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体顶梁悬移支架架概念,有关型号,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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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次数限制!未登录用户仅可免费使用5次。关于滑移支架反诉案需要说明的十个问题
6月9日法庭通过网络图文直播形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由于法庭需对鉴定申请进行审查而决定休庭,法庭辩论程序尚未进行,本律师不便提交代理词来阐明有关事实和法律适用。但是,鉴于对方没有当事人出庭陈述事实,加上本案涉及的专业性较强,本律师拟对本案相关的十个问题予以说明,以便使法庭审理变得明快有序,针对性更强。
一、关于本案合同的性质
合同性质的判定,应当依据全案事实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合同性质不同,是此合同,而不是彼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是不同的,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也是有很大差异的。因此,对合同性质的判断,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中至关重要。
本案中,原告(反诉被告)经过深入现场、实地考察,于日向我公司提供了《整体顶梁组合悬移液压支架选型报告及可行性分析》,该报告对我公司程村矿井煤层地质条件进行了全面分析,认为采用整体顶梁组合悬移液压支架开采现有煤层安全可靠,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特别适合地方中小煤矿的发展需要。同时,该报告建议我公司选用ZHZ型整体顶梁组合悬移液压支架。据此,我公司向包括原告(反诉被告)在内的三个厂家发出投标邀请,原告(反诉被告)向我公司出具了《整体顶梁组合悬移液压支架项目投标文件》。该文件在致函中称:“在认真研究本项目实际需求并结合对“三软”煤层实际考察的基础上,编制了详细的适用贵公司“三软”煤层的支架基本配置、实施和服务技术方案”,“组成了总经理牵头的悬移支架项目技术组”,其目的有二;一是为我公司提供最好的方案和服务;二是确保使用成功。文件还提供了ZHZ型悬移支架的技术参数、支架结构、特殊配置、采煤工艺等,同时对售后服务作出了承诺。日、3月23日,双方两次进行了商务谈判,分别签订了该型号悬移支架的买卖合同和技术协议。商务谈判结果中约定支架改进项目见技术协议,技术协议中约定原告(反诉被告)对滑移支架进行了结构优化和改进,以适应我公司的地质条件。
这些事实表明,本案合同不是单纯的工业品买卖合同,而是具有定制内容的招投标买卖合同。原告(反诉被告)代理律师认为,双方虽有招投标行为,但最终签订了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因而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这是断章取义,以偏概全,不是行为当时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这样理解成立的话,任何招投标采购行为最后都归结为买卖行为,将其定性为单纯的买卖合同,显然是错误的。两种合同的重大区别在于,合同签订前双方的承诺和约定是否构成合同的义务。事实上,从技术协议和商务谈判协议,也同样可以看出,我公司采购的不是普通的支护设备,而是能够与矿井地质条件相匹配的支护设备,这是对方的承诺,也是双方合同的根本目的。
二、关于本案案由的确定
民事案由是民事诉讼案件的名称,反映了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人民法院将诉讼争议所包含的法律关系进行的概括。由于案件审理是一个关于事实和法律的判断过程,因而也就有了立案案由和相应变更后的结案案由。案件案由的确定,有利于人民法院在民事立案和审判中准确确定案件诉讼争点和正确适用法律。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由的规定。
本案中,从原告(反诉被告)立案时提供的证据和诉讼主张来看,人民法院将案件案由确定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是正确的。随着诉讼进程的推进,我公司提出了答辩反诉意见,并提供了该工业品买卖合同签订之前的有关招投标材料和合同签订之时的技术协议以及商务会谈协议。此时,双方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显然已不再是简单的工业品买卖合同关系,人民法院应当对本案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重新作出判断,确定案由。
