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9月某市对52种建筑防水建筑公司因承建一科技...

中国裁判文书网
&&/&&&&/&&&&/&&
江苏兴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山东西恩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潍民一初字第37号原告江苏兴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宏才,经理。委托代理人曾树理,湖南湘江律师事律师。委托代理人涂志林,男,日出生,汉族。被告山东西恩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宜原。原告江苏兴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兴厦公司)与被告山东西恩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西恩西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苏兴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曾树理、涂志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山东西恩西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江苏兴厦公司诉称,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于同日签订补充条款,双方约定了工程价款及付款方式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施工,日完成A区钢结构基础,日完成钢柱安装,依照合同被告应付5670000元工程进度款,但被告未按约定付款,后被告法人代表宋宜原于日向原告出具承诺书,承诺于日之前付清5670000元工程款,但被告仍未履行。日,原、被告又签订补充协议,包含三条内容,把原来的55元/工日,调整为66元/工日,其他为付款的约定及利息约定。日原告完成B区办公楼主体封顶,日至日,原告共向被告发工作联系单7份,内容均为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及已完成的工程量的告知,截止2014年1月工程量折算价值已达元,并经被告签字认可。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条款;2、被告支付工程款元;3、被告支付工程款未按时拨付违约金利息1547958元;4、确认原告对诉请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保全费、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山东西恩西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于同日签订补充条款,双方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工程名称山东公司车间A、B区;工程内容A、B区的建设、制作、安装(包括装饰);承包范围A、B区按图纸施工(包括图纸变更、签证);合同工期日至日;质量标准合格工程(图纸设计规范)。补充条款约定:一、承包范围:土建、水电消防、防水等所有装饰工程均由承包方操作,发包方不得干预;二、结算方式及价款:本工程结算方式按照现行计价依据按实结算;三、付款方式:(1)办公楼主体封顶付合同造价的50%,余款每两个月付款一次,12个月内付至总造价的97%。(2)钢结构工程付款方式:基础工程完成付基础工作量的50%(含土方、水电消防预埋)钢柱完成付工程总造价的20%,屋面板完成付至总造价的60%,余款每两个月付款一次,共计12个月付至总造价的97%。(3)维修金返还:钢构工程的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合同的3%,双方约定一年后返还50%,第二年付清。土建工程保修金为施工合同价的5%,三年内分期付清。(4)其他安装工程付款按以上条款进度比例执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施工,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书一份,该承诺书主要内容为:江苏兴厦公司承建山东西恩西公司的建筑工程,于日完成了A区钢结构基础,按合同应拨付1500000元工程款;日完成了A区钢柱安装,按合同应拨付4170000元工程款,两次工程款均未拨付,山东西恩西公司承诺保证从日起至日前付清。被告出具承诺书后,未按承诺书内容履行。日,原、被告又签订了补充协议一份,协议主要内容为:因潍坊市整体人工费上调,现经过山东西恩西公司与江苏兴厦公司协商将以前约定的50元/工日,调到66元/工日;因山东西恩西公司未按承诺书履行,双方约定山东西恩西公司承担江苏兴厦公司利息损失,该损失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2.5倍支付,停工损失按签证计取。补充协议签订后,原告共向被告发出《工作联系单》7份,日工作联系单主要内容为:根据工程进度,我公司于日下午完成车间B区主体封顶,按合同要求,主体封顶应该支付其工程款的50%,约元,望贵方尽快拨付工程款,给其明确付款时限。被告在工作联系单上注明“正在积极安排”。日《工作联系单》内容为:由江苏兴厦公司承建的山东西恩西公司项目,A区钢结构建筑面积21805.6㎡,立柱安装完毕;B区办公楼建筑面积为17296㎡,已主体封顶,并且二层至五层砖块砌筑完工,完成了一部分外墙抹灰;土方购买方量为3786.5㎡,经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核实,双方认可截止日江苏兴厦公司已完成工程量的价款为元整。山东西恩西公司在工作联系单上注明“同意,情况属实”。原告主张,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因被告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被告应承担原告利息损失,该损失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2.5倍支付。1500000元工程款利息损失为214375元(日-日,按月利率1.25%(6%/12×2.5)计算];4170000元工程款利息损失为542100元(日-日,按月利率1.25%(6%/12×2.5)计算];元工程款利息损失为元(日-日,按月利率1.17%(5.6%/12×2.5)计算],以上利息损失共计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条款、补充协议、工作联系单以及原告当庭陈述等在案为凭。