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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封存患者病历及反应标本的应急预案及程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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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吉县疾控中心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置应急预案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预案-肥城矿业中心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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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预案
鲁政发〔2012〕5号
&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修订后的《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二〇一二年二月六日
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分类分级
  1.4适用范围
  1.5工作原则
  1.6应急预案体系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2.2办事机构
  2.3工作机构
  2.4地方机构
  2.5专家组
  3运行机制
  3.1预测与预警
  3.1.1预测与预警系统
  3.1.2预警级别及发布
  3.2应急处置
  3.2.1信息报告
  3.2.2先期处置
  3.2.3应急响应
  3.2.4指挥与协调
  3.2.5应急联动
  3.2.6区域合作
  3.2.7应急结束
  3.3恢复与重建
  3.3.1善后处置
  3.3.2社会救助
  3.3.3调查与评估
  3.3.4恢复重建
  3.4信息发布
  4应急保障
  4.1人力保障
  4.2财力保障
  4.3物资保障
  4.4基本生活保障
  4.5医疗卫生保障
  4.6交通运输保障
  4.7治安维护
  4.8人员防护
  4.9通信保障
  4.10公共设施
  4.11科技支撑
  4.12法制保障
  4.13气象水文海洋信息服务
  5监督管理
  5.1预案演练
  5.2宣教培训
  5.3考核奖惩
  6.1预案管理
  6.2发布实施
  7.1《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试行)》
  7.2总体应急预案框架图
  7.3省级应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图
  7.4专项应急预案构成
  7.5部门应急预案目录
  7.6分级响应级别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提高全省各级人民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 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森林火灾和草场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植物疫情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中毒,动物疫情,饮用水安全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分级标准》,见附件7.1),作为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涉及跨设区市行政区划,或超出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履行政府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并重,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建立健全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确保应对突发事件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充分动员和依靠公众力量,发挥乡镇、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应急志愿者队伍的作用,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突发事件的综合能力。
(7)公开透明,正确引导。及时、准确、客观、统一发布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及处置工作情况,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1.6 应急预案体系
  全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省总体应急预案是全省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全省应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省总体应急预案框架图见附件7.2。
(2)省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省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而制订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由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牵头制订,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专项应急预案构成见附件7.4。
(3)省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省部门应急预案是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根据省总体应急预案、省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单位)职责,为应对突发事件制订的应急预案,由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制订印发,报省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部门应急预案目录见附件7.5。
(4)突发事件地方应急预案。具体包括: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制订的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基层政权组织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各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报省政府备案。
(5)社区、乡村和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的应急预案。
(6)重大活动应急预案。主办单位为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制订的应急预案。
  各类预案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况变化,按照有关规定,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构成种类要及时补充、完善。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省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应急委)是全省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领导机构。主任由省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省委专职副书记担任,副主任由省委、省政府和济南军区有关领导担任,成员由省有关部门(单位)和省军区、省武警总队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1)对全省行政区域内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施统一领导、统一协调。(2)指导编制、修订、发布本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3)决定和部署全省应急工作重大事项。副省长按照工作分工和在省相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以下简称相关应急指挥机构)中兼任的职务,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必要时,派出省专门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
2.2 办事机构
省政府办公厅内设的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府应急办),是省应急委的办事机构,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和服务监督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承担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的日常值班工作,负责接收和办理向省政府及国务院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承办省政府应急管理的专题会议,督促落实省政府有关决定事项和省政府领导批示、指示精神;指导全省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应急平台建设;组织编制、修订《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审核专项应急预案,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负责组织应急管理专家组的日常工作;协调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等工作。
2.3 工作机构
省政府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行政法规和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自然灾害类由省民政厅牵头;事故灾难类由省安监局和相关部门依据其职责牵头;公共卫生事件类由省卫生厅牵头,社会安全事件类由省公安厅牵头)。具体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贯彻落实省政府有关决定事项;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工作;及时向省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指导和协助各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单位)做好突发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2.4 地方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其设立的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本级突发事件领导机构的日常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健全24小时值班制度,根据需要设立或确定应急管理办事机构。
2.5 专家组
省政府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应急管理专家组,建立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和技术咨询,必要时参加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应急委专家组秘书处为专家组提供服务和组织管理。
3 运行机制
按照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应急管理工作的重点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会同有关部门,整合各类资源,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加强城市应急体系建设,建立统一接报、分级分类处置的应急平台;加强农村应对突发事件能力建设。  
省级应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图见附件7.3。
3.1预测与预警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建立常规数据监测、风险评估与分级等制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1.1预测预警系统
建立全省统一的突发事件预测预警系统。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建立突发事件预测预警数据库。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要综合分析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并及时上报。省政府应急办会同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测预警系统。
3.1.2预警级别及发布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进行预警。
(1)预警级别依据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区域范围,从高到低可划分为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四个级别,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予以表示。各类突发事件预警级别的界定,由省级各专项预案按照国家标准予以规定。
