡(镇)、村干部岗位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必须定期考核。&第二章 学 校&&&&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统一规划,合理设置小学、初中,使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农村初中要适当集中设校。  农村每个乡(镇)可设若干所中心小学。距离中心小学较远的村庄,可以以行政村为单位设立小学,条件不具备的可设简易小学。  要努力创造条件,为盲、聋、哑、弱智和其他残疾儿童设置特殊教育学校(班)。  各地在兴办普通初中的同时,应积极创造条件举办初级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初级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应注意文化课的教学。&&&&第九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依法兴办学校,普及义务教育。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师资、仪器供应和教学业务上给予帮助、指导。&&&&第十条&&& 小学、初中必须接收本招生区域内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受完义务教育。要严格学籍管理,无正当理由,不得强迫学生中途退学。&&&&第十一条&&& 小学、初中应认真执行教学大纲、教学计划,改革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按时完成教学、教育任务,培养合格毕业生。&&&&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推广和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第十三条&&& 按照规定的义务教育年限,如期达到毕业程度,或未到年限而达到毕业程度的,发给毕业证书。凡到了义务教育年限而未达到毕业程度的,发给结业(肄业)证书。  初级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可以就业,也可以升学。&&&&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管理使用教育经费和教学设备,做好收缴或减免杂费以及助学金的发放工作。  未经县(市)、市辖区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学校不得将校舍、设备、场地出租或移作他用。  未经县(市)、市辖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学校不得擅自停课。&&&&第十五条&&& 学校权益不受侵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学校房舍、设备、场地及其他财产;不得干扰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和影响学校的环境。  禁止利用宗教或封建迷信进行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活动。  禁止任何单位向学校摊派费用。学校不得向学生和家长所在单位滥收费用。&第三章 管 理&&&&第十六条&&& 普及义务教育,在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管理。  (一)省负责制定全省实施义务教育的规划、措施、检查验收标准和办法,组织全省义务教育的实施,制定校舍建设标准和教学设备标准,负责全省义务教育经费的统筹、安排和管理,负责制定师范院校发展规划,初中教师的培养和培训计划。  (二)地、市负责制定本行政区普及义务教育的实施方案;检查、督促所属各县(区)义务教育经费的落实、管理和使用;管理直属学校,安排教育经费;负责师资的培养、培训工作;检查、监督义务教育的实施;  市任免初中校长。  (三)县(市)、市辖区负责制定本辖区实施义务教育的具体规划和方案;合理调整学校布局;安排落实教育经费;督促指导乡(镇)校舍建设和教学设备的购置;培训小学教师;管理、考核公办和民办教师;县(市)任免初中和中心小学校长,市辖区任免小学校长。  (四)乡(镇)负责本行政区内义务教育规划的实施;统一规划、合理设置初中、小学,并管理教学工作;组织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调配公办和民办教师;征得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任免小学校长;统筹统发民办教师报酬;安排初中校舍修建和设备供应,改善办学条件。  (五)村民委员会负责小学校舍修建和设备购置,保护学校校舍、设备和场地,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关心教师生活。&&&&第十七条&&& 城乡的初中、小学(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办学)的开办、停办、合并、搬迁,按下列规定办理:  市辖市的初中,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辖区的小学,由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农村的初中、中心小学,由县(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村的小学、简易小学,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县(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城乡小学不得附设初中班。深山区小学办需要办初中班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县(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在师资、经费等方面,帮助革命老区、深山区、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第十九条&&& 省、地、市、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逐步建立基础教育督学(视导)机构,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的实施进行视察、督促和指导,并处理实施义务教育的有关问题。&&&&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定期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实施义务教育的情况,并接受其检查、监督。&第四章 教 师&&&&第二十一条&&& 小学教师应具有中等师范学校毕业以上水平或相应的业务能力;初中教师应具有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毕业以上水平或相应的业务能力。  全省实行教师资格考核制度,教师资格的取得,须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和审定,并发给《教师资格证书》。经培训考核仍不合格的,当地人民政府应有计划地加以调整。教师资格考核的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二十二条&&& 教师应当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努力提高自已的思想、文化、业务水平,爱护每个学生,忠于职责,为人师表。  教师的责任是:对学生进行革命理想、爱国主义、共产主义道德品质和社会主义法制教育;完成国家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任务,保证教学质量;  关心儿童、少年身心的健康成长。  教师应当遵守和维护职业道德,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第二十三条&&& 全社会要尊重教师的崇高劳动。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措施,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改善教师的工作、生活条件,统筹安排并优先解决教师住房问题,认真解决教师的医疗和子女就业问题。  保障教师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严禁侮辱、诬陷、殴打教师。  鼓励教师长期从事教育事业,鼓励教师到革命老区、深山区、贫困地区工作。