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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指南
一、政策依据
1、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号)
2、中组部、人社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
3、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转发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沪人发[1997]22号)
4、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建立本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统一服务平台的意见(沪人[号)
5、上海市委组织部、人社局、发改委、财政局、档案局、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沪人社力[号)
二、管理范围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范围包括:
(1)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的档案;
(2)辞职辞退、取消录(聘)用或被开除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档案;
(3)与企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人员的档案;
(4)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的档案;
(5)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的档案;
(6)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档案;
(7)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的档案;
(8)其他实行社会管理人员的档案。
三、服务内容
1、档案材料接收归档
(1)国内学历学位材料。一般应由学校通过机要通信或“邮政EMS标准快递”方式转递。特殊情况下自带的,应密封后加盖学校公章,并提供教育部学信网(.cn)《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有效期内)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单独归档的学位材料应由学校直接通过机要通信或“邮政EMS标准快递”方式转递。使用EMS方式转递的,应使用专用封套并加盖学校骑缝章。
(2)国(境)外学历学位材料。应携带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盖红章的归档,盖钢印的本人持有无须归档);学历学位证书、成绩单的复印件(加盖现工作单位公章);学历学位证书、成绩单的中文翻译件原件(须经正规翻译机构(公司)进行翻译)办理。
(3)职称材料。由单位携带介绍信、经办人有效证件办理。在外省市评审职称的人员,应由职称评审机构通过机要方式转递。
(4)党员材料。正式党员材料(预备党员材料应在转正后归档)应由党组织直接通过机要方式转递,或密封后(党委、总支加盖骑缝章)由所在党组织携带介绍信、经办人有效证件办理。
(5)工作材料。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形成材料,应由材料形成单位通过机要方式或派专人转递。非国有企业等单位形成材料一般由单位派专人携带介绍信、经办人有效证件办理。
(6)其他符合《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中组发[2009]12号)归档范围及要求的材料。
2、档案查阅
(1)公安、安全、检察部门、公证处等单位因工作需要可查阅档案。查阅人必须为中共党员,并携带手续完备的《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审批表》和有效证件查阅。其它如“调查证明材料介绍信”或“行政介绍信”等不能用于查阅人事档案。
(2)其他单位如设有党委(含独立总支),因工作需要经档案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可查阅档案。查阅人必须为中共党员,并携带手续完备的《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审批表》(须党委盖章)和有效证件查阅。
(3)注意事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是党和国家的机密,查阅者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对档案内容严格保密,不得泄漏或擅自向外公布。查阅时不得随意圈划、抽取、折叠、涂改。不得擅自复制(拍摄)档案内容。确因工作需要从档案中取证的,应说明理由,经档案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复制(拍摄)。
3、出具各类人事证明及政审(考察)
(1)亲属、经历、未刑、履历等公证证明。本人携带身份证、公证处空白表格办理。其中经历、未刑公证须带单位现职证明,注明进单位日期、至今在何部门从事何工作(须原件)。
(2)养老、特殊工种、购房、年休假工龄证明。单位或本人携带介绍信(或相关告知单)、经办人有效证件、本人身份证办理。
(3)入党、入职、参军、升学、出国(境)等政审(考察)。单位或本人携带介绍信、经办人有效证件、本人身份证办理。
(4)按照相关规定由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其他证明。单位或本人携带介绍信及相关规定、经办人有效证件、本人身份证办理。
4、复印档案材料
(1)复印成绩单。一般前往原就读学校复印。确需从档案中复印的,本人携带身份证、学校告知单(写明需要人事档案部门提供)或单位介绍信;
(2)个人办理外地父母投靠在沪子女复印《职工登记表》。本人携带身份证、派出所告知单(写有所需材料名称)或单位介绍信;
(3)复印职称申报表。单位或本人携带介绍信、经办人有效证件、本人身份证办理。
(4)复印入团志愿书。本人携带身份证、征兵办介绍信办理。
(5)按照相关规定由档案管理机构复印的其他材料。单位或本人携带介绍信及相关规定、经办人有效证件、本人身份证办理。
5、档案转出
(1)录用单位具有档案管理权限的,由单位工作人员携带调档函(党委盖章)、录用证明材料(如录用名册、聘用手册等)、取档人有效证件办理调档手续。
(2)档案需要转至本市区县人才中心管理的,由人才中心工作人员携带调档函、有效证件办理调档手续,或将调档函交予我中心,档案通过机要转递。
(3)个人要求档案退至户籍所在地就促中心(职介所)或街道的,携带身份证、户口簿办理手续。档案中退工手续须齐全。退工手续不全的,须补办退工手续或提供户籍所在就促中心(职介所)开具的同意接收档案的证明。原工作单位已注销的,须提供工商局出具的单位注销证明。
(4)本市户籍人员要求档案转至外省市。一般要求同时办理户口转移,手续按照跨省市调动办理。只要求转档案的,现工作单位需提供情况说明。外省市离职后档案直接退回户籍所在地区县就促中心(职介所)。
(5)非本市户籍人员要求档案转至外省市。居住证积分申请人因居住证有效期满,不再续办(超过60日未补办签注)、被注销,要求退档的,可下载,携带身份证、居住证、转出申请、离职材料、户口簿复印件办理退档手续,档案退至户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其他人员要求转出的,携带身份证、具有档案管理权限单位(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或录用单位)的调档函、户口簿复印件办理手续。
(6)注意事项:集体户口或党组织关系挂靠中心的,须先行转出。
6、其他业务
(1)职称评审档案信息核对。本人或单位携带职称评审表等表格办理(工作单位须先盖章)。
(2)借用入党志愿书(预备党员转正)。所在党委派专人携带介绍信(党委盖章)、经办人有效证件借用。
(3)跨省市调动。本人携带身份证、外省市商调函办理。委托他人办理须提供本人的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中心可审核“调动人员登记表”并盖章;根据书面要求出具“同意调出函”;通过机要转递人事档案。
&&&&注意事项:商调函须由县以上政府人社部门或有跨省市调动权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党委盖章)开具。如为中心集体户口,外省市有政策先审档案再调户口的,须提供外省市政府人社部门的书面说明。
&&&&办理跨省市调动前须与上海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完退工手续。中心仅提供与人事档案相关的人事服务,其他如“体检”、“工作鉴定”、“婚育证明”等应至相关部门办理。调动人员须将外省市要求的各项手续在人事档案转递前办妥,档案一经转递将不再提供相关人事服务。档案管理机构转递档案时不再开具行政(工资)介绍信。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沪人[1997]22号
保护视力色: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各部、委、办、区、县、局、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劳动服务机构:
&&& 现将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人发[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转发给你们。结合本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按照执行。