(2)预警信息的发布。市级人民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准确地向省政府报告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事件的有关情况,并根据突发事件的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
(3)预警通告的内容。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预警通告发布后,预警内容需变更或解除的,应当及时发布变更通告或解除通告。
(4)预警信息的发布渠道。建立防灾警报体系,各级应急机构应充分利用人民防空警报等各类灾害预警体系发布灾情警报。建立应急机构、灾情预测预报单位与人民防空等部门的联系,明确灾情警报发布的权限和程序。要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宣传车、电子显示屏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通告,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告方式。移动、电信、联通等电信运营商要根据需求,升级改造手机短信平台,提高预警信息发送效率,并提供优先发布权限。
(5)预警区域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措施,做好启动相关应急响应和应急机制的准备。
3.2应急处置
3.2.1信息报告
报告责任主体:突发事件发生所在地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当地或上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单位)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报告突发事件的责任主体。
报告时限和程序: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立即核实并在1小时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逐级上报到省政府的时间距事件发生最迟不得超过3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特殊情况下,可越级上报,但必须同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
报告内容: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省政府应急办要及时汇总上报突发事件的重要信息和情况,同时将省领导同志的批示或指示传达给有关地区和部门,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各市人民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掌握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信息,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信息的报送,不受《分级标准》限制。
突发事件涉及港澳台、外籍人员,或者影响到境外,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由省外办、省有关部门办理。
3.2.2先期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立即启动相关应急响应,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发生或确认即将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事发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同志要迅速赶赴现场,视情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动员当地有关专业应急力量和人民群众进行先期处置,及时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防护措施、发展趋势等进行评估上报。当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九条办理;当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条办理,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3.2.3应急响应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或者需要省政府协调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根据省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或者实际需要提出,或者应事发地市级人民政府的请求或省政府有关部门的建议,省政府应急办提出处置建议向省长、分管副省长,秘书长报告,经省政府领导同志批准后启动相关应急响应,必要时提请省应急委审议决定。分级响应级别见附件7.6。
3.2.4指挥与协调
需要省政府处置的突发事件,由省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省工作组统一指挥或指导有关地区、部门开展处置工作。主要包括:
(1)发生或确认即将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启动相关应急响应,并向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省政府有关领导、省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赶赴事发现场指挥;属于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对事发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具体明确的处置、应对要求,责成省政府有关部门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需要由省政府组织处置的突发事件,由省应急委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或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赶赴事发地进行指导和协调,调集应急队伍和应急物资开展应急处置。
(2)制定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
(3)协调有关地区和部门提供应急保障,包括协调事发地中央驻鲁单位与地方人民政府的关系和调度各方应急资源等。
(4)部署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稳定工作。
(5)及时、准确向省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6)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事发地市级人民政府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省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省政府工作组的指挥或指导下,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省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
需要多个省政府相关部门(单位)共同参与处置的突发事件,由该类突发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牵头,其他部门(单位)予以协助。
3.2.5应急联动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可成立若干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作战,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1)技术专家组:由相关部门(单位)的技术专家组成,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的研究工作,鉴定和解答有关专业技术问题。
(2)抢险救援组:由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和公安、安全生产监管、消防等部门(单位)组成,组织专业抢险和现场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处置。
(3)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由卫生、食品药品、畜牧兽医等部门(单位)组成,负责医疗救护、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心理援助和人畜共患疫情控制工作。
(4)治安警戒组:由公安部门负责,实施现场警戒,保护事件现场,加强交通管制,确保应急运输畅通,维护治安秩序。
(5)人员疏散和安置组:由民政、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人防、地震等部门(单位)组成,负责有关人员紧急疏散和安置工作,必要时采取强制疏散措施,并保证被疏散人员的基本生活。
(6)社会动员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动员组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志愿者等参与应急处置及家属的思想安抚工作。
(7)物资、经费和生活保障组:由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民政、商务、物价、粮食等部门(单位)组成,负责调集应急物资,必要时征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的物资、设备、房屋、场地等,适时动用粮食等储备物资,保证应急需要、市场供应和物价稳定。由事发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工作人员必需的食宿等生活保障工作。
(8)应急通信、气象、海洋水文组:由通信管理、经济和信息化、人防部门和电信运营企业组成,负责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由气象部门负责,做好事发地的气象监测和天气预报预警信息服务,必要时设立移动气象台,为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气象服务。由海洋与渔业部门负责,做好事发海域的海洋水文监测和预报预警信息服务,为现场应急处置提供海洋水文信息服务。
(9)综合信息、新闻发布组:由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抽调专门人员,负责综合文字、信息整理及报送工作。由新闻报道应急协调指挥机构负责,制定新闻报道方案,设立新闻发言人,适时向社会发布事件进展和处置情况,同时组织新闻媒体向公众宣传自救防护等知识。
(10)涉外工作组:由外办、侨办、台办、公安、商务和省政府新闻办等部门(单位)组成,负责接待港澳台及境外新闻媒体,处理涉及港澳台和外籍人员的有关事宜。
(11)特种应急组:由公安、国防科工、金融、网络监管、环保、卫生等部门(单位)组成,负责处置社会安全、经济安全、核与辐射、环境事故、金融风险和群体性事件等突发事件。
(12)综合组:综合协调以上各组的工作,作为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办公室。
事发地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中央驻鲁单位等应服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配。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根据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需要和上级命令,以及省政府的要求,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3.2.6区域合作
省政府指导、鼓励各地加强应急管理区域合作与联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应急管理区域合作,建立健全应急管理联动机制。
  省政府加强与毗邻省应急管理交流合作,建立省区域间应急管理联动机制,为应对区域性突发事件提供合作与联动保障。
3.2.7应急结束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或事发地人民政府在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并确认危害因素消除后,向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的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结束现场应急状态的报告。接到报告的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综合各方面情况和建议,作出终止执行相关应急响应的决定,宣布应急状态解除。
3.3恢复与重建
3.3.1善后处置
(1)事发地人民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
(2)事发地人民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开展突发事件损害调查核定工作,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的各类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保险监管机构应当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保险责任内损失的理赔工作。
(3)事发地人民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受灾群众的正常生活,所需救灾资金和物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安排,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规定及时给予补助,必要时申请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单位)予以支持。
3.3.2社会救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社会救助制度,鼓励和动员社会各界进行援助。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及慈善团体要积极开展捐赠、心理援助等社会救助活动。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分配、调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3.3.3调查与评估
