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民办学校办学申请可以租用公办学的场地吗?

民办学校、民办幼儿园办学审批
来源:作者: 15: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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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民办学校申办审批办法及设置标准
长沙市民办学校申办审批办法
设&& 立&& 申&& 办
一、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申办民办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和教育培训学校者,向区、县(市)教育局申请,由区、县(市)教育局审批。
申办民办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者,在长沙市城区内向市教育局提出申请,在县(市)内向县(市)教育局申请,由市教育局审批。
申办民办高等职业技术学院者,向市教育局申请,由省政府审批。
二、申办学校的名称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冠以与审批机关相应的行政区划名称。学校名称,未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国际&等字样;未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冠以&湖南&等字样。
三、直接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举办者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办学可行性论证、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和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姓名、住址或名称、地址证明材料。
两个以上(含两个)个人或法人联合办学的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5、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6、学校章程。
学校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
(1)学校的名称、地址;
(2)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
(3)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4)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5)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6)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7)学校自行终止的理由;
(8)章程修改程序。
7、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8、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
9、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10、学校校舍的消防验收意见书。
11、学校的发展规划。
四、分步申请设立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分步提交下列材料。
1、第一步申请筹设民办学校,提交本办法三1、2、3、4材料,审批机关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
学历教育学校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幼儿园、培训学校的筹设期不得超过三个月。超过筹设期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2、第二步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提交筹设批准书、筹设情况报告和本办法三5、6、7、8、9、10材料。
五、申办设置专业技术性强、对公民身心健康和安全影响大的教育专业和培训项目的学校,还应提交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
评&& 议&& 审&& 批
&六、受理。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办学材料并经验收合格后为受理。
七、初审。审批机关对举办者提交的申办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对办学现场进行实地考察。
八、评议。教育机构设立评议组到办学现场审阅申办材料,考察办学现场,形成集体评议意见后,填写《民办学校设置评议意见书》。
九、审批。审批机关作出是否批准设立民办学校的书面决定。
十、颁证。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依&& 法&& 登&& 记
十一、登记。经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依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进行登记。
长沙市民办学校设置标准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例。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国家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一、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
举办民办幼儿园,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举办者
1、举办者应是国家机构以外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或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个人。
2、举办者应通过捐赠、出资等方式为幼儿园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办学的基本条件。
(二)园舍、设备
1、举办幼儿园必须有独立的庭院作园舍,园址必须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设置幼儿园。
2、举办幼儿园必须具有与保育、教育要求相适应的园舍和设施。园舍及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
3、租借园舍及场所的须具有经公证机关公证的租期在3年以上的租赁合同;要有切实可行的自建园舍计划及必要的资金准备;租用和借用公办幼儿园舍,需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4、幼儿园应设活动室、儿童厕所、盥洗室、保健室、办公用房和厨房,并逐步创造条件单独设音乐室、游戏室、体育活动室和家长接待室等。
5、幼儿园应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户外活动场所,配备必要的游戏和体育活动设施,并创造条件开辟沙地、动物饲养角和种植园地。
6、幼儿园应配备适合幼儿的桌椅、玩具架、盥洗卫生用具、儿童单人床及床上用品,以及必要的教具、玩具、图书和乐器等。
幼儿园的教具、玩具,应符合安全、卫生、教育的要求。
7、幼儿园建筑规划面积定额、建筑设计要求和教具、玩具的配备,参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其中,生均占地面积不少于14平方米,生均建筑面积不少于9平方米。
8、园舍无危房;自然采光较好,照明达标;无污染、无强噪声;周边安全、文明,治安情况良好;水、电、路畅通。
(三)资金
园舍、设备达到设置标准后,幼儿园办学启动资金,在乡镇不少于30万元,在城市不少于50万元,并有稳定的经费来源。
(四)机构、章程和规章制度
1、有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
2、有行政、教学、财务、学生管理机构。
