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2011年监理工程师师...

2011年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过渡考试考生常见问题解答
发表时间:日12:5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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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考生常见问题问答特别提示:考生应认真、仔细填写资料。因考生原因造成的报考资料填写错误,导致考试结果不被认可且考生在考试结果公示期间未反映此问题的,造成的后果由考生负责。1、网上报名的注意要点答:网上报名注意要点有:(1)注册、登陆已参加过2010年公路水运工程过渡考试和2011年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考试的考生,可通过姓名、身份证号码直接登录。其他考生需完成注册,方可登录报名。(2)信息系统预审信息预审是指系统对考生填报的个人信息、照片信息和报考信息进行的初步审核。①如果资料已经预审通过,原则上不允许考生再次修改已填写的资料及报考信息。②若考生同时报考了公路和水运工程,其中任何一个报考信息预审通过,则考生不能修改资料及报考信息。③如果确因误操作等原因需要修改已预审通过资料的,请考生联系所在考区的省质监机构。(3)身份证异常升位或变更请按部质监局网页《考生身份证异常变更处理办法》执行。(4)电子照片要求请严格按照以下要求提交电子照片:近期(半年内)正面免冠彩照,白色背景、无边框;照片格式为jpg,大小控制在30-50kb,尺寸为3.5厘米×4.5厘米。 2. 报考咨询答:报名期间可向各省考试公告公布的联系电话咨询,也可咨询中国交通建设协会(010-)。 3. 现场审核时间安排答:现场审核时间由各省质监机构确定,详细安排见各省考试公告,各省网址见部质监局网页“全国省级质监机构报名咨询电话及网址”。请考生务必确认报名所在考区的省质监机构现场审核时间、地点,按规定要求持《考试报名表》及相关材料前往审核,逾期不再受理。所在省份在各地、市质监机构设有现场审核分点的,请咨询各省质监机构。 4. 网络报名的有效性答:报考者在网上注册、填写相关报名资料并打印出报名表后,持相关资料到所在考区的省质监机构进行现场审核合格的考生,报名有效。仅进行网络报名而未进行现场审核或现场审核不符合报名条件者,报名无效。 5. 报名省份、审核省份和考试地点的关系答:报名省份、审核省份和考试地点是一致的,考生报名时应当谨慎确定参加考试的地点(省份),然后选择报名省份,后持打印出的报名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到报名省份报名点审核。 6.免考规定答:参加2009年和2010年者,其合格科目可免考;持2002年底前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的专业资格的考生,可免考《》科目(今后此种情况不再免考该科目)。7.资格和报考科目对照答:请参阅考试科目对照表:原有 资格 报考 资格 考试科目 监理 理论 合同 管理 经济系列 工程系列
道路桥梁 隧道工程 公路 部监理工程师增 项&&&只选1个相应科目&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 工程师&&已有系列监理专业(含试验检测监理专业、交通工程监理专业)者须报;已有经济系列专业(含)者须选报工程系列的1个相应科目√ 增 项&&只选1个相应科目&02年底前省交通厅专业资格监理工程师&√ √ 只选1个相应科目√ 专业监理工程师&√ 只选1个相应科目&无交通主管部门批准资格监理工程师√ √ √ 只选1个相应科目√ 专业监理工程师√ √ 只选1个相应科目&&注:1.打√的为必考科目,参加2009年、2010年考试的合格科目可免考。2.已有水运工程系列专业是指交基发[1996]29号文所列的水运工程各监理专业。8. 报考条件答:报考者可在本人所在单位、服务的监理项目或户籍(以身份证上标明的住址为准)所在地报考,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工作业绩良好,热爱监理工作。(2)取得工程类或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3)年龄在65周岁以下(1947年1月1日后出生),身体健康,能胜任现场监理工作。(4)者须具有公路、水运工程或相关专业大专(含)以上学历,从事公路或水运工程及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累计5年(含)以上;报考专业监理工程师者须具有公路、水运工程或相关专业中专(含)以上学历,从事公路或水运工程及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累计3年(含)以上。9. 考试时间安排答:本次考试时间安排在2011年10月14日-16日,详见下表。10月14日(周五)10月15日(周六)10月16日(周日)下午14:30-17:00上午9:00-11:30下午14:30-17:00上午9:00-11:30下午14:30-17:30公路工程经济隧道工程公路水运工程监理理论水运工程经济合同管理港口工程航道工程水运综合考试10.考试大纲及复习教材的购买方式答:本次考试大纲仍使用《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过渡考试大纲(2010年版)》(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新增加的参考书目见《关于组织2011年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过渡考试的通知》(质监公字[2011] 5号)附件2。考试不指定复习教材,参考书在大纲中已列明,一般可在各地交通书店购买(详见部质监局网页“购买联系方式”)。11. 考前辅导答:交通运输部工程监督局、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中国交通建设监理协会均不组织考前辅导班。12. 报考材料的真实性答:报考者要如实填写、提供相关的报考材料,并保证其真实性。如果报名材料弄虚作假,将被取消报名资格,并且三年内不得再次报考。13. 监理资格证书答:监理资格证书是考生在升级、增项、申报免考时才需要提交的,其他人员不需提交。14. 助理工程师是否能资格答:不能。15.报考监理工程师资格但考试未通过,可否确认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答:考试通过科目符合专业监理工程师确认条件的,可以确认专业监理资格。16.报考条件中的有关时间要求,计算到何时截止答、截止到2011年9月30日。17.省质监机构对原有监理资格证的审核答:原有交通部批准监理资格的,省质监机构可通过总站网站上的数据库查询核准。持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专业监理资格跨省报考且申请免考《监理理论》的,受理报名的省质监机构可集中向发证的省质监机构查询、核准。18.参加过2009年、2010年考试,现单位、省份变更,已经通过成绩是否受影响答、不受影响。19.参加过2009年、2010年考试,能否凭当时的准考证或考取的资格证书,在本次报考中替代相关(如)证书答:不能替代。20.取得双学位者其学历如何对待答:取得第二学士学位者,可以按照硕士研究生毕业对待。21.原中专毕业,现刚刚获得大专学历,能否报考答:其他条件满足的,可以报考。22.报名表能否以监理项目组代替工作单位审核盖章答:不能。23.没有单位而以自然人身份报名者其报名表如何审核盖章答:应由其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审核并盖章。24.2003年以前交通部评审批准系列监理专业中的试验检测监理专业、交通工程监理专业、合同管理专业的处理答:原有旧专业按以下原则执行:公路专业执行原则:(1) 旧公路专业有: A,B隧道工程,C交通工程,C1,C2交通工程(安全设施),C3交通工程(房建),C4交通工程(环保),D试验检测,E工程经济,F合同管理 (2) 持2003年以前评审批准的公路工程系列监理专业中的交通工程(C)、交通工程(安全设施) (C2)、交通工程(房建)(C3)、交通工程(环保)(C4)专业证的,可免考道路与桥梁工程。 (3) 持2003年以前评审批准的公路工程系列监理专业中的试验检测(D)专业证的,由报考者根据主要从事专业的内容,分别选择A:道路与桥梁工程、B:隧道工程、C1:机电工程三类中的任一项(不可多选),该选项专业科目可免考。 (4) 持2003年以前评审批准的公路工程系列监理专业中的合同管理(F)专业证的人员,可免考工程经济(E)。水运专业转换原则:(1)持2003年以前评审批准的水运工程系列监理专业中的港口与航道工程(a)、道路与堆场工程 (b)、房屋(c)、港区(e)、水下工程(h)专业证的,可免考港口工程(A)。(2)持2003年以前评审批准的水运工程系列监理专业中的机电工程(d)、通信交管工程 (g)专业证的,可免考机电工程(C)。(3)持2003年以前评审批准的水运工程系列监理专业中的试验检测(f)专业证的人员,由报考者根据主要从事专业的内容,分别选择A:港口工程、B:航道工程、C:机电工程三类中的任一项(不可多选),该选项专业科目可免考。(4)持2003年以前评审批准的水运工程系列监理专业中的工程经济(i)、合同管理(j)专业证的,可免考工程经济(D)。辅导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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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项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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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日期:日 访问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的安全生产行为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除、加固等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验检测、安全评价等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五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统一监管、分级负责。   