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的逻辑学的分类

逻辑划分-学术百科-知网空间
logic partitionlogic partition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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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角色的科学分类是社会学角色理论的重要内容,没有社会角色的分类,就没有社会学社会角色理论,而社会角色分类是逻辑划分之分类的合理运用,本文试从逻辑学、社会学角度探讨逻辑划分之分类
档案的科学分类是实现档案科学管理的核心.没有档案分类就没有档案学.而档案分类实际是逻辑划分之分类的合理运用.本文试从逻辑学、档案管理学的角度探讨逻辑划分之分类在档案管理中的作用,
编辑主体意识及其对编辑实践的能动的反作用,是编辑主体性的体现。编辑主体意识作为系统,具有层次性特点,对其进行逻辑划分,有利于揭示编辑主体意识的内在结构及其分布规律,有利于丰富和深
论述了逻辑划分方法在古典概率问题中的应用 ,以使教师在古典概率的教学中 ,能结合教学内容有意识地培养学生掌握逻辑划分的思想方法 ,发展学生的思维 ,化难为易 ,化繁为简 ,迅速解
一个适当的模式对于划分逻辑电路来说是很必要的。本文提出了一个直接反映实际电路连接关系的多端网模式。在这个模式下,推导出了划分中关于两子集间代价的对交换增益公式及关于子集外部代价的
正逻辑划分(即分类讨论)是中学数学的重要思想方法之一,近几年来,高考数学试题中专门考查逻辑划分的题每年都占一定比例,1997年全国高考试卷(理)中第21、22、25三大题都考查了
街头官僚是指处于低层次行政执行单位同时也是最前线的政府工作人员,他们处于政策执行的末梢环节,掌握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能够对公民实施赏罚决断。街头官僚的角色定位决定了他们与众不同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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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介绍“757”向量机指控控制逻辑的逻辑划分。文章从逻辑划分的数学描述出发,论述指控控制逻辑插件(简称控制性插件)划分的可行性因素,控制逻辑功能组和插件种子组的生成并介绍应用网
本文分析了逻辑划分问题的困难,提出采用自动与交互相结合的策略,并给出一个开放的自动划分与高级的交互划分相结合的计算机辅助逻辑划分系统—CAL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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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color="#0-逻辑法是人们认识推理事物的一种思维方法.它包括比较,分析与综合,论证推理等方面,在日常生活和很多正式场合发挥很大作用。,方法简称逻辑法。所谓逻辑方法:就是:以逻辑为指导,根据事实材料,下,形成,作出, 进行推理,构成理论体系的方法体系。
逻辑方法离不开对事物的定义,划分,论证,辩论等一系列内容和过程。定义是命题的组成单位,是表达思想的基础,因而在使用概念的过程中,一定要明确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明确概念内涵和外延的逻辑方法分别是定义和划分。 定义 定义是明确概念内涵的逻辑方法。 一个完整的定义由被定义项、定义项和定义联项三个部分组成。 被定义项是含义需要明确的概念。被定义项通常用Ds表示。 定义项是揭示被定义项含义的表达式。定义项通常用Dp表示。 定义联项表明被定义项与定义项之间的定义关系。 标准的定义的公式是:Ds就是Dp或者Ds=dfDp。 种类和下定义方法 定义通常分为事物定义和两大类。 