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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两基”迎国检有奖知识竞赛题参考答案
时间: 23:33 来源: 云南网
昆明市“两基”迎国检应知应会手册  一、“两基”迎国检知识问答  1、什么是“两基”?  答:“两基”是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简称。  2、什么是“两基”国检?  答:“两基”国检是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国家级检查评估,是一个省在所辖县(市、区)全部实现“两基”后,由国家教育督导团依法对全省“两基”工作的全面检查和评估认定。  3、“两基”国检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答:“两基”国检的过程是检验政府行为是否到位、督促各级政府认真履行教育职责的过程,是各省(市、县)总结工作、寻找差距、弥补不足、继续前进的过程,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办人民满意的教育的过程。  4、“两基”国检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答:“两基”国检的指导思想是:以全面提高全省“两基”水平为目标,坚持实事求是,坚持“全面推进、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巩固提高”的方针,以“两基”国检为契机,进一步调动各级政府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办学积极性,把全省“两基”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5、“两基”国检的重点内容有哪些?  答:“两基”国检,将检查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义务教育,落实“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情况;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确保经费“三个增长”的情况;按照国务院的决定和部署,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情况;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情况。重点内容有下列七项:  (1)普及程度。重点检查贫困地区、民族地区小学、初中的入学率、辍学率、完成率,以及进城务工农民子女、留守儿童、残疾儿童、女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情况。  (2)教师队伍。重点检查农村中小学教师缺编、有编不补的问题,县域内教师均衡配置的情况。  (3)办学条件。重点检查中小学校布局不合理、大班额、教学仪器设备、图书配备不足的问题,以及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设施配套情况,现代远程教育设备的应用情况。  (4) 教育经费。重点检查农村税费改革后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用于教育的情况,城市教育费附加足额征收并全部用于教育的情况,落实“两免一补”情况,以及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的问题。  (5) 教育质量。重点检查实施素质教育,按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足开齐课程,落实学生体质健康和体育锻炼标准,减轻学生课业负担的情况;在义务教育阶段设立重点校和非重点校、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给学校下达升学指标等问题。  (6) 学校安全管理。重点检查学校(特别是寄宿制学校)校舍与设施的安全,学校周边环境的治理,以及加强对师生的安全教育,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应急机制的情况。  (7) 扫盲工作。重点检查扫盲未验收地区的青壮年文盲情况,已验收地区的脱盲人员复盲情况。  6、“两基”国检的程序是什么?  答:(1) 全面自查。凡所辖县(市、区)全部实现“两基”,拟接受教育部“两基”督导检查的省,应事前进行自查。要在全省范围内进行动员部署,对照《义务教育法》全面检查“两基”工作,不仅核查“两基”各项指标完成情况,更要检查薄弱环节,对存在的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加以解决。  (2) 提出申报。根据自查情况,由省级人民政府向教育部提出接受“两基”督导检查的要求。申报时要详细说明省自查基本情况、对薄弱环节的整改情况、目前仍存在的主要问题,并附“两基”主要指标完成情况。教育部视该省“两基”工作的进展情况、自查情况和对问题的整改情况,决定是否进行督导检查。  (3) 检前公告。对将要进行“两基”督导检查的省,于检查前20天左右,由国家教育督导团在《中国教育报》和该省主要报刊等新闻媒体上发布公告,接受群众提出的意见。  (4)组织检查。对决定进行“两基”督导检查的省,由国家教育督导团组成检查组,进行督导检查。检查组听取全省“两基”工作的汇报,采取随机的方式,对不同经济、教育发展水平的县进行抽查,一般每省抽查6个县左右,每县抽查若干乡镇和学校。  (5) 做出结论。根据督导检查情况,国家教育督导团对接受检查的省提出“两基”督导检查的意见,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各省根据整改要求进行整改。教育部根据检查和整改情况,认定该省是否全面实现“两基”。  (6)发布公报。对通过“两基”督导检查的省,由教育部发布公报,并授予全省实现“两基”纪念牌。  7、“两基”国检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国检的基本原则是:随机抽样,点面结合;硬件从实,软件从严;实事求是,总体评价。  8、国检组怎样进行实地抽查?  答:国检组再分3-4个小组,各抽查2个县。重点为“两基”攻坚县,尤其是最后一年达标的县,也包括前几年达标的巩固提高县;兼顾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县;兼顾县的人口规模;兼顾不同地州、不同地貌地区,如山区、丘陵、平原等。  (1)听取县级人民政府汇报,汇报后现场提问。  (2)查阅县“两基”档案材料。 必要时,国检组会要求提供原始账目、资料。  (3)随机抽查乡镇、学校。一般每县抽查2个乡镇,也沿途随机抽查;由县里向国检小组提供全县乡镇、学校分布图;由国检小组确定抽查的乡镇和学校;在乡镇一般查初中(含完中、一贯制),中心小学、村小、教学点;在学校需要对“两基”有关情况全面进行了解;在学校中可视情况召开校长、教师、学生、家长座谈会;乡镇和学校应提供充分的档案材料,负责档案管理的人员必须在场。  9、昆明市“两基”迎国检工作的步骤是什么?  答:(1)全面启动阶段(2010年1月―6月)。主要内容:成立市“两基”迎国检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召开动员、培训会议,与县(市)区政府签订责任目标。  (2)自检自查阶段(2010年3月―6月)。主要内容:各县(市)区及有关部门成立“两基”迎国检领导机构,制定迎检方案;层层宣传、动员、培训;各县(市)区完善“两基”资料,全面开展自查,找出存在问题和差距,制定整改方案,并在“国检”前认真整改。  (3)督查整改阶段(2010年6月―10月)。主要内容:市政府组织市级督学和有关专家对各县(市)区进行专项督导检查,适时召开督查情况通报会,各县(市)区、各有关单位进一步抓好整改落实。  (4)迎接检查阶段(2010年11月―12月)。主要内容:市““两基”迎国检领导小组对各县(市)区进行检查验收,迎接省教育厅和省政府教育督导团的督导检查,迎接国家教育督导团对我市的“两基”国检。  (5)整改完善阶段(2011年1月―6月)。根据国家教育督导团提出的问题和建议,提出整改意见并及时整改完善。  10、“两基”国检的七个“一票否决”指标是什么?  答:一是当年入学率、辍学率不达标;二是教师学历合格率不达标;三是教育经费未做到“三个增长”;四是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五是2001年以来拖欠教师国标工资;六是未及时消除D级危房;七是弄虚作假。  11、昆明市实现“两基”的情况如何?  答:2000年,昆明市14个县(市)区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1993年五华区、盘龙区在云南省第一批通过“普九”验收,2000年,东川区、禄劝县、寻甸县在昆明市最后一批通过“普九”验收。  12、在“两基”工作中,县级人民政府的领导责任是什么?  答:“两基”工作目标最终要落实到县,县人民政府的领导责任是:  (1)负有对县教育发展规划、经费安排使用、校长和教师人事方面进行统筹管理的责任。  (2)在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过程中,要保证本县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不低于改革前的水平并力争有所提高。  (3)要努力做到本级财政预算内教育经费支出的“三个增长”;确保上级用于教育的转移支付经费不被挪用和截留。  (4)确保教师工资及时发放,完善教师工资发放的行政一把手负责制;确保校舍安全,加大农村初中、小学危房的改造力度;确保中小学的公用经费,补足实行“一费制”后农村中小学校的公用经费缺口。  (5)确保“两基”各项工程配套资金的到位和工程建设的质量。  13、什么是九年义务教育?  答: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我国现在实行的是九年义务教育,即:初等教育(小学六年)和初级中等教育(初中三年)。  14、我国义务教育实行怎样的管理体制?  答:我国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15、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的责任是什么?  答: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16、国家对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3】78号)规定:进城务工就业农民流入地政府负责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  17、昆明市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在昆接受义务教育享受怎样的优惠政策?  答:昆明市于2004年出台了《昆明市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规定,从2004年秋季起的义务教育阶段招生中,在昆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凭4证(公安部门签发的IC卡暂住证、房产证或租房证明,经现居住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查验过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劳动就业部门颁发的《外来人员就业证》)就可办理子女就学手续并享受与当地居民子女一视同仁的待遇。按实际居住地就近或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设立或指定的招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的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入学。如学校生源拥挤,可协调到其他学校或民办学校就读,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接收学校一定的经费补助。在公办中、小学就读的免收借读费,管理和收费与当地居民子女一视同仁。  18、《义务教育法》对学校的安全责任是如何要求的?  答: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19、青壮年文盲指的是哪些?  答:指在15-50周岁年龄阶段的人口中,未读完六年制小学四年级、五年制小学三年级或简易小学毕业的人,属于青壮年文盲。  20、个人脱盲的标准是什么?  答:农民识1500个汉字,企业和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识2000个汉字;能够看懂浅显通俗的报刊、文章,能够记简单的账目,能够书写简单的应用文。  21、什么是青壮年非文盲率?  答:青壮年非文盲人数(受完小学四年教育以上人数+已脱盲人数)÷青壮年人口总数×100%。  22、基本扫除文盲单位的标准是什么?  答: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单位的标准是:15-50周岁人口非文盲人数,除丧失学习能力的以外,在农村达到95%以上,在城镇达到98%以上;复盲率低于5%。  23、什么是初中“毛入学率”?  答:是指初中全部在校学生数占初中学龄人口总数的比重。用公式表示为:初中毛入学率=(初中全部在校学生数÷初中学龄人口总数)×100%。  24、什么是“控辍保学” ?  答:就是控制学生辍学,保证适龄儿童、少年授完九年义务教育,提高民族素质。  25、为什么要进村入户进行文化户口登记和核查?  答:为了准确地掌握公民接受教育的基本情况;准确掌握适龄青少年正在接受教育的情况;准确掌握15-20周岁年龄段人口接受教育的情况,以便采取措施提高各类人口的文化素质,所以要进行文化户口登记和核查。  26、云南省对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怎样规定?  答:云南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在不突破国家编制标准的前提下,允许各地根据本地生源状况、人口密度、交通状况、经济和财政状况、基础教育发展需要等实际情况,在一定编制比例范围内浮动,具体为:小学,教职工与学生比为1:19―1:23;初中,教职工与学生比为1:13.5―1:18。  27、云南省对中小学教学用房有什么要求?  答:教学用房要求:小学:普通教室每班一间,城镇小学有图书阅览室、实验室、音乐教室、少先队活动室等四室;农村完小有图书室、实验室、少先队活动室等3室;农村初级小学有少先队活动室和图书室(可兼用)。