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公用道路硬化包涵在安全施工文明措施费费中吗

渝建发(号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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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建发(号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学​习​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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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设厅文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
施费及使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株洲市招标局,各有关部门: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和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
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办[2005]89号)精神,结合我省具体情况,我厅制定了《湖南
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
&&&&&&&&&&&&&&&&&&&&&& 附件: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
&&&&&&&&&&&&&&&&&&&&&&&&&&&&&&&&&&&&&&&&&&&&&&&&&&&&&&&&&&&&&&&&&&&&&&&&&&&&&&&&&&&&&&&&&&&&&&&&&&&&& 二○○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湖南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
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和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
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办[2005]8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
设施等工程。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
、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
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建设单位对建筑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的
费用一并计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详见附表。
  第四条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由我厅《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湘
建价[号)、建设部、财政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号)
中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组成。
  第五条 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专项管理工作。
  第六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依据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
布的相应费率足额计取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第七条 依法进行工程招投标的项目,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并结合工程实
际单独列出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
  投标单位应当根据现行标准规范,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进度和作业环境要求,在施工组织设
计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结合自身的施工技术水
平、管理水平对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单独报价。且其报价不得低于省工程造价管理
机构规定的相应费率标准。
  第八条 各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应负责对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标底(或上限值)、
投标报价中是否已按规定就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单独列项、单独计取实施监督
。对招标人不按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列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或此费用不单列及费用取费
标准不符合规定的,应责令其改正。在评标时应由评标专家对投标人的该部分费用进行详细评审
。凡未按规定执行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不得将其确定为中标候选人。
  第九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及费
用,以及费用预付计划、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
时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
。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
5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
的30%,其余费用应当按照施工进度依据合同约定支付。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时,由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
按照分包单位实际实施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执行前款规定。
  第十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在实施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备案时,应当
审查施工承包合同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约定内容和金额是否符合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凡约定内容和金额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施工承包合同不予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
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
对施工单位已经落实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监理工程师应当及时审查并签认。监理单位发
现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施工单位未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
工方案中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权责令其立即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整改的
,责令其暂停施工,并同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报告。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
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清单备查。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确保专项费用的投入,
不得降低标准。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加强对本单
位及分包单位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组织实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总承包单位不按本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费用,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发生
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
  第十三条 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有特殊要求和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费率,可根据专项施工方案重新确定,经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
定后执行。
  第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受委托机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施工承包合同中未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安全防护、文明措施费用应作出约定的
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