1.事物定义 事物定义是揭示概念所反映的事物的特有属性的定义。事物定义又称为真实定义。 事物定义的基本形式是属加定义。即定义项由一个属概念和一个种差构成。可以用公式表示为: 被定义项=种差+邻近属 所谓属概念,是指被定义概念所从属的一个概念。 一个概念的属概念往往是多层次的。给概念下定义时,一般是选择被定义项最邻近的属概念。但“邻近的属概念”是相对而言的,选择哪个外延较广的概念作属概念,要根据定义的具体要求而定。 所谓种差,是指那些可以把被定义项所反映的那种事物与该属的其他种事物区别开来的特有属性。 选择种差时应考虑两点要求:第一,运用种差把被定义项与邻近属中的其他种概念区别开来;第二,运用种差增加邻近属的内涵以缩小邻近属的外延,使被定义项外延与定义项外延之间具有全同关系。 由于种差是多种多样的,因而在事物定义中,用属加种差方法下定义也呈现出不同的类型: (1)性质定义。种差是事物的性质特征。 (2)发生定义。种差是事物发生、形成的特征。 (3)功用定义。种差是事物的功能特征。 2.语词定义 语词定义就是说明或规定语词含义的定义。 语词定义的目的是明确概念的表述。概念的明确离不开语词,而多数语词的含义不是唯一的,在表述概念的过程中,就需要对所使用的语词的含义加以明确,以避免歧义。 语词定义有两种类型: (1)说明语词定义。说明的语词定义是对某个语词的已有含义作出、说明的定义。 (2)规定的语词定义。规定的语词定义是对某个原有的语词或新出现的语词赋予确定意义的定义。 规定的语词定义所规定的语词,在一定时期内可以看作是一种规定,人们按照这个规定来学会使用这个词。当这个词成为通用词以后,对其词义的解释就可被看作说明的语词定义了。 定义规则 要达到正确定义的目的,不仅需要具备所定义概念的相关知识,还应该遵循定义的规则。 1.定义不能循环。 这条规则要求:定义项中不能直接或间接地出现被定义项。 违反这一要求导致的错误是循环论证。 2.定义必须相应相称。 这条规则要求:被定义项的外延和定义项的外延应该相等。 违反这一要求导致的错误是定义过宽或定义过窄。 3.定义应当用肯定形式。 这条规则要求: (1)给正概念下定义不能用。 (2)定义应当用肯定命题来表达。 违反这一要求导致的错误是定义离题。 4.定义必须明确。 这条规则要求: (1)定义应当用简练的语言,不应有含混的语词。 违反这一要求导致的错误是定义含混。 (2)定义项中不应包含比喻。 违反这一要求导致的错误是用比喻代定义。 划分划分及其结构 划分是明确概念外延的逻辑方法。 划分由划分的母项、划分的子项和划分标准三部分组成。 划分的母项就是其外延被划分的概念。 划分的子项就是母项被划分后得到的各并列的概念。 划分标准就是将一个母项划分为若干个子项时所依据的一定的属性。 事物具有多种属性,因此划分时可以根据需要选取不同的属性作为划分标准。 划分的方法 1.一次划分和连续划分 一次划分是对母项进行一次分完的划分,只包含母项和子项两个层次。 连续划分是把第一次划分后所得到的子项作为母项继续进行划分,这样连续划分下去,直到满足需要为止。 2.二分法 二分法是以对象有无某种属性为划分标准,把母项中凡是具有这种属性的对象划分为一类,表现为一个正概念;把凡是不具有这种属性的对象划分为另一类,表现为一个负概念。二者在外延上是矛盾关系。 划分的规则 要给一个概念作出正确的划分,不仅需要掌握有关划分对象的具体知识,还要遵守划分的规则。 1.子项外延之和必须等于母项外延。 违反这一要求导致的错误是子项不全或多出子项。 2.各子项外延之间必须互不相容。 违反这一要求导致的错误是子项相容。 3.划分标准必须同一。 违反这一要求导致的错误是多标准划分。 分解与列举 分解是把一个整体分为几个组成部分,它所显现出的是整体和部分的关系。分解后的部分不具有整体的属性。 划分不同于分解。划分所显现出的是类与分子的关系。划分后的子项具有母项的属性。 列举是划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划分的省略式。划分需要明确概念的全部外延,而列举只明确概念的部分外延。
