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安装合同资料需要做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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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工程出来可以做什么_水利水电工程
& && & 许多学完水利水电工程专业出来的同学或者正在学亦或是正准备学的一般会有这样的疑惑:水利水电工程出来可以做什么?当然这种疑惑其实可以套在许多专业上!也就是现在大学生一个大学读完之后发现自己并没有学到专业性特别强的知识!不知道自己该干什么。那么要了解水利水电工程出来可以做什么,先要知道学完水利水电工程后应该具备什么样的能力。
水利水电工程毕业生应具备的能力
& && & 1.具有较扎实的自然科学基础,较好的人文社会科学基础和外语综合能力;
& && & 2.掌握工程力学、流体力学、岩土力学、工程地质、工程测量、工程水文学、河流动力学、管理学等基本理论、基本知识;
& && & 3.掌握工程结构设计基本理论、知识和技能;
& && & 4.掌握大中型水利水电枢纽、河道治理工程的勘测、规划、设计、施工和管理技术;
& && & 5.具有较强的计算机应用能力;
& && & 6.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所必需的测绘制图、运算和基本工艺操作技能;
& && & 7.熟悉国家关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 && & 8.掌握文献检索、资料查询的基本方法,具有水利水电工程科学研究的初步能力。
水利水电工程就业方向
  1、业主单位
  譬如三峡开发总公司、二滩水电开发公司等。这些单位就是水电工程的投资单位。所以这些单位的待遇相对较好。工作轻松。但是同样是在工程现场或者是在水电站。
  2、设计单位
  众多水电设计院。这些单位由于近几年水电开发高潮。项目较多。待遇错。工作辛苦。
2014年 水 利 水 电 工 程 专 业 前 景 与 就 业 方 向
  3、监理单位
  由于水电项目的特殊性 国家强制规定必须要有监理。 监理单位的人也是常年呆在工地,但是工作相当施工单位较轻松。
  4、施工单位
  各水电工程局等 施工单位也是大部分水工专业毕业生去的单位,但是这个工种的工作任务较重待遇相对较低。但是由于是处在水电建设的第一线,接触到很多工程实践,很容易积累大量经验。而且这些具有大量工程实践经验的技术人才正是业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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嘛!感觉大学只是让我们能更容易掌握新的东西,真正学到的没多少。(可能是因为我是学渣)
水利水电工程的确十分复杂。如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是完全的自流水、落差不到100米,从丹江口水库,1000多公里、穿过几百条河流、几十条铁路、公路,而最重要的是,水必须流到北京、天津,这绝对不能玩概念。我常想,如果我们的ZF、会计、统计、环保、地震、社会科学各领域能够如此精准,国家该多好呀。
但具体到水利水电各个工程、各专业、各条河流、环境,到具体单位和个人,就不全如此。包括水利部在内,上级压下级、外行压内行,比比皆是,歪风邪气盛行,技术水准下降,不知道会出什么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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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法律顾问:王进律师二建水利知识点:水利水电工程建筑的施工技术的作用和地位
14:05 来源: 造价通
作者:佚名
摘要: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水利资源难以满足需要,为了获得更多的水利资源,我们就要依靠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来满足我们日益增长的需要。水利水电是清洁的可再生能源,它的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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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水利资源难以满足需要,为了获得更多的水利资源,我们就要依靠水利程建设来满足我们日益增长的需要。水利水电是清洁的可再生能源,它的利用是社会进步到现阶段的产物。进一步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直接促进了水利水电工程的创新以及发展,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过程中水利水电的施工技术的创新起到非常关键、非常重要的作用。在水利水电工程建筑的实施中,技术是它的根本,只有技术作保障才能在艰巨的重大工程中完成工程建筑的施工,水利水电工程建筑的施工技术将直接关联作用到水电水利的效益和产生的影响,它并不只是简单的一个工程而已,它是构成整个水电水利工程的一个重要要素。换句话来说,能不能够熟练的,灵活的掌握并且运用各种各样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技术,会直接影响到水利水电工程的建设质量。只有充分的掌握好,并且运用好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技术,才能够有效的、全面的展开相关的管理、控制工作,将技术含量高与社会相紧密联系的技术用到水利水电工程建筑的施工中,水利水电工程建筑才能真正发挥其作用进而才能够从本质上去实现提高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建设的双重效益,也就是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在这里我们仅仅探讨一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中地基基础施工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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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二级建造师复习资料,水利工程施工,二建水利知识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B2-关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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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工程是国家重点扶持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大、占地多、移民安置任务重,但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显著,特别是使农业直接受益,对于保护耕地,保证国家粮食安全具有重大意义。实&&&&质通知时&&&&间2001
发布文号:国土资发〔号关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局)、经贸委(经委)、水利(水电、水务)厅(局):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为保障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地,在《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修订颁布实施前,根据《土地管理法》和有关规定,现就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一)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论证阶段,建设项目法人应按《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7号)的规定,办理用地预审手续。负责预审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预审意见作为批准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必备文件。
(二)建设项目法人向批准建设项目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并附有关资料。负责预审工作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是否受理,逾期不通知视为受理。
负责预审工作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受理用地预审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出具预审意见。特大型建设项目的预审,经批准后可以延长预审时间,但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三)水利水电工程用地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纳入规划的,原则上不得提供建设用地。对已列入规划,但用地位置需要调整,涉及占用少量基本农田和局部调整建设用地范围的,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预审意见编制规划调整方案,在报批用地时一并报批;未纳入规划,但符合《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由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水利水电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可以根据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立项的文件,由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预审意见修改规划,与建设用地的有关报批材料一并报批。
(四)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在江河、湖泊、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以及蓄洪滞洪区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符合河道、湖泊行洪、蓄洪和输水的要求。
(五)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在进行工程前期工作的同时,应会同地方人民政府编制移民安置规划。移民安置规划应与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二、关于建设用地审查报批
(一)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移民主管部门要通力配合,共同做好水利水电工程用地申请、审查、报批工作。
水利水电工程坝区、库区用地由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向用地所在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移民迁建、专项设施迁建项目由县、市移民主管部门按移民安置规划及移民年度计划,向用地所在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规定的报批要求和办理时限,组织报批材料,办理建设用地有关手续后提供用地。
(二)水利水电工程用地,可分别按不同类型用地组织报批:
1、坝区、库区用地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批;
