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温补贴通知 教师住房补贴申请需准备哪些材料

温州市区2015年度享受人才住房政策申报工作开始受理
申报条件及优惠政策详解
温州市区2015年度享受人才住房政策申报工作开始受理
■&申报条件及优惠政策详解
一、高端人才专项销售住房
(一)申报条件
1、人才条件。(1)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2)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入选者,&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入选者,&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3)省特级专家,省&千人计划&入选者。申请人属上述三类人才之一,且应在市区工作(或创业),与用人单位签订全职正式聘用服务合同。其中第(2)、(3)类对象不购买人才专项销售住房,可选择享受购房补贴。
2、住房条件。申请人及配偶在市区无住房且未享受过政府住房优惠政策(指公有住房、房改房、集资联建房、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和批地建房等,高校等事业单位发放的购房补贴),以及本人未领取过一次性住房货币补贴(如领取过住房公积金补贴,所领金额应退回并封存账户;已建立住房公积金补贴账户,但未领取的,账户封存)。承租公有住房的必须在购买人才专项销售住房之前先行腾退。
3、户籍条件。申请人需持有市区常住居民户口(外籍人才持永久居留证或浙江&红卡&)。
(二)优惠政策
享受对象中的(1)类人才直接予以住房奖励(人才专项销售住房每套建筑面积一般在120平方米左右,销售价格参照同期同类地段房屋买卖市场价评估确定);(2)类人才购房时直接优惠100万元;(3)类人才购房时直接优惠80万元。夫妻双方均符合条件的按高的一方享受一次。(2)、(3)类人才放弃购买专项住房,在市区自行购买住房的,可申请购房补贴。
二、高端人才购房补贴
(一)申报条件
1、人才条件。(1)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入选者,&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入选者,&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2)省特级专家,省&千人计划&入选者;(3)科技、文化、教育、卫生等领域国家级、省级重要奖项获得者;(4)市杰出人才与青年拔尖人才(原市突出贡献科技人才和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市&551人才工程&第一层次培养人选,市&580海外精英引进计划&入选者,市级以上重点创新团队带头人;(5)&中华技能大奖&、&钱江技能大奖&、浙江省&首席技师&获得者等高技能人才;(6)在民营企业工作的正高级职称人才(领补后须在民营企业连续工作5年以上)。申请人属上述6类人才之一,且在市区工作(或创业),与用人单位签订全职正式聘用服务合同。
2、住房条件。申请人及配偶未在本市范围内享受过政府住房优惠政策(指公有住房、房改房、集资联建房、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和批地建房等,高校等事业单位发放的购房补贴,下同),以及本人未领取过一次性住房货币补贴(如领取过住房公积金补贴,所领金额应退回并封存账户;已建立住房公积金补贴账户,但未领取的,账户封存)。承租公有住房的必须在领取购房补贴之前先行腾退。
3、户籍条件。申请人需持有市区常住居民户口(外籍人才持永久居留证或浙江&红卡&)。
(二)优惠政策
申请人在市区自行购买住房,财政给予货币补贴。对享受对象中的(1)类人才给予100万元的购房补贴;(2)类人才给予80万元的购房补贴;(3)、(4)类人才给予60万元的购房补贴;(5)、(6)类人才给予40万元的购房补贴。夫妻双方均符合条件的按高的一方享受一次。
三、人才住房租赁补贴
  (一)申报条件
1、人才条件。(1)具有副高(含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以上职称或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上学位的高层次人才;市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前3位完成人,市宣传文化&四个一批&人才、市&首席技师&;企业引进的紧缺人才和贡献较大人才,根据业绩、贡献实行量化积分制,累计达到一定积分的人才(另行制定细则);(2)新就业全日制本科学历高校毕业生,毕业次月起算工作未满5年。
申请人属上述2类人才之一,且在市区工作,与用人单位尚有不少于1年的正式聘用服务合同,已连续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半年以上。
2、住房条件。申请人及配偶、未婚子女及同一户口父母申请之日前3年内在市区无住房;本人及配偶未在本市范围内享受过政府住房优惠政策(指公有住房、房改房、集资联建房、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和批地建房等,高校等事业单位发放的购房补贴,下同),以及本人未领取过一次性住房货币补贴。
(二)优惠政策
当前租赁补贴标准为新就业大学毕业生每月450元、其他高层次人才每月900元,租赁补贴期限最长为3年。
■&申请程序
问:申请享受人才住房政策的程序有哪些?