&假说&是人们对所研究事物或现象作出的一种推测性解释、一种假定性说明。 作为对未知现象或规律的一种推测性解释,假说分为和工作假设。 所谓科学假说,是指根据已有的事实陈述和相关的科学理论,对未知事物或规律所作的推测性解释;工作假设是在实际工作中对某一特定事实而不是一类事物提出解释的假说。为了与科学假说相区别,通常称之为假设。 假说是科学发现和科学发展的先导。假说普遍存在于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以及实际工作中。 假说是对事物及其联系的推测性解释,但并非任何一种推测都是假说。假说与臆想、迷信、猜测的不同之处在于: 1.假说要以事实材料和科学为根据。 2.假说要有解释力。 3.假说要具有可性。 在提出假说即形成假说的过程中,要以掌握的事实材料和已有的科学知识为前提,还要综合运用各种推理,特别是要应用各种非演绎推理。 一般地,解释某个事实或现象的过程可以概括为: (一)已确定某个事实命题(F)为真,但该事实没有得到解释或没有得到合理解释而需要重新解释。 (二)为解释F寻找根据,或为F提供理由。我们有某种确认为真的知识命题或事实命题(W),W可用来作为解释F的根据,但仅靠W不能推导出F。 (三)提出假说命题(H),将W和H结合在一起就能推导出F。 (四)我们就得到对F的一个解释: H∧W??F H∧W是推理的前提,F是推理的结论。 如果上述推理式是有效式,则提出的假说就能圆满解释所研究的事实或现象;如果从H∧W不能推出F,则提出的假说就不能充分解释所研究的事实或现象,就需要提出新假说,或对原假说进行修正。 要检验科学假说是否成立,常用的方法是:先从假说引申出具体推断或推论,然后检验这些推断或推论是否与客观事实相符。 假说的检验过程可以概括如下: H1∧W1??C1???????????????????? (引申出检验命题) ??C1????(H1∧W1)???????????? (假言易位推理) ??C1∧W1????H1 ????????????????(C1为假但W1为真,则H1必假) H2∧W2??C2?????????????????????? (H1被推翻,提出新的假说H2) …… 如果检验命题C被否证而又没有理由确认W为假,则假说H被否证。 如果检验命题与事实没有矛盾,则假说获得了一些证据的支持。检验命题被证实得越多,支持假说成立的证据就越多,假说成立的可能性就越大。尤其是关键性检验命题被证实,则假说就得到关键性或决定性证据的支持。因此,要尽可能多地从假说引申出更多的和更具有关键性的命题。其过程如下: H∧W1??C1?? H∧W2??C2?? H∧W3??C3 …… H∧Wn??Cn 因为C1 C2 C3…… Cn都是正确的,因此,H也就可能是正确的。 根据假言推理规则,检验命题为真,假说未必为真。并且概括性命题或普遍性命题(全称命题)是无法证实的。此外,实践检验是一个不断深入和不断发展的认识过程,我们只能在所处时代的条件下进行认识,而且这些条件达到什么程度,我们便认识到什么程度。所有检验命题对于证实假说的真理性而言,都不具有“终审判决”的意义。也就是说,假说可以被接受但不能最终被证实。
&论证&从狭义上说,论证与证明是同义词,从广义上说,论证包括和。 人们不论是在日常生活还是在科研工作中,当需要确定某一观点、某一理论的成立,就需要进行证明。 证明就是引用确认为真的命题为根据,从而得出某一命题为真的推演过程。 证明实质上是推理的运用,任何证明都需要通过推理来进行,这是逻辑证明的根本特征。 凭感觉可以直接感知其真实性的命题,不需要证明。在确立科学理论的研究过程中,真实性不需要加以证明的只是极少数的原始命题,如数学中的公理。在人类理性的增长过程中,新提出的理论观点,需要通过证明才能确定其真实性;即使其真实性已被实践检验过的命题,由于其真实性是否明确往往因人而异,也需要证明。可见,逻辑证明广泛应用于我们日常生活、工作和科研中。 一个科学理论观点,无论在实践检验之前,还是在实践检验之后,都需要通过逻辑论证的环节。如果不经过逻辑证明,理论的科学性就不能建立。 科学理论的功能之一是作出科学。人们利用科学规律进行理论探索与论证,从而对未来社会的发展或科学理论的发展作出预见性的推测,从而指导实践。无论传播真理、传授知识,或是宣传鼓动、演讲辩论,还是反驳谬误、揭露诡辩,逻辑证明都是人们不可缺少的思想表述与交流的手段。工作自始至终都和逻辑论证密切相关。一个司法工作者,如果能熟练地、有效地运用逻辑论证,不但可以提高工作效率,而且有利于各类案件的正确处理。 从证明的组成来说,凡证明都是由和两部分组成的;从论据与论题的联系来说,凡证明都有一定的论证方式。 