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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制强制拆迁 该怎么“使用”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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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制强制拆迁 该怎么“使用”宪法?
抵制强制拆迁 该怎么“使用”宪法?
抵制强制拆迁 该怎么“使用”宪法?
  一个月来,我看到了三则有关公民以宪法抵制强制拆迁的新闻:先是北京市的黄振V老人手持修改后的新《宪法》对抗强制拆迁的推土机;后来是广州市艺术村的居民集体打出“捍卫宪法”的横幅标语以对抗政府的强制拆迁令;现在,河南省开封市的38家市民走上街头,在拆迁中的断壁残垣前,摆出一条写着“捍卫宪法”的红条幅、一块贴着报刊文章的展板、一台录音机和两只大音箱,宣传起《宪法》中关于私有财产保护的内容,其目的也是抗拒该市势如破竹式的强制拆迁。    新修订的《宪法》中明确写入了保护私人财产的条款,这让面对权力伤害一筹莫展的公民找到了一件可用于自我保护的利器,他们已经开始将宪法“拿”在手中,期望以此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越来越多的公民举着宪法对抗强制拆迁的推土机,这充分说明了宪政与民主意识的生长,其积极意义自然无须多说。然而,我总是觉得,这种“使用”宪法的方法似乎有些问题。    最大的问题是效用问题。我始终不相信这种“行为艺术”式的维宪维权行为能够有足够的效力。北京的黄振V手拿从书店买来的新《宪法》,但最终到底也没抵挡得住推土机;广州市艺术村的居民将“宪法”写成了标语,也抵不过政府方面的“腰杆硬”;现在,开封的这38户人家开始上街宣传宪法,可代表拆迁一方的区政府官员说了“不能因公损私,但也不能因私损公”,言下之意,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房子还是非拆不可。很显然,从对抗的最终结果来看,公民总是落败。    在这些“行为艺术”式的维宪维权活动中:一方是拥有公共权力的行政机关,他们不但有强制执行的法定权力,而且在事实上垄断了“公共利益”的解释权;而另一方则是无权无势的普通公民,他们选择的维权方式是典型的“隔山打牛”――期望通过“行为艺术”获得媒体曝光与舆论支持,再以舆论力量影响政府决策――此时,宪法成为“道具”,不再是“利器”。一方有权力,另一方有权利但无权力,正是这种权力格局决定了双方的最终对抗结果。    我想起一句被人们误读许久的名言:“宪法就是一张写满公民权利的纸”。人们以为列宁这句话是用来盛赞宪法文本的伟大作用的。其实,列宁的本意恰恰相反――革命导师的本意是:单纯作为文本的宪法如同“纸”一样软弱无力,惟有公民得到了公共权力的支撑,才能够一一实现宪法文本上的权利。这就意味着:如果没有公共权力的支持,公民就是买一万本宪法、垒成一面写满公民权利的“纸墙”,也抵挡不住有政府公权力撑腰的推土机。    宪法不能被“供”起来,而应该被“用”起来,但真正有效的“使用”方法不是拿起或宣传宪法文本。制宪问题(将公民权利写入宪法文本)固然重要,但行宪问题(通过公共权力维护公民的宪法权利)更为重要。宪政的精髓是约束公共权力,而真正能够制约公共权力、使其不能侵害公民宪法权利的往往还是公共权力;公民“使用”宪法维护权利的“正道”应该是诉求于公共权力机关,而有关的公共权力机关则必须给予公民足够的权力救济途径,这才是公民“使用”宪法的最有效方法。在宪政实践较为成熟的国度中,公民援引宪法条款提起诉讼、要求司法机关进行违宪审查,这就是有效“使用”宪法的具体体现。    那么,面对强大公共权力的侵害,公民们已经想到了用宪法维权,但为什么没有选择最有效的使用方式?是因为他们不知道?还是因为找不到呢?(网友:毛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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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过程中的双方心理对抗分析
