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醉驾入刑体现的哲学有道理的话

我也谈谈醉驾入刑的问题(我支持张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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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希望交警能严查酒后驾驶。
当晚,在两个小时的检查中,市区共有3名男子涉嫌酒后驾驶,1名男子涉嫌醉酒驾驶。
为进一步加大对酒后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力度,为群众欢度国庆佳节创造安全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按照公安部交管局和总队的统一部署,支队于9月28日在全市组织开展整治酒后驾驶违法犯罪行为集中统一行动。上述链接就是媒体对此次行动的一个报道。
自日,《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实施,醉驾入刑以来,社会各界对醉酒驾驶行为的查处力度及处罚实施情况更为关注。笔者结合醉驾入刑五个月以来全市酒后驾驶的查处情况谈谈自己对醉驾入刑后酒驾现象的想法。
一、 醉驾入刑以来及去年同期醉酒驾驶查处量情况
根据全市各大队提供数据统计显示,日至日,查处酒后驾驶行为455起,其中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125起,累计查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330起。
日至日,累计查处酒后驾驶行为559起,其中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275起,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274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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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爱生命专项复习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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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届中考政治醉驾入刑&&关爱生命专项复习教案
作者:佚名 教案来源:网络 点击数: &&&
2012届中考政治醉驾入刑&&关爱生命专项复习教案
文 章来源莲山 课件 w ww.5 Y k J.Co m 专题八& 醉驾入刑& 关爱生命一、热点材料2011年5月1号开始,我国对醉酒驾车违法行为的处罚将从行政处罚上升到更加严厉的刑事处罚。然而即便是在全天查酒、全警查酒的高压下,酒后驾车、醉酒驾车行为依然屡禁不止。日下午5:25左右。 广东佛山黄岐广佛五金城,两岁女孩小悦悦被两辆车碾压,肇事车辆逃逸,18路人无人相救……日凌晨1时05分左右,四川师范学院在校大学生刘畅酒后驾驶一辆丰田小型客车,撞坏路中隔离栏后驶入道路左侧撞到行人,造成3人死亡,其中1人为著名剧作家杨戈平。二、知识链接1.通过调查或观察每个物种及每个生命个体的独特性,体会生命世界的神奇。2.列举一些中外人物的事例,或以自己和身边同学的生活故事,就“人生的意义”谈谈自己的看法。3.知道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并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一种特殊行为规范。懂得法律通过规定权利与义务规范人们的行为,通过解决纠纷和制裁违法犯罪,维护人们的合法权益。4.学习在日常生活中自我保护的方法和技能,知道未成年人获得法律帮助的方式和途径。5. 理解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学会尊重他人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
6.知道法律保护公民的生命和健康不受侵害,了解法律对未成年人生命和健康的特殊保护。7、运用法律保护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和健康,不得侵犯和危害别人的健康、生命和权利。三、命题角度1:对酒后驾驶者的处罚体现了法律的哪些特征?①法律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具有强制性②法律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性2:如何评价酒后驾驶行为?①酒后驾驶者缺乏社会责任感,法律意识淡薄,不尊重,珍爱他人的生命,思想道德素质较低,缺乏正义感和责任感即使对自己不负责任也是对他人和社会不负责任的表现,应该受到道德的谴责②酒后驾驶行为时一种违法行为又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③作为司机应该增强生命健康意识,绝不酒后驾驶,作为公民要、既要可定、尊重、悦钠、珍爱自己的生命又要善待他人的生命,不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权同时要积极举报酒后驾驶行为,同酒后驾驶违法者作斗争。3:国家为什么要严厉打击酒后驾驶行为?(原因+意义)原因:①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长治久安的要求②严厉打击酒后驾驶体现了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等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③酒后驾驶危害人民生命健康权,破坏社会秩序。意义:①有利于规范全体社会成员的行为,构建和谐交通秩序②有利于增强公民权利与义务意识,推进依法治国方略③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稳定④有利于制裁违法犯罪行为,保障公民的生命健康权⑤有利于提高人们学法用法,守法护法的意识,增强人们的法制观念。4:酒后驾驶行为带来哪些危害?损害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健康,侵犯了生命健康权,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扰乱道路交通秩序;影响社会的和谐。