3、有幼儿园章程和董事会章程。
4、有健全的规章制度。
(五)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办学方案。
(六)举办幼儿园应当具有符合下列条件的管理、保育、幼儿教育、医务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1、园长、副园长应具有一定政治、业务素质,懂得教育规律,有组织管理能力,具有2年以上的幼教工作经历,并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度,或者获得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身体健康,能主持幼儿园日常工作,年龄男在60周岁,女在55周岁以下,但可以适当放宽。
2、幼儿园教师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度,并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
3、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护士应当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并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
4、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健培训。
5、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毕业以上程度,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七)幼儿园规模:按年龄分为大、中、小三个班以上。乡镇不少于50人,城市不少于90人,具有较稳定的生源。
(八)参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实施保育和教育。
二、民办小学设置标准
举办民办普通小学,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 举办者
&&& 1、举办者应是国家机构以外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或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个人。
2、举办者应通过捐赠、出资等方式为学校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办学的基本条件。
(二) 校舍、设备
1、必须自有固定、独立的校园、校舍。举办者须具有该校园的土地使用权和校舍的房产产权。生均占地面积在18平方米以上;生均校舍建筑面积在5.5平方米以上。
2、有供学生体育活动的场地,有200米环形、4&80米直跑道操场。
3、有符合卫生条件的厕所,有医务室和卫生设施,有满足师生就餐、寄宿需要的食堂、宿舍,食堂面积人均0.5平方米以上。
4、校舍无危房,且符合其他各项安全要求;自然采光较好,照明达标;无污染、无强噪声;周边安全、文明,治安情况良好;水、电、路畅通。
5、除有比较规范的教室外,还应有音乐室、自然实验室、电脑室、语音室、体育器材室、图书阅览室、少先队室。教学仪器达到省Ⅱ类标准。音、美、劳、体器材设备按省Ⅱ类配备。
6、生均图书20册以上,阅览室有报纸15种、杂志50种以上。教师工具书、参考书、挂图满足教学需要。
(三)资金
校舍、设备达到设置标准后,普通小学办学启动资金,在乡镇不得少于150万元,在城市不少于300万元,并有较稳定的经费来源。
(四)机构、章程和规章制度
1、有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
2、有行政、教学、财务、学生管理机构。
3、有学校章程和董事会章程。
4、有健全的规章制度。
(五)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办学方案。
(六)有明确的招生对象及相对稳定的生源,并具有一定的办学规模。办学规模城市不少于300人,乡镇不少于200人。
(七)有政策法制观念强、熟悉教育业务、懂教学规律、有组织管理能力、事业心强的一定人数的专职领导班子。其中正、副校长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小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品行端正、身体健康,能主持学校日常工作,年龄男在60周岁,女在55周岁以下,但可以适当放宽。
(八)有数量足够、结构合理、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的教师,其中,专职教师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3。
(九)有根据国家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课程方案和教材选用意见制定的课程计划和教材选用计划。
三、民办初级中学设置标准
举办民办普通初级中学,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举办者
& 1、举办者应是国家机构以外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或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个人。
2、举办者应通过捐赠、出资等方式为学校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办学的基本条件。
(二)校舍、设备
1、必须自有固定、独立的校园、校舍。举办者须具有该校园的土地使用权及校舍的房产产权。生均占地面积在23平方米以上;生均校舍建筑面积在9.5平方米以上。
2、有学生体育活动场地和设施,有250米环形、6&100米直跑道。
3、有符合卫生条件的厕所,有医务室和卫生设施,有满足师生就餐、住宿需要的食堂、宿舍,食堂面积人均0.5平方米以上。
4、校舍无危房,且符合其他各项安全要求;自然采光较好,照明达标;无污染、无强噪声;周边安全、文明,治安情况良好;水、电、路畅通。
5、除有比较规范的教室外,还应有比较规范的物理、化学、生物实验室,有电脑室、语音室、图书室、美术室、档案室、劳技室,教学仪器达到省Ⅱ类标准以上,电教设备基本达到省Ⅱ类标准,音、美、劳、体器材按国家全日制中学Ⅱ类标准配备,体育器材达到省中学体育器材设施配备目录的Ⅱ类标准。
6、生均图书20册以上,阅览室有报纸15种、杂志50种以上。教师工具书、参考书、挂图满足教学需要。
(三)资金
校舍、设备达到设置标准后,普通初中办学启动资金,在城市不少于400万元,在乡镇不得少于200万元,并有较稳定的经费来源。
(四)机构、章程和规章制度
1、有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
2、有行政、教学、财务、学生管理机构。
3、有学校章程和董事会章程。
4、有健全的规章制度。
(五)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办学方案。
(六)有政策法制观念强、熟悉教育业务、懂教学规律、有组织管理能力、事业心强的一定人数的专职领导班子。其中正、副校长从事中学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具有专科以上学历,中学一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身体健康,能主持学校日常工作,年龄男在60周岁,女在55周岁以下,但可以适当放宽。
(七)有与办学规模、层次相适应的教职工队伍。教师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其中专职教师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3。
(八)办学规模城市不得少于300人,乡镇不得少于200人,班额不超过56人。
(九)有根据国家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课程方案和教材选用意见制定的课程计划和教材选用计划。
四、民办普通高级中学设置标准
举办民办普通高级中学,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举办者
& 1、举办者应是国家机构以外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或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个人。