答:高端人才专项销售住房、购房补贴和人才住房租赁补贴的申报工作,每年集中受理一次,一般在上半年完成申报,具体时间安排以申报通知为准(人才租赁住房申请另行通知,住房公积金支持可随时申请)。具体步骤为:
申请人根据自身条件,如实填写相关表格,并按各自所申请类型提交相应的业绩贡献等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一)申请高端人才专项销售住房需提供:(1)《温州市区高端人才专项销售住房申请表》(一式两份);(2)申请人及配偶身份、婚姻证明材料(未婚需提供未婚证明);(3)相关人才资格证明材料;(4)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创办企业证明;(5)其他材料。
(二)申请高端人才购房补贴需提供:(1)《温州市区高端人才购房补贴申请表》(一式两份);(2)申请人及配偶身份、婚姻证明材料(未婚需提供未婚证明);(3)相关人才资格证明材料;(4)相关购房手续和证明材料;(5)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创办企业证明;(6)其他材料。
(三)申请人才住房租赁补贴需提供:(1)《温州市区人才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表》(一式两份);(2)学历证书或人才资格相关证明材料;(3)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正式聘用服务合同和社保缴纳证明;(4)申请人、配偶和同一户口父母身份证、户口簿;(5)婚姻证明材料。
二、初审及网上填报
申报单位经办人应按照《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市区人才住房政策的实施意见》(温政发〔号)规定,于5月20日前,完成对申请人的资格初审,出具意见,并登陆温州市区人才住房政策享受资格申请系统http://220.191.205.216/,完成网上填报。2014年已注册的系统账号,可继续使用。账号(密码)遗忘的单位可向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查询或重置,联系电话:。新申报单位账号由经办人登陆申请系统按要求进行注册。
三、报送纸质材料
各用人单位应在5月30日前,将申报纸质材料报送相关审核单位:高端人才专项销售住房和购房补贴的申报材料按单位隶属关系报送市、区人才办(市级功能区组宣部),人才住房租赁补贴的申请材料按单位隶属关系报送市、区住房保障部门,逾期不予补报。
市、区人才办负责对人才资格进行审核,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对人才住房情况进行审核,形成初步名单。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对材料不齐全的,限期补齐,没有补齐的,视同放弃。初步名单经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后,分类形成可享受住房政策人员名单。
五、公示 
将拟享受住房政策人员名单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六、领取补贴(选房签约)
公示无异议后,组织享受各类人才住房政策的对象选房签约、协议签订,并确定个人领取补贴专用银行帐号。各类对象按规定领取租赁补贴。
■&优惠政策执行
问:政策规定的优惠及补贴如何执行?
答:各政策优惠按文件规定,分类执行:
一、享受专项销售住房的
(1)类人才直接予以住房奖励;(2)(3)类人才购房时直接享受价格优惠。
二、享受购房补贴的
(一)申请前购房。自具备相应高端人才资格的年度起算在温州市区工作已累计满10年的,一次性发放购房补贴;满5年的发放50%购房补贴,满10年后发放剩余50%购房补贴。
(二)申请后购房。按年度发放购房补贴,从申请对象购房起计算,第1年发放补贴总额的40%,第2-5年每年各发放补贴总额的15%。
三、享受人才住房租赁补贴的
自行向市场承租住房,与出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以市场租金先行全额缴纳,租赁合同报经辖区住房保障部门备案后,与市、区住房保障部门签订《温州市区人才住房租赁补贴协议》,于协议签订后的每季度末,由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发放租赁补贴。承租人未能及时交纳市场租金的,区住房保障部门暂不发放租赁补贴,待承租人补齐相应租金后一并补发。
■&产权办理
问:购买的此类优惠住房应具备什么条件才能办理完全产权?