本院认为,江苏兴厦公司与山东西恩西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条款、补充协议,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其义务,但被告均未按合同及补充条款、协议支付工程款,已构成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此后,原告多次出具工作联系单,催告被告支付工程款,但被告一直未能支付,且在原告向本院主张权利后,被告仍不履行其付款义务,故原告关于解除合同的主张应当成立。关于工程款数额,应以日工作联系单双方确定的总工程量的价款为准。关于原告主张的被告未按约支付工程款给其造成的利息损失1547958元问题,因被告承诺给其承担该损失,据此,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施工单位主张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日期是竣工之日起六个月内,本案原告主张优先受偿权未超过该期限,但是,原告行使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仅限于其施工完成的工程量,不包括其他单位施工的工作量。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第九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江苏兴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西恩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山东西恩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A、B区”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相关协议;二、被告山东西恩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兴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元;三、被告山东西恩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兴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造成的利息损失元;四、原告江苏兴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可就其自身完成的“山东西恩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A、B区”工程部分(不包括其他施工单位施工部分)的拍卖或折价款行使优先受偿权,受偿范围限于工程价款。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294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西恩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杨景达审判员  孙月琴审判员  栾桂秀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新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
Copyrights(C)最高人民法院 All Rights Reserved
未经本网书面授权,请勿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否则视为侵权。
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100745 总机:010- 举报:010-建筑工程|福州建筑工程|福建建筑工程|福州市一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 福州市一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前身为具有五十七年发展历史的国有企业&&福州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公司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一级资质,地基与基础、建筑装修装饰工程...
工程名称:
工程名称:
工程名称:
工程名称:
工程名称:
工程名称:
工程名称:
工程名称:
工程名称:
工程名称:中国裁判文书网
&&/&&&&/&&&&/&&
上诉人大同市晋和嘉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上诉人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建五局大同煤矿集团棚户区改造二期第5A标段项目经理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晋商终字第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大同市晋和嘉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敬斌,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文,北京市博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鲁贵卿,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楠,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贾金慧,山西唐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建五局大同煤矿集团棚户区改造二期第5A标段项目经理部。
负责人:胡旭光,该项目部经理。
上诉人大同市晋和嘉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晋和公司)与上诉人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五局)、中建五局大同煤矿集团棚户区改造二期第5A标段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项目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一案,不服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4日作出的(2012)同商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晋和公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敬斌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文,中建五局委托代理人朱楠、贾金慧,到庭参加诉讼,项目部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28日,晋和公司与中建五局签订了低温热水地面辐射供暖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晋和公司为中建五局承建的棚户区二期工程第五A标段东区项目部所属楼房的地暖加工安装。2009年9月14日,晋和公司、中建五局及大同市国力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文瑶四方签订顶帐协议,确认中建五局欠晋和公司工程余款1607936元,用大同恒安新区十三站的16号商铺顶帐,但顶帐协议因故未实际履行。中建五局也未将所欠晋和公司工程款1607936元支付晋和公司。