(1) 省政府或省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单位)会同事发地市级人民政府组成调查组,及时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属于责任事件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对应急事件的受害者、救助者心理损伤进行评估与调查,提出善后处理措施。
(2) 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提出加强和改进同类事件应急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在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15天内,以书面形式报上级人民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3)省政府办公厅组织有关部门于每年年初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事件及其应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分析和评估,向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报告。
3.3.4恢复重建
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由省政府统筹安排。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规划,提出恢复重建的建议和意见,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由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需要国家支持的,由省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单位)提出请求。较大和一般突发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3.4信息发布
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在突发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适时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省政府或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处置的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由省政府办公厅或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负责。其他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由事发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信息发布形式按照《山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4 应急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4.1人力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救援队伍分别是:依托各级公安消防队伍组建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由解放军现役和预备役部队、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等力量组成的骨干应急救援队伍;由政府相关部门组建的配备专业装备器材并具备一定专业技术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由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和村居、社区等群众自治组织组建的基层应急救援队伍;由各行业、各领域具备一定专业技术水平的专家人才组成的专家应急救援队伍;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共青团、红十字会以及其他组织建立的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并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4.2财力保障
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多渠道筹集,分级负担,确保应急需要。对省政府处置突发事件以及应急预案演练、宣教培训等所需财政经费,由省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经省财政厅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省级预算。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根据事发地实际情况,由当地人民政府提出请求,上级财政适当给予补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简化财政资金的审批和划拨程序,保证应急处置所需资金。
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的单位和个人,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政策,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4.3物资保障
省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商务、民政、林业等职能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定期组织提供应急物资储备目录,会同有关部门统筹规划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库,并根据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采取商业储备、生产能力储备等方式,与有关企业签订合同,保障处置与救援所需物资的生产供给。专业应急部门负责储备处置突发事件专业应急物资。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全省应急物资运输的综合协调工作。
建立省市县三级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完善重要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更新、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各级人民政府要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事业单位和家庭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应急征用,被征用的财产使用后,应当及时返还被征用人。财产被征用或者被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按照当时当地的市场平均价格给予补偿。
4.4基本生活保障
省民政厅等有关部门(单位)会同事发地人民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4.5医疗卫生保障
省卫生厅负责组建省级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救援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
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和事发地人民政府的请求,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医疗卫生物资和设备。必要时,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4.6交通运输保障
铁路、公路、水运、航空部门应当确保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设备优先运输。处置突发事件期间配备有省人民政府制发的应急标志的应急处置工作人员和交通工具可以优先通行,免交路桥通行费。事后应当及时收回应急标志。交通设施受损时,有关部门(单位)或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事发地应急指挥机构要按照紧急情况下社会交通运输工具征用程序的规定,征用必要的交通工具,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事发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4.7治安维护
公安部门、武警部队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制定不同类别、级别突发事件应急状态下维护治安、交通秩序的行动方案,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事发地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积极主动配合做好治安维护工作。
4.8人员防护
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城市、农村人口密度,利用人防工程、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要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地转移或疏散。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4.9通信保障
经济和信息化、通信、广电等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省政府应急办应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构建互通互联的通信平台,建立完善处置突发事件网络通讯录,确保应急工作联络畅通。
4.10公共设施保障
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确保应急状态下事发地居民和重要用户用电、用油、用气、用煤、用水的基本要求。
4.11科技支撑
科技部门、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要积极开展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及应急处置的科学研究工作,加强技术研发投入,将应急科学研究工作纳入全省科技发展计划,逐步提高应急处置工作的科技水平。
省政府负责规划全省应急平台体系和统一的数据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全省应急平台建设数据标准体系,建立本行政区域应急平台和统一的数据库,整合各专项应急平台并纳入全省应急平台体系。各级应急平台基础数据要实时更新。
4.12法制保障
省政府法制办要组织制定应对突发事件必需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为应急管理工作提供法制保障。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应急法律服务和法制宣传,及时为受灾地区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4.13气象水文海洋信息服务
各级气象部门要加强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测和预报,及时提供气象分析资料,为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信息服务。
水利水文部门要及时提供江河、湖泊、水库水情的实报和预报,为应急处置提供水文资料和信息服务。 
海洋与渔业部门要及时提供风暴潮、海浪、海啸、赤潮、绿藻、海冰等海洋灾害的预报和预警,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海洋水文信息服务。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省政府应急办协助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单位)制订应急演练计划并指导应急演练。各市、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对相关预案进行演练。专项、部门应急预案演练前的计划安排和演练后的总结报告,要报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组织的综合性应急演练评估报告,应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
应急预案应当每两年至少举行一次演练,并根据演练情况、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按照有关规定适时修订完善。
5.2 宣教培训
省政府应急办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制定应对突发事件宣传教育、培训规划。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要经常组织开展面向社会的应急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应急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将应急管理培训纳入公务员培训内容,针对不同对象确定教育内容、考核标准,定期开展培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决策和处置能力。
5.3 考核奖惩
省政府应急办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定期组织对《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各专项应急预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有关地方和单位对应急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纳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负责人年度绩效考核范围,对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对有关单位或者责任人给予处罚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追究刑事责任。