2、举办者应通过捐赠、出资等方式为学校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办学的基本条件。
(二)校舍、设备
1、必须自有固定、独立的校园、校舍。举办者须具有该校园的土地使用权及校舍的房产产权。生均占地面积在26平方米以上;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要达到班有教室,校有图书馆、阅览室、仪器室、实验室、计算机室、语音室等;生活用房方面,要有满足师生就餐、住宿等需要的食堂、宿舍、澡堂,有符合卫生条件的厕所、医务室和卫生设施。
2、校舍无危房,且符合其他各项安全要求;自然采光较好,照明达标;有一定的绿化面积;无污染、无强噪声;周边安全、文明,治安情况较好;水、电、路畅通。
3、有供学生开展体育活动的场地和器械。有300米环形、8&100米的直跑道操场,有篮球场、排球场和田径运动所必需的场地及设施。
4、教学仪器达到省Ⅱ类标准以上,电教设备基本达到省Ⅱ类标准。音、美、劳、体器材按原国家教委全日制中学Ⅱ类标准配备,体育器材能满足师生体育活动需要。
5、学校藏书生均20册以上,阅览室有报纸15种、杂志50种以上。教师工具书、参考书、挂图满足教学需要。
(三)资金
校舍、设备达到设置标准后,普通高中办学启动资金,在城市不少于500万元,在乡镇不得少于300万元,并有较稳定的经费来源。
(四)机构、章程和规章制度
1、有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
2、有行政、教学、财务、学生管理机构。
3、有学校章程和董事会章程。
4、有健全的规章制度。
(五)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办学方案。
(六)有政策法制观念强、熟悉教育业务、懂教学规律、有组织管理能力、事业心强的专职领导班子。其中正、副校长和教导主任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中学一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其中从事高中教育教学工作3年以上,身体健康,能主持学校日常工作,年龄男在60周岁,女在55周岁以下,但可以适当放宽。
(七)有一支数量足够、结构合理的教师队伍。教师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其中专职教师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3。
(八)办学规模城市不得少于500人,乡镇不得少于300人。
(九)有根据国家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课程方案和教材选用意见制定的课程计划和教材选用计划。
五、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
举办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应符合下述基本条件:
(一)举办者
&&& 1、举办者应是国家机构以外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或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个人。
2、举办者应通过捐赠、出资等方式为学校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办学的基本条件。
(二)校舍、设备
1、必须自有固定、独立的校园、校舍。举办者须具有该校园的土地使用权及校舍的房产产权。校园占地面积城市学校不少于2万平方米,农村学校不少于3.3万平方米;校舍建筑面积城市学校不少于1.5万平方米,农村学校不少于1万平方米。校舍无危房,且符合其他安全要求。
2、有200米以上环形跑道的田径场,有满足教学和体育活动需要的其他设施和场地。
3、学校有固定教室;有与专业设置相匹配、能满足教学要求的实验、实习设施和仪器;有与所设专业相适应的校内实习基地和相对稳定的校外实践活动基地。
4、学校图书生均不少于20册,阅览室有报纸15种、杂志50种以上。
5、逐步具备能应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实施现代远程职业教育教学与管理信息化所需的软、硬件设施、设备。
6、申办学校的专业对办学条件有其他特殊要求的,要满足专业要求的条件。
7、学校要有与招生规模相适应的师生食宿条件。
(三) 资金
校舍、设备达到设置标准后,中等职业学校办学启动资金不少于300万元,有较稳定的经费来源。
(四)机构、章程和规章制度
1、有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
2、有行政、教学、财务、学生管理机构。
3、有学校章程和董事会章程。
4、有健全的规章制度。
(五)校长必须符合任职条件,从事中学教育教学工作3年以上,具备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中学一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身体健康,能主持学校日常工作,年龄男在60周岁,女在55周岁以下,但可以适当放宽。
(六)有与办学规模、开设专业相适应的教师队伍。教师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其专职教师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3。
(七)有基本的办学规模,在校学生数城市学校不少于500人,农村学校不少于300人。
(八)有根据国家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课程方案和教材选用意见制定的课程计划和教材选用计划。
六、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举办教育培训机构,应符合下述基本条件:
一、举办者
&&& 1、举办者应是国家机构以外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或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2、举办者应通过捐赠、出资等方式为教育培训机构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办学的基本条件。
二、校舍、设备
1、有与办学相适应的,相对独立、稳定、集中的,符合各项安全要求的校舍,农村学校校舍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城区学校校舍面积在800平方米以上。面向中、小学生和幼儿等未成年人举办的培训学校,其校舍不能超过楼栋的第六屋楼。租赁校舍的租赁期在3年以上;租赁公办中、小学校舍的须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2、有与办学相适应的教学、办公、训练设备设施,有一定的图书、杂志、报刊等资料,其直接用于办学的固定资产总额值:
①文化补习类农村学校不少于20万元,城区学校不少于30万元;
②特长培训类农村学校不少于30万元;城区学校不少于45万元。
鼓励举办者使用自有产权且符合办学要求的校舍办学。使用自有产权校舍办学的,其上述直接用于办学的固定资产总值要求可酌情降低。
校舍、设备达到设置标准后,教育培训机构办学启动资金农村学校不少于10万元;城区学校不少于30万元。学校应有稳定的经费来源。
四、机构、章程和规章制度
1、有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
2、有行政、教学、财务、学生管理机构。
3、有学校章程和董事会章程。
4、有健全的规章制度。
&& 五、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办学方案。
&& 六、有明确的招生对象及相对稳定的生源。
&& 七、校长和教学副校长须具有专科以上文化程度,3年以上教育管理工作经历,熟悉教育规律、教学业务,能坚持正常工作,年龄男在60周岁、女在55周岁以下,但可以适当放宽。
&& 八、有与办学层次、办学内容、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和管理人员,教师必须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财务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
--国家部委网站--
中国气象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人口计生委
信息产业部
--省级部门网站--
湖南省人民政府
计划生育委员会
信息产业厅
国土资源厅
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市级网站--