答:应具备与自身所享受的优惠住房类型相适条件,才能办理完全产权。
一、高端人才专项销售住房
(1)类高端人才在温州市区工作期间,无偿使用政府提供的住房,在温州市区工作累计满10年后,所住住房作为奖励,无偿归其所有,并可办理完全产权,不满10年终止在温州市区工作的,收回住房。
(2)、(3)类高端人才购买的专项销售住房实行共有产权制度,由购房对象和政府按出资额和优惠金额按份享有产权。在温省部属单位、市属单位购买专项销售住房的人才,与市级住房保障部门办理共有产权手续;区属单位购买专项销售住房的人才,与区级住房保障部门办理共有产权手续。申请人购房后,在温州市区工作累计满10年(原则截至法定退休年龄),由本人和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由市、区人才办审查核准,出具《人才服务期满证明》,方可办理完全产权,并允许上市交易;不满10年终止在温州市区工作的,所购住房不得上市交易,按服务年限计算收回优惠款后方可办理完全产权并允许上市交易。
二、高端人才购房补贴(申请后购房)
享受对象须在温州市区工作累计满10年(原则截至法定退休年龄)。在市区工作满10年后,由本人和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由市、区人才办审查核准,出具《人才服务期满证明》,方可办理完全产权,并允许上市交易。不满10年终止在温州市区创业、工作的,应按服务年限的比例退还购房补贴,应退还的金额=已发放的购房补贴-(购房补贴总额/120月)*实际服务月数,用人单位负责追回购房补贴,并上交补贴发放部门,退还购房补贴后,所购住房方可办理完全产权并允许上市交易。
■&监督管理
问:如何对租赁补贴对象在补贴期限内进行有效监管?
答:主要通过下述方式进行监管:
一、自行申报。
租赁补贴期间,若补贴对象的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在相关情况变动后60日内如实向所在单位申报,所在单位应当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函告市、区住房保障部门,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进行核查,根据核查结果和有关规定作出改变或者停止租赁补贴的书面处理决定并说明理由。
二、年审制度。
人才租赁补贴实行年审制度。经年审不再符合人才住房租赁补贴条件的,从核实的次月起,停止发放租赁补贴。享受补贴对象不按规定参加资格期满审查的,租赁补贴自发放期限届满的次月起暂停发放,补交期满审查资料后,经审核仍符合条件的,从审核通过次月起享受相应的补贴,停发的租赁补贴不予补发;经审核不再符合条件的,取消租赁补贴资格。承租人未能及时交纳市场租金的,住房保障部门暂不发放租赁补贴,待承租人补齐相应租金后一并补发。
问:对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单位或个人如何处理?&
答:对弄虚作假违规申购或违反相关管理规定取得专项销售住房、领取补贴的,一经发现由政府按原销售价格并考虑房屋折旧情况作价收回所购住房或追回补贴,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进行严肃处理,并取消今后的申请资格。
■&其他事项
问:如何确定申报单位的隶属辖区?
答:各申报单位应按地方税务缴纳关系确定隶属辖区。
问:申请人在申请人才住房租赁补贴时,毕业年限符合条件,但在享受补贴政策时毕业年限超过5年,是否要取消享受政策资格?
答:不取消。自申请人获得政策享受资格后,只要他(她)在最长为3年的补贴期限仍符合人才租赁补贴的各项准入条件,即可继续享受人才租赁补贴资格,直至满&3年后自动取消。
问:本人及配偶虽已在本市范围内享受过政府优惠政策购(建)住房,但未达到面积控制标准,可否予以补差?
答:本次人才住房政策不予以补差。如符合《温州市区住房货币化补贴实施办法》(温政发[2000]44号文件)文件规定的一次性住房货币补贴条件,可予以补足一次性住房货币补贴。
问:哪些奖项获得者才能被认定为人才购房补贴中的(3)类人才?