&&&&时代发展了,离婚率也上升了。根据最新数据,2003年北京离婚与结婚人数之比,已达到了25%.离婚战役中,永远没有胜者,但是,离婚过程,往往总也是一场持久战。战斗的中心基本是财产问题。利益冲突,决定了从一方有离婚的意向,到最终办理完毕离婚手续,通常需要有半年以上的时间。期间随着离婚步入的阶段不同,各方的心态也发生着微妙的变化:&&&&一、&初期阶段:一方提出离婚后,另一方不能冷静、客观地面对事实。&&&&一方提出离婚后,通常另一方不能接受,特别是对于男方因第三者提出分手,另一方更不能面对即将分手的事实,从而情感、道德观念出发,提出财产分割的较高要求。特别对于提出离婚方是男方,且有婚外情,女方对此更不容易接受。即使接受,也容易提出较为不现实、甚至苛刻的财产分割要求。在这个阶段,出于离婚目的、以及怀念夫妻一场的考虑,提出离婚一方,通常会做出较大的财产让步。但是,即使提出离婚方在财产方面做出较大的让步,另一方也不会体谅和理解一方,反而为认为这是一方应该让的步,或是为了达到早日离婚的目的而不得已让的步。后果往往是,一方让步越多,另一方胃口就会越大,离婚协议,往往不能在这个阶段达成,双方即陷入僵持,结果是,一方离家分居,或同床异梦,日常生活中争吵不断,伤心不断,只能靠工作和其他事务分散注意力。&&&&二、中期阶段:一方聘请律师,与对方进行谈判协商,另一方开始冷静面对分手事实。&&&&在双方僵持一段时间后,总会有一方忍受不了“冷战”带来的精神压力和痛苦,特别是在两个人的事,变成两个的战斗后,矛盾升级,谈判又归破裂,这种情况下,“打官司”成了离婚的必由之路。找律师,成了一方解决问题的必然选择。找到律师后,律师给另一方当事人打电话不仅表明一方已决意离婚从而给另一方精神方面压力,而且还给了另一方一个迅号:可能要打“官司”了。“打官司”在中国人心里,从来不是一个舒心的词眼儿,因此,不论对于原、被告都是一个忌讳的方式,因此,律师的介入,会给另一方带来一定的精神压力,以及促使另一方面对现实。尤为重要的是,律师在此阶段的主要任务之一是,对双方进行调解,在“引经据典”给当事人做思想工作的过程中,律师的作用总会是有的。但是,律师不是万能的,在此阶段过程中,真正能通过律师做工作,就能促使双方达成离婚协议的,通常也只能占“20%”左右的比例,因为双方分歧过大,通常,仍有80%的当事人,还是要走向离婚诉讼的阶段。&&&&三、后期阶段:诉至法院,经过开庭审理,或达成离婚调解协议,或由法院判决。&&&&若律师发现居间调解没有作用,就会建议一方当事人起诉。起诉后,判决是非以及财产分割的焦点集中在对证据的收集以及法律条款的应用上。一般情况下,经过一次开庭审理,有经验的律师就会判断出法院判决的结果。这时,反而容易达成调解协议。因为,另一方不切实际的过高要求,往往会被证实是不成立的,从现实“拿钱”的角度考虑,另一方往往会接受调解离婚财产方面的优惠,而一方出于早日离婚的迫切,往往也会同意在财产方面做出一定的让步,从而使协议最终达成。但个案情况不一,对于事实的认定以及法律条文的理解,可能原、被告理解不同,以及情感的冲击,也有可能需要法院判决定音。一般情况下,若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法院在查明被告无《婚姻法》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况下,一般是不予判离的。&&&&四、终结阶段:二次起诉,或一次诉讼后自行协议离婚。&&&&如果说,第一次诉讼,原告相对被动、被告相对主动的话,那么,六个月的第二次诉讼,双方的形式正好转变,原告相对主动,被告相对被动。法院一般会认为,既然原告在一审不准予离婚后的六个月,再次起诉离婚,自然表明了双方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因此,法院在第二次判决离婚的可能性较大。但是,第二次离婚诉讼,原告财产让步的可能性反而较小,或基本没有,被告又要面临判离的问题,又要面临财产不能得到让步的尴尬。因此,在第一次判决不予离婚后的六个月内,通常双方还会谈判,并且,有40%的当事人会在这个期间达成离婚协议。如果真要面临第二次诉讼,那么,二次诉讼的争议焦点,不再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而是财产应该如何分配。&&&&综上所述,如果夫妻感情确实存在问题,确实不可能再继续维系,不论是作为原告还是被告,都应当客观、冷静地分析自己的处境和现实的问题,以最大保护自己权益的角度、而不是感情用事的角度出发,沉着、冷静地分析对方心理,及时把握最佳时机,以求得对自己最为有利的离婚形式以及财产分割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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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结构,也称庭审方式,即法官采用特定的方法和程序审理案件所形成的庭审结构类型,庭审结构决定庭审的功能。一、我国现行“控辩式”的刑事庭审结构我国原有的刑事诉讼结构是以1979年制定的《刑事诉讼法》为基础构建的,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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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含有“阶段”的论文:&&&&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之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强制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