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马克思主义哲学史的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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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马克思实践主义实事求是存在论意义
2.是:存在论真理
通常理解,&是&即真理、客观规律。然而&真理&和&规律&其实是大有区别的:一般认为,前者是认识论范畴,后者是存在论范畴,不能混为一谈;然而同时,它们又都在人的存在论背景上呈现,因而都具有存在论意义。下面分别加以考察。
一是关于&客观规律&的问题。&实事&作为实践,既然本身就是客观存在,就有一个去认识和把握它的问题,亦即所谓&实事求是&的问题。但严格说来,这里的&是&不是指的规律本身,而是指的对它的认识,亦即真理。规律作为我们认识的对象,本身是一种存在论性质的东西。规律不是&是&,而是&事&。而且,这里作为认识对象的规律,并非存在于人的实践&实事&之外的。我们所预设的认识对象,与传统意义上的认识对象已有根本的不同:原来的认识对象&规律&实际上是被预设为纯粹的所谓&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东西,认识就是对这种&客观规律&的把握;而马克思哲学所预设的认识对象则是人的存在本身、实践活动本身的规律,亦即&实事&的内在联系。此事乃是人自己的事,因而其中之规律本质上是实践活动本身的规律。&求是&不是寻求那种纯粹自在的所谓&客观规律&,而是对人的实践活动内在联系本身的反思。 人的存在、人的实践活动本身就是最根本的而且唯一的&实在&。既为&实在&,就有一个需要、也能够对之加以认识和把握的问题,也就有一个认识是否符合对象、正确地呈现对象的问题。因而作为&求是&对象的规律,也同样表现为本质特性、客观联系等等,也同样具有普遍性与必然性。但这里的&本质&,是人的存在、人的实践活动的内在特性;这里的必然性、规律性,是人的活动内部以及不同活动之间的内在必然关联。中国哲学中有所谓&理在事中&,强调的就是规律乃是人之&实事&中的&理&。马克思哲学的规律论的实质其实也在于此:他对社会本质、历史规律的揭示,实际上就是对人自身活动的本质与规律的揭示。
二是关于&真理&的问题。如上所述,严格说来,实事求是所求之&是&,所指的不是客观规律,而是真理。人们通常把&真理&范畴与&规律&范畴等价看待,那是不对的。&规律&是一个存在论范畴,而&真理&则是一个认识论范畴。换句话说,所谓真理并非客观规律本身,亦即并非某种客观存在的东西,而是认识的结果,&求是&的结果。由于这种真理或&是&乃是认识更确切地说,是意识的结果,它只能是主观性(意识)与客观性(客观规律)的统一。因此,我们所&求&之&是&即真理,是实践的产物,因而在一定意义上也是作为实践的内在要素的意识的产物。
关于这个问题,通常存在的一个误区在于:把真理的客观性理解为在人的实践之外的对象的客观性;换句话说,即看不到实践本身的客观性及其意识本身的客观性。其实,实践本身就是客观的,在马克思看来,甚至只有实践才是&客观存在&的;因此,作为实践的内在要素,意识本身也是客观的。在这个意义上,所谓&真理就是主观符合客观&的说法并不确切。如果说真理必须符合什么东西,那么这个东西只能是实践本身。真理其实不是关于对象本身&客观规律&的镜像似&反映&,而是关于实践及其内在意识规律的自返性意识,因为,所谓客观对象及其规律也不过是实践的内在要素。在马克思的实践主义存在论看来,不仅实践、而且意识也都是一种存在论事实。如果说&实事&或实践是存在论的全部事实,那么&是&就是在这种存在论意义上的真理。
编辑老师为大家整理了马克思实践主义实事求是存在论意义,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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