1.论题就是真实性需要确定的命题。它回答“证明什么”的问题。 论题一般有两类:一类是已经证明为真的命题,如科学定理、定律等。对这类论题的证明,目的在于阐明真理、宣传真理。另一类是真实性尚待确定的命题,如科学假说。对这类论题的证明,目的在于探索真理、发现真理。 2.论据就是用来确定论题真实性的命题,即在证明中为支持论题所提供的根据、理由。它回答“用何证明”的问题。 可以用来作为论据的命题一般有两类:一类是已被证明为真的理论命题,如科学原理、公理、定理、定义等。用这类命题作为论据,能使证明深刻、说服力强。另一类是已被确定为真的经验命题。 在一个复杂的证明过程中,论据往往有基本论据和非基本论据之分。直接支持论题的论据是基本论据,对基本论据再作论证的,称作非基本论据。 3.论证方式就是论据和论题联系的方式,即在证明中采取何种推理形式从论据推出论题。它回答“如何证明”的问题。 根据论证的需要,在一个证明中可以只有一个推理形式,也可以采用一系列的推理形式。只包含一个推理形式的证明,其论证方式就是该推理形式,包含两个以上推理形式的证明,其论证方式就是所用的各推理形式的总和。 在论证过程中,对于不同内容的论题,可以采用相同的论证方式;对于同一个论题,也可以有几种不同的论证方式。这就是说,从论据到论题的途径不是唯一的。在实际思维过程中,我们应当选择那些简明有效的论证方式,而舍去冗长的论证方式。 严格的逻辑证明一般是指,以保证从论据推出论题的必然性、可靠性和严密性。非演绎推理是一种,不能用于严格的逻辑证明。 证明与推理密切相关。 首先,推理是证明的工具,证明是推理的应用。只有运用推理,才能由论据推出论题,没有推理也就谈不上逻辑证明。 其次,证明的结构与推理的结构一致。证明中的论题相当于推理中的结论,论据相当于推理中的前提,论证方式相当于推理从前提得出结论的推理形式。其对应关系可用下图表示: 推理:前提————→结论 ?????????? ║???????? ║???????? ║ 证明:论据————→论题 证明与推理又是相互区别的。 第一,目的与作用不同。 证明的目的是确定某个命题为真,其作用在于确立已知,阐明真理。推理的目的是得出一个新的命题,其作用在于寻求未知,发现真理。 第二、真假要求不同。 证明的有效性不仅要求论据与论题之间有必然的逻辑联系,而且还要求论据是真实的。推理的有效性是就其推理形式而言的,与推理内容无关,它仅要求前提与结论之间有逻辑联系。 第三、思维进程不同。 证明的过程,总是先有论题,然后为确立论题的真实性寻找理由。论题是已知的,论据也是已知的,由论据得出论题的过程是由已知到已知的过程。推理总是先有前提,然后得出结论。前提是已知的,而结论却是未知的,前提到结论的过程是由已知到未知的过程。 证明的方法 根据证明过程中论题与论据联结方式的不同,证明分为直接证明的方法和间接证明的方法两种。 (一)直接证明 直接证明的方法就是论题的真实性直接由论据推出。 直接证明的特点是论题直接从论据推出,论据蕴涵论题,论据真则论题必真。 (二)间接证明 间接证明的方法是论题的真实性需借助假设前提推出。 假设的前提中,有的是论题的条件命题,有的是论题的矛盾命题,有的是论题的相关命题(与论题陈述并列的各种可能情况)。根据假设前提的不同,间接证明分为条件证明、反证法和排除法三种。 1.条件证明 条件证明适用于论题是一个假言命题(或假言命题的等值命题)的论证。在条件证明中,论题的真实性是借助于假设一个与假言命题的前件相同的命题为补充前提而推出的。 如果以符号“P”代表已知为真的论据(或论据集),以A→B代表论题,那么条件证明只适用于如下证明: P 所以,A→B    ① 或者论题形式等值于“A→B”的论证,如“??A∨B”、“??(A∧??B)”等。 论题为假言命题的任一证明的证明方法,就是把假言命题的前件假设为一个补充的前提,然后运用有效的推理序列,推导出假言命题的后件。可表示如下: P 假设A 所以,B  ????????  ② 我们对论证式②的有效性的证明,也就是对论证式①的有效性的证明。因为 ①与②在逻辑上是等值的,即“P→(A→B)”等值于“(P∧A)→B”。这正是条件证明法的逻辑根据所在。 在条件证明法中,假设前提是假言命题结论的前件。当证明的论题是假言命题或它的等值命题,而直接证明又难以进行时,采用此方法就能使问题迎刃而解。 2.