交通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但长江干流航道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交通部设在长江干流的航务管理机构负责。   交通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设置的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工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委托的事项除外。   依照本条规定承担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或者机构,统称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按照法定权限制定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和技术标准;   (二)依法对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实施监督管理,组织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管理工作;   (三)建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制,制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四)建立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安全生产信用体系,作为交通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部分,对从业单位和人员实施安全生产动态管理;   (五)受理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和投诉,依法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和相应的行政处罚;   (六)依法组织或者参与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按照职责权限对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发布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动态信息。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向交通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报送事故信息;   (七)指导下级交通主管部门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八)组织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应用;   (九)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经验交流,普及安全生产知识;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安全生产条件   第七条 从业单位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全生产三类管理人员)必须取得考核合格证书,方可参加公路水运工程投标及施工。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等。   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负责人。包括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和项目总工。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   第九条 交通部负责组织公路水运工程一级及以上资质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公路水运工程二级及以下资质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   第十条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三类人员考核分为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和安全管理能力考核两部分。考核合格的,由交通部或省级交通主管部门颁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施工船舶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电工、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在工程中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式脚手架、滑模爬模、架桥机等自行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承租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验收合格后30日内,应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登记。&   第十三条 从业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三章 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招标文件时,应当确定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的安全生产费用。   安全生产费用由建设单位根据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安全生产情况的签字确认进行支付。&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中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信用情况、安全生产的保障措施等提出明确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对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租赁、材料供应、检测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随意压缩合同规定的工期。&   第十六条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重视地质环境对安全的影响,提交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应当对有可能引发公路水运工程安全隐患的地质灾害提出防治建议。   勘察单位及勘察人员对勘察结论负责。&   第十七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安全生产隐患或者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理,对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应当编制安全生产监理计划,明确监理人员的岗位职责、监理内容和方法等。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加强巡视检查。   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必要时,可下达施工暂停指令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报告。   监理单位应当填报安全监理日志和监理月报。&   第十九条 为公路水运工程提供施工机械设备、设施和产品的单位,应确保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装置,提供有关安全操作的说明,保证其提供的机械设备和设施等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达到国家有关标准。所提供的机械设备、设施和产品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或者法定检验检测合格证明。对于尚无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备和设施,应当保障其质量和安全性能。&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安全生产承担责任。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及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公路水运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依法对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制度,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本条所称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是指公路水运工程每项工程实施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的制度。