6.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省政府制定,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
省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6.2发布实施
本预案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2008年6月12日省人民政府印发的《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鲁政发〔2008〕65号)同时废止。
&泰安市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预案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指挥机构
2.2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3.应急准备
3.1卫生应急队伍
3.2物资储备
3.3宣传教育
3.4培训和演练
4.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
4.2启动条件
4.3响应措施
4.4响应终止
5. 恢复重建与总结
5.1恢复重建
5.2善后处理
5.3总结与评估
6.责任与奖励
7.1名词术语解释
7.2预案的管理
7.3预案实施时间
1.1 编制目的
为及时、有序、规范、高效地开展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提高我市应对自然灾害的应急处置能力,有效保障灾区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全国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以及《泰安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范围内自然灾害的卫生应急处置工作。自然灾害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自然灾害及其衍生灾害所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按照《泰安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专项预案执行。
自然灾害及其衍生灾害所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有毒有害化学物品泄漏事件、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安全事故等的卫生应急处置工作,按照相关预案执行。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明确职责,部门协作;依法规范,快速反应;社会动员,依靠群众。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指挥机构
自然灾害事故发生后,市卫生局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泰安市自然灾害卫生应急指挥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卫生局应急办。
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处置工作;
(2)建立信息报送与交流分析机制;提出处置建议;
(3)向灾区派出现场工作组,指挥、协调、督促、检查现场工作;
(4)根据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处置工作的实际需要成立卫生应急现场指挥部;
(5)负责统一指挥和协调现场工作,必要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请求派出专家指导工作。
(6)组织开展专家咨询。
2.2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采供血机构是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在发生自然灾害时,要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2.2.1& 医疗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按照自然灾害的特点和医疗救治的要求,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负责灾区和群众临时安置点的紧急医疗救援、基本医疗服务、妇幼保健服务和心理援助等工作;负责伤病员伤情、病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工作。
2.2.2&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灾区和群众临时安置点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收集、报告、调查与处理工作;负责重点人群预防接种、环境卫生学评价,指导开展污染源无害化处理、消毒杀虫灭鼠和健康教育等工作,积极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参与食物中毒的调查处置工作。
2.2.3& 卫生监督机构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对灾区和群众临时安置点生活饮用水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和传染病防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等,依法进行卫生监管。
2.2.4& 采供血机构
采供血机构负责血液制品紧急采集、储备、调配、供应和相关信息报告等工作。
3 应急准备
卫生应急队伍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平急结合、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自然灾害卫生应急专业队伍。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要加强管理、培训和演练,提高自然灾害卫生应急能力。根据队伍专业特点和自然灾害卫生应急的需要,为卫生应急队伍配备相应技术和物资装备。要为卫生应急专业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必要时接种相关疫苗,降低应急救援人员发生人身伤害带来的损失,并预防相关疾病的感染。
3.2 物资储备
&&&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健全应对自然灾害卫生应急物资储备机制,做好本单位的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和管理工作,根据队伍专业特点和当地自然灾害卫生应急的需要,储备适量的卫生应急物资,定期检测、维护卫生应急救援设备和设施,使其处于良好备用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本辖区自然灾害特点和工作实际,利用各种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常识,提高社会公众的卫生防病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协调媒体向社会宣传自然灾害卫生应急的科学知识。
3.4&培训与演练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培训和演练制度,对承担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处置职责的队伍和工作人员定期举办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卫生应急处置能力。
4&应急响应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根据灾情、伤情、病情、疫情进行分级响应,并根据实际情况及事件发展趋势,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根据《泰安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卫生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一般(Ⅳ级响应)四级。Ⅰ级、Ⅱ级应急响分别由卫生部和省卫生厅组织实施。Ⅲ级、Ⅳ级响分别由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支援。
4.2启动条件
& Ⅳ级响应
自然灾害发生后,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当地政府或民政等部门的灾情通报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组织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现场,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对当地灾情和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及能力作出评估。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局报告有关处理情况。根据工作需要,请求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指导。
& Ⅲ级响应
响应启动后,市卫生局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立即启动市级领导小组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开展灾害卫生应急工作。迅速组织市级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队伍到达现场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织专家进行会商研判,对当地灾情和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及能力作出评估。及时向市政府和省卫生厅报告有关处理情况。根据工作需要,请求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
灾害发生的县(市、区)卫生局在当地政府的统一指挥下,组织、协调开展灾害卫生应急工作。
在Ⅲ级响应基础上,市级领导小组立即上报市政府和省卫生厅,由卫生厅启动Ⅱ级响应。根据现场情况和需要,在灾区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组织和协调灾害卫生应急工作。
市卫生局在省卫生厅和市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协助省级专家组开展工作,并及时上报有关处理情况。
灾害发生的县(市、区)卫生局在当地政府和市卫生局的统一指挥下,组织、协调开展灾害卫生应急工作。
在Ⅱ级响应基础上,市级领导小组立即上报市政府和省卫生厅,由卫生部启动医疗卫生救援Ⅰ级响应。迅速赶赴事件现场,在灾区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组织和协调灾害卫生应急工作。根据灾区卫生应急工作需要,增派市级各级医疗卫生力量赶赴灾区开展灾害卫生应急工作。
市卫生局在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市政府的统一指挥下, 协助省级、国家专家组开展工作,并及时上报有关处理情况。
灾害发生的县(市、区)卫生局在当地政府的和市卫生局的统一指挥下,组织、协调开展灾害卫生应急工作。
4.3& 响应措施
4.3.1& 信息收集、报告和通报
灾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救灾防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试行)》,实行自然灾害卫生应急信息日报告制度,将本行政区域内的灾情、伤情、病情、疫情、灾害相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应急工作开展情况和卫生系统因灾损失情况等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局。加强与民政等有关部门信息沟通,及时通报相关信息。市疾控中心将所有救灾防病信息通过“国家救灾防病报告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络报告,定期编写灾区传染病疫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对灾区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情况进行分析并预测发展趋势,报送市卫生局和有关部门参考。
4.3.2& 医疗救援
参与医疗救援的医疗机构和人员要以最快速度赶赴灾区,开展现场医疗急救、检伤分类、伤病员转运和院内救治等工作,在群众临时安置点、交通站点、抢险工地等人群聚集的地点设立临时医疗点,组织医疗队开展巡回医疗服务,确保伤病员和抢险工作人员得到及时、有效救治。
如因灾伤病人员的数量较多,超过本地医疗机构救治工作负荷,为及时、有效对伤病员进行救治,可根据情况,在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协调和交通运输、财政等相关部门支持下,将伤病员集中运送至外地治疗。如因灾造成大量危重伤员,为提高救治成功率,可按照“集中伤员,集中专家,集中资源,集中救治”的原则,将危重伤员集中在医疗条件好、救治质量高的医院救治。
4.3.3& 风险评估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组织专家对本辖区内可能出现的自然灾害所引发的伤病风险和传染病疫情等健康危害进行评估。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评估本单位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提高防灾减灾水平,并对可能出现的因自然灾害导致水、电、气等能源供应中断而严重影响医疗卫生服务的情况提前采取防范措施。
4.3.4& 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和防控