  (二)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不予查处和纠正;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及本细则
规定,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落实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
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罚。
  第十六条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发布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用的相应费率。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日起施行。
&&&&&&&&&&&&&&&&&&&&附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
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安全警示标志牌
在易发伤亡事故(或危险)处设置明显的、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警示标志牌。
(1)现场采用封闭围挡,高度不小于1.8m;(2)围挡材料可采用彩色、定型钢板,砖、砼砌块等墙体。
在进门处悬挂工程概况、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消防保卫五板;施工现场总平面图。
现场出入的大门应设有本企业标识或企业标识。
(1)道路畅通;(2)排水沟、排水设施通畅;(3)工地地面硬化处理;(4)绿化。
(1)材料、构件、料具等堆放时,悬挂有名称、品种、规格等标牌;(2)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等措施;(3)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分类存放。
消防器材配置合理,符合消防要求。
施工现场应设置密闭式垃圾站,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应分类存放。施工垃圾必须采用相应容器或管道运输。
(1)施工现场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保持安全距离;(2)工地办公室、现场宿舍、食堂、厕所、饮水、休息场所等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
(1)按照TN-S系统要求配备五芯电缆、四芯电缆和三芯电缆;(2)按要求架设临时用电线路的电杆、横担、瓷夹、瓷瓶等,或电缆埋地的地沟;(3)对靠近施工现场的外电线路,设置木质、塑料等绝缘体的防护设施。
配电箱开关箱
(1)按三级配电要求,配备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三类标准电箱,开关箱应符合一机、一箱、一闸、一漏。三类电箱中的各类电器应是合格品;(2)按两级保护的要求,选取符合容量要求和质量合格的总配电箱和开关箱中的漏电保护器。
接地保护装置
施工现场保护零线的重复接地应不少于三处。
临边洞口交叉高处作业防护
楼板、屋面、阳台等临边防护
用密目式安全立网全封闭,作业层另加两边防护栏杆和18cm高的踢脚板。
通道口防护
设防护棚,防护棚应为不小于5cm厚的木板或两道相距50cm的竹笆。两侧应沿栏杆架用密目式安全网封闭。
预留洞口防护
用木板全封闭;短边超过1.5m长的洞口,除封闭外四周还应设有防护栏杆。
电梯井口防护
设置定型化、工具化、标准化的防护门;在电梯井内每隔两层(不大于10m)设置一道安全平网。
楼梯边防护
设1.2m高的定型化、工具化、标准化的防护栏杆,18cm高的踢脚板。
垂直方向交叉作业防护
设置防护隔离棚或其他设施。
高空作业防护
有悬挂安全带的悬索或其他设施;有操作平台;有上下的梯子或其他形式的通道
注:本表所列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是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确定。
如修订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本表所列项目应按照修订后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进行调整。
&&&&&&&&&&&表二:
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表
人工费+机械费
装饰装修工程
园林(景观)绿化工程
给水、排水、燃气、集中供热工程
道路、桥涵、隧道、防洪堤工程
人工费+机械费
机械土石方
人工费+机械费
人工费+机械费当前位置: >
湖南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使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来源:中国交通造价网 作者:wukaka
湘建价[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使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株洲市招标局,各有关部门:&为了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和 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建办[2005]89号)精神,结合我省具体情况,我厅制定了《湖南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认真 贯彻执行。 &附件: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 &&&& 二○○六年十二月十五日&《湖南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和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 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办[2005]8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 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建设单位对建筑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的费用一并计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详见附表。&第四条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由我厅《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湘建价[号)、建设部、财政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号)中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组成。&第五条 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专项管理工作。&第六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依据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相应费率足额计取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第七条 依法进行工程招投标的项目,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并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投标单位应当根据现行标准规范,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进度和作业环境要求,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并按照招标文件要 求结合自身的施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对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单独报价。且其报价不得低于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相应费率标准。&第八条 各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应负责对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标底(或上限值)、投标报价中是否已按规定就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单独 列项、单独计取实施监督。对招标人不按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列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或此费用不单列及费用取费标准不符合规定的,应责令其改正。在评标 时应由评标专家对投标人的该部分费用进行详细评审。凡未按规定执行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不得将其确定为中标候选人。&第九条 建设单 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及费用,以及费用预付计划、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 约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 措施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30%,其余费用应当按照施工进 度依据合同约定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时,由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单位实际实施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执行前款规定。