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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强制拆迁”的网友还看了:朝阳法院对胜古南里两处房屋进行强制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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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迁,是指房屋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经协商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经一方当事人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局申请行政裁决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没有在行政裁决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搬迁的,依法强行拆迁房屋的行为。强迁有两种方式:1)行政强迁,经区、县房……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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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关怀走进公民生活
  2008年11月,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专门召开公民“公益上书”研讨会,会议透露,近年来,公民向全国人大等国家机关提出违宪违法审查建议书多达53件。这些事例使宪法意识和宪法精神在传播中弘扬。&  2009年11月,四川省成都市唐福珍面对金牛区城管执法局对其违法建设实施拆除时,情绪失控,向自己身上倾倒汽油并用打火机点燃,唐福珍因伤情严重不幸去世。“接二连三的暴力拆迁事件让我们感到一种义不容辞的责任。”此事直接推动北京大学法学院姜明安、沈岿、王锡锌、钱明星和陈端洪五名学者于次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递交了《关于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审查的建议》。是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在发布会上表示,全国人大有关部门一直在积极推动拆迁条例的修改。2011年1月,历经两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国务院通过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补偿不得低于市场价”,“取消行政强制拆迁”,由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12年1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作了修改。专家推测,征地补偿数提高额度可能至少为现行标准的10倍。前不久,党的十八大报告专门提到了改革征地制度,回应国家和社会极为关注的“拆迁现象”,报告提出“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  黑格尔说,公民必须体会到宪法是自己的权利,否则,宪法就只是徒有其表,不具有任何意义和价值。种种迹象表明,公民的意见正在推动宪法实施,促进制度改善。   宪法精神终结“因言获罪”   “彭水诗案”、“ 灵宝事件”,这些“因言获罪”案件最终回归到宪法权利的原点,正是宪法公理日渐上升的一个缩影。   2006年9月,重庆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教委借调干部秦中飞因填写的一则针砭时弊的词《沁园春·彭水》并以、QQ转发10多位朋友,因词中暗喻县委、政府领导,官民纠纷以及3个缓慢的政府公共工程而涉嫌诽谤罪被刑拘,继而被逮捕。经舆论关注,秦中飞在关押29天后被“取保候审”。10月24日,县公安局承认该诽谤案属于错案,向秦中飞道歉,秦中飞获得了2125.7元国家赔偿。&  轰动一时“彭水诗案”被重庆市官方认定为,“这是一起政法部门不依法办案,党政领导非法干预司法的案件。”   2009年2月,在多次举报无果的情况下,后回到上海工作的河南灵宝人王帅“迫于无奈和义愤”在网上发帖“灵宝老农的抗旱绝招”,影射老家所在地政府以租代征。20天后,灵宝警方以涉嫌诽谤和污蔑政府抗旱不利为由把王帅从上海抓回河南。在拘留了8天后,警方称证据不足,对王帅取保候审。4月,河南省副省长、公安厅厅长秦玉海称,三门峡市公安局对灵宝事件已撤案,发帖人王帅获得783.93元国家赔偿,因为执法有过错,灵宝市公安局责任人被处理。