5:请你为严厉整治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出谋划策。&立法机关要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执法机关应加大执法力度,严格职法;交通部门要加强对驾驶员的法制教育,提高驾驶员依法行驶的安全意识;全社会要形成合力营造一种良好的社会范围;人民群众积极行使监督权,对于违法驾驶行为要敢于举报等。6.请你为预防酒后驾驶设计两条宣传标语。答:①司机一滴酒,亲人两行泪;②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请你拒绝酒后驾驶;③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④罪(醉)在酒中、 毁(悔)在杯中。7.为自己生命负责,为家庭幸福负责,请你向广大司机朋友提出倡议: 答:①与开车的朋友聚会时,坚决不劝酒,并劝阻开车人喝酒;②对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负责,不存任何侥幸心理;③珍爱生命,拒绝酒驾,从我做起!面对《被“冷漠”轧死小悦悦》8.如果你路过此地,你会做出怎样的选择?为什么?答:正确选择:①及时救助:扶她到路旁;②守护她身旁,& 喊人救助;③记住肇事车牌及时拨打122报警;④及时拨打120救助。因为:人最宝贵的是生命,生命属于我们只有一次,不可重复;我们在珍惜、爱护自己生命的同时,也要尊重、爱护他人的生命,当他人的生命遭遇困境需要帮助时,应尽自己所能伸出援助之手;这是助人为乐、见义勇为奉献社会的高尚行为。9.你如何评价新闻中的三类主人翁(肇事逃逸司机、 18路人、捡垃圾的阿婆)的行为?答:肇事逃逸司机:漠视他人的生命、道德败坏,是故意杀人的犯罪行为,应受法律的制裁。&& 18路人:见死不救,是不尊重、爱护他人生命的表现,是不道德的行为,应受社会道德的谴责。&&& 捡垃圾的阿婆:及时救助小悦悦,是尊重、爱护他人生命的表现;是助人为乐、见义勇为、奉献社会的高尚行为,值得全社会每一个人学习。10. 新闻采访:人最重要的是什么?[ 金钱?感情?生命?…]答: 人最宝贵的是生命。&& ①生命是人们享受一切权利的基础,是创造有意义人生的前提。只有生命存在,才能有可能享有教育、劳动、信息、参与政治生活等多种权利,才有可能对他人、对社会有所贡献,并在为他人、为社会奉献的过程中实现生命的价值、体现人生的意义。②人的生命是不可重复的,生命一旦失去,就永不再来,生命属于我们只有一次,它是无比宝贵的。③人的生命不仅只有一次,而且是短暂的使人们倍感它的可贵。11.小悦悦事件给我们什么启示?答:①未成年的我们要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掌握一些自我保护的常识,提高自我保护的能力,避免意外和危险的发生。②家长要加强未成年人的家庭保护。& ③社会成员要提高道德修养,当他人生命遭遇困境需要帮助时,应 尽自己的所能,及时伸出援助之手。④国家要弘扬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的风尚,加强道德建设,提高全民族的道德素质。
&文 章来源莲山 课件 w ww.5 Y k J.Co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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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访谈:杨统河律师谈“醉驾入刑”的罪与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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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杨统河律师应邀做客中顾网第73期《律师高端访谈》节目,本期访谈的主题是:杨统河律师谈“醉驾入刑”的罪与罚。关于醉驾入刑,早在2009年,山东法制报记者采访
  律师访谈:杨统河律师谈“醉驾入刑”的罪与罚
&&&&中顾法律网(编辑 孙周灵)号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杨统河律师应邀做客中顾法律网第73期《律师高端访谈》节目,本期访谈的主题是:杨统河律师谈“醉驾入刑”的罪与罚。
&&& ■新闻背景:醉驾入刑五一起生效
  5月1日起,备受关注的《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施行。这意味着,自今年“五一”小长假开始,驾驶人将为自己的酒后驾车行为付出“罪与罚”的代价。
  按照法律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张军10日在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指出,要正确把握危险驾驶罪构成条件,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要与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相衔接。
张军指出,5月1日后,各地公安机关已陆续查获了一批醉酒驾驶犯罪嫌疑人,很快将起诉至人民法院。各地法院具体追究刑事责任,应当慎重稳妥。虽然刑法修正案(八)规定追究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刑事责任,没有明确规定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前提条件,但根据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的原则,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对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要注意与行政处罚的衔接,防止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罚的行为,直接诉至法院追究刑事责任。
早在2009年,山东法制报记者采访山东著名刑事辩护律师杨统河律师时,杨律师也发表过类似的观点。这不仅说明杨律师具备前瞻性的思想,更是证明杨律师在刑事法学理论方面造诣颇深,本期节目我们特邀请杨统河律师就就这一问题再次发表意见。
以下是《山东法制报》2009年对杨统河律师“关于醉驾能否构成犯罪”的采访与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在日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的意见,通过对比我们发现两者的意见惊人相似!