反证法 在中,论题的真实性是借助于假设一个与论题相矛盾的命题为补充前提而推出的。 反证法的步骤是:首先,假设一个与原论题相矛盾的反论题;然后,由这个假设前提推出矛盾或者导致荒谬;这样,推翻反论题,根据排中律,则原论题必真。 反证法的推演过程可表示如下: (1)求证:P (2)证明:假设前提??P 由假设前提按照推理规则进行推理,最后推出矛盾或导致荒谬。 即??P→Q∧??Q (或R ( R是明显荒谬的) ) 而??(Q∧??Q)(或??R) 所以,??P为假 那么,P为真 反证法的证明简洁明了,对论题的证明无可置疑,因此是一种非常有说服力的证明方法。当直接证明难以奏效时,反证法是一种比较便捷的方法。 3.排除法 排除法又称选言证法,其论题的真实性是借助于假设与论题相关的命题(与论题陈述并列的所有可能情况)为补充前提而推出的。排除法的步骤是:先找出与论题相关的所有可能性,构成一个选言命题;然后证明除原论题外,其他选言支均不成立;最后,根据选言推理否定肯定式,推出原论题真。 排除法的推演过程可表示如下: (1)求证:P (2)假设:Q、R、(S……) (3)已知:Q、R、(S……)与P相关,即构成P∨Q∨R(∨S……),并且这一选言式涵盖了所有可能情况。 (4)证明:由已知前提证明 ??Q ?????????????? ??R(??S……) ?????????????? 所以,P 显然,由相关的假设命题为假,推出论题为真,其逻辑推演过程是选言推理的否定肯定式。 运用排除法时应注意,论题与其相关的命题所陈述的情况,必须穷尽事物的所有可能情况。 间接证明的特点是论题的真是借助于某种假设前提推出的。因此,论题的推演过程比较迂回,不如直接证明简洁。 在实际证明中,直接证明和间接证明结合运用,对同一个论题,从多种角度加以证明,会使论证更加具有说服力。 证明的规则 为了保证证明有效、有说服力,必须遵守证明的规则。 (一)论题必须清楚、明确 证明的目的在于确立论题的真实性,因此,论题清楚、明确是证明的首要条件。 违反这条规则的逻辑错误称为“论题含混”。 (二)论题必须保持同一 论题保持同一是指在同一证明过程中只能有一个论题,并且应始终围绕它进行论证。 违反这条规则的逻辑错误是“转移论题”或“”。 (三)论据必须是已经确认为真的命题 论据是用来确认论题真实性的命题。证明的过程就是从已知为真的论据推出论题真实性的过程。因此,引用的论据必须是已经确认为真的命题,只有这样的论据,才具有论证的价值。如果论据虚假,或论据的真实性还有待于证明,就不能确定从该论据推出的论题必真。 如果以虚假的命题作为论据进行论证,就会犯“虚假理由”的错误。 如果以真实性尚未证明的命题作论据,就会犯“预期理由”的错误。 (四)论据的真实性不能依靠论题来证明 论题的真实性是靠论据为真来确定的。如果论据自身的真实性又靠论题来证明,就等于论题没有得到证明。 违反这条规则的逻辑错误是“循环论证”。 (五)从论据应能推出论题 在证明的过程中,论据与论题之间要有必然的逻辑联系,论题能从论据推出。 违反这条规则,就会犯“推不出”的逻辑错误。“推不出”的错误常常表现为以下三种形式: 1.论据不充分。 这是指所引用的论据对确定论题的真实性来说,不是充分的理由。从推理的角度来分析,即论据不构成论题成立的充分条件。 2.论据与论题不相干。 这是指论据与论题之间没有蕴涵关系,从论据的真推不出论题为真。 3.违反推理规则。 证明总要使用推理,这就要求由论据推出论题,必须遵守推理规则。 反驳反驳就是引用确认为真的命题为根据,从而得出某一命题为假或某一论证不能成立的推演过程。 与证明的结构相同,反驳也是由被反驳的论题与所引用的论据两部分构成。从论据与被反驳的论题之间的联系来看,反驳也要通过一定的论证方式。 被反驳的论题,即被确定为假的命题。 反驳的论据,即用来作为反驳的根据或理由的命题。 反驳的方式,即在反驳过程中所运用的推理形式的总和。 反驳是确定某一命题为假或某一论证缺乏逻辑性,其目的在于揭露诡辩,批驳谬误。为了达到反驳的目的,应该从实际出发,或者针对论题,或者针对论据,或者针对论证方式。 反驳论题,就是证明对方的论题是虚假的。 针对论题进行反驳,只要论据充分,论证方式正确,就驳倒了对方的整个论证。 ,就是证明对方的论据是虚假的。 驳倒了对方的论据,确定了对方论据的虚假性,并不等于驳倒了对方的论题,只表明对方的论题失去了论据的支持。论据假,论题的真假是尚未确定的。 