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工况节能审查稳定工况范围怎么填

国家机械委一九八七年度工业锅炉节能产品评审会在湖南湘潭市召开
根据一九八四年国家经委经机(84)569号文件“关于加快发展节能工业锅炉的通知”精神,每年度由国家机械委员会负责组织科一研生产使用单位、高等院校及有关设计院等一单位的专家教授、高级工程师们对我国工业锅炉节能产品开展评审工作,并对现有产品量大面广、质量优秀,节能高效,环保效果好的产品进行技术论证,该项工作经过产品的图纸审查、热工复测,质量检查,用户访问、专家评议等步骤,从中评选出工业锅炉节能产品,再由国家经委、机械委、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工商银行等单位联合向全国公布推广,自一九八四年起的近三年中共评选出工业锅炉节能产品二十九个品种,这些产品在全国范围推广后,取得巨大的经济效益,为我国工业锅炉产品节能及更新换代做出了较大的贡献。 国家机械委一九八七年度工业锅炉节能产品评审会于一九八七年十月十四日至十八日在湖南湘潭市召开,机械委上海工业锅炉研究所受国家机械委的委托主持了这次评审会,来自国家经委、国家计委、机械委、清华、西安交大,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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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初,劳动人事部和机械工业部发出联合通知,确定了第一批150家符合或基本符合生产工业锅炉条件可以获得制造许可证的企业、52家限期整顿的企业以及12家条件太差被取消制造工业锅炉资格的企业的名单以后,大大促进了企业整改的积极性。1984年1月至11月间,两部又对52家限期整顿企业进行了复查和审定。 检查结果证明,一年多来,绝大多数企业进行了认真的整顿,取得了较好的结果。在限期整顿的企业中,有51家企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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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工业锅炉的节能潜力约为3,000万吨煤炭,如何改善我国工业锅炉的燃烧状况,提高其热效率,是一个需要认真研究的间题。一、工业锅炉的更新问题 目前社会在用工业锅炉中急需沟汰更新的有6万台。这部分工业锅炉基本上是兰开夏、考克兰、康尼许、铸铁炉等老式破旧锅炉,容量一般在1蒸吨或1蒸吨以下,平均热效率在40%左右。按照国务院的节能指令,这批老式锅炉必须在198c年以前更新完毕。据有关方面计算,更新这批锅炉共需资金7 .5亿元,包括设备费、管道费和建筑安装责,按现在生产的2蒸吨以下的工业锅炉运行效率55一60%计算,更新以后可以节约原煤800万吨,由节煤而增加的财政收入约4亿元,不到两年就可以收回更新投资。 老式破旧锅炉的更新进展缓慢,据不完全统计,1981年更新了1,446台,1982年更新和改造共计“,“5“台,‘”““年更新和改邹有‘,60“台,三年更新和改造共计5,”0“多台,按照这一进度,1986年更新完毕的任务很难如期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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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 省 口 我国工业锅炉的质量与世界先进水平有差距是无可讳言的事实。有差距的原因很多,其中最重要的是经济管理体制问题。但从技术角度来看,另一重要的原因是研制(或称开发)工作未充分展开,这又与经济管理体制的间题密切相关。 和我国很多其他工业一样,工业锅炉行业中研制工作未能充分展开的原因大致如下: 1.工业、企业的自主权太小,又注得到研制所需的经费。 2.领导对研制工作不够重视,满足于根据规程,计算标准进行设计,然后就试制通过鉴定后投产的生产方式,忽略了研制工作。 3.人力不足,我国工业锅炉厂中技术人员一般只有5%上下,不足以展开研制工作,而且更缺少高水平的研制人员。 4.产品在销售上缺少应有的竟争。 5.缺少对研制成果收益的保护。花费大量人力物力得到的研究成果常只能无偿的向兄弟厂推广,得不到收益。_ 相信这些问题在我国城市经济体制改革中可以解决。本文将主要讨论在工业锅炉行业中如何加强和展开研制工作的问题。二、几个需要研制的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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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日本除少数专业工业锅炉厂(如田熊、长府、三浦)外,一些大公司(例如三菱公司等)都生产工业锅炉,其工业锅炉产量约为锅炉总产量的30%。这些公司除生产锅炉外,还生产大量环保设备、水处理设备、海水淡化设备等。锅炉厂的劳动生产率很高,约为2 .3~4 .4蒸吨/人(我国目前平均为0 .53蒸吨/人,最高达2.59,最低为0.1)。由于大多数公司都是生产电站锅炉兼造工业锅炉的,因此电站锅炉的一些先进工艺都能在工业锅炉中有所应用,如膜式水冷壁专用线、管子清理检查专用线、汽包及联箱多轴钻孔、36。周向曝光Z丫光机、双面双头弯管机以及各种先进焊接技术等。 根据日本劳动部的报导,近年来日本工业锅炉发展不快。燃料主要烧油(占92 .3%)烧煤的只有1%。工业锅炉的特点也是受热面在100::2以上者占多数,约为93 .9%。由于普遍采用快装形式,水容积较小,运行时水压、压力随负荷变动十分敏感,这就要求锅炉完全实现自动调节。 日本工业锅妒效率较高,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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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工业锅炉的节能潜力约为3,000万吨煤炭,如何改善我国工业锅炉的燃烧状况,提高其热效率,是一个需要认真研究的问题。 一、工业锅炉的更新问题 目前社会在用工业锅沪中急需淘汰更新的有6万台。