答:下列领域内的奖项获得者或完成人才能被认定为(3)类人才:
科技类主要有:
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主要完成人(前3名),省级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主要完成人(前3名)。
文化类主要有:
全国中青年德艺双馨文艺工作者奖、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长江韬奋奖、全国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单项奖、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子项2个:文华奖、群星奖)、中国广播影视大奖(子项3个:中国电影&华表奖&,中国电视剧&飞天奖&,中国广播电视节目奖)以及其他经市文化人才评审小组认定的文化艺术、文化遗产保护、新闻传媒、文学创作和理论研究等领域的国家级或国际最高奖项,以上奖项属个人的由获奖人享受购房补贴政策,属团体或作品的由起主要作用的1名负责人享受购房补贴政策;省宣传文化系统&五个一批&人才。
教育类主要有:
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主要完成人(前3名),浙江省特级教师。卫生类主要有:卫生部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级名中医,浙江省卫生领军人才。
■&联系方式
市本级:市人才办(温州市行政中心主楼1044室,电话:969029),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府东路561号613室,联系电话:892、
鹿城区:人才办(广场路188号鹿城区行政中心5号楼101室,电话:、),鹿城房管分局(环城东路绿景大厦B幢3106室,电话:168006)。
龙湾区:人才办(永宁西路506号龙湾区行政中心大楼1513室,电话:),龙湾房管分局(机场大道1659号房管大楼406室,电话:)。
瓯海区(生态园区):人才办(洲洋路6号瓯海区行政中心1号楼1606室,电话:098326),住建局(雪山路方正组团1幢房管大楼405室,电话:533101)。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宣传部(明珠路850号经开区管委会5号楼5305室,电话:),住建局(明珠路850号经开区管委会1号楼1341室,电话:)。
市瓯江口新区:组织部(灵昆街道东首瓯江口新区管委会便民服务中心415室,电话:),住建局(灵昆街道东首瓯江口新区管委会便民服务中心314室,电话:)。
文章来源&温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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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BBS2009008请问已故教师的住房补贴需要办理哪些手续才能领取所有款项?_百度知道
请问已故教师的住房补贴需要办理哪些手续才能领取所有款项?
提问者采纳
这是一份别的单位的领取手续:①能证明与死者婚姻关系的资料;2)
到资产处住房科办理领取已故职工住房补贴手续,分别由离退休办公室:申领人在已故职工所在部门的在职职工陪同下:1、财务处留存、一次性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本息及住房公积金的规定》(**人劳【2009】5号)文件:户口簿或结婚证等,持上述资料到,希望能帮到你;②填写“领取******已故职工住房补贴申请表。2;3)
资产处报财务处将补贴款汇入已故职工家属指定的*****银行账户。需提供如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②全部权利人共同指定存入住房补贴款项的****银行账户和帐户持有人身份证、资产处;③全部权利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同意由指定账户持有人提款):①被继承人经公证的遗产处分文件。需提供如下资料(原件及三份复印件):1)
离退休办公室查验,由配偶前来办理,现就领取我校已故职工住房补贴作如下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遗嘱,继承人会议决议等.
领取程序、丧葬费;③配偶本人的身份证和“****银行”帐户.
以上各项所需资料(含身份证)均需原件及三份复印件;④填写“领取******已故职工住房补贴申请表”。4.
已故职工若无配偶,由其直系亲属前来办理领取已故职工住房补贴的规定参照*****《领取抚恤金,资料查验无误并由离退休办负责人在《******已故职工领取一次性住房补贴补发款申请表》上签章后。3.
已故职工若有配偶
请问已故教师的住房补贴需要办理哪些手续才能领取所有款项?有增城地区当地的办理方式吗?