灾区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灾区传染病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工作,实行灾害相关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根据受灾地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及时开展健康教育、预防性服药和应急接种等工作。一旦发生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核实诊断、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标本采集与检测、疫情防控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
4.3.5& 饮用水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
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灾区饮用水安全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依法对饮用水供水单位和公共场所卫生实施监管。指导群众临时安置点饮用水卫生工作,防止介水传染病等发生。
4.3.6& 爱国卫生工作
指导灾区及时清除和处理垃圾、粪便,指导做好人畜尸体的无害化处理工作,对住房、公共场所和安置点及时采取消毒、杀虫和灭鼠等卫生措施。根据工作需要,在灾区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必要时,对其他相关灾害可能产生的健康危害,组织专业人员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 卫生知识宣传和风险沟通
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和传播媒介,与宣传部门密切配合,有针对性地开展自救、互救及卫生防病科普知识宣传。向媒体和公众做好自然灾害风险沟通工作。
& 心理援助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组织专业人员开展心理疏导和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消除民众心理焦虑、恐慌等负面情绪。&
& 响应终止
灾情稳定,经启动响应的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评估,确定应急阶段的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结束,已经进入恢复重建和灾后医疗卫生服务阶段,可以做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决定。
5 恢复重建与总结评估
要科学制定医疗卫生机构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方案,将灾区医疗卫生机构的恢复重建项目纳入当地政府灾后恢复重建整体规划,争取优先进行安排,确保灾区医疗卫生机构尽快恢复医疗卫生服务能力,保障灾区尽快恢复正常的医疗卫生服务秩序。
在灾后恢复重建阶段,要继续做好灾后防病、心理和肢体康复工作,开展灾民回迁前的卫生学评价,广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强饮用水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和技术指导。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协调财政、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对参与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的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等,要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
&总结与评估
在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过程中,灾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组织对卫生应急准备和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工作效果,不断改进和完善工作措施。
在卫生应急响应终止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开展总结评估,认真分析工作中好的做法、困难和经验教训,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总结评估情况。
6 责任与奖励
对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其责任。
对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予以表彰和奖励。
7.1 名词术语解释
自然灾害:指危害人类生存或损害人类生活环境的自然现象,包括洪涝与干旱灾害,台风、严寒雨雪冰冻、高温、雷电、灰霾、冰雹、大雾、大风与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与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与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与赤潮等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7.2 预案的管理
本预案由市卫生局制定和解释,适时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预案实践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肥城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为规范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体系和运行机制,快速、高效、有序地开展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高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国家财产损失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建立健全各种预警和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的要求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省政府印发的《山东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鲁政发[2005]15号)的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现状及制定应急预案的目的  我市属自然灾害多发区,从事化工、矿山、建筑等高危行业的企业较多,企业的安全生产基础相对薄弱,还存在一些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我市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的任务也相当艰巨,这些突发事件一旦发生,将会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巨大威胁,给经济持续发展、社会稳定和生态环境的保护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防止重大突发事件的发生,以及减轻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是我市带有全局性和长远性的一项重要任务。从目前我市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来看,距离建立高度统一、责任明确、指挥顺畅、配合有序、反应灵敏、处置及时的应急体系尚有较大距离。制定我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全面加强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对于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战略方针,对于我市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对于“平安肥城”建设目标的实现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应急预案体系  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主要由市政府制定的《肥城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肥城市自然灾害应急预案》、《肥城市事故灾难应急预案》、《肥城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肥城市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预案》4个专项预案,市政府相关部门编制的单项预案,乡镇政府(含各乡镇、新城办事处,市高新区,下同)编制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及有关单位应急预案构成。  三、应急组织机构  市政府成立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作为全市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最高决策机构,组长由市长担任,副组长分别由分工民政、安全生产、卫生、公安工作的副市长担任,成员由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室。按照事件发生的类别,分别成立市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市事故灾难应急领导小组、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市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设在市民政局、安监局、卫生局、公安局。  突发事件发生后,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和统一指挥的原则,依据事件性质、危及程度和相应专项应急预案要求,通过整合市政府相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组建若干个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组,分兵把关,各司其职,迅速展开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相关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相互支持和协同,共同做好工作。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需要上级有关机构和军队、武警提供人员和装备支援时,及时上报请求支援,形成上级和下级结合、军民结合的应急联动机制,共同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四、公共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  (一)信息监测与报告。市乡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及其办公室负责突发事件监测、报告工作。主要职责:建立监测网络,及时获取预警性信息;对常规监测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对突发事件征兆动态进行收集、汇总和分析,进行实时监测,并做出预警。任何单位或当事人发现突发事件发生时,要立即向当地政府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有关部门报告,群众有义务通过110、119、120等报警电话和其他各种途径,迅速报告和反映事件的信息。  (二)预警。1.报警。市乡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要对报告内容的可靠性进行初步审核。核实后,如系超出本级政府应急管理权限的,要在先期采取应急行动的同时逐级上报上一级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及上级有关部门。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市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应立即逐级上报至省专项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有关部门。事故报告采用电话报告和传真相结合的方式,先电话口述,后传真文字。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救援路线)、初步判定的伤亡情况、导致伤亡的因素、尚存在的危险因素、需要哪一类的救援队伍、联络人、联络电话。2.接警。各级应急救援领导指挥机构及其办公室应保证24小时有人值班,接警人员要做好详细记录,及时判断报警的真实性和可靠性。3.处警。市专项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值班人员接警后,应初步拟定救援的专业队伍、专家组成人员名单、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成人员名单,同时将以上情况报告市专项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市专项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报告领导小组组长,需要启动市级应急预案的,由领导小组组长发布启动命令,启动应急程序。市专项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依据各专项预案,迅速通知参与处置的有关部门,组成现场应急处理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同时,市专项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将重要信息速报泰安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和泰安市专项应急领导小组。  (三)预警级别及发布。1.建立突发公共事件预警发布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发布事件预警:(1)事件失控或有可能失控的;(2)己发生的事件有可能导致其他事件发生的;(3)其他地区发生的事件有可能影响本地区的;(4)下一级事件发生后,事件影响在扩大或有可能扩大,本级要做预警准备的。 