这部分工业锅炉基本上是兰开夏、考克兰、康尼许、铸铁炉等老式破旧锅炉,容量一般在1蒸吨或1蒸吨以下,平均热效率在4。多左右。按照国务院的节能指令,这批老式锅沪必须在1986年以前更新完毕。据有关方面计算,更新这批锅炉共需资金夕.5亿元,包括设备费、管道费和建筑安装费,按现在生产的2蒸吨以下的工业锅炉运行效率55一60多计算,更新以后可以节约原煤800万吨,由节煤而增加的财政收人约布亿元,不到两年就可以收回更新投资。 老式破旧锅炉的更新进展缓慢,据不完全统计,1981年更新了1,446台,1982年更新和改造共计2,0,2台,1983年更新和改造只有l,605台,三年更新和改造共计才5,000多台,按照这一进度,1986年更新完毕的任务很难如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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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
    编者按近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安全监察局发布了《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将于日起实行。该规程依据《特种安全监察条例》、《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对锅炉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和使用等环节的节能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对规范锅炉节能工作具有重要意义。现将该规程的部分内容刊登如下,供读者学习参考。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锅炉节能工作,促进锅炉安全性与经济性的统一,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以煤、油、气为燃料的锅炉及其辅机、监测计量仪表、水处理系统、控制系统等(以下简称锅炉及其系统)。燃用其他燃料的锅炉、电加热锅炉和余热锅炉的节能监督管理参照本规程执行。第三条 本规程规定了锅炉及其系统节能方面的基本要求。对于适用范围内的锅炉,其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等均应当执行本规程的规定。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本规程的执行。第四条 鼓励生产单位研究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提高锅炉及其系统能源转换利用效率,以满足安全、节能、环保的要求。达到工业锅炉热效率指标(见附件a)规定目标值的各类工业锅炉产品,可以作为评价工业锅炉节能产品的条件之一。第二章 设 计第五条 锅炉及其系统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节能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的要求。锅炉设计文件鉴定时应当对节能相关的内容进行核查,对于不符合节能相关要求的设计文件,不得通过鉴定。各类工业锅炉设计热效率值应当满足附件a中限定值要求;电站锅炉热效率值应当满足相应标准规定或用户技术要求。第六条 锅炉设计应当包括热力计算、烟风阻力计算、水动力计算等内容,以明确锅炉及其系统的经济性。第七条 锅炉设计说明书应当包括锅炉安全稳定运行的工况范围、设计燃料要求、燃料消耗量、设计热效率、锅炉金属消耗量、配套的辅机参数,以及排烟温度、给水温度、过量空气系数等与锅炉经济运行有关的主要参数指标及其设计依据。锅炉安装使用说明书中应当包括系统设计概况、安装指导要求和经济运行操作说明等内容。第八条 锅炉排烟温度设计应当综合考虑锅炉的安全性和经济性,符合以下要求:(一)额定蒸发量小于1t/h的蒸汽锅炉,不高于230℃;(二)额定功率小于0.7mw的热水锅炉,不高于180℃;(三)额定蒸发量大于或者等于1t/h的蒸汽锅炉和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7mw的热水锅炉,不高于170℃;(四)额定功率小于或者等于1.4mw的有机热载体锅炉,不高于进口介质温度50℃;(五)额定功率大于1.4mw的有机热载体锅炉,不高于170℃。第九条 锅炉排烟处的过量空气系数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流化床锅炉和采用膜式壁的锅炉,不大于1.4;(二)除前项之外的其他层燃锅炉,不大于1.65;(三)正压燃油(气)锅炉,不大于1.15;(四)负压燃油(气)锅炉,不大于1.25。第十条 锅炉燃烧设备、炉膛结构的设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设计合理,与设计燃料品种相适应,保证安全、稳定、高效燃烧;(二)锅炉配风装置结构可靠、操作方便,风压、风量能够保证燃料充分燃烧且配风调节灵活有效;(三)层燃锅炉燃烧设备宜采用漏料少、漏风量小、料层厚度分布均匀的结构,并选择合理的通风截面比,其炉拱能够有效组织炉内烟气流动和热辐射,以满足新料层的引燃和强化燃烧的需要,保证燃料稳定着火和燃尽。第十一条 根据不同燃料特性和锅炉结构,合理布置受热面,选取合理、经济的烟气流速,减小烟气侧的阻力。第十二条 锅炉结构应当方便受热面清理,对于额定蒸发量大于或者等于10t/h和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7mw的燃煤锅炉,对流受热面易积灰时,应当设置清灰装置。第十三条 锅炉炉墙、烟风道、各种热力设备、热力管道以及阀门应当具有良好的密封和保温性能。当周围环境温度为25℃时,距门(孔)300mm以外的炉体外表面温度不得超过50℃,炉顶不超过70℃,各种热力设备、热力管道以及阀门表面温度不得超过50℃。第十四条 合理设置检修门(孔),便于受热面清灰、清垢、保养和维修。锅炉门(孔)、窥视孔、出渣口应当采用密封结构,保证锅炉漏风系数在设计要求之内。第十五条 锅炉计量、检测、控制仪表的配置应当满足《锅炉仪表配置要求》(见附件b)的要求。锅炉本体以及尾部相连接烟风道应当预留能效测试、控制计量孔(点),用于检测、记录锅炉运行状况。