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法定代表人、居民代表、党员和部门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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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2014年度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培训班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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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
经研究,定于10月29日举办2014年度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未参加过初任培训的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二、培训内容
(一)法定代表人的经济责任;
(二)劳动人事仲裁;
(三)事业单位管理;
(四)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
三、培训方式
邀请相关人士授课,按时完成培训课程的,由市编委办核发《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培训合格证书》,列入事业单位年度报告要求。
四、培训时间和地点
2014年10月29日一天,上午8:00签到,8:45开始培训。
培训地点:海逸大酒店4楼海逸厅(宁波市百丈东路2368号,百丈东路与河清南路交汇处,浅水湾城市花园西北面)。
五、其他事宜
1.参加培训人员报到时请随带一寸免冠照两张(用于制证与建档),会议不另收费用,请自带笔和笔记本,不得请人代会。
2.未尽事宜,请致电:
附件:宁海县2014年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培训名单
宁海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宁海县规划设计院
宁海县土地储备中心
象山港船舶管理综合大队
桥头胡成校
县中心幼儿园
香岩幼儿园
观澜幼儿园
宁海县林特技术推广总站
宁海县农林科教信息中心
宁海县种子公司
副经理(主持工作)
宁海县五山林场
宁海县动物卫生监督所长街分所
副所长(主持工作)
胡陈乡卫生院
宁海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
宁海县图书馆
宁海县监察局举报中心
县纪委常委、案管室主任
==工作部门==
==政府办公室==
==人力社保==
==财政局(地税局)==
==教育局==
==经信局==
==科技局==
==公安局==
==司法局==
==国土资源局==
==住建局==
==规划局==
==统计局==
==农林局==
==水利局==
==环保局==
==安监局==
==文广局==
==发改局==
==人口计生局==
==卫生局==
==交通局==
==民政局==
==食品药品监管局==
==直属单位及垂直部门==
==宁海县新闻中心==
==宁海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宁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宁海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宁海广播电视台==
==宁海县招商局==
==乡镇街道==
==长街镇==
==胡陈乡==
==力洋镇==
==茶院乡==
==一市镇==
==岔路镇==
==前童镇==
==黄坛镇==
==大佳何镇==
==强蛟镇==
==西店镇==
==深甽镇==
==跃龙街道==
==桃源街道==
==梅林街道==
==桥头胡街道==
==各级编办网站==
==中国机构编制网==
==浙江机构编制网==
==山东机构编制网==
==广东机构编制网==
==宁波机构编制网==鱼峰区民政局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的操作规范和流程图
鱼峰区民政局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的操作规范和流程图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1998年10月25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的)第三条,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由自治区、地级市、县级民政主管部门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各县(市、区)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变更登记由各县(市、区)民政局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八条,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五)有必要的场所。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第十一条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时,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一)有根据证明申请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
(二)在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三)在同一行政区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没有必要成立的;
(四)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五、实施范围和对象
会员分布在同一城区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的实施对象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
六、申请材料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九条,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验资报告;
(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六)章程草案。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6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6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九、行政审批收费
十、投诉电话:0772—8805513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60日,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附件2:申请书式样及示范文本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表
单位类别  □法人&□个体&□合伙
单位名称              
登记证号              
单位代码              
业务主管单位              &
登记日期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印制
填表说明及要求
一、申请人必须认真、如实填写登记表,涂改无效。
二、日期、电话号码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三、表格一至表格五相关内容填写不完的,可另附表;如有其它情况需要说明的,另附材料。
四、“盖章”处,须盖上单位红色印章;“签名”处,须由本人亲笔签名。
五、登记表内容请用计算机填报,统一使用4号仿宋字、A4纸打印(包括另附的材料),并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纸质材料一式二份,电子文档一份。
登 记 申 请 书
关于           & 成立登记的申请
(申请内容应当包括:申请成立的目的、理由、宗旨、业务范围;可行性论证;住所情况、活动资金及经费来源渠道;举办者单位名称或申请人姓名,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要求字数在1500字以上)
申请单位(人):
年  月  日
登记基本情况表
法定代表人
从业人员数
执业人员数
单位领导成员和监事情况
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务
业务范围(字数限50字以内):
业务主管单位意见:
年  月  日
注:1.从业人员,是指本单位所有专职工作人员。
2.执业人员,是指具有本行业执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3.所属行业,是指教育类、卫生类、文化类、科技类、体育类、劳动类、民政类、中介服务、其他类。
法定代表(负责)人登记表
主 要 工 作 简 历
何年月至何年月
在何地何单位
任(兼)何职
本人愿意作为                 & 法定代表人,依据法律和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利,承担义务。
&本人签名:         & 年 & 月 & 日
本人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意见:
年  月 & 日
粘贴身份证复印件
举办单位(举办者)情况及内设机构情况表
举办单位情况
举办单位名称
单位负责人签字
民办非企业单位内设机构情况
基本设备、设施
办公住所证明
&         & :
兹证明,            &    决定为                  提供办公用房  &间,面积   &m2,占用形式为(租赁、无偿使用)       ,租金    元/年,期限&   &年,从 & 年  月起至 & 年
 & 地 址:  & 市        路  & 号
  邮 编:       &
  房产单位联系人(或房产所有者):   &    &
房产单位(或房产所有者)联系电话:    &
房产单位(或房产所有者):             (盖 章)
            &    年  月  日
说明:办公住所为个人或单位“无偿提供”的,由办公住所提供者填写此表;由“个人无偿提供”的,需再提供房产证书复印件;“自有”或“租赁”的,请提供房产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银行帐号、印章备案表