2.实行预警信息分级发布。省政府规定,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一般(Ⅳ级)、较严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并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四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分级标准详见各专项预案)。预警发布范围为事件发生地、参与救援的机构及人员。Ⅳ级事件一般由市应急领导小组发布,提醒群众和有关部门有针对性地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五、应急响应  针对紧急情况的严重程度,将响应级别划分为一般(Ⅳ级)、较严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四个级别,分别按有关规定进行响应处置。  (一)基本响应程序。1.应急行动程序。突发事件发生后,需要救援的由市专项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有关部门,迅速调集有关应急救援队伍赶赴事故现场;各小组在现场指挥部的领导下迅速展开应急救援工作。2.应急准备。各应急机构切实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做好人员培训、物资筹备、演练演习等项工作。3.应急资源的管理与使用。市专项应急领导小组统一规划全市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在出现应急状态时可以调用任何专业救援资源。救援所需物资出现短缺时,可临时就近调用任何单位和组织的物资。根据抢险需要紧急调用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时,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拒绝。与市外救援力量一同救援时,以我市救援力量为主、市外救援力量为辅。4.扩大应急。事态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趋势,需要协调其他救援力量参与救援时,现场指挥部应立即向市专项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市专项应急领导小组应及时请示泰安市政府或泰安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请求上级或外部支援。  (二)指挥与协调。市专项应急领导小组发布应急命令后,& 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督导落实,并负责与上级机构、相邻地区机构、现场指挥机构的协调工作,各参与机构和部门要按职责分工相互协调、密切配合,迅速有效地展开救援工作。  (三)新闻报道。1.报道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把握适度、内外有别、维护大局的原则,以正面宣传为主,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2.主要内容。上级对应急救援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经过核实后的事件损失情况;各级党委、政府组织干部群众投入应急救援工作情况;应急救援组织和救援人员的事迹;社会公众捐赠情况及有关事件处置和自我防护常识。3.审核和发布。新闻报道审核程序和发布部门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的实施意见》执行。  (四)应急结束。事件已得到控制,重大险情已经消除,伤亡人员已全部找到并送达救治点得到妥善救治,事故主要信息已经采集,善后工作已有序展开,无群体性事件,即应判定为应急结束。由市应急领导小组决定并宣布解除应急状态。  六、后期处置  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民政、环保、劳动保障、工会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善后处置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处置灾后重建、现场清理、物资和劳务征用、人员安置和赔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善后工作。全面做好社会捐助、保险理赔、总结备案、事件调查等项工作。各单位对所负责的善后工作要制定严格的处置程序,尽快恢复灾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  七、应急保障措施  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队伍,确保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能够迅速集结到位,及时参与处置工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范围和应急处置实际需要,储备足够的物资,并建立紧急情况下处置物资采购、调拨和运输制度。制定通讯系统检查、维护制度和交通管制、线路规划方案,确保交通、通讯畅通。  八、宣传、培训和演习&&  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在全市中、小学普遍开展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教育。对应急处置、救援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建立定期常规性培训制度,将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作为行政干部培训的内容,开展普及教育,使其了解和掌握应急救援的工作原则、方法,熟悉救援的程序。所有参与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部门、单位,结合各自业务定期组织专业演练,市各专项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各部门、各单位演练工作进行检查;市政府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合成演习和模拟演练,检验和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九、奖惩  按照省市规定,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反应迅速、应对得当、措施扎实有效、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由市政府或市人事局进行表彰奖励;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应急处置工作重视不够、组织不力、措施不落实导致重大问题发生,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肥城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一、应急救援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肥城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以下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一)重大传染病疫情。
  1.连续出现2例以上的鼠疫或肺炭疽疫情;发现非典病例或疑似病例;霍乱的暴发流行;
  2.乙类、丙类传染病暴发或多例死亡(5日内发生甲肝50例、伤寒或副伤寒10例、痢疾100例、流行性出血热5例、病毒性脑炎10例、钩端螺旋体病20例、流行性乙型脑炎20例、疟疾20例以上);
  本重大传染病疫情不包括传染性非典型肺炎。
  (二)重大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件。
  1.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者死亡1人以上的;
  2.发生在学校、地区性或者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的中毒事件。
  (三)重大职业病危害事件。
  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的职业病危害事件。
  (四)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二、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设立肥城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卫生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办公室分工副主任、事件发生地乡镇(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市卫生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发展改革、公安、安监、环保、财政、教育、民政、交通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任由市卫生局局长担任,具体负责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对外信息发布工作及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宜。
  (三)领导小组下设8个组。
  1.警戒保卫组。由市公安局局长任组长,负责事件现场区域警戒、交通管制和维持现场秩序。
  2.现场处置工作组。由市卫生局局长任组长,市公安局、环保局、财政局、教育局、民政局、交通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卫生防疫站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处置实施意见,并督导各项应急措施的实施。
  3.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局分管医政工作的副局长任组长,市卫生局及有关医疗机构负责人、专家为成员,负责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救治方案,确定定点医院,对病员进行医疗救治。
  4.病因检测组。由市卫生局分管疾病预防与控制工作的副局长任组长,市卫生防疫站、市人民医院和市中医院相关流行病、公共卫生、临床医学、卫生和临床检验专家为成员,负责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病因诊断方案,并指导样品检测。
  5.宣传工作组。由市委宣传部分工副部长任组长,市广电局、教育局、文体局等有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工作。
  6.后勤保障组。由事件发生地乡镇(办事处)分工负责人任组长,负责抢救物资及装备的供应、道路修护、组织运送撤离人员等后勤保障工作。
  7.善后工作组。由事件发生地乡镇(办事处)分工负责人任组长,市民政局、劳动保障局、事件单位和有关保险机构负责人参加,负责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8.事故调查组。由市安监局组织有关部门配合上级政府对事件原因和事件责任进行调查。
  三、危险目标的确定和危险性评估
  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具有突发性、不确定性等特点。根据国内外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程度,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确定主要危险目标是:
  (一)我市主要自然疫源地,学校、工矿企业等人群密集的企事业单位及公共场所;
  (二)餐饮业、集体食堂等服务行业;
  (三)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
  四、应急救援力量及演练
  (一)重大传染病疫情的应急救援力量。市卫生防疫站是预防控制疫情的主要应急救援力量,市人民医院传染病区是对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实施医疗救治的主要应急救援力量,市卫生防疫站负责管辖区内传染病的监督管理。
  (二)重大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件应急救援力量。事件发生地就近的综合性医疗机构负责对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患者实施医疗救护,市卫生防疫站负责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三)重大职业病危害事件应急救援力量。市卫生防疫站是对急性职业病患者实施医疗救护的主要力量,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机构和综合性医院作为辅助力量,由卫生部门统一调度、指挥。
  (四)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事件的应急救援力量同重大传染病疫情。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实施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援的演练。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要建立健全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事件应急救援体系,并结合日常工作特点组织实施应急救援演练。
  五、事件报告及现场保护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在2小时内向市卫生局及市人民政府报告。市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泰安市卫生局和泰安市政府值班室报告。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事故单位和现场救援的有关人员必须严格保护现场,因抢救患者,防止事态扩大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须移动现场物品时,需做出标记和详细记录,并拍照录像,最大限度地保护现场、保留痕迹和物证。
  六、应急救援
  (一)领导小组接到报告后,视情决定启动本预案,并组成现场指挥部赶赴现场,组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
  (二)应急救援措施。