反驳论证方式,就是确定对方的论据与论题之间没有必然的逻辑联系,从论据推不出论题。 确定从论据推不出论题,这表明论证不能成立,但不等于驳倒了论题。论题的真假还需重新论证。 驳倒了对方的论据或论证方式,虽然不等于驳倒了论题,但还是具有重要意义的。这说明对方的论题失去了论据的支持,或从论据不能必然推出论题。这样的证明难以令人信服,其论题难以成立。 关于论题、论据、论证方式,三者的关系总结如下: 论据真,论证方式正确,则论题真; 论据真,论证方式不正确,则论题可真可假; 论据假,论证方式正确,则论题可真可假; 论据假,论证方式不正确,则论题可真可假。 反驳的方法 根据反驳过程中论据与论题联系方式的不同,反驳可分为直接反驳、间接反驳和归谬法。 1.直接反驳 直接反驳就是引用真实性已经确定的命题,直接推出被反驳的论题或论据虚假的反驳方法。 直接反驳的特点在于:不需要经过任何中间环节,反驳直接、有力。 2.间接反驳 间接反驳是通过证明与被反驳的论题相否定的论题为真,从而推出被反驳的论题为假的反驳方法。又称独立证明的反驳方法。 间接反驳的步骤大致是:首先,设定与被反驳的论题相矛盾或相反对的论题;然后,通过有效的推理证明反论题为真。这样,根据矛盾律,推出被反驳的论题为假。 间接反驳的推演过程可表示如下: (1)被反驳的论题:P (2)设反论题:??P ( 或Q (Q与P是反对关系) ) (3)证明:??P为真 ( 或Q为真 ) ?????????????? 所以,P假 间接反驳的特点在于:需要通过中间环节,先设立反论题,通过证明反论题的真,进而确定被反驳的论题为假,从而达到反驳的目的。 3.归谬法 归谬法就是从被反驳的论题推出错误的结论,由否定错误的结论,进而推出被反驳的论题虚假的反驳方法。 归谬法的步骤是:首先,假设被反驳的论题为真;然后,以它为前提推出后件,构成一个充分条件假言命题。而这一命题的后件是错误的,或者是明显荒谬的,或者是逻辑矛盾;因此否定假言命题的后件,进而否定前件,从而达到反驳的目的。 归谬法的推演过程可表示如下: (1)被反驳的论题:P (2)假设:P真 (3)反驳:P→Q (Q是明显荒谬的) (或P→R∧??R) ?????????????? ??Q ?? (或 ??(R∧??R)) ?????????????? 所以,??P ?????????????? 即P假 归谬法的特点在于:这是一种以退为进的反驳方法。假定被反驳的命题为真,是为了引出荒谬,引出荒谬是为了反戈一击,从而加强了反驳的力量。
&辩论辩论就是对某一问题,持有不同观点的人为了弄清是非,说服对方,彼此之间所进行的的说理过程。 主要特征 1.对抗性 2.互制性 3.攻守并重 辩论的意义 (一)明辨是非 (二)活跃思想、增长知识 (三)增强语言表达能力 (四)培养应变能力 辩论推理的特征 (一)辩论推理是非形式化的推理。 (二)辩论推理是具有可争辩性的推理。 (三)辩论推理是综合型推理。 技巧与方法 辩论的过程是证明与反驳的说理过程,所以,证明与反驳的方法是辩论最基本的方法。在这一过程中,还要使用一些具体的辩论技巧与方法: (一)事例论证法 (二)说理法 (三)说理法 (四)反推辩论法 (五)揭露矛盾法 (六)反诘进攻法 (七)以退为进法 (八)难题转嫁法 (九)二难设辩法& 谬 误谬误是指人们在思维和语言表达中所产生的一切逻辑错误。 这些谬误,有的是人们不自觉产生的,有的是人们有意造成的。如果故意违反逻辑规律、规则,为某种论点进行论证,这就称为。 常见的各种谬误 通常可以将谬误分为形式的和非形式的。 有关形式方面的谬误指为某种论点进行论证时违反推理规则所犯的错误。 有关非形式方面的谬误是有关内容、实质方面的错误。这是由于在论证中使用的语言存在歧义,或者缺乏相关的知识以及认识的片面性等造成的。 非形式方面的谬误大致可以分为不相干谬误、歧义谬误和论据不当谬误等三个方面。 (一)不相干谬误 不相干谬误指在论证中论据与论题的联系不是逻辑上的,而是其它诸如心理、人格、社会方面的联系。正确的论证应该依靠论据与论题在逻辑上的必然联系,而不能依靠其它因素的联系来支持自己的论点。 不相干谬误主要表现在诉诸武力、、人身、感情、众人、私利、无知等方面。 1.诉诸武力 在论证中,论证者借助自己掌握的武力,威胁、强迫他人接受其论点。 2.诉诸权威 在论证中,不给论题提供确实可靠的论据,而只靠引用书本或引用某权威人士的大名或其言论去说明论题。 