从本案现有证据来看,原告(反诉被告)到我公司现场考察后出具了可行性报告,投标书中承诺了确保使用成功,商务谈判协议中约定了改进项目,以及技术协议中约定原告(反诉被告)对支架进行结构优化和改进,以适应我公司的地质条件等等,这些事实表明,原告(反诉被告)提供的设备是根据我公司地质条件所定制的,应当满足我公司的安全生产需要。因而,双方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是以定制为内容的招投标买卖合同关系,本案案由也应相应调整为招投标买卖合同纠纷。
三、关于两批支架使用和双方沟通情况
双方签订第一批40架支架合同的时间是日,设备及配件到矿时间是3月8日,安装调试完毕时间是3月18日,安装地点是12021工作面。
在第一批支架安装调试完毕后的第五天即3月23日,我公司在没有也不可能看到第一批支架使用效果的情况下,轻信原告的承诺和保证,又签订了120架支架合同,该设备及配件到矿时间是4月24日,5月27日安装79架,安装地点是14041工作面。
第二批79架支架在14041工作面使用不到二十天即6月13日,支架前移遇到无法解决的问题,原告(反诉被告)方销售经理带技术人员赶到现场,他们察看后认为,井下设备改进难度大,建议改用短柱。当天下午,我公司原总经理赶往河北廊坊采购34根短柱,还加工了一些短柱。这才有了63000元配件欠款的事儿。6月15日,9个支架无法收回,被迫放弃。
短柱拉回后,该支架使用依旧是困难重重,之后原告(反诉被告)方也未到我公司改进设备,直到8月31日、10月26日,我公司又分别放弃19架、51架,全部恢复了单体液压支柱支护方式。至此,14041工作面的79架全部被埋井下,12021工作面的40架回收出井。期间打电话,销售经理要么是回避,要么是来不了。倒是主动打电话要账有三四次。11月份,销售经理和几位原告(反诉被告)公司人员到矿上催要货款,我公司谈到损失问题,他们认为配件款应该归还,双方不欢而散。
法庭上,原告(反诉被告)方当事人未出庭陈述相关事实,而其代理律师竟凭借想象进行推测:言称我公司是在感到第一批40架支架使用效果良好的情况下又采购了120架;我公司所言的问题他们不清楚,甚至言称我公司放弃支架是由于生产事故;我公司6月14日左右(注:原告提供的配件欠款复印件未送达我公司)采购配件的事实,说明我公司使用支架状况良好;言称他们无法保证井下不塌方;他们至今仍不知道我公司被迫放弃支架的原因,等等。
这些不实的推测,必将误导法官的思维,从而因无法看到事实真相容易造成错判。事实上,从第一批支架安装调试完毕到第二批合同签订的时间来看,只有短短五天时间,我公司没有也不可能看到第一批支架的实际效果;配件采购内容主要是短柱,并不意味着支架使用状况良好,恰恰说明支架使用不正常;其代理律师对我公司支架使用过程中出现问题的否认,也正好表明了原告(反诉被告)没有履行定期跟踪服务的承诺和义务;其代理律师无法保证井下不塌方的言论,表明其对采煤专业的浅薄和无知,因为井下塌方是正常的,支架正是对采煤人员和其他设备的支护。
四、关于通用技术条件和支架改进的合理性
原告(反诉被告)提供了煤炭行业标准MT458-1995滑移顶梁液压支架通用条件。这是煤炭行业对滑移顶梁液压支架生产制造的技术要求。主要包括通用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测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储存。
在通用技术要求中,规定了一般技术要求、液压元件技术要求、整架技术要求。而在整架技术要求中,包括外观质量要求、操作性能、密封性能、支护性能、强度要求和耐久性能要求。在检测规则抽样检测中规定,型式检验检验样机1架,出厂检验抽检数量按每批产品的3%,但不少于2架。在标志、包装、运输和储存中,规定产品标牌应包括安全标记编号等,支架发运必须随附产品合格证等。
一般来讲,出厂的矿用滑移顶梁液压支架应当符合上述行业标准。至于是否符合行业标准要依靠使用单位的实践检验,毕竟出厂时是抽检。上述行业标准中,同时规定,当改变产品设计、工艺或材料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当用户对产品质量有重大异议时,等等,应进行型式检验。这就是说,具有安全标记编号、产品合格证的矿用滑移顶梁液压支架,未必都是质量合格的产品。
本案中,原告(反诉被告)提供的支架,虽然出厂时具有安全标记编号、产品合格证,但确实经过了结构优化和改进。在这种情况下,原告(反诉被告)提供的通用产品使用说明书,对经过结构优化和改进的支架来讲,只具有参考作用,而无指导意义。至于经过结构优化改进的支架是否合理、是否符合通用技术条件,都是一个未知数。