初中:普通教室每班一间,并有图书阅览室、仪器室、理化生实验室、医务室、团队活动室,农村初中如不具备医务室条件,亦应有简易卫生室,职业初中还应有相应的专业实验室。  28、云南省对中小学生均校舍面积怎样规定?  答:(1)生均占地面积标准要求:小学应不低于10平方米(用地紧张的市区应不低于7平方米);初中应不低于13平方米(用地紧张的市区应不低于12平方米)。对用地紧张的市区可降低要求,但应有解决此问题的规划、措施。  (2)生均校舍建筑面积标准要求:小学应不少于3.6平方米,每名住校生增加4平方米;初中应不少于4.6平方米,每名住校生增加4平方米。  29、什么是“校舍安全工程”?  答: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简称校舍安全工程,国家实行该工程的主要任务是:从2009年开始,用三年时间,对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七度以上地震高烈度区、洪涝灾害易发地区、山体滑坡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各级各类城乡中小学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进行抗震加固、迁移避险,提高综合防灾能力。其他地区,按抗震加固、综合防灾的要求,集中重建整体出现险情的D级危房、改造加固局部出现险情的C级校舍,消除安全隐患。校舍安全工程覆盖全国城市和农村、公立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行国务院统一领导,省级政府统一组织,市、县级政府负责实施,充分发挥专业部门作用的领导和管理体制。  30、中小学危房的等级如何划分?  答:根据建设部《危险房屋鉴定标准》,中小学房屋危险性鉴定应按下列等级划分:(1)A级:结构承载力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无腐朽危险点,房屋结构安全。(2)B级:结构承载力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个别结构构件处于危险状态,但不影响主体结构,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3) C级:部分承重结构承载力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4) D级:承重结构承载力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  31、云南省对学校生均图书数量怎样要求?  答:生均图书要求:城镇小学15册,乡中心小学10册,农村小学5册;城市初中20册,农村初中10册。  32、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包括哪些?  答: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包括:学校维持正常运转所需开支的业务费、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属于公用性质的费用。特别要包括教师正常培训费用和新技术教学手段应用后的维持和运转费用。各地可根据财政部、原国家教委制发的《中小学校财务制度》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具体开支范围,并按规定范围制定和修订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基本标准。  33、教育费附加怎样征收、使用?  答:教育费附加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3%,由税务部门随同正税同票征收。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不得挪用,不得冲抵教育事业费。国务院国发〔1986〕50号文件中明确规定:教育费附加应用于改善中小学教学设施和办学条件。  34、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内容有哪些?  答: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贫困寄宿生生活费;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水平;建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巩固和完善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机制。  35、什么是“两免一补”?  答:“两免一补”是指对接受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由国家免除学杂费、免费教科书,补助寄宿制学生生活费,昆明市于2005年起开始实施。  36、什么是教育经费的“三个增长”?  答:是指各级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要高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在校学生人均教育经费逐步增长;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简称“三个增长”。  37、云南省义务教育阶段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执行标准是什么?  答:一类地区:小学150元、初中240元;二类地区:小学70元、初中100元;三类地区:小学40元,初中60元。  38、“两基”档案要做到的“四个一”是什么?  答:“两基”档案要做到“一要就有、一看就懂、一查就实、一核就准”。  39、县级政府的“两基”迎国检自查报告应包括哪些内容?  答:应包括县(市)区概况、“两基”组织实施情况、标准达标情况、存在问题和巩固提高措施,“两基”典型经验(可另附经验总结或单位材料)  40、云南省文明学校 “十有十无” 创建条件是什么?  答:“十有”创建条件:(1)有明确的育人育才方向;(2)有先进的现代教育理念;(3)有正确的教育价值取向;(4)有守法依规的办学行为;(5)有风清气正的办学氛围;(6)有积极进取的和谐校风;(7)有良好的行为养成习惯;(8)有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9)有洁净有序的校园环境;(10)有科学长远的发展目标  “十无”创建条件:(1)教书育人无违规;(2)行为规范无混乱;(3)言行文明无低俗;(4)遵纪守法无违反;(5)环境卫生无死角;(6)爱护公物无破坏;(7)重视安全无伤亡;(8)崇尚科学无邪教;(9)日常管理无松懈;(10)教研质量无下滑。  41、什么是“昆明市特岗教师计划”?  答:除继续实施中央、省的“特岗教师计划”外,昆明市从2008年开始实行昆明市农村“特岗教师计划”,即:每年公开招聘300名特岗教师充实到农村中小学任教,三年后清退完代课教师,所需经费由市级承担。  42、昆明市对农村中小学教师实行的“三倾斜”是什么?  答:昆明市对农村中小学教师实行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评优评先和工资待遇的“三倾斜”,对长期坚持在农村中小学任教的优秀教师,在专业职务评审中优先晋升、优先聘任,在评优评先中优先推荐、优先表彰。