  1.重大传染病疫情(包括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1)卫生防疫站。对传染病疫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划定疫点、疫区的建议,对被污染的场所进行卫生处理,对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对疫点、疫区进行卫生处理,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并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采取措施;指导乡镇卫生院防保站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对传染病疫情的处理。依法对医疗机构、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生产单位、公共场所及有关单位所采取和实施预防控制传染病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2)医疗机构。对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和接诊治疗,实行预检、分诊制度,书写病历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发现甲类传染病或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时,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2.重大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件。
  (1)组织医疗机构对中毒人员进行救治;
  (2)对可疑中毒食物及其有关工具、设备和现场采取临时控制措施;
  (3)组织调查小组进行现场卫生学和流行病学调查,撰写调查报告,并按规定报告有关部门。
  3.重大职业病危害事件。
  (1)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件的作业,控制事件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把事件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2)疏通应急撤离通道,撤离作业人员,组织泄险;
  (3)保护事件现场,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事件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
  (4)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5)按规定进行报告和事件调查。
(三)担负应急救援任务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由领导小组作出撤离现场、结束救援工作的决定。
肥城市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一、应急救援范围及区域划分  本预案适用于肥城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特大火灾事故。特大火灾事故是指死亡(遇险)10人以上;重伤20人及以上;死亡、重伤20人及以上;受灾5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或者其他影响重大的火灾事故。  根据全市乡镇部署和交通道路情况,& 以肥城市区、安庄镇、石横镇为中心将全市划分为三个救援协作区:第一救援协作区以肥城市区为中心,负责新城、老城、潮泉、王瓜店、桃园、仪阳、安站等7个乡镇(办事处);第二救援协作区以石横镇为中心,负责石横、湖屯、王庄3个乡镇;第三救援协作区以安庄镇为中心,负责安庄、汶阳、边院、孙伯等4个乡镇。  二、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设立肥城市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指挥由市政府分工公安副市长担任,副指挥由市政府办公室、公安局、安监局负责人担任,指挥部成员由市消防大队、民政局、劳动保障局、卫生局、广电局及市公安交巡警大队、治安大队有关负责人组成。  (二)指挥部在市公安局下设办公室,主任由市公安局负责人担任,承办指挥部交办的有关事项、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和对外信息发布工作。  (三)指挥部下设4个组。所设各组如下:  灭火指挥组。由市公安消防大队负责,制定具体救援方案,部署参战力量,指挥火灾现场扑救。  警戒保卫组。由市公安交巡警大队、治安大队等有关部门组成,负责灾害现场的交通管制,保障救援车队的道路畅通;疏导围观群众,维持现场秩序。  勤务保障组。由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市公安局相关部门组成,负责了解掌握扑救所需物资的分布和储备情况,制定作战行动所需经费预算,指导增援物资的运输和调配,落实参战人员的生活和医疗保障。  善后工作组。由市政府办公室、民政局、劳动保障局和有关保险机构组成,负责及时了解掌握火灾的基本情况和波及范围,尽快查明火灾原因和火灾损失,起草火灾事故报告,并负责对伤亡人员及其家属进行抚恤、救济、理赔等善后工作。  三、应急救援体系及演练  (一)应急救援体系。以协作区中心消防站为首战力量,市公安消防大队、肥城矿务局消防队为第一增援力量,泰安市公安消防支队为第二增援力量。公安、城建、环卫、供水、供电、供气、交通、环保监测、医疗救护等单位作为辅助力量,协助火灾扑救行动。  (二)日常训练原则上由市公安消防大队按计划安排,全市应急救援演习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四、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  (一)事故报告。发生特大火灾事故后,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报告市消防大队(报警电话:119)。市公安消防大队接到报警后,在立即出警的同时,立即报告市公安局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  (二)事故发生单位应保护好事故现场。  (三)事故发生后,市公安局应迅速组织民警赶赴事故现场,维持治安秩序,做好交通管制。  五、事故应急救援  (一)市公安消防大队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应急救援指挥部,& 由市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确定是否启动本预案。确需启动本预案的,立即按照本预案组成指挥部赶赴现场实施指挥。  (二)消防力量的调集。发生特大火灾时,市公安消防大队首先在接警出动的同时就近调集消防力量进行先期处理,同时请求矿务局消防队、泰安市公安消防支队增援,相关单位要密切配合。首期到达力量尽量在15分钟内赶赴现场、各增援力量尽量在30分钟内赶赴现场。  (三)战斗行动程序。在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各参战力量按照到达先后顺序和任务分工,展开救援行动。  六、勤务保障&&   (一)通信保障。市公安消防大队内部的无线通信联络为CH8信道(350MHZ)。市公安局内部的无线通信联络为CH3信道(350MHZ)。  (二)装备保障。抢险救援现场所需消防装备和特种器材,由市公安消防大队负责调集配备齐全,其他物资由指挥部统一安排。  (三)生活保障。指挥部根据任务和人员的具体情况,合理组织安排饮食、住宿、医疗保障等工作。  七、其他  本预案是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的指导性方案,救援相关预案是本预案的子预案,相互配套联动。
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制定和管理,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各类应急预案的实效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为迅速、有效、有序地开展应急行动而预先制定的方案,用以规范事前事故预防、事发应急响应、事中应急处置、抢险救援、应急保障及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各个流程的应对程序和策略,明确“谁来做、怎样做、何时做”以及合理利用相应资源等方面的行动指南。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应急预案编制、审批、发布、备案、修订、启动、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等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归口管理、分级实施、逐级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我省应急预案体系由省总体应急预案,省专项应急预案,省部门应急预案,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应急预案,村(居)、社区和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等6大类组成。
  省总体应急预案由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组织制定。
  省专项应急预案按类别由牵头部门、单位组织制定,必要时可由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指定部门、单位组织制定。
  省部门应急预案由省有关部门组织制定。
  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应急预案参照省有关办法,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制定。
  村(居)、社区和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有关办法,由村委会、居委会、社区和企事业单位组织制定,属地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加强业务指导。
  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由主办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实际需要组织制定。
  第六条 省政府负责省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监督和指导工作,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相关日常管理工作,并承担各设区市应急预案管理的指导和协调工作。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协调和监督工作,其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相关日常管理工作。
  其他类型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制定单位负责。
  第七条 各级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督促、指导本地区、本系统的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地、各有关单位特别是各级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要充分依托和利用应急平台,提高应急预案信息化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各类应急预案电子数据库。
第二章 应急预案编制
  第九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满足以下总体要求:
  (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国家和省的法规、规章、标准及方针政策规定;
  (二)体现“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专业处置、部门联动,条块结合、军地协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应急管理工作指导方针;
  (三)保持与上级和同级应急预案的紧密衔接,保持与相邻行政区域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
  (四)充分考虑管理机制、风险状况和应急能力;
  (五)分工明确,措施具体,责任落实;
  (六)内容完整,简洁规范,通俗易懂;
  (七)具有实效性、科学性、可操作性。
  第十条 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总则,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等;
  (二)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包括领导机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地方机构或现场指挥机构、专家组等;
  (三)预防与预警机制,包括应急准备措施、预警分级指标、预测与预警发布和解除的程序及预警响应措施等;
  (四)应急处置,包括应急预案启动条件、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分级响应、指挥与协调、应急联动、信息发布、应急结束等;
  (五)恢复与重建,包括善后处置、社会救助、调查与评估、恢复重建等;
  (六)应急保障,包括救援队伍保障、财力保障、物资保障、基本生活保障、医疗卫生保障、交通运输保障、治安维护、人员防护、通信保障、公共设施、科技支撑、法制保障、地质和气象水文信息服务等;
  (七)监督管理,包括应急预案演练、宣传教育培训、监督与检查、责任与奖惩;
  (八)附则,包括名词术语和预案解释等;
  (九)附件,包括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组织管理体系图、相关单位通信录、应急资源情况一览表、标准化格式文本等。
  第十一条 应急预案编制应按照相应的预案编制框架或指南进行。
  省总体应急预案编制框架由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提出。
  省专项应急预案编制框架由相应部门和单位提出,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进行审核。
  省部门应急预案编制框架由各有关部门提出并审核。
  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由各级应急管理办事机构提出,或有关部门提出,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进行审核。