要去对口分管单位问,地区不同会有差别
提问者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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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浙江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有关具体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 法规库 - 110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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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规正文
浙江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有关具体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文号: 浙房改[1995]6号
各市、地、县房改领导小组:&  现将《<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有关具体政策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有关具体政策的意见&&&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一九九五年二月十一日&&  附件:&&&《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有关具体政策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对有关具体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企事业单位未到退休年龄的退养人员,是否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应视同在职职工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二)个人承包的企业是否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个人承包的企业应同样实行公积金制度。交通运输部门中个人承包船舶、车辆的,也同样应实行公积金制度。&  (三)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怎样计算?&  本年度公积金缴交的工资基数,按上年6月份职工工资计算。具体计算口径按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缴交住房公积金和发放住房补贴计算职工工资基数的办法》(浙房改〔1994〕13号文)办理。&  (四)怎样计算一个城市的平均租金?&  住房平均租金以一个城市、县镇为单位确定。平均月租金为该城市(镇)上年双职工平均月工资总数×租金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比例÷平均每户使用面积(平均每户建筑面积全省统一按56平方米计算,按0.75折算使用面积)。比如某城市职均月工资350元,房租提到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5%,那么该城市每平方米使用面积的平均月租金为350×2×5%÷(56×0.75)=0.83元。&  (五)已经购买过住房建设债券或交纳过住房保证金的住户,这次调租后是否还要购买债券或交纳保证金?&  《实施方案》规定的是指新分配的新建住房和腾空旧住房,已认购过住房建设债券或交纳过住房租赁保证金的不再认购和交纳。&  (六)“新分配住房超面积部分仍应实行超标加租”,面积怎么确定?加租怎么加?&  面积仍按浙房改〔1992〕5号文规定执行。即每户使用面积为:一般职工45平方米、科级50平方米、县处级60平方米、厅局级70平方米,超过上述标准10平方米以上的,实行超标加租。每平方米面积的超标加租额由市县政府确定。&  (七)符合离休条件的干部,离休前就去世了,其配偶在房改提租以后是否属于减免补对象?&  未再婚的,仍属于减免补对象。&  (八)对离退休干部、职工提租补贴后净增支部分如何补助?&  每个有离退休干部、职工的家庭,只能有一人享受补助。具体办法是:承租人夫妻双方都是离退休的,由承租人所在单位给予补助;夫妻双方一方是离退休的,由离退休一方所在单位给予补助;承租人已故,应更换承租人后,由更换后的承租人所在单位给予补助;已故离退休干部、职工的配偶,由配偶本人所在单位给予补助,无工作单位的,由住房产权单位给予减免。&  (九)对离退休干部、职工住房提租补贴后净增支如何计算?&  一般可参照下列方式计算:深化房改时采取提高租金不发住房补贴的,房改第一次提租后的补贴和减免补关系和数额可保留不变;深化房改提租后增支部分按浙政〔1994〕15号文件规定的比例给予补助。假如采取重新确定提租补贴的则减免补应重新计算。可以新租金减去房改前租金和家庭成员住房补贴后为净增支部分,按比例给予补助。其计算公式为:(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新租金额-房改前原租金额)×住房使用面积-家庭住房补贴=净增加租金。&  (十)异地安置的离休干部、原单位已将安置费拨给安置城市的民政或房管部门购建公房,该离休干部的住房补贴由哪个单位发给?&  住房产权属原单位的,住房补贴应由原单位发给;住房产权已移交民政部门或房管部门的,住房补贴由相应的产权部门发给,或在房租中减免。&  (十一)在执行房改售房政策的前提下,单位是否可根据实际情况,制订一些限制性规定?