&杨统河律师:单纯“醉驾”不能“认定犯罪”
  杨律师认为,目前我国《刑法》并没有具体规定醉酒驾车构成犯罪,根据“法无明文不为罪”的原则,单纯以醉酒驾车认定犯罪,无法律依据;根据《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一般的醉酒驾车是行政处罚而不是以犯罪论处。
  “醉酒驾车是否构成犯罪,应结合其他情节综合认定。“单纯以醉酒驾车不能认定犯罪,醉酒驾车认定犯罪,必须结合其他情况,满足构成犯罪的四个要件,符合‘罪刑法定’的具体罪名。”杨统河律师认为。&【查看全文】
&&&&&最高法:并非醉酒驾驶机动车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要求正确把握危险驾驶罪构成条件。他指出,5月1日后,各地公安机关已陆续查获了一批醉酒驾驶犯罪嫌疑人,很快将起诉至人民法院。各地法院具体追究刑事责任,应当慎重稳妥,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要与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相衔接。&【查看全文】&
■本期嘉宾简介
【山东―济南】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杨统河律师
&&  律师姓名:杨统河律师
&&  移动电话:
&&  工作单位: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
&&  传  真:6
&&  联系电话:8
&& &电子邮件:
&& &联系地址:济南市经六纬九路43号
&&&& 网  址:/usersite/home/yth0620
&& &杨统河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98年考取律师资格,曾在军队担任讲师、教研室主任,军区空军法律顾问处律师,事迹多见于空军报等。2004年以上校军衔转业,未让政府安排职务,自主择业专心做律师,以伟大法学家鲁道夫.冯.耶林的“为权利而斗争”为执业理念,保持严谨细密、精益求精、坚韧不拨、追求卓越的军人作用,勇于探索复杂疑难涉法问题,迅速以骄人的业绩立足于业界。
■本期访谈主题:律师解析“醉驾入刑”的罪与罚
  主持人: 您好,杨律师,非常欢迎您抽出宝贵的时间做客中顾法律网《律师高端访谈》栏目,我了解到您在刑事辩护方面有很高的成就,您能谈谈在代理刑事案件方面的经验吗?
  杨统河律师:谈不上经验,说一点感悟吧。律师界有一种说法:“刑事辩护出名,民事案件获利”
文章来源:
[山东-济南]
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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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期话题预告]谈谈醉驾入刑对你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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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平顶山晚报》5月6日报道,昨天下午,因醉酒驾驶,司机侯某被舞钢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据了解,侯某因此成为“醉驾入刑”后我省因醉酒驾车被刑事处罚的第一人。
全国各地的交警部门都有针对性地开展与醉驾相关的执法活动,在全国形成了很大的声势。“百姓话题”下期主题为:谈谈醉驾入刑对你的影响。你开车吗,你如何看醉驾入刑,谈谈醉驾入刑对自己和周围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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