  村(居)、社区的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由乡镇、街道应急管理办事机构提出。
  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由有关单位按照国家或行业标准,根据突发事件类型或重大活动性质组织制定。
  第十二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根据突发事件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成立应急预案编制小组,开展应急预案起草工作;组织有关应急管理专家或相关部门、单位专业人员,对起草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在应急预案起草过程中,应当征求预案涉及单位的意见,有关单位要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涉及限制公民自由的或与公民权利密切相关的,应以适当方式广泛征求意见。
第三章 应急预案审批
  第十四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负责预案的审核、审议、备案、报批和公布等事项。
  第十五条 省总体应急预案经征求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和省政府应急管理专家意见后,报省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以省政府文件发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经征求相关单位、专家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以政府文件发布。
  第十六条 专项应急预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初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发布。
  第十七条 专项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初审时,应提交下列编制说明材料:
  (一)编制背景;
  (二)编制原则;
  (三)编制过程及主要内容等;
  (四)征求意见和对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五)对分歧意见的处理结果和依据;
  (六)应予以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部门应急预案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意见后,由预案制定单位审议。审议通过的部门应急预案以部门文件发布。
  第十九条 审议通过的省总体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备案。审议通过的各设区市、各县(市、区)总体应急预案报上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部门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和上级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备案。乡镇(街道)应急预案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村(居)、社区应急预案报乡镇(街道)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备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和重大活动应急预案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规定,确定应急预案密级。无涉密内容的不设密级。
  第二十一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向社会公布应急预案和预案操作手册。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应遵守保密规定,按照保密要求公布应急预案简本和简明操作手册。
第四章 应急预案修订
  第二十二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修订后的应急预案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备案。
  各类应急预案原则上每3年修订一次。
  乡镇(街道)等基层政权组织,村(居)、社区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应急预案原则上每2年修订一次。
  有关法律法规对应急预案修订周期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要建立应急预案评估制度,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或应急演练结束后,及时总结分析应急预案适用情况。
  鼓励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应急预案评估工作。
  第二十四条 应急预案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制定单位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
  (二)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职责调整;
  (三)相关单位或主要人员发生变化;
  (四)应急预案的启动和演练中发现问题和不足,需要修订完善的;
  (五)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适时修订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有关单位对生效期间的应急预案,认为有必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预案制定单位。预案制定单位应认真研究,及时反馈研究结果。
  第二十六条 应急预案之间应当保持协调一致、相互衔接。
  下级专项应急预案与上一级专项应急预案相互抵触、不衔接的,由上一级专项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负责协调;必要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协调。
  同级专项应急预案与部门应急预案以及同级部门应急预案之间相互抵触、不衔接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协调;必要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研究解决。
第五章 应急预案启动
  第二十七条 发布突发事件预警或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有关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科学实施先期处置,按规定上报事件信息,适时发出预警。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范围、等级和可控情况等,分析突发事件级别分类,按实际需要,及时启动本级预案。属于上一级预案适用范围的,应及时提出应急救援请求。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总体预案由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并发出响应指令,发布相关信息。
  省总体应急预案适用于涉及跨设区市行政区划的,或超出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需要由省政府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确认属于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立即报告省政府有关领导,根据省政府领导的指示或者实际需要提出,或者应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的请求及省政府有关部门的建议,提出启动省总体应急预案的建议向省长、分管副省长、秘书长报告,经省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必要时提请省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审议决定),启动I级响应;同时提出启动预案应急响应的具体建议,经省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实施,调动全省各有关部门及一切资源开展应急处置。
  第二十九条 省专项应急预案适用于为应对某一类型或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涉及几个部门职责,需要由该类突发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或省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牵头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省政府领导指示或者实际需要提出,或者应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的请求或省政府有关部门的建议,由该类突发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或省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提出启动省专项应急预案的建议向分管副省长报告,同时报告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经分管副省长批准后(必要时提请省突发事件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审议决定),启动Ⅱ级响应。由该类突发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或省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发出省专项预案应急响应指令,调动省政府多个相关部门及资源进行应急处置。涉及几位省政府分管领导的情况,由省政府主要领导决定。
  第三十条 市、县两级总体应急预案的启动程序参照省总体应急预案办理。市级启动Ⅲ级响应,由市级人民政府为主处置并启动市级人民政府的应急预案,必要时,由市级突发事件应急领导机构报省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由省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发出救援指令,启动省几个有关部门的预案,参与救援行动。县级启动Ⅳ级响应,由县级人民政府为主处置并启动县级人民政府的应急预案,必要时,由县级突发事件应急领导机构逐级报省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由省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发出指令,启动省有关部门的预案,参与救援行动。
  第三十一条 部门应急预案和单位应急预案的启动由部门及单位负责同志决定并组织实施。乡镇(街道)和村(居)、社区及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的启动,由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 各类预案启动后,应按照预案要求及时成立应急处置领导机构,统一指挥救援处置工作,预案涉及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立即进入紧急状态,及时有效地履行各自职责和任务。预案编制单位要加强组织管理,加大预案运行控制力度,按照预案规定的处置流程,督促预案的实施和应急处置工作。根据突发事件处置和善后工作情况,适时终止实施相关的应急响应和应急预案。
第六章 应急预案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
  第三十三条 应急预案是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之一,其中涉及公众生命安全保障的部分应作为重点。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制作应急预案宣传普及材料,向公众发放。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应制定有关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培训大纲,定期组织有关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人员开展应急预案相关培训。
  所有承担应急预案规定职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将应急预案培训纳入公务员培训考核内容,增强公务员应急责任意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组织编制应急预案演练指南,提出规范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演练的组织与实施方法,指导相关应急预案演练活动。
  第三十六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演练制度,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规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适时组织有关单位开展针对各种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活动的桌面演练、专项演练和综合性演练。
  专项应急预案每年演练次数要占总数的30%以上,部门应急预案原则上每2年演练一次,专项、部门应急预案演练前的计划安排和演练后的总结报告,要报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
  大型活动应急预案的制定单位应在活动举办之前至少开展一次综合性演练。
  第三十七条 应急演练组织单位应开展演练评估工作,总结分析应急预案存在的问题,并适时提出预案修订计划。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组织的综合性应急演练评估报告,应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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