本律师再次强调:原告(反诉被告)提供了关于支架的煤矿设备安全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我们对这些证件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经过优化改进支架设计的合理性有异议,且认为其设计不合理,质量不达标。
五、关于支架优化改进和地质条件的匹配性
应当肯定,任何矿用设备都必须不断地改进和完善,这是社会实践的需要,也是技术进步的要求。其目的就是全面适应条件的变化,优化产品结构和性能,进而实现双方合同的目的。
本案中,原告(反诉被告)对支架进行结构优化和改进,正是基于双方合同的目的,以保证我公司生产高效和安全。结构优化和改进的直接目标,就是根据我公司井下地质条件状况,提供能够与该地质条件相适应的支架设备。因此,支架优化改进和地质条件的匹配性,就是互为因果的两个方面,两者的有机结合才是双方共同追求的目标。
优化改进后的支架与我公司地质条件是否匹配是本案的重点,也是焦点。
六、关于通用设备和专用设备
通用设备不是为某一部门或者领域专门制造的,在相同领域可以通用的常用设备。而专业设备是指专门针对某一种或者一类对象,实现一项或者几项功能的设备。
毫无疑问,原告(反诉被告)生产制造的ZHZ型整体顶梁组合悬移液压支架是通用设备,是众多煤炭生产企业的常用设备。由于我公司井下地质条件有别于其他煤矿,原告(反诉被告)在实地考察后,对我公司两次采购的共计160架该型号支架,进行了不同程度的结构优化和改进。而这些经过结构优化改进的支架,显然成为我公司的专用设备,而不能适用于其他公司。正因为如此,我们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对支架优化改进的行为属于“定制”。
由于专用设备是“定制”,意味着该设备必须满足我公司的地质条件,原告(反诉被告)代理律师便否认是专用设备,认为只是支架高低长短的改变,仍是通用设备;在法庭主持的调解时,原告(反诉被告)代理律师为了不退货,或者退货少付款的目的,又坚持说该设备是为我公司专门制造的,是专用设备,无法再销售。如此反复,不知所云。
经过优化改进的支架是专用设备,还是通用设备,同样值得法庭关注。
七、关于技术改进的责任主体
双方为实现合同目的,通常都要围绕合同标的进行商务谈判。买方可以根据自己想法提出建议和要求,卖方依托自己的技术优势和生产能力,借鉴或者顺应买方的建议进行组织生产,都是正常的,也是常见的。问题是,如果卖方按照买方的建议和要求生产出来的产品,造成了买方的损失,责任应该由谁承担?这就涉及一个技术改进的责任主体问题。
某人到家具厂定制一个凳子,他让家具厂参照一个凳子的样式进行制作,同时建议家具厂,最好减少两条腿。在这种情况下,家具厂应该怎么办?因为减少两条腿就不是凳子了,而定制凳子是双方合同的根本目的。本律师想要表达的意思是,对于专业生产厂家应如何对待买家的意见和建议。正确的观点是:对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应当采纳,对不合理甚至无理的意见和建议应当婉拒,除非有自行担责的承诺,否则生产厂家的责任不可推卸。因为生产厂家是产品的技术主体、生产主体,当然应当是责任主体。
本案中,我公司在两次采购支架的商务谈判时提出了一些建议和意见,原告(反诉被告)也予以采纳。但实际结果是,该支架确实造成了我公司重大损失。原告(反诉被告)代理律师认为,结构优化改进是我公司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经过了双方协商,造成的后果应由我公司承担。该观点是毫无道理的。原告(反诉被告)是一家集支架研发、设计、制造、销售、服务的综合性公司,在对我公司实地考察后,对其生产的支架能否适应我公司井下地质条件能够作出准确的判断,我公司对其资质、技术等也深信不疑。在原告(反诉被告)作出承诺后,我公司提出一些建议和要求是正常的,原告(反诉被告)的采纳,即认可这些建议和要求的合理可行。既然如此,作为设计制造企业,就应当对支架设计、性能及其后果承担责任,这是不言而喻的。况且,我公司的意见和要求也并不足以使支架使用造成如此重大的损失。说到底,是支架本身的设计出现了问题,起码是该支架本来就不适应我公司的地质条件。对此,原告(反诉被告)是难辞其咎的。
八、关于产品销售的后期服务
产品售后服务是现代企业日益关注的,也是提高商业信誉和市场占有率的有效途径。
本案中,合同签订前期,原告(反诉被告)方不是口头保证,就是书面承诺,态度和善,行动积极,为了中标,极尽所能。而合同签订后,尤其是安装调试后,所谓现场指导1至2个月的承诺成了一句空话,出现问题时的答复总是:“操作不熟练,熟练后就好了”;支架确实无法前移时,认为:“井下改进难度大,建议使用短柱”;使用短柱仍然不行时,要么不接电话,要么有事儿来不了。事到如今,原告(反诉被告)代理律师竟然说出:“井下出现什么事儿,我们至今也不知道”,甚至说:“支架被埋井下,可能是安全事故原因”。本案合同标的几百万,支架无法回收,三次被迫放弃,如此重大事件,我们会熟视无睹,自认倒霉?原告(反诉被告)方履行定期跟踪服务承诺了吗?来催要过质保金吗?