第十六条 锅炉房系统设计时,应当在保证安全性能的前提下,充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水、电、自用热以及其他消耗,促进热能回收和梯级利用。锅炉房设备布置时应当尽量减少管道、烟风道的长度及其弯头数量,以减少流动阻力。第十七条 应当根据用户热负荷需求及其变化特点合理选择锅炉炉型、数量和容量,使锅炉在最佳能效工况下运行。第十八条 当用户热负荷波动较大且频繁时,应当采取均衡负荷的措施,实现有效调节。多台锅炉的系统宜配置集中控制装置,保证锅炉运行平衡,处于经济运行状态。第十九条 锅炉介质参数的选取应满足使用要求,不应使锅炉的额定出口压力和温度与使用的压力、温度相差过大。第二十条 锅炉辅机配置应当与锅炉匹配,满足锅炉及其系统高效运行的要求。水泵配置应当满足以下要求:(一)热水锅炉循环水泵,根据系统安全、设计阻力和循环流量进行选择,热水锅炉房循环水泵数量不得少于2台;(二)热水锅炉系统补水泵的选择能适应系统补水的需要,补水量一般不宜大于系统循环水量的1%;(三)蒸汽锅炉给水泵宜采用变速装置;采用变速装置时,应单元制运行。锅炉风机参数的选取应当根据锅炉的额定出力、燃料品种、燃烧方式和烟风系统的阻力计算,并且根据空气含氧量、烟气的温度和密度以及当地的气压进行修正。第二十一条 蒸汽锅炉连续排污水的热量应当合理利用,宜根据锅炉房连续排污总量设置连续排污扩容器和排污水换热器。对总容量大于或者等于10t/h的蒸汽锅炉房,应当设置排污扩容器或者排污水换热器,以便回收排污水的热量,减少排污损失。第二十二条 锅炉及其系统应当杜绝跑、冒、滴、漏,充分利用冷凝水、二次蒸汽和连续排污水的热量,并且采取措施尽可能提高可回收冷凝水的回收利用率。第二十三条 以天然气为燃料的锅炉,宜采用半冷凝或者全冷凝尾部热交换装置,回收烟气中的热量。第二十四条 锅炉设计文件中应提出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的水质要求。第二十五条 锅炉的煤闸板、风机轴承、循环水泵轴承的冷却水和水力除渣冲灰用水应当尽可能循环使用。第三章 制造、安装、改造与维修第二十六条 锅炉制造单位应当保证锅炉产品能效达到规定指标要求,不得制造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锅炉产品。第二十七条 锅炉制造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提供锅炉产品能效测试报告。能效测试工作应当由国家质检总局确定的锅炉能效测试机构(以下简称测试机构)进行。工业锅炉产品按照《工业锅炉能效测试与评价规则》(tsg g0003)中定型产品热效率测试方法进行热效率测试(以下简称定型测试)。定型测试热效率结果应当不低于附件a规定的限定值,对于附件a未涵盖的锅炉,定型测试热效率结果应当不低于设计值的要求。电站锅炉产品按照相应标准进行能效测试,测试结果应当满足相应标准规定或者技术要求。第二十八条 锅炉定型测试可以在制造厂或者使用现场进行。批量制造生产的工业锅炉(指同一型号、生产多台的情况),定型测试完成后制造单位应当及时将测试报告提交监督检验机构。在定型测试完成并且测试结果达到能效要求之前,制造数量不应当超过3台,否则监督检验机构不得向该型号锅炉继续出具监督检验证书。批量制造的工业锅炉通过定型测试后,只要不发生影响锅炉能效的变更,不需要重新进行定型测试。非批量生产的工业锅炉,应当逐台进行定型测试。工业锅炉定型测试应当在安装完成6个月内进行;电站锅炉能效测试一般在安装完成后调试试运行期间进行。第二十九条 工业锅炉定型测试结果不符合能效要求时,应当采取下述措施:(一)制造单位对该产品进行改进,使其符合能效要求,并且由同一测试机构重新测试确认,否则不得继续制造该型号的锅炉产品;(二)测试机构将该产品不符合能效要求的情况书面告知监督检验机构,监督检验机构不得向该型号锅炉继续出具监督检验证书。电站锅炉测试结果不符合能效要求时,制造单位应当对该产品进行改进以满足相关要求。第三十条 锅炉及其系统的安装、改造与维修,不得降低原有的能效指标。锅炉改造与重大维修可能导致锅炉及其系统能效变化时,应当由锅炉使用单位(或委托有能力的机构)进行能效测试或者评价,证明锅炉及其系统能效状况没有降低。第三十一条 锅炉制造单位,除按照锅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提供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与节能有关的技术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锅炉设计文件鉴定时对节能相关的内容进行过核查的证明材料;(二)锅炉产品热效率测试报告。第四章 使用管理第三十二条 锅炉使用单位对锅炉及其系统的节能管理工作负责。从事节能管理工作的技术人员应当具有锅炉相关专业知识,熟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第三十三条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且实施锅炉及其系统节能管理的有关制度。节能管理有关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节能目标责任制和管理岗位责任制;(二)锅炉及其系统日常节能检查制度,并且做好相应检查记录并且存档;(三)锅炉燃料入场检验分析与管理制度,并且按照设计要求正确选用燃料;(四)计量仪表校准与管理制度;(五)锅炉及其系统维护保养制度;(六)锅炉水(介)质处理管理制度;(七)锅炉操作人员、水处理作业人员节能培训考核制度,锅炉作业人员锅炉经济运行知识的教育培训、考核工作计划,并且有培训、考核记录。第三十四条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能效考核、奖惩工作机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积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安排进行定期能效测试,对不符合节能要求的应当及时进行整改。第三十五条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对锅炉及其系统所包括的设备、仪表、装置、管道和阀门等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处理并且记录。第三十六条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对锅炉及其系统的能效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和监测。