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制人员为什么在人力资源保障厅和社会保障厅没有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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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鹤壁人事考试网提供2015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招聘聘用制工作人员15名,报名时间:日——日,报名地址: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楼1209房间,笔试。主要考察应聘者职业道德、社会公德、人事管理政策、窗口人员行为规范等,更多信息河南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
  提供2015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招聘聘用制工作人员15名,报名时间:日&&日,报名地址: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楼1209房间,笔试。主要考察应聘者职业道德、社会公德、人事管理政策、窗口人员行为规范等,更多信息。
  根据工作需要,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面向社会公开招聘15名聘用制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及人数
  本次拟招聘15人,皆在局属事业单位窗口前台工作。
  二、资格条件
  (一)招聘人员须具有下列资格条件:
  1.政治素质和思想觉悟较高,热心公共服务事业,吃苦耐劳;
  2.具有良好的普通话表达能力,思维敏捷、善于与人沟通;
  3.品行端正,仪表端庄,身体健康;
  4.具有国家承认的中专、大专学历,能熟练操作计算机;
  5.年龄在25-35周岁之间(日至日出生);
  6.符合就业援助相关条件;
  7.在鹤壁新区居住。
  (二)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用人单位开除的人员,以及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
  三、招聘程序
  1.报名。报名采取现场报名的方式进行,报名地址: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楼1209房间,报名电话:。
  报名时间:日&&日,上午8:30&11:30,下午:2:30&17:00。
  2.资格审查。报名者需提供学历、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居住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和近期免冠照片2张,确定参加考试人员。资格审查工作贯穿于招聘全过程。报考人员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提供的有关材料必须真实有效,报名时签订诚信承诺书。凡发现报考者与所要求的资格条件不符以及提供虚假材料的,即取消其考试、聘用资格。
  3.笔试。主要考察应聘者职业道德、社会公德、人事管理政策、窗口人员行为规范等。按笔试成绩由高到低1:1的比例确定进入考察人选。
  4.考察。重点考核应聘者思想政治素质、道德品行、岗位适应和遵纪守法情况。
  5.体检。拟聘用人员到指定医疗机构体检(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执行)。
  6.签订聘用合同。体检合格的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劳动合同。
  四、管理方式和待遇
  1.录用人员实行聘任制管理,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合同期满按照需要进行续聘。其中首次聘用前三个月为试用期,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间不合格的,解除聘用。
  2.被聘用人员不纳入编制,聘用期间不得借调到其他岗位或其他单位工作。
  3.被聘用人员月工资执行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统一缴纳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五项保险(需个人缴纳的部分由工资中扣除)。
(编辑:祖静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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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直属事业单位2014年6月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
根据等有关规定,我厅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部分工作人员补充到四川省人事信息中心、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所2个直属事业单位工作。现将公开招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本公告由我厅同时在[,下同]和站[www.sc.,下同]上发布)。
一、招聘单位基本情况
四川省人事
成都市西大街258号
组织开展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系统和金保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牵头拟订信息系统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应用系统和数据的集中管理;负责全省社会保障卡管理、发行和“一卡通”工作;负责全省12333电话咨询服务系统建设工作;承担厅本级信息化的建设和管理等工作。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所
成都市陕西街54号
从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政策研究,为决策机关提供依据;开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政策的宣传、咨询等服务。
二、招聘对象、范围及基本条件
(一)招聘的对象和范围
面向全国招聘2014年7月31日前取得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普通班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和学位(持有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学历、学位的归国留学人员不受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普通班学习形式限制),并完全符合《》(含表注,以下简称《岗位和条件要求一览表》)相关岗位条件要求和本公告其他要求的人员。其中,2014年高校应届毕业生必须在2014年7月31日前取得符合岗位条件要求的毕业证等证书,并凭证书办理确认等手续;其他报考者必须在报名时前取得符合岗位条件要求的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证等证书。未在规定时间取得并提供有关证书的,视为报考者自动放弃,责任自负。2014年8月1日之后毕业的全日制在读生不属于此次公招的范围。
报名时本单位的在编工作人员,不属本单位本次招聘对象范围。
(二)基本条件
1、报考者应同时具备的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事业心和责任感强。
(2)身体健康,体检合格,能正常履行招聘岗位职责。