如此不可思议的态度,如此背信弃义的行为,如此不近人情的推论,如此伤人感情的狡辩,这是对法律的蔑视,对法庭的欺骗,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
九、关于专业鉴定的必要性
原告(反诉被告)提供的支架在使用过程中确实存在着众多缺陷和问题,我公司原采煤二队队长已在法庭上进行了说明。客观上,现有79架被埋井下。对此,我们认为:该支架质量、设计是存在严重问题的;该支架与我公司地质条件不相匹配,不能适用于我公司的地质条件,原告(反诉被告)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同时,我们也申请鉴定支架被埋的原因有哪些,以还原事实真相。
法庭指定鉴定是必要的。对我公司来讲,是原告(反诉被告)根本违约的直接证据;对原告(反诉被告)来讲,是诉请我公司支付质保金条件成就的直接证据。
指定专业鉴定是可行的。国家有支护设备质量检测中心这一机构;79架埋藏井下是事实,可通过井下掘进,让专家们看到支架现状,分析原因;回收的和未安装的同类同种支架均在我公司院内,让专家们对结构设计合理性作出判断。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原告(反诉被告)诉请我公司支付质保金的成就条件是六个月内无质量问题。由于六个月之内该支架被埋的客观事实确已发生,且我公司提供了一系列原告(反诉被告)违约的证据,如果其不同意指定机构进行鉴定,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十、关于办案的社会效果
司法是权利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的功能不仅在于分清是非,化解矛盾,解决争议,还在于通过对案件的审判,昭示社会,为社会生活、经济生活和政治生活的规范化指明方向。而后者恰恰是最重要的。
本案中,原告(反诉被告)利用自身的技术优势,考察我公司井下地质条件后得出了“安全可靠、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可行性结论。同时,原告(反诉被告)大力倡导“不符合条件的,我们坚决不让客户选择该产品;使用我们的产品,就要让客户看到实际效果”的销售原则,加上原告(反诉被告)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确保使用成功”,并在技术协议中约定“原告(反诉被告)对支架进行结构优化和改进,以适应我公司的地质条件”。这些都是实实在在的事实。
支架项目最终失败了。期间,产量减少,事故频发,一死三重伤,轻伤不下二十个。对此,集团总部高度重视,对我公司进行了严肃地责任追究,矿长引咎辞职,多名相关人员被处分和处罚。一千多名善良工人总认为,是北京的公司骗了我们,我们是冤枉的。当听说又被起诉的消息,公司上下义愤填膺,群情激昂。
这就是支架事件和本案诉讼在当地的影响。
案件不管多么复杂,法理都是简单明了的。我想在新房的客厅里排放一组沙发,墙壁长2米40,于是,到沙发店里挑选,选中付钱后买回家,到家后发现这组沙发长2米80,放不下。找沙发老板退货,沙发老板不同意,我是应该自认倒霉。但是,如果我在买沙发之前,请沙发老板到我家客厅看了看,量了量。到沙发店后,他建议买下这组2米80沙发,我便付了钱,结果同样是客厅放不下。这种情况下,我也应该自认倒霉?相似的事例,相同的法理。服装定做人不应当对量身定做但确实不合体的衣服承担付款义务,而且享有请求退回已付货款和赔偿损失的权利,也是不言自明的道理。
对原告(反诉被告)来讲,如果本案胜诉,必将助长其见利忘义,背信弃义,为达到销售产品的目的,变本加厉地搞推销,明目张胆地搞欺骗。如果本案胜诉,也必将助长其规避法律,欺骗法官的行为,只要坚持合同文本的管辖约定,就可以肆无忌惮将违法违约行为纳入当地司法的保护之下。这是极其可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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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L型悬移顶梁液压支架
发布于: 9:36:57 &&关键字:2L型挡矸式悬移顶梁液压支架
资讯摘要:
2L型挡矸式悬移顶梁液压支架
该支架具有与2L型支架相同的优点和相同的适用范围。重量也在0.7-1.5吨之间,其特点是在支架的后部安装了全新设计的挡矸板,可以在支架的后方形成一道强有力的屏障,从而能够有效地阻挡垮落后的矸石向前涌,保护人员、支架和采运机械的安全。
2L型挡矸式悬移顶梁液压支架
产品简介:
&&&&& 该支架具有与2L型支架相同的优点和相同的适用范围。重量也在0.7-1.5吨之间,其特点是在支架的后部安装了全新设计的挡矸板,可以在支架的后方形成一道强有力的屏障,从而能够有效地阻挡垮落后的矸石向前涌,保护人员、支架和采运机械的安全。
挡矸式支架有三种形式:
1. 只带上挡矸装置:一般用不铺顶网放顶煤的工作面。
2. 只带下挡矸装置:一般用于涌矸很不严重的工作面。
3. 带上下挡矸装置:一般用于涌矸很严重的工作面。必要时可放顶煤。
技术参数:
部标型号 工作阻力 移架步距 初撑力 支柱配置
600 22#以下:4&Ф100
25#以上:4&Ф125
ZL//Tzdg 800,900
ZL//T2dg 1000
900(1140) 22#以下:6&Ф100
25#以上:6&Ф125
ZL//Tzdg 800,900
ZL//T2dg 1000
900(1140) 22#以下:4&Ф100+1&Ф100
25#以上:4&Ф125+1&Ф125
ZL//Tzdg 800,900
ZL//T2dg 1000
适用条件:
&&&&& 推荐使用的工作面倾角为小于20&
销售经理: 侯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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