&  所有单位必须执行城市统一的房改政策,凡符合出售条件的公房必须按规定出售。对外单位住本单位住房的住户应与本单位住户一视同仁,另有约定的除外。单位为稳定职工队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购房职工为本单位服务的年限等制订一些具体规定,报市(县)房改办批准后执行。&  (十二)公房承租人死亡后,其家属是否可以购买现住公房?&  公房承租人死亡后其家属只要具有城镇常住户口,又符合房改购买公房条件的,均可购买现住房。&  (十三)职工购买现已租住的公有住房面积如何控制?&  职工按新政策购买现已租用的现住房,每户限购一套,一户购房建筑面积按省批准的控制标准掌握。各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提出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经省批准后执行。教师和离休干部住一处住房的,面积可再放宽8~10平方米。超过标准的面积执行市场价。已按原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面积仍按原规定执行。&  (十四)职工购买新房面积如何控制?&  购买现住房控制标准不能作为建房和分房标准,也不能作为购买新房的标准。职工购买新房(指1995年7月1日及以后新建住房和腾空分配的住房),仍按国发〔1983〕193号文件规定的住房控制标准放宽5平方米控制,超过5平方米以上部分执行市场价。&  (十五)户口(非农业户口)在单位集体户内,生活基地在城镇的地质、勘探等部门职工,可否允许按房改政策购买现住房?&  允许按房改政策购买现住房。&  (十六)公房出售后,小区内的绿化费、垃圾清理费由谁负担?&  按建设部颁布的《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和各市(县)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十七)乡、镇政府聘用的农村户口的干部,可否购买公房?&  不能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房。&  (十八)不是独立核算的外地派驻的单位,其售房审批手续如何办理?售房款如何管理?&  由公房所在的市(县)房改部门审批。售房款归公房产权单位所有,用于购建房。在使用前可由派出的单位所在的市(县)住房基金管理中心管理。&  (十九)职工异地调动,可否按房改政策换购住房?&  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后,经组织批准跨市(县)调动工作,本人要求换购住房的,可准予换购。职工已购的住房,按退房时当地房改规定的成本价成新折扣后由售房单位或所在单位、房管部门收购,职工凭单位和当地房改或房管部门证明,至新单位按届时房改确定的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但不得重复享受工龄折扣、现住房折扣和一次付款折扣。假如退房时已把工龄折扣、现住房折扣和一次付款折扣计算进去退还原单位的,则到新单位也可享受各项折扣政策。&  (二十)职工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房,因面积不足等原因今后可还换购住房,差价怎么结算?&  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后,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单位有可能时可准予换购:职务(级别)提升,原购住房建筑面积少于国家规定住房控制标准的;职工首次购房建筑面积未达到国家规定住房控制标准的。住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原则上按《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城镇住房标准的规定》(国发〔1983〕193号)的上限掌握,即厅级干部90平方米、县处级70平方米、科级60平方米、一般干部职工50平方米。原住房由新售房单位收购。换购住房的房价结算,按职工异地调动换购住房房价结算办法办理。&  (二十一)职工以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房以后,进入市场出售,可否再享受成本价或标准价购房?&  不能再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房。&  (二十二)单位可否将尚未开工或尚未竣工的住房按现行房改政策和售房价格出售给职工?&  住房未竣工验收以前,不得按现行政策提前出售。&  (二十三)产权明确但尚未领到产权证的公房可否出售?&  产权明确,但尚未领到产权证的公房,凭县以上房管部门的证明,可以向职工出售。&  (二十四)非因公出国人员的原住房可否出售给原住户?&  承租人已出国定居的不得再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房。对非因公出国但尚未定居的人员,暂缓出售公房。&  (二十五)一户有两套或两套以上住房,但每一套均未达到规定的面积标准,可否允许合并计算面积,超面积标准部分按市场价购买?&  一户只能购买一套住房。&  (二十六)房改中“户”的含义如何理解?&  承租人夫妇(或一方已故或离异的单职工)与未成年或未达晚婚年龄(男25周岁,女23周岁)的子女为一户。&  (二十七)有城市常住户口的职工,配偶在部队服役,职工购房时,在部队的配偶可否计算家庭人口?&  可以作为家庭人口计算。&  (二十八)产权单位向职工出售公房时,职工配偶单位原来付出的住房投资补助费应如何处理?&  售房款应归产权单位所有,配偶单位原来付出的住房投资补助费不再结算,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十九)单位购买通过国有土地出让方式获得的土地上建造的商品住房,可否按房改政策出售给职工?