(3)具备本公告具体招聘岗位要求的条件和资格(详见《岗位和条件要求一览表》)。其中,报考者本人有效学位证上的学位,应与拟报考岗位的“学位”资格要求相符;报考者本人有效的毕业证所载学历和所获专业名称,应与拟报考岗位的“学历”和“专业条件要求”两栏分别相符;不符者,请勿报考,否则取消报考或聘用资格,责任由报考者自负。
(4)中小学教师报考者,须征得县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同意。
(5)委培、定向毕业生,须征得原委培、定向单位同意。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报考:
(1)曾受过各类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3)有违法、违纪行为正在接受审查的。
(4)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的。
(5)按照《》(原人事部6号令)和的相关规定应当回避的。
(6)尚处于试用期内的新录用公务员。
(7)有违反有关规定不适宜报考事业单位的。
三、公开招聘单位和名额
本次招聘均在事业单位经批准设置的岗位内招聘,招聘名额为2名,其中省人事信息中心1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所1名,具体岗位见《岗位和条件要求一览表》。
四、报名及网上缴费
本次公开招聘的报名仅采用网络报名方式进行,不组织现场报名。报名网站为(),报名时间为2014年6月12日00:00至15日08∶00。
报名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报名
1、明确要求。报考者登录报名网站后,请认真阅读本公告,详细了解招聘对象、范围、条件以及有关政策规定和有关注意事项等内容,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完全符合报考条件的一个岗位报名,每个报考者在本批次事业单位公招中限报一个岗位。
本次公招我厅不进行网上资格审查,报考者最终是否符合所报岗位条件要求由我厅负责的面试资格审查、考核中的复核和审核确认的结果最终确定。
在招聘的任何环节发现报考者不符合报考条件、弄虚作假、违反回避制度、或同时参加了同批次事业单位两处及以上考试以及多岗位报考的,报考或聘用资格一律无效,且责任自负。
2、填报信息。符合条件的报考者按网络提示要求通过注册,如实、准确填写《2014年6月四川省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考信息表》(以下简称《报考信息表》)的各项内容,以便招聘单位了解报考者基本情况,但不作为资格审查的依据。
3、上传相片。报考者在网上提交《报考信息表》后,按网络提示上传JPG格式、大小15―20K的报考者近期免冠证件照。有关部门根据报考者所传相片的质量在网上进行审查,并在报考者上传相片后1个工作日内及时反馈审查意见。上传相片质量审查不合格的,报考者应按提示要求重新上传。
(二)网上缴费
上传相片质量合格的报考者,须及时按网络提示进行网上缴费,网上缴费时间截至2014年6月17日08U00。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川价费〔2003〕237号文件规定,笔试1科缴费50元。通过网络报名且上传相片质量合格的报考者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缴费的,视为自动放弃报考。
(三)岗位调整
招聘岗位的报考人数与招聘名额之比未达到本公告规定的笔试开考比例的,由我厅取消该招聘岗位。取消招聘岗位的情况,由我厅于2014年6月19日在上向社会公布。招聘岗位取消后,报考者已缴纳的笔试考务费,于2014年6月25日前通过互联网自动退回到缴费报考者报名时缴费的银行卡账户。
(四)打印报名表
上传相片合格并缴费成功的报考者,应及时登陆,按网络提示打印《报考信息表》二份,供面试资格审查时使用。
(五)打印准考证
网上报名并缴费成功的报考者,凭报名时网络反馈的报名序号、身份证号、姓名,于6月26日00:00至28日24:00登录打印本人准考证,在打印准考证前,报考者必须在网上签订人事考试诚信承诺书。在考试当天,报考者须持本人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过期身份证、身份证复印件不得作为参考证件)按准考证指定的时间和考场参加笔试。逾期未打印准考证或未按要求签订诚信承诺书,以及相关证件不符合规定要求而影响考试的,一切责任由报考者自行承担。
本次公开招聘采取综合淘汰的考试方式进行。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
按照《》(川人发〔2006〕9号)、(川人发〔2006〕34号)和《》(川人办发〔2009〕457号)要求,结合本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实际,笔试开考比例为有效报考人数与招聘岗位的招聘人数之比不低于3∶1。考试成绩按以下原则计算:
笔试总成绩(含政策性加分,下同)=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加分。
考试总成绩=笔试总成绩50%+面试成绩50%。
(一)笔试
1、笔试科目。公共科目笔试为一科,满分为100分,笔试地点在成都市。
2、笔试范围。公共科目笔试的考试范围详见《四川省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综合知识考试复习大纲》(请登陆站、查阅或下载)。
3、笔试时间。定于2014年6月29日举行(具体时间和具体地点详见《准考证》)。缺考笔试科目或笔试成绩为0分的报考者,视作自动放弃,取消报考资格。
4、笔试成绩公布。笔试总成绩由我厅于2014年7月19日在四川人事考试网公布,同时在招聘单位张贴纸质成绩,报考者请自行登陆人事考试网或到招聘单位查询。对考试成绩有疑问的报考者,可于2014年7月21日24:00前登录申请查分,逾期不再受理。查分结果于2014年7月25日在该网站上公布。
5、政策性加分。按照(川人发〔2007〕16号)等文件规定,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计划以及“”服务期满且经服务所在地县以上团委(或人社局、教育局)考核合格的志愿者报考事业单位的,在乡镇及以下基层单位每服务满1周年,可享受笔试成绩加2分、最高不超过6分的政策性加分。大学生村(社区)干部按《》(川组通〔2010〕4号)规定加分。符合《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意见》(川委发〔2011〕16号)和《关于退役大学生士兵报考事业单位享受基层服务项目服务期满大学生同等待遇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2〕406号)规定的退役士兵,按规定加分。
申请加分的报考者,务于2014年6月27日17:00前将以下材料交我厅人事处(地址:成都市陕西街54号2楼206房间,联系电话028-)以便审查。
(1)“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计划以及“”和大学生村(社区)干部:服务所在地县以上团委(或人社局、教育局)出具的证明、考核材料、服务合同(协议)和服务证书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加分的退役大学生士兵,须提供本人有效的《退出现役证》、《优秀士兵证》、有关奖励证书(证章)和专科及以上毕业证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材料不齐备、非原件或逾期未按要求交材料的,不予受理、责任自负。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由我厅加分。
(二)面试
1、面试方式。采取结构化面试方式进行。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
2、确定面试入围资格审查人员。我厅根据各具体招聘岗位的参考人员笔试总成绩和招聘名额,从高分到低分按3:1的比例确定面试入围资格审查人员。与最后一名面试入围资格审查人员笔试总成绩相同的人员,一并确定为面试入围资格审查人员。
3、面试资格审查手续的办理。面试资格审查由我厅负责进行,具体时间、地点及人员名单于2014年7月31日在及站上公布,不再另行通知,请报考者注意查阅。