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晋和公司与中建五局签订的供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也不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协议。晋和公司按约已完成供暖工程,已经竣工验收使用。中建五局未及时给付晋和公司工程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关于工程款的数额,双方虽未共同决算,但双方在顶帐协议中确认中建五局欠晋和公司工程款余款为1607936元,故实际欠款数额为1607936元。关于晋和公司主张的利息,经审查,晋和公司主张利息从2009年9月15日竣工验收之日起算到2012年1月15日晋和公司起诉之日,共计28个月,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利息应为1607936元×0.﹦元。中建五局项目部属于中建五局中建五局设立的临时机构,故项目部所负债务应由中建五局中建五局来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一、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大同市晋和嘉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607936元及利息元(利息计算从2009年9月15日至2012年1月15日)。二、驳回大同市晋和嘉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5405元,由大同市晋和嘉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322.86元,由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17082.14元。
上诉人晋和嘉泰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中建五局同煤棚户区项目部签订《低温热水地面辐射供暖施工铝塑管、人工费及垫付粉煤灰款,以上由上诉人负责加工安装的供暖材料及人工费共计元。扣除在施工期间内已支付给上诉人款项607000元,余款13237.4元未付上诉人。一审判决以顶帐协议所约定的1607936元作为实际欠款结算依据错误,实际上尚欠上诉人工程师材料劳务款元。请求依法改判,判令(一)二被上诉人共同支付上诉人地暖工程材料,劳务款元及利息62889.27元;(二)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人中建五局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上诉人中建五局依约认真履行合同,在大同煤矿集团棚户区改造指挥部资金不能及时结算情况下,上诉人项目部负责人即与晋和泰公司签订商铺抵顶工程款协议,自始自终不存在违约行为,依法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双方未就逾期付款违约金作出约定,一审判决作出的利息判决违反了《合同法》的违约责任依约定原则,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判对利息部分的判决,驳回晋和嘉泰公司主张利息的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依法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中建五局欠晋和公司工程款的数额及所欠工程款是否应支付利息?晋和公司与中建五局同煤棚户区项目部签订的《低温热水地面辐射供暖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为合法有效协议。晋和公司依约完成工程并经竣工验收使用,中建五局未及时给付工程款构成违约。
关于工程款的数额,抵债协议书载明:“甲方为中建五局同煤二期工程项目部、乙方为大同市晋和嘉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杨敬斌、丙方为大同市电力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李中权、丁方为大同市恒安新区十三站16号商铺购房人—文瑶。协议约定:1、甲方欠乙方工程余款1607936元,甲方欠丙方供货余款698155元,共计2306091元;2、丁方在大同恒安新区十三站的16号商铺总价值248609l元;3、甲方用丁方商铺作为工程款,冲抵乙方工程余款及丙方的供货余款2486091元中的2306091元。4、房屋款高出工程款及货款的18万元整,由乙方在本协议签定后一个月内以现金方式支付给丁方。逾期按月息5%计息。签订时间为2009年11月6日”。该协议明确项目部欠晋和公司工程余款为1607936元,庭审中晋和公司并未对该协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晋和公司上诉主张顶帐协议仅应表现为四方商讨债权债务的过程,并非工程款的确认,理由不足,不予支持。庭审中,晋和公司提供的工程量确认单以及工程结算单,因无中建五局的签字,中建五局在庭审中也不认可,故该证据属晋和公司的单方行为,晋和公司主张以此单据作为工程结算依据,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因此,协议书双方确认的欠款1607936元的事实应予确认。
关于是否应支付所欠工程款利息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一审判决中建五局承担所欠工程款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323元,由大同市晋和嘉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担3281元,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承担504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建康
代理审判员& 宋& 霞
代理审判员& 赵& 凯