&  按国家住宅建设标准建设的普通商品住宅,可以按房改政策出售给职工,但别墅、高级公寓、外销住宅不得按房改政策出售给职工。&  (三十)退休职工让其子女顶替参加工作,本人户口已迁往农村,仍住原单位公房的,是否可以购买?&  本人户口已迁往农村的退休职工不得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同户顶职的子女如另外无住房的,可以购买原住公房。工龄折扣按该子女本人的工龄计算。&  (三十一)单位组织集资建房,原商定是由职工全额投资的,是否可以按房改政策出售给集资的职工?&  原则上应按原商定的意见办,但应确认个人拥有住房所有权。&  (三十二)职工按成本价购房如何计价?&  职工按成本价购买现住房,按下列公式计价:成本价×(1-年工龄折扣率×夫妇双方工龄之和-年折旧率×已竣工使用年限)×(1-现住房折扣率)×(1±地段增减率±结构增减率±层次增减率±朝向增减率)=新房售价(元/平方米)&  职工按成本价购买新住房,按下列公式计价:成本价×(1-年工龄折扣率×夫妇双方工龄之和-年折旧率×已竣工使用年限)×(1±地段增减率±结构增减率±层次增减率±朝向增减率)=新房售价(元/平方米)&  计价公式中参数统一如下:&  (1)成本价是指经省批准的当地当年新房成本价;&  (2)年工龄折扣为0.6%;&  (3)年折旧率为2%,竣工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按30年计算;&  (4)现住房折扣1995年6月底前统一定为5%;&  (5)装修、设备增减另计;&  (6)面积一律以建筑面积计价;&  (7)按上述公式计价,低于省规定最低价的按最低价计算。&  (三十三)房改售房中工龄折扣由谁负担?&  由售房单位直接从房价中扣除。&  (三十四)双职工一方已去世,购房时已故职工的工龄可否计算工龄折扣?&  双方职工一方已去世,另一方未再婚的,购房时已故职工生前的工龄可予合并计算工龄折扣。&  (三十五)职工超过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没有办理离退休手续或仍继续工作的年限可否享受工龄折扣?&  超过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的工作年限不再享受购房工龄折扣。但因工作需要,按干部管理权限经组织批准而留任的,工龄可连续计算。干部离休制度实行以前的工龄可按实计算。&  (三十六)职工购买公有住房,一次付清房款给予多少折扣?&  职工购买公有住房一次付清房款的,由售房单位给予实际房价款20%的折扣。分期付款的首次付款不得低于30%,超过30%部分,可给予超过部分25%的折扣。&  (三十七)这次房改出售公房有没有规定最低限价?&  规定了最低限价。即职工按成本价购买现住房时,经过折旧并在扣除工龄折扣、现住房折扣和各项调节系数后,实际售价低于最低限价的,按最低限价计价。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最低价定为:杭州、宁波、温州三市不低于180元;嘉兴、湖州、绍兴三市不低于160元;金华、衢州、舟山、台州、丽水及其他市(县)不低于140元,省定的贫困县和条件差的县以下建制镇不低于120元。&  (三十八)职工购房后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如何办理,采取分期付款或抵押贷款的,产权证怎么处理?&  职工购买住房后,一般可由售房单位统一到住房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手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凡一次付款的,“两证”发给购房者;分期付款的,“两证”留售房单位,付清房款后,发给购房职工;抵押贷款的,“两证”作为抵押物,待贷款还清后归还给购房职工。&  (三十九)什么是楼房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怎么建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基金?&  楼房的共用部位是指承重结构部位(包括楼盖、屋顶、梁柱、内外墙体和基础等)、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楼内自行车存车库等;公用设施是指上下水管道、落水管、邮政信箱、垃圾道、烟囱、供电干线、共用照明、天线等。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维修基金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售房单位从售房款中提取10~15%;二是购房人按新房成本价的1%交纳,共同建立共同用部位维修基金。一般由市(县)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或房地产管理部门管理,按个人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本金不动,利息用于维修费用。&  (四十)产权属于中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的住房可否出售?&  产权属于中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住房出售问题,由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根据国家和军队的房改政策另行制定。在三部未颁发出售住房的政策之前,各地一律不得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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