&第十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在实施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备案时,应当审查施工承包合同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约定内容和金额是 否符合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凡约定内容和金额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施工承包合同不予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第十一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施工单位已经落实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监理工程师应当及时审 查并签认。监理单位发现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施工单位未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权责 令其立即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整改的,责令其暂停施工,并同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报告。&第 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清单备查。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确 保专项费用的投入,不得降低标准。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及分包单位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组织 实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总承包单位不按本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费用,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第十三条 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有特殊要求和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费率,可根据专项施工方案重新确定,经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定后执行。&第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受委托机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对施工承包合同中未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安全防护、文明措施费用应作出约定的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二)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不予查处和纠正;&(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第十五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及本细则规定,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落实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罚。&第十六条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发布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相应费率。&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日起施行。 &&&& 附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
文明施工与
在易发伤亡事故(或危险)处设置明显的、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警示标志牌。
(1)现场采用封闭围挡,高度不小于1.8m;
(2)围挡材料可采用彩色、定型钢板,砖、砼砌块等墙体。
在进门处悬挂工程概况、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消防保
卫五板;施工现场总平面图。
现场出入的大门应设有本企业标识或企业标识。
(1)道路畅通;
(2)排水沟、排水设施通畅;
(3)工地地面硬化处理;
(4)绿化。
(1)材料、构件、料具等堆放时,悬挂有名称、品种、规格等标牌;
(2)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等措施;
(3)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分类存放。
消防器材配置合理,符合消防要求。
施工现场应设置密闭式垃圾站,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应分类存放。
施工垃圾必须采用相应容器或管道运输。
(1)施工现场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保持安全距离;
(2)工地办公室、现场宿舍、食堂、厕所、饮水、休息场所等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
(1)按照TN-S系统要求配备五芯电缆、四芯电缆和三芯电缆;
(2)按要求架设临时用电线路的电杆、横担、瓷夹、瓷瓶等,或电缆埋地的地沟;
(3)对靠近施工现场的外电线路,设置木质、塑料等绝缘体的防护设施。
(1)按三级配电要求,配备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三类标准电箱,开关箱应
符合一机、一箱、一闸、一漏。三类电箱中的各类电器应是合格品;
(2)按两级保护的要求,选取符合容量要求和质量合格的总配电箱和开关箱中的漏
电保护器。
施工现场保护零线的重复接地应不少于三处。
等临边防护
用密目式安全立网全封闭,作业层另加两边防护栏杆和18cm高的踢脚板。
设防护棚,防护棚应为不小于5cm厚的木板或两道相距50cm的竹笆。两侧应沿栏杆
架用密目式安全网封闭。
用木板全封闭;短边超过1.5m长的洞口,除封闭外四周还应设有防护栏杆。
设置定型化、工具化、标准化的防护门;在电梯井内每隔两层(不大于10m)设置
一道安全平网。
设1.2m高的定型化、工具化、标准化的防护栏杆,18cm高的踢脚板。
垂直方向交
叉作业防护
设置防护隔离棚或其他设施。
有悬挂安全带的悬索或其他设施;有操作平台;有上下的梯子或其他形式的通道
&&& 注:本表所列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是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确定。如修订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本表所列项目应按照修订后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进行调整。&&&& 表二: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表&
人工费+机械费
装饰装修工程
园林(景观)绿化工程
给水、排水、燃气、集中供热工程
道路、桥涵、隧道、防洪堤工程
人工费+机械费
机械土石方
人工费+机械费
人工费+机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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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FTER精选
使用说明:1、表中按工程所在位置分工程在市区时、工程在县城、镇时、工程不在市区、县城、镇时三种标准,其口径与税金相同。2、表中所列工程均为单独发包工程。建筑工程包括未单独发包的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3、单独装饰工程包括未单独发包的与其配套的工程。4、单独安装工程包括未单独发包的与其配套的工程。5、市政工程包括未单独发包的与其配套的工程。6、单独的市政给水、燃气、给排水机械设备安装、路灯工程执行市政工程标准。7、园林绿化工程包括未单独发包的园路、园桥、亭廊等与其配套的工程。8、单独土石方、单独桩基工程包括未单独发包的与其配套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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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的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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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ogTitle:'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6',
blogAbstract:'川建发[2011]6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电[2010]59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建质[号)等文件精神,促进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落实到位,切实推动全省的安全文明化施工水平的提高,现将制定的《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向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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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渝建发[号
文章来源:审计处
& 发布者:基建审计科
& 发布时间: 8:29:31 & 阅读:<font color="#ff次
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各有关单位:
