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晓庄学院学报设备处在哪

实验室是进行实践教学的重要基地。为了适应学校实践教学改革不断深入的需要,提高实验室的整体效益,根据国家教委《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一、教学实验室(含实训教室)设置的基本原则
(一)教学实验室的设置要从学校教学、科研需要出发,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注重效益。
(二)公共课、基础课、专业课教学实验室原则上只设院(系)集中管理的实验室,不重复设置实验内容相同的公共课教学实验室。
(三)学校教学实验室的设置、调整、撤销与合并,必须经学校正式批准。
二、正式建制的教学实验室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教学实验室必须有规定的教学实验工作量,必须有明确的建设方向和长期稳定的教学任务。
(二)有完善的实验室建设规划。规划的制定应按上级批准的专业设置、培养目标、教学任务以及现有条件为依据,主要包括:指导思想、建设目标、实验任务、考核标准等内容。
(三)具有与完成教学任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和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实验用房及场地。
(四)有相对稳定的实验工作人员,一般不少于3人,应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实验室主任。
(五)具有规范的管理制度。
三、教学实验室设置、调整、撤销与合并的申报和审批手续
(一)因教学需要新建实验室或实训教室,应由院(系)根据专业培养方案进行充分论证,提出筹建规划,报教务处审批。
1、申报时间
新建教学实验室或实训教室的申报时间为每学期开学初一个月内。
2、审批手续
根据《南京晓庄学院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工作暂行条例》(南晓院[号)规定,教务处会同设备处组织实验室工作委员会成员共同审核,报学校批准。筹建工作结束,由设备处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报学校人事处备案,由学校正式公布实验室建制。
实验室工作委员会成员由学校聘任,由分管校长、有关部门负责人和部分专家组成。负责对实验室建设、仪器设备布局及科学管理、人员培训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咨询,提出建议。
(二)因实验教学任务变动需要调整,撤销或合并实验室,由院(系)提出申请,教务处、设备处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批准。经批准调整、撤销或合并的实验室,由设备处报人事处备案,其所属的房屋及仪器设备等资产由基建处、后勤处和设备处负责统一调配,所属实验技术人员由人事处提出调配意见。
(三)正式建制的教学实验室,长期不能履行教学实验任务的,由教务处会同设备处核查论证,提出调整或撤并意见。
四、正式建制的教学实验室和经批准筹建的教学实验室有资格申请核定人员编制,建立资产账户,按教学实验室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五、为便于内部管理,正式建制的教学实验室可根据工作需要,由实验室主任提出申请,院(系)负责人批准,设立若干分室分别承担相应的教学任务。教学实验室分室,在经费分配以及其他各项管理工作中均不单列户头,不独立对外办理有关业务。
六.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原《南京晓庄学院教学实验室设置规定》(南晓院[号)自动废止。
&&&&&&&&&&&&&&&&&&&&南京晓庄学院教务处
2010年1月4日校内站点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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