大河西先导区
长沙市政府
--高新区网站群--
高新区门户网站
招商引资网
高新区劳动社障网
高新区科技产业网
高新教育网
湖南环保产业示范网
组织人事局
规模建设房产网
共青团工委网站
高新区网站英文版
高新控股集团总公司
信息产业园
公安局高新区分局
高新区创业园
--乡镇街道--
麓谷街道办事处
雷锋镇政府
东方红镇政府当前位置: >
民办学校租用场地到期 上千名学生难正常上学
南方都市网 文章来源:南方都市网 责编:庞春妮时间:
[导读]南宁市一所民办学校因为租用场地到期,但因投标的问题未能得到续约,导致该校1262名中职学生面临无法正常上学的处境,目前兴宁区政府已经介入协调,但双方还未和解。
  现场调查:大部分村民反对暗标
  2月2日中午12时,记者在中南学校内的篮球场看到,好几名工人正在砌墙。如红砖墙砌好后,就会将中南学校的办公楼、教学楼与学校另一部分的办学场地割裂开来。
  几位官桥五组的村民指着中南学校的篮球场说,这块地是五组的地,包括长范7号的综合楼也是属于五组的。并拿出了一份今年1月11日,官桥村五组的《公开投标记录》。上面写着:经在村民小组旧饭堂黑板发布的招标通知及向中南学校的邀标,本小组于1月11日上午举行了三产综合楼及木棉塘场地的租赁招标。当天参加投标的投标人有陆仁洪等四人,阙某第一年租金的投标价为283900元,陆仁洪第一年租金的投标价为226000元,最后阙某中标。记录下面还有官桥村委于1月12日加盖的公章,并写上了&情况属实&。
  中南学校校长陆仁洪告诉记者,为了开办学校,他先后投入了200多万元用于建设,加上原有的租赁合同里已写明&租期满后,学校需要续租,官桥五组应优先租给学校使用&。因此,招标前陆仁洪曾向邓志耀提出,不参与投标,按优先权处理(即校方愿意以最高中标价交租金)。但官桥五组组长邓志耀称,陆如不来参加投标,就算是自动放弃。因此,陆在未咨询律师的情况下参与投标。
  随后,记者在现场见到了官桥五组组长邓志耀,邓称,按相关规定,该村委在开标后的第5天(即1月16日)与新的中标人阙某签订了《租赁合同》。当现场有其他同行记者提出当时采取的是为何不是明标而是暗标,是否属于暗箱操作时,邓与在场的村民反应极其强烈,并称暗标是村委的决定,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进行,不存在暗箱操作,并威胁记者&不要乱说、否则不客气&之类的话。
  此外,记者在一份日期为1月12日五组村民的反映材料中看到,有149名村民签名反对这样的投标方式和签订的租期,占全组成年人口数过半。大部分村民反映,这次暗标时并未公布标的的面积、租期,也并未在报纸上正式公布过,因此这次投标并不代表大部分的意见,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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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民办教育管理办法
作者:佚名 资料来源:网络 点击数: &&&
区民办教育管理办法
文 章来源莲山 课件 w w&w.5 Y
9 区民办教育管理办法
&& 第一部分 总则
&& 第一条 为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xx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xx区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管理。&&& 第三条 民办教育事业属公益性事业,是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区人民政府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全区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第五条 民办学校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保证教育质量,接受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和管理。&&& 第六条 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区人民政府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校长、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区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区的民办教育工作,负责全区民办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 区人劳、公安、工商、卫生、物价、财政、税务、民政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民办教育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把本区域内的民办学校纳入日常管理范畴。&&& 第二部分 民办学校的设立
&& 第八条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九条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设立民办学校按下列权限审批:&&& (一)高级中学、初级中学、职业高级中学、初等职业学校、职业技术教育学院等经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逐级上报,由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二)小学、、自学助学及各类文化教育培训学校,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农村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报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学校、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由区人劳部门审批,并抄送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 申请筹设的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 (一)申办。内容包括:学校名称、地址,举办者、校长及师资状况,办学目的、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专业设置、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两个以上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和权利义务。&&& (三)办学场地属自用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属租赁的,则提交租赁;自用或租用都要提供房屋质检鉴定书。&&& 第十一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须重新申报。筹设期间如条件成熟,可申请正式设立。&&& 第十二条 申请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设批准书;&&& (二)筹设情况;&&& (三)学校章程、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六)出资人是否取得合理回报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具备办学条件的,可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正式设立的发给办学许可证,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登记,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办理。
&& 第三部分 民办学校的组织与活动