2、移民迁建用地应在经批准的城市或村庄、集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安排,按城市(村庄、集镇)分批次建设用地报批;
3、专项设施迁建用地,可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批要求,另行报批。
(三)国务院批准的水利水电工程、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其坝区、库区及专项设施迁建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依法报国务院批准;其他水利水电工程,其坝区、库区及专项设施迁建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依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涉及使用国有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与农用地转用一同报批。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迁建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由所在市、县人民政府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纳入所在城市(村庄、集镇)分批次建设用地,依法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迁建项目用地依法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水利水电工程坝区、库区及移民迁建、专项设施迁建用地需要征用农村集体土地,涉及征用基本农田,或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一般耕地超过35公顷,或征用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依法报国务院批准;其他征用土地,依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四)水利水电工程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依法由国务院批准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依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并且征用土地在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权限范围内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依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超过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权限的,由省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农用地转用后,报国务院批准征用土地。
(五)需报国务院批准的水利水电工程用地,涉及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涉及多个市、县的,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有关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准备报批材料,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汇总后,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报批。
(六)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所需施工场地、设备堆放场地、弃(取)土场等临时用地,依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用地按照“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由建设项目法人负责复垦。建设项目法人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依法缴纳土地复垦费,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复垦。
临时用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复垦后的耕地面积应不少于占用的耕地面积。
(七)移民迁建用地占用城市(含建制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土地,经批准超出原建设用地面积的部分用地,由城市人民政府依法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八)水利水电工程在申请报批用地时,由于工期紧,对控制工期的进场道路、导流涵洞(渠)、输电设施等用地,在查清所需使用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兑现被用地单位群众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妥善处理好先行用地有关问题的前提下,经有批准权的一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先行用地,但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正式用地报批手续。
需报国务院批准用地的水利水电工程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用地,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省级计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国土资源部同意后,可以先行用地。
(九)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土地的水利工程,可以先行用地。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灾后应当恢复原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法人应当在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三、关于征地补偿安置
(一)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在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日)以后开始进行坝区、库区建设以及移民迁建、专项设施迁建,申请建设用地涉及征用农村集体耕地的,应按新《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标准核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涉及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标准执行。移民迁建用地涉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应遵守按原规模,原标准,恢复原功能的原则。
建设项目法人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移民保持原有生产和生活水平的,可酌情提高安置补助费标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标准。征地补偿费用标准未达到法定标准的,建设项目法人应调整工程概算总投资。
(二)水利水电工程在新《土地管理法》(日)实施以前,坝区已经开工建设,或库区已经蓄水淹没,开始实施移民迁建、专项设施迁建用地的,坝区、库区以及已经使用的移民迁建、专项设施迁建用地,按原《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核定征地补偿费用标准,以县为单位由所在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完善用地手续;新《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后发生的库区淹没用地以及移民迁建、专项设施迁建用地,原则上按新《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核定征地补偿费用标准,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三)水利水电工程用地在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日)以前已依法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以后实际使用的土地,当地人民政府、建设项目法人要共同做好被征地单位群众的工作,保证工程及时用地。征地补偿费用确实难以妥善安置移民生产和生活的,建设项目法人可商当地人民政府,酌情予以补助,以保证被征地单位群众生活水平不降低。
(四)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应结合实施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小城镇建设,将原来分散的居住点通过拆旧建新向中心村和集镇集中,乡镇企业通过结构调整向工业园区集中,提高土地利用率。
四、关于耕地占补平衡
(一)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占用耕地,由建设项目法人负责补充数量相等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补充或补充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法人应按有关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二)向建设项目法人收取耕地开垦费,可区分情况实行以下不同的标准:
坝区、移民迁建和专项设施迁建占用耕地,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耕地开垦费下限标准全额收取;
以发电效益为主的工程库区淹没耕地,可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耕地开垦费下限标准的80%收取;
以防洪、供水(含灌溉)效益为主的工程库区淹没耕地,可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耕地开垦费下限标准的70%收取。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已对水利水电工程耕地开垦费标准作出专门规定的,按地方政府有关规定收取耕地开垦费。
(三)根据水利水电工程用地特点,以下情况新增加的土地可以视同补充耕地:
1、为安置移民的生产和生活新开发出的耕地及按有关规定新开发出的可以调整为耕地的园地;通过土地整理、坡地改梯田新增加的耕地、新增加的可以调整为耕地的园地;
2、结合工程施工开发复垦整理土地新增加的耕地。
(四)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占用25度以上坡耕地,不计入需补充耕地的范围。
(五)水利水电工程用地所在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按建设项目补充耕地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挂钩的要求,认真拟订和组织落实补充耕地方案,保证达到补充耕地与建设占用耕地数量相等和质量相当。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对补充耕地方案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验收。
国土资源部
国家经贸委
水 利 部
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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