二○一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婷婷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
Copyrights(C)最高人民法院 All Rights Reserved
未经本网书面授权,请勿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否则视为侵权。
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100745 总机:010- 举报:010-站内网址搜索
本页最后更新: 16:43:52
【《深圳高新区》欢迎您→http://www./ 】
网站分类:
网站名称:
网站地址:
站长邮箱:
站长QQ:
收录时间:
报告错误:
《深圳高新区》欢迎您→http://www./ 已报错(0)次,打不开请
收录查询:
数据统计:
今日点入:0 总点入:0 总点出:2
网站简介:
深圳高新区深圳湾园区始建于1996年9月,规划面积11.5平方公里,是国家 &建设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的六家试点园区之一,是&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标准化示范区&、&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和&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  2011年,高新区深圳湾园区在占全市不到0.6%的土地上,实现工业总产值3630.12亿元,同比增长20.16%,占全市工业总产值的17.78%;工业增加值1095.90亿元,同比增长36.78%,占全市工业增加值的21.94%;出口179.03亿美元;实现税收255.96亿元。高新区每平方公里工业总产值315.66亿元、工业增加值95.29亿元。  高新区坚持自主创新,和谐发展,营造产业生态、人文生态、环境生态&三态合一&的综合环境。倡导&敢于冒险、勇于创新,宽容失败、追求成功,开放包容、崇尚竞争,富有激情、力戒浮躁&的创新文化;形成了&官产学研资介&相结合的区域创新体系。高新区已成为&创业的沃土,成功的家园&。  高新区有六大特色:  SHIP Shenzhen Bay Park has six features:  特色之一,自主知识产权占据主导地位  高新区企业研发生产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的产品在国内外具有广泛影响,成为深圳市自主创新的主要特征。2011年,专利申请量为12748件,其中发明专利8966件,占深圳市发明专利申请量的31%,PCT申请量3779件。  特色之二,不断完善的高新技术产业链  高新区已形成了通讯产业群、计算机产业群、软件产业群、医药产业群、新材料产业群、光机电一体化产业群。全区产业规模不断扩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同步增长,汇聚和培育了一批产业优势突出的骨干企业, 年销售超亿元的企业153家,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540家。深圳湾园区培育上市企业81家。  特色之三,多元化、专业型、互动式孵化器群  由政府、院校、留学生协会等共同创办的孵化器群已经形成,为&创业板&和&新三板&市场培育了一批优质的企业资源。&深圳高新区孵化器联盟&进一步聚合创新资源,推动区内中小科技企业快速成长;高新区&创业投资服务广场&正在为高科技企业提供投融资与创业服务。  特色之四,名校汇聚高新区  汇聚53所海内外著名院校的深圳虚拟大学园,经过十三年的发展,在深培养硕士以上研究生33926余人,引进博士后85名,孵化企业704家,校企合作项目1247项;由103个国家级科研机构组成的&深圳虚拟大学园重点实验室平台&正在为企业技术创新提供支撑;&深圳虚拟大学园国家大学科技园&正在建设中。深圳虚拟大学园已经成为高层次人才培养、重点实验室建设、科研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基地。  特色之五,科技金融结合日益完善  深圳高新区多年来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积极探索科技和金融结合的途径和方式,较早地开展了创业投资、私募股权投资、科技投融资体系、科技金融产品创新、科技金融合作平台等创新尝试。目前,高新区聚集了由6家境内外证券交易所常驻机构、46家银行分支机构、8家证券营业部、180多家国内外知名创投私募基金公司、20多家担保评估机构、20多家律师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等组成的投融资服务体系,为企业提供多层次、全方位、多元化、一条龙的投融资服务,实现了科技与金融的渗透和融合。  特色之六,国际化的科技园区  作为国际科学园协会成员单位和亚太经合组织科技园区,深圳高新区设立了&深圳国际科技商务平台&,目前已有33个国家和地区的46家海外机构入驻国际平台。2007年,&深港创新圈&合作协议正式签署。深圳高新区正致力于&深港创新圈&的建设,以国际领域有影响、国家战略有地位、区域发展有贡献为定位,籍此促进两地资源共享、教育同构和交流便利,共同探讨、构筑深港区域创新体系的新模式。  2009年3月,深圳高新区与香港科技园共同成立&深港创新圈互动基地&,加强两地企业的交流合作,共同开拓海内外市场。  面对新机遇,迎接新挑战。2009年8月,市政府制定了《深圳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发展专项规划(年)》,承担起&拓展产业空间,完善产业链条,优化产业结构&的历史重任,高新区覆盖的空间范围包括深圳湾、留仙洞、大学城、福永北&沙井南、光明、石岩、观澜、龙华、坂雪岗、宝龙、碧岭、坪山(深圳出口加工区)、葵涌、大鹏等园区以及市政府划定的其他高技术产业发展区域,总面积为185.6平方公里,其中高新技术产业用地76.1平方公里。  深圳高新区规划建设了一批科技企业加速器及专业园区,初步实现了土地资源的集约、节约利用及动态配置,为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和&深港创新圈&提供了坚实保障。联系方式单位地址:深圳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南区R3-B三层 邮政编码:518057 总 机: 传 真:
【最新来访网站】
?&?&?&?&?&?&?&?&?&?&?&?&?&?&?&?&?&?&?&?&?&?&?&?&?&
【相关点出网站】
?&?&?&?&?&?&?&?&?&?&?&?&?&?&?&?&?&?&?&?&?&?&?&?&?&
免责声明:888导航以上所有广告内容均为赞助商广告提供,对其经营行为本网站恕不负责。Copyright&
All Right Reserved
强烈建议使用 IE5.0 以上浏览器 分辨率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某市对52种建筑防水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