每两年组织评选100名有突出贡献的农村教师,受表彰的教师每年奖励1200元;坚持在农村学校任教直至退休的,退休后可继续享受每年1200元的奖金;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列支。  43、什么是昆明市优化主城区教育资源配置的“三个一批”?  答:改扩建一批办学条件不达标的学校,新建一批居民小区配套学校,提升一批学校吸纳生源的能力。  44、昆明市实施农村中小学标准化建设的具体目标和情况怎样?  答:2007年昆明市启动农村中小学标准化建设工程,按照政府主导,效益优先,整体提升,规范发展的原则,在“十一五”期间,对325所农村中小学实施标准化建设工程,2007年启动59所,完成20所;2008年启动100所,完成99所(含2007年39所);2009年启动166所,完成106所(含2008年40所);2010年完成100所,从根本上改善农村学校的办学条件,缩小城乡学校的差距,促进均衡发展,是昆明市农村义务教育改革与发展过程中的一件大事。  45、昆明市农村中小学标准化建设与哪七大配套工程结合实施?  答:农村教师队伍建设工程、农村中小学教育教学质量提高工程、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帮困助学工程、校园文化建设工程、农村寄宿制学校勤工俭学工程、农民职业技术培训工程。  46、昆明市对委托招收公费学位生的义务教育民办学校有什么样的补助?  答:对委托招收公费学位生的义务教育民办学校,由同级财政按年生均小学800元、初中1000元给予补助。  47、昆明市对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有什么奖励措施?  答:昆明市于2008年出台《昆明市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专项奖励暂行办法》,对年审考评为优秀的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按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15、10、5万元人民币奖励,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列支。  48、昆明市寄宿制生活补贴标准是多少?  答:从2008年春季开始,昆明市已按国家的要求提高贫困寄宿制学校学生补助标准:小学由250元/年生提高到500元/年生 ,初中生由350元/年生提高到750元/年生。  49、什么是“三就三百”工程?  答:“三就三百”工程是指对城郊和农村失地、失居的贫困农民,百分之百地提供大病就医帮助,对其子女百分之百地提供义务教育帮助,对适龄劳动力百分之百地提供就业培训和就业帮助。  50、什么是昆明市“两后双百”工程?  答:对未能升学的初、高中毕业后有培训和就业愿望的本市户籍学生进行100%的职业技能培训,100%推荐就业工程,该工程能切实提高城乡从业人员受教育年限和职业技能,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和各类劳动力实现充分就业。  二、云南省“两基”国检指标要求分类序号项  目指 标 要 求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扫盲程度1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率小学市(区)99.5%以上,县99%以上;初中市(区)98%以上,县95%以上。2在校学生年辍学率小学1%以下;初中3%以下。3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视力残疾、听力残疾、智力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1998年以前验收的分别达到90%以上,1999年以后验收的分别达到80%以上。415周岁人口中初等教育完成率98%左右。517周岁人口中初级中等教育完成率市(区)95%以上,县90%左右。6青壮年非文盲率农业人口95%以上,非农业人口98%以上。有学习能力的青年(15-24岁)非文盲率100%。7近3年脱盲人员复盲率4%以内教师队伍8教师学历和取得专业合格证书的合格率小学90%以上;初中80%以上。9新补充教师学历合格率100%10校长任职条件合格率95%以上11校长岗位培训合格率100%教育质量12按照国家和省的课程计划开齐课程、开足课时98%以上。1998年以前验收的60%以上的完小和80%以上的中学、1999年以后验收的40%以上的完小和70%以上的中学开设信息技术课。13在校学生品德操行综合评定合格率合格人数占在校学生数的99.8%以上。14毕业班学生毕业率98%以上15毕业班学生体育合格率95%以上16初中毕业班学生全科合格率60%以上17学校体育运动会举办率90%以上办学条件18生均占地面积达标率1998年以前验收的90%以上,1999年以后验收的85%以上。19生均校舍建筑面积达标率1998年以前验收的95%以上,1999年以后验收的90%以上。20教学用房达标率1998年以前验收的95%以上,1999年以后验收的90%以上。21院墙、校门、运动场地、厕所、水源、旗杆合格率1998年以前验收的95%以上,1999年以后验收的90%以上。22危房率完成排除危房任务,全面消除D级危房。23课桌椅配备率100%24图书达标率1998年以前验收的95%以上,1999年以后验收的90%以上。25教学仪器达标率1998年以前验收的95%以上,1999年以后验收的90%以上。26文体器材达标率1998年以前验收的95%以上,1999年以后验收的90%以上。27劳动(劳技)课设施配备率1998年以前验收的95%以上,1999年以后验收的90%以上。 28实验教学普及率1998年以前验收的90%以上,1999年以后验收的85%以上。29信息技术课设备配备率按照比例开设信息技术课学校的人机比,1998年以前验收的完小、中学分别达到40:1和20:1;1999年以后验收的分别达到40:1和30:1。教育经费30财政对教育的拨款逐年增长,增长比例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31年生均教育事业费逐年增长。32财政拨发的年生均公用经费达到省定标准并逐年增长。33教育费附加依法足额征收,全部用于教育,专款专用,使用合理。34多渠道筹措义务教育资金,开展勤工俭学正常开展35教职工工资(包括各种政策性补贴)按时足额发放。  三、“两基”迎国检宣传参考标语  1、百年大计,教育为本,“两基”为先!  2、党以重教为先,政以兴教为本,民以支教为荣!  3、国运兴衰,系于教育;教育振兴,全民有责。  4、接受九年义务教育是儿童少年最基本的权利。  5、送子女入学接受九年义务教育,是每个家长的法定义务。  6、强化政府职能,加大教育投入。  7、科教兴县,教育奠基,“两基”先行。  8、“两基”攻坚,人人有责。  9、教育改变命运,知识成就未来。  10、教育是民族振兴、社会进步的基石;改革发展教育,是提高国民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根本途径。  11、强国必先强教。  12、中国未来发展、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关键靠人才,根本在教育。  13、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推动云南教育事业优先发展、科学发展、和谐发展。  14、优先发展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  15、依法实施义务教育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  16、贯彻执行《义务教育法》,确保教育投入达到“三个增长”。  