重点检查和监测的项目,包括锅炉使用燃料与设计燃料的符合性、燃料消耗量,介质出口温度和压力,锅炉补给水量和补给水温度,排烟温度,炉墙表面温度,以及系统有无跑、冒、滴、漏等情况。第三十七条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加强能源检测、计量与统计工作。有条件的工业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对锅炉及其系统运行能效进行评价,评价方法参照《工业锅炉能效测试与评价规则》(tsg g0003)。第三十八条 锅炉使用单位每两年应当对在用锅炉进行一次定期能效测试,测试工作宜结合锅炉外部检验,由国家质检总局确定的能效测试机构进行。第三十九条 锅炉操作人员应当根据终端用户蒸汽量、热负荷的变化,及时调度、调节锅炉的运行数量和锅炉出力,有条件的锅炉房可安装锅炉负荷自动调节装置。第四十条 电站锅炉的正常排污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以除盐水为补给水的凝汽式电站锅炉不高于1%;(二)以除盐水为补给水的供热式电站锅炉不高于2%;(三)以软化水为补给水的供热式电站锅炉不高于5%。第四十一条 工业锅炉的正常排污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以软化水为补给水或者单纯采用锅内加药处理的工业锅炉不高于10%;(二)以除盐水为补给水的工业锅炉不高于2%。第四十二条 锅炉水(介)质处理应当满足锅炉水(介)质处理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的要求。第四十三条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高耗能特种设备能效技术档案。有条件的单位应将锅炉产品能效技术档案与产品质量档案和设备使用档案集中统一管理(相同部分档案资料可保存一份)。锅炉能效技术档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锅炉产品随机出厂资料(含产品能效测试报告);(二)锅炉辅机、附属设备等质量证明资料;(三)锅炉安装调试报告、节能改造资料;(四)锅炉安装、改造和维修能效评价或者能效测试报告;(五)在用锅炉能效定期测试报告和年度运行能效测试与评价报告;(六)锅炉及其系统日常节能检查记录;(七)计量、检测仪表校验证书;(八)锅炉水(介)质处理检验报告;(九)燃料分析报告。第五章 检验检测和能效测试第四十四条 从事锅炉能效测试工作的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确定并统一公布。第四十五条 锅炉能效测试机构应当保证能效测试工作的公正性,以及测试结果的准确性和可溯源性,并且对测试结果负责。第四十六条 检验检测机构在对锅炉制造、安装、改造和重大维修过程进行监督检验时,应当按照节能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对影响锅炉及其系统能效的项目、能效测试报告等进行监督检验。第四十七条 在用工业锅炉定期能效测试应当按照《工业锅炉能效测试与评价规则》(tsg g0003)中锅炉运行工况热效率简单测试方法进行(电加热锅炉除外)。当测试结果低于附件a中限定值的90%,或者用户要求对锅炉进行节能诊断时,应当按照《工业锅炉能效测试与评价规则》(tsg g0003)中锅炉运行工况热效率详细测试方法进行测试,并对测试数据进行分析,提出改进意见。电站锅炉定期能效测试按照相应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八条 锅炉生产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管理,积极配合相关能效测试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第四十九条 办理锅炉使用登记时,使用单位应当提供锅炉产品能效相关情况。已进行过产品能效测试的,应当提供测试报告;需要在使用现场进行能效测试的,应当提供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测试的书面承诺和时间安排,以便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监督检查。锅炉能效指标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办理使用登记。第五十条 锅炉能效测试机构、设计文件鉴定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取得相应项目的测试和设计文件鉴定资格,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并且对测试结果的准确性和设计文件鉴定结论的正确性负责。第五十一条 锅炉能效测试机构发现在用锅炉能耗严重超标时,应当告知使用单位及时进行整改,并报告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第五十二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和节能主管部门密切配合,争取地方人民政府的支持,对不符合锅炉节能法规及其相应标准要求的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附则及附件略
收录时间:日 22:43:08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 作者: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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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设计文件节能审查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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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