获得面试入围审查资格的人员请按照规定的时间带上以下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面试资格审查手续:
(1)《报考信息表》2份(请在上自行打印并按要求张贴近期2寸免冠证件照片);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
(3)有效的学位证、毕业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
不能按要求提供上述证件和证明以及未按时参加资格审查的,视为自动放弃其面试资格。
面试入围资格审查中因发现不符合报考条件取消面试资格以及因缺少面试资格审查公告要求的证件和没按规定时间参加资格审查自动放弃其面试审查资格而产生的空额,按笔试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等额递补人员参加面试资格审查。依次等额递补取得面试审查资格的人员,由我厅根据报考者在《报考信息表》上所留联系电话直接通知其在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资格审查。因报考人员联系电话留错或不畅通导致不能递补参加面试资格审查的,视为自行放弃,责任自负。
通过面试资格审查并按川价费〔2003〕237号文件规定缴纳了80元面试费的面试人员,由我厅发给面试通知书。
4、面试时间及地点。面试的时间及地点详见面试通知书。
面试当日,面试人员凭面试通知书、本人有效身份证按面试通知书规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准时到面试考场候考。未按规定时间到考场候考的视为自动放弃面试资格,由此出现的面试名额空缺不再递补面试人选。
如因面试入围资格审查或缺考出现空缺而产生的实际参加面试人数低于规定的面试入围比例时,面试正常进行。如某招聘岗位实际面试人员未形成竞争(即参加面试人数少于或等于该岗位拟招聘人数),该岗位面试人员面试成绩或者考试总成绩低于60分的,取消应聘资格。
5、面试主要范围。包括意愿素质(动机愿望、职业责任感、敬业精神、竞争意识、兴趣爱好等)、智能素质(应变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综合分析能力、逻辑思维能力、业务能力、创新能力、组织管理能力、人际协调能力等)、人格素质(举止仪表、性格气质等)和知识素质(综合知识、专业知识等)等方面。
6、面试成绩公布。报考者的面试成绩当场公布并由报考者本人签字确认。
(三)考试成绩公布
面试工作结束后,由我厅于面试后3个工作日内在、站上公告实际参加面试人员的考试总成绩(含笔试成绩、加分、面试成绩、总成绩及排名)。
(一)体检人员确定
根据招聘名额,按照参加面试报考者的考试总成绩,由我厅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确定体检人员。如考试总成绩相同,按面试成绩从高到低确定体检人员,下同。
(二)体检标准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参照修订后的和执行。其中,乙肝检测项目按国家人社部、教育部和卫生部的要求执行。
(三)体检时间和地点
体检由我厅组织在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时间、集合地点及人员名单随面试人员考试总成绩公布。
未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以及未在单位规定期限内前完成规定项目体检的报考者,视为自动弃权。
(四)复检及递补
初次体检不合格的,本人可在接到体检结果通知三日内申请复检一次。复检由我厅指定到除原体检医院以外的二级甲等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申请复检人员的体检结果以复检结果为准。
某岗位因体检人员自动弃权或体检不合格而出现的空额,按照参加面试报考者的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体检人员。如该岗位所有参加面试的人员体检均不合格或无人可递补,不再递补。
我厅对体检合格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遵纪守法情况、道德品质修养、心理调适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并对其与报考相关的人事档案等材料的真实有效性和报考资格进行核实确认。对考核中取消报考资格以及通过考核的报考者在公示前自动放弃出现的空额,按该岗位参加面试报考者的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人选进行体检和考核,如该岗位所有参加面试的人员综合考核均不合格或无人可递补,不再递补。
考试、体检、考核合格者由我厅确定为拟聘用人员,并在、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
公示内容包括拟审核确认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准考证号、招聘岗位要求的本人其他有关基本情况、考试总成绩、排名以及该岗位招聘条件等,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和举报。举报者应以真实姓名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并提供必要的调查线索。凡以匿名或其他方式反映的问题不予受理。
对公示期间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不符合报考条件的,取消被公示人拟聘用人员资格,不再予以审核确认;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或难以否定的,可先按程序进行审核确认,但一经核实不符合报考条件的,取消其拟聘用或聘用人员资格。
公示期间因被公示人弃权或因其被举报查实取消资格后出现的空额,以及公示后因拟确认人员弃权等原因出现的招聘名额空额,按该岗位参加面试报考者的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人选进行体检、考核和公示。如该岗位所有参加面试的递补人员体检、考核等均不合格或无人可递补,不再递补。
九、审核确认和办理聘用手续
公告公示无异议人员由我厅通知报送以下材料的时间和地点。
1、在职人员应提供原单位出具的同意其到新单位应聘的书面材料(在职人员通过审核确认后,再按招聘单位要求提供正式同意解除聘用(劳动)合同或者同意流〈调〉动的书面材料)或者生效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等有效书面证明材料以及有效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有学位要求的,下同)。
2、毕业两年内尚未就业的普通大专院校全日制毕业生应提供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有效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以及未就业证明。
3、下岗、失业人员应提供户口所在地县级劳动保障部门发放的《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证明、有效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以及有效的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档案管理证明。
我厅负责对报考者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办理审核确认手续。
通过审核确认的人员,由我厅通知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单位报到,并按照有关规定签订事业单位人事聘用合同,实行事业单位聘用制管理。
逾期不能按要求提供上述材料的以及通过我厅审核确认后,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视为自动放弃,取消其拟聘(聘用)人员资格。因以上原因产生的空额,不再递补。
十、纪律与监督