&&&&现将《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九月六日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重庆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0]39号)、《重庆市市政工程文明施工暂行标准》(渝建发[号)等相关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及我市现行的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其内容包括《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重庆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0]39号)及《重厌市市政工程文明施工暂行标准》(渝建发[号)中所规定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所需的全部费用内容。
&&&&第四条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由定额费用、专项费用、按实计算费用三部分组成。
&&&&(一)定额费用:是指在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房屋修缮工程定额及费用定额中已包括的各施工工序正常施工条件下,采用合理施工工艺所发生的常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用。
&&&&(二)专项费用:是指按本规定附表规定标准计算的“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用”,包括《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重庆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0]39号)、《重庆市市政工程文明施工暂行标准》(渝建发[号)中规定的,除“定额费用”和“按实计算费用”之外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内容所发生的费用。
&&&&(三)按实计算费用:是指除上述“定额费用”和“专项费用”外,因《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重庆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0]39号)及《重庆市市政工程文明施工暂行标准》(渝建发[号)要求所采取且在工程建设中实际发生的,并可按实际发生数量计算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一般包括:土石方支护、人工挖孔桩支护、建筑物垂直封闭、垂直防护架、水平防护架、施工场地硬化、现场出入口道路硬化、控制噪声措施、现场封闭设施、建筑垃圾外运、易洒漏物质密闭运输以及为保障施工现场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和电力、通信、给排水、天然气等城市基础设施而采取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等内容。
&&&&第五条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除“定额费用”外,在编制工程概算、预(结)算、标底、投标报价及签订合同价时应单列计算。
&&&&(一)定额费用:已在相应定额和费用中包括,不再单独计算。
&&&&(二)专项费用:为非竞争性费用,不得参与浮动。应分不同的单位工程按本规定附表所规定的合格标准单独计取,在费用总价表的定额测定费前单列并收取定额测定费和税金。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在编制招标文件和投标报价时,“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中的“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两措施项目不再单独列入。
&&&&工程办理结算时,安全文明施工综合评定为优良者,专项费用按相应合格标准增加20%;评定为市级文明工地者,专项费用按相应合格标准增加35%;评定为不合格者,不得收取专项费用,已支付的专项费用在结算中扣除。
&&&&(三)按实计算费用:按本规定第四条(三)款的内容,根据实际发生的措施项目分别单独列项,按实计算工程量,并按招标文件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计价,列入相应计价表中。
&&&&第六条 工程招标时,招标文件中必须要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相关条款,应列明其要求与内容。招标文件备案时,招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相关条款进行审核,符合规定后,方能进行招标。在投标报价时,专项费用应按本规定附表所列标准计取填报;在填写“投标函”时,除按规定填写相关内容,还应单独填写专项费用金额;签订合同时,应将专项费用单列并计入合同总价中。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签定施工合同后,应将50%的专项费用拨付给施工单位,余下专项费用和按实计算费用按施工进度支付给施工单位,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造成事故的,建设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将已支付50%专项费用的支付证明和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作为保证工程安全的具体措施提交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未提交的,不得办理安全报监手续,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制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实施方案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计划,报监理单位审杏,审核符合条件后报安全监督机构备案。符合安全文明生产施工条件的工程,开工前由监理单位或发包人签字认可。
&&&&第十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施工单位已经落实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总监理工程师或者造价工程师应当及时审查并签认所发生的费用。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权责令其立即整改;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责令其暂停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未按本规定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备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的组织实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十二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总承包单位不按本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费用,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文明生产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
&&&&第十三条 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状况进行综合评定,并将评定结果纳入安全档案;造价管理机构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计取、支付、使用和结算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未按本规定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挪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处挪用费用20% 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没有提交50%专项费用支付证明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的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6年9月1日起在新开工的工程中执行,在此之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仍按原规定执行。原《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执行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强制性标准有关费用计取和使用的通知》(渝建发[号)同时停止执行。
附表: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用标准(合格标准)
&&&&1.本表计费标准为安全文明施工综合评定为合格的标准。
&&&&2.以上各项工程计费条件按单位工程划分,同一施工单位承包土建、安装、装饰及土石方工程时应分别计算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专项费用。
&&&&3.计费基础:建筑工程以建筑面积为基础计算;单独装饰、安装工程按人工费为基础计算。构筑物、园林、房屋修缮、道路、桥梁、隧道等工程及其它市政工程均以税前工程造价为基础计算;幕墙工程以幕墙展开面积为基础计算:土石方工程以开挖工程量为基础计算。
&&&&4.执行2000年《重庆市装饰工程计价定额》时,“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用”应按本文规定计取,原定额规定的“安全文明施工、成品保护费”改为“成品保护费”,其计费标准调整为按定额人工费的4.11%计取。
&&&&5.借土回填土石方工程,“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用”,按借土回填量乘土石方标准的50%计算。
&&&&6.道路、桥梁工程的附属工程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用应按道路、桥梁工程的标准执行。同一施工单位承建土建、装饰工程时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用按建筑工程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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