&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每5000万元施工合同额配备一名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足5000万元的至少配备一名。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的,应当立即制止。&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在工程报价中应当包含安全生产费用,一般不得低于投标价的1%,且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   (二)滑坡和高边坡处理;   (三)桩基础、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   (四)桥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构件施工等;   (五)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质隧道、高瓦斯隧道、水底海底隧道等;   (六)水上工程中的打桩船作业、施工船作业、外海孤岛作业、边通航边施工作业等;   (七)水下工程中的水下焊接、混凝土浇注、爆破工程等;   (八)爆破工程;   (九)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与拆除;桥梁、码头的加固与拆除;   (十)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必要时,施工单位对前款所列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出入口或者沿线各交叉口、施工起重机械、拌和场、临时用电设施、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以及孔洞口、隧道口、基坑边沿、脚手架、码头边沿、桥梁边沿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因施工单位安全生产隐患原因造成工程停工的,所需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其他原因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医疗救助设施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必需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并确保其熟悉和掌握有关内容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中发生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二十八条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由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每年不少于两次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新进人员和作业人员进入新的施工现场或者转入新的岗位前,施工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安全生产培训考核。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应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针对本工程项目特点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事故发生地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部门以及安全监督部门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力量抢救,保护好事故现场。&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五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从业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有:   (一)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条件的符合情况;   (二)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具备上岗资格情况;   (三)从业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四)从业单位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度和各项应急预案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五)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设置和履行职责情况;   (六)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七)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情况。&   第三十六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公路水运工程下列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现场驻地;   (二)施工作业点(面);   (三)危险品存放地;   (四)预制厂、半成品加工厂;   (五)非标施工设备组装厂。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危险工程及施工作业环节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作出如下处理:   (一)从业单位存在安全管理问题需要整改的,以书面方式通知存在问题单位限期整改;   (二)从业单位存在严重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   (三)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在排除前或者在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其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四)建设单位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建设项目,暂停资金拨付;   (五)建设单位未列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不得办理监督手续;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并通报批评。   被检查单位应当立即落实处理决定,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检查单位。责令停工的,应当经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工。&   第三十八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从业单位信用档案,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及时登录在安全生产信用管理系统中。&   第三十九条 从业单位整改不力,多次整改仍然存在安全问题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其列入安全监督检查重点名单,登录在安全生产信用管理系统中,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对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但拒绝整改或者整改效果不明显或者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等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部门通报,建议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时向有关资质证书颁发部门建议降低资质等级。&   第四十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容易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工程项目和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施工进行安全评价和监测。&   第四十一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监督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执法水平。监督管理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坚持原则,清正廉洁。与监督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监督人员,应当回避。&   第四十二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对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事故隐患以及监督检查人员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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