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在公开招聘中,应确保信息、过程、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聘用的人员一经查实,取消其聘用资格,并对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凡违反人事部令第6号第三十条和考风考纪规定,特别是不按公告进行资格审查的,按省人社厅、省监察厅印发的《》和人事部令第6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等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政纪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特别提示
1、公招过程中如有调整、补充等事项,由我厅在上公告。因报考者不主动、不按要求登录相关网站查阅相关信息,导致本人未能按要求参加笔试、面试、体检、考察、递补、聘用的,责任自负。
2、请报考者确保联系方式正确、畅通。否则因无法与报考者取得联系所造成的后果,由报考者自行负责。
3、我厅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十二、有关咨询、监督电话
网上报名技术咨询电话:028-、、()。
公共科目笔试考务咨询电话:
公告、政策、面试考务咨询电话:028-(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事处)、028-(省人事信息中心)、028-(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所)
监督电话:028-(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事处)、028-35127(驻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纪检组、监察室)
附件:《》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6月4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热点专题
广东省人社厅公布79项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
&&&&&&&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经研究,决定废止或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第三批),现将废止或宣布失效的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温馨提示:因图表内容较多,建议手机横屏阅读。
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决定废止或宣告失效的文件目录(第三批)
清理意见及理由
粤劳就〔1996〕12号
广东省劳动厅关于贯彻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对外国企业常驻我省代表机构聘用中国雇员加强保密管理的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东省劳动厅
废止。省政府已于日取消外商常驻机构中方雇员就业证核准,主要内容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
粤劳就〔1996〕35号
关于实行广东省外商常驻机构雇员就业证制度的通告
广东省劳动厅
废止。省政府已于日取消外商常驻机构中方雇员就业证核准。
粤劳就〔1999〕90号
转发省物价局关于我省外企就业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广东省劳动厅
废止。主要内容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
粤劳社函〔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用中国雇员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废止。省政府已于日取消设立涉外就业服务机构设立初审,主要内容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
粤人社函〔号
关于做好2010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宣布失效。适用期已过。
粤人社函〔号
关于对小型微型等四类企业免征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宣布失效。我省从日起已全面取消收取流动人员调配费。
人力资源市场
粤人干〔1984〕07号
关于实行聘用合同制补充区(镇)干部的通知
广东省人事局
宣布失效。适用期已过。
人力资源市场
粤人干〔1993〕1号
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聘用制干部报政府人事部门备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事局
废止。主要内容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人力资源市场
粤人发〔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年检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事厅
废止。主要内容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关于印发《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费和劳动合同鉴证费管理实施办法》、《广东省劳动合同鉴证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劳动局
废止。主要内容与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日起施行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不一致。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粤劳关函〔号
关于职工流动档案被扣要求仲裁可否受理问题的复函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废止。主要内容与日起施行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不一致。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粤劳社函〔2002〕57号
关于因补缴社会保险发生劳动争议仲裁时效问题的复函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废止。主要内容与日起施行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有关时效的规定不一致。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粤人发〔2005〕49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人事争议仲裁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事厅
废止。所依据的《人事争议仲裁员管理办法》(人发(1999)99号)已经废止。
技工教育管理
粤劳社函〔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技工学校分校、分教点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废止。主要内容已被日印发的 《关于加强我省技工院校分校、分教点管理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办[2014]76号)替代。
技工教育管理