提问者:鲁锡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锅炉节能工作,实现锅炉安全性与经济性的统一,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锅炉,以及锅炉辅机、水处理装置、监测计量仪表、控制系统和与锅炉经济运行有关的配套设备、设施等(以下简称锅炉及其系统)。
第三条 本规程规定了锅炉及其系统节能方面的基本要求。锅炉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均应当执行本规程的规定。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第二章 设 计
第四条 锅炉及其系统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节能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的要求,提高能源转换效率,降低能源损失。积极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提高锅炉自动控制水平,以满足安全、节能、环保的需求。
第五条 锅炉设计文件包括设计图样、设计说明书,热力计算书,烟风阻力计算书,水动力计算书(适用于强制循环和复合循环锅炉)安装与使用说明书。
锅炉设计说明书中应当明确锅炉设计工况范围、设计燃料要求、燃料消耗量、设计热效率曲线、锅炉金属 消耗量、配套的辅机参数、锅炉主要结构参数,以及排烟温度、给水温度、过量空气系数等与锅炉能效有关的主要参数指标及其计算依据。
安装使用说明书中至少包括系统设计与安装指导要求、经济运行操作说明。
第六条 锅炉排烟温度的设计应当综合考虑锅炉的安全性和经济性。 对额定蒸发量小于1t/h的蒸汽锅炉排烟温度不得高于230℃;额定热功率小于0.7MW的热水锅炉排烟温度不得高于180℃;额定蒸发量大于或者等于1t/h的蒸汽锅炉和额定热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7MW的热水锅炉排烟温度不得高于170℃;额定热功率小于或者等于1.4MW的有机热载体锅炉排烟温度不得高于进口介质温度50℃;额定热功率大于1.4MW的有机热载体锅炉,排烟温度不得高于170℃。
第七条 流化床锅炉和采用膜式壁的锅炉排烟处的过量空气系数不得大于1.4,其他层燃锅炉排烟处的过量空气系数不得大于1.65;正压燃油(气)锅炉排烟处的过量空气系数不得大于1.15;负压燃油(气)锅炉排烟处的过量空气系数不得大于1.25。
第八条 锅炉燃烧设备、炉膛结构应当设计合理,与所设计的燃料品种相适应。燃油、燃气锅炉应设置燃烧系统自动调节装置。燃煤锅炉炉膛以及燃烧设备的设计与布置应当与所设计的煤种相适应,并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锅炉配风装置结构可靠、操作方便,风压风量能够保证燃料充分燃烧且配风调节灵活,有效; (二)层燃锅炉燃烧设备宜采用漏煤少、漏风量小、煤层厚度分布均匀的结构,并且选择合理的通风截面比,降低炉排横向配风不均匀性,减少风室间窜风; (三)锅炉炉膛结构应当设计合理,层燃锅炉炉拱能够有效组织炉内烟气流动和热辐射,以满足新煤层的引燃和强化燃烧的需要,保证燃料稳定着火和燃尽。
第九条 锅炉应当根据不同燃料特性和锅炉结构,通过热力计算合理布置受热面,选用合理、经济的烟气流速,减小介质侧和烟气侧的阻力。受热面应当采取防磨、防腐措施。
第十条 锅炉结构应当方便受热面清理,对于额定蒸发量大于或者等于10t/h或者额定热功率大于或者等于7MW的锅炉,对流受热面应当设置清灰装置。
第十一条 锅炉炉墙以及烟风道应当具有良好的密封和保温性能。当周围环境温度为25℃时,距门、孔300mm以外的炉体外表面温度不得超过50℃,炉顶不超过70℃ 。
第十二条 锅炉应当合理设置检修门(孔),便于受热面清灰、清垢、保养和维修。锅炉门孔、窥视孔、出渣口应当采用密封结构,保证锅炉漏风系数在设计要求之内。
第十三条 锅炉应当按照附件A的要求设置计量、检测、控制仪器仪表。锅炉本体以及尾部相连接烟风道应当预留能效检测、控制计量孔(点),用于检测、记录锅炉运行状况。
第十四条 锅炉产品设计文件应当经过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可投入制造。锅炉产品发生设计变更,如燃烧设备变化,蒸发量、压力、温度、燃料特性等设计参数发生变化,受热面(含过热器、省煤器、空气预热器)、炉膛、炉排密封等结构发生变化,锅炉型号改变等影响锅炉能效的,应当重新进行热力计算及其设计文件鉴定。
第十五条 锅炉房系统设计时,应当在保证安全性能的前提下,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水、电、自用热以及其他消耗,尽量考虑热能回收和梯级利用。
锅炉炉型、数量、容量的选择,应当考虑用户热负荷需求及其变化特点,使锅炉能在最佳能效工况下运行,并且能够有效地进行调节。锅炉房设备布置应当减少管道、烟风道的长度及其弯头数量,以便减少阻力损失。
第十六条 当用户热负荷波动较大且频繁时,应当采取均衡负荷的措施,必要时应当设置蓄热器。
第十七条 锅炉房的各种热力设备、热力管道以及阀门均应当进行保温。当周围环境温度为25℃时,管道外表面温度不得超过50℃。
第十八条 锅炉介质参数的选择应当在满足生产和工艺要求的前提下,不得使锅炉的额定出口压力和温度与使用的压力、温度相差过大。有机热载体的最高允许使用温度应当高于实际使用温度10℃。
第十九条 锅炉自动控制装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单台容量大于或者等于1t/h(0.7MW)的燃油燃气锅炉和大于或者等于10t/h(7MW)燃煤锅炉房设立计算机集中控制系统; (二)额定蒸发量大于或者等于4t/h的蒸汽锅炉设置给水自动调节装置; (三)额定蒸发量大于或者等于4t/h的蒸汽锅炉和额定热功率大于或者等于2.8MW的热水锅炉设计燃烧自动调节装置,以满足燃烧及负荷调整的需要,保证锅炉热工工况稳定、高效,并且防止受热面结渣及结焦;(四)燃油燃气锅炉均配备燃烧自控装置。
第二十条 锅炉辅机配置应当与锅炉匹配,满足锅炉及其系统高效运行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水泵配置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蒸汽锅炉给水泵宜按照锅炉数量逐台配置,并且根据锅炉实际运行需要使用变频调速装置调节和控制水泵扬程和流量; (二)热水锅炉循环水泵根据系统安全、设计阻力和循环流量进行选择,热水锅炉房循环水泵数量不得少于2台,当循环水泵超过3台时可以不设置备用泵; (三)热水锅炉系统补水泵的选择能够适应系统补水的需要,补水量一般不宜大于系统循环水量的1%。