&& 第十五条 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理事会或董事会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历。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一人。理事长、理事或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六条 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 第十七条 校长的聘任或解聘由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决定,并报审批机关备案。所聘校长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民办学校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条件聘任校长,校长要持证上岗,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十九条 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zd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聘任教师、职员应当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要建立工会组织,坚持依法民主管理。&&& 第二十条 民办学校应当建立教师培训制度,为受聘教师接受相应的各级各类培训提供条件。&&& 第二十一条 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的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可以自主确定招生范围、标准和方式。户籍在本市的民办学校初中毕业生、高中毕业生、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可以在其学校所在地参加高中入学和高等学校入学考试。区政府将采取适当措施,推进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教师之间的合理流动。&&& 第二十二条 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学籍和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先进评选、助学贷款、贫困支助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受教育者同等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客观、真实、准确,载明学校名称、学校性质、培养目标、办学层次、专业设置、办学形式、办学地址、收费标准、证书发放等有关事宜。&&& 第二十五条 区教育行政部门与人劳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经常性监督,定期组织有关人员或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民办学校的办学水平,促进民办学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十六条 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办理收费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使用专用票据,接受物价、卫生、财政、税务、民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与合并,举办者的变更,学校地址、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必须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八条 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第四部分 民办学校的资产与财务管理
&& 第二十九条 民办学校应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民办学校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第三十一条 任何学校和举办者不得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 第三十二条 民办学校对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区物价主管部门批准并公示。&&& 第三十三条 民办学校学生入学后提出转学、退学、退费的,学校应按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转学、退学、退费手续。&&& 第三十四条 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 第五部分 扶持与奖励
&& 第三十五条 区人民政府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促进民办学校的发展,表彰奖励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三十六条 区人民政府对闲置的国有资产,可以依法优先向民办学校出租、转让。&&& 第三十七条 新建、扩建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按照国家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规定享受优惠。&&& 第三十八条 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 第三十九条 民办学校可以申请贷款用于学校自身发展,享受国家相关的信贷优惠政策。&&& 第四十条 区人民政府与民办学校签订承担义务教育任务委托协议的,应当根据接受义务教育学生的数量和当地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生均教育经费标准,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协议就读的学生费用,不得高于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收费标准。&&& 第四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对民办学校就读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执行国家免费和补助的办法,给予一定的补贴。&&& 第四十二条 民办学校教职工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在资格、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评优树模、业务培训和教龄、工龄计算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对待。民办学校教师由区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部门通过人事代理的办法参与职称评定。&&& 第六部分 法律责任
&& 第四十三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人民政府及其审批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校址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非法颁发或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八)恶意停止办学,抽逃资金或挪用办学经费的;&&& (九)有乱办班、乱补课、乱收费行为的或把场地出租给别人乱办班、乱补课的;&&& (十)拒不接受有关部门管理的;&&& (十一)有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四十四条 未经审批机关批准私自举办的民办学校,由区人民政府组织教育、工商、民政等部门予以取缔。
&&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民办学校包括所有民办教育机构。&&&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校长包括幼儿园园长及其他民办教育机构的主要行政负责人。&&& 本办法自发布后30日起执行。文 章来源莲山 课件 w w&w.5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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