粤劳社〔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技工学校合格评估标准》、《广东省一类技工学校评估标准》和《广东省重点技工学校评估标准》(修订)的通知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废止。《广东省重点技工学校评估标准》和《广东省一类技工学校评估标准》已被日印发的《关于印发省重点技工学校和省一类技工学校评估标准的通知》(粤人社发〔2014〕24号)废止;《广东省技工学校合格评估标准》的主要内容已被日印发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8号)的附件《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替代。
专业技术人员
粤职改办[1998]45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翻译专业高、中级资格条件的通知
原省人事厅
废止。目前翻译专业中级资格通过全国统考取得,高级资格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资深翻译和一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51号)。
专业技术人员
粤职改办[1998]48号
关于印发地质勘查高级工程师、工程师资格条件的通知
原省人事厅
废止。已由《广东省地质勘查工程专业高、中、初级资格条件(试行)》(粤人发〔号)替代。
专业技术人员
粤人职[2000]3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轻工专业高级工程师、工程师资格条件的通知
原省人事厅
废止。已由《广东省轻工工程专业高、中、初级资格条件(试行)》(粤人发〔号)替代。
专业技术人员
粤人职[2000]13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统计师资格条件的通知
原省人事厅
废止。目前统计专业职称评审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0号)。
农民工工作
粤劳社函〔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岗位信息收集和发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废止。主要内容已被《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号)、《关于进一步落实劳动力技能晋升培训政策的意见》(粤人社函(号)涵盖。
农民工工作
粤劳社函〔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村劳动力转移职业技能培训证书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废止。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农民工工作
粤劳社函〔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督查评估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废止。主要内容已被《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号)、《关于进一步落实劳动力技能晋升培训政策的意见》(粤人社函(号)涵盖。
农民工工作
粤劳社函〔号
关于建立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工作情况报送和通报制度的通知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废止。主要内容已被《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号)、《关于进一步落实劳动力技能晋升培训政策的意见》(粤人社函(号)涵盖。
农民工工作
粤劳社函〔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技工学校农村劳动力转移职业技能培训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废止。主要内容已被《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号)、《关于进一步落实劳动力技能晋升培训政策的意见》(粤人社函(号)涵盖。
农民工工作
粤劳社函〔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定点培训机构认定办法和考核验收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废止。主要内容已被《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号)、《关于进一步落实劳动力技能晋升培训政策的意见》(粤人社函(号)涵盖。
农民工工作
粤农工办〔2009〕32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工作规程(暂行)》的通知
广东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废止。主要内容已被《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号)、《关于进一步落实劳动力技能晋升培训政策的意见》(粤人社函(号)涵盖。
农民工工作
粤农工办〔2009〕33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评估督查奖惩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废止。主要内容已被《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号)、《关于进一步落实劳动力技能晋升培训政策的意见》(粤人社函(号)涵盖。
粤劳关函[号
关于招用外来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和办理合同鉴证手续的通知
广东省劳动厅
废止。主要内容与自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不一致。
粤劳关函[号
对企业干部因违纪造成企业重大经济损失而被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广东省劳动厅
废止。主要内容已被自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涵盖。
粤劳社函[号
关于企业与原停薪留职人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计发基数的函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废止。主要内容已被自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涵盖。
粤劳社函〔号
关于企业非正常生产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计发基数问题的复函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废止。主要内容与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不一致,已被自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涵盖。
粤劳社函[号
关于女下岗职工产假期间生活费应如何发放问题的复函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废止。主要内容与自日起施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不一致。
粤劳社函〔号
关于事实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复函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废止。主要内容与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535号)不一致。
粤劳社函[号