第二十二条 锅炉风机参数的选择应当根据锅炉的额定出力、燃料品种、燃烧方式和烟风系统的阻力计算,并且计入当地的气压和空气、烟气的温度、密度进行修正后进行确定。鼓、引风机单机布置时,风量储备系数不大于1.10,风压储备系数不大于1.20。
第二十三条 蒸汽锅炉连续排污水的热量应当合理利用,并且根据锅炉房总连续排污量设置连续排污扩容器和排污水换热器。对总容量大于或者等于10t/h的蒸汽锅炉房,应当设置排污扩容器或者排污水换热器,以便能够回收排污水的热量,减少排污损失。鼓励燃用天然气锅炉采用半冷凝或者全冷凝尾部热交换装置回收烟气中的汽化潜热。
第二十四条 额定蒸发量大于或者等于2t/h的蒸汽锅炉应当设置给水泵变频控制与三冲量连续给水调节装置。介质循环泵(有机热载体锅炉循环泵除外)、鼓风机、引风机等需要调节的辅机及附属设备,应当采用变频技术进行调节和控制。
第二十五条 水处理设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锅炉房设计时根据锅炉参数、用途、锅炉排污率以及原水水质等因素选用适当的水处理方法与水处理设备; (二)锅炉水处理系统设计遵循节约用水、降低能耗、保护环境的原则,设备的选择和系统配置便于安装、运行、检修和保养,保证能连续、稳定、可靠供给锅炉和系统合格的用水; (三)蒸汽锅炉给水配备炉外软化水处理设施,当原水碳酸盐硬度较高还需要配备降碱化学加药设施。
第二十六条 蒸汽系统应当防止汽、水泄漏,并且充分利用冷凝水、连续排污水的热量和二次蒸汽。采取措施使可回收冷凝水的回收率能够大于80%。
第二十七条 锅炉房的煤闸板、炉排轴承、风机轴承、循环水泵轴承、化验冷却水和水力除渣冲灰用水应当循环使用,循环利用率应当大于80%。
第三章 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
第二十八条 锅炉制造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进行制造,确保锅炉产品的性能达到设计要求,并且满足能效指标要求。任何单位不得制造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产品。
第二十九条 锅炉制造单位应当按照鉴定合格的设计文件安排新产品试制。工业锅炉新产品应当进行能效测试,未经能效测试或者能效测试结果不符合能效指标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也不得进行批量生产。
试制的锅炉新产品一般不超过3台。散装和组装出厂的锅炉新产品试制后,可凭实施产品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试制产品证明文件,在锅炉安装地办理锅炉安装手续,完成新产的品能效测试。
第三十条 用于制造的锅炉设计文件应当是鉴定合格有效的设计文件。已经通过鉴定的锅炉设计文件,但其设计能效指标不能满足当前能效指标要求时,该设计文件也不能用于生产。
第三十一条 锅炉产品出厂时,应当附有与经济运行有关的技术资料,其内容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锅炉图样,包括总图,安装图,计量、检测测点布置图; (二)锅炉热力计算书、水动力计算书(适用于强制循环和复合循环锅炉)或者汇总表;
(三)锅炉设计说明书; (四)锅炉安装、使用说明书; (五)工业锅炉新产品能效测试报告。
第三十二条 锅炉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不得降低锅炉及其系统的原有的能效指标。锅炉安装、改造和重大维修项目可能导致锅炉及其系统能效降低时,锅炉使用单位或者安装、维修、改造单位应当提供评估报告,经进行锅炉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确认,或者进行能效测试证明锅炉及其系统能效状况没有降低。
锅炉安装后应当进行调试,验证锅炉允许工况范围内的能效状况、排烟温度、过量空气系数等热工性能够达到设计要求。
燃煤锅炉给煤装置、炉排、配风布风系统、受热面、炉墙、炉拱、吹灰、自动调节系统等影响能效的项目进行改造时,应当制定改造方案,并且对改造方案的经济性进行技术评价。
第三十三条 锅炉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过程的节能性能应当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三十四条 使用单位应当对锅炉及其系统的节能管理负责,并且配备具有锅炉相关专业知识,熟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工程技术人员负责节能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锅炉使用单位的节能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贯彻执行本规程和锅炉有关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 (二)建立健全节能管理制度、锅炉操作规程,制定节能管理和考核目标; (三)负责锅炉及其系统的设计、采购、安装、使用、改造、维修、报废等全过程管理,并且对锅炉及其系统的节能性能负责; (四)按照设计文件的要求配备运行监测与计量仪表、自动调节与控制系统、辅机设备和水处理装置等,并且使其处于完好和有效状态; (五)按照锅炉安装、使用说明书中有关要求正确使用燃料和运行操作,使锅炉及其系统处于最佳能效状态; (六)组织开展锅炉及其系统能效状况的日常检查,并且进行相应记录; (七)实施锅炉及其系统能效评价,出具报告,并且报送主管部门和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八)编制锅炉能效状况定期检查计划,督促安排落实锅炉能效状况定期检查; (九)组织开展锅炉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使其具有锅炉经济运行知识。
