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请问有没有鲁人社发2011 29(2012)16号文件,正规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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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度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    日期: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计局,高新区管委会,雪野旅游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统计局《关于2012年度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字〔号)文件要求,现将我市2012年度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2年度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统计局《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高级统计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鲁人社发〔2012〕7号)有关规定执行。有关文件可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统计局网站查询。  
  二、考试时间为日(周日)上午9:00&12:00,考试科目为《高级统计实务》(考试大纲公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网站&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栏,供考生浏览查询,该专栏网址域名为:),采取开卷笔答方式进行。主要考核应试者运用统计专业知识、相关知识和法律法规,分析、解决和处理统计业务的综合能力。考试地点在准考证上载明。
  三、报名组织
  1、市属单位报考人员由主管部门或单位审核同意后统一到市行政服务中心统计局窗口办理。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和中央、省管理的企业驻鲁单位的人员参加考试,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到市行政服务中心统计局窗口办理报名手续。
  2、各区报名工作由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计局组织,报名资料由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计局审核同意后于8月10日前送市行政服务中心统计局窗口。
  3、凡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按照实行个人申报、民主评议推荐、单位审查、主管部门审核的办法,由本人提出申请,如实填写《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附件1),单位审查同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事业单位要按照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数量组织申报推荐,没有高级统计师空缺岗位的不再推荐申报。
  4、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计局,要对报名人员的资格进行认真审核把关,确保申报材料齐全、真实、符合要求。呈报部门审核同意、签署意见、并加盖印鉴,填制《2012年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报名人员情况表》(附件2,用Excel制表并报电子版)。报名人员经省统计专业职务高级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审核同意后,核发准考证,参加考试。
  5、报名时间、地点、联系电话
  报名时间为7月11日至8月10日
  报名地点:莱芜市行政服务中心统计局窗口
  联系电话:
  四、报名材料
  1、学历证书(原件)。
  2、统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
  3、有效期内的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书或有效外语考试成绩通知书(原件)。符合省人事厅《关于海外留学回国等部分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免于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通知》(鲁人发〔2006〕7号)、《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7〕19号)规定的免试条件的人员,须提供《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免于职称外语考试审核表》;符合放宽外语成绩要求的,须提供外语考试成绩通知书和《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放宽外语成绩要求审核表》。
  4、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应考科目(模块)合格证书(原件)。符合省人事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2〕9号)第六、七条暂不参加考试或免考部分科目(模块)规定的人员,须由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省直主管部门、高等院校人事处出具《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暂不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或免考部分科目(模块)审核表》。其中属免考部分科目(模块)的人员,须将免考部分科目(模块)审核表、考试科目(模块)的合格证同时上报。
  5、《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一式2份,1份由呈报部门留存,1份报省统计专业职务高级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
  6、近期1寸正面同底片免冠彩色照片3张。
  五、严肃考纪
  应试人员要严格遵守考试纪律,违反考试纪律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及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把好申报资格审核关,认真做好考试考务工作,确保考试的公平、公正。&&&
  附件:
二○一二年七月十一日
莱芜市人民政府主办 莱芜市信息中心管理 备案证编号:鲁ICP备号 法律顾问:
网站热线电话:4 网络故障热线:4 建议使用分辨率 IE6.0以上版本浏览器
Copyright 2012 Laiwu China All Rights Reserved. 莱芜市人民政府版权所有 联系邮箱:山东省枣庄市关于2012年统一招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简章
11:04:19&&&来源:枣庄市人事考试中心&&& 点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和人事部、公安部《关于地方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实行省级统一招考的意见》(人发〔2000〕58号),以及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公务员局《关于2012年全省考试录用公务员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2〕6号),中共枣庄市委组织部、枣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2年全市考试录用公务员有关问题的通知》(枣人社发〔2012〕16号),2012年我市各级公安机关将继续面向社会公开招考人民警察(公务员)。
一、考录范围和报考条件
(一)大学本科毕业以上文化程度,或具有山东常住户口的大学专科毕业生(含山东生源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12年应届专科毕业生)。
(二)年龄在18周岁以上(日以前出生),30周岁以下(日以后出生)。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和报考法医职位的,年龄为35周岁以下(日以后出生)。
报考公安特警职位的人员,年龄在18周岁以上(日以前出生),25周岁以下(日以后出生)。
(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四)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
(五)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六)身体健康,体形端正,外观无明显疾病特征,无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无色觉异常,无文身,无肢体功能障碍,裸眼视力均在4.8以上。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信息通信、网络安全管理、金融财会、外语及少数民族语言翻译、交通安全技术、安全防范技术、排爆、警犬技术等职位,矫正视力均在5.0以上。
(七)具备招考职位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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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鲁人社发〔2012〕24号文件的通知
关于转发鲁人社发〔2012〕24号文件的通知
莱人社发〔2012〕39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 现将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12年调整1至4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 一、参加工伤保险单位的工伤全残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按相应的标准调整;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相应的标准执行。增加后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渠道仍按原渠道执行。
&&& 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工伤全残人员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工作,严格执行政策。调整工作结束后,各区要于日前分别将书面总结和《2012年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统计表》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 附件 :鲁人社发〔2012〕24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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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2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
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标准的通知
鲁人社发〔2012〕24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各单位,各高等院校,中央驻鲁有关单位:
&&& 为切实保障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除外)、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或雇工(以下称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和《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鲁政发[2011]25号)的有关规定,自日起,对用人单位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一、调整范围
&&& 日前,用人单位中享受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含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 二、调整标准
&&& 伤残津贴:对符合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分别按255元、245元、235元、225元的标准增加。
&&& 生活护理费:以统筹地区2011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比例确定。
&&& 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月增加9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75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20元。
&&& 三、资金来源
&&& 调整上述三项待遇所需费用,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工伤职工以及工亡职工亲属的关怀。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及各有关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2012年5月底前完成此项工作,将待遇发放到相关人员手中。6月10日前,各市要搞好总结,连同《2012年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统计表》(见附件),分别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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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开&IIS 帮助&(可在 IIS 管理器 (inetmgr) 中访问),然后搜索标题为&网站设置&、&常规管理任务&和&关于自定义错误消息&的主题。关于转发鲁人社发〔2012〕15号、16号、17号文件的通知
政府系统 > 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转发鲁人社发〔2012〕15号、16号、17号文件的通知
德人社〔2012〕62号
劳动、人事、监察
在线链接地址
关于转发鲁人社发〔2012〕15号、16号、17号文件的通知
德人社〔2012〕62号
关于转发鲁人社发〔2012〕15号、16号、17号文件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运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养老保险市直管企业:
  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鲁人社发〔2012〕15号)、《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向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倾斜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2〕16号)和《关于适当增加企业建国前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鲁人社发〔2012〕1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企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待遇以及向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倾斜,体现了党委、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关怀。各县市区、各部门、各企业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这次调整的待遇,4月底前要发到建国前老工人和退休人员手中。调整工作结束后,各县市区要写出书面报告,连同《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汇总表》(鲁人社发〔2012〕15号文件附件2)报市人社局、财政局。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中共德州市委、德州市人民政府主办 德州市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单位联合承办
德州市电子政务办公室规划设计并技术实现
(建议使用分辨率IE6.0以上版本浏览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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