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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4963.44-49=14.440.9*(0.9+2*7)=13.4114.44-13.41=1.010.06*(0.06+2*7.9)=0.9516……以此类推,其实是公式 (a+b)^2 = a^2 + 2ab + b^2 的变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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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议案;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军事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决定中国人民解放军的体制和编制,规定总部以及军区、军兵种和其他军区级单位的任务和职责;依照法律、军事法规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武装力量成员;批准武装力量的武器装备体制和武器装备发规划、计划,协同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国防科研生产;会同国务院管理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此外,还有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主要是与国务院共同领导的一些工作,如领导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的建设和征兵、预备役工作以及边防、海防、空防的管理工作。
四、中央军委的组织
中央军事委员会由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从这些年中央军组成人员的任职情况来看,副主席一般由二人担任,由他们协助主席工作,军委委员一般由四人担任,即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长、总政治部主任、总后勤部长和总装备部长,他们参与军委的决策工作。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主席对中央军委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享有最后决策权。其指示和命令代表中央军委,全军必须贯彻执行。主席对中央军委的工作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军队的首长负责制与行政机关的首长负责制,有何异同?应当说两者的基本含义是一致的。如果说有区别的话,那就是主席负责制中的集中统一领导的要求更高,对军委主席的命令要坚决遵守执行,不得违抗。
中央军委每届任期同全国人大每届任期相同,任期五年。考虑到军事领导工作的特殊性,军委主席没有任职届数的限制,可以连选连任。
第九十四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释义】 本条是关于中央军委主席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的规定。
中央军委是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的国家最高军事领导机关,军队实行高度集中统一领导,中央军委主席对中央军委的工作负全责,因此,中央军委主席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而不象行政机关那样,由国务院向最高权力机关负责。这是军事工作的特殊性所决定的,说明比国务院具有更高的集中程度和个人责任程度。这里仅提到负责,并未规定报告工作,在我国政治生活中,到目前为止,
中央军委还未曾向国家权力机关报告工作。有关国防建设方面的情况,由国务院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向全国人大报告。对于中央军委是否应当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在制定全国人大的议事规则时,曾专门讨论过,对此有二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当报告,中央军委向全国人大负责,接受全国人大的监督,报告工作就是其中的应有之意。报告工作是接受监督,但也是争取支持,宣传人民军队,作用很大。至于保密问题,报告可以不涉及军事机密,也可以对权力机关组成人员提出保密要求。另一种意见认为,军事行为具有保密性,不宜象其他国家机关一样,报告工作。另外,军队的工作就是作战、训练,没有多少可报告的内容。有关议事规则对军委报告工作未作规定,事实上是采纳了后一种意见。
第五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九十五条 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设立自治机关。自治机关的组织和工作根据宪法第三章第五节、第六节规定的基本原则由法律规定。
【释义】 本条是关于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设立和组织的规定。
一、地方政权体制的历史沿革
我国的行政区划域划分为: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其中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各级行政区划如何设立国家机关,便于人民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并保持国家机关的精简和高效,是宪法所要解决的问题。建国以来,我国地方国家机关的设立,曾有过几次调整。1954年宪法规定,县级以上设立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人民委员会。人民委员
会既是本级人大的执行机关,又是本级人大的常设机关,实行议行合一的体制。文革期间,改设革命委员会,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对此作了规定。1979年以后恢复人民政府的称谓。现行宪法规定各级设立人大和人民政府,同中央权力机构和行政机构的设置保持了一致。同时,各级设立人民代表大会,有利于反映、集中和表达人民的意见和要求,有利于人民参与国家事务的决策,体现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主人的宪法原则。地方各级设立人民政府,符合我国的历史传统,行政机关和权力机关分开,有利于国家机关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地开展工作,有利于保持国家决定的正确性,便于提高工作效率,加强人民对政府的监督。
二、我国地方政权体制
按照宪法的规定,我国是三级地方政权组织,即省、县、乡,只有部分地方才有设区的市和自治州这个层级,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多数地方进行了地改市或者地市合并,即将原来省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地区行政公署改为一级政权机构,或者与邻近的市进行合并,组建成一级政权机构。这样在多数地方,地方政权机构就增加了一级,变成为四级。对于我国的地方政权体制,到底设置几级比较合适,管理更为有效,能够最大限度地调动基层政权的积极性,能够以较低的管理成本获得最好的管理效益等,这是一个需要研究探讨的问题。
与此问题相联系的还有另外一个问题,即我国的基层政权设在那一级比较合适。现在我国的基层政权设在乡一级,乡以下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乡一级建立政权,其好处是我国的政权札根基层,便于加强管理,使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得到有效贯彻落实。但也暴露出一些弊端,主要是增加了乡一级的人员编制,增加了财政负担。因此,有一种意见提出,为了从根本上减轻农民负担,减少财政供养人口,提高行政效率,建议将乡一级改为县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也就是将基层政权设在县一级。笔者认为,乡一级财政供养行政人员过多,不在于乡一级建立了政权,而在于政府管了太多的管不了,也管不好的事。精减乡镇人员编制,减轻农民负担,最关键地是要转变政府职能,特别是上一级政府的职能,减少政府对社会的干预,发挥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否则,即使不建立政权组织,也会有大批需要财政负担的人员,一些地方撤小乡、建大乡的实践已证明
了这一点。另外,我国各地情况差异很大,很难做到一刀切,应当赋予地方更多的酌情权。
三、地方政权机构的组织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组织法对地方各级人大和人民政府的机构设立、职权、工作程序和领导人员的选举任免等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它是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的重要依据。这部法律颁布于1979年,此后作过三次修改,即1982年、1986年和1995年所作的修改,通过这些修改,我国的地方政权制度得到不断健全和发展。
四、民族自治地方政权机构的组织
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分为三级,即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各级均设立自治机关,即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行使自治权。宪法第三章第六节对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产生、组成、职权、自治权等作了规定。民族区域自治法在此基础上,又作了进一步具体的规定,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提供了法律保障。
第九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释义】 本条是关于地方各级人大性质和设常机关的规定。
我国是一个单一制国家,国家政权是一个统一的组织体系。但是,我国的地域辽阔,人口众多,因此,国家政权实行分级管理。为调动各级的积极性,发挥他们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各级要有相应的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即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地方”表明它是区域性的,其权力效力仅限于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并且要接受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权力机关”表明它是有权决定地方国家事务的机关,本级的其他地方国家机关要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根据1954年宪法,全国人大设立常委会,地方各级人大不设立常委会,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兼行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实践中,这种体制暴露出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如人代会闭会期间,谁来决定本地区的重大事项,谁来任免干部,谁来监督政府和司法机关等。文化大革命后,1979年5月,中共中央作出决策,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作为本级人大的常设机关。随后通过修改宪法和修订地方组织法,将这一决策法律化。事实证明,这一改革产生了深远的历史影响。它有利于加强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管理和监督,有利于人民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有利于健全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促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由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举产生。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是本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行使部分国家权力。它的任期与本级人大的任期相同。
第九十七条 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
【释义】 本条是关于地方各级人大选举产生方式及代表名额、产生办法的规定。
一、选举方式
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产生方式,采取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的方式。所谓直接选举,即指选民按居住状况、工作单位和生产单位编入选区,代表名额分配到选区,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代表。间接选举是指代表名额分配到选举单位,由选举单位的代表选举产生上一级代表。我国的县、乡实行直接选举;县以上实行间接选举。省、自治区人大代表由所辖的自治州、市和县的人大选举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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