&&& 一、流动人员人事挡案的管理,必须严格执行《暂行规定》,按照人事管理权限,一律由市、区、县组织部、人事局、劳动局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劳动服务机构负责。严禁个人保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 二、承办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劳动服务机构,必须按照《暂行规定》开展工作,接受各级组织、人事、劳动部门的业务指导,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加强组织领导,指定党性强、作风正、忠于职守、具有一定档案管理专业知识的人员负责,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保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要有专用库房和专用铁质档案柜,库房要达到防火、防潮、防蛀、防盗、防晒、防高温等要求,使人事档案管理适应人员合理流动的要求。
&&& 三、严格遵守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纪律。擅自承办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劳动服务机构,应立即停办此项业务,并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两个月内将已保管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移交市、区、县组织部、人事局、劳动局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劳动服务机构。移交时应统一使用市委组织部印制的《转递干部人事档案材料通知单》。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和劳动部门负责对移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四、流动人员重新就业后,其就业单位符合保管人事档案条件的,市、区、县组织部、人事局、劳动局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劳动服务机构应根据《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中有关档案转递的规定,及时将人事档案材料转至其重新就业单位,做到档随人走。
&&& 五、查阅、借阅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应按《暂行规定》和市委组织部《关于查阅干部档案的规定》(沪委组[92]字第8号)的要求执行,并填写《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审批表》。
&&& 六、要切实加强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市、区、县组织部、人事局、劳动局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劳动服务机构,应依据《暂行规定》的要求,对本地区、本部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时告诉我们。
&&& 七、本通知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日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劳动局下发的《关于加强本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沪人[1989]号188号)同时废止。
一九九七年三月四日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和人民政府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和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
&&& 现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你们依据本规定,对本地区、本部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做一次检查,纠正存在的问题。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将在明年适当时候,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请及时将执行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告诉我们。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日&&&&&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维护人事档案的真实性、严肃性,完善人才流动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是指:&&& (一)辞职或被辞退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二)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三)待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 (四)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人事档案;&&& (五)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区街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六)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人事档案;&&& (七)其他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
&&& 第三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遵循"集中统一,归口管理"的原则,接受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 第二章&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
&&& 第四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为县以上(含县)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他人人事档案。
&&& 第五条跨地区流动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可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也可由其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
&&& 第六条尚未建立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的地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仍由原人事档案管理单位管理。
&&& 第七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认真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转递等管理工很认真做好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有关的流动人员身份认定、档案工资记载、出国(出境)政审工作,经授权做好相关的职称资格考评、合同鉴证、社会保险等社会化服务工作。
&&& 第三章&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转递
&&& 第八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凭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人员流动的有效文书,向流动人员原单位开具调档函,原单位接到调档函十五天龙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随档案转递通知单转交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转递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必须完整齐全,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经审核无误后,及时将档案转递通知单回执退回原单位。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发现转来的档案材料不齐全或不清楚的,应要求原单位补齐或查清楚。