具体措施由省人民政府制订。&&&&第二十四条&&& 省、地、市、县要优先发展师范教育,分别办好高等师范院校、中等师范院校,有计划地培养教师,并采取举办教师进修学校,函授、刊授、广播电视讲座,单科进修等多种形式加强在职中小学教师的培训,切实保证义务教育师资的来源和质量。&&&&第二十五条&&& 师范院校毕业生和按照国家计划分配到初中、小学任的大中专毕业生,一律凭派遣证到学校任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  定向招生的学生,必须定向分配。委托培养或脱产进修的教师,毕业或结业后一律回原单位工作。  未经地、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抽调在职教师改做其他工作。&&&&第二十六条&&& 对民办教师要进行考核和整顿,经考核合格的民办教师,由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发给《任用证书》或《聘任证书》。无正当理由,不得擅自辞退民办教师。  民办教师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与公办教师一样,享受同等待遇。  民办教师的报酬,除国家补助外,由乡(镇)人民政府统筹解决,按时发给。条件比较好的地方,统筹工资应相应增加。  民办教师不承担义务工。&第五章 经 费&&&&第二十七条&&& 普及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支出预算,并应通过多种渠道筹集解决。  各级财政每年用于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当年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确保普及义务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第二十八条&&& 城乡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具体征收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二十九条&&& 省、地、市、县的机动财力每年应拨出适当比例用于义务教育事业。乡财政收入应重点用于实施义务教育。国家补助困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的专款,当前主要用于小学。&&&&第三十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各界人士自愿捐资助学,发展义务教育事业。&&&&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筹措和安排普及义务教育所必须的基本建设投资。  城镇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必须按照城镇规划规定的标准同时配建或扩建初中、小学。  中央和外省市驻豫单位建造住宅,应同时配建或扩建初中、小学,或者支付相应的建设经费。  农村初中、小学校舍建设投资,应由乡(镇)、村自筹解决,对上有困难的乡(镇),上级政府应给予补助。  初中、小学的危房,要封闭停用,并采取积极措施进行修缮、改建。  在校舍修建期间应临时调剂教学用房,保证教学工作正常进行。&&&&第三十二条&&& 初中、小学应在有利教学和学生身心健康的情况下,积极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培养学生关心集体、热爱劳动的品德。勤工俭学的收入,主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第三十三条&&& 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缴学费,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免缴杂费。家庭特别困难的学生应减、免杂费。  初中和部分小学(主要是贫困地区、需要寄宿就读的地区)可以设立助学金制度。具体办法和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制订。&&&&第三十四条&&& 各级教育、财政、审计部门,对实施义务教育经费的拨款、投向、效益要加强监督、检查和审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克扣、挪用和浪费义务教育经费。  乡(镇)人民政府在不增加行政编制的前提下,可以设立教育事业费管理委员会,统筹统管教育事业费。&第六章 奖 惩&&&&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或授荣誉称号:  (一)认真执行本办法,实施义务教育成绩显著的;  (二)积极捐资助学,发展基础教育事业贡献突出的;  (三)长期从事教育事业,忠于职责,在教育、教学工作上取得优异成绩的。&&&&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按下列规定分别给予处罚:  (一)适龄儿童、少年未经批准,不按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中途辍学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对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入学。  (二)私自招用学龄儿童、少年就业的单位或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辞退;情节严重的,可处以罚款、责令停止营业或吊销营业执照。  (三)挪用、克扣、侵占义务教育经费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追回全部款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四)擅自将设备、校产、场地出租、转让、移作他用,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由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追究学校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责任,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五)侵占、损坏学校校舍、设备、场地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对直接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并责令限期退还、赔偿损失或恢复原状;  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六)利用宗教或封建迷信活动妨碍义务教育实施,扰乱学校教学秩序,破坏学校环境或侮辱、殴打教师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对国家工作人员还应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应依法从严惩处。  (七)强迫学生退学的,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者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八)擅自截留师范院校毕业生、抽调或借调教师的,由有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并责令将截留的毕业生或抽调、借调的教师退回。  (九)违反本办法的罚款交本级地方财政,并保证用于义务教育事业。&关联:&&&&&&&&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的修改权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省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检查本办法的实施。&&&&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除有关普及义务教育经费的规定外,均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兴办的初中、小学。&&&&第四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并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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