关于省金属材料公司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复函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宣布失效。适用期已过。
粤劳社函[号
关于解除事实劳动关系应否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的复函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废止。主要内容与自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不一致。
粤劳社函[号
关于广东省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部分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复函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宣布失效。适用期已过。
粤劳社函[号
关于对处理企业停薪留职人员及富余人员劳动关系的复函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废止。主要内容与自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不一致。
粤劳社函[号    
关于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复函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宣布失效。适用期已过。
粤劳社[2008]32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合同鉴证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废止。主要内容与自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不一致,原劳动部《劳动合同鉴证实施办法》已于日废止。
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
粤劳社〔号
关于加快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宣布失效。适用期已过。
粤劳社〔号
关于提前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废止。主要内容与日实施的《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不一致。
粤劳社〔2001〕69号
关于我省农村信用社职工社会保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宣布失效。规定的事项及任务已完成。
粤劳社〔号
关于农信社参加地方社会保险统筹问题的批复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废止。主要内容已被日执行的《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广东农村信用社系统参加省级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有关问题的复函》(粤劳社函〔号)》涵盖。
粤劳社〔2002〕76号
关于提高养老保险区域统筹层次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废止。主要内容已被《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9〕15号)》替代。
粤劳社函〔号
关于办理出境定居后回国工作人员有关社会保险问题的复函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废止。主要内容与自日起施行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令第13号)不一致。
粤劳社函〔号
关于贯彻国发[2005]38号文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废止。主要内容已被日实施的《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涵盖。
关于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废止。主要内容与日起施行的《社会保险法》、日起施行的《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等规定不一致或已被上位法涵盖。
粤劳社函[号
关于失业保险有关政策界定问题的复函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宣布失效。适用期已过。
粤劳社函[2002]3号
关于失业保险缴费年限计算问题的复函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废止。主要内容已被日起施行的《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代替。
粤劳社[2002]97号
转发关于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和职工跨统筹地区转换工作单位时失业保险关系转迁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废止。主要内容已被日起施行的《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代替。
粤劳社函〔2004〕38号
关于欠缴失业保险费应收滞纳金比例问题的复函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废止。主要内容与日起施行的《社会保险法》不一致。
粤劳社〔2004〕67号
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调控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宣布失效。适用期已过。
粤劳社函[号
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紧急通知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宣布失效。适用期已过。
粤劳社〔2001〕40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废止。主要内容已被《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的通知》(粤人社发〔号)》替代。
粤劳社〔号
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药品规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废止。主要内容已被《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的通知》(粤人社发〔号)》替代。
粤劳社〔2002〕54号
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国家电力公司所属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废止。主要内容已被自日起施行的《社会保险法》涵盖。
粤劳社〔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勘正版的通知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废止。主要内容已被《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的通知》(粤人社发〔号)》替代。
粤劳社电〔2003〕4号
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宣布失效。适用期已过。
粤劳社函〔号