&&& 第九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递,应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不得邮寄或交流动人员本人自带。对流动人员本人自带的人事档案,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不得接收。
&&& 第十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接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须由流动人员或其现所在单位办理委托存档手续。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与流动人员或其现所在单位签订档案管理合同书,合同书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 第十一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开具的转档手续,与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开具的转档手续具有相同效力。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必须凭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开具的转档手续,方可接收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 第四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与利用
&&& 第十二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加强与流动人员及其现所在工作单位的联系,一做好流动人员档案材料的收集工作,不断充实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内容。收集的材料,必须经过认真的鉴别。需经单位盖章或本人签字的,签字盖章后方能归入档案。
&&& 第十三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按照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流动人员档案材料的整理工作。在整理档案过程中,要防止丢失档案材料和擅自泄露档案内容,不得擅自涂改、抽取。销毁或伪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材料。
&&& 第十四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按照《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查阅、借阅工作制度和注意事项。
&&& (一)查阅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应办理审批手续。查阅单位应申明查阅理由,管档单位根据规定和需要确定需提供的档案材料。
&&& (二)查阅单位应派中共党员到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查阅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向查阅单位介绍被查阅人的有关情况。
&&& (三)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对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涉及国家秘密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要严格保管,严格查阅手续。
&&& (四)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
&&& (五)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查阅者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
&&& 第五章&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保管
&&& 第十五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具备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物质条件,建立坚固的防火、防潮的专用档案库房,配备铁质的档案柜;经常检查库房的防火、防潮、防蛀、防盗、防光、防高温等设施和安全措施;档案库房、阅档室和档案人员办公室应三室分开。要不断研究和改进档案的保管办法和保护技术,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 第十六条建立健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内部规章制度,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工作伪政策研究和理论研究,实行目标管理,不断提高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 第十七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应由专人负责。档案管理人员必须是党性强、作风正、忠于职守、具有一定的档案管理专业知识的共产党员。
&&& 第六章& 监督与处罚
&&&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的,由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一)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单位或个人;&&& (二)擅自涂改档案内容或伪造档案材料的;&&& (三)擅自向外公布、泄露档案内容的;&&& (四)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转递等管理工作中,出现违反本规定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 对前款所列情形负有责任的单位或直接责任者,要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 第七章& 附则
&&& 第十九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应本着"服务为主,适当收费"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服务费,但不得以赢利为目的。
&&& 第二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或工作细则,并报人事部备案。
&&&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人调发(1988)5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补充通知》(人调发[1989]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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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2016届高校毕业生档案转递工作须知
发布时间: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沪人社力〔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就促〔2016〕37号)的文件精神,现就本市2016届高校毕业生档案转递工作告知如下:一、档案转递范围1、年满16周岁且具有本市常住户籍的2016届高校毕业生(包括毕业后通过相关政策成功办理落户的);2、未继续升学或未继续全日制就学;3、离校后在无人事档案管理资质单位就业或未就业的。二、档案接收机构全市各区县就业促进中心三、档案转递要求1、学校应对转递的毕业生档案进行核对、整理,确保转出的档案完整齐全,全部材料一次性转出;2、学校负责收集相关毕业生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等信息(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并将准确、清晰的信息材料随档案转递;3、学校应将档案直接转递至毕业生户籍所在区县就业促进中心;4、毕业生档案须由学校通过机要交通(包括EMS标准快递)或派专人转递,严禁毕业生个人自带档案转递;5、如学校派专人转递毕业生档案,应提前与相关区县就业促进中心进行预约。四、档案转递流程
08:30-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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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海人才服务网上查到自己的档案在委托在上海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中心,IC卡号:,但怎么也查不到这个机构的联系方式
身份证号05049X,麻烦帮我查下档案在不在贵处,或者提供一下上海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中心的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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