第三十六条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和执行锅炉及其系统节能管理制度、考核制度。节能管理制度、考核制度至少包括: (一)锅炉节能管理岗位责任制; (二)锅炉节能目标责任制; (三)锅炉及其系统能效状况统计分析与报告制度; (四)锅炉日常能效状况检查记录制度; (五)锅炉能效考核、奖惩制度; (六)锅炉燃料入场检验分析与管理制度; (七)锅炉及附属设备经济运行操作规程;
(八)锅炉维护保养制度; (九)计量仪表校准与管理制度; (十)锅炉水(介)质管理制度; (十一)锅炉作业人员、水处理作业人员节能培训考核制度;
(十二)锅炉节能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条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在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中,明确提出锅炉节能操作要求。操作规程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锅炉岗位操作方法(含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 (二)运行状态检查项目、方法及要求; (三)锅炉调节操作方法。
第三十八条 从事锅炉节能管理的人员和锅炉操作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对锅炉作业人员定期进行节能教育与专业培训并且作好记录,保证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锅炉节能作业知识、作业技能,及时进行知识更新,确保作业人员掌握操作规程,按照操作规程作业。
第三十九条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对锅炉及其系统所包括的设备、仪表、装置、管道和阀门等进行定期维护保养,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处理并且记录。维护保养至少符合以下要求:(一)在锅炉设备运行期间,锅炉运行人员应当对锅炉设备进行局部的、预防性的检修,一般锅炉运行三个月后进行一次检修;(二)使用单位应当有计划地安排停炉,对锅炉设备进行全面的、恢复性的检修或者更换零部件的维护保养工作,一般锅炉运行一年后进行一次停炉;(三)锅炉设备停用时间较长或者季节性停炉后,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停炉保养措施;(四)锅炉操作人员应当定期进行巡视检查和维护,发现隐患及其跑、冒、滴、漏应当及时消除,确保锅炉及其附属设备完好与安全经济运行;(五)锅炉操作人员应当定期对受热面进行清洁维护工作;(六)使用单位应当定期进行锅炉计量仪表、自动控制与调节装置的维护、保养和调试工作,确保其灵敏、准确,计量器具均处于检定有效期内。
第四十条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实施锅炉及其系统日常检查和锅炉系统能效评价。 日常检查和系统能效评价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日常检查至少包括锅炉节能管理情况检查、锅炉及其系统运行状况检查, (二)锅炉运行检查项目至少包括锅炉排烟温度,锅炉排烟处氧量,燃煤锅炉飞灰、炉渣含碳量,锅炉燃料、水、电、化学药剂单耗指标,锅炉水处理设施运行及水质指标,锅炉补给水率,锅炉给水温度,锅炉排污率,蒸汽锅炉房凝结水回收率等; (三)锅炉使用单位每年应当对锅炉及其系统用能状况进行统计、分析,并且出具锅炉系统能效评价报告; (四)锅炉系统能效评价工作可以由锅炉使用单位的专业人员进行,也可以委托有经验和资格的第三方锅炉能效评价机构进行; (五)当日常检查、能效状况定期检查或者系统能效评价发现锅炉等主要设备达不到设计效率和经济运行能效指标时,应当进行详细分析、研究,必要时应当进行能效测试,查找原因,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第四十一条 锅炉操作人员应当根据终端用户蒸汽量、热负荷的变化,及时调度、调节锅炉的运行数量和锅炉出力,有条件的锅炉房可安装锅炉负荷自动调节装置。禁止锅炉在负荷匹配不合理状态下低效率运行。
第四十二条 锅炉水处理的运行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锅炉使用单位按照《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的规定,配备水处理设备和人员,做好锅炉水处理工作,没有可靠的水处理措施,锅炉不得投入运行,蒸发量大于或者等于4t/h、热功率大于或者等于4.2MW的锅炉配备专职水处理人员; (二)锅炉水处理人员认真做好水处理工作,及时进行水质化验、水处理设备操作、加药处理以及指导司炉人员正确排污,保证锅炉水汽质量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根据化验结果,指导锅炉操作人员正确排污,并且定期对水汽质量合格率、补给水率、排污率、冷凝水回收利用率、汽水损失率等进行统计和上报; (三)锅炉水处理能够有效防止锅炉受热面结生水垢或者沉积物,定期对水处理设备以及锅炉受热面的结垢情况进行检查,如结垢超标应进行清垢处理,并且根据原水、给水分析化验结果,对水处理设备进行检修、调试、改造或者更新。
第四十三条 采用化学方法清洗锅炉水垢或者沉积物,清洗单位应当按照《锅炉化学清洗规则》的要求实施锅炉清洗作业,并且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对清洗过程和质量进行监督检验。
第四十四条 有机热载体锅炉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有计划的对有机热载体进行检测。当有机热载体质量变化较大,并且低于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要求时,使用单位应该根据样品检验报告中的分析提示查找原因,及时予以排除和解决,防止锅炉及其传热系统结垢或者结焦。
第四十五条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锅炉及其系统技术档案,并且保存以下资料: (一)锅炉产品随机出厂资料; (二)锅炉辅机、附属设备等质量证明资料; (三)锅炉安装调试报告、节能改造资料; (四)锅炉安装、改造、维修能效评价或者能效测试报告; (五)锅炉系统用能状况统计分析报告,改进计划与结果报告; (六)锅炉及其附属设备日常运行记录和能效状况检查记录(2年,注3); (七)设备维修、保养与定期检修记录(2年); (八)计量、检测仪表检定、校验证书(2年); (九)锅炉水质检验报告(2年);