17、振兴民族的希望在教育,振兴教育的希望在教师。  18、穷不读书,穷根难除;富不兴教,富不长久。  19、坚持教育优先发展,大力促进教育公平,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20、切实保障少年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努力提高全民文化素质。  21、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全面提高全民族文化素质。  22、“两基”国检是办好让人民满意教育的重大契机。  23、“两基”是提高国民素质的奠基工程。  24、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一个也不能少。  25、实施“两基”,利国利民。  26、实施“两基”工程,提高全民素质,构建和谐社会。  27、土地不种误一春,人不读书误一生。  28、脱贫致富,教育铺路。  29、国家兴旺靠教育,农民致富靠读书。  30、教育改变命运,知识创造财富,学习充实人生。  31、要想致富奔小康,先送子女进学堂。  32、家事国事天下事,办好教育是大事。  33、世界再大也不怕,学好文化走天下。  34、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巩固提高“两基”成果。  35、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  36、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37、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推进教育均衡发展!  38、加强学校内涵建设,提升学校办学品位!  39、实施农村教育综合改革,加快新农村建设。  40、控辍保学,人人有责。  41、提高义务教育水平,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42、树立科学发展观,促进教育均衡协调发展。  43、坚持教育改革,推进素质教育。  44、实行综合治理,打造平安校园。  45、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校园。  46、推进教育信息化,实现教育跨越式发展!  47、开展现代远程教育,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48、实施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缩小城乡教育差距。  49、开展现代远程教育,共享优质教育资源。  50、加强农村中小学标准化建设,满足基础教育事业发展需要。  51、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建设云南现代教育。  52、义务教育读九年,家长不交一分钱;免了书费免杂费,还要发给生活费。  53、加强学校教育现代管理,努力提高办学水平。  54、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促进农村义务教育健康持续发展。  55、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举措。扫除文盲工作条例(日国务院发布根据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扫除文盲工作条例》决定修正)国发[1988]8号  第一条 为了提高中华民族的文化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年满十五周岁以上的文盲、半文盲公民,除丧失学习能力的以外,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均有接受扫除文盲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对丧失学习能力者的鉴定,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进行。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扫除文盲工作的领导,制订本地区的规划和措施,组织有关方面分工协作,具体实施,并按规划的要求完成扫除文盲任务。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扫除文盲工作的具体管理。  城乡基层单位的扫除文盲工作,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单位行政领导负责。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协助组织扫除文盲工作。  第四条 扫除文盲与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应当统筹规划,同步实施。已经实现基本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尚未完成扫除文盲任务的地方,应在五年以内实现基本扫除文盲的目标。  第五条 扫除文盲教育应当讲求实效,把学习文化同学习科学技术知识结合起来,在农村把学习文化同学习农业科学技术知识结合起来。  扫除文盲教育的形式应当因地制宜,灵活多样。  扫除文盲教育的教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审定。  第六条 扫除文盲教学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在少数民族地区可以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教学,也可以使用当地各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  第七条 个人脱盲的标准是:农民识一千五百个汉字,企业和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识二千个汉字;能够看懂浅显通俗的报刊、文章,能够记简单的帐目,能够书写简单的应用文。  用当地民族语言文字扫盲的地方,脱盲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前款规定制定。  基本扫除文盲单位的标准是:其下属的每个单位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以后出生的年满十五周岁以上人口中的非文盲人数,除丧失学习能力的以外,在农村达到95%以上,在城镇达到98%以上;复盲率低于5%。  基本扫除文盲的单位应当普及初等义务教育。  第八条 扫除文盲实行验收制度。扫除文盲的学员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或同级企业、事业单位组织考核,对达到脱盲标准的,发给“脱盲证书”。  基本扫除文盲的市、县(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验收;乡(镇)、城市的街道,由上一级人民政府验收;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人民政府验收。