3.诉诸人身 在论证中,不是针对立论者的论点进行论证,而是针对立论者的品行、出身、职业、外貌、地位等与论题无关的因素进行评价、攻击。 4.诉诸感情 在论证中,不是依靠充分的论证和合乎逻辑的推理以理服人,而是借助感情促使他人同情和相信自己,接受自己的论点。 5.诉诸众人 在论证中,援引众人的意见、观点或信念进行论证。 6.诉诸私利 在论证中,把论题的真假与听众的利益混为一谈,指出自己的观点或立场是符合听众的利益的,以求得听众对自己论题的信任和支持。 7. 在论证中,以某个论题没有得到证实或证伪为根据,从而断定其真假。 (二)歧义谬误 语言是思想表达与交流的工具,语言只有清楚明确,才能达到交际的目的。而语言的含义和结构又是复杂的,常常容易产生歧义,从而构成谬误。这主要表现为语词歧义、语句歧义、含义不明确以及复杂问语等。 1.语词歧义 在思维与表达过程中,要求语词的含义应该是明确的。语词歧义的谬误,是指在同一语境中,语词的含义不明确,或把不同含义的语词混淆、偷换。 2.语句歧义 在同一思维过程中,要求语言的表达应含义明确,不能随意转换语句本来的含义。这一错误在论证中常常表现为转移论题或偷换论题。 3.含义不明确 有的语句的含义是不确定的,有的语句的含义是模糊不清的,如果在语言表达中使用了这样的语句,就容易产生歧义。 4.复杂问语 暗含假定的问语,在逻辑上称为复杂问语。这种谬误的产生,是在问话中把两个以上的问题,合并为一个问题,诱使对方作为一个简单问题来回答。 (三)论据不当 在论证中,论据是用来支持论题的,只有论据真实并且充分,才能有力地支持论题。这一谬误的产生,是由于在论证中没能提供恰当的论据。主要表现为以偏概全、预期理由、错认因果、循环论证、机械类比、强词夺理等。 1.以偏概全 在论证中,从片面的特例出发,不恰当地概括出一般规律,或者把一整体中局部的特殊性不适当地夸大,当作整体的普遍性。 2.预期理由 在论证中,以未经事实检验的主观之见为论据。 3.错认因果 在因果问题上任意指认因果关系。这类谬误主要表现为以先后为因果和因果倒置。 4.循环论证 在论证中,用论据证明论题,反过来又用论题证明论据。 5.机械类比 在论证中,抓住事物表面上的相似,将两个完全不同的事物进行类比,从而得出论证者所希望得出的结论。 6.强词夺理 在论证中,不能针对论点进行论证,而是节外生枝、无理强辩。 研究谬误的意义 总是与谬误相比较而存在、相斗争而发展的。因此,我们一方面要研究正确思维的规律、规则,另一方面,也要对错误的思维形式有一个清楚的认识和了解。 谬误可以说种类繁多、表现变化多端。要想揭示谬误,避免谬误,就应对之在理论上有一个清楚的认识。如果我们对每种谬误都有一个名称来概括它,并且指出它们的错误实质,那么人们一旦遇到这些谬误,就能清楚地识别它、反驳它。
逻辑方法在法庭运用
法庭辩论直接推理法直接推理是由一个前提推导出一个结论的推理。直接推理是法庭辩论中经常使用的一种推理方法,适用于那些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无疑的案件。公诉人发言时可以根据被告人作案的时间、地点、手段等具体特征,运用证据,直接揭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从而得出被告人构成犯罪的结论。 假言推理法假言是至少由一个假言判断作为前提的推理,它的大前提是假言判断,小前提和结论是直言判断。运用假言推理,必须保证大小前提的真实和推理形式正确,否则容易出现错误。在法庭辩论中,公诉人可以针对被告人的狡辩,运用假言推理进行驳斥。例如一抢劫案被告人辩解:只有亲手从他人身上抢东西,才构成抢劫罪,我并没有亲手抢他的东西,是他主动给我的,因此我不构成。公诉人可利用假言推理规则指出其错误所在,即被告人阐述的观点大前提不真实,“亲手从他人身上抢东西”并不是抢劫罪客观方面的表现。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采用暴力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自己的财物,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因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选言推理法选言推理是至少有一个选言判断作前提的推理,其大前提是表示一般原则的选言判断,小前提和结论是关于个别情况的直言判断。