当日晚,灵宝市委、市政府通过媒体向王帅及其家属赔礼道歉。&  言论自由权是公民的一项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灵宝事件一度成为舆论焦点,但如何终结“因言获罪”现象成为表达通畅时代的一个公共议题,也是检验宪法赋予公民基本权利是否真正落地的试金石。&  王帅被跨省追捕一年后,宁夏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分局民警赴兰州市将在甘肃省图书馆工作的图书馆助理馆员王鹏刑拘。王鹏此前多次发帖举报大学同学马晶晶在招考中作弊。此案经依法审查,又是一起错案。2010年12月,吴忠市利通区公安分局对王鹏解除刑事拘留。&  当我们把目光转向任建宇“因言劳教”案时,再一次感触到保护宪法权利与公权力扩张的一次较量。月间,因在网上“以关注、浏览、复制、粘贴、转帖、发帖等方式发表国际国内时事评论和体制改革方面的负面言论和信息100多条”,重庆市劳教委认为彭水县大学生村官任建宇通过互联网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对其作出劳动教养两年的决定。8月21日,任建宇的父亲任世六以任建宇的名义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11月19日,重庆市劳教委以“处理不当”为由撤销了对任建宇的劳动教养决定,任建宇恢复人身自由。&  公民的人身自由、言论自由受到宪法和法律保护。“青山遮不住,毕竟东流去。”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湛中乐认为,应当允许普通公民对公共权力机关“评头论足”。在媒体公开报道的公民权利与行政权力之间的碰撞中,以行政权力纠错、赔礼道歉、国家赔偿而告终。虽然过程艰辛,但每一个公权力随意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案例,都是一次宪法,都是宪法力量的一次张扬。在表达通畅时代,如何终结“因言获罪”现象成为一个公共议题。&  宪法文本走进公民生活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公民运用宪法捍卫合法权利,让宪法文本走进公民生活。   1999年,山东枣庄姑娘荠玉苓以陈晓琪及有关学校和单位侵害其姓名权与受权为由,将其推上法庭。当年8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批复,依宪法第四十六条,判决被告陈晓琪停止对齐玉苓姓名权的侵害;齐玉苓因受的权利被侵犯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7千元由陈晓琪和陈克政赔偿;间接经济损失由陈晓琪、陈克政赔偿,济宁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赔偿齐玉苓精神损害赔偿费5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解释道,“本案当事人的受权则属于民法理论难以包容的权利,明显属于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因直接适用宪法判决,齐玉苓案被称为“宪法司法化第一案”。&  2004年4月,面对强制拆迁人员,北京市一名63岁的老人黄振沄手持一本宪法进行抵制,使得自己居住的建于清朝的院落得以暂时保留;同月,河南省开封市李方平等38户居民,在拆迁的断壁残垣前,摆出写着“捍卫宪法”的红条幅,以宣传宪法的方式抵制政府对其房屋的拆迁。2007年,重庆“最牛钉子户”事件,杨武、吴苹夫妇以宪法维护自己的私产。宪法学家许崇德认为,这些事件“对唤醒人们几近沉睡的宪法观念和宪法权利意识起到了巨大作用”。&  透过这些事件,我们感触到潜藏于亿万普通民众心底对宪法的敬畏,一种基于对宪法的信仰和运用,这种敬畏和信仰必然会催生巨大的力量。   义务法实施20年后,政府面对投入不足的问题,从2006年至2008年3年间,逐步完成了从农村到城市,从试点到推广,全面免除城乡义务学杂费的进程。2012年7月,卫生部部长陈竺表示,我国基本医保覆盖96%的人群,已跨入具有全民医保制度国家行列,而在10年前看病报销只是少数人的“福利”,8亿农民和城镇居民基本没有医疗保障。&  全民医保、义务免费,其背后是“公民有受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宪法要求。30年的宪法行程注释着一个历久弥坚的道理,即尊宪护宪,天下大治。随着国家财力增长和社会情势变迁,宪法文本离公民生活越来越近。&  “宪法与国家前途、人民命运息息相关。”日,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我们要更加自觉地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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