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推进混合所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废止。主要内容已被自日起施行的《社会保险法》涵盖。
粤劳社函〔号
关于实施《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废止。主要内容已被《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的通知》(粤人社发〔号)》替代。
粤劳社〔号
关于省直公费医疗用药报销范围执行《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4年版)的通知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废止。主要内容已被《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的通知》(粤人社发〔号)》替代。
粤劳社函〔号
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从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中删除鱼腥草注射液等药品品种的通知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废止。主要内容已被《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的通知》(粤人社发〔号)》替代。
粤劳社函〔号
关于执行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4版)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废止。主要内容已被《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的通知》(粤人社发〔号)》替代。
粤劳社函〔号
关于聚乙二醇干扰素a-2a注射液治疗慢性丙型肝炎援助项目的函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宣布失效。已过适用期。
粤劳社函〔号
关于规范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部分药品名称剂型等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废止。主要内容已被《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的通知》(粤人社发〔号)》替代。
粤劳社函〔号
转发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从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中删除抑肽酶注射剂的通知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废止。主要内容已被《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的通知》(粤人社发〔号)》替代。
粤劳社电〔2008〕30号
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认真做好地震灾区救灾期间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工作的紧急通知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宣布失效。适用期已过。
粤人社办〔2009〕55号
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甲型H1N1流感防治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宣布失效。适用期已过。
粤人社发〔号
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人社系统承担的2010年度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宣布失效。适用期已过。
粤人社发〔号
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10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宣布失效。适用期已过。
粤人社函〔号
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人社系统承担的2011年度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宣布失效。适用期已过。
粤人社函〔号
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好民生实事部署做好医疗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宣布失效。适用期已过。
粤人社函〔号
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2年医疗生育保险工作要点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宣布失效。适用期已过。
粤人社办〔号
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13年医疗生育保险工作要点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宣布失效。适用期已过。
粤劳社〔2004〕85号
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废止。主要内容已被自日起施行的《社会保险法》,自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自日起施行的《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日印发的《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涵盖。
粤劳社〔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伤认定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废止。主要内容已被自日起施行的《工伤认定办法》(人社部令第8号)涵盖。
粤劳社函〔号
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从业人员受伤后申请工伤认定受理问题的复函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废止。与于日起实施的《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65条规定不一致。
公务员综合管理与培训
粤人培﹝1995﹞9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初任培训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事厅
废止。主要内容已被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的《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涵盖。
公务员综合管理与培训
粤人培﹝1998﹞29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公务员任职培训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事厅
废止。主要内容已被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的《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涵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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