对符合标准的,发给“基本扫除文盲单位证书”。  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措施,督促基本扫除文盲的单位制订规划,继续扫除剩余文盲。在农村,应当积极办好乡(镇)、村文化技术学校,采取农科教相结合等多种形式巩固扫盲成果。  第十条 扫除文盲教师由乡(镇)、街道、村和企业、事业单位聘用,并给予相应报酬。  当地普通学校、文化馆(站)等有关方面均应积极承担扫除文盲的教学工作。  鼓励社会上一切有扫除文盲教育能力的人员参与扫除文盲教学活动。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教育事业编制中,充实县、乡(镇)成人教育专职工作人员,加强对农村扫除文盲工作的管理。  第十二条 扫除文盲教育所需经费采取多渠道办法解决。除下列各项外,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必要的补助:  (一)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有关单位自筹;  (二)企业、事业单位的扫除文盲经费,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三)农村征收的教育事业费附加,应当安排一部分用于农村扫除文盲教育。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扫除文盲工作中,培训专职工作人员和教师,编写教材和读物,开展教研活动,以及交流经验和奖励先进等所需费用,在教育事业费中列支。  鼓励社会力量和个人自愿资助扫除文盲教育。  第十三条 扫除文盲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扫盲任务应当列为县、乡(镇)、城市街道和企业、事业单位行政负责人的职责,作为考核工作成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对未按规划完成扫除文盲任务的单位,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处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扫除文盲工作的情况,接受检查、监督。  第十四条 国家教育委员会定期对在扫除文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颁发“扫盲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应当对在扫除文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对在规定期限内具备学习条件而不参加扫除文盲学习的适龄文盲、半文盲公民,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组织入学,使其达到脱盲标准。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本条例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三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四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七条 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第八条 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十条 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学生  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十四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章 学校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新建居民区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步进行。  第十六条 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适应教育教学需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  第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八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经济发达地区设置接收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少年的学校(班)。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  第二十一条 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  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第四章 教师  第二十八条 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二十九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  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教师培养工作,采取措施发展教师教育。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城市学校教师和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从事义务教育工作。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以志愿者的方式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缺乏教师的学校任教。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认定其教师资格,其任教时间计入工龄。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三十四条 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适龄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和实际情况,确定教学制度、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改革考试制度,并改进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办法,推进实施素质教育。  