(十)有机热载体质量证明书; (十一)燃料、灰渣分析报告(2年); (十二)锅炉能效状况检查报告。注3:括号内数字为至少保存的年限。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从事锅炉能效测试、能效状况的测试、监督检验、设计文件鉴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项目的测试、监督检验和设计文件鉴定资格,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书。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并且对测试结果的准确性和监督检验、设计文件鉴定结论的正确性负责。
第四十七条 设计文件鉴定要求如下: (一)锅炉设计文件鉴定,在对安全性能方面进行鉴定的同时还应当对节能性能进行鉴定; (二)锅炉设计文件节能性能方面的鉴定内容,包括设计文件中与能效有关的主要设计参数、指标及其计算依据,锅炉结构,配风与布风的设置,炉墙及烟风道的设置,计量仪表的配置和检测计量孔的设置,燃烧装置的选配,鼓、引风机和水泵的配置,燃烧控制系统、自动控制系统的功能,锅炉设计说明书、安装使用说明书的完整性等; (三)设计热效率、排烟温度、排烟处过量空气系数、灰渣含碳量不符合要求的,该设计不能通过鉴定,对于其他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的缺陷,允许设计整改。
第四十八条 新产品能效测试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有能力和措施保证能效测试结果的公正性、准确性和可溯源性,并且对测试结果负责。
承担新产品能效测试的机构,不得是该产品设计文件鉴定的机构,并且与特种设备制造单位不存在隶属或者经济关联关系。
第四十九条 进行锅炉产品监督检验时,有关节能性能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有检查生产的锅炉产品设计文件、能效指标与法规标准的符合性,制造的锅炉产品与设计文件的符合性,锅炉随机出厂资料的完整性。监督检查结果不符合要求的,负责产品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锅炉产品监督检验证书》。
第五十条 锅炉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中有关节能监督检验要求如下: (一)锅炉产品的安装监督检验应当对锅炉房供热形式及供热介质选择、系统设计、锅炉选择、辅机配套、水处理设施、设备及管道保温、热能回收与利用、监测及计量仪表等对锅炉及其系统能效有影响的项目进行节能检查; (二)锅炉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对锅炉安装、改造、维修过程中涉及能效性能的项目、能效证明文件和施工记录进行检查,发现锅炉和系统能效项目不符合相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时,应当及时告知锅炉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并且对进行的评估或者锅炉能效测试结果检查,符合要求后出具监督检验证书。
第五十一条 锅炉能效状况定期检查是对锅炉使用单位节能管理状况和锅炉及其系统能效状况的验证性检查。锅炉使用单位必须安排锅炉能效状况定期检查工作,各级安全监察机构对能效状况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和能效状况定期检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锅炉能效状况定期检查的内容如下: (一)锅炉进行安全性能外部检验时,应当对锅炉使用单位节能管理目标、各项节能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建立和实施,计量监控装置、水处理装置完好情况与校准状态,锅炉系统能效评价报告及改进计划制定与实施等节能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并且检查锅炉运行工况,燃烧状态,检测锅炉水质、排烟温度、过量空气系数、炉墙表面温度; (二)锅炉进行安全性能内部检验时,除对锅炉使用单位节能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外,还应当对锅炉受热面积灰、结垢情况等项目进行检查,内部检验后还应进行锅炉能效测试以评价锅炉能效状况。锅炉能效测试一般采用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简单能效测试方法。当检查结果异常或者锅炉运行偏离设计参数难以判断设备运行效率时,或者需要对锅炉进行节能诊断、分析不节能的原因时,应当采用详细能效测试方法进行能效测试,以准确评价其能效状况。
第五十三条 使用单位在办理锅炉使用登记手续时,应当提供锅炉能效测试报告,确认锅炉的能效指标满足现行有效的法规标准要求。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法规要求的,不得办理使用登记。
第五十四条 国家质检总局定期公布全国锅炉产品设计、制造和实际使用的能效状况及发展趋势;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定期公布当地锅炉实际使用的能效状况及发展趋势。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进口锅炉或者国内制造单位(含外资企业)引进国外技术并且在国内使用的锅炉,也应当符合本规程的基本规定。
第五十六条 进口锅炉产品的各项能效指标和随机出厂文件也应当满足本规程的要求。
第五十七条 本规程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规程自2010年X月XX日生效。
回答者:钱志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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