开户银行地址
年 & 月  日
章 程 核 准 表
通过章程的会议情况
需要说明的主要问题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示范文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               & &。
〔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                 。
〔必须载明: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                 。
〔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
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
第五条&本单位的住所地是   省(自治区)  & 市(区、县)      。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              & 。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 (董)事会(局)(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
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   & 元;出资者:   & ,金额:     & 。
〔开办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为多个出资人,应分别载明每位出资人的出资金额〕
第九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            & ;
(二)            & ;
(三)            & ;
……………。〔必须具体明确,与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业务范围一致〕
第三章  &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  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理事会成员为3-25人;理事任期3年或4年〕
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院长(或副校长、副所长、副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次会议〔至少两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  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并推选1名召集人。人数较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可不设监事会,但必须设1-2名监事〕
第二十一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      。〔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或院长(校长、所长、主任等)〕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八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年×月×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表
单位类别  √法人&□个体&□合伙
单位名称柳州市XX外语培训中心
登记证号     
单位代码       &
业务主管单位    柳州市教育局  &
登记日期           &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印制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申请书
&关于 柳州市XX外语培训中心成立登记的申请
&柳州市民政局:
为发展柳州市的民办教育事业,我们拟成立柳州市XX外语培训中心,具体内容如下:
一、申办机构名称:柳州市XX外语培训中心;
二、单位地址:柳州市XX路X号;
三、设立的宗旨和目的: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展民办教育事业。
四、单位性质: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五、单位业务范围:(1)XXXXXXXXXXX;(2)XXXXXXXXXX;
(3)XXXXXXXXXXXX;┅ ┅
特此申请,请审批。
申请单位(人):张三
XXXX年X月X日
登记基本情况表
柳州市XX外语培训中心
柳州市XX路X号
0772-XXXXXXX
法定代表人
从业人员数
执业人员数
单位领导成员和监事情况
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务
柳州市XX学校
柳州市XXXX学校
柳州市XXX学校
业务范围(字数限50字以内):
(1)XXXXXXXXXXX;
(2)XXXXXXXXXX;
(3)XXXXXXXXXXXX.
业务主管单位意见:
经办人:韦X X
年  月  日
注:1.从业人员,是指本单位所有专职工作人员。
2.执业人员,是指具有本行业执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3.所属行业,是指教育类、卫生类、文化类、科技类、体育类、劳动类、民政类、中介服务、其他类。
法定代表(负责)人登记表
主 要 工 作 简 历
何年月至何年月
在何地何单位
任(兼)何职
X年X月-X年X月
柳州市XX学校
X年X月-X年X月
柳州市XX外语培训中心
本人愿意作为柳州市XX外语培训中心法定代表人,依据法律和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利,承担义务。
&本人签名:张三        XXXX年XX月XX日
本人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意见:
经办人:江XX
XXXX年XX月XX日
粘贴身份证复印件
举办单位(举办者)情况及内设机构情况表
举办单位情况
举办单位名称
单位负责人签字
民办非企业单位内设机构情况
柳州市XX路X号
0772-XXXXXX
柳州市XX路X号
0772-XXXXXX
基本设备、设施
教室4间,教学桌椅一批,电脑十五台。
办 公 住 所 证 明
&柳州市民政局 :
兹证明,柳州市XXX公司  & 决定为&柳州市 & XX外语培训中心  提供办公用房  4 间,面积&200 m2,占用形式为(租用、借用、合署使用)租用,租金 & X万&元/年,期限 5&年。
 & 地 址:  柳州市&XX&路&X 号
  邮 编:5450XX
  房产单位联系人(或房产所有者):林XX 
房产单位(或房产所有者)联系电话:0772-XXXXXX
房产单位:&柳州市XXX公司(盖 章)
            &  XXXX年X月X日
说明:办公住所为个人或单位“无偿提供”的,由办公住所提供者填写此表;由“个人无偿提供”的,需再提供房产证书复印件;“自有”、或“租赁”的,请提供房产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银行帐号、印章备案表
柳州市XX外语培训中心
XXXXXXXXXXXXXXXXXX
XX银行柳州市支行
开户银行地址
XXXX年X月X日
年 & 月  日
章 程 核 准 表
柳州市XX外语培训中心
通过章程的会议情况
讨论章程会议
需要说明的主要问题
柳州市XX外语培训中心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是柳州市XX外语培训中心 。
第二条本单位的性质是: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目的:发展XX事业,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第四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柳州市民政局;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柳州市XX局。
第五条&本单位的住所地是柳州市XX路XX号。
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单位的举办者是李四、张三。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 (董)事会(局)(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本单位开办资金:叁万元;出资者:李四、张三,金额:李四壹万元;张三贰万元       。
第九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XXXXXXXXXXXXXX ;
(二)&XXXXXXXXXXXXXX;
(三)&XXXXXXXXXXXXXX 。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 XX 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职工代表及柳州市XX局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X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院长(或副校长、副所长、副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X 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 &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  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  &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柳州市XX局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  &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 张三。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八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年×月×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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