正确的适用选言推理,必须使选言选项穷尽一切可能。在法庭辩论中,辩护人往往有意无意地利用错误的选言推理进行误推,得出似乎正确的结论。如个体医生甲以治妇科疾病为名,多次奸淫女青年乙,乙醒悟后,控告甲强奸。庭审阶段辩护人提出甲不构成强奸罪,理由是甲与乙发生性关系是乙自愿的,甲没有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并没有违背妇女意志,甲的行为只能视为通奸。从表面上看,辩护人的发言似乎有道理:甲与乙间的性行为要么是男方使用暴力、胁迫手段违背女方意志发生的,要么是女方自愿发生的,违背妇女意志的为强奸,女方自愿发生的为通奸,本案中甲没有使用暴力、胁迫手段,是女方自愿发生的,所以甲不构成强奸罪,是通奸。根据逻辑规则分析,辩护人使用的是不相容的选言推理,看上去似乎符合选言推理的规则,但其错误在于推理的大前提的选言选项没有穷尽一切可能,公诉人如果熟练掌握逻辑推理,可以立即指出辩护人的错误: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由此看出,违背妇女意志的强奸行为除辩护人提到的“暴力、胁迫手段”外,还有“其他手段”,其他手段包括利用妇女无知或有迷信思想而帮助其治病驱邪等方法。这些方法看似自愿,实质上却是被害人被蒙骗而没有反抗,一旦知道事实真相后是不会同意的。本案中是出于治病的目的受甲蒙骗而被强奸,甲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二难推理法二难推理是由假言判断和选言判断作前提的推理。运用二难推理时,应注意假言判断的前后件之间要有必然的联系,并且选言判断的选言选项必须穷尽,否则难以达到预期效果。二难推理在辩论中具有重要作用,常常用来批驳荒谬观点,使其进退维谷,左右为难,达到揭露犯罪的目的。如某被告人在一天晚上盗窃某单位车库内的汽油时,由于点火照亮引起火灾,造成直接损失35万余元,法庭上被告人辩解自己不是故意放火的,已经赔偿损失,不应负法律责任。于是公诉人指出:如果你是故意放火,根据法律规定,构成放火罪,应负刑事责任;如果你不是故意放火,根据法律规定,构成失火罪,也应负法律责任。 二难推理在运用过程中难度较大,往往容易掩藏错误,稍有不慎就会变成诡辩。在法庭辩论过程中被告人及辩护人往往出现二难误推的错误,用貌似正确的二难推理,致公诉人于两难境地。公诉人应及时运用逻辑知识指出其错误之处。因为二难推理是假言推理和选言推理的结合,只要判断其假言前提的前后件有无正确的逻辑关系以及选言前提的选言选项是否穷尽就可以指出其错误所在。 反驳法反驳法就是用已知为真的判断来证明另一种判断的虚假性。在法庭辩论中,反驳是一种常使用的方法,在反驳过程中,公诉人可以针对辩方的论题、论据、论证,选择重点突破口进行有力反驳。时主要可以运用三种方法,一种是直接反驳法,就是通过事实、证据直接证明辩方观点虚假。第二种是间接反驳法,就是通过证明本方真实证据与辩方观点矛盾,从而得出辩方观点错误的结论。第三种是归谬法。归谬法就是暂时假定辩方论题真实,然后以此进行推理,从而推导出荒谬的结论。归谬法如果使用得当会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如甲系一公司勤杂工,利用经常出入经理办公室打扫卫生之机,盗窃经理乙人民币20余万元,后经侦查,该20万元中大部分是乙贪污受贿所得。甲的辩护人在庭审时提出甲盗窃的是乙的非法财产,应从轻处罚。针对这种情况,公诉人可用归谬法加以反驳,指出:如果盗窃他人非法所得的财产可以从轻处罚,那么放火烧掉甲盗窃的财产也就不必处罚了,同样,不经法定程序,杀死一个杀过人的人也不必追究法律责任了。这样反驳会使对方哑口无言。综上可以看出,掌握和正确运用法律逻辑能使公诉人在法庭辩论中从容不迫,应答自如,不会被对方的无理狡辩及虚假观点所蒙蔽,使自己始终立于不败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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