学校和教师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  国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启发式教育等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开展与学生年龄相适应的社会实践活动,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体系,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当保证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组织开展文化娱乐等课外活动。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为学校开展课外活动提供便利。  第三十八条 教科书根据国家教育方针和课程标准编写,内容力求精简,精选必备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经济实用,保证质量。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的编写工作。  第三十九条 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教科书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  第四十条 教科书由国务院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微利原则确定基准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基准价确定零售价。  第四十一条 国家鼓励教科书循环使用。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四十二条 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第四十三条 学校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制定、调整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应当满足教育教学基本需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第四十四条 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  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  县级人民政府编制预算,除向农村地区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外,应当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  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规范义务教育专项转移支付,支持和引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增加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确保将上级人民政府的义务教育转移支付资金按照规定用于义务教育。  第四十七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项资金,扶持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四十八条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义务教育捐赠,鼓励按照国家有关基金会管理的规定设立义务教育基金。  第四十九条 义务教育经费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用于义务教育;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义务教育经费的审计监督和统计公告制度。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违反本法第六章的规定,未履行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职责的,由国务院或者上级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的设置规划的;  (二)学校建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的;  (三)未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并及时维修、改造的;  (四)未依照本法规定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的。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  (二)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的。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未采取措施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者防止辍学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价格行政部门和审计机关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的;  (二)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的。  第五十五条 学校或者教师在义务教育工作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十六条 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七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三)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  (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第五十八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  (二)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  (三)出版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的。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二条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依法举办